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滅火業務保安製度
防滅火業務保安製度
1.井下和井口房不得進行電焊、氧焊和噴燈等明火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進行電焊、氧焊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長批準,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電焊作業地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嚴禁在采區內的任何地點進行電、氧焊等明火作業。
2. 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與防塵係統的水池和管路共用。
3. 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4.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報廢已建立的防滅火係統時,必須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5.在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時,采區設計應采用後退式布置。在開采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有專項防滅火設計,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須沿頂開采,不能留頂煤。
6、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在正常的生產過程中,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及時掌握火區動態和采空區自然發火動向。每周的報表要由礦通風部門的技術主管簽字審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03manbetx 報告。
7、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牆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8、 生產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撤出一切設備,對采空區進行永久性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麵,必須製定防火措施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9、 在火區下或鄰近火區開采的工作麵,在開采前1個月必須將編製好的《火區下或鄰近火區開采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礦企業集團(公司)、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10、 各礦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和充填,以防止自身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11、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後,要建立火區管理台帳,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要先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後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