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安全技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我礦電網安全、經濟、合理地運行,切實加強礦井電氣管理,進一步提高質量標準化水平,依據上級有關01manbetx 、規定和有關電氣方麵的實施細則,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楊村煤礦所有變、配電工、電氣維修工、安裝工和電氣管理人員。
第三條 各單位領導幹部和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電氣設備管理、使用與維修
第四條 機電科設備組具體負責全礦設備的選型、購(調)入、調出、分配、安排大修和報廢等(綜機設備除外)。
各區隊應設專職或兼職設備管理員。
第五條 各單位需用電氣設備時,由設備管理員提出申請,到機電科設備組辦理領用手續。申請設備時應注明所需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及使用地點。
第六條 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必須經防爆檢查員對其防爆性能進行嚴格地檢查,取得“入井許可證”後方準入井。嚴禁無證入井,否則按失爆處理。
電氣設備入井前的檢查內容包括:
1.零部件是否齊全完整,編號、銘牌、煤安標誌是否清淅。
2.外殼、接線箱、底座等是否有變形,防腐油漆是否有脫落。
3.各進出線裝置是否封堵。密封圈、擋板、擋環是否齊全合格,放置順序是否正確,喇叭嘴是否上緊。
4.隔爆接合麵應經磷化處理,並塗凡士林。接合麵無鏽蝕,機械損傷不超過規定。
5.對每個隔爆間隙逐一進行測量,其間隙應符合要求。
6.聯鎖裝置齊全完整。
7.控製線壓線無鬆動,線號清晰。
8.注油設備不應有滲油現象。
第七條 電氣設備在搬運過程中要輕裝慢放,外露的接合麵要加以防護,以免損傷,設備連接緊固螺釘在搬運過程中要上緊。
第八條 電氣設備在井下使用時,應防止礦車掉道時撞傷設備。設備周圍環境應幹燥,無雜物堆積,嚴禁電氣設備遭受滴水、淋水侵蝕。
第九條 開關等電氣設備應上台上架,盡量與地麵垂直放置,最大傾角不得超過15°。
第十條 有待交接電氣設備及電纜線路等,在未辦理交接簽字手續前,仍由原安裝單位或維修單位負責維修。出現同一台設備的維修和使用不屬同一單位時,設備檢查時考核維修單位。
第十一條 電氣設備的維修必須實行包機製度,做到責任明確,落實到人。
第十二條 井下所有電氣設備應有標誌牌、完好牌,並應填寫清晰、正確,防爆電氣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煤安標誌、防爆合格證,並不得超期。
第十三條 使用中的電氣設備應由專職電工定期進行巡回檢查:
1.電氣設備有無失爆。
2.設備各零部件是否齊全,擋板、擋環是否鏽蝕。
3.注油電氣設備有無滲漏現象,油色、油位、油溫是否正常。
4.電纜、接線盒(室)是否有過熱現象。
5.變壓器、電動機等溫度、聲音是否正常。
巡回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電氣設備維修更換的零部件帶有編號時,必須向機電科設備組申請,並重新刻號。
第十五條 電氣設備的隔爆外殼應清潔、完好無損。嚴禁出現裂紋、開焊或嚴重變形,否則為失爆。(嚴重變形是指變形長度超過50mm,同時工業生產凹凸深度超過5mm)。
隔爆外殼嚴禁進行燒焊修補。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不應有嚴重鏽蝕現象,進行塗漆防腐時下列地點不應塗漆:銘牌、防爆標誌以及其它警示牌。滲入隔爆接合麵的油漆及時清除。
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殼內外有鏽皮脫落為失爆。
第十七條 閉鎖裝置應齊全、可靠。設備原設計無閉鎖裝置的,不得去掉“斷電源後開蓋”的警示牌。
閉鎖裝置起不到閉鎖作用為失爆。
第十八條 隔爆室的觀察窗,嚴禁缺密封墊或膠封。透明板鬆動、破裂或使用一般玻璃為失爆。
第十九條 隔爆接合麵應保持完整,定期進行磷化和更換防鏽油脂。油脂內部不得滲入鐵硝、砂粒等,防止劃傷接合麵。
第二十條 隔爆接合麵的間隙不應超過規定值,其機械損傷不超過允許值。
第二十一條 隔爆接合麵不應留有油漆,無意中造成的油漆痕跡立即擦掉。
第二十二條 用螺栓緊固的隔爆接合麵,打開時不準留下一根螺栓以它為軸轉動,防止隔爆麵之間相互磨擦造成損傷。
第二十三條 用螺栓緊固的隔爆麵,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等規格應一致,螺母必須上滿扣。彈簧墊圈以壓平為合格,對於斷裂或失去彈性的彈簧墊圈必須及時更換。
第二十四條 螺紋隔爆結構中,螺紋齧合扣數不得少於6扣。
第二十五條 立式電動機應防止外物垂直進入通風孔。正常工作狀態下,風扇距風扇罩、隔板的間隙不小於風扇直徑的1%,最小為1mm。
第二十六條 電氣設備的零部件應齊全。開關及起動器的消弧罩不應有缺損,不允許缺消弧片和電源隔板,接線室內應清潔幹燥,絕緣座、套管不允許裂紋、燒傷等痕跡,觸頭的開距、同期度應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條 電纜引入裝置應完整、齊全、堅固。喇叭口不應有破損、擋板、擋環不應有鏽蝕。
第二十八條 密封圈厚度和寬度應符合規定,密封圈不得出現破損、老化、變質和變形。使用中不允許將密封圈倒置或在電纜和密封圈之間塗潤滑油脂。
第二十九條 電纜接線時,其護套要伸入盒(腔)壁5~15mm,按規定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彈簧墊。
第三十條 接地芯線應留有餘量,防止電纜拔脫時地線先斷失去保護作用。
第三十一條 接線應整齊無毛刺,上緊螺母時不應壓住電纜絕緣外皮,裸露芯線距墊圈的距離不能大於10mm,接線完畢後應仔細清潔接線室,不得留有碎導線頭等雜物。
第三十二條 防止電纜拔脫的裝置應壓緊電纜,但電纜的壓扁量不得超過其直徑的1/10。
第三十三條 電纜引入裝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失爆:
1.密封圈內徑大於電纜外徑超過1mm。
2.進線嘴內徑與密封圈外徑的差超過下列規定值的。
3.密封圈單孔內穿多根電纜或密封圈割開套在電纜上的。
4.密封圈因破損、老化、變質、變形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5.密封圈沒有完全套在電纜上的。
6.密封圈和電纜之間有其它包紮物的。
7.一個進線嘴內用多個密封圈的。
8.不用的進線嘴缺密封圈或擋板或者檔板絕對厚度小於2mm
及擋板直徑比進線嘴內徑小2mm以上的。
9.擋板放在密封圈裏邊或擋環放在密封圈和擋板之間的。
10.進線嘴壓緊後沒有餘量或線嘴內緣壓不緊密封圈,密封圈端麵與器壁接觸不嚴及密封圈能活動的。
11.壓盤式進線嘴缺壓緊螺栓或壓緊螺栓未上緊的。
12.螺母式進線嘴因亂扣、鏽蝕等緊不到位或用一隻手的三個手指能使壓緊螺母旋進半圈的。
13.使用的螺母式進線嘴缺少擋環的。
14.電纜在進線嘴處能抽動的。(順著電纜進線方向以用手不能將電纜推進接線室為合格)。
15.高壓鎧裝電纜的接線盒沒灌絕緣膠或絕緣膠沒灌到三叉口以上的。
16.磁力起動器的小喇叭口引入出動力線的。
第三十四條 煤電鑽插銷或開關的電源側應接插座,負荷側應接插頭。嚴禁接反,否則為失爆。
第三十五條 增安型電氣設備連接件的導電螺杆和螺母的螺紋必須良好,其彈性中間件不得缺少。
第三十六條 結束使用或更換下來的電氣設備,由各使用單位及時回收,交機電科設備組檢查驗收後辦理回收交接手續。回收的電氣設備,嚴禁亂扔亂摔,更不得隨意拆除零部件。
第三章 電纜的管理、運行與維護製度
第三十七條 機電科電纜組具體負責全礦井下低壓電纜的領取、收發、保管、修補等工作(不包括綜機1140V電纜)。
礦井所用高壓電纜由安裝單位到器材供應科辦理領用手續。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應設立兼職電纜管理網員,負責本單位電纜的領取、入井、交接、回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新電纜由電纜組統一領取,電纜領取後須經檢驗、編號、上賬、建卡後方可入庫、投入使用。
各單位需要電纜時,須向電纜組提交“領用電纜申請單”,注明所需電纜的型號、規格、長度和安裝負荷等。
第四十條 電纜入井前必須進行檢查,由電纜組簽發“入井許可證”後方可入井。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下井使用:
1.電纜無編號;
2.絕緣不合格;
3.線芯與絕緣層嚴重粘連;
4.電纜護套或線芯絕緣出現老化、龜裂或破損。
第四十一條 電纜發出後立即上卡、掛牌,達到賬、卡、物一致。
第四十二條 凡撤下不用的電纜,必須限期回收交電纜組,並撤卡、摘牌。回收上井的電纜須經電纜組檢驗,發現砸傷、炮崩、截斷、丟失情況時,必須組織03manbetx ,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改變使用地點或管理單位的電纜,必須到電纜組辦理手續。
第四十四條 電纜的敷設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在水平巷道或30°傾角客觀存在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電纜鉤懸掛。在立井井筒或傾角30°及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電纜卡進行固定。通過镟岔或橫過巷道的電纜,必須用電纜卡或電纜托橋進行固定。
2.通過風門、防火門、電氣設備隔牆等敷設電纜時,應有穿牆套管保護。電氣硐室套管應嚴密封堵。
3.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麵時,應有2米以上的金屬管進行保護。
第四十五條 電纜懸掛點的間距在立井井筒中不得超過6米,在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不得超過3米,在硐室內不得超過2米,在電纜溝內不得超過1米,橫過巷道的電纜采用電纜卡固定時,固定點的間距不得大於1.5米。
第四十六條 高低壓電纜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高壓電纜之間以及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m,高低壓電纜相互的間距不得小於100mm。
第四十七條 井筒和巷道內的電話電纜和監測電纜,應同電力電纜分掛在井筒的兩側。因受條件所限不能分掛在兩側時,在井筒中應敷設在電力電纜0.3米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的上方,並與電力電纜0.1米以上的距離。
第四十八條 電纜不應懸掛在壓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和滴水,在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同壓風管或水管在同一側敷設時,必須設在管子上方,並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
第四十九條 電纜同膠質風筒等易燃品應分掛在巷道兩側,否則相互之間應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
第五十條 電力電纜的懸掛應有適當的垂度,且垂度一致,電纜懸掛高度不小於1.8米。
第五十一條 在有電機車架線的巷道中敷設電纜時,電纜應敷設在架線吊線0.1米以下的地方。
第五十二條 懸掛電纜用的電纜鉤、電纜卡應用扁鋼材料,不得使用圓鋼製作。電纜鉤、電纜卡及支架在安裝前必須進行防腐處理。
第五十三條 電纜鉤、電纜支架安裝應牢固,地腳埋入深度不得小於100mm。
第五十四條 嚴禁用金屬絲綁紮懸掛電纜。采掘工作麵、刮板運輸機等受條件所限時,可用寬度不小於25mm的膠質布帶懸掛,但必須懸掛整齊。
第五十五條 用電纜卡懸掛電纜時,應在電纜與卡箍之間加一層2~3mm的橡膠墊。
第五十六條 無論高低壓電纜都不得有打絞現象。
盤圈或盤“8”字的電纜不得帶電。
第五十七條 無論井上井下平行敷設的多根高壓電纜接線盒應相互錯開,並妥善懸掛,不應使接線盒兩端的電纜受縱向拉力。
接線盒不應遭受淋水。高壓接線盒局部接地裝置應符合要求。低壓接線盒應銘牌向外,接線喇叭口不得朝上。
第五十八條 井上下高壓鎧裝電纜定期進行防腐,不得有鎧裝層鬆散或嚴重鏽蝕現象。
第五十九條 每一個高壓接線盒,每一路電纜的每一個分支點、拐彎處及沿線每隔一定距離均應掛標誌牌,注明電纜的編號、用途、截麵和長度,以便識別。
第六十條 井下進行電纜冷補工作時,必須將電纜上煤泥等汙物清理幹淨。
第六十一條 井下進行巷道施工時,應由施工單位將電纜防護好,嚴禁崩壞電纜。噴漿不得噴到電纜上。施工完畢後,仍由施工單位將電纜恢複原狀。
第六十二條 在井下巷道內運輸超寬的大型材料或設備時,運輸單位必須沿途檢查運輸路線,提前製定出防止擠傷或刮斷電纜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六十三條 井下電纜嚴禁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纜破口,否則同電氣失爆同等對待。
(注:電纜破口有兩種:一種護套損壞露出芯線或屏蔽層者;二是護套受損深度達最薄處的1/2以上,長度達20mm或沿圍長1/3以上者)。
第四章 小型電器的管理
第六十四條 機電科小型電器管理組具體負責全礦小型電器的選型、調配、修複、報廢等管理工作。小型電器由小型電器管理組統一辦理領用、發放手續。
第六十五條 各單位需用小型電器時,由班組長提出申請,到小型電器管理組辦理領用手續。申請應注明所需小型電器的名稱、規格型號領用數量、使用地點等。
第六十六條 小型電器在入井前必須進行防爆檢查,合格後方準入井。
第六十七條 小型電器必須做到賬、卡、物、牌板相符。任何單位不得私自轉讓,更不得丟失。
第六十八條 不用的小型電器要及時回收,交小型電器管理組辦理回收交接手續,不得在井下存放,以免鏽蝕和丟失。
第五章 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
第六十九條 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1.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2.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3.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台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4.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機工作麵的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頭工作麵,至少應分別設置1個局部接地極。
5.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6.接地極的裝設必須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局部接地極用鋼管製作時,其直徑不應小於35mm,長度不應小於1.5m;管上應至少鑽20個直徑不小於5mm的透孔,並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第七十一條 局部接地極埋設應合格,不得埋於浮煤中,在幫上打眼埋設的接地極應牢固,不應出現竄動。
第七十二條 電氣設備嚴禁出現串聯接地。
第七十三條 禁止把電動機的地腳螺栓當接地螺栓使用。
第七十四條 電氣設備外殼同接地母線或局部接地極的連接,采用銅線時,其截麵不得小於25mm2;采用鍍鋅鋼絞線時,其截麵不得小於50mm2;采用鍍鋅扁鋼時,其厚度不應小於4mm,截麵不應小於50mm2。
第七十五條 接地裝置連接用螺栓、螺母應用不鏽材料製成或鍍鋅,螺栓規格不小於M10。接地線與接地母線或接地螺栓的連接應使用卡爪,並加彈簧墊圈防鬆,保證連接可靠。
第七十六條 接地線采用綁紮時,其綁紮長度不得小於100mm。鍍鋅扁鋼的搭接長度不得小於100mm,並用兩條螺栓固定。
第七十七條 電氣設備、電纜在每次安裝、檢修或搬遷後,應詳細檢查接地裝置的完善情況,凡保護接地裝置未完善的,禁止送電。
第七十八條 對接地網的接地電阻值每季度必須進行一次測定。地麵每年一次。
凡接地電阻超限的接地裝置,必須立即整改。
第六章 電氣保護
第七十九條 6kV電網繼電保護歸屬機電科技術組管理,井下低壓電網的繼電保護歸屬機電科電管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繼電保護的定值和匹配。
第八十條 各種繼電保護應按規定配置齊全,動作可靠。嚴禁短接或甩掉不用。
第八十一條 熔斷管必須按照規定要求使用,電壓等級和電流值必須符合要求,不得有裂紋和嚴重燒傷現象。嚴禁用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
第八十二條 煤電鑽及照明係統必須使用專用綜合保護裝置。煤電鑽綜保每班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第八十三條 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裝置。檢漏裝置應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每天必須對檢漏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第八十四條 每月必須對檢漏繼電器進行一次遠方人工漏電試驗,試驗工作應有瓦斯檢查員的配合。
第七章 其它有關規定
第八十五條 地麵各用電單位必須做好春季防雷電工作和冬季“四防”(防火、防凍、防汙閃、防小動物)工作。變電所、機房等電纜進出口應嚴密封堵。
第八十六條 各機房、硐室的絕緣用具必須按規定定期進行預防性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品。
第八十七條 局部通風機和掘進工作麵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和瓦斯斷電閉鎖裝置並靈敏可靠。對有瓦斯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應采取雙風機雙電源。
第八十八條 井上下無論在什麼地方拆搭火,都必須提前向機電科提出書麵申請,並附簡圖,標明拆搭火的位置及設備名稱、型號、容量等。嚴禁私自拆搭火。
礦井所有高壓及地麵低壓負荷拆搭火的審批權在機電科技術組,井下低壓負荷拆搭火的審批權在機電科電管組。
第八十九條 井上下不得帶電檢修和搬遷電氣設備。因特殊情況必須帶電工作時,應製定專項安全措施報礦安監處和機電總工、礦長批準。
第九十條 所有井上下停送電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工作票製度並嚴格執行工作票簽發權限。
除工作負責人外,其它人員不得辦理停送電申請。否則,工作票簽發人一律不予受理。
具有影響其它單位的工作票經礦當日值班領導批準,影響通風的工作票必須經通風科和礦當日值班領導批準後執行。
第九十一條 電氣設備停電後,嚴格執行驗電、放電、掛接地線或閉鎖措施,並且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牌。除停電人員外,任何人不準解除閉鎖或摘下警示牌擅自將設備送電。
如有兩組及以上人員在同一條線路上工作時,應分別懸掛各自的警示牌。一組工作結束,其它警示牌尚未摘除前,禁止合閘送電。
已經掛地線或合接地刀閘的開關應懸掛“已接地”牌,未解除接地前,嚴禁進行合閘操作。
第九十二條 無人值班的配電點,開關停電後應派專人看守,看守人員要堅守崗位,忠於職守。
第九十三條 嚴格執行工作負責人專人聯係停送電製度和停送電命令製度,嚴禁約時停送電或借他人的停電時間進行電氣檢修工作。
第九十四條 各機房、變電所及采掘工作麵配電點,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係統圖。
第九十五條 井下出現電氣故障時,嚴禁利用試送電的辦法尋找故障點。
第八章 考核與懲罰
第九十六條 機電科專業組現場跟蹤檢查外,每月組織1-2次設備普查,每次現場檢查電氣設備不少於6台,小型電器不少於10台件,低於上述台件,按月累計計算。
第九十七條 防爆電氣設備和小型電器杜絕失爆,發現一處失爆罰款100元。
第九十八條 開關等電氣設備一台不上台上架罰款50元,直接遭受滴水、淋水侵蝕而無防護措施每台罰款50元。
第九十九條 出現密封圈倒置或在密封圈和電纜之間塗潤滑油脂的每處罰款50元。
第一百條 電氣設備無標誌牌或填寫與實際不符,每台罰款50元。無防爆合格證或合格證已經超期每台罰款50元。
第一百零一條 回收的電氣設備如出現拆件,根據對設備的破壞程度,處以設備價值的10-50%元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因擅自到器材供應站領取小型電器,造成小型電器無編號及賬、卡、物不相符,按使用台數每台件分別給予領用單位和發放單位罰款50元。
第一百零三條 丟失小型電器,按其原價值賠償,小型電器私自編號按第一百零四條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電纜上有噴漿料每1m,罰施工單位5元。
第一百零五條 砸傷、炮崩電纜每處罰款50-100元。由此造成02manbetx.com 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擅自截斷電纜按截下電纜原值罰款。丟失電纜按電纜原值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出現電纜落地、打絞或用鐵絲綁紮電纜每處罰款50元。
第一百零七條 電纜無編號一處罰款50元,不按規定懸掛標誌牌的每處罰款50元。
第一百零八條 電氣設備出現串聯接地罰款50元,缺接地極或接地線截麵不足每處罰款100元,綁紮長度不足100mm,每處罰款50元。
第一百零九條 擅自改變高、低壓開關繼電保護定值或短接、甩掉保護不用的,每查出一處罰款50元。造成02manbetx.com 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 發現用金屬絲代替熔體每處罰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條 現場不使用煤電鑽綜保罰款50元,不使用檢漏繼電器或照明綜保罰款100元。煤電鑽綜保檢漏繼電器少試驗一次罰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二條 不按規定裝設風電和瓦斯斷電閉鎖裝置一處罰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條 無書麵申請私自進行拆搭火每次罰款50元,(02manbetx.com 狀態除外,但事後必須向機電科彙報)。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檢查不合格的問題,要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否則罰款50-100元,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加倍進行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統一組織的設備檢查、交接以及預先通知的各種會議,要求各單位派員按時參加,無故不參加者罰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條 對執行本辦法較好的單位和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200元以下的獎勵。對及時發現和處理重大電氣隱患避免電氣02manbetx.com 的有功人員,給予50-100元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辦法與上級有關01manbetx 、規定相抵觸時,以上級01manbetx 、規定為準。與我礦過去的電氣管理方麵的製度、規定等相抵觸時,均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涉及到的有關內容,過去有關的製度、規定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機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