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競賽三百題
選擇題: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自(B)起施行。
A2011.3.1B2011.12.1C2012.1.1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適用於(B)的安全管理。
A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
B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
C放射性物品
3.《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 B )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A.職工食堂 B.員工宿舍 C.職工俱樂部
4.危險化學品單位的(A)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麵負責。
A主要負責人B安全負責人C生產負責人
5.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B)接收,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
A環保部門B公安機關C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6.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B)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A1B2C3
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C)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A天然氣開采的配套輸送、存儲B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
C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
8.《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 C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A.生活設施 B.福利設施 C.安全設施
9.危險化學品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A)前,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A初步設計B建設施工C竣工驗收
10.以下情形中,不需要建設單位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並申請審查的是(C)
A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B變更建設地址的
C建設項目追加投資的
11.《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總局第45號令)規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於(A),不超過1年。
A30天B60天C半年
12.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B)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
A1年B3年C5年
13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B)日前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並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A.5B.7C.10
1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A)核查、登記製度。
A出入庫B購買C領取
15.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B)報告。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B公安機關C人民政府
16.劇毒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C)製度。
A出入庫登記B專人保管C雙人收發、雙人保管
17.危險化學品(A)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A生產企業B使用企業C經營企業
18.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複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C)年。
A5B3C2
19.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 令第591號)要求,安全使用許可證製度的適用範圍包括(A)。
A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
B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或者使用量達到規定的數量的化工企業
C所有化工企業
20.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A)提出申請。
A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B市級公安機關
C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B)製度,未經(B),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A備案B許可C認證
2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B)年。
A1B3C5
23.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B)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A市級B設區的市級C省級
24.個人不可以購買(B)。
A劇毒化學品和易製毒化學品
B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C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
25.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相關許可證件複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B)年。
A半B1C2
26.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A)的危險化學品。
A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
B化學品使用方法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
C化學品用途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27.《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要求,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道路專用車輛,2年之內全部安裝(A)。
A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B車載記錄儀
C阻隔防爆裝置
28.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C)的企業承運。
A道路運輸通行證B道路運輸許可C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
29.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A)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
A交通運輸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C公安
30.禁止通過(C)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A水路B內河水域C內河封閉水域
31.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C)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A目的地B始發地C始發地或者目的地
32.《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的適用範圍限定於(B)公共區域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
A廠區內B廠區外C車間內
33.負責危險化學品管道工程的(A)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的總體建設質量負責。
A監理B施工C建設
34.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時,(A)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A管道所屬單位B施工單位C監理單位
35.危險化學品管道試壓半年後一直未投入生產(使用)的,要重新進行(C)。
A全麵安全檢查B壓力試驗C氣密性試驗
36.在危險化學品管道專用隧道中心線兩側(B)m地域範圍內,管道單位發現有實施采石、采礦、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及時予以製止。
A2000B1000C500
37.《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局令第40號)適用於危險化學品(A)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
A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B生產、儲存、使用和運輸
C生產、儲存、使用和廢棄處置
3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分級,由高到低分為(A)級別,一級為最高級別。
A四個B三個C二個
39.重大危險源的采集和監測係統以及報警裝置所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於(C)天。
A10B15C30
40.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每(A)年至少進行一次;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每(B)年至少進行一次。
A半B1C2
41.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製度,要求危險化學品(C)應當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A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B生產企業和儲存企業
C生產企業和進口企業
42.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02manbetx.com 應急預案報(A)備案。
A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B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C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3.發生危險化學品02manbetx.com ,02manbetx.com 單位應當立即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相關部門報告。請問可以不向以下哪個部門報告?(C)
A安監部門、環境保護部門B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
C市政管理部門、綜治辦
4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十二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報告之日起(C)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麵通知建設單位。
A. 15B.30C.45
45.《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5號)自(B)起施行。
A2011.12.1B2012.4.1C2012.1.1
46.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未發生死亡02manbetx.com ,且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並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B)以上的,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屆滿時,經原實施機關同意,可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A一級B二級C三級
47、《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總局令第43號)自2012年(A)月1日起施行。
A3B5C10
48、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B)萬元以下的罰款。
A3B5C10
49、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4號)規定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A)個等級。
A.三B.四C.五
50、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4號)規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B)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A.6B.3C.1
51.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4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C)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A.12B.6C.2
5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總局令第42號)自(B)起施行。
A. 2012.1.1B.2011.11.1C.2011.12.1
5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總局令第13號)規定:事故發生後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C)%的罰款。
A.60B.80C.100
54.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第4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A)個工作日內向原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等相關文件、資料。
A.10B.15C.30
55.《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 C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A.生活設施 B.福利設施 C.安全設施
5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C)書,方可上崗作業。
A、結業證書B、學曆證書C、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A)作業場所。
A、撤離B、留在C、看護
5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B)提出賠償要求。
A、勞動部門B、本單位C、民政部門
5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01manbetx ,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C)。
A、機械設備B、勞動工具C、勞動防護用品
6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B)報告或者舉報。
A、本單位領導B、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C、所在地政府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C)。
A、安全監管部門B、公安部門C、本單位負責人
6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十條規定:每個礦井必須有(B)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01manbetx 01manbetx 和行業技術規範。
A、一個B、兩個C、兩個以上
6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A)。
A、安全要求B、國家規定C、企業規定
6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B)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A、生產區域B、醒目位置C、車間門前
6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B)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A、用工協議B、勞動合同C、作業製度
6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A)承擔。
A、用人單位B、勞動者C、國家財政
67.《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C)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A、勞動強度大的B、危險的C、職業病危害的
6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A)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主管人員B、單位負責人C、部門負責人
69.《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C)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A、旅遊B、生活C、作業
70.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是(C):
(A)特別重大事故;(B)重大事故;
(C)較大事故;(D)一般事故。
7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B)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A省級人民政府B設區的市級人民政C縣級人民政府府
72.《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 C )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A、有關單位B、有關人員C、事故隱患
7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A)。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A、許可製度B、特許製度C、資格管理製度
74、《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三條規定: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A)頒發和管理。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B、公安部門C、勞動部門
75、修改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有(C)。
A、5個B、6個C、8個
76、修改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B)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A、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C、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77、修改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誌,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A)。
A、檢查、檢測B、維修C、更換
78、修改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A)。
A、安全生產許可證B.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C、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79、修改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A)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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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A、重大危險源B、重大事故隱患C、事故隱患
80、修改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B),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A、安全警示標誌B、通信、報警裝置C、安全救護裝置
81、修改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B)製度。
A、專人收發、專人保管B、雙人收發、雙人保管
C、專人管理、領導監管
82、修改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B)。
A、安全生產許可證B、安全使用許可證C、安全經營許可證
83、修改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相關許可證件複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C)。
A、三個月B、半年C、一年
84、修改後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A)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A、禁止B、可以C、采取安全措施後可以
85、《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 B )製度。
A、報批B、許可證C、審核
86、《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B )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製的原則合理布設。
A、零售B、批發C、臨時銷售點
87、《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C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A、不要B、可以C、禁止
88、《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01manbetx 01manbetx 和( A )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A、經許可B、領導同意C、自已製定
89、《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B )的罰款。
A、200元以下B、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C、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90.《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B )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A、安監B、公安C、物業管理
9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C)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A、拘留B、行政處罰C、刑事處罰
9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在(A)以外設置警示標誌並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A、安全距離B、爆破地點C、作業現場
9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製度,國家及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的企業,要依法依規(A)處罰。
A、從重B、予以C、加重
9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C)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A、曠工B、脫崗C、擅離職守
95、《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九條規定:煤礦、非煤礦山要安裝監測監控係統、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緊急避險係統、壓風自救係統、供水施救係統和通信聯絡係統等六大技術裝備係統,並於3年之內完成。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專用車輛,旅遊包車和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要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A)裝置,於2年之內全部完成。
A、衛星定位B、測速C、電腦管理
96、《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二條規定:加強對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製度,研究提高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下限標準,適當擴大適用範圍。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製度。積極穩妥推行安全生產(A)保險製度。
A、責任B、工傷C、財產
97、《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十八條規定:要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製定修訂生產、安全技術標準,製定和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製度的危險性作業要製定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 B )。
A、規章製度B、01manbetx C、實施意見
98、《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C)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對非法違法生產造成人員傷亡的,以及瞞報事故、事故後逃逸等情節特別惡劣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A、直接負責人B、分管負責人C、主要負責人
99、《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十六條還要求企業要每月要進行(A )安全生產風險03manbetx ,建立預警機製。
A、一次B、二次C、三次
100、《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七條規定:企業要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法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未達標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C)。
A、經濟處罰B、行政處罰C、關閉
10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八條規定:企業要按規定配備安全技術人員,落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負責製,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 A )。
A、技術決策和指揮權B、安全生產決策和管理權
C、製定安全生產規章決策權
102、《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條規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製,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會同司法機關聯合執法,以強有力措施查處、(B )非法企業。
A、打擊B、取締C、整合
10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A )管理的要求,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
A、屬地B、行業C、條塊結合
104、《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和新聞媒體的作用,依法維護和落實企業職工對安全生產的參與權與監督權,鼓勵職工監督舉報各類安全隱患,對舉報者予以獎勵。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進一步暢通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渠道,接受(C )的公開監督。
A、新聞媒體B、企業職工C、人民群眾
105、《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要健全完善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嚴格查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違”行為。凡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要責令停產停工整頓,並對企業和企業(A )依法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A、主要負責人B、分管負責人C、部門負責人
106、《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六條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一律嚴格考核,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後上崗。地下礦山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A )。
A、關閉B、停產整頓C、給予經濟處罰
107、《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第二十九條還規定:企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追究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除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製人責任外,還要追究上級企業(A )的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製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A、主要負責人B、分管負責人C、分管部門負責人
108、《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A、視同工傷B、視情節認定為工傷C、不算工傷
109、《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C)。
A、10倍B、15倍C、20倍
110、《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煤礦生產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確定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 B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A、安保部B、安全生產管理機構C、生產部
111、《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警示標誌。
安全警示標誌應當醒目、保持完好,便於( A )和社會公眾識別。
A、從業人員B、企業負責人C、管理人員
112、《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應當與居民區(樓)、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建築物、重要公共設施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對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用於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C )責令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A、安全監管部門B、鄉鎮人民政府C、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113、《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B)租用學校、幼兒園房屋和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
A、可以B、不得C、視情況可以
114、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三條規定的目標是:到2015年,全省安全生產事故各項控製指標是,億元生產總值事故死亡率控製在0.20以下,工礦商貿企業從業人員10萬人事故死亡率控製在1.30以下,煤炭百萬噸事故死亡率控製在0.50以下,道路交通萬車事故死亡率控製在2.50以下,各項控製指標處於全國(A)水平。
A、先進B、中等偏上C、平均
115、《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四條規定: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等各項安全規章製度和01manbetx ,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和每個員工,實行以崗位(C)為重點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
A、定崗定編B、責任製C、安全績效
116、《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八條規定:企業要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實行廠礦(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專題安全教育。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要取得(B)書。
A、培訓證明B、安全資格證C、相應學曆證明
117.《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四條規定:企業要認真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生產承諾、安全生產預警等(C)製度。
A、安全規範B、四項安全C、安全保障
118、《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包括安全監控設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氣體、防塵、防火、防爆、排水等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未同時設計的一律不予審批,未同時施工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時投入使用的不得頒發(B)證,並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A、施工B、安全生產許可C、準建
119、《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五條規定:企業要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專、兼職安全員,並切實保障其工作開展。煤礦、非煤礦山、從業人員在30人以上的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其他企業,應設立安全(A)並行使企業副職職權。
A、總監B、副職C、監管職位
120、《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大中型企業高管人員須具有相關專業( B)以上學曆,小型企業經理人要逐步達到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曆。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要配備或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其他企業應聘請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或安全工程師提供技術支撐。
A、大學B、大專C、中專
121、《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全麵負責,政府和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負安全生產(B)監管職責。各行各業負有政府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單位對其主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
A、專項B、綜合C、部分
122、《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要加強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的編製、評審和備案管理,並與地方政府的應急預案保持銜接,(B)開展應急演練,適時修訂完善預案。企業要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儲備必需的應急救援物資和器材。
A、不定期地B、定期C、經常
12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製度,利用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傷者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製保險或肇事後逃逸的,進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C)。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A、賠償B、支付C、墊付
12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十四條規定:設區的市政府主要負責同誌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安全生產工作,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同誌每月至少檢查(A )安全生產工作,並做好檢查記錄。
A、一次B、二次C、三次
125、《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道路交通一次死亡7人及以上的事故,水上交通、工礦商貿和建築施工企業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的事故,由( A )負責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報告有權出具結論性意見。上級安全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下級政府事故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
A、省政府B、設區的市級政府C、省直相關部門
126.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二十三條規定:要製定實施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職工、群眾監督舉報各類安全生產問題和隱患,對群眾、輿論舉報和反映的(B )問題,應迅速查實、整改。
A、安全工作B、安全生產C、安全製度
127、《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三十三條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逐步向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過渡,( B )後全麵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在試點工作基礎上,建立規範、完備和理賠高效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運行管理機製。
A、2年B、3年C、4年
128、《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凡是列入國家、省產業政策淘汰目錄的一律停止生產、使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強製淘汰。對存在技術裝備落後、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應予以公布,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實施(A )。
A、關閉B、停產C、經濟處罰
129、《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四十四條規定:嚴格執行“一票否決”製度。對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或年度內較大事故起數超控製指標,或年度內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務而發生傷亡事故的,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取消被考評地區和單位年度內各類評先資格。凡受到“一票否決”的地區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在(B )一律不晉級、不提拔。
A、本年度內B、下一年度內C、今後任職期間
130、《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第四十七條規定:在所轄區域內對群眾舉報、上級督辦、日常檢查發現的非法生產企業(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處、取締,致使非法生產企業(單位)存在的,對縣(市、區)、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c)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A、免職B、開除留用C、開除
131、修改後的《刑法》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情節特別惡劣的,處(C)以下有期徒刑。
A. 2年以上5年B. 3年以上6年C. 3年以上7年
13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C)、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製,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A、參加 B、組織 C、負責
133、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當於(B)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A.半小時B.1小時C.2小時
13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A)。
A、職業衛生保護 B、合法權益 C、職業健康安全
13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製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應當聽取(B)的意見。
A、監管機關 B、工會組織 C、行業協會
13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A),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A、責任製 B、台帳 C、規章製度
137、《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的(C)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麵負責。
A、分管部門 B、分管負責人 C、主要負責人
13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A )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
A、勞動者 B、監管人員 C、廣大群眾
139、《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A)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相關的檢舉和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A、有權 B、可以 C、應當
140、《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C)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A、各級政府 B、衛生行政部門 C、用人單位
14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一、二款規定: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製度。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A)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B、衛生行政 C、勞動保障行政
14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C),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A、安排 B、計劃 C、設計
14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A)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B、衛生行政 C、勞動保障行政
14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C)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A、安全評價 B、安全谘詢 C、職業衛生技術
14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A)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A、特殊 B、重點 C、分別
14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A)防護用品。
A、職業病 B、勞動 C、衛生
146、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A)製度。
A.許可證B.備案C.告知
147、《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A)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A、撤離 B、救援 C、排險
14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A)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A、定期 B、不定期 C、經常
149、《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C)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係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A、企業負責人 B、企業分管負責人 C、專人
150、《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A)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B、衛生行政 C、勞動保障行政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C)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A、不得進行 B、暫緩實施 C、必須停止
15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A)部門的監督檢查。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B、衛生行政 C、勞動保障行政
15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C),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A、相關資料 B、防護用品 C、中文說明書
15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C)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A、場所內 B、場所入口處 C、規定的部位
15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使用單位或者進口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後,應當向國務院(A)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該化學材料的毒性鑒定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等資料。
A、衛生行政 B、勞動保障行政 C、海關
15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A)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A、不得 B、嚴禁 C、不許
157、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C)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A.省級B.設區的市級C.縣級
15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C),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A、要求 B、職責 C、義務
159、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B)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
A.安全監管局B.公安部門C.市容管理部門
160、《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C)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A、必須 B、需要 C、應當
16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C)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A、檢查記錄 B、勞動合同 C、監護檔案
16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在(B)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A.3年B.5年C.7年
16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A)行政部門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名單。
A、衛生 B、勞動保障 C、行政編製
16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C)診斷。
A、醫療 B、職業健康 C、職業病
16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三、四款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B)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A、二 B、三 C、四
16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B)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A、五 B、十 C、十五
167、《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A)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A、三十 B、四十五 C、六十
16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A)。
A、不利後果 B、經濟責任 C、法規責任
169、《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A)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A、勞動保障行政 B、工會組織 C、勞動人事爭議仲裁
170、《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四款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B)支付。
A、由個人 B、規定的途徑 C、由醫保的途徑
17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B)承擔。
A、個人 B、用人單位 C、醫保資金
17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三、四款規定: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C)。
A、經濟補償 B、營養品 C、崗位津貼
17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C)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A、醫療費用 B、生活費用 C、醫療和生活保障
17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依據(A),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A、職責劃分 B、各自分工 C、工作安排
175、修改後的《刑法》第135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B)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3B. 5C. 7
17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明確的職業病危害含義: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C)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A、工作 B、生活 C、作業
177、《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A)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B、衛生行政 C、勞動保障行政
178、《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B)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A、兼職 B、專職 C、兼職或專職
179、《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的事故為(B)。
A.重大事故 B.一般事故C.較大事故
180、《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C)負責調查。
A.省級人民政府 B.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C.縣級人民政府
181、《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A)、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A、警示線 B、安全線 C、警戒線
182、《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四十七條規定: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 C)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A、勞動保障 B、衛生行政 C、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8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及其所屬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 B)部門申報。
A、衛生行政 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C、工商行政
184、《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因技術、工藝、設備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B)日內,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項目內容。
A、10 B、15 C、30
185、自事故發生之日起(A)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A)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A. 30,7B.20,5C.15,3
186、《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C)、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A、上崗前 B、在崗期間C、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
187、《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選擇由(A)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確保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身份的真實性。
A、省級 B、市級 C、縣級
188、《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B)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A、職業健康培訓 B、職業健康檢查 C、安全培訓
189、《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B)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A、15日 B、30日 C、60日
190、《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述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C)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A.100 B.400 C.300
19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C)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A、10日 B、15日 C、30日
19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和規定的區域範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並接受技術服務所在地(C )部門的監督管理。
A、工商行政 B、衛生行政 C、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19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證書,並自發證機關發現之日起(A)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A、1年內 B、2年內 C、3年內
19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撤銷其資質證書,並自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證書之日起(c)內不得再次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
A、1年 B、2年 C、3年
195、《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C )。
A、審批 B、同意 C、備案
196、《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由(B)部門組織驗收。
A、衛生行政 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C、勞動保障
197、《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後,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A)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A、重新 B、補充 C、選擇
19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從事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B)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A.省級B.設區的市級C.縣級
199、《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完工後,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C)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A、可以 B、應該 C、必須
200、《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A)進行驗收。
A、同步 B、分別 C、分期
簡答題:
1.危險化學品儲存“四專”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答: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
2.《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局令第40
號)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城鎮燃氣、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局令第40
號)中“重大危險源”的定義是什麼?
答: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總局令第43號)第七條規定禁止和控製哪些氣體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答:禁止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嚴格控製氨、硫化氫等其他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區域。
5.《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5號)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其安全審查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的配套輸送及儲存,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6.《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5號)規定建設項目有哪些情形,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答:(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什麼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答:應當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9.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答:(一)分類和標簽信息;(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10.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有哪些?
答:(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製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並采取相應的環境汙染治理和生態修複措施。,
11.《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5號)所稱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內容是什麼?
答: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12.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4號)規定安全培訓工作的原則是什麼?
答: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13.新修訂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業單位(以下統稱小型露天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及對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開采型材和金屬礦產資源的小型露天礦山的安全生產及對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14.新修訂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台階式開采,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分層數、最大開采高度各是多少?
答: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台階式開采,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60米。
15.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8號)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16.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8號)規定哪些直接從事尾礦庫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答:直接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巡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17.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8號)規定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哪些?
答: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回采、閉庫的尾礦庫建設工程。
18.《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第36號)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什麼?
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19.《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第36號)規定的“三同時”內容是什麼?
答: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20.《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總局令第34號)對領導帶班下井市如何規定的?
答:礦山企業應當:
(1).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並報安監部門備案,
(2).製定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辦法和月度計劃,並在辦公樓及礦井井口予以公告
(3).建立和完善領導帶班下井檔案。
21.《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總局令第34號)規定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時,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答:(一)加強對井下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安全檢查及檢查巡視,全麵掌握井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22.《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總局令第34號)規定所稱的礦山企業領導,包括那些人?
答:規定所稱的礦山企業領導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
23.《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總局令第31號)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過罰相當的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2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0號)規定的特種作業定義是什麼?
答: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在安全生產方麵從業人員有哪些權利?
答:從業人員有八項權利: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檢舉控告權;拒絕權;緊急避險權;要求賠償權,使用勞保用品權,獲得教育和培訓權。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答:(1)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2)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3)促進經濟發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總的責任是什麼?
答: (1)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2)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4)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三大義務是什麼?
答: (1)遵章守紀的義務;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
(3)危險報告義務。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如何管理的?
答:(1)登記建檔;
(2)定期檢測、評估、監控;
(3)製定應急預案;
(4)告知相關人員應急措施;
(5)應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將措施報安監及有關部門備案。
3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3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或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未履行安全設施進行“三同時”的,應如何處罰?
答:(1)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停產停業整頓,可並處5萬元 以下罰款。
31.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四不放過”原則是什麼?
答:(1)事故的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3)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4)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9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免責協議的,應如何處罰?
答:(1)該協議無效;
(2)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10萬元的罰款。
33.“重大危險源” 定義是什麼?
答:“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是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3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規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35.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4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哪些從業人員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答:(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取得安全資格證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特種作業人員;
(四)井工礦山企業的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哪些職責?
答:(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
(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37、《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哪些要求?
答:(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監管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哪些衛生保護權利?
答:(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複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9.《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幾個等級?
答:(一)特別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
(三)較大事故;(四)一般事故。
40.《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規定:地方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哪些特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一)特大火災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41.《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一)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台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零售場所的麵積不小於( 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五)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4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哪些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答:(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二、三款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製度。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4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03manbetx 哪些因素?
答:(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係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4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複製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哪些臨時控製措施?
答:(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製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製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製措施。
47、《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答:(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8、事故調查組履行哪些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製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0、《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三十條 規定: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判斷題:
1.城鎮燃氣、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及
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局令第40號)規定。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3.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範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5.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可以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6.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7.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9.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4號)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10.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第41號)規定: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11.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第41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或者隸屬關係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12.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第41號)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3.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第41號)規定:將純度較低的化學品提純至純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的,(適用)本辦法。
14.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總局令第41號)規定:購買某種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後銷售或者使用的,(不)適用本辦法。
15.新修訂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6.新修訂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新進礦山的作業人員應當接受不少於(40)小時的安全培訓,已在崗的作業人員應當每年接受不少於(200小時的安全再培訓。
17.新修訂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規定:相鄰的采石場開采範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於(300)米。
18.新修訂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規定:分層開采的鑿岩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岩平台寬度不得小於(4米)。
19、新修訂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規定:同一工作麵有兩台鏟裝機械作業時,最小間距應當大於鏟裝機械最大回轉半徑的(2)倍。
20.新修訂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總局令第39號)規定:采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麵應當超前於開采工作麵(4)米以上。
21.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8號)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2.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8號)規定(三)等以上尾礦庫應當安裝在線監測係統。
23.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8號)規定尾礦庫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價。
24.《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第36號)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第36號)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需要)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2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第36號)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後,需要試運行的,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27.《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總局令第34號)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28.《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總局令第34號)規定所稱的礦山企業,是指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生產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係統的礦井,(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建設礦井。
29.《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總局令第31號)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30.《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總局令第31號)規定: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備案審查)製度。
3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0號)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3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0號)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3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0號)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複審1次。
3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總局令第30號)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複審或者延期複審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
35.《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托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03manbetx 、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3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37、《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三、四款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3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3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39、《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40、《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4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43、《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4、《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4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第50
號)第四條規定:國家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資質(認可)製度。
46、《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分立、合並的,應當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或者(重新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
47、《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對甲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48、《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後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49、《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51條規定: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50、《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