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涉煤稅費、基金共有20項
6月12日,貴州省公布了《涉煤稅費、基金項目明白卡》,煤礦企業根據《明白卡》明白繳費。該《明白卡》是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5月6日印發《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減輕煤炭企業負擔促進煤炭行業平穩發展工作措施的通知》“全麵清理涉煤收費項目,並向社會公布”的要求,由貴州省煤礦企業兼並重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製作。
《明白卡》所列稅費、基金項目目錄清單如下:
一、涉煤稅種稅率12項:
1、城市維護建設稅,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1%、5%、7%(分農村、縣城、城市市區三類)。
2、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法定稅率為25%(國、地稅按管轄征收。
3、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收入總額減除與其收入相關的成本、費用、損失以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繳稅額。
4、房產稅。按照自用房產原值一次扣除30%的餘值後繳納1.2%。
5、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實際占用土地麵積計算,稅額以各地為準,實行分級幅度稅額。
6、資源稅。按煤炭銷售額×5%。
7、印花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執行。
8、車船稅。按《貴州省車船稅實施辦法》執行。
9、增值稅。17%,一般納稅人。
10、土地增值稅。煤炭企業涉及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並取得收入的,應依法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11、契稅。煤炭企業涉及土地、房產權屬轉移的,土地、房屋的承受方依法申報繳納契稅,稅率為3%。
12、耕地占用稅。涉及占用耕地和其他農用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耕地占用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府發(2010)19號稅額標準執行。
二、涉煤基金、收費項目27項:
(一)涉煤政府性基金項目6項。
1、教育費附加。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3%。
2、地方教育附加。按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2%。
3、森林植被恢複費。2—10元/平方米。
4、育林基金。15元/立方原木。
5、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在崗殘疾職工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6、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10—90元/平方米建築麵積。
(二)涉煤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21項:
1、土地登記費。100元/宗地。
2、土地複墾費。5—15元/平方米。
3、土地閑置費。按該耕地年產值的1-2倍收取。
4、耕地開墾費。按《土地管理費》規定收取。
5、地質成果資料費。按[1992]價費字251號文及有關規定執行。
6、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72元/幅(1:5000-1:10000)。
7、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按[1992]價費字176號文及有關規定執行。
8、測繪儀器檢測收費。按[1992]價費字176號文及有關規定執行。
9、水資源費。按《貴州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收取。
10、水土保持補償費。按財綜[2014]8號文及有關文件執行。
11、排汙費。按發改價格[2014]2008號文及有關規定執行。
12、環境監測服務費。按[1992]價費字178號文及有關文件執行。
13、衛生監測費。按國辦發[2002]57號文及有關規定執行。
14、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108元。
15、計量收費。按財綜[2013]67號文及有關規定執行。
16、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按發改價格[2008]3246號文及有關規定執行。
17、特種設備檢驗監測費。按財綜[2011]16號文及有關規定執行。
18、車輛通行費。按《收費公路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19、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費。按發改價格[2004]2831號文及有關規定執行。
20、鐵路護路聯防費。按黔價費[2003]10號文及有關規定執行。
21、公路路政賠(補)償費。按黔公交字[1993]號文及有關規定執行。
三、涉煤企業經營服務收費項目1項:
1、煤礦救護服務費。按黔價費[2010]159號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