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防突技術管理規定
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防突技術管理規定
第三百三十六條 經開拓後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采取了區域防突措施並經效果檢驗有效後,方可安排采煤作業。
采用區域防突措施的,必須提交保護層開采效果考察報告或區域預抽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單,否則不得安排回采。
采用穿層預抽區域防突措施的,工作麵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範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於20m。
第三百三十七條 突出煤層采煤工作麵必須編製專項防突設計,專項防突設計內容應符合《防突規定》第八十六條相關要求,經礦總工程師審批。
采煤區隊根據工作麵專項防突設計編製針對性的防突措施,並認真貫徹到每個職工。
第三百三十八條 工作麵投產前,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對工作麵通風係統、抽采係統、安全防護設施、防突措施貫徹考試等情況進行全麵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回采。
第三百三十九條 沿采煤工作麵每10~15m布置一個預測鑽孔,深度5~10m,各項操作按照煤巷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進行。
當經工作麵預測、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後,方可回采,保留2m的預測孔超前距
第三百四十條 工作麵遇到煤層的構造破壞帶、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采掘應力疊加等情況,除已實施工作麵防突措施以外,應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麵並實施相關措施;
當工作麵出現噴孔、頂鑽等動力現象及明顯的突出預兆時,必須實施工作麵防突措施。
第三百四十一條 工作麵采用排放鑽孔或預抽鑽孔防突措施時,鑽孔直徑75~120mm,鑽孔在控製範圍內均勻布置,在煤層的軟分層中應適當增加鑽孔數。鑽孔間距根據有效排放半徑確定。
淺孔注水不得作為工作麵主要防突措施。當煤層f小於0.4時,注水壓力不得大於8MPa。
第三百四十二條 當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出現指標超限、噴孔等現象時,必須在效果檢驗孔上下10m範圍內重新布置超前鑽孔,直至消除突出危險。
第三百四十三條 經工作麵預測、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後,方可回采,保留2m的預測孔超前距或不少於3m的校檢孔和不少於5m的措施孔超前距(構造複雜地段不少於7m)。
第三百四十四條 工作麵現場懸掛防突管理牌板,內容包括測定地點、時間、基點編號、測定人、鑽孔施工方位、傾角、開孔位置、孔深、測定指標、煤層賦存及鑽孔施工有無瓦斯動力現象、預測方法、預測指標臨界值、允許進尺距離等,由防突員填寫並告知現場班隊長。
第三百四十五條 效果檢驗點編號並作明顯標記,現場牌板、突出危險性預測單或效果檢驗單必須一一對應,控製可靠,不易挪動。
第三百四十六條 采煤區隊班隊長必須認真執行彙報製度,當施工中遇到瓦斯異常,要立即停止采煤,及時彙報礦調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