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鑒定和區劃基本要求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鑒定和區劃基本要求
第二百四十八條 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礦井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高瓦斯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當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
第二百四十九條 新建礦井評估工作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要求評估工作在項目安全核準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條 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評估工作,由集團(股份)公司組織實施,並在新水平、新采區方案設計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一條 突出煤層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區域預測工作,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第三十七條執行,要求預測工作在新水平、新采區設計前完成。
突出煤層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後區域預測工作,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 定資質的單位進行。要求預測工作在首采麵回采巷道揭煤前完成。
第二百五十二條 新建礦井在礦井建設過程中,要及時開展瓦斯參數測定,適時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鑒定工作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
煤層出現以下情況的,要立即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評估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所有煤層;
(二)突出礦井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
(四)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五)有頂鑽、吸鑽、夾鑽、噴孔等明顯突出征兆的。
第二百五十三條 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鑒定和區劃結果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評估結果,由集團(股份)公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二)突出煤層開拓前與開拓後區域預測結果,由集團(股份)公司組織專家評審,集團(股份)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確認。
(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結果,由集團(股份)公司組織專家評審後,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