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綜合防塵一般管理規定
礦井綜合防塵一般管理規定
第三百四十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井下粉塵防治工作管理製度和部門責任製,完善防塵“屬地管理”製度,明確責任,做到“誰產塵,誰治理”。
第三百四十九條 礦行政正職是綜合防塵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要保證綜合防塵的人、財、物的投入;定期組織檢查礦井粉塵防治工作的進展情況,確保粉塵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保證所有產塵地點粉塵濃度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三百五十條 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綜合防塵工作負技術管理責任,負責礦井防塵工作防塵規劃、工程設計、技術措施,組織新技術的推廣應用。礦行政副職對分管範圍內的防塵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三百五十一條 采、掘、機、運、通、修及各職能部門的各級行政正職,對分管範圍內的防塵工作負直接責任。采掘區(隊)必須配備兼職防塵工,管好、用好采掘工作麵的防塵設施;機電、保運部門要保證電氣設備的完好,杜絕電氣失爆;運輸區、保運區負責運輸係統綜合防塵設施的完好與正常使用。
第三百五十二條 礦井必須成立礦井綜合防塵領導小組,每月要召開一次礦井綜合防塵專題會,解決粉塵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研究、製定粉塵治理措施,實施方案和考核辦法,落實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
礦井要配備足夠的礦井綜合防塵專業隊伍。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要建立以下製度:
(一)礦塵綜合防塵例會製度;
(二)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製;
(三)新采區、新水平、采煤工作麵投產前綜合防塵檢查驗收製度;
(四)礦井綜合防塵檢查製度;
(五)巷道衝刷製度;
(六)防塵設施管理製度;
(七)隔爆設施管理製度;
(八)粉塵測定製度;
(九)技術培訓和宣傳教育製度。
第三百五十四條 在編製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組織編製礦井防塵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屬於防工程費用由年度安技措費用中安排,屬於材料消耗費用納入生產成本。
第三百五十五條 新水平、新采區綜合防塵係統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首采工作麵投產前綜合防塵係統必須經驗收合格後,方可生產。
第三百五十六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對新入礦的工人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對已查明患有塵肺病的職工及時調離粉塵作業區,並做好定期複查、治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