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塵降塵技術管理規定
防塵降塵技術管理規定
第三百六十二條 建立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主要進、回風巷等巷道定期衝刷製度;主要運輸大巷每年至少要刷白一次;要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大巷刷白,衝刷巷道要有記錄可查。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第三百六十三條 運輸大巷防塵要求:
(一)大巷必須安設自控式風流淨化常開水幕,有人通過時,噴霧自動停止;
(二)噴霧自動裝置及水幕設施應專人負責,定期檢修。
(三)過重車時必須實現自動噴霧。
第三百六十四條 井巷中風速必須嚴格控製,增大風量或改變通風係統時,必須采取相應的調節風速措施,防止煤塵飛揚。
第三百六十五條 采區進回風巷,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斜井都必須安設淨化水幕,水幕必須封閉巷道全斷麵,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第三百六十六條 主要出煤係統所有運煤轉載點必須安設自動和手動兩套噴霧設施
第三百六十七條 刮板機與皮帶機的轉載點,落差不準超過500mm(有專用溜槽和導向板除外),各轉載點噴霧必須設施齊全,靈敏可靠。
第三百六十八條 裝載點防塵設施要求:
(一)煤倉下口,距礦車上邊緣的距離不得大於400mm ;
(二)放煤口(必須安設兩道噴霧裝置)即采用手動機械式和電控自動式的噴霧裝置,噴霧要覆蓋礦車全斷麵;
(三)裝載點下風側15~25m處應安裝不少於一道風流淨化水幕。
第三百六十九條 井下所有礦車必須保持完好,不散煤,不漏煤。
第三百七十條 煤倉卸煤口,必須安設自動噴霧或采用除塵器。
第三百七十一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湧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麵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噴霧降塵或采用除塵器除塵。防塵噴霧、灑水等設施應指定專人管理和維護,不得任意拆除。
第三百七十三條 所有接塵人員應佩戴個體防護用具,高塵作業區采煤機、掘進機司機、移架工、錨噴工必須佩戴防塵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