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交接班管理製度
第一百零七條 井下交接班地點。配備有專職瓦斯檢查員時,采煤工作麵在上隅角處交接班,掘進工作麵在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附近10米內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點由總工程師根據礦井的實際情況確定。交接班地點要懸掛交接班牌板。
第一百零八條 礦井應根據實際情況製定瓦斯檢查員井下交接班時間表。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交接班,不得提早離開檢查地點到交接班地點等候交班。
第一百零九條 交接班內容。交接班時,交班瓦斯檢查員要交清本班如下幾個內容:
(一)分工區域內的通風、瓦斯、防塵、防火、放炮、局部通風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是否需要下一班處理及應采取的措施。
(二)分工區域內的各種通風安全設施、裝備的運行情況,是否需要維修、增加或拆除。
(三)分工區域內出現的”一通三防”隱患,當班處理的情況和需要繼續處理的內容。
(四)有關領導交辦工作的落實情況和需要請示的問題。
第一百零一十條 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對交接內容了解清楚後,交接班人員都必須在《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記錄備查。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交班時,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員未到崗,交班瓦斯檢查員必須請示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決定是由交班瓦斯檢查員繼續進行下一班的瓦斯檢查工作,還是由地麵另派瓦斯檢查員。無論采取何種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檢現象。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礦井要建立瓦斯檢查員電話反調製度,測氣隊長或通風區值班幹部要電話反調瓦斯檢查員上崗或交接班情況,杜絕空班漏檢和不按規定交接班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