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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測監控係統安裝、管理、維護(趙莊煤礦)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4-17 14:47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安全生產監測監控係統安裝、管理、維護(趙莊煤礦)

一、監測監控係統的安裝

(一)各類傳感器必須通過上級管理部門指認的專業機構認證,標校後,方可在現場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調校各類傳感器。

(二)使用單位安裝、回收監測監控設備及係統需提前3-5天填寫《監控係統安裝、回收申請單》(見附表1),經有關部門會簽,報分管礦長批準後,監測監控隊根據申請單和通風管理部下達的通知單,進行指導及驗收。

(三)申請單位領取電纜、分站電源箱等相關設備設施、線材後,在監測監控隊的業務指導下,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設備安裝。安裝完畢後,監測監控隊要彙報機電管理部,並組織人員對安裝的設備及係統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時,使用單位不能組織生產,要及時整改處理直至驗收合格。

(四)模擬量傳感器應根據有關文件和技術規定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測物理量的位置;開關量傳感器應設置在能正確反映被監測狀態的位置;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便於觀察的地點;井下分站或電源箱等應設置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於300mm;瓦斯傳感器的進氣孔嚴禁堵塞。

二、監測監控係統的管理

(一)監測監控係統的供電電源必須采用穩定可靠的電源,嚴禁設置在斷電範圍內、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和回風巷以及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內,並應同時遵守晉煤集機字(2003)576號文的相關規定。使用單位不得隨意停送監測監控供電電源。停電檢修時,影響範圍涉及到監測監控供電電源時,必須提前填寫《監測監控工作票》,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影響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領導批準後方可實施。

(二)各類傳感器、分站、電源箱必須經監測監控隊校驗,機電管理部防爆檢查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使用。

(三)本單位監測係統實行掛牌管理。甲烷傳感器必須掛調校牌,調校牌內標注傳感器型號、安裝位置、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斷電範圍、調校人、安裝日期、更換日期等。

(四)監測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生產隊組必須及時彙報監測監控值機員,並組織處理,處理不了要及時彙報監測監控隊,監測監控隊派人協助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

(五)傳感器需要更改物理地址,或傳感器的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等參數需要做出調整時,由通風管理部提出書麵報告,分管礦領導審核,監測監控隊依照書麵報告修改設定。

(六)采掘工作麵施工過程中,需移動、延伸、檢修監測監控係統或有其它檢修任務影響監測監控係統運行時,需填寫《監測監控工作票》,由相關部門審批後方可組織實施。

(七)與監測監控係統關聯的電器設備,均由管轄範圍內隊組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電源線、控製線及相關聯的電器設備在拆除、改線或檢修時,必須有具體的實施方案,經礦調度室、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安全監察部批準,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實施。

(八)更換甲烷傳感器、延長監測電纜操作步驟。

1、更換甲烷傳感器、延長監測電纜時,必須先同監測監控中心站取得聯係,並告知值機員。

2、更換甲烷傳感器、延長監測電纜時,必須三員(瓦檢員、安監員、班組長)到崗。經通風部瓦檢員檢測環境瓦斯濃度穩定,無較大變化時,方可更換甲烷傳感器或延長監測電纜。如果瓦斯濃度不穩定,等待通風瓦檢員測量直到穩定後,方可更換甲烷傳感器、延長監測電纜。

3、更換甲烷傳感器、延長監測電纜時,當班班組長為責任人,並由班組長指定當班電工更換甲烷傳感器、延長監測電纜。

4、更換甲烷傳感器時,先鬆開壓線卡,旋轉擰下航空插頭固定鏍栓,迅速撥出航空插頭。安裝時,先對準甲烷傳感器連接口缺口部分,迅速插入航空插頭,適當用力旋轉並緊固航空插頭固定鏍栓,然後將尾線固定在壓線卡上。延長監測電纜時,本隊電工要先打開接線盒,按標準拆除尾線,然後接好監測電纜,蓋上接線盒蓋,並緊固鏍絲。

5、 隊組有計劃移動甲烷傳感器時,要電話通知監測監控機房值機員,要將甲烷傳感器尾線收回2米,一並同甲烷傳感器順尾線方向提在手中,方可移動,在移動過程中,應兩人操作,一人提傳感器,一人盤線,並要輕拿輕放,嚴禁一個人提著傳感器拉線移動, 不得將甲烷傳感器尾線插頭部分弄彎或者弄斷,以免發生斷線、高值報警等誤值,移動完畢後要向監測監控機房值機員彙報。移動甲烷傳感器、延長監測電纜不按規定辦理而引起的誤報警,則由安全監察部、通風管理部、機電管理部等有關部門聯合對誤報警進行03manbetx ,並按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九)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麵順槽及其它巷道安裝的電纜鉤,最上兩鉤必須預留為監測監控和通訊線路使用,頂鉤吊掛必須在靠巷幫的第一二鉤上,其它線路嚴禁占用。沒有電纜鉤的巷道必須用尼龍繩綁在頂板上,不得在巷幫上捆綁。在做風門、密閉牆和變電硐室門窗等設施時,必須預留監測監控和通訊電纜穿牆孔。

(十)安裝設備、移動甲烷傳感器、延長電纜完成後有預留的餘量電纜,必須盤好固定在巷幫上,吊掛高度必須符合標準,禁止有架空垂掛現象出現。電纜經過橫川口必須沿頂板敷設,不得斜拉亂扯。接線盒和瓦斯傳感器必須吊掛在支護良好且無淋水的環境下,瓦斯傳感器距頂板不大於300毫米,距幫不小於200毫米。

(十一)各隊組在各項施工過程中必須保護好傳感器、斷電儀、電源、電纜等監測監控係統設備、設施,防止擠傷、掛傷、損壞、丟失等現象發生。如出現上述情況,必須立即彙報調度室、監測監控隊,並組織現場維護人員進行搶修。

(十二)傳感器、斷電儀、電源等監測監控係統設備、設施,各隊組的機電副隊長和班組長負責保管和使用,並按有關技術要求,按時送監測監控隊標檢。嚴禁私自更換內部元件,進行檢修。設備的保養和檢修,必須貫徹“養修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注意積累資料,使檢驗內容和保修周期有科學根據,防止盲目檢修。

(十三)監測監控電纜和接線盒禁止用到與其電源等級不相符的係統中。其它不符合監測監控係統電源等級的線纜、接線盒同樣禁止使用到監測監控係統中。

(十四)監測監控中心站值機員每2小時必須對監測監控主機、主備服務器、打印機等設備巡檢一次,並填寫巡檢記錄,負責打印監測日報表。要認真監視顯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禁止關閉聲光報警裝置,遇係統報警後,值機員必須立即向監測監控隊值班幹部和調度室彙報。

(十五)監測監控中心站值機員如發現中心站設備異常,要及時向監測監控隊值班幹部和技術人員彙報,並會同維修人員查明原因,及時解決問題。

(十六)礦井安全生產監測監控日報表必須報礦長、總工程師審閱簽字。

(十七)安全生產監測監控係統斷電試驗

1、每隔7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由監測維護工現場實施,各生產隊組要派當班班組長配合工作,安全監察部現場當班安監工、通風管理部當班瓦檢工要監督試驗結果。

2、 甲烷超限斷電功能試驗失敗,該工作麵必須停止生產。監測監控隊監測維護工會同生產隊組電工必須及時處理,使瓦斯超限斷電功能恢複正常,方可恢複生產,並填寫記錄。功能恢複正常後,安全監察部必須組織03manbetx ,查明原因,落實責任。

3、 試驗成功後,監測監控隊要認真填寫《甲烷斷電試驗工作票》(附表5)。

(十八)井下監測監控設施的移交。

1、巷道在未移交前,監測監控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2、現場移交,相應的監測監控設施接收方確認數量(含備用傳感器)、設施完好後,交接雙方必須在三日內到機電管理部辦理移交手續。

3、現場移交時,接收方如發現監測監控設施不完好、不達標,可以拒絕接收,直至移交方整改完成,雙方認可,現場交接完成。

(十九)監測監控係統設備、線材的回收,使用隊組報《監控係統回收申請單》,批準以後,使用隊組三日內必須完成回收工作。使用單位完成回收任務後,設備升井3日內必須交回監測監控隊進行調校檢修。

三、監測監控係統的維護

1、各使用單位必須配備電工負責監測監控係統的日常維護和一般故障處理工作。

2、使用單位必須每班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監測監控係統,對監測監控設備及線路進行一次巡檢,查看甲烷傳感器及調校牌,確保傳感器完好和吊掛在正確的位置。

四、甲烷傳感器校驗

1、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

2、使用單位每周要及時送回需校驗的甲烷傳感器,如發現有不完好、失爆等現象時,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校驗甲烷傳感器後,隊組領取時如發現不完好,可以拒領。

3、校驗員要嚴格按照校驗流程對送檢的甲烷傳感器進行校驗。校驗過程中發現甲烷傳感器讀取標準氣樣數值超過規定(低濃甲烷傳感器數值偏差不得超過±0.20%CH4,高濃甲烷傳感器數值偏差不得超過±0.30%CH4),校驗員應進行載體催化零點調校;如果甲烷傳感器不能歸零,則應進行精度調校;如精度調校失靈,該傳感器應視同報廢處理,不得入井。

4、瓦斯傳感器調校後須帶電運行24小時,數值無反複,運行穩定後方可下井使用。

五、安全生產監測監控係統處罰規定

1、撞斷、擠傷或砸壞、放炮崩斷監測監控分支線路和設施一處罰款1000-5000元,撞斷、擠傷或砸壞監測監控主幹線路(光、電纜)和設施,罰款5000-10000元 。無法落實肇事者,則分管線路、設施的責任隊組承擔相應責任。

2、隨意停送監測監控供電電源,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並對責任人罰款500元。故障跳閘,必須在15分鍾內查明原因,恢複送電,否則罰款200元。時間超過30分鍾後,計時累加,見半小時加罰200元。因不及時送電造成分站備用電源耗盡導致分站通信中斷, 罰當班幹部500元, 並由安全監察部03manbetx 處理。

3、無計劃延伸監測線路和移動探頭,罰款500元。

4、不按程序安裝、回收、搬遷超過一天罰款500元,不按規定設置、修改通風監測數據,罰款500元

5、不按規定對安全監測設備進行檢查,每次罰款500元。

6、未按規定如期完成指令任務(安裝、搬遷、回收設備設施及線路等),罰責任單位500-2000元。

7、檢測、校驗監測設備、傳感器弄虛作假者,罰款500元。使用單位監測係統安裝完成,斷電試驗可靠後,填寫安裝斷電驗收單。現場跟班的隊組負責人、安檢工、瓦檢工拒不簽字,或無人到場簽字的,對單位處罰1000元。

8、隊組須確保瓦斯電閉鎖的可靠,根據被控設備的需要,使用單位選用可靠的常開或常閉接點供瓦斯斷電儀接入,實現瓦斯電閉鎖功能。若隊組被控設備因故障不能實現斷電,對隊組處1000-2000元罰款。隊組私自甩掉瓦斯電閉鎖功能,導致不能閉鎖,加倍處罰,並按重大02manbetx.com 追查03manbetx ,按集團公司及我礦有關規定處理。

9、瓦斯電閉鎖控製的機電設備,在檢修或更換後,未進行斷電試驗就投入運行,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造成瓦斯電閉鎖功能不起作用者,對責任人罰款500-800元,機電副隊長罰款200-500元。

10、監測監控電纜和接線盒禁止用到與其電源等級不相符的係統中,其它不符合監測監控係統電源等級的線纜、接線盒同樣禁止使用到監測監控係統中,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並定期整改。如果用於非本安係統中,則依照防爆標準進行處罰。

11、監測電纜在拆除時,應按規定標準拆開本安接線盒,嚴禁鋸斷或剪斷電纜,每發現一處罰款300元。

12、監測係統管理牌板、甲烷傳感器調校牌損壞和丟失,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同時對單位正職罰款200元,機電副隊長罰款300元,責任人罰款500元。

13、各生產隊組未安排電工每班檢查監測監控分站運行狀態,不填寫監測係統管理牌板、無巡檢記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

14、隊組所轄範圍內監測監控係統標準化工作不達標,隊組罰款1000元,隊長200元。

15、監測設施的安裝、移動、檢修及故障處理時,隊組組織不力,導致超計劃時間,每超1小時罰隊組500元,現場跟班幹部200元。造成工期延期的,隊組承擔相應後果。

16、每周的瓦斯電閉鎖試驗,相關隊組必須在規定時間留人配合監測監控隊做斷電試驗人員,否則對單位責任人罰款200元。

17、采掘工作麵巷道中有淋水或需要噴漿時,使用單位應采取措施對監測設施進行保護,未采取保護措施,導致甲烷傳感器、分線盒等監測設施進水或甲烷傳感器外殼噴滿岩漿,對責任人處以200-500元罰款,因噴漿或淋水造成甲烷傳感器等監測設施損壞報廢,依照設備設施價格進行處罰,並由安全監察部進行分析處理。

18、工作麵沒有電纜鉤時,監測線必須使用柔性材料捆綁懸掛到頂板,嚴禁放在地上。如有亂扔亂放者,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如被雜物擠壓者,每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9、因人為原因(損壞線路、設備,無計劃停電等)造成單個傳感器或單個采掘頭麵傳感器不通訊者,每次對責任者罰款1000元;造成兩個以上采掘頭麵傳感器不通訊者,每次對責任者罰款2000元;造成整條幹線或整個盤區不通訊者,每次對責任者罰款3000元。如操作失誤損壞監測設施後能及時彙報,適當減免處罰。

20、一個月內,同一地點重複損壞監測設施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要加倍處罰。

21、出現私自打開監測分站或人為將甲烷傳感器包住、堵塞進氣口等行為者,給予開除礦籍留礦使用處分,外包隊人員則給予辭退,並對單位給予處罰5000元。

22、甲烷傳感器每周更換完畢後,必須將甲烷傳感器電纜固定在甲烷傳感器線卡上,未固定的對更換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23、甲烷傳感器(含工作麵備用的甲烷傳感器)每七天內校驗一次,未定期校驗的,對監測監控隊正職處以500元罰款。如隊組領取甲烷傳感器時發現不完好的,可以拒領。

24、檢測、校驗監測設備、傳感器弄虛作假者,罰款500元。

25、機電管理部對各單位備用的甲烷傳感器進行不定期檢查,一次發現無備用,處以500元罰款。工作麵備用的甲烷傳感器現場保管不當,導致出現更換後工作不正常的現象,對責任隊組處以1000元罰款,並由安全監察部分析處理,落實人頭。

26、機房值機員不進行巡檢的一次罰款100元,發現設備異常不彙報導致設備運行異常影響到傳輸的罰款200元。

27、監測維護工不定期對所包隊組的監測設施進行巡檢,無巡檢記錄的罰款200元,每月對所包隊組監測設施巡檢少於2次罰款200元。

28、各單位回收的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及線材必須保證完好,否則,按損壞設備價值的30%---50%進行處罰。電纜回收率必須達到90%,否則,每少100米罰款500元。

29、各單位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監測監控、通訊係統設備、備件。避免丟失和損壞。對損壞設備、備件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損壞程度不同給予200-1000元罰款。對丟失設備、備件的單位和個人按“丟一罰一”處理。

30、生產隊組監測電纜及接線盒等線材的用量必須與巷道采掘長度及設計相符。否則按“超一罰一”處理。

31、未按規定進行斷電試驗,一次罰款200元;未填寫斷電試驗記錄,一次罰款100元。

32、移動甲烷傳感器、噴淋水等導致甲烷傳感器誤報警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單位正職罰款1000元。

33、瓦斯傳感器上所掛校驗牌嚴禁挪用到其它瓦斯傳感器上,否則按未調校處理,並加罰款100元。

34、不按規定懸掛甲烷傳感器,每台次罰款500-1000元。

35、在井下現場禁止對瓦斯傳感器進行任何形式的調校,否則,對責任單位集體罰款5000元,對有關責任人罰款2000元,現場跟班副隊長和機電副隊長各罰款1000元,隊長罰款800元;瓦斯傳感器氣室蓋封膠破損脫落,對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00元,有關責任人罰款1000元,機電副隊長罰款800元,隊長罰款5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安全監察部分析處理。

36、每發現一個未經校驗的瓦斯傳感器下井,罰責任單位200元。

37、使用單位嚴禁私自更換監測監控係統設備(傳感器、分站電源、斷電儀等)的內部元件,進行檢修。否則對責任單位的機電副隊長罰款800元,責任人罰款500元。

38、人為造成監測監控係統設備(傳感器、分站電源、斷電儀等)不能正常工作的,除對責任單位集體罰款3000元,隊長罰款1500元,機電副隊長罰款1000元,責任人罰款800元外,並由安全監察部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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