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家塔煤礦防滅火管理製度
第一百三十五條: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
第一百三十六條: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庫內的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百三十七條: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一百三十八條: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井下嚴禁使用電爐和用燈泡取暖。
第一百三十九條: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進風井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執行,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通風隊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
2、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設專人負責噴水。並必須備有至少2個滅火器。
3、在井口房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無瓦斯積存,方可進行作業。
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必須再次用水噴灑,並設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6、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設備使用完畢後,應及時運至地麵,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四十條: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變壓器油的運輸,井下使用的潤滑油、麵紗、布頭和紙(包括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等的存放,都必須裝在蓋嚴的鐵桶內。使用後剩餘的汽油、煤油、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一百四十一條:綜采工作麵在回采過程中,應采用在進風隅角設置擋風簾,減少向采空區漏風;向采空區或回風隅角噴灑阻化劑等方法,防止煤炭自燃。
第一百四十二條: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密閉。
第一百四十三條:井下所有的機電峒室、火藥庫、皮帶頭都必須配備滅火器和沙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數量為:滅火器2個、沙子0.4m3。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一百四十四條: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信息中心。
第一百四十五條:通風部門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