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電貴州煤業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彙編
編 委 會
批 準:丁海強
審 核:丁海強 韓 興 趙誌國 胡 林
沈 瑞 馬 華 冷明昊 楊順成
高建設 淩 衝 劉威峰
主 編:趙誌國
責任編輯:丁海強
目 錄
公 司 概 況 - 5 -
四、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 8 -
六、安全培訓管理製度 - 10 -
七、隱患排查管理製度 - 14 -
八、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 16 -
九、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 18 -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維修管理製度 - 19 -
十一、礦井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 23 -
十二、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 25 -
十三、安全獎罰製度 - 29 -
十四、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 37 -
十五、安全生產舉報製度 - 38 -
十六、管理人員下井及領導帶班製度 - 40 -
十七、安全01manbetx 管理製度 - 42 -
十八、勞動定員管理製度 - 43 -
十九、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調查處理製度 - 44 -
二十、爆炸材料管理製度 - 46 -
二十一、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製度 - 51 -
二十三 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製度 - 74 -
二十四、領導帶班檔案管理製度 - 75 -
二十五、02manbetx.com 反省製度 - 75 -
二十六、安全生產誠信檔案管理製度 - 76 -
二十七、安全生產承諾製度 - 76 -
第二部分 生產技術管理製度 - 77 -
一、采掘工作麵工程質量管理製度 - 77 -
二、礦井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管理製度 - 85 -
三、采掘工作麵頂板管理製度 - 87 -
四、錨杆支護管理規定 - 89 -
五、開工許可證製度 - 93 -
六、巷修管理製度 - 94 -
七、礦壓觀測管理規定 - 95 -
八、建立礦井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 96 -
九、關於加強煤質管理的規定 - 98 -
十一、作業01manbetx 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管理標準 - 106 -
第三部分 地測防治水管理製度 - 112 -
一、施工測量管理標準 - 112 -
二、礦井地質工作管理規定 - 118 -
三、地測生產安全聯係製度 - 123 -
四、地測工作質量及02manbetx.com 03manbetx 製度 - 123 -
五、地測資料管理製度 - 124 -
六、地測設備、工具、使用、發放、保管製度 - 124 -
七、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製度 - 125 -
八、巷道貫通測量管理製度 - 125 -
九、礦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 126 -
十、礦井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 - 127 -
十一、礦井水害預測預報製度 - 135 -
十二、探放水確認製度 - 137 -
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 138 -
一、礦井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 138 -
二、局部通風機管理製度 - 140 -
三、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 141 -
四、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 142 -
五、礦井測風管理製度 - 142 -
六、通風係統檢查03manbetx 管理製度 - 143 -
七、通風設施安設及質量驗收管理製度 - 143 -
八、一通三防圖紙及圖例繪製管理規定 - 144 -
九、一通三防技術例會製度 - 145 -
十、通風調度管理製度 - 145 -
十一、通風內業管理製度 - 146 -
十二、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 148 -
十三、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 149 -
十四、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 151 -
十五、瓦斯超限處理製度 - 151 -
十六、特殊環節瓦斯管理製度 - 152 -
十七、瓦斯巡回檢查標準 - 154 -
十八、瓦斯檢查交接班標準 - 155 -
十九、瓦斯報表審批標準 - 156 -
二十、防止瓦斯超限管理辦法 - 156 -
二十一、瓦斯超限、排放和事故追查製度 - 158 -
二十二、瓦斯超限停送電管理製度 - 161 -
二十三、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 161 -
二十四、防滅火管理製度 - 163 -
二十五、井下消防器材檢查使用管理製度 - 166 -
第五部分 火工品及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 166 -
一、爆炸材料儲存、保管製度 - 166 -
二、爆炸材料庫防火、警衛管理製度 - 167 -
三、爆炸材料裝卸、運輸管理製度 - 167 -
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製度 - 168 -
五、爆炸材料發放、清退製度 - 169 -
六、爆炸材料銷毀、處理製度 - 170 -
七、井下爆破管理標準 - 170 -
八、發爆器發放、使用管理製度 - 182 -
第六部分 煤與瓦斯防突管理製度 - 182 -
一、瓦斯抽放鑽孔設計、施工的規定和審批製度 - 182 -
二、抽放瓦斯基礎參數定期檢測、檢驗製度 - 183 -
三、瓦斯抽采管路安裝、檢修、維護製度 - 184 -
四、瓦斯抽采工程質量驗收製度 - 186 -
五、瓦斯防治例會製度 - 187 -
六、瓦斯抽采鑽場施工管理製度 - 188 -
七、瓦斯抽放設備保養、檢修製度 - 188 -
八、瓦斯抽放設備停運聯係製度 - 189 -
九、瓦斯抽采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 190 -
十、瓦斯抽采泵站管理製度 - 190 -
十一、瓦斯抽采泵站安全管理製度 - 191 -
十二、瓦斯綜合治理考核辦法 - 192 -
十三、突出危險性采掘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效果評價製度 - 194 -
十四、石門(井巷)揭穿突出危險性煤層管理辦法 - 195 -
十五、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辦法 - 199 -
第七部分 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管理製度 - 203 -
第一項 安全監測係統管理製度 - 203 -
一、安全監測係統管理製度 - 203 -
二、監測係統調試管理製度 - 204 -
三、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 205 -
四、監測監控係統設備、設施管理製度 - 205 -
五、監測監控網絡運行管理製度 - 206 -
六、監測監控係統異常情況上報製度 - 208 -
七、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設備和傳輸設備定期檢修製度 - 209 -
八、監測監控係統值班製度 - 209 -
第二項 壓風自救係統管理製度 - 209 -
一、壓風機管理製度 - 209 -
二、壓風自救裝置管理實施細則 - 211 -
第三項 通訊聯絡係統管理製度 - 213 -
第四項 供水自救係統管理製度 - 214 -
一、供水自救係統管理製度 - 214 -
二、供水施救係統設備、設施管理製度 - 214 -
第五項 人員定位跟蹤係統管理製度 - 215 -
第六項 井下安全緊急避險係統管理製度 - 216 -
第八部分 機電運輸管理製度 - 217 -
一、防爆電氣設備檢查管理標準 - 217 -
二、機電現場管理標準 - 220 -
三、機電設備管理標準 - 226 -
四、小型電器管理標準 - 229 -
五、斜坡運輸管理標準 - 232 -
六、耙矸機使用管理標準 - 238 -
七、地麵供電管理標準 - 239 -
八、井下供電管理標準 - 241 -
九、機電設備使用運行、維護保養、定期檢修管理標準 - 243 -
十、電氣試驗管理標準 - 246 -
十一、機電事故03manbetx 追查管理標準 - 246 -
十二、機電設備包機管理標準 - 248 -
十三、機電管理人員上崗檢查管理標準 - 248 -
十四、電纜管理標準 - 249 -
十五、阻燃膠帶使用管理標準 - 250 -
十六、五小電纜使用管理標準 - 253 -
十七、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及“兩閉鎖”管理標準 - 255 -
十八、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管理製度 - 257 -
十九、機電資料管理規定 - 260 -
二十、停送電確認製度 - 261 -
二十一、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管理製度 - 262 -
第九部分 基建礦井建設工程管理製度 - 263 -
一、總則 - 263 -
三、施工現場質量管理製度 - 264 -
四、工程材料和施工機械質量管理製度 - 265 -
五、監理工程質量管理製度 - 267 -
六、工程驗收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製度 - 267 -
七、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管理製度 - 268 -
八、工程質量資料管理製度 - 269 -
九、獎懲製度 - 269 -
第十部分 綜合管理製度 - 271 -
一、公文處理管理標準 - 271 -
二、印章和簽名管理標準 - 275 -
三、財務資金內控製度 - 277 -
四、工會管理標準 - 279 -
五、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 281 -
六、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等管理製度 - 287 -
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製度 - 288 -
八、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 290 -
九、公司煤礦員工培訓管理辦法 - 291 -
十、辦公用品管理標準 - 294 -
十一、招標管理實施辦法 - 296 -
十二、車輛管理標準 - 306 -
十三、治安保衛工作標準 - 308 -
十四、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 312 -
十五、煤炭銷售管理體係和辦法 - 313 -
附表1:瓦斯綜合治理考核表 - 321 -
公 司 概 況
國電貴州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產權隸屬於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公司注冊地位於安順市。
2011年6月,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相繼注冊成立了國電六枝安家寨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國電畢節雙龍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國電安順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從事煤礦開發、建設、生產、經營、管理等業務。3家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所屬礦井共8座,即織金縣興旺煤礦、雙龍煤礦、閩橋煤礦、沙子井煤礦,六枝特區安家寨煤礦、中柱煤礦、灑誌煤礦、四新煤礦。企業所屬礦井經鑒定有2座為高瓦斯礦井,有6座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目前設計產能330萬噸/年,掌控煤炭儲量2.95億噸。
十二五”期間,貴州省力爭建成1個年產5000萬噸、2個年產3000萬噸、5個1000萬噸、10個500萬噸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煤炭企業集團控製在200個以內。根據國家和貴州省政府的政策法規規定,貴州省第二輪兼並重組主體企業資格煤炭產能不少於150萬噸/年。為保證貴州公司煤炭開發持續發展,為此,國電貴州電力公司對管理組織機構進行整合優化,將現有3家煤業投資公司進行整合,組建成立國電貴州煤業投資有限公司,不但符合國家和貴州省政府政策規定要求,而且便於企業統一管理、減少管理環節、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實現最佳有效的管理模式。
第一部分 安全管理製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製度
第一條 為增強公司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規範工作人員的安全職責,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方針,保證煤礦安全生產,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是公司的一項綜合性工作,必須實行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管理,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產。
(一)各級行政正職是本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全麵的領導責任。各級行政副職是分管範圍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二)各級管理部門人員,都必須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崗位上,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管理責任。
(三)現場作業(操作)人員在作業(操作)過程中必須執行安全01manbetx 、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按標準規範作業(操作),做到安全自保和互保。
(四)各級安全監察部門人員監督檢查本公司各級人員、職能部門及現場作業(操作)人員安全職責履行情況,對分管範圍內人員安全負監督監察責任。
第三條 各單位(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安全職責、工作標準和責任追究,並在執行過程中不斷地修改和完善。
第四條 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第五條 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要經常或定期檢查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貫徹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保證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到位。
第六條 公司及各單位要將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情況納入各級領導、職能機構、崗位人員工作業績考核的主要內容,與經濟利益掛鉤,作為評先選優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因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工作失職導致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第一條 為了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協調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消除事故隱患,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確保安全生產,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辦公會議為例會製,每月召開一次,時間為每月25日(節假日順延),主會場設在公司調度會議室,分會場設在各單位調度會議室。
第三條 會議由公司總經理或由總經理指派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主持。
第四條 參加會議人員範圍:
(一)公司黨政領導,分管安全、生產、機電業務的副總工程師,公司機關各部室負責人;
(二)各單位礦長(經理)、黨委書記,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礦長(經理)、總工程師及副總工程師和有關科室相關人員;
(三)地麵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有關科室相關人員。
第五條 會議內容和議題:
(一)傳達貫徹上級和公司安全方麵的會議及有關文件精神;
(二)通報全公司上月安全生產情況,總結安全生產經驗;
(三)研究當前存在隱患及采取的防範措施;
(四)通報各類事故情況,03manbetx 重傷以上事故原因;
(五)調劑需公司及相關部門協調解決的人、財、物;
(六)研究、部署下月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工作重點及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 要求
(一)辦公室對會議形成的決議要認真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
(二)對會議形成的意見和決議,按誰開會誰負責原則督促檢查落實。
三、安全目標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明確安全目標,實現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目標製定以年度為周期,主要依據上級部門與公司簽訂的安全、經濟發展等目標責任書,同時結合公司安全、生產、發展的實際情況。
第三條 各單位主領導是實現本單位安全目標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對本單位安全目標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各單位的其他副職具體負責本職範圍內的安全目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司及各單位每年初下發黨政1號文,確立安全生產指導思想,確定安全生產奮鬥目標,提出實現安全生產的具體要求和措施,把安全生產指標分解落實到每個單位(部門),各單位(部門)再進行進一步分解,並以此作為安全生產的考核指標。
第五條 每個年度之初,公司要與各單位簽訂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各單位要與基層隊伍(車間)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員工人人寫安全保證書。形成一級對一級負責的機製。
第六條 公司及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的組織體係和製度體係,保證安全目標管理方法有效的運行,達到實現安全生產的目的。
第七條 安全目標責任書的內容
(一)煤礦生產單位安全指標主要內容包括:總死亡人數控製指標、百萬噸死亡率控製指標、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等。
(二)地麵單位安全指標主要內容包括:杜絕重大災害性損失、杜絕惡性交通及其它事故、消滅工業生產死亡事故等。
(三)安全目標保障指標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指標、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指標、瓦斯抽采利用指標、安全培訓計劃完成指標等。
第八條 安全目標的實施及考核
(一)各單位根據公司下達的安全目標,結合本單位實際,製定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及考核辦法,層層定目標、定責任,嚴格落實、嚴格考核,全麵實現安全目標。
(二)年度安全目標實現與否要作為評先評優、提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製。
(三)根據安全目標責任書內容的要求,由公司安全監察局牽頭每季度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和考核,考核結果報公司安委會。
(四)公司安委會根據考核結果研究決定,對安全目標實現優良的單位班子成員進行獎勵,對安全目標實現較差的單位班子成員進行處罰,獎罰額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四、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第一條 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財建[2005]168號文件通知,建立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安全費用,是指從各生產單位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公司所屬各生產單位按月實際原煤產量,在原煤成本中按噸煤10元提取安全費用。
第三條 安全費用由公司集中安排使用,專款專用。各單位每年11月申報年度建議計劃,公司計劃發展部牽頭,有關業務部室參加,對建議計劃進行研究審查,綜合平衡,經公司領導批準簽發下達正式下年度計劃執行。
第四條 納入安全費用計劃的項目,必須單獨按月報送統計報表,要求每月底將報表一式三份報計劃發展部、安全監察局和相關業務部門。
第五條 安全費用使用範圍:
(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
(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
(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設施;
(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設施;
(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設施;
(六)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七)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八)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九)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
(十)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搶險救災和先進安全技術的推廣應用等支出。
第六條 用安全費用安排的工程項目的設計、預算、開竣工報告、竣工驗收等相關程序和審批製度比照維簡費項目管理。
第七條 安全費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會計核算,按國家統一會計製度處理。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第一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煤礦的基礎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為了加強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規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改善作業環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公司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檢查、考核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建立健全以目標、責任、標準、控製、考核、信息為內容的保障體係。
第三條 領導小組每季召開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會議,通報規劃和措施落實情況,研究分析存在的問題,總結布置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體係,成立相應領導小組,製定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明確安全質量標準化崗位職責和考核獎罰辦法。
第五條 每年年初,公司要結合全年安全生產預想情況,製訂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規劃,要明確目標、責任及獎罰標準,製定實施規劃的辦法和措施。
第六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標準按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及貴州省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執行。
第七條 本公司礦井屬高瓦斯兼突出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難點是瓦斯治理,因此,必須把“一通三防”作為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的重點工作。
第八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
(一)領導小組成員,采取靜態和動態結合的方式開展檢查工作,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二)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由安全監察局牽頭,領導小組成員及生產、機電、通風等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三)各專業部門要對各單位的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動態專項檢查,根據不同時期的特點,檢查內容要具體全麵,並將檢查考核結果納入季度考核中。
(四)各單位執行礦月檢、井旬檢、隊日檢、班班檢的檢查驗收製度。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礦間互檢,各單位每季度組織一次隊間互檢。
第九條 各專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施工人員要全麵理解掌握本專業安全質量標準,並對照標準進行施工、檢查、驗收工作。
第十條 對檢查驗收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不予定級,責令限期整改,並進行二次複查,確保檢查驗收的真實有效,每一次集體檢查都必須記錄在案。
第十一條 嚴格執行“誰檢查、誰負責,誰打分、誰簽字”的原則,檢查完8小時內出現事故,檢查人員負連帶責任,堅決克服搞形式、走過場等不良現象。
第十二條 公司及各單位要將安全質量標準化納入各礦、各級管理人員工作業績考核否決指標之一,與經濟利益掛鉤,獎優罰劣,並作為年終評先選優的重要依據。
六、安全培訓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安全培訓工作,保證安全培訓質量,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素質,防範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公司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三條 安全培訓人員分類
(一)主要負責人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所屬煤礦礦長。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
1、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所屬煤礦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2、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3、公司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等職能部門的負責人;
4、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調度等安全生產區、科、隊、外承包煤礦工程施工隊等負責人。
(三)特種作業人員範圍
1、本製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2、煤礦特種作業工種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墜落高度2米及以上)、煤礦井下電氣作業、煤礦井下爆破作業、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煤礦瓦斯檢查作業、煤礦安全檢查作業、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煤礦采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煤礦瓦斯抽采作業、煤礦防突作業、煤礦探放水作業。
(四)煤礦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事煤礦生產作業的人員(以下簡稱煤礦其他從業人員)。
第四條 安全培訓職責
(一)各級主要負責人對轄區內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煤礦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礦長安排列級培訓調學工作,組織從業人員及新入礦工人的安全培訓。
(二)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礦長負責組織安全監察、人力資源部編製安全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經公司審核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員工的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製定員工安全培訓管理辦法,建立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四)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安全培訓教育的主管部門,對安全教育工作進行業務領導,並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
(五)委托二級級安全培訓中心負責實施對公司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對安全培訓質量負責。
(六)委托三級安全培訓中心負責實施對區隊級及以下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對安全培訓質量負責。
(七)具備安全生產培訓條件的煤礦,應自己組織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不具備培訓條件的煤礦,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八)煤礦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接受安全培訓,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具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具備事故應急處理的能力。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工作。
第五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培訓機構要按照《煤礦安全培訓教學大綱》和教材所規定的內容和學時實施教學。
第六條 安全培訓單位健全完善教學計劃的編製、教案編審、聽課記錄、開展教研活動等製度。開辦各類安全培訓班,必須有教學計劃,有統一教材,嚴格執行審批手續。
第七條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煤礦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內容
(一)主要負責人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4、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製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三)煤礦其他從業人員
1、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
2、煤礦作業安全危險與職業危害,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要求, 從業人員在防治煤礦災害中的安全職責等安全管理常識。
3、礦井生產概況,包括本礦井的建設與發展狀況、開拓方式、生產係統和采煤方法。
4、采煤、掘進、機電、運輸、“一通三防”、井下爆破、防治水通等安全基本知識,
5、 職業病防治、事故應急處置、自救與創傷急救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現場參觀與基本技能訓練。
7、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器質性心髒病、癲癇病、眩暈症、震顫麻痹症等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曆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曆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4、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考核成績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管理
(一)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有效期為6年,每3年複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經原或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複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二)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複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或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2、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3、安全 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以上規定申請延期複審。
(三)複審或者延期複審健康體檢不合格的,不予通過;符合下列情形的,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複審或者延期複審手續。
1、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2、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3、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4、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第十條 安全培訓學時要求
(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90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複審或者延期複審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
(三)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安全培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一條 煤礦應實行師傅帶徒弟製度。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與下列情況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一)公司及各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二)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四)其他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五)公司及各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第十三條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合格後,培訓機構要及時辦理《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第十四條 公司及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責令重新培訓,對違紀現象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凡在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安全培訓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並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二)在公司安全技術培訓、複訓學習班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發現冒名頂替一名,對學員單位處罰2000元;不經請假每缺一人次,對單位罰款500元。
(三)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全監察部通知財資部門,由財資部門、安培機構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用30元。
(四)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並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泄漏試卷、試題秘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並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七、隱患排查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製,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控製危險源,防止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規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礦級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礦長對本礦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治理負全麵責任,各分管副礦長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責。煤礦應製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責任。
第四條 公司安全監察部按照職責各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業務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各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隱患排查整治報告
(一)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和違法行為時,必須立即礦級通防部和安監部門彙報,礦級通防部必須立即向公司通防部和安全監察局報告。各級領導和監察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按職責分工組織核實,研究製定整改方案或措施,進行整改。
(二)每月25日前,各單位要將本期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書麵報告公司安全監察局。書麵報告要有礦級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書麵報告包括隱患現狀及及其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與安全措施、整改進展情況。
(三)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內容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公司每月召開一次隱患排查工作會議,各單位每周召開一次隱患排查辦公會議,通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對存在隱患進行分級認定,製定整改方案或措施。
第六條 事故隱患排查
(一)各級領導要按照公司規定要求下井,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和消除隱患。
(二)公司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活動,對高瓦斯及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礦井每月排查2次,由分管安全或生產的副總經理組織,各職能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三)公司安全監察部與其他職能部門每月對各單位進行巡回隱患排查。
(四)各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每周進行一次,由分管安全或生產的副礦長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各單位職能部門每天必須對礦井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動態檢查。
(五)事故隱患排查要分係統、分專業,逐頭逐麵進行排查分析,責任要落實到人。對查出的隱患,檢查人員要填寫隱患通知單,集體排查要有記錄和會議紀要,。
第七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改實行分級管理
(一)根據事故隱患的嚴重程度和解決的難易程度,將隱患分為A、B、C、D四級。
A級:隱患嚴重、處理難度大,各單位解決不了,須由公司研究解決的重大隱患;
B級:隱患較嚴重、處理難度較大,區(隊、科、車間)解決不了,須由礦級單位解決的較大隱患;
C級:由區(隊、科、車間)解決的事故隱患;
D級:由班組或作業人員能夠立即解決的事故隱患。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整分級整改工作
A級: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與相關業務部門研究整改措施,下達整改方案,並由公司分管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B級:由礦長或礦長指派有關副職與相關部門製定整改措施,駐礦安監處和礦職能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隱患排查整改情況;
C級:由區(隊、科、車間)長或分管副職、技術主管負責製定整改措施,分管安全副職和安監站負責監督檢查整改情況;
D級:由隊長全麵負責,副隊長或班組長負責實施隱患整改,安檢員監督檢查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第八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行閉環管理,隱患排查—分類整理—落實整改—複查驗收—信息反饋環節閉合,保證了所有隱患能夠得到落實。
第九條 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對於存在隱患的作業場所,在未消除或控製危險源以前,不得從事整改隱患以外的其它作業活動。
第十條 安全監察部門必須對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重大隱患登記台賬,每月末對各單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進行彙總分類和上報。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和責任追究
(一)各單位或有關部門不能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按照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處罰辦法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各單位發現的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治或整治不利的,處1000元以上的罰款。
八、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提高監管效率,保障煤礦安全,保護職工人身安,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煤礦安全監督檢查應當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實行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三條 監督檢查人員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依照本製度進行安全監督檢查,不斷改進安全管理,促進安全生產。
第四條 公司安全監察人員履行安全監察職責,有權隨時進入煤礦作業場所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參加煤礦安全生產會議,向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了解情況。
第五條 安全監督檢查職責
(一)公司安全監察部、駐礦(公司)安監處依照本製度對煤礦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業務部門監督檢查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
(二)公司總經理領導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各分管副總經監督檢查本職範圍內的安全工作。安全監督檢查應依靠職工和工會組織,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三)礦長對礦井安全監督檢查全麵負責。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及區(隊)級幹部負責組織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六條 采取日常檢查、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專業性檢查、連續檢查結合的檢查方式,采用實地觀測、召開彙報會、查閱資料、個別訪談、考試或提問等檢查方法。
(一)公司每季度定期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礦每月定期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區隊、班組要堅持日檢、班檢工作製。
(二)公司領導及部門人員按規定的次數入井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礦級領導及部門負責人下井帶班指揮生產,必須同時檢查安全工作。
(三)礦級安全檢查人員入井檢查每月不少於20次。班組長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麵的安全檢查。作業人員實行標準化作業,負責崗位責任範圍內安全檢查工作。
(四)公司及各單位要組織小分隊進行不定期、不定時的安全檢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全生產突擊檢查。根據季節性特點,進行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五)安全生產大檢查必須由主要領導帶隊,組織各專業部門和安監部門以及現場管理幹部、工程技術人員參加檢查。檢查的重點要根據上級的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和季節性特點確定。
第七條 安全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條例貫徹落實情況;
(二)檢查各級幹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工人崗位責任製落實情況;
(三)煤業投資公司帶班、基層領導跟班和安檢員上崗情況:
(四)檢查“三大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兌現情況;
(五)檢查工作現場事故隱患和“三違”行為;
(六)檢查工程質量、設備和設施質量和文明生產情況;
(七)檢查安全培訓、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
(八)檢查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
(九)安全裝備、“一通三防”、煤與瓦斯突出防治情況。
第八條 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影響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應當給予處罰的行為,依照安全生產責任處罰辦法作出決定。
第九條 安全監督檢查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要求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決;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下達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的命令,並立即將緊急情況報告通防部和安全監察部門。
第十條 嚴格執行“誰檢查、誰負責、誰簽字”的原則,檢查完8小時內出現事故,檢查人員負連帶責任,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處罰辦法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安全監察部應當對每個煤礦建立安全監察檔案。對每次大型安全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詳細記錄,並由參加檢查的負責人簽名後歸檔。
九、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保障礦井的安全生產,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煤礦01manbetx 》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公司、礦級單位總工程師分別對公司級和礦級的安全技術措施會審工作全麵負責,並主持審批工作,個別專業性安全技術措施由分管礦長審批。
第三條 審批的部門及人員
(一)礦級單位審批由礦總工程師主持。相關副職和副總,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質、安監等部門,呈報單位技術員和技術主管、區長、隊長參加。
(二)公司審批由公司總工程師主持。相關副職和副總,生產、技術、通風、安監、機電、地測等部門,彙報單位總工程師和主管部門,呈報單位技術員和技術主管參加。
第四條 安全技術審批依據是國家的《礦山安全法》、《煤礦01manbetx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及公司的《煤礦安全技術管理規定》、礦井01manbetx 》等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五條 每一個水平、采區必須有批準的水平、采區設計。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有批準的作業規程。各項采掘、安裝、檢修工作,沒有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不準施工。
第六條 安全技術審批
(一)礦井建設項目工程設計、礦井開拓延深設計、技術改造設計、采區設計、工作麵設計是安全技術的重要載體,須經礦級單位、公司兩級審批,在開工前1個月完成。
(二)作業規程是安全技術的主要載體,須經礦級單位審批,在開工前7天完成。礦井改變采煤方法、掘進工藝或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的作業規程須經礦級單位、公司兩級審批。
(三)年度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並在上年的12月底前報送公司,公司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四)一些重要工程(如大硐室開鑿、井巷大修、大型設備安裝或檢修、重要巷道貫通)和重大隱患(如過大斷層、過空巷、自然發火區、煤柱區、通風瓦斯治理、防治水、井下焊接)都必須製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後生效實施。
第七條 審批人員必須全麵細致審核安全技術,提出改正意見或內容補充。會審會議,必須有會議記錄、參加人員簽名,公司會審的應編寫下發會議紀要。
第八條 規程(措施)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地質條件變化或規程規程(措施)有遺漏缺欠,施工單位主管技術人員要向主管部門申請補充相關措施,審批生效後執行。
第九條 礦級單位總工程師應每月組織對規程(措施)的內容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複審,對複查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麵建議,總工程師簽署複審意見。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貫徹執行批準後的作業規程(措施)。規程(措施)執行完畢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對執行情況進行係統的總結,查找不足,吸取教訓。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維修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礦用設備器材的使用維修管理,保證設備正常運行,防止各種設備器材事故的發生,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建立設備器材管理體製,實行局公司、礦、區三級管理,公司、礦兩級應設置機電部(科)即設備器材管理部門,並按擁有設備器材台數,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各單位必須製定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維修管理製度,完善監督管理機製。
第三條 機電副總經理、機電副礦長、機電副區隊長,對所管範圍的設備器材使用維修管理全麵負責,各級機電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各本級設備器材使用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條 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
(一)礦用機電設備器材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設備必須有防爆合格者證,否則,不得入井。安裝的電氣設備在入井前,還必須進行防爆性能能檢查驗收。
(二)設備器材必須按照01manbetx 和質量標準使用。凡本單位未使用過的新型設備器材,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並製定出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主要設備器材使用應實行包機製。
1、設備器材使用要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和操作規程。
2、單人使用的設備器材由操作者負責。
3、多人操作的設備器材實行機台長製。
4、公用設備器材必須指定專人負責。
5、對多班製生產的設備器材,必須執行交接班製度,應有運行(使用)記錄。
(四) 各種主要設備司機及器材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 要做到四會(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五)要合理使用設備器材,嚴禁超負荷、超規範使用。
第六條 礦用設備器材維護
(一)所有設備器材都必須嚴格按照設備器材維護規程和完好標準進行維護,貫徹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設備誰使用,誰維護專責製。
(二)使用中的設備器材必須保持完好狀態,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動作可靠,防爆設備不失爆,並應定期檢查、試驗,做好記錄,不合格的不準使用。
(三)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維護)和定期保養(維修)製度,確保設備器材經常保持整齊、清潔、潤滑、安全經濟運行,防止和杜絕跑、冒、滴、漏。
(四)主要設備應分別製定合理的運行標準和工作定額,定期進行精度、性能測定,發現效能降低或精度超限時,應進行調整或檢修。
(五)維修工作要實行區域維修負責製。對負責管轄範圍內的設備要作好巡迥檢查、計劃維修和故障檢修,對重點設備關鍵部位要進行日常點檢和定期點檢,並做好記錄。
(六)鍋爐、壓力容器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使用和管理,定期進行檢測和預防性試驗。
(七)主要管路、纜線裝置和已實行集中遙控的設備,應設置專職機電維修工負責分片包幹、巡回檢查維護等工作。
(八)加強儀器、儀表的管理。所有使用的儀器、儀表和控製裝置,必須按規定周期進行校驗,保證靈鍤、準確、可靠。計量用的儀器、儀表,應按國家規定,定期進行校驗和標定。
(九)加強潤滑管理,建立並嚴格執行潤滑“五定”(定人、定質、定量、定點、定期)製度,做好換油記錄,主要設備要建立潤滑卡片。
第七條 礦用設備器材檢修
(一)堅持執行設備器材的維護保養與預防檢修相結合的檢修製度。積極推行故障診斷和狀態監測技術,按設備器材狀態合理確定檢修時間和檢修程度。
(二)日常檢修(小修):按定期維修的內容或針對日常檢查(點檢)發現的問題,部分折卸零部件進行檢杏、修整、更換或修複少量磨損件,基本上不拆卸設備的主體部分。通過檢查、凋整、緊固機件等技術手段,恢複設備使用性能。
(三)一般檢修(中修、項修、年檢):根據設備的技術狀態,對設備精度、功能達不到工藝要求的項目按需要進行針對性檢修,一般耍部分解體,修複或更換磨損機件,必要時進行局部刮研,更換油質,校正座標,以恢複設備的精度和性能。更換電機個別線圈和部分絕緣,進行塗漆,烘幹。在檢修過程中,充分利用鍍、噴、鑲、粘等技術手段,恢複其精度。
(四)大修理:對設備器材進行全麵修理,使設備完全恢複精度和額定能力,需要對設備全麵解體,對所有零部件進行清洗檢查,更換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複設備應有的精度和性能,調整機械和電器操作係統,處理設備基礎或更換設備外殼,配齊安全裝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噴漆或電鍍,按設備出廠或部頒大修標準進行驗收。
(五)煤礦設備器材的大修由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機電修配廠及專業檢修點承擔,需要委托外部檢修的,需由設備管理部門統一外委。需要得到檢修許可證才能檢修的煤礦主要設備,必須持有該種設備檢修許可證的企業才能承擔檢修任務。
(六)設備器材日常檢修、一般檢修所需費用,直接攤入生產成本,設備大修理費用由設備大修理資金中支出。設備大修理基金應按規定的提存率提取,由設備管理部門按計劃掌握使用,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以保證設備按期大修,財務部門負責財務管理,審計部門負責監督。
(七)設備器材檢修計劃必須納入各級生產計劃下達考核。主要設備器材要編製檢修作業計劃,包括檢修前技術準備和生產準備。對修理複雜和工作量較大的重點設備器材,應采用網絡技術編製修理計劃,按計劃施工。
(八)應嚴格執行設備大修理開、竣工報告製度。工程竣工後,設備必須做空、輕、重負荷試運轉和效能測定,按檢修質量標準嚴格驗收,隱蔽工程應有中問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後要將檢修內容詳細記錄,大修理後的設備要實行保修製。在保修期內,發生的修理質量問題,應由承修單位免費修理,保修期一般不得少於三個月。
(九)設備器材根據生產工藝特點和生產過程中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檢修方式
1、采掘、運輸和其它移動設備,應保持一定的備用數量,實行按計劃輪換檢修。采掘、運輸設備的維修,每天應不少於4~6小時,交接班時要有15分鍾能互檢時間。
2、有備用的大型固定設備,應按計劃周期輪換開動,停下來的設備應及時修複備用。礦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倉等,應在每年雨季前全部檢修完畢。
3、礦井主、副井提升係統,斜井及主要上、下山運輸線、井口裝備等平時不能檢修的設備,應在礦井停產檢修日進行檢修。
4、各礦井的主要提升、運輸係統的日常維修,每天要保證2~4小時的檢查維修時問。實行四班作業的礦井,要確保一班實行檢修。
5、每個礦井的停產檢修天數包括節假日在內,全年應有12~15天。多井口生產的礦、多礦井礦務局,其礦井停產檢修日應當錯開,實行輪流停產檢修,盡量保證生產均衡。
(十)礦井停產檢修計劃的安排和實施,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1、礦井停產檢修,應集中力量解決平時不能檢修的主要設備缺陷和各種安全保護裝置的試驗和整定。
2、停產檢修確定後,應編製“檢修工程任務書”、檢修質量標準、安全技術措施、勞動組織,以及施工網絡圖或施工指示圖表。
3、檢修計劃、檢修質量標準和檢修工程任務書應組織參加檢修的全體人員學習討論,製定保證措施。在停產前,要檢查落實停風、停電、停水和停等機各項準備工作。
4、每項檢修任務都應指定負責人,並明確分工。重大檢修項目應成立檢修指揮組,在檢修期內加強調度工作,檢查檢修質量和進度。檢修完畢要保證有足夠的試運轉時間。
第八條 礦用設備器材租賃、調劑與調撥
(一)生產、基建施工設備器材應逐步實行內部租賃製。
1、租賃設備器材產權屬企業,由公司租賃站統一管理,有償租給企業內部各單位使用,並可逐步向外部單位開展租賃工作。
2、租賃的範圍,主要是構成固定資產的設備器材,可先自移動設備開始,逐步擴大到全部設備器材。對不構成固定資產的小型設備器材,基層單位可采取內部租賃形式,租給區、隊、班組使用,實行有償使用,丟失賠償,集中保管,專業檢修。
3、公司應製定設備器材內部租賃辦法,具體規定租賃業務範圍、租賃計劃、租賃費標準、交接手續和相應的經濟責任製等,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二)閑置設備器材調劑利用
1、除了在用、備用、維修、改裝、特種儲備、搶險救災所必須的設備器材以外,其它連續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購進二年以上不能投產的設備器材稱為閑置設備器材。
2、暫不需用或需要連續停用六個月以上設備應進行封存。經管理部門核準封存的沒備,可以不提折舊。封存沒備必須檢修完好,妥善保管,定期保養,嚴禁拆套。
3、閑置設備應積極進行處理,同時可報請上級協助處理。對企業管理範圍內的閑置設備,可以向外出租或有償轉讓。出租、轉讓閑置設備,應合理作價,並經雙方協商,簽訂合同。
4、出租或轉讓閑置設備器材的收入,應用於的設備器材更新改造。國家規定已被淘汰的設備器材,不許擴散、轉讓。待報廢的設備器材嚴禁作為閑置設備器材轉讓和出租。設備器材,應連同附屬設備、專用配件及技術檔案,一並移交給接受單位。
(三)設備器材調撥
1、經公司批準, 因管理體製調整,改變隸屬關係的設備器材,人員成建製調動,設備器材也應隨著轉移,可以實行無償調撥。
2、設備器材一律以調撥通知單下達辦理調撥手續。調出、調入單位均無權更改調撥通知單所列的設備器材。調出設備器材的全部配套附屬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以及巳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庫存配件,均隨主機一並調撥;未增加固定資產價值的庫存配件按有價轉讓處理。
第九條 礦用設備器材改造更新與報廢
(一)要根據長遠發展規劃和現有設備技術狀態製訂設備器材的改造更新規劃。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製訂年度計劃,經機電總工程師審核後報公司批準,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二)設備器材的技術改造應結合大修理進行,改造所需費用不超過所改造設備大修理費用70%時,可列入大修理費開支;若超過時,應列入技術改造計劃,所需費用從折舊費基金中安排解決。設備器材改造後用大修理基金開支的不辦理增值,用折舊基金開支的應辦理增值手續。
(三)設備器材更新的原則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器材更換技術性能落後又無法修複改造的老舊設備,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可以報廢更新:
1、設備老化、技術落後、耗能高、效率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設備器材;
2、通過修理,雖能恢複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重置價值80%;
3、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康健,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
5、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器材。
(四)設備器材報廢可結合設備清查,作為日常工作進行。由各單位主管設備領導組織設備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組成鑒定小組,提出報廢意見,經公司批準後辦理報廢手續。
第十條 設備器材發生事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吸取教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複發生。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責任,按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賠償,觸犯法律者要依法製裁。對隱滿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應加重處罰,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級各單位要建立設備器材事故和未遂事故記錄,做好統計分析工作。對經常發生的事故類別、時間、場地、部位和原因等進行分析研究,製定改進措施。對設備器材本身存在的問題,要向設計、製造部門反映,或通過修理、改造來提高設備器材的安全可靠性。
十一、礦井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防範和遏製各種災害事故發生,保證煤礦安全生產,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公司礦井災害(以下簡稱災害)是指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爆炸、水災、火災、機電運輸事故、頂板事故。
第三條 災害預防必須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當事故一旦發生,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和迅速搶救遇險人員。
第四條 公司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年度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審批工作,安全監察局級及各業務部門監督檢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貫徹、落實、執行情況。
第五條 各單位要成立主要災害預防領導小組,礦為組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為副組長,成員為各副總、各安全生產部門負責人。
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編製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必須對礦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預見性,並製定相應預防和處理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列入企業年度財務、供應計劃。
第七條 每年12月初,礦級單位總工程師組織下一年度災害預排查和編製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並提交公司批準後由礦長組織實施,各業務部門負責落實。
第八條 災害預防計劃編製內容
(一)根據各煤礦井下年度災害事故危害評估,確定礦井主要災害類型。公司礦井災害類型為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爆炸、水災、火災、機電運輸事故、頂板事故。
(二)根據礦井地質條件、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情況,分別提出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爆炸、水災、火災、機電運輸事故征兆,認定多發地點。
(三)分別提出預防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爆炸、水災、火災、機電運輸事故的安全措施、組織措施和必須的物質準備。
(四)對不同性質的災變,分別提出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煤塵爆炸、水災、火災、機電運輸事故的處理措施、方案。
(五)礦井一旦發生事故後,通知災區和受威脅地區人員的方法(電話、信號),確定井下人員避災路線,撤退時負責人及井下人員自救、互救方法,救護設施和設備。
(六)提出搶險救災人員的行動路線,搶救方法和措施,對井下人員的統計方法,以及向待救人員供給空氣、食物和飲用水的方法。
(七)提出災變時期的通風方式,它對順利搶救人員具有決定意義,針對不同性質的災變,可製訂以下幾種通風方式:
1、風向、風量不變,保持事故前的正常通風係統;
2、向不變,而改變事故區域的風量;
3、風流短路(盤區風流短路、局部風流短路等);
4、風機停止運轉;
5、局部反風或全礦井反風。
(八)確立災害事故預防處理領導小組及各專業分組成員,製定各有關人員的任務職責,使預防和處理事故的各項措施落實到每個人身上。
第九條 處理事故原則
(一)礦井一旦發生事故,災區人員要采用最快最有效的傳報手段和方法通知和引導災區人員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迅速從災區安全撤出,並用電話通知礦通防部,簡述事故發生地點、原因、性質、情況危急程度等,礦調度值班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各項規定和處理程序進行緊急調度,及時下達礦長命令,隨時調度井下搶險救災工作。
(二)當發生火災瓦斯事故時,所有井下人都必須在本班班長的組織與帶領下,帶好自救器,撤到安全地點直至地麵,當井下發生著火事故、水災、大麵積頂板冒落等事故時,人員都必須在本班班組長帶領下,撤離危險區域,或利用現場的工具,器材進行搶救或避免事故擴大。不能控製事故時,各隊班組長或有經驗的工人應帶領災區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地點,清點人員全部按避災路線升井,同時,必須立即發出警報通知可能受災地區的所有人員撤離。
第十條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下發後一月內,由各單位負責人與技術員組織本單位員工進行貫徹學習,由各單位自行組織考試。
第十一條 在每季結束前15天,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下一季度可能出現的災害情況進行排查,根據排查情況進行修改、補充。特殊情況下,如生產係統發生重大變化,要立即修訂相應的主要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的內容。
第十二條 公司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要製定礦井救災演習方案,演習後要對演習情況進行總結,提交演習報告,不斷提高災害預防及處理能力。
十二、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控製潛在的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做出應急準備和響應,最大限度地減輕可能產生的事故後果,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於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中潛在的職業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災害)等緊急情況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條 每年開工前各單位必須編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對各種潛在的危險源和危險目標進行標定,並製定詳細、可行的預防措施和人員緊急疏散、撤離路線。
第四條 應急救援原則
(一)實行行政領導負責製和責任追究製。應急和應急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公司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各級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充分發揮應急響應的指揮作用。
(二)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三)預防為主,強化基礎,快速反應。在提高安全風險辨識、事故防範水平的同時,加強常態下應急基礎工作,強化一線人員的緊急處置和逃生的能力。
(四)科學實用。 應急預案應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通過危險源辨識、風險評估進行編製。應急對策簡練實用,通過演練不斷完善改進。
(五)分級響應: 應急工作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波及和影響範圍,實施分級應急響應。
第五條 應急救援機構
(一)領導機構。在總經理領導下,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事故救援組織協調工作。礦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是事故救援的最高領導機構。
(二)辦事機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辦公室(地點設在公司、礦兩級通防部)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三)工作機構。公司及礦相關部門依據相關程序文件、管理製度和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
第六條 應急救援運行機製
(一)預測與預警
各部門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完善預測預警機製,建立預測預警係統,開展危險源辨識、環境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妥善處置。
(二)預警級別和發布
1、事故應急響應相應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級。
Ⅳ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Ⅲ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Ⅱ級: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Ⅰ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故的類別、地點、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級別等。
3、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經有關領導批準可通過有線廣播、有線電視、信息網絡、警報器;特殊情況下目擊者可大聲呼叫、敲擊能發出較強聲音的器物或打電話的方式進行。
(三)應急處置
1、信息報告。事故發生後,各事發源的第一目擊者立即報告礦通防部,最遲不得超過10分鍾,礦調度立即報告煤業投資公司和相關部門。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2、先期處置。事故發生後,事發源的現場人員在報告重大事故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製事態的蔓延。
3、應急響應。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製事態的重大事故,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要及時啟動相關預案,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工作組指導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事故應急響應級別達到Ⅱ級、Ⅲ級、Ⅳ級的事故時啟動公司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響應級別為Ⅰ級的事故時啟動各煤礦應急救援預案。
4、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並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5、需要多個相關部門共同參與處置的突發事故,由該類突發事故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統一指揮,其他部門予以協助。
6、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礦山救護隊、消防隊及煤礦自行組織救護隊伍等。
7、應急結束。重大突發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宣布恢複正常工作。
(四)善後處置
1、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對突發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補充。有關部門還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汙染消除工作。
2、調查與評估。對重大突發事故的起因、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複重建等問題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評估和處理。
3、恢複重建。根據事故恢複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複重建工作。
4、信息的報告與發布。突發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麵。重大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向主管上級和當地政府報告,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報告工作。也應當向員工發布簡要信息和應對防範措施等。
信息的報告與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報告或發布、組織報道、接受采訪等。
第七條 應急保障
(一)人力資源
1、救護隊是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全公司02manbetx.com 災害的搶救,執行24小時戰備值班製度,隨時應對各種突發事故災害的搶救和處理。
2、救護隊要全麵加強隊伍建設,嚴格訓練和管理,提高隊員體能和技能,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保持較強的隊伍戰鬥力。
3、各生產職能科室、區隊是應急救援的兼職隊伍。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製,提高裝備水平,動員全員有組織的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二)財力保障
要保證所需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對受突發事故影響較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
(三) 物資保障
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係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係,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
(四)醫療衛生保障
礦醫院要確保在發生事故後能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製等醫療衛生應急工作。
(五)交通運輸保障
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建立緊急情況交通運輸工具的調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六)人員防護
1、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員工安全、有序的疏散。
2、要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
第八條 監督管理
(一)預案演練
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對相關預案的演練。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並作好演練過程的原始記錄。
(二)培訓教育
各單位必須編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培訓學習計劃,組織所有從業人員對預案進行學習,掌握事故發生的應急措施和撤退路線,並進行考核。
各單位應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培訓,增強員工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責任與獎懲
1、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製。
2、對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3、對遲報、謊報和瞞報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而喪失應急的最佳機會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三、安全獎罰製度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實現礦井安全生產目標,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公司、各生產(建設)單位及公司範圍內所有工作人員。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董事長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全麵負責,各分管副職對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各業務部室對分管業務保安負責。
(二)各單位礦長是本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安全生產負總責,各分管副職對分管範圍內安全生產負責,各業務科室對分管業務保安負責。
(三)各單位(科室、區隊、廠)行政正職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責;各班組長對本班組安全生產負責。
(四)各級管理人員必須模範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法規,保護職工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害,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杜絕違章指揮。
(五)職工個人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規範、措施,遵守勞動紀律,嚴禁違章作業。
第四條 公司要依靠科技進步,加大安全投入,不斷提高裝備水平,優化生產係統,合理集中生產,為職工創造一個安全可靠、清潔文明的工作環境。
第五條 罰款通知
(一)各單位對涉及“三違”、隱患、質量、事故方麵的罰款,由處罰單位或部門出具罰款通知單一式四份,本單位安全、工資、財務部門及被罰人所在基層單位各一份。
(二)公司對涉及“三違”、隱患、質量、事故方麵的個人罰款,檢查部門應出具罰款通知單,交被罰單位的安全監察部門,由其轉交所在單位勞動工資、財務部門執行扣罰
第六條 罰款資金管理
(一)罰款資金用於獎勵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單位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的資金。
(二)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設置安全質量罰款登記簿,詳細記錄安全質量罰款的時間、原因、金額、審核批準部門和領導。
(三)各單位勞動工資部門、財務部門接到安全檢監察部門的罰款通知後,執行扣款。
1、各單位對基層單位集體罰款,由各單位勞動工資部門執行扣款,通過核減被罰基層單位工資指標的方式實現。
2、對職工個人罰款,由公司或各單位財務部門在工資計算時,按罰款通知單扣款。報銷工資時按扣款金額,轉記到“其他應付款—安全質量罰款”科目中。
3、公司對各單位的集體處罰,應出具罰款通知單,交公司勞動工資部門,從被罰單位工資指標中扣除。
第七條 獎勵資金管理
(一)安全獎勵基金來源:噸煤安全費用提成,基建安全費提成,上級部門的安全獎金,安全罰款資金。
(二)對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單位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由井(區、段)提出申請,經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報本單位領導審批後,由勞動工資及財務部門配合分配。
(三)公司及各單位要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適時召開安全表彰會議,表彰獎勵為礦井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各單位屬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九條 實行安全獎懲要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要注重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以達到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目的。
第十條 公司對各單位副處級以上管理人員考核獎懲
(一)獎勵條件
1、無生產死亡和一級非傷亡事故,千人重傷率控製在0.5以內,千人負傷率控製在2.5以內。
2、安全質量標準化每月保持一級動態達到規劃標準。
3、礦級幹部完成規定的下井檢查(帶班)次數、檢查隱患條數。
4、火工品管理嚴格執行《爆炸材料管理製度》,無丟失、被盜等現象。
5、各類事故彙報及時,無遲報、瞞報、漏報事故現象。
6、安全教育培訓符合要求,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二)季度獎罰標準
1、被考核單位符合獎勵條件,獎勵正職20000元,分管安全、生產副職17000元,其他副職15000元。
2、發生死亡1人生產事故或發生一次一級非傷亡事故的單位,取消被考核人員安全獎勵並按獎勵標準的50%罰款,發生死亡超過1人生產事故的單位,按獎勵標準的100%罰款。
3、發生重傷3人以上(含3人)生產事故,取消被考核人員安全獎勵。
4、沒有完成重傷控製指標的單位,扣減獎勵標準的40%。
5、火工品丟失、被盜的單位,取消被考核人員安全獎勵,視情節按獎勵標準20-100%罰款。
6、沒有完成千人負傷率或獎勵條件第2、3、5、6條規定之一的單位,扣減獎勵標準的20%。
第十一條 公司對公司機關管理人員考核獎罰
(一)獎勵條件
1、全公司無被考核部室負管理責任的生產死亡事故(其中安全質量管理部、救護大隊考核指標為全公司生產死亡不超過1人)。
2、生產處室副處級以上管理人員完成規定的下井檢查次數、檢查隱患條數。
3、每月對各生產單位進行一次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檢查,並有月報表。
4、救護大隊主要負責人每月按規定對各中隊進行訓練,熟知和掌握井下生產情況,每月下井不低於8次。
(二)季度獎罰標準
1、被考核部室符合獎勵條件,獎勵部長12000元,副部長10000元,科長6000元,副科長5000元,井(坑)下管理科員4000元,其他崗位3000元。
2、全公司發生屬於生產管理部、機電管理部、通風管理部、總工辦等部室負安全管理責任的生產死亡1人事故,取消被考核人員安全獎勵;發生生產死亡2人事故,按獎勵標準的100%罰款;發生死亡3人生產事故,按獎勵標準的100%罰安全質量管理部。
3、沒有完成獎勵條件第(2)、(3)條規定之一的生產部室,扣減獎勵標準的20%。
4、救護大隊如果發生救護不及時或救護失效的情況,取消被考核人員安全獎勵並按獎勵標準100%罰款,沒完成獎勵條件第(4)條規定,扣減獎勵標準的20%。
5、季度內發生死亡2人事故取消機關各部室安全獎勵。
第十二條 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公司機關有關部門每季度末,將得獎人員名單報公司安全監察局,由公司安全、組幹、勞資等部門共同審核,經公司領導批準後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公司財務部門負責進行統一發放。各單位其他管理人員獎勵辦法及資金由各單位製定。
第十三條 礦級單位獎勵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單位推薦,礦工會、安監處審查,礦安全辦公會議批準,礦級單位給予記功和500~10000元的獎勵,並在全礦通報表彰:
1、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向調度報告,避免事故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
2、在防止或搶救事故中,使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
3、在搶救事故或搶險救災中貢獻突出;
4、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
(二)在安全生產方麵,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對安全生產有明顯效果,依價值大小獎勵1000~2000元。
(三)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創造發明或進行技術改造,解決了重大安全關鍵問題,經礦或集團公司鑒定後,根據貢獻大小一次性嘉獎1000~5000元。
(四)揀到一塊炸藥,能落實到丟失單位的,獎勵100元,落實不到丟失單位的,獎勵50元;揀到一發雷管獎勵100元,無編號或編號不清的獎勵50元。
(五)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采煤、掘進、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監創優、地測防治水、調度、火工品、礦山救護等專業,季度實現動態達標,對專業人員給予重獎;年度實現動態達標,對專業負責人和專業人員分別給予重獎。
(五)月度、季度、年度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對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獎勵。
(六)模範執行職工“六項權利”的,由單位推薦,經工會審查,礦安全辦公會議通過,對有功人員每次獎勵300~1000元。
第十四條 礦級單位處罰
(一)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嚴重違章論處,罰款200~2000元。
1、酒後下井者,地麵特殊工種酒後上崗者;
2、錨網、錨網噴支護的巷道施工,連續出現2根錨杆不合格的責任者;
3、錨網噴支護巷道施工,未按規定打錨杆掛網或打錨杆掛網不合格通過噴漿掩蓋的責任者;
4、錨索施工達不到質量要求的責任者,錨索外露長度超規定者;
5、架棚巷道施工時連續出現2架棚不合格的責任者;
6、采煤工作麵液壓支架或單體支柱連續2架或2棵初撐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責任者;
7、采煤工作麵上、下出口高度、寬度達不到《作業規程》規定的責任者;
8、采煤工作麵移架拖後《作業規程》規定5架以上時的責任者;
9、乘罐時,開車信號發出後、未打停罐信號或罐未停穩進出罐籠者;
10、斜巷行車時行人不進入躲避洞者;
11、斜巷提升超掛車輛的責任者;
12、提升鋼絲繩超規定使用或不使用標準銷子的責任者;
13、斜巷提升時不帶電放車的責任者;
14、提升運輸安全設施未經礦有關部門驗收並發放運行許可證,而私自使用的責任者;
15、利用皮帶、溜子運送物料或設備(無審批的特殊措施)的責任者;
16、安全設施、安全裝置不正常使用的責任者;
17、井下隨意打開礦燈者;
18、地麵要害場所崗位工脫崗者,井下要害場所崗位工睡崗者;
19、無規程、措施施工(含補充措施不及時)的責任者;
20、帶電作業的責任者;
21、造成電器設備失爆的責任者;
22、各種電氣設備保護裝置不正常使用者;
23、采煤機、掘進機,內、外噴霧不能正常而又未采取防塵措施而繼續截煤的責任者;
24、采、掘作業時,幹打眼的責任者;
25、私自進入采空區的責任者;
26、空頂作業的責任者;
27、耙裝機運行期間,耙鬥運行範圍內有人逗留或作業的責任者;
28、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掘進迎頭停風時間超過20分鍾的責任者;
29、破壞通防、通訊、安全檢測監控設施、設備的責任者;
30、放炮未按規定設置警戒的責任者;
31、不按《煤礦01manbetx 》規定處理拒爆、殘爆的責任者;
32、在提升運輸過程中跑車、放大滑導致人身傷害者;
33、井下放明炮、放糊炮的責任者;
34、斜巷提升時,蹬、爬車輛的責任者;
35、乘坐皮帶的責任者;
36、攜帶煙火下井的責任者(因工程需要,有措施及安監處簽發的入井證者除外);
37、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牌板、報表等)的責任者;
38、瓦斯超限作業的責任者;
39、瓦斯超限時,未製定排放措施私自排放的責任者;
40、私自打開柵欄或密閉進入盲巷的責任者;
41、井下要害場所崗位工脫崗的責任者;
42、丟失火藥和電雷管的責任者;
43、盜竊火工品的責任者,私自將火藥、雷管帶到井上者;
44、炸藥、雷管不按規定退庫私自存放的責任者;
45、無證放炮的責任者;
46、不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探放水原則,而冒險施工的責任者;
47、故意破壞安全設施、安全裝備的責任者;
48、錨杆、錨索私自截斷使用的責任者;
49、井下打架鬥毆的責任者;
50、盜竊電器設備、電纜、接地線的責任者;
51、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謾罵、威脅、毆打及借故進行報複的;
52、事故發生後,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進行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人的。
(二)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按特別嚴重違章論處,罰款1000~4000元,並給予開除礦籍留礦察看處分,同時嚴肅追究責任者所在單位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1、發生重大事故,不及時彙報、不積極搶救或臨陣脫逃者;
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3、造成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三)工區違紀處罰
1、工區不按規定要求組織召開安全生產研究會議,不按時組織安全活動的,每次罰責任人 100元,罰責任單位1000元; 無會議記錄或記錄不全不細,無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的,每次罰責任人 50元(查資料記錄),罰責任單位300元;
2、工區幹部必須堅持24小時值班製度,值班時必須親自主持召開班前會,詳細布置、安排安全工作,根據現場安全實際情況,提出針對性措施和要求,並明確責任人,且作好記錄;否則,每發現一次不符合要求對責任人罰100元;
3、采、掘、運、安裝區隊,每小班必須有一名工區管理人員現場帶班,帶班人員必須同職工一起下井上井,並做到現場交接班;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出現一次空班罰區長200元,帶班責任人500元;
4、不按規定進行每日一次的隱患排查,每少一次罰責任人 100元,罰責任單位500元;排查出的問題未認真組織整改的,每次罰責任人 100元。
5、工區被礦或上級檢查集體罰款的,工區班子成員承擔罰款數額的30%,剩餘部分從工區當月工資總額中扣罰。
(三)礦級違紀處罰
1、礦每周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無故不按時召開或不解決具體安全問題,每一次罰礦長200元(礦長不在時,罰代理者)。應參加者每遲到一次罰50元,每曠會一次罰100元。
2、每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召開一次重大隱患排查會議,並將事故隱患排查情況彙報公司。否則,每缺少一次,罰總工程師200元,對不按時參加會議者每次罰100元。
3、礦每小班必須有一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井下現場帶班,並親自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同職工一起上、下井,且做到現場交接班,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4、未按規定整改重大隱患,每拖一天罰單位第一責任者100元,罰單位500元。重大隱患整改落實後,必須及時反饋給安監處信息辦,否則按未按期完成論處。
5、礦通防部每天必須有礦級領導(含副總)、生產、機電管理人員、調度員各一人值班,值班人員值班期間不得離礦;調度員不得離開通防部(吃飯、方便除外,但必須有生產、機電值班的管理人員代聽電話);生產、機電管理人員值班期間離開通防部時,必須向值班調度員說明去向;值班人員必須掌握井下各作業地點的安全生產情況,交接班時必須有重點的監聽區隊的彙報;值班煤業投資公司按時向局彙報礦井安全生產情況;否則每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罰責任人100元。
6、礦安監處每天必須有一名管理人員和一名信息員在信息辦值班。值班管理人員,必須親自聽盯班安監員的井下班彙報和主持盯班安監員的班前會,全麵掌握井下安全情況;值班信息員必須對安全信息及時篩選、及時督促有關單位處理解決。否則每有一項達不到要求,罰責任人100員。
(四)礦和各基層單位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無故脫崗一次罰款100元。不執行礦有關規定提前離崗、脫崗,因而造成事故的,扣罰責任者300~1000元。
(五)全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在礦的煤業投資公司(含副總)、安全生產業務科室的負責人、采、掘、機、運、通、準備區隊的主要負責人都必須按時參加(有事不能參加時必須經礦長批準並簽字報安監處存檔),否則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六)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否則每次罰 100元 ;違章指揮無證人員上崗,每次對責任者罰100元,對責任單位罰1000元;特殊工種資格證必須按期審核,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100元罰款。
(七)事故處理違紀處罰
1、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要立即彙報礦安監處和通防部,礦通防部要立即彙報有關煤業投資公司,通知有關科室、區隊,有關科室、區隊的負責人必須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並盡可能保護好事故現場。否則,每次對責任者200~1000元。
2、事故調查處理分析要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後必須分析出事故發生原因、事故責任者、提出防範措施和對責任者處理意見,主管業務科室在規定時間內,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否則,扣罰有關責任者100~500元;所發生事故與當班安監人員及去現場檢查的機關工作人員失職有關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有關人員100~500元的處罰。
(八)隱患整改違紀處罰
1、礦安監處下卡的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或反饋的,每拖一天罰單位200元/條。
2、對礦、安監處及業務主管部門動態檢查上安全檢查表的隱患,不按時整改、反饋,每拖一天罰單位負責人100元/條,情況反饋不屬實、存在問題反複出現的加倍處罰;
3、對公司以及上級其他部門來礦檢查出的重要安全隱患,每條對責任單位罰1000元;到期不按時整改的,每拖一天罰單位500元。
4、井下工作現場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安監員必須掛上停止作業牌,並彙報安監處和通防部,任何人不得強行做與整改隱患無關的工作。否則,對負責該地點的單位罰款1000元。隱患消除後,由安監員親自將掛牌摘下,其它任何人不準摘牌或無故挪動、損壞,否則,加罰10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責任
5、由於保管不善,隱患查處登記台帳每缺一頁罰責任者100元,若查不出責任人每缺一頁罰責任單位200元。
(九)作業規程與施工排版管理違紀處罰
1、《作業規程》、施工措施要在作業前5~10日對現場調查後編製,《作業規程》要與現場實際相符可行。不按要求編製送審的,每次罰單位技術主管100~500元。各有關科室接到作業規程後,2日內必須組織審批,否則罰分管責任人50~300元。
2、《作業規程》學習考試不合格或未參加學習考試的人員上崗,按違章論處,每次罰責任者50元;貫徹作業規程要登記參加人員姓名、學習日期、考試成績等,否則,缺一人罰單位主管技術員50元。嚴格按規程“十個環節”(編製、審批、幹部學習、工人學習、考試、補課簽字、現場實施、複查規程、檢查補充、再貫徹)操作。否則每少一個環節罰責任者5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重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3、各采掘施工地點在開工前,必須配備符合現場實際的施工牌板(含支護斷麵圖、爆破三視圖、爆破說明書、避災路線等)和班隱患排查登記台帳,否則每拖一天罰施工單位100元。
(十)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礦、工區和有關科室主要負責人300~1000元罰款。
1、不執行上級發布的指示和命令、決定等,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
2、由於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安全設施和操作規程不健全,導致工人無章可循,放鬆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現場管理混亂的;
3、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安排無證人員或培訓考試不及格人員上崗操作而造成事故的;
4、由於設備超過檢修期運行,設備缺陷或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5、作業人員因患有某種病症,應調離崗位而未作調離造成事故的;
6、在工作中不認真執行“作業規程”,發現違章作業不製止、不教育的;
7、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不按時編製和不按季修改、補充,不認真傳達貫徹執行的。
(十一)巷道貫通時,測量部門未按規定及時下達貫通通知書,每拖一天對責任者罰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十二)在礦井開采過程中,地質部門必須按規定及時搞好地質預測、預報工作,否則每違犯一次罰責任者1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處理意見進行處理。不具備開工條件而掛牌開工的,罰責任者100~500元。
十四、入井人員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井工煤礦入井人員的管理,規範入井人員行為,維護安全生產秩序,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及企業財產不受損失,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各生產礦井嚴格按照批準的通風能力核定指標,根據年度礦井通風設計、供風標準核定當班井下作業人數上限,嚴禁超通風能力入井作業。
第三條 實行“限員掛牌”製。煤礦企業要實行“限員掛牌”製,煤礦在井口、采區及采、掘工作麵現場要設牌板,真實標明核定的每班作業人數和實際每班作業人數。
第四條 從事井下勞動的必須是男性成年人。經檢查不適合井下工作的人員(如聾、瞎、啞、傻、癲、癇、精神分裂症、活動性肺結核等)不準從事井下工作。
第五條 入井人員必須了解本礦井地理位置、生產能力、開拓方式、通風係統,熟知礦井安全管理機構、其主要負責人及緊急求救聯係電話。了解本礦井井下各工作地點的避災路線。
第六條 新工人必須經過安全培訓,持證入井。每個入井人員在入井前必須自覺地、無條件地接受井口檢身人員的安全檢查,在警戒線外排隊候罐(車)入井。
第七條 入井人員隨身攜帶的鐵鍁、鑽杆等工器具,在乘人車時,必須放入人車工具箱內,嚴禁帶入人車內。對小型鋒利物品要包好,放入工具包內。
第八條 煤礦應當建立健全入井檢身製度。入井檢身工作由各礦安檢站負責,每班必須至少兩人在副井入口處檢身。采取看、摸、聞等辦法對所有入井人員進行檢查。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井人員嚴禁入井:
(一)不戴安全帽,未隨身攜帶礦燈和自救器,管理人員不帶便攜式瓦檢儀。
(二)穿化纖衣服,攜帶電子表、煙草及點火物品、不防爆的攝像器材。
(三)酒後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誌意識不清。
第十條 各采掘、輔助區隊入、升井人員清點
(一)入井前采掘、輔助區隊必須召開班前會,清點人員,點不到的,要查明原因,確定入井人數。當班跟班幹部,入井前必須清點入井人數,並向調度彙報,登記後方能入井。
(二)當班任務完成後,跟班幹部進行升井前人員清點,確定人員全部離開工作麵(作業地點)後,向調度彙報後,方能離開現場。
(三)井下作業人員要認真執行請假製度,班中需要離崗上井,須向跟班班隊長請假,由班隊長做好記錄,以便班後彙報上井人數。
第十一條 礦燈房入、升井人員登記
(一)礦燈房要建立礦燈考勤台賬。當班班長負責對當班發出礦燈數進行統計,詳細記錄當班各單位入井人數,並向調度彙報。
(二)礦燈房班長接班兩小時後,要認真檢查上一班礦燈考勤台賬,對上一班未升井人員逐個統計,並向調度彙報。
(三)入井人員升井後要及時將礦燈交還礦燈房。
第十二條 礦調度接到彙報後,要和有關區隊跟班幹部聯係,落實未升井原因。通防部要建立入井人員統計台賬,當各單位彙報入(升)井人數必須和礦燈房發出(收回)礦燈數一致,兩者不相符要查明原因。
第十三條 入井人員刷卡考勤
(一)凡是入井人員必須刷井下帽卡,無帽卡刷卡記錄的一律不計下井數,各入井人員必須完成本崗位規定的下井數。
(三)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修護工區,大班職工下井時間低於4小時的不計下井數,小班職工下井時間低於8小時不計下井數。
(三)全礦各級幹部及技術人員跟班、帶班低於8小時的不計小班下井數,當班按空班論處。低於3小時的不計下井數。
十五、安全生產舉報製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重大事故隱患,製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公司安全監察局、礦級單位安全監察處(以下統稱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的規定進行認定,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無證、證照不全或者證照過期從事生產建設活動,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因傷亡事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未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四)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後逃匿。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章違規違紀行為,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無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
(二)嚴重違反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施工;
(三)沒有煤業投資公司帶班而組織生產;
(四)沒有幹部跟班而進行采掘作業;
(五)發現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以外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
(六)酒後入井或酒後上崗;
(七)幹部違章指揮或在安全問題上不作為(含安檢員不作為)
第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屬於安全監管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
第七條 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八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複、統計和報告製度,並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九條 舉報處理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複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準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
(二)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
(三)在調查核實結束後10日內,除無法聯係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十條 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者,獎勵1000元至1萬元。對舉報安全生產違章違規違紀行為者,獎勵100元至1000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元至5000元;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至1萬元;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萬元至2萬元;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萬元。
第十一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麵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三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並報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納入同級財務預算。
第十五條 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並為其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十六、管理人員下井及領導帶班製度
第一條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安全管理,強化現場指揮,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製止違章違紀現象,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礦長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全麵負責。礦井每班必須有煤業投資公司(煤礦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帶班下井,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第三條 采煤、掘進、通風、維修、機電、運輸作業,必須由井區隊領導(區隊負責人、副職、技術員)帶班作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第四條 各級管理人員,要經常下井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研究解決井下存在的問題,發現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礦、科、區(隊)領導下井帶班次數
1、煤業投資公司正職每月不少於5次,副職每月不少於6次,副總工程師每月不少於7次。
2、機關部室正職每月不得少於3次,副職每月不得少於4次。
3、基層區(隊)行政正職每月不得少於9次;副職每月下井跟班次數不得少於18次。
第六條 各級管理人員入井次數
(一)總經理、黨委書記每月下井不少於3次,公司分管安全、生產、技術副職每月不少於4次,副總工程師每月不少於5次,其他公司領導每月下井不少於3次。
(二)公司機關行政部室正職每月不少於6次,副職每月不少於7次,科級及以下人員不少於8次;黨群部室正職每月不少於3次,副職每月不少於4次,科級及以下人員不少於5次。
(三)各礦礦長、黨委書記每月下井不少於6次,分管安全、生產、技術的副職每月不少於7次,副總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於8次,其他礦級領導每月下井不少於6次。
(四)礦級機關行政部室正職正職每月下井次數不少於9次,副職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10次,科級及以下人員不少於11次;黨群部室正職每月不少於5次,副職每月不少於6次,科級及以下人員不少於7次。
(五)區隊正職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12次,區隊副職每月下井次數不得少於18次。
第七條 入井檢查和入井帶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各級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要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第一責任,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巡視檢查,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隱患,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二)公司領導、機關生產係統管理人員,要經常下井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井下存在的實際問題,除完成規定下井次數外,如井下遇有巷道貫通、回采工作麵初次放頂、排放瓦斯、揭露煤層、處理火區、探放水、過斷層等情況,公司領導及有關生產係統管理人員要及時到現場指導,確保安全生產。
(三)礦長、區隊長是礦、區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下井帶班人員要協助礦長、區隊長對當班安全生產負責。礦井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問題,帶班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長、井(區)隊長報告。礦井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在追究礦長、區隊長責任的同時,追究當班帶班人員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煤礦必須建立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帶班下井的個數、在井下工作時間、帶班下井的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第九條 煤煤業投資公司帶班下井時,其領導姓名應當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煤煤業投資公司每月帶班下井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應當在煤礦公示欄公示。
第十條 煤礦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煤煤業投資公司升井後,應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進行登記,並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安全監管部門對下井檢查帶班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公司及各礦每月考核一次下井檢查帶班情況,並將其納入績效考核、評先選優的一項重要內容。
十七、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員工的操作行為,提高操作水平、工作效率和工程質量,避免違章作業,減少人身、設備和財產損失,保障安全生產,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公司總工程師對安全操作規程的審核、修訂、貫徹、執行、考核全麵負責,各職能部門按分工對安全操作規程每五年進行一次修訂。
第三條 礦級單位總工程師每年對安全操作規程組織一次審核,進行局部修正。各部門每年按分工對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考核。
第四條 區隊每季對安全操作規程組織一次考試,班組內部對崗位正規操作執行情況進行相互檢查糾正,各崗位人員必須掌握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並做到熟練操作
第五條 要分別製定各種崗位操作規程,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準,明確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和危害。
第六條 各工種具體分布
(一)采煤:采煤機司機 、采煤機維修工、液壓支架工、打眼工、爆破工、攉煤工、回柱放頂工、單體液壓支柱支護工、轉載機司機、破碎機司機、乳化液泵站司機、乳化液泵站維修工、端頭及出口維護工、質量驗收工等。
(二)掘進:掘進機司機、掘進機維修工、打眼工、爆破工、架棚支護工、錨杆錨索(網)支護工、錨杆拉力檢測工、混凝土噴射工、混凝土攪拌機司機、砌镟支護工、蟹爪式裝煤機司機、氣腿式鑿岩機打眼工、反井鑽機司機、質量驗收工等。
(四)機電、運輸:鍋爐水處理工、司爐工、井下變配電工、膠帶輸送機司機、裝卸載司機、水泵司機、中央變電所配電工、35KV變電所值班員、充電工、空氣壓縮機司機、通風機司機、主提升機司機、鋼絲繩檢查工、絞車維修工、機修工、小型電器管理工、電纜管理工、電氣管理工、礦井水處理工、電修工、機械安裝維修工、電氣焊工、礦車維修工、烘爐工、車工、電機車司機、給煤機司機、刮板運輸機司機、信把工、無極繩絞車司機、無極繩絞車跟車工等。
(五)通防:防塵工、測風測塵工、通風工、瓦斯抽放工、瓦檢員、束管監測工、安全監測工、製氮車司機、便攜儀維修工、氣霧阻化工、注漿工等。
(六)火工品管理:爆破材料管理員、放炮員、爆破材料運輸工等。
(七)其它:地質工、測量工。
第七條 安全操作規程編製依據
(一)現行的國家、行業安全規程、技術標準和設計規範等;
(二)公司有關安全管理製度、標準和規範;
(三)設備的使用說明書、工作原理資料以及設計、製造資料;
(四)曾經出現過的危險、事故案例及本項操作有關的其它不全因素。
第八條 安全操作規程編製內容
(一)上崗條件,包含:培訓和持證上崗、專業知識和技能要求。
(二)檢查準備,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檢查、機器設備和環境應該處於什麼狀態、應該做哪些調整、準備哪些工具等。
(三)正常操作和注意事項,包括:操作先後順序和方式、正常操作程序、操作過程中機器設備狀態、操作過程需要進行哪些測試和調整、操作人員所處位置和操作時規範姿勢、操作過程中有哪些必須禁止的行為,明確各工序、各環節的操作標準和達到標準的注意事項。
(四)收尾,包括;正常停機的操作程序,設備清掃、現場清理。
第九條 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學習操作規程,並進行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調換工種後應重新學習考試,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
第十條 特種從業人員必須做到持證、持卡上崗,並且熟知本崗位操作標準。對現場抽查應知應會差者或違反操作標準作業者,責令其下崗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強化對各崗位、各工種人員操作行為的監督考核,形成閉環式的管理機製,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監督考核責任製,加大監督考核力度,確保職工規範操作。
十八、勞動定員管理製度
第一條 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規範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優化勞動組織,防止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生產,遏製煤礦重特大事故,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勞動定員管理和標準編製的原則
(一)堅持保證安全生產的原則。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符合煤礦客觀實際,反映出合理和相對穩定的生產勞動組織結構及其變化,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二)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必須立足於努力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優化勞動力配置,挖掘各工種內部潛力、提高工時利用率,合理減少工人作業時間和降低工人勞動強度。
(三)堅持嚴格按定額定員管理的原則。必須對凡有定額標準的作業項目都要按定額編製定員,凡是能夠計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組或工種崗位都要有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
第三條 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機構設置及人員編製
(一)公司機關部門與基層單位職權劃分清晰,終端責任明確,不要求上下對口。各級機關黨群和經營管理部門可綜合設置,安全生產技術部門原則上實行專業化管理。
(二)采掘隊根據煤炭賦存條件及開采工藝水平、生產係統情況,設置定員標準,采煤隊一隊一麵,采煤、掘進原則上實行集中生產。
(三)對機電、運輸、通風等井下輔助係統的班、隊進行整合、縮編,減少區、隊、班建製,簡化運轉流程,提高集中度。
(四)作業班要依據生產流程管理,按照有利於安全生產,有利於作業班自主管理,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的要求設置定額標準。
(五)煤礦實行二級管理(礦、隊兩級管理層次)。隊要直接管理到各作業班,中間不準設大班、組等夾層。原則上100人以下的不設隊級編製。
(六)各單位管理人員指數原則上控製在員工總數的10%以下。
(七)規範原煤生產單位礦副總設置,30萬噸/年以上礦設置副總3人跟班。
(八)公司機關各部室處主任外實行專責製,礦級單位各部門實行一科一長製。
(九)隊級管理人員控製在4人以下,井下跟班的副隊長可增加1-2人。
第四條 明確專人負責勞動定員管理工作。煤礦企業的人力資源或勞動工資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勞動定員管理,專職做好勞動定員標準編製及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五條 製定勞動定額定員標準。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勞動定額定員管理的規定和要求,製定科學、合理、平均先進和可操作的勞動定額定員標準。
第六條 嚴格落實勞動定額定員標準。煤礦企業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定員標準配備作業人員,嚴格按定員組織生產。建立各級勞動定額定員考核辦法。
第七條 煤礦企業應利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加強入井人員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員管理監測係統,及時準確掌握入井人數和入井人員的工作區域。
第八條 實行“限員掛牌”製。煤礦企業要實行“限員掛牌”製,煤礦在井口、采區及采、掘工作麵現場要設牌板,真實標明核定的每班作業人數和實際每班作業人數。
十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製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關於《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國務院根據造成的死亡人數、重傷人數及直接經濟損失,將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生產安全事(以下簡稱事故)是指所有死亡和列級工傷、非傷亡事故。其中工傷事故和非傷亡事故分級如下:
(一)根據人體損傷嚴重程度工傷事故由重至輕依次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重傷三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傷三級;輕微傷一級、輕微傷二級,共八級。
(二)在煤礦生產活動中,造成生產中斷、設備損壞、瓦斯超限或突出、頂板冒落等,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通稱為非傷亡事故,非傷亡事故分為三級。
第四條 公司、礦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全麵負責。現場人員負責事故報告,各級調度負責事故逐級上報,安全監察部門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第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六條 事故報告
(一)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跟班人員、班組長、安全員、在崗人員)立即報告礦通防部、安全信息值班室,並迅速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現場人員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時間、地點、經過、傷亡情況、采取措施。
(二)礦調度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通知礦長、安全副礦長、值班人員、相關副職(副總)及部門,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安全信息室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通知安全監察處,安全監察處迅速組織人員趕往事故現場,進行搶險救災或現場勘察。
(三)發生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輕傷、重傷、死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在30分鍾內,礦調度應將事故情況上報公司通防部,礦級單位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隊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初步原因分析、采取措施、事故控製情況。
(四)公司調度接到非傷亡事故、輕傷、三人以下重傷事故報告後,立即通知安全監察部和相關部門,安全監察部組織人員,趕往事故現場勘查認定。接到三人及以上重傷、死亡報告後,立即通知公司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值班人員、相關副職、安全監察部等相關部門。安全監察部迅速組織人員趕往現場,參加事故搶救、勘查、處理工作。
(五)發生死亡事故,公司安全監察部應當於1小時內上報至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赤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司上報事故報告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發生時間、發生地點、現場情況、簡要經過、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彙報生產安全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應當及時補報。
第七條 事故調查
(一)二級、三級非傷亡事故和輕傷事故、三人以下重傷事故,由事故單位組織調查。一級非傷亡事故、三人及以上重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監察部門組織調查。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監察部協助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事故調查組成員條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麵的專長,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三)事故調查組履行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調查報告包括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第八條 事故處理
(一)輕傷、重傷事故及50萬元以下非傷亡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依據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處罰辦法對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二)死亡事故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非傷亡事故,由公司依據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處罰辦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如有上級機關進行行政處罰時,取上限執行,不重複罰款。
(三)公司、礦級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事故處罰決定,嚴格執行“四不放過”原則,做到嚴肅認真,公開、公正、公平。
第九條 事故結案
(一)由公司或者各單位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安全管理部門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二)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按照一案一宗原則立案存檔。
(三)辦理工傷審批手續時,由事故發生單位向公司提交工傷申報材料,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登記,社會保險部門負責辦理。
二十、爆炸材料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礦用爆炸材料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員工生命、企業財產安全,根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必須嚴格執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
第三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爆破材料的儲存、保管、運輸、發放、使用、銷毀等安全管理全麵負責,公司及各單位安全監察部門設一名專職爆炸材料管理人員。
第四條 公司、各單位均要成立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
(一)領導小組定期組織爆炸材料安全質量大檢查,公司每季、礦每月、區隊每旬檢查一次、隊班班檢查,及時排查整改隱患和問題。
(二)公司爆炸材料領導小組每季、礦每月必須召開一次專業會議,總結爆炸材料管理和使用情況,同時布置下一步工作,必要時應下發紀要。
(三)領導小組貫徹落實“積極預防、從嚴管理、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爆炸材料管理方針,不斷提高煤礦爆炸材料管理水平。
第五條 爆炸材料裝卸、運輸
(一)地麵運輸爆炸材料時,必須配有專職司機、專用汽車、專職押運員,並嚴格執行《爆破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運送爆破材料的有關規定。
(二)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內運送爆炸材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出車前必須經過詳細檢查,按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車廂內不得載人。
2、運送爆炸材料的機動車輛,車廂不得用欄杆加高,並必須插有“危險”字樣的黃旗。夜間運輸時,車輛前後應有標誌“危險”的信號燈。
3、運輸雷管、硝化甘油類炸藥時,裝車高度必須低於車廂上緣100mm。爆破材料應用帆布覆蓋、捆緊。裝有爆破材料的車輛,嚴禁在車庫內逗留。
4、運送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行車,在能見度良好時,車速不得超過40km/h,能見度低時,車速不得超過20km/h。
(三)爆炸材料運送到達地點後,押運員必須按接收單位所提計劃量在指定地點卸貨,實行三聯單交接手續,互相簽字蓋章,嚴禁未經清點即行入庫。
(四)爆炸材料裝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卸爆破材料要盡量在白天進行,裝卸地點應懸掛紅旗和警告標誌,由專人負責裝卸,同時設置警衛,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地點。
2、裝卸人員嚴禁攜帶發火物品,裝卸爆炸材料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摩擦、撞擊、拋擲,保證原包裝完好無損。
(五)在井下或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 爆炸材料儲存保管
(一)爆炸材料必須儲存在專用爆炸材料庫(發放峒室)內,專用爆炸材料庫(發放峒室)必須按國家規定設置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二)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經公安機關頒發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民用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並配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和庫房管理人員。安全員、庫管員必須由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業務的人員擔任,並持證上崗。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製度、崗位安全責任製度,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製度,收發(清退)、發放(支領)製度,爆炸材料必須登記,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四)儲存爆炸材料的數量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不得超過設計(核定)儲存容量,對性能相抵觸的爆炸材料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它物品。
(五)爆炸材料庫內儲存空間應利於行走,搬運方便,爆炸材料應按標準擺放,做到整齊、穩固,庫房內必須鋪墊木版,雷管峒室必須鋪墊絕緣膠版,保持室內清潔衛生,通風良好。
(六)報廢、變質的爆炸材料應單獨存放,定量定時銷毀。
(七)炸藥、雷管運到作業地點後,必須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嚴禁亂仍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避開導電體,並放到爆破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第七條 爆炸材料防火、警衛
(一)井上、下爆炸材料庫(發放峒室)的防火、警衛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二)爆炸材料庫(發放峒室)都必須配有安全員,負責庫房安全警衛工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安全員、庫管員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交接手續清楚。
(三)爆炸材料庫(發放峒室)都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火設備和器材。地麵爆炸材料庫必須安裝報警裝置和防雷電裝置,並保證靈敏可靠。
(四)爆炸材料庫必須按有關規定設置照明,地麵爆炸材料庫庫管員使用取暖設施必須符合消防火規定,嚴禁穿鐵釘鞋和化纖衣服進入庫房,嚴禁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
(五)地麵爆炸材料庫周圍不能有雜草,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庫區內禁止明火。
第八條 爆炸材料銷毀、處理
(一)報廢的爆炸材料必須登記造冊,記錄清楚。
(二)庫房內存放的報廢炸藥達到100kg,報廢雷管達到500發,必須報當地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銷毀書麵申請報告應說明銷毀炸藥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時間和地點,並製定專門安全措施,報請公司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後放可銷毀。
(三)銷毀工作必須在白天進行,禁止在夜間、雨天、霧天和三級風以上的氣候條件下進行。每次銷毀的數量不得超過銷毀場地所允許的最大數量。
(四)銷毀前必須將銷毀場地及四周的易燃物、雜草和碎石等清理幹淨,並設好安全警戒,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警戒區內。
(五)爆炸材料銷毀申請報告應確定點火起爆位置、掩蔽區域,規定掩蔽、起爆、解除警戒及緊急停止起爆的信號。銷毀工作要設總指揮、觀察員、起爆員等。
(六)每次起爆前要發出信號,待人員清理完畢、隱蔽後方可點火起爆。每次起爆完畢至少要停留15分鍾後,方可到現場檢查銷毀情況。對殘留的爆炸材料,必須集中起來進行二次銷毀。
(七)銷毀爆炸材料時必須有公安、安監部門人員參加,待工作完畢後應以書麵形式報給公司爆炸材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 爆炸材料支領、清退
(一)火藥、雷管及其它起爆材料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持爆破資格證、火藥、雷管(三聯單)支領票,同時必須攜帶爆破物品支領卡(此卡可集中保存在連隊)申請支領。三聯單支領票分別由使用單位(連隊)、爆破工、庫管員存留,三聯單支領票必須由當班隊長開據與爆破工同時簽字,票麵寫明支領計劃數額,不得塗改,經庫管員審驗簽字後方可支領(發放)。
(二)雷管不導通或導通不合格的,無號或編號字跡不清的,包裝管體或連接部位及腳線不合格的,變質和性能不詳的爆炸材料不得發放。
(三)發放爆炸材料時,必須詳細登記炸藥種類、數量(以kg計)和雷管種類、數量(以個計),並逐個登記雷管編號(如0—××)。
(四)當班剩餘的爆炸材料(包括火藥、雷管等)必須由現場負責人(班、組長)在爆破工持有的支領小票上核準簽字,由爆破工交回爆炸材料庫,再經庫管員核實入庫存放,清退的雷管要逐個登記編號(如某段××發),庫管員、爆破工應同時在清退台帳上簽字。
(五)退庫存放的炸藥、雷管必須重新登記入庫手續,再次支領時,爆破工必須同時持爆破操作證、清退小票支領,並在支領、清退台帳上簽字。
(六)爆炸材料管理必須做到帳物相符、日清月結。
第十條 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及起爆材料加工(裝配)
(一)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導通、編號人員必須經培訓、熟知各種電雷管的構造和性能,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從事此項工作。電雷管出廠時均有統一編碼的,可不再重新編號。
(二)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在發給爆破工前,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嚴禁發放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三)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必須在獨立的操作室進行,有專門的工作台和安全防護裝置,工作台及周圍地段需鋪設軟質絕緣材料。
(四)起爆材料加工(裝配)應在爆炸材料庫區的專用加工房內進行,嚴禁在爆炸材料存放間、住宅和爆破作業地點加工。
(五)起爆材料加工(裝配)必須在桌麵帶有突起邊緣並鋪厚度大於3mm的膠皮墊上的專用桌上操作。桌麵上存放加工的雷管數量不得超過100發,且應放在帶蓋的木盒裏。操作人員手中隻準拿一發雷管。加工時,桌麵上不得放置雜物和無關的工具,加工房內存放的雷管及導火索數量不得超過所需加工數量。
(六)裝配起爆材料和信號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偏、破損、鏽蝕、加強帽歪斜、雷管內有雜物的嚴禁使用。
第十一條 爆破作業
(一)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等有關爆破的規定。
(二)井下爆破工必須由經過專門安全技術培訓、持有合格證的專職爆破工擔任。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三)井下爆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裝配引藥必須在安全地點,且符合質量要求,必須按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
(四)爆破前,必須由班組長親自布置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警戒,凡是通往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口處都要設置警戒,並拉繩和掛牌。未得到解除警戒通知時,警戒人員不得擅自離開。爆破警戒安全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
(五)裝藥炮眼必須使用水炮泥,同時用炮泥填塞。無填塞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炮眼嚴禁爆破。
(六)井下爆破作業,嚴禁在一個炮眼中使用兩種不同品種的炸藥,禁止裸露(含糊炮)爆破。處理瞎炮必須按規定執行。
(七)裝藥前,工作麵應灑水,淺眼爆破時離工作麵10m範圍內的巷道空間和表麵都要灑水,深孔爆破時離工作麵30m長範圍內的全部巷道空間和表麵都應灑水。
第十二條 爆炸材料管理獎懲
(一)爆炸材料在儲存、運輸(包括領、退)、管理與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到“誰主管誰負責”。凡違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規程》、《爆炸材料管理製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二)爆炸材料庫(發放硐室)的儲存量不得超出公安機關核準的最大儲存量。凡超量儲存者,罰礦長、區隊長、庫管員500-1000元。
(三)從事爆炸材料押運、保管、起爆材料裝配、導通、編號人員、爆破工必須持證上崗,不持證上崗的罰款500-1000元。不得指派未經專門培訓的無證人員從事爆破作業,否則罰款指派者500-1000元。
(四)電雷管不經全電阻檢測導通發放使用,罰庫管員100-200元。
(五)采掘工作麵爆破作業不按規定設置爆炸材料箱或爆炸材料箱不上鎖,罰責任者200-500元。爆破工不使用炸藥兜、雷管兜,罰款100元。炸藥、雷管亂扔亂放,罰款500-1000元。
(六)爆炸材料因管理不善,帳、物不符、丟失,造成事故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管理者及領導的責任。
二十一、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製度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危害,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護煤礦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以下簡稱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危害因素:
(一)粉塵:煤塵、岩塵、水泥塵等;
(二)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
(三)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等。
第三條 各單位是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必須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依法監督的要求開展工作。
第四條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一)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董事長
副組長:分管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副總經理、工會主席
成 員:工會副主席、安全監察局長和總工程師,人力資源部、生產建設部、機電部、通防部、工會、委托醫院院長及各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監察部,辦公室主任由安全監察部部長分兼任,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單位要成立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的專(兼)職職業危害防治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 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職責
(一)職業危害防治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部署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2、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危害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4、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不宜從事本崗位的員工,要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5、組織職業病患者診療。
6、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落實部門按期限解決。
7、開展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8、履行《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董事長職責
1、是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方麵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製,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3、健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人員。
4、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聽取職工對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5、組織召開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彙報,研究和製定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6、根據“三同時”原則,公司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7、組織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決定有關責任人按規定予以處理。
(三)副總經理的職責
1、在董事長的領導下,對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2、 組織製定(修改)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製度,並督促執行。
3、根據公司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與各單位專職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職責。
4、製定公司年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
5、組織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方麵宣傳教育與培訓。
6、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或獎勵,對違規和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
7、經常檢查全公司和各部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製定整改措施,並且要求部門或單位按期整改落實。
8、經常聽取各部門、各單位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職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彙報,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工會主席職責
1、負責管理員工職業健康體檢、職業病診斷、治療等相關工作。
2、組織員工代表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對員工反映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問題,積極與行政領導溝通,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4、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建議或改進意見
(五)公司職能部門的職責
在公司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監職業危害防治督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督促有關按期完成各項工作
1、安全監察部
(1)負責監督檢查職業危害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執行情況。
(2)開展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組織應急救援。
(3)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檢查,負責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處理。
(4)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建立檔案。
2、人力資源部
(1)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工作,總結推廣職業危害防治先進經驗。
(2)負責協調職業病傷殘度等級鑒定、工傷保險、工傷賠償管理工作。
(3)審批個體防護用品的計劃,監督勞保用品發放、使用工作。
3、生產建設部
(1)審查礦井建設、技術改造、工藝改進設計,對職業危害防治進行預評價,並對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提出修改(完善)建議。
(2)審核采掘作業規程,製定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治措施,提供生產過程中職業危害防控的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
(3)編製采掘工種的操作規程,對各工種安全防護提出具體要求,對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4)對礦井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維護、保養、檢修,確保職業危害防護設有效運行。
(5)負責項目工程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工作,並取得驗收批複文件,保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按“三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機電部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單位編製機電運輸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對製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通防部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工作,指導編製”一通三防)設備操作規程,對製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委托醫院負責開展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治療康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負責建立全員健康檢查檔案。
7、工會負責設置職業危害告知公告,參加職工職業危害事故的查處,參加職工危害防治工作的考核、獎罰,及時糾正侵害員工職業衛生保障的行為。
(六)各單位負責人職責
1、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認真貫徹落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製度和工作措施。
3、負責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工作。
4、嚴禁組織違章、冒險作業。監督職工嚴格按安全規程、作業規程、操作規程作業(操作),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製止違章作業(操作)。
5、定期對單位的設備、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采取措施及時解決。
6、發生職業危害事件時,迅速上報,並及時組織救治。
7、負責管理職業危害年度申報工作。
第六條 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評價生產勞動過程中勞動條件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提高改善勞動條件的措施,積極控製和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二)工作目標
1、降低職業病的發生(千人職業病發生率0.8以下)。
2、職業危害監測覆蓋率100%,職業危害因素達標率99%以上。
3、職工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率、職工教育培訓覆蓋率、職業衛生檔案建檔率100%。
4、職業病查體率、病人治療率、妥善安置率100%。
5、工傷保險覆蓋率100%,勞動合同簽訂率100%。
(三)編製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管理部門的指示、要求。
2、針對職業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員工體檢、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的改進措
3、生產工藝的改進,員工的合理化建議。
(四) 編製內容包括計劃項目、實施時間、實施部門和經費預算。其中計劃項目主要有以下方麵:
1、 生產場所改造,生產工藝改進,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職業危害防治警示標識及宣傳培訓。
3、 工作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員工健康監護, 職業病人診療。
(五)實施方案
1、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領導機構,負責製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2、為規範和加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效控製各生產崗位的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建立健全各種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製度。
3、加大塵毒、噪音、“一通三防“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投入力度,在生產過程中,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用的監督管理。
4、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現場配備急救用品、衝洗設備,開辟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5、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為入井人員配備工作服、工作鞋、礦帽、礦燈、防塵口罩、自救器等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員工對職業危害有效防治。
6、現場監測檢查
(1)按規定對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噪音進行日常檢測工作,同時定期進行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2)采用監測監控設施實時在線監控作業環境中的粉塵、一氧化碳和瓦斯氣體等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程度,超過限值時,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
(3)監測隊按規定對職業危害設備儀器調校,通防工區每旬對“一通三防”設施對各揚進行一次全麵檢查,針對發現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進行治理整改。
(4)每年對職職業危害重大危險源進行評價,製定治理措施和改進方法,每月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專項安全大檢查,並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要求整改。
7、與在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同時簽訂職業危害告知書,設立職業危害因素公示欄,設置工作場所危害警示牌版。
8、定期開展職業衛生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使職工充分了解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控製措施。
9、委托有資質的醫院對職業病進行診斷、鑒定及治療康複,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10、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障職業危害防治經費,公司要加強職業危害防治費用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
11、按規定組織全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由人力資源部門和委托職業危害防治醫院分別建立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七條 職業危害告知
(一)各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二)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三)職工在已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簽訂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應向員工如實告知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四)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
(五)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學時。
(六)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應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費用由企業承擔。
(七)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工會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職業危害告知製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告知製度的落實。
第八條 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一)宣傳內容
充分利用宣傳欄、黑板報、廣播、電視等宣傳手段,大力宣傳《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識,增強職工防範職業危害的能力。
(二)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健康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三)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1、新職工在上崗前進行不少於4學時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外來的臨時工人,也要進行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培訓,確保其從事勞動時不受到危害。
2、所有在職職工應進行定期的職業健康培訓,每年不少於2學時。職工在調動崗位時,也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培訓,培訓後進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
3、所有的職業衛生培訓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日期、培訓內容、培訓老師、培訓地點,受培訓人簽名等。
4、培訓時必須製定詳實的培訓計劃,並經煤業投資公司批準後實施,采取集中培訓和個別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工作中采用“傳、幫、帶”的方式加強培訓。。
第九條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製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淨化係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二)各單位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要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員工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三)主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包括:綜合防塵設施(抑塵隔塵),礦井通風設施(除塵降溫稀釋有毒有害氣),有毒有害氣體抽放和監控設施。
(四)公司通防部、機電部,生產建設部、安全監察部負責所管範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單位負責所在單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護性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必須購置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產品,同時取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檢測報告等。
(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管理
1、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2、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5、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七)各單位要製定防護設施管理規章製度,落實管理、使用、維修責任,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
(八)各單位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防護設施安全檢查,帶班人員及安檢員在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九)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3、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製度;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十)各單位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否則不得使用
(十一)各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二)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複原狀。
第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
(一)本製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
(二)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職責
1、人力資源部負責製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監督各單位配備發放工作;各單位負責編製勞保用品配備發放計劃、經公司批準後執行。
2、公司安全生產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所管範圍勞動保護用品配使用情況,生產經營單位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製度,實行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工作製。
(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四)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五)勞保用品發放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審核調整一次,各單位應設有專(兼)職人員管理,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後,必須在勞保用品登記簿上登記。
2、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準後,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有領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持有領導批準的領料單才能領用。
(六)勞保用品使用
1、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不得上崗作業。
2、對於特種勞保用品(如防塵麵具、防塵口罩、安全帽等),應需放在勞保用品專用櫃,要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
第十一條 職業危害日常監測
(一)公司通防部和各單位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各單位設專(兼)職監測專業人員,負責日常檢測和管理工作。要求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以監測促防治。
(二)通防部組織開展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定期進行。各單位要建立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三)粉塵危害
1、作業場所粉塵接觸濃度管理限值判定標準如下:
粉塵種類 遊離SiO2含量(%) 呼吸性粉塵濃度(mg/m3)
煤塵 ≤5 5.0
岩塵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塵 <10 1.5
2、粉塵監測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如下:
類別 生產工藝 測塵點布置
回采工作麵 采煤機落煤、工作麵多工序同時作業 回風側10~15m處
司機操作采煤機、液壓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頂移刮板輸送機、司機操作刨煤機、工作麵爆破處 在工人作業的地點
風鎬、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麵順槽鑽機鑽孔、煤電鑽打眼、薄煤層刨煤機落煤 在回風側3~5m處
掘進工作麵 掘進機作業、機械裝岩、人工裝岩、刷幫、挑頂、拉底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m處
掘進機司機操作掘進機、砌镟、切割聯絡眼、工作麵爆破作業 在工人作業地點
風鑽、電煤鑽打眼、打眼與裝岩機同時作業 距作業地點3~5m處巷道中部
錨噴 打眼、打錨杆、噴漿、攪拌上料、裝卸料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5~10m處
轉載點 刮板輸送機作業、帶式輸送機作業、裝煤(岩)點及翻罐籠 回風側5~10m處
翻罐籠司機和放煤工人作業、人工裝卸料 作業人員作業地點
井下其他場所 地質刻槽、維修巷道 作業人員回風側3~5m處
材料庫、配電室、水泵房、機修硐室等處工人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地麵作業場所 地麵煤倉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3、呼吸性粉塵濃度監測應在正常生產時段進行,監測周期如下:
監測種類 監測地點 監測周期
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 采、掘(剝)工作麵 3個月1次
其他地點 6個月1次
定點呼吸性粉塵 1個月1次
粉塵分散度 6個月1次
遊離二氧化矽含量 6個月1次
4、粉塵監測人員及設備配備要求如下:
測塵點數量 測塵人員數量 測塵儀器數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地麵 ≥2人 ≥4台
(四)噪聲危害
1、作業場所噪聲危害判定標準: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
2、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小時的,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 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 dB(A)。
3、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五)高溫危害
1、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2、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3、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後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六)職業中毒
1、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如下:
化學毒物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氫H2S 0.00066
2、化學毒物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地點。采樣應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在不影響作業人員工作的情況下,采樣點要盡可能靠近作業人員,空氣收集器盡量接近作業人員工作時的呼吸帶。
3、氮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煤層有自燃傾向的,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七)各單位監測人員應當經資質認證合格的培訓機構培訓,持證上崗。不具備監測能力的項目,委托安全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測。
(八)公司每年委托有資質的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監測、評價報告存入職業衛生檔案,並向作業人員公布監測、評價結果。
(九)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時的要組織整改處理。
第十二條 職業安全健康監護
(一)本本製度所稱職業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二)公司是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負責。各單位應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製度,依法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三)依照本辦法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製定、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並保證所需要的專項經費。
(四)應當選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確保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身份的真實性。
(五)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六)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範圍:
1、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
2、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
(七)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九)應當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複查的,應當根據複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
(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勞動者進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1、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與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相關的不適症狀的;
2、勞動者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出現職業中毒症狀的。
(十一)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應當按照下表執行:
接觸有害物質 體檢對象 檢查周期
煤塵(以煤塵為主) 在崗人員 2年1次
觀察對象、Ⅰ期煤工塵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塵(以岩塵為主) 在崗人員、觀察對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聲 在崗人員
高溫 在崗人員
化學毒物 在崗人員 根據所接觸的化學毒物確定檢查周期
接觸職業危害作業退休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三)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麵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
(十四)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
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3、對需要複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
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十五)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 職業危害申報製度
(一)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向公司安全監察局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察部門,並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有關材料:
1.煤礦企業的基本情況;
2.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
3.煤礦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煤礦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紙製《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應加蓋公章並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資料一並上報。
(四)職業危害申報以煤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報工作。
(五)煤礦企業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煤礦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六)在申報過程中凡因個人工作失誤造成申報材料不準確,瞞報、漏報、遲報以及泄漏商業技術秘密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複製度
(一)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二)委托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職業病診斷
1、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及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執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之規定。
2、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3、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4、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職業史;
(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3)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4)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係的,應診斷為職業病。
(四)職業病鑒定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2、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3、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五)職業病治療康複
1、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
2、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4、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5、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6、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麵的救助。
第十五條 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
(一)職業危害防治經費,在《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第六條第十項“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中列支。
(二)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按規定進行工作場所衛生檢測、職工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
(三)職業危害防治費用由公司集中安排使用,專款專用。各單位每年11月申報年度建議計劃,公司計劃發展部牽頭,有關業務部室參加,對建議計劃進行研究審查,綜合平衡,經公司領導批準簽發下達正式下年度計劃執行。
(四)職業危害防治費用使用範圍:
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支出;
3、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支出;
7、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
(五)納入安全費用計劃的項目,必須單獨按月報送統計報表,要求每月底將報表一式三份報計劃發展部、安全監察局和相關部門(機構)。
(六)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由工傷社會保險承擔。
(七)各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製度
(一)各單位、人力資源和安全監察部門要建立健全所管轄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檔案。做好檔案的連續保管,並及時歸入檔案室。
(二) 委托職業危害防治醫院醫院負責建立和保管公司全體員工(包括勞務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三)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1、職業病防治責任製文件;
2、職業衛生管理規章製度、操作規程;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6、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7、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0、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複文件;
11、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複文件;
12、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四)委托職業危害防治應當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曆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資料;
5、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權查閱、複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六)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七)條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移交保管。
第十七條 職業危害檢查及獎懲製度
(一) 檢查要求
1、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每季度檢查一次。
2、各單位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人員每月檢查一次。
3、區隊負責人對本區隊作業範圍內,每周檢查一次。
4、各級檢查部門在日常動態檢查中,都要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二)檢查內容
1、各項職業危害製度執行落實情況。
2、總體衛生狀況,防護設施運行情況,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運行情況,工人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工人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檢查結束後要落實隱患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
(三)煤礦職業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職業危害事故、較大職業危害事故、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和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四類。
1、一般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較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 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0人以上。
(四)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五)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權限按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作業場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一)作業場所煤塵防治
1、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係統。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於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於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並設有備用水池,其貯水量不得小於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防塵管路應鋪設到所有可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管道的規格應保證各用水點的水壓能滿足降塵需要,且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
2、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用濕式鑽眼,衝洗井壁巷幫,使用水炮泥,爆破過程中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3、在煤、岩層中鑽孔,應采取濕式作業。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時,可采取幹式鑽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於95%,並確保捕塵、降塵裝置能在瓦斯濃度高於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
4、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鑽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出煤時應當灑水降塵。
5、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低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4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並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除塵器抽塵淨化。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高壓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掘進機掘進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係統,並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製。
6、采掘工作麵回風巷應安設至少2道自動控製風流淨化水幕。
7、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麵帶式輸送機走廊,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
8、錨噴支護防塵。打錨杆眼應實施濕式鑽孔。錨噴支護作業時,沙石混合料顆粒的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濕。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2道以上風流淨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采用除塵器抽塵淨化。
9、轉載及運輸防塵。轉載點落差應小於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各轉載點應實施噴霧降塵(噴霧壓力應大於0.7MPa)或采用密閉塵源除塵器抽塵淨化措施。在裝煤點下風側20m 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淨化水幕。
(二)作業場所噪聲防治
1、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井工礦的風動鑿岩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鑽、乳化液機、采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
2、井工礦在通風機房室內牆壁、屋麵敷設吸聲體;在壓風機房設備進氣口安裝消聲器,室內表麵做吸聲處理;對主井絞車房內表麵進行吸聲處理,局部設置隔聲屏;在巷道掘進中應使用液動鑿岩機或鑿岩台車;在采煤工作麵應使用雙邊鏈條刮板輸送機。
(三)作業場所高溫防治
1、應當實行通風降溫,采取減少風阻、防止漏風、增加風機能力、加強通風管理等措施保證風量,並采用分區式開拓方式縮短入風線路長度,降低到達工作麵風流的溫度。
2、局部熱害嚴重的工作麵應采用移動式製冷機組進行局部降溫;非空調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溫度的,應采用空調降溫。
(四)作業場所中毒防治
1、加強礦井通風,采用通風的方法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以下;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
2、工作麵采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後作業。盲道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密閉或用柵欄隔斷,並設立警示牌。
3、煤礦井下實施爆破後,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風機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大於5m,加強通風增加工作麵的風量,及時排除炮煙。人員進入工作麵進行作業前,必須把工作麵的炮煙吹散稀釋,並在工作麵灑水。爆破時,人員必須撤到新鮮風流中,並在回風側掛警戒牌。
二十二、煤礦職工工傷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工工傷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各單位和職工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避免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當職工發生工傷時,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
第三條 公司及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職工工傷保險管理負責,各級單位要把工傷管理工作(輕、重傷率)納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第四條 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工傷及檔案的管理。
第五條 職工工作負傷治療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到就近醫療機構急救的,應當在急救醫療機構出具傷情穩定證明後5日內轉往協議醫療機構就醫。
第六條 職工在工作中發生事故,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醫療費用;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不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追回。
第七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八條 工傷登記與備案
(一)職工因公受傷時,負傷人或現場人員立即報告現場負責人,傷情嚴重時還應立即向礦通防部、安監部門、事故單位彙報。彙報內容包括工傷時間、地點、傷者姓名、用工性質、事故概況、受傷部位及傷情、彙報人姓名等。
(二)礦通防部接到工傷事故彙報後,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領導、部門彙報,礦調度在30分鍾內應將事故上報公司通防部,並作記錄。
(三)礦安監部門接到工傷事故彙報後,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必須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勘察事故現場,並作詳細記錄。
(四)公司調度接到工傷事故彙報後,立即通知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領導、部門彙報,並作記錄。安全監察部立即組織人員,趕往事故現場進行勘查認定。
(五)相關業務部門接到工傷事故彙報後,應及時了解受傷職工傷情和救治情況,對於重傷人員,應同工傷保險協議醫院或就近醫院聯係,為受傷職工的救治提供方便。
(六)參保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受傷後,輕傷或確診為職業病的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重傷或死亡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通過電話或傳真等形式向工傷保險部門進行備案。
(七)參保單位職工發生事故受傷後,事發單位應於5個工作日內書麵向工傷保險部門備案,備案內容:事故單位、事故地點、事故發生時間、簡要經過、傷者姓名、性別、年齡、受傷部位及程度、救治醫院、救治情況等。
第九條 工傷認定
(一)根據屬地原則,職工工傷事發單位應向由本單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工傷認定。工傷認定不收取費用。
(二)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四)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4、患職業病;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條情形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符合本條(三)款、(四)款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工傷認定申請表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七)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麵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
(一)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鑒定執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 16180-2006)。
(二)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鑒定申請
1、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向由單位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
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鑒定。
3、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4、申請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必須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四)工傷職工工傷醫療期滿鑒定達到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具有職業康複價值的,由協議醫療機構、職業康複機構提供職業康複服務。
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待遇
(一)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二)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複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停薪留職待遇
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七)生活護理費支付
1、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2、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八)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5、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一)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二)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
1、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2、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十三)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第十二條 監督管理
(一)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對各單位工傷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審批上報備案的工傷保險事故,紀檢監察審計部負責對全公司工傷管理工作紀律進行監察。
(二)違紀處罰
1、發生工傷事故(含職業危害)的單位未按按事故調查組、安監部門的處理意見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導致事故重複發生的,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罰。
2、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公司規定處罰。
3、依法保護員工舉報和控告工傷違紀行為,並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核查屬實後給予獎勵。
4、工傷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假報或重報工傷事故,謀取私利,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下崗或開除公職處分。
二十三 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製度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文件要求,規範公司各煤礦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工作,特製定《國電貴州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礦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製度》,希望公司所屬煤礦幹部認真執行。
一、交接班時間:
早班:8:30
中班:15:30
夜班:23:30
二、交接班地點:
井下中央變電所
三、交接班記錄填寫內容:
1.帶班人員姓名、職務、帶班的時間、班次和帶班地點;
2.當班隱患排查情況或“三違”處理情況
3.向接班人需要說明情況:
當班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下班需要注意的事項。
四、交接班記錄的管理:
1.各隊的記錄由本隊技術員管理;采區的記錄由安檢站管理;礦帶班交接班記錄由安質部管理。
2.礦和采區在一區架空人車機頭處的記錄由一區運轉隊在井下負責保存;二采區放煤絞車處的記錄由二采區機電隊在井下負責保存。
3.記錄在井下要妥善保存,不得撕扯記錄或在記錄上亂塗亂畫,發生記錄缺頁或塗畫現象,每頁罰責任單位100元。交接班記錄保存時間為一年。
二十四、領導帶班檔案管理製度
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文件要求,規範我公司各煤礦礦領導帶班下井工作,特製定《國電貴州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煤礦領導下井帶班檔案管理製度》,希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領導帶班下井檔案內容:
1.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交接班、舉報製度。
2.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
3.領導帶班下井記錄。
4.領導帶班下井考勤刷卡的紙質資料。
5.領導帶班下井工作計劃及其完成情況。
二、檔案管理責任
1.礦領導帶班檔案由調度室負責。
2.各科室領導帶班檔案由各科室安排專人負責。
3.各隊領導帶班檔案由隊技術員負責。
三、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1.礦、區、隊必須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
2.礦、區、隊必須安排專項人員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3.沒按上述要求進行檔案管理的每次罰負責人1000元。
二十五、事故反省製度
1、發生一級非傷亡及以上事故,要執行事故反省製度。
2、事故的主要負責人要向所在所在單位遞交書麵的《事故責任人反省材料》一份。
3、事故負責人反省材料內容主要有:
(1)從崗位責任上反省,反省自己崗位責任哪條沒履行到位造成事故。
(2)從事故致因上反省,分析造成事故的致因,找出自己的管理缺陷。
(3)從遵章守紀方麵反省,對照“三大規程”找出自己的行為都違反了哪些規定最終造成事故。
(4)從勞動技能上反省,檢查自己哪些技能掌握的不夠熟練造成事故。
(5)從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上反省,找出哪些方麵知識缺乏造成事故。
二十六、安全生產誠信檔案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落實我礦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各礦相關從業人員在煤礦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誠實守信”,防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推進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結合各礦實際情況,特製定《國電貴州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煤礦安全生產誠信檔案製度》,望各單位按此文件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一、建立安全生產承諾製度。每年一月份,各采區向礦、連隊向采區、班組向連隊、個人向班組應分別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同時,要建立健全與安全生產承諾製度配套的監督檢查、公示公告、安全誠信檔案以及安全誠信文化創建等相關製度和保障措施。
二、建立安全生產誠信考核管理製度。加強對各單位和個人安全生產誠信承諾履行情況的考核管理,確定考核內容、標準,定期進行考核。對於誠信等級高的單位予以表彰;對失信單位予以處罰,並對其進行重點監管監察;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責令公開檢查和處罰。
三、建立安全生產誠信監督製度。加強宣傳發動,在全礦營造誠信機製建設的良好氛圍,鼓勵全礦職工及新聞媒體對安全生產誠信度差的單位進行監督舉報。
四、建立安全生產黑名單製度。礦安質部根據各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和事故情況,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評定。對違規違紀、安全生產措施執行不到位、不得力、弄虛作假的,將其失信行為記錄在誠信檔案中,凡進入?°黑名單?±的單位,讓其承擔經濟、法律等方麵的相應責任。
二十七、安全生產承諾製度
一、為強化全體員工安全意識,深入落實安全責任,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確保安全生產,根據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國電貴州煤業投資公司安全生產承諾製度》,望按此文件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安全承諾內容
1、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製度和規定,做到“三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2、不違章指揮,不違章作業,不違反勞動紀律,抵製違章指揮,糾正違章行為。
3、主動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會報警、會自救、會互救,會熟練使用自救器、滅火器。
4、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即安全生產是承諾人的重要承諾內容之一。
安全承諾的範圍和程序
1、各級領導要以崗位安全職責為主要內容,帶頭落實安全承諾製度。
2、采區向礦、連隊向采區、班組向連隊、個人向班組應分別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
3、承諾人必須熟悉安全承諾內容,在安全承諾書上親筆簽字,並認真履行安全承諾,不允許他人代簽。安全承諾一式兩份,一份由承諾人隨身攜帶,一份由安質部存檔。
4、安全承諾書每年一月份簽訂,有效期為1年。
第二部分 生產技術管理製度
一、采掘工作麵工程質量管理製度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製定:《煤礦安全規程》、《貴州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及考核評級辦法》等。
二、適用範圍
為本標準規定了采掘工作麵工程質量的管理製度,適用於采掘工程施工、驗收過程的管理。
三、標準內容
(一)采煤工作麵工程質量管理製度
1.頂板管理
(1)堅持敲幫問頂製度,嚴禁空頂下作業。
(2)工作麵頂板不出現台階下沉,支架前梁接頂嚴實,無浮渣、不空頂。
(3)支架梁端至煤壁頂板冒落高度不大於300mm,冒頂高度大於2m以上的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4)不得隨意留頂煤開采,必須留頂煤,托夾矸(偽頂)開采時,必須有批準的專項措施。
(5)回采高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支架嚴禁超高使用或出現死架。
(6)不得采用頂板錨杆起吊、拖拽重物、吊掛鉤頭等,如確實需要,必須打專用起吊錨杆。
(7)工作麵上下兩巷中的各種監測儀器必須自覺愛護,不經技術部門同意不得隨意挪動或損壞,嚴禁人為破壞儀器設備及其導線。
(8)堅持做好礦壓觀測工作,每推進一個循環要對液壓支架壓力表進行一次讀數,並做好記錄,不得弄虛作假,礦壓觀測記錄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整理後,每月上報礦生產技術部1次。
(9)兩巷內的頂板離層儀按作業規程要求進行觀測,並掛牌管理。
2.工作麵支護
(1)工作麵支架按作業規程規定安裝測壓表,不得缺少和失效,發現缺少、失效必須及時補裝。
(2)支架初撐力不得低於規定值的80%(帶測壓表的支架)。
(3)采煤工作麵液壓支架必須升緊(按操作規程手把升不動)。
(4)乳化液泵站工作壓力≥30Mpa,乳化液配比濃度保證3~5%,並使用自動配比儀。
(5)液壓支架不竄液、漏液,不卸載,無外觀缺損,不符合以上規定的情況必須在檢修班處理完畢。
(6)支架要排成直線,其偏差不得超過±50mm,中心距偏差不超過±100mm。
(7)支架頂梁與頂板平行支設,不得出現“高射炮”、“低頭”現象,仰俯與工作麵前進方向頂板傾角<60。
(8)相鄰支架間不能有明顯錯差,高低差不超過側護板高度的2/3。
(9)相鄰支架不咬架(支架頂梁長度咬住1/3即視為咬架),不擠架、倒架,液壓支架間空隙不超過200mm。
(10)液壓管路不漏液,接頭必須使用標準U型卡連接。
3.安全出口與端頭支護
(1)工作麵端頭支護與上下煤幫間空頂寬度不大於0.5m。
(2)端頭支護單體支柱初撐力100KN(12.78Mpa)以上。
(3)要求進風巷支護裏端與工作麵放頂線一齊,回風巷可滯後0.6m。
(4)要按作業規程要求架設兩巷的切頂柱。
(5)兩巷頂板破碎有竄矸現象時必須采取擋矸措施。
(6)安全出口處人行道的寬度不得小於0.8m,由於刮板輸送機、液壓支架上串下滑造成人行道的寬度小於0.8m時,可采取掐接設備或刷幫的辦法進行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說明原因和整改期限。
(7)兩巷超前支護形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8)兩巷超前支護長度不小於20m,支柱初撐力50KN(6.5Mpa)以上。
(9)超前支護必須拉線打柱,偏差不大於±100mm。
(10)所有在用單體支柱完好,不漏液和自動卸載,不缺爪,不彎曲變型,無外觀損壞;在用的梁無變形、無損傷;嚴禁缺梁少柱。
(11)所有在用單體柱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使用防倒繩。
(12)單體支柱要迎山有力,迎山角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13)支柱鑽底嚴重時要穿柱鞋。
(14)要使用高度適合的單體柱,嚴禁出現超高、死柱現象。
(15)頂板破碎、出現構造時,必須按作業規程要求進行背頂。
(16)使用的支柱全部編號管理,牌號清晰。
(17)工作麵兩巷頂板錨杆的托盤螺母、錨索托盤(若相鄰側將來要沿空送巷可不卸)必須隨工作麵推進及時卸下,以利於老塘頂板能夠及時垮落,頂板條件差不宜卸時,要經過生產技術部進行現場認證。
(18)采煤工作麵的局部懸頂麵積超過10m2時要采取加強支護措施,超過50m2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采取打眼爆破強製放頂措施。
4.煤壁機道
(1)煤壁平直,與頂底板垂直。傘簷長度超過1m時,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層不超過150mm;中厚以上煤層不超過200mm;傘簷長度在1m以下時,最突出部分薄煤層不超過200mm,中厚以上煤層不超過250mm。
(2)工作麵割煤、移架後要及時伸出前探梁並打好護幫板,片幫較寬時應超前拉架,工作麵端麵距不得超過340mm。
(3)伸出前探梁或超前拉架端麵距仍超過340mm時,應按作業規程要求采取挑梁或架棚打柱的辦法護頂。
(4)采煤工作麵移溜子時距采煤機距離不得小於15m,溜子彎曲段長度不能小於12m。
5.兩巷與文明生產
(1)巷道淨高必須達到標準化和生產要求,兩巷最低淨高不小於1.8m,行人通道寬度不小於0.8m。因巷道底鼓、兩幫收斂、頂板下沉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要及時臥底、擴刷或挑頂。
(2)錨、網、帶支護的巷道,不得缺少托盤和螺母。
(3)錨、網、帶支護的巷道出現網兜、空幫、空頂現象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不得影響行人、通風等。
(4)采用木棚或金屬棚支護的巷道無斷梁折柱、無空幫、空頂。
(5)距采煤工作麵20m以內的鑽場或臨時水倉要提前進行加固支護。
(6)上、下兩巷及車場內無浮渣、雜物、積水(不得超過5m長,0.1m深)。
(7)材料、設備碼放整齊(橫放物料、設備外頭齊)並有正規材料標誌牌,材料碼放高度不超過巷道高度1/2,距軌道的距離不得小於0.5m,不同型號的材料設備必須分類碼放並采取防倒、防滑落措施。
(8)巷道管線按要求吊掛整齊、。
(9)兩巷水溝暢通無堵塞,水倉淤積深度小於0.3m,頂板淋水采取措施引入水溝、。
(10)軌道順槽的工字鋼、鋼軌、軌枕、道夾板必須回收。
(11)未經生產技術部書麵批準,不得擅自在兩巷開挖各種硐室。
6.煤炭回收與工作麵文明施工
(1)嚴禁架間掉矸壓埋管路及底座,支架間漏矸超底座(大立柱處)。
(2)不任意丟底煤,必須留時有批準的專項措施。
(3)工作麵內浮煤淨(工作麵在2㎡內浮煤平均厚度不超過30mm)。
(4)工作麵內無雜物。
(二)炮采工作麵工程質量管理製度
1.頂板管理
(1)工作麵控頂範圍內巷高不得低於1.8m,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2)工作麵頂板不出現台階下沉,否則每處罰款100元。
(3)工作麵機道梁端至煤壁的頂板冒落高度不大於200mm,否則每處罰款100元,情節嚴重的將按照冒頂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4)不準隨意留頂煤開采,若必須留頂煤、托夾矸(偽頂)開采時,必須有批準的專項措施,否則每項罰款500元。
2.技術管理
(1)堅持支護質量和頂板動態監測,有記錄資料,每班必須進行礦壓觀測工作,並做好觀測及處理記錄。
(2)堅持采煤工作麵班安全質量驗收製度,安全質量驗收表記錄齊全,不得弄虛作假。
(3)生產技術部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工作麵地質預報,並發到相關領導及施工單位。
(4)作業規程能貫徹有關技術政策和先進技術,並能結合實際,指導現場工作。
(5)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從編製、審批到貫徹有健全的管理製度;作業規程由礦技術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複審。
(6)作業規程中支護設計要根據礦壓觀測、地質資料等進行科學計算。
(7)工作麵安裝、初次放頂、收尾、回撤及過地質構造帶(斷層、薄煤帶等)、過老巷等必須有專項措施。
(8)所有支護材料有基礎台帳,對規格型號、供貨渠道、數量及合格證等均有記錄資料。
3.工作麵支護
(1)工作麵支柱初撐力不低於8MPa,隨機抽查20根,合格率不得低於90%。
(2)工作麵必須執行掛線開幫,支柱要成排成行,柱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排距偏差不得超過±100mm。
(3)工作麵及超前支護支柱、頂梁全部編號管理,牌號清晰,不缺梁少柱(備用梁柱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4)工作麵棚梁接頂嚴實,不空頂。
(5)工作麵連網合理,塑編網搭接長度150mm,每隔200mm用尼龍繩均勻纏繞連接好,且繩頭打死結;特別是老塘側做到擋矸有效,網孔不超過300mm×300mm;放頂煤時,老塘側塑編網不得出現刀割現象。
4.安全出口與端頭支護
(1)兩順槽自工作麵煤壁超前20m範圍內支架完整無缺,超前支護必須使用單體支柱配鉸接頂梁支護,鉸接梁要連接齊全;煤牆側距煤壁10m範圍內打雙排柱,10~20m範圍內打單排柱,鉸接齊全;超前支護20m以內巷高不低於1.6m, 20m以外淨高不低於1.8m,巷道管線吊掛整齊,人行側寬度滿足0.7m以上;因巷道變形、底鼓或頂板下沉,要及時擴刷或臥底挑頂,必須保證安全生產,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
(2)工作麵端頭按作業規程要求支護,工作麵運輸機頭、機尾、中間機頭房正確使用單體支柱及π型梁,並要求二梁七柱,工作麵正確使用單體支柱及π型梁,並要求二梁五柱。
5.回柱放頂
(1)用全部陷落法管理頂板的工作麵,控頂距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回風巷、進風巷與工作麵放頂線放齊,采空區冒落高度普遍不小於1.5倍采高,局部懸頂和冒落高度不充分,出現超過2×5m2範圍的采空區不冒落時,必須采取戧柱、抬棚或老塘打木垛加強支護或強製放頂措施。
(2)切頂線支柱數量齊全,支柱有力,擋矸有效;叢柱、戧柱、木垛等特殊支護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放頂時按組配齊水平楔,每組不少於3個。
6.煤壁機道
(1)工作麵煤壁平直,並與頂底板垂直,傘簷長度1m以上,突出部分不超過200mm,傘簷長度1m以下突出部分不超過250mm。
(2)工作麵要及時掛梁,破碎頂板要掏窩掛梁,懸壁梁到位,端麵距≤300mm,否則每根罰款50元。
(3)機道內頂梁水平楔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否則罰款100元。
7.兩巷與文明生產
(1)巷道必須達到質量標準化和安全生產要求,兩巷支護要可靠,無斷梁折柱、無空幫、空頂;支架完整,撐拉杆齊全,無彎曲變形梁及折柱,無空幫空頂。
(2)兩順槽內不準沒有計劃的亂挖、亂采,兩巷淨高不超過2.2m,情節嚴重的將按照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3)文明生產:1、巷道無積水(長5m,深0.1m );無浮矸、雜物;材料、設備必須掛牌碼放整齊,備用單體柱必須有防倒措施;采煤工作麵上、下兩巷管線吊掛整齊,間隔100mm,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否則每處罰款50元。
(4)臨時水倉不按通知施工的,不予驗收,並對隊長、技術員各罰款200元。
(5)施工圖板必須齊全,內容清晰、正確,懸掛整齊、位置恰當,便於觀看。
(三)開掘工作麵工程質量管理標準
1.各施工隊必須嚴格按照生產技術部下達的開工、複工、停工通知單及工程聯係通知單進行施工,否則所做巷道按無效進尺考核,人工費、材料費及其它輔助費用均由施工單位承擔。
2.各施工隊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圖和規程、措施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施工方案、支護形式或其它參數,需要改變時以生產技術部的書麵通知為準。
3.施工單位隊長、技術副隊長(技術員)要經常深入施工現場,及時掌握施工情況,若遇地質構造等異常變化,必須及時向礦生產技術部和礦分管領導彙報,以便采取措施。
4.物資供應
(1)凡因供應部門供應的材料不合格,施工單位不彙報而使用的,造成的後果由使用單位和供應或負責驗收部門承擔。
(2)供應部應及時向生產技術部提供建工材料、錨杆、網片、樹脂錨固劑、金屬支架等經有資質單位認證的產品合格證。
5.現場管理
(1)岩巷掘進要按規定畫輪廓線定眼位、導向打眼,噴漿按規定拉線(初噴除外,複噴時拱部三道、牆部兩道),複噴前要對巷幫(拱部)用水衝洗。
(2)由於人為原因如不按爆破圖表裝藥、打眼、封泥不實、封泥量不夠或連線失誤,造成爆破效果不好,要對當班班長、爆破工進行罰款。
(3)岩巷掘進由於人為因素造成爆破達不到光爆要求(眼痕率60%以上),超欠挖達300mm以上成形較差者,對跟班隊長、班長、驗收員進行罰款。
(4)巷道永久支護距迎頭距離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
(5)開拓巷道永久水溝滯後迎頭距離不得大於《作業規程》規定。
(6)施工煤巷不按規程或措施要求破頂破底的,所做的半煤岩巷、岩巷一律不予折算進尺,並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7)回采巷道非過斷層等特殊情況,必須按規程施工,不得任意留頂煤、底煤,頂煤(底煤)。
(8)巷道的淨斷麵尺寸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不符合要求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並限期整改合格。
(9)任何單位不得使用頂板錨杆起吊、拖拽重物、掛滑輪(鉤頭),凡需要起吊、拖拽重物、掛滑輪(鉤頭)的單位可另打錨杆。
6.技術管理
(1)錨杆、錨噴、錨網噴、錨網帶支護巷道:
1)錨杆安裝與巷道輪廓線的夾角:頂、拱部錨杆不得小於75°,幫部錨杆不得小於85°;當設計要求非垂直角度時,夾角誤差不得超出5°。
2)錨杆施工違反上述規定除執行罰款外,必須責令施工單位限期補打錨杆,由此導致的一切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3)錨杆托板應緊貼岩麵(托板三個角以上緊貼岩麵),螺帽必須上緊上牢,外露長度符合要求,所有構件齊全。
4)檢查時如發現錨杆少用錨固劑,按照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5)錨杆要按設計布置,間排距不得大於設計值的100mm。
6)使用錨杆時不得人為截短錨杆使用,一經發現,按照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7)錨杆數量不得少於《作業規程》的規定。
8)進行錨杆初錨力檢查和拉力試驗時,要全部合格,發現不合格的,除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外並要求進行補打。
9)錨、網、帶支護的煤巷每50米安裝一套頂板離層指示儀,頂板破碎時請示生產技術部適當加密,安裝時距迎頭的距離不得大於5m。
10)巷道掛網要嚴格按設計標準搭接(搭接寬度不小於100mm)和連接。網必須伸展、不得鬆弛。掛網不得露出幫頂。頂網和幫網必須連接且搭接寬度必須符合設計或作業規程規定;綁紮點間距必須符合設計或作業規程規定;網片搭接處的錨杆托盤必須將所有網片壓住。
11)噴射砼前,巷道斷麵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欠挖的必須處理,兩幫基底必須清除幹淨,按設計挖出基礎,而後用水衝洗岩麵後噴漿。
12)噴射砼時,噴頭按螺旋形運行一圈壓半圈的軌跡緩慢移動,一次噴射區段為1.5m-2.0m,噴頭距牆(拱)垂直距離0.8m~1.0m,風壓合適,回彈率低,並按先牆後拱的順序,牆部自上而下進行,拱部按拱底-拱肩-拱頂順序進行,且都要先凹後凸,相鄰段噴射砼接茬處要做成斜交接頭,其寬度為厚度的二倍;必須對噴漿回彈料進行回收。
13)噴射作業時要嚴格控製水灰比,水灰比符合規程要求,砼的表麵要平整,潮潤光澤,粘性密實性好,無幹斑或滑移流淌現象;不準露網、露筋和外露錨杆;錨噴巷道有基礎,不準穿裙赤腳。否則,每發現一次或一處罰款100元。
14)噴射砼的厚度不得小於設計厚度,砼的配比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並攪拌均勻。
15)鋼帶必須按設計長度使用,不得無故截、縮短鋼帶長度。
16)鋼帶間排距符合規定。
17)錨索施工要及時加壓,當班錨索當班加壓。
(2)頂板離層儀
1)所有采用錨網帶支護的煤巷都必須安裝頂板離層儀,頂板離層儀安裝的時間要求、位置要求作業規程中要有明確規定,施工中要嚴格執行。
2)頂板離層儀實行掛牌管理,每天觀測一次。牌板要保持幹淨,觀測記錄要及時填寫,不得出現錯誤現象,當發現頂板離層儀讀數有明顯變化時,必須及時向礦生產技術部彙報。
3)頂板離層儀的安裝必須用專用套筒安裝,方法正確。
(3)架棚巷道
1)架設支架,背木、竹笆或背網必須按設計要求背夠、背齊、背牢且均勻一致。
2)支架架好後,不得有空幫、空頂。
3)棚腿必須架在實底上,不能架在實底上時,必須加墊木鞋,柱窩要用風鎬、釺子、洋鎬等掏挖,深度不小於150mm。
5)拉杆、撐木不少於作業規程規定,並打牢且成直線。
6)棚距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支架不得出現扭斜、錯口嚴重等問題。
7)U型鋼棚卡攬必須上齊上緊,螺栓扭矩和卡攬間距不得小於設計值。
8)噴漿架棚巷道嚴禁使用木材進行充填,否則每棚罰款200元。
9)平巷支架應垂直底板,斜巷支架迎山角度符合規定,前傾後仰不超過10mm。
10)要求進行壁後充填的架棚巷道,應按規定時間進行壁後充填。
(4)施工單位必須有工程質量檢查製度和記錄;噴漿巷道必須有日常抽查記錄(由管理人員對錨杆安裝角度、預緊力、破斷力、掛網情況、噴厚、砼配比等進行檢查)。
7.其他
(1)需砌水溝、台階的錨噴巷道,水溝、台階距離巷道迎頭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水溝兩沿、鋪底厚度要達到設計要求;水溝外沿厚度按設計不得超過±20 mm。
(2)工作麵必須施工水溝,水溝規格為300mm×200mm,水溝布置在煤層裏水溝外沿用編織袋壘砌或澆築混凝土,布置在岩石裏掘出毛水溝,月末驗收時水溝距迎頭的距離不得大於10m。
(3)水平大巷水溝要求鋪設水溝蓋板時,蓋板要及時鋪設,而且要支設平穩、外沿對齊。
(4)臨時軌道鋪設,底板、軌麵標高按設計要求不得大於100mm。
(5)施工圖牌板規範、齊全(包括巷道工程概況、爆破參數表、炮眼布置圖、巷道斷麵圖、避災路線圖),內容清晰、正確,懸掛位置便於作業人員觀看,距迎頭不超過200米;圖牌板內容不得有錯誤。
(6)衛生責任區內無浮矸、雜物,每隔50m設置一垃圾袋(箱);巷道不得有淤泥和積水(積水長度5m,深度0.1m)。
(7)錨杆拉拔試驗記錄、錨索檔案、頂板離層觀測記錄等原始資料要及時填寫,每次檢查不得有缺項;若資料齊全不得有錯誤,不得弄虛作假的;采用噴砼支護巷道的施工單位,每月必須按規定提供夠砼芯組數。
(8)巷道風水管路、電纜、風筒吊掛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
(9)材料、設備碼放整齊(橫放置物料、設備外頭齊)並有標誌牌且懸掛端正,行人通道暢通,不同型號材料設備必須分類碼放並采取防倒、防滑落措施。
(10)及時修複失修巷道。
(11)當月驗收不合格的部分巷道,礦生產技術部必須及時出具書麵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整改後施工單位提出複驗申請,生產技術部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予以結算。
(12)對已經驗收合格的巷道,由於後續施工出現質量問題的,由後續施工單位負責處理,否則,按相應規定執行罰款。
二、礦井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管理製度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製定:《礦產資源法》、《儲量動態監測管理的通知》)。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資源儲量動態監測技術管理中的基礎管理、其他管理內容及評價考核,適用於資源儲量動態監測技術管理中的基礎管理、其他管理的實施與評價考核。
三、標準內容
(一)資源儲量動態監測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總工程師 生產副總經理
成 員:各生產部室主任、計劃營銷部主任、各礦礦長
礦資源儲量動態監測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部,安全生產部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安全生產部有關人員及煤質管理員組成。礦儲量動態監測機構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對全礦儲量動態監測工作進行指導;辦公室成員的職責是負責日常儲量動態監測管理工作,每季度末對各礦井的儲量動態監測情況依據礦有關規定進行考評,提出獎罰意見並形成總結性文字報告,上報儲量動態監測領導小組。
(二)資源儲量動態監測技術管理
1.各礦井根據采煤工作麵的煤層厚度及變化趨勢,選用適應煤層厚度及變化的液壓支架和單體液壓支柱,實現一次采全高。
2.當煤層厚度超過支架最大支撐高度,或在初采期間需留底煤、遇到軟底需要留設一定厚度的護底煤,以及過斷層需丟煤時,必須製訂專門的技術措施以備考核;當工作麵遇複雜地質構造須搬家跳采時,各礦井必須報公司批準並備案。
3.采煤工作麵浮煤管理
回采工作麵在移溜回柱或移架前必須清理浮煤,將認真清理浮煤作為一道回采工序來執行,由責任單位負責人落實。各礦井煤質管理員負責各責任單位清理浮煤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丟失浮煤的工作麵要求現場清理和整改,對丟失的浮煤量要在每天形成的產量日報表中反映出來,並向公司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管理人員彙報存檔,以便期末統計各責任單位丟失的浮煤量。對不清理浮煤或清理不及時的責任單位(按不清理處理),把丟失的浮煤量及時反映到公司資源儲量動態監測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司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管理人員或礦煤質管理人員根據現場的地質資料或調度日報表,當天發放丟煤通知書,限期整改,並在次日現場複查,丟失的浮煤量按每噸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二)礦儲量動態監測小組日常管理
公司資源儲量動態監測辦公室成員負責具體儲量動態監測管理工作,每月(原則上工作麵每推進15m左右測一次)到工作麵不定期進行3次以上監督、丈量各種基礎數據,每次丈量都應有專用記錄本詳細進行記錄。對責任單位的不合理丟失底煤、浮煤,及時發放《丟煤通知書》,各責任單位在接到通知書後,在當天必須安排整改,否則,給予處罰。每超過一天不進行整改,進行加罰,到徹底整改為止。
儲量動態監測的主要工作內容有:
1.工作麵實際進度、長度。每次丈量都以工作麵上、下順槽的測點為基準點,前、後兩個基準點以最近的測點為準。
2.采高盡量在工作麵溜子推移到煤牆後,在工作麵刮板運輸機上方量取,鋼卷尺應垂直於頂、底板,點位應盡量均勻分布。采麵機頭、機尾5m範圍內選一點量采高,其餘每10m選一個點量取采高,誤差控製在3%以內。
3.工作麵丟失的頂、底煤及浮煤厚度。對所丟煤量的丈量距離應均勻分布,每15m取一個丈量點,範圍為400mm×400mm ,測量該範圍的四個角的底(頂、浮)煤厚度(進行鑽探並丈量厚度),取其平均值為該丈量點的底(頂、浮)煤厚度。
4.工作麵出現的構造、煤層變薄帶、火成岩及天然焦、夾矸等異常情況時,由責任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技術員)及時聯係礦生產技術部,由生產技術部地質人員做出工作麵的煤壁地質素描圖。
5.工作麵丈量的采高、丟頂底煤厚度,一般應選在同一個丈量點上進行,每次丈量升井後,“三量”記錄本及時交到“三量”管理員手中,以便於及時處理報表、上圖。
6.資源儲量動態監測辦公室成員每月在中、夜班檢查資源回收應不少於三次,並及時通報檢查情況。
7.礦井地質人員必須及時對實際回采情況進行測算、統計,及時準確地填報各種報表,嚴格執行有關規程、規定,做到各種記錄、資料、圖紙齊全。
8.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管理人員嚴格按照《儲量管理規定》,對儲量的轉入、轉出、注銷、報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采勘對比等執行審批製度,履行審批程序,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後,在原圖上注明批準文號、日期、儲量核減範圍及數據,並將批準文件和原始資料一並妥善保存。
9.工作麵回采率考核標準為:工作麵回采率不低於97%。因支架限采高丟頂底煤的損失,不在工作麵回采率範圍之內。
工作麵回采率=工作麵的實際采出量/工作麵的動用儲量
工作麵的動用儲量=工作麵的實際采出量與工作麵內各損失量之和
動用儲量以工作麵內平均煤厚進行計算,每月對工作麵回采率考核一次。
10.如工作麵遇到特殊地質變化或安全等原因需降低回采率時,需經礦儲量動態監測領導小組審查批準並製定專項措施,方可改變回采率。
11.對掘進煤的管理
施工巷道要沿煤層頂板掘進,當煤層厚度低於2.5m時破底施工,厚度在2.5~3.5m時,沿煤層頂、底板施工;當煤層厚度超過3.5m時,留底煤沿頂掘進,保證巷道中心高度3.5m。
四、檢查與考核
儲量動態監測管理人員每月末對各礦井的資源回收情況形成文字報告,並提出獎罰單位及人員名單,上報礦儲量動態監測領導小組,經分管領導審查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三、采掘工作麵頂板管理製度
為了有效的控製頂板事故的發生,保證采掘工作麵正常生產和作業人員人身安全,杜絕頂板事故的發生,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1.每個工作麵開工前,必須編製切合實際、操作性強的作業規程。並組織職工學習《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相關內容。條件變化時,作業規程應及時修正和補充完善。
2.對不具備兩個安全出口、不能形成負壓通風的回采工作麵,礦井必須編製切實可行的作業規程,報礦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開工。
3.對初次回柱放頂的采麵必須做到:
⑴.由礦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安監、施工單位等職能部門到現場調查分析、研究製定針對性措施。
⑵.工作麵初次放頂必須製定初次放頂安全技術措施,由生產副礦長任初次放頂頂板管理工作組長,負責初次放頂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⑶.初次放頂頂板管理工作組成員必須輪流到現場值班,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放頂工作,並做好記錄,發現情況及時彙報。
4.采掘工作麵和巷修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迎山有力,嚴禁支在浮煤和浮矸上。碰倒、損壞或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複或更換。嚴禁在控頂支護區內提前撤柱
5.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失效、損壞等殘缺不全的支護材料。
6.進入采掘工作麵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麵支護情況先作檢查,並安排處理好存在的問題。采煤工作麵支柱和靠近掘進工作麵迎頭的支架應在放炮前加固,工作麵的打眼、裝藥、放炮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進行。放炮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立即恢複或更換。因工作需要拆除附近支架時,必須先打好臨時支架,方可拆除原支架。處理掘進工作麵迎頭被打倒的支架時,必須由外向裏逐個扶起加固。
7.每一采掘工作麵必須備有足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和齊全的支護、處理頂板工具,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8.回采工作麵不得使用不同類型或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回采工作麵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9.回采工作麵平行作業工序間的安全距離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嚴禁放炮與其它工序平行作業。
10.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開工前,班組長和安全員必須對工作麵安全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確認無危險後,方準工人進入工作麵。作業人員必須經常檢查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壁、支架等情況,發現險情時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處理險情由班組長指揮、安監員監督。險情未排除前,班組長和安監員不得離開現場。敲幫問頂人員要站在有支架的安全地點由外向裏、先頂後幫進行工作,並確保退路暢通。
11.采掘工作麵的質量標準必須按照貴州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執行。
12.準備、回采巷道的寬度不得超過3.0m,高度不得低於1.8m。
13.工作麵的偽頂應及時處理幹淨。傘簷應及時找掉,撬不下的應及時打上支柱。嚴禁在偽頂和傘簷下冒險作業。
14.掘進巷道時,不經許可不得挑頂。
15.回采工作麵必須一次采全高,不得丟頂底煤。同時必須根據工作麵的采高正確選擇支柱的高度,在采高變化時,及時製定措施更換支柱。
16.采煤工作麵在正常推進中出現大麵積頂板不垮落,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取強製放頂時的懸頂距離或麵積,並編製切實可行的強製放頂措施。
17.采掘工作麵過斷層、破碎帶、老巷(老空)、冒落區和遇局部超高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製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18.工作麵發生大麵積冒落時,首先控製好冒頂區上下兩端,然後由外向裏維修加固支架,並隨時確保退路暢通,處理冒頂區時帶班礦長要現場指揮處理,直至處理完畢。
19.回采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20m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6m,保持巷道支架完整,失效的支架要及時更換。安全出口的長度、高度、寬度和超前支護的距離和形式在作業規程中要明確規定
20.巷道維修時,必須先敲幫問頂,處理隱患,並采取先支後撤的措施,由外向裏逐架進行。其具體支護形式、規格質量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項應在規程措施中明確規定。
21.發現井巷支護有損壞或失效時,必須及時更換。更換支柱時要先支後拆。架設或拆除支柱時,在一架未完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22.特殊井巷工程(煤倉、泵房、車場交岔點等大斷麵工程)開工前,由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安監、施工單位負責人到現場調查研究,製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
23.回采工作麵收尾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24.回采工作麵過斷層前至少提前5米,根據斷層預計位置及其延伸區段實施鎖頂、臥底的辦法。
四、錨杆支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錨杆巷道的支護質量管理,針對錨杆支護隱蔽性、突發性、危害性的特點,使錨杆支護巷道在巷道設計、支護材料、施工工藝、質量管理等方麵實現科學的、係統的、規範的管理,消除隱患,杜絕頂板事故,結合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錨杆支護生產技術管理規定。
第二章 錨杆支護設計
第二條 巷道設計和作業規程編製,必須有地質部門提供的經過批準的地質說明書及現場勘查資料作依據,根據巷道的用途、圍岩狀況合理選擇巷道的位置、形狀、規格尺寸、支護參數及施工工藝等,巷道位置應盡量布置在受動壓影響小,圍岩穩定的地點, 推廣采用拱形斷麵,其規格滿足生產需要。
第三條 錨杆支護巷道必須進行可錨性試驗,現場實測錨固強度,在取得實際數據後對設計進行校核,有問題立即對原設計進行修改。所有可錨性試驗數據要存檔。
第四條 推廣“主動、及時、高預應力”的支護方式,巷道開挖後必須及時進行支護;要求錨杆預緊力必須達到200N.M以上,錨索預緊力為鋼絞線破斷力的30%~50%。推廣使用W鋼護板。
第五條 對於鬆軟岩層、複合煤層頂板、頂板岩層含水的巷道,必須采用全長錨固。
第六條 采用錨杆支護,要做到“三徑匹配”合理。錨杆(索)孔徑與杆體的攪拌部位直徑之差不得超過6mm。鑽孔直徑與錨固劑藥卷直徑之差為3mm~5mm。
第七條 易風化膨脹的煤(岩)層采用錨噴支護。
第八條 錨噴支護巷道的噴層厚度,混凝土標號、初噴與複噴的間隔時間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噴層厚度不得小於50mm,不得大於200mm。混凝土標號不小於C15。
第九條 錨杆支護巷道必須安設錨索,其間排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錨索滯後工作麵距離不得超過錨索排距和最小控頂距之和。
第十條 在施工過程中,隨時觀察觀測巷道圍岩岩性、結構、頂板離層及應力的變化情況,對有變化的巷道及時修改支護參數或支護形式。
第三章 施工工藝及施工管理
第十一條 采用錨杆支護的巷道,盡可能使用綜掘機掘進,對於炮掘工作麵應采取多打眼、少裝藥的措施,推廣采用光麵爆破,以減少放炮對圍岩的擾動,提高圍岩的穩定性。對於頂板為複合岩層的巷道,不得采用炮掘錨杆支護工藝,如采用炮掘錨杆支護工藝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
第十二條 加強施工過程管理,嚴格控製錨杆孔的深度和錨固長度,孔深不得小於杆體有效長度,不大於杆體有效長度30mm,錨杆安裝前必須用風吹洗錨杆孔。
第十三條 采用樹脂錨杆支護的工作麵,安裝錨杆時,必須將樹脂錨固劑輕輕推入眼底後,方可進行攪拌,嚴禁樹脂錨固劑在眼口或中間部位進行攪拌。
第十四條 加強錨杆(索)、錨噴支護質量管理。錨杆(索)的規格、錨固長度、預緊力、間排距、安裝角度、錨固力、噴層厚度、混凝上標號等要達到設計要求,對不合格的錨杆(索)要補打,錨杆托盤要貼緊煤(岩)壁,不得空頂、空幫,所有的螺栓緊固必須使用尼龍墊,達到滿扣要求;錨索必須實行編號管理,對初錨力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必須對錨杆支護巷道進行抗拔力檢驗。每300根錨杆或300根以下,取樣不得少於1組,每組不少於3根進行抗拔力檢驗,並有檢驗記錄。錨杆質量檢驗同批試件抗拔力平均值不小於錨杆設計錨固力,同批試件抗拔力最小值不小於錨杆設計錨固力的90%。施工單位必須設專人對錨杆的預緊力進行檢驗,抽檢率不低於80%。
第十六條 鋼筋網鋪設采用對接方式,必須做到扣扣相連;鐵絲網鋪設必須進行搭接,搭接寬度不小於100mm,聯網所用鐵線的強度不得小於鐵絲網鐵線的強度,間距不大於200mm。
第十七條 采用錨杆注漿支護工藝的巷道,施工時必須有專人跟蹤負責質量管理,做好數據統計分析,保證錨注巷道符合設計要求。
第十八條 保證混凝土的配比和攪拌質量,混凝土必須使用機械攪拌。施工單位按要求對錨噴巷道的噴層厚度、混凝土強度進行檢驗。
第十九條 錨杆支護的巷道,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用記錄牌板顯示,盡可能采取頂板在線動態監測,應根據圍岩的穩定性合理確定頂板離層監測距離,其間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發現頂板離層,必須采取措施加強支護。錨杆(索)監測紀錄、礦壓觀測等資料要認真整理、分析,做到及時、準確,資料完備,並存檔。利用監測數據對巷道的支護狀況進行分析,進一步完善支護方式。
第四章 支護材料管理及技術要求
第二十條 供應部門或采購單位購進的錨杆、鋼絞線、托盤、錨具、錨固劑等必須是具備資質的生產廠家生產的產品,有出廠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書。產品包裝上應注明產品的名稱、生產廠家、規格型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數量、重量、儲存方法等。供應部門或采購單位要進行檢驗登記。
第二十一條 樹脂錨杆必須使用屈服強度大於335MPa的單向左旋無縱筋螺紋鋼錨杆,杆體的延展率不小於15%。錨杆螺紋的加工應采用等強加工工藝,即滾製工藝。尾部螺紋段的極限載荷不小於杆體的屈服載荷,生產廠家必須提供各批次的出廠試驗數據。
第二十二條 提高錨杆螺紋質量,長度不低於150mm,粗糙度(Ra)達到6.3。
第二十三條 錨網巷道支護使用的金屬網,鐵絲網必須為菱形網,鋼筋網必須用中6mm的圓鋼編製焊接而成。嚴禁使用冷拔絲製作的鋼筋網。
第二十四條 錨杆托盤采用Q235鋼板壓製而成的蝶形托盤,規格為:錨杆托盤150*150*10 mm;錨索托盤采用錳鋼板壓製而成的蝶形托盤,規格為:300*300*16 mm。
第二十五條 加強錨杆(索)的製作和管理。鋼絞線必須采用無齒鋸或液壓切斷器截割,附加攪拌部件與鋼絞線的配合采取壓製方法,嚴禁焊接。杆體必須存放於幹燥處,避免造成鏽蝕和油汙。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使用的支護用品要有記錄,做到帳卡物一致。
第二十七條 供應部門對錨杆(錨索)支護用品的材質、性能、規格型號、技術指標等按采購批次進行檢驗(出廠檢驗報告和進行型式檢驗)。達到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錨固劑的檢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1、外觀檢驗:樹脂錨固劑應裝填飽滿,顏色均勻,樹脂膠泥不分層沉澱,封口嚴密,無滲漏,各種型號錨固劑的標識符合下表的規定:
類型 特性 凝膠時間/s 等待時間/s 顏色識別
CKa 超快速 8~25 10~30 黃
CK 8—40 土0~60 紅
K 快速 4l一90 90—180 藍
Z 中速 9l—180 480 白
M 慢速 >180
注:在(22°±1)C°環境溫度條件下測定。
2、直徑、長度檢驗:錨固劑直徑偏差為±0.5mm;長度偏差為±10mm
3、錨固力檢驗符合下列規定:
類型 CKa CK K Z M
齡期/min 3 10 15 30 _
左旋無縱筋 ∮22mm >125KN
螺紋鋼杆體 ∮20mm >105KN
O≥335MPa ∮18mm >85KN
∮16mm >75KN
4、供應部門或采購單位對新采購的產品必須進行型式檢驗,在每批次中隨機抽取2%進行外觀及直徑、長度檢驗;隨機抽取6箱,每箱抽取3根進行錨固力檢驗,並有檢驗記錄。
第二十九條 錨杆檢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1、屈服強度大於335MPa,延展率不小於15%。
2、錨杆和托盤尺寸檢驗:杆體直徑偏差±0.35mm;杆體長度偏差±10mm;杆體直線度≤2mm/m;尾部螺紋長度±5mm。托盤尺寸不小於設計值。
3、錨杆體表麵無裂紋、無腐蝕、無油汙。
4、錨固力達到設計要求。
5、供應公司或采購單位對新采購的產品必須進行型式檢驗,在每批次中隨機抽取2%進行外觀檢驗;隨機選取9捆,每捆抽取1根進行錨杆強度、延展率檢驗;並有檢驗記錄。
第三十條 錨索檢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1、錨索用鋼絞線應符合GB/T5224-2003的規定,並具有供貨提供的產品檢驗合格證。
2、鋼絞線長度應符合錨索結構設計要求,長度誤差±50mm。
3、錨索用錨具應符合GB/T14370-2000的規定,與所選的鋼絞線的規格和強度級別相匹配,並有生產廠家提供的有效檢驗合格證。
4、錨杆體表麵無裂紋、無腐蝕、無油汙。
5、錨索抗拔力不小於錨索設計承載力的1.05倍。
6、錨索托板尺寸不小於設計值,托板中心孔徑比鋼絞線公稱直徑大2~4mm。
7、供應部門或采購單位對新采購的產品在每批次中隨機抽取2%進行外觀檢驗;隨機選取3捆,每捆抽取1段進行鋼絞線強度和延展性檢驗,並有檢驗記錄。
第三十一條 供應部門、施工單位對各項檢驗要做到記錄齊全、完整;公司生產管理部會同質檢部門每季度對供應部門、采購單位、使用單位的檢驗情況進行檢查,並不定期進行質量抽查。
第三十二條 加強施工工藝、施工工序、施工過程的質量驗收管理,質量驗收要形成體係,要製定驗收辦法、有記錄、有編號。做到班組有專人跟班檢查,井(區)、隊日檢,礦周檢。
五、開工許可證製度
為加強井下工程開工管理,使本公司下屬礦井井巷工程開工管理進一步規範化、科學化,以保證公司所有礦井正常安全開工、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1.各項工程的開工必須持有開工許可證才能開工,否則按"三違"進行處罰。
2.各項工程開工前由礦安檢部門牽頭,各生產科室參加,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並對施工單位的作業規程、措施的貫徹傳達簽字情況進行檢查。
3、檢查:通風係統合理,運輸係統、壓風係統、供水係統、供電係統、通訊係統、安全監測係統完備,安全設施及裝備齊全有效,規程措施傳達到每一個參與施工的人員並履行簽字手續。
4、通過檢查,達到第3條的各項要求,滿足施工條件,參與檢查的人員在開工許可證上簽字,施工單位拿到開工許可證後可以開工。
5、若達不到第3條內容要求,單位私自開工,追究施工單位主管區長的責任,不是單位私自開工的,誰同意開工的,追究誰的責任。
6、開工許可證一式四份,施工單位、生產技術部、安檢部、機電部門各執一份。開工許可證由安檢部門發放。
六、巷修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礦井巷道維修安全管理,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一、 礦井巷道安全管理目標
1、礦井巷道失修率不超過7%,其中嚴重失修率不超過3%,不發生冒頂事故。
2、滿足通風要求:巷道支護完好,通風斷麵不小於設計斷麵的2/3,通風係統暢通,確保通風安全。
3、滿足提升運輸的要求:提升運輸路線暢通,巷道斷麵及支護達到規定要求。
4、滿足排水係統管路鋪設的要求:鋪設排水管路的巷道,斷麵必須符合設計要求,支護必須完好。
5、滿足行人安全的要求。
6、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二、礦井巷道巡檢、維修規定
日常由礦生產技術部、巷修隊對全礦所有井巷頂板情況進行全麵排查,發現問題及時下發業務聯係單進行處理;每月8號、18號28號由生產副礦長組織一次全礦範圍的井巷頂板排查,查找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針對存在的問題製定處理措施,按照先急後緩的原則安排隊伍進行處理;各采掘、機運區隊要指定技術負責人負責所轄範圍內的巷道隱患排查,每逢10號由各區隊技術員以書麵形式上報生產技術部;安檢員要對自己所負責的頭、麵、線的頂板情況進行日常的檢查。
三、礦井巷道維修計劃管理
1、年末編製下年主要通風巷道大修年度作業計劃。
2、每月由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月度修複計劃,根據礦井實際排定修複隊伍。
3、必須嚴肅巷道修複計劃管理工作,計劃一經排定,必須嚴格按照計劃組織實施。
4、要把巷修工作提高到與采掘工作同等的地位,加強巷修工作的管理力度,認真考核巷修計劃的完成,製定能激發能提高巷修工作效率的考核機製,確保巷修計劃的完成,從而改善礦井巷道狀況,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四、井巷維修安全質量管理
1、對井巷進行維修之前必須編製符合現場實際、針對性強的井巷維修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生產技術部、安檢部、通防部、機電部及總工程師審批。
2、井巷維修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具有:①修複前首先對修複巷道進行加固維護的措施。②修複迎頭前、後方5~10米範圍內的加固措施。③前探支護和臨時支護措施。④敲幫問頂措施。
3、修複迎頭必須有安檢員巡視檢查安全設施的使用情況和規程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於重點修複迎頭或者處理冒頂等工作地點必須安排專職安檢員。
4、修複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所用支護形式(畫出標準的支護斷麵)、支護技術參數和技術要求,並嚴格按要求進行施工。
5、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係,必須有專門的質量管理人員對現場施工質量進行監管。對施工質量,由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旬檢和月檢,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除給予相關處罰外,還必須重新返工,直到合格為止。
五、井巷維修斷麵及質量要求
1、修複巷道斷麵的選擇必須是在滿足通風、運輸、行人等要求的基礎上,不得小於原設計斷麵。
2、巷道修複質量標準參照《貴州省國有煤礦生產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試行)中的掘進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執行。
3、在修複措施中,對工程質量要明確施工質量標準,並嚴格按照施工質量標準進行施工。
4、井巷修複的施工質量必須達到合格品以上,凡達不到要求的必須返工,直到合格為止。
六、監督考核與獎懲
1、每年末由礦井根據實際情況編製下年巷道大修計劃,並製定實施方案,同相關科室進行監督。
2、根據年度大修計劃,結合巷道的失修情況,按照先重後輕的原則,進行修複。
3、井巷的大修費用由安全費用列支。
4、年底由礦井組織檢查進行檢查,如果巷道失修率沒有控製在指標範圍內的,對相關單位做給予處罰。
5、巷道失修率控製在規定的範圍內且沒有發生冒頂事故給予相關單位一定的獎勵。
七、礦壓觀測管理規定
由於我公司所屬個別礦井頂板軟且破碎,礦井壓力顯現比較明顯,為了預防頂板事故,特製定本管理規定。
一、測點的設置
1、岩巷測點的設置
岩巷工作麵測點設置在壓力大、巷道明顯變形的地方,每20m設置一處,每處設置3個監測點,分別設置在兩幫的拱基線及巷道的正中間頂板上。原則上用木楔、鐵釘進行,木楔深入岩體(或煤體)不小於150毫米,並確保木楔、鐵釘垂直於幫頂。主要測兩幫、頂底板移近量。
2、煤巷測點的設置
煤巷采用頂板離層儀來監測頂板的下沉量,頂板離層儀采用WBY-15型,頂板離層儀錨入頂板深度分別為5m和8m,每40m安裝一個,位置一般安裝在巷道的正中間頂板上。壓力大、變形嚴重處也要設置頂板離層儀或設測點,測點設置及意義同岩巷測點設置。
3、采煤工作麵的測點的設置
采煤工作麵的礦壓觀測采用礦壓在線監測係統來觀測,工作麵均勻設置七個測點,監測站安裝在被監測的3個相鄰支架的中間支架掩護梁下方,實時對當前支柱的壓力值變化狀況作出評價,即正常區域、警戒區域、危險區域。地麵PC實時顯現頂板支護設備受力狀況,顯示必須掌握的礦壓參數、曲線。井下分站、地麵計算機可以實時觀測數據,也可以觀測曆史數據。日常的設備維護由采煤隊設專人負責,每天必須查看設備的完好性,發現損壞或數據顯現異常等要及時向生產技術部、機電部彙報,以便及時調整。
二、測點安裝:
施工單位要必須根據生產科的設計位置及標準進行打眼安裝,生產科和施工單位技術員在現場指導和監督。
三、測點的讀數、記錄、資料整理
1、測頂底板移近量要豎直測量。
2、測點及頂板離層儀的變化量由生產技術部安排專職人員記錄,區隊技術員頂板離層儀每兩天記錄一次數據,壓力較大、變形嚴重的地方,每天八點班記錄一次讀數,並確保記錄準確。采集數據後,及時對數據進行分析,發現幫頂壓力有變大趨勢,要及時製訂方案,由區隊及時組織人員施工。
3、生產技術部進行資料整理,定期進行分析,及時改變支護方案。
八、建立礦井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井建立技術檔案的組織、分工以及獎罰,適用於礦井采掘工作麵技術檔案建立的過程管理。
二、標準內容
(一)建立技術檔案的職責分工及內容
生產技術部對建立技術檔案工作負總責,進行彙總、分析,形成技術檔案草案,經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討論確定後歸檔。
技術部分由生產技術部總負責,采掘區隊、機電部、通防部、營銷部配合。
(1)采掘區隊負責範圍
各采掘區隊要嚴格按要求及時記錄和填繪圖表,生產中遇到的技術問題要認真記錄分析,建立技術管理台賬,每個月都要進行分析總結。工作麵結束後,認真收集生產過程中各部門提供的技術資料(包括圖紙、各種通知單、地質資料等)及本單位生產過程中報批的規程措施等並進行整理歸檔,及時對技術與管理作全方麵的總結、歸納,報送到生產技術部。
(2)機電部負責範圍
工作麵從安裝到拆除全部過程中的新技術、新工藝、創新亮點,設備的選型與配套情況、選用設備數量是否合理,還有哪些問題,使用中出現的各種事故原因分析,使用的設備與其它設備比較有何特點,巷道布置對設備布置有何影響,設備安裝、拆除時間的長短,上山運輸與下山運輸對生產管理的優缺點比較。一個工作麵結束後,要與條件相近工作麵進行比較,對成功經驗與不足之處進行總結,便於以後機電設備的優化選型。
(3)生產技術部具體負責範圍
掘進方麵
1)負責統計整理掘進工作麵的軌順、皮順、開切眼以及改造巷的巷道長度、支護形式、規格、用途、施工起止時間、工期。
2)負責統計掘進巷道的煤岩類別、掘進頭數。
3)說明掘進期間采取的新工藝、新技術取得的成績以及如何克服地質構造因素影響。掘進期間頂底板管理、湧水、探放水等。
4)對照設計分析本工作麵在設計方麵的不足,對設計進行更改的原因,特別是改造巷、輔助巷等巷道的總量及布置理由,百萬噸掘進率、單進水平等各項指標進行分析,並與相鄰或相近工作麵進行比較。
底板注漿方麵
1)概括工作麵頂、底板情況,預測手段與實際回采揭露的差別。
2)統計注漿工程量、打鑽工程量。
3)底板改造的前期評價和後期總結。包括對物探、底板加固鑽孔設計,加固施工組織,存在的隱患及問題、注漿效果與相鄰工作麵比較,以及對加固時間,回采時間安排等內容進行總結。
工作麵回采方麵
1)工作麵基本情況:工作麵走向長度,傾斜長度、儲量、可采期、起止時間,水文地質情況。
2)工作麵技術指標:煤層厚度、采高、循環產量、日產量等等。
3)工作麵月份產量完成指標:實際完成情況,最高、最低、平均單產與相鄰工作麵比較。4)工作麵月份質量標準化情況。
5)技術檔案的整理分析:工作麵設計、開工報告、地質報告、掘進作業規程、安裝作業規程、回采作業規程、可行性報告以及過斷層、薄煤帶的安全技術措施,過大斷層或薄煤帶的分析總結,以及工作麵收尾、拆除技術措施,工作麵結束後,通過平時建立的基礎資料對生產過程中采取的新工藝、新技術、發生的重大問題,采取的技術措施進行總結分析。
6)綜合分析:通過基礎資料的歸納總結和分類分項分析,對回采工作麵從掘進到底板注漿改造、安裝、回采、最後拆除結束,全部過程進行總體評價,找出工作麵管理的優缺點,為下個麵提供借鑒和參考。針對本麵的產量計劃、接替計劃、施工組織、掘進、安裝、回采、回撤等環節,設備配套,回采工藝乃至工作麵設計、巷道斷麵布置、複雜地段回采措施、煤質管理以及作業規程修改補充等方麵進行分析,各係統(主、輔助運輸、通風、排水、供電等)設計是否合理,薄弱環節等存在原因及應采取的對策等。
(三)技術檔案管理標準
1.每個回采工作麵結束後,都召開由組長或副組長主持,領導小組成員及相關領導、工作人員參加的討論會,針對回采工作麵在設計、施工、安裝、回采、回撤等各環節存在的特殊情況,要明確指出進行有針對性的技術、經濟專項分析,以便查找技術、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優勢和不足。
2.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建立基礎台賬,從工作麵的掘進到拆除結束,要詳細記錄。生產技術部每季度進行區隊檢查中,把建立基礎台賬作為一項檢查內容並納入考核。
3.每個工作麵結束後,次月10日內將工作麵所有基礎資料統計結束。工作麵結束後的次月內召開技術分析會,分析會的內容應該對所分析工作麵進行一個全麵的評估,核算工作麵在整個生產過程中,總計投入多少,盈利情況,成本構成和投入產出比,總體經濟效益,工作麵還存在哪些缺陷等,從設計、地質、現場管理等技術角度進行係統分析,重點分析出在下一步設計、施工以及驗收、使用各環節等應該改進的方麵。
九、關於加強煤質管理的規定
為提高公司煤炭質量,不斷完善煤炭質量管理製度,進一步加強煤炭質量管理工作,以優質的煤炭擴大市場占有額和銷售額,促使我公司煤炭質量管理工作不斷向製度化、規範化邁進,特製定本辦法。
一、組織機構
為了切實加強公司煤質管理工作的領導,強化煤質管理工作,促進產銷協調發展,成立公司煤質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經營副總經理 生產副總經理
成 員:公司副總經理及公司各部門主任
領導小組的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煤質的方針、政策和規章製度。
2、協調解決重大煤炭產品質量問題。
3、負責對煤質管理進行考核獎罰。
二、領導小組下設煤質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部,生產技術部長兼任煤質管理辦公室主任,煤質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辦理日常業務。
具體職責是:
1、 貫徹執行上級領導有關煤質工作的指示,及時向領導彙報煤質情況及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並檢查落實。
2、 督促、檢查公司所屬礦井煤質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3、 負責生產煤樣、煤層煤樣、毛煤煤樣、商品煤煤樣的采樣和抽檢工作。
4、 負責礦井煤質的日常檢查、監督、質量信息反饋等管理工作。
5、 負責煤質抽檢結果的彙總工作,根據抽檢結果,考核各單位煤質指標完成情況,並依據本辦法獎罰條款進行獎罰。
三、煤質指標的控製
根據公司各礦井實際,選擇商品煤的低位發熱量(Qnet,ar)、含矸率、灰分(Aad)、全水份(Mt)四項作為考核指標。
四、生產過程煤質管理
1.煤流係統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煤質,切實加強煤炭生產過程的煤質管理工作,嚴格生產工藝,加強現場管理,落實煤質管理措施,從源頭上抓好煤炭質量。
2. 采、掘過程中要加強工作麵現場的頂底板管理,不斷提高回采工藝,提高支護質量,避免矸石、噴漿回彈、雜物混入煤流中。
3.井下防塵必須使用噴霧降塵,采掘設備用水要做到機停水停,不得出現長流水。
4. 運輸環節各轉載點的降塵噴霧,根據輸送機上的煤量、煤塵飛揚程度掌握噴霧水量大小,在煤少、煤濕的情況下嚴禁長時間開啟噴霧。
5.井下各類管路要確保完好,無跑、冒、滴、漏現象。各類巷道水溝要暢通,各類截水設施要完好,衝洗巷道、防滅火、灌漿、打鑽產生的水或井巷滲水必須引入水溝排泄,不得進入煤倉或煤流中。
五、銷運過程中的煤質管理
1. 各礦要加強篩分係統的檢修維護,及時補充缺失的篩條,保證篩選係統正常運作,確保篩選質量,杜絕小塊進入末煤導致塊炭率下降,分級不清。同時要確保大、中、小螺旋溜槽完好。
2.地麵儲煤場及裝車係統要做到根據不同的質量、規格、品種分類儲存,標誌明確。裝車前必須有專人檢查清理車廂(包括翻煤車),裝車作業過程必須按品種裝車,嚴禁將矸石、雜物和不同品種的煤炭混裝,避免洗選後的產品二次汙染。
六、獎罰辦法
商品煤塊炭(大炭)含矸率不得超過3%,灰分不得超過 12.5%,不得小於10.5%,全水份不得超過18.5%,低位發熱量不得低於21MJ/KG,不得大於22.5 MJ/KG。
1、商品煤含矸率
(1)大塊含矸率不得大於3%(含矸率小於2.5%時,噸煤獎勵礦井0.01元)。
(2)大塊含矸率在3~4%之間,扣減礦井工資總額的1%。
(3)大塊含矸率大於4%,扣減礦井工資總額的2%。
(4)因雜物、大塊矸石混入煤流係統,影響生產或撞壞運煤設施,按通防部台帳登記,對號入座,對造成影響的責任單位給予處罰,並由生產技術部具體操作。
2、商品煤灰分
(1)商品煤灰分小於12%,噸煤獎勵采煤隊0.01元。
(2)商品煤灰分在12~12.5%之間不獎不罰。
(3)商品煤灰分超過12.5%,扣減采煤隊工資0.01元/噸,灰分超過13%時,每超過一個百分點,扣減采煤隊工資0.10元/噸。
(4)商品煤灰分低於10.5%,扣減采煤隊工資0.01元/噸。
(5)半煤岩巷掘進,巷道維修的煤、矸混合體沒有分裝分運,直接進入煤流係統,造成原煤灰分超標,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單位1000元的罰款。
3、商品煤全水份
商品煤全水份不得超過集團公司下達18%的指標,根據公司實際從以下幾個方麵控製原煤水份。
(1)采煤隊運輸順槽各灑水裝置在不運煤時必須及時關閉,若不及時關閉者,發現一次處罰當班隊長、班長各100元。
(2)嚴禁用水衝洗回采工作麵,每發現一次用水衝洗回采工作麵者,給予當班隊長、班長各100元的罰款。
(3)采掘工作麵由於冷卻用水、支架漏液等造成積水,必須及時排放幹淨,每發現一次下口積水,給予相關區隊500元的處罰。
(4)工作麵設備的冷卻水,要做到機停水停;若出現停機時,冷卻水長流,罰相關單位200元。
(5)掘進各隊必須妥善處理順槽巷口積水,若不及時處理,積水隨刮板運輸機進入煤流運輸係統,每發現一次處罰相關單位1000元。
(6)各區隊必須做到井下供水管路、閘閥、接頭不漏水,每發現一處漏水者處罰通滅隊200元;出現管路斷裂而大量跑水的現象,罰責任單位2000元。
(8)各區隊要加強各自轄區內噴霧灑水裝置的管理,做到機停水停。衝洗煤塵時不得將水進入煤流。同時,在皮帶停運時,負責將煤倉滲水引至巷道水溝。否則,每發現一次,處罰相關區隊200元。
4、低位發熱量
(1)采煤隊,混煤低位發熱量在礦下達指標基礎上升高0.1MJ/kg,獎0.001元/噸,降低0.1MJ/kg,罰0.002元/噸。
(2)領導小組,混煤低位發熱量在礦下達指標基礎上每升高0.01MJ/kg,獎0.0006元/噸,降低0.01MJ/kg,罰0.0012元/噸。另外,由於煤質原因造成成本返還款損失,按損失款的1%處罰煤質領導小組成員。
七、煤質的檢查和測定
1.商品煤含矸率、灰分、全水份以公司質檢中心測定的數據為準。
2.各礦井通防部要逐班統計產量,並作好台帳,以備煤質辦調用。
3、運輸隊做好背板、鐵器等雜物的揀選工作。
4、煤質辦負責商品煤含矸率的測定、日常監督檢查及與煤質獎罰有關的事項。
八、考核辦法
各單位煤質四項指標抽檢結果加權平均值與月度煤質計劃指標值相對比,計算各項指標獎罰款,再與其他項目的獎罰款相加減,為該單位當月獎罰款總額,按月考核彙總,按月進行兌現。
九、本辦法由煤質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管理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公司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製定詳細的煤質管理辦法。
十、煤礦科技成果管理標準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根據中國國電集團、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相關文件製定。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科技成果管理辦法和科技成果獎勵辦法,適用於科技成果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考核。
三、標準內容
(一)科技成果管理辦法
1.科技成果定義
科技成果指公司員工履行崗位職責和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科技項目在實施中所取得的重要進展和完成後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鑒定形成的技術成果(含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新裝置、計算機軟件以及專利、論文和專著等)。其中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在國際上處於領先水平或有重大推廣應用價值、產業化前景及經濟效益顯著的屬於重大成果。
2.科技成果登記
(1)實行科技成果登記製度,礦技術管理中心負責檢查科技項目驗收成果的登記執行情況,督促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及時進行成果登記。
(2)項目負責人應於項目驗收鑒定後1個月內提交完整有效的驗收鑒定證書和研究報告到相應的礦技術管理中心填寫科技成果登記表進行科技成果登記,履行登記手續。
(3)技術管理中心彙總年度科技項目重大成果驗收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成果名稱、所屬計劃名稱和計劃項目編號、承擔單位名稱、驗收結論、驗收日期),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項目重大成果驗收情況報集團公司技術中心。
3.科技成果發布
規範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的學術報告、論文和專著的發表。實施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的學術報告、論文和專著在進行對外公開發表時,無論個人或單位,必須標注所屬單位名稱,且發表內容不得影響科技項目的專利申請或其他知識產權保護。
4.科技成果轉化
(1)科技成果轉化是指在執行各級科技計劃項目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應用前景的職務技術成果,當項目驗收後被轉化到生產經營實際中進行應用、推廣和再開發的活動。
(2)技術管理中心應加強科技成果信息管理係統建設,健全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同時,要加強宣傳,擴大科技成果的影響力,促進其推廣應用。
(3)公司和公司下屬各礦井完成的科技成果應在本礦大力推廣應用,也可進行成果輸出轉讓,產生經濟效益。
(4)科技項目完成過程中形成的科學數據、檔案和儀器設備應進行轉化應用,應進行查詢和使用共享。
5.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保護
(1)科技成果管理落實知識產權和專利戰略。對項目執行中的成果和知識產權保護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和監督。對涉及集團公司利益的科技計劃重大產學研合作項目應通過合同約定項目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各自對研究成果和知識產權擁有的權益。
(2)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有關各方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及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二)科技成果獎勵辦法
1.科技成果獎勵分類原則
(1)公司科技成果獎勵分為收購獎勵和評審獎勵兩種方式
收購獎勵是指對納入公司內部技術市場化運作管理的有關科技成果進行模擬收購,按照產生的效益給予完成人一定的技術智力付出補償的獎勵。
評審獎勵是指對納入公司內部技術市場化運作管理的經驗收鑒定後的科技成果按照評審條件和評審方法進行專家組評審,對其中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推動公司重大科技創新的科技成果進行獎勵。
(2)公司科技成果獎勵設獎原則
公司科技成果獎勵以收購獎勵製度為主,並設科技成果評審獎勵製度。收購獎勵類別有應用技術成果(包含應用研究成果、技術開發成果、科技攻關成果、引進再創新成果四類)、新技術推廣成果、軟科學及管理創新成果、技術革新成果、五小成果等;評審獎勵類別有QC成果獎、合理化建議獎、知識產權獎,不設科技進步獎。
(3)公司每季度組織一次獎勵。科技成果獎勵費用在公司提取的科技經費中列支。
2.科技成果獎勵條件和範圍
(1)科技成果獎申報條件:凡經公司及上級單位組織驗收或鑒定,並應用於生產實踐,且在本單位安全生產經營中取得良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技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各級各類科技成果獎:
a)開發應用於安全生產經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其技術水平在國內領先,實施後產生顯著效益的應用研究成果;
b)為進入企業經營新領域進行的新技術、新工藝預研究成果,對企業發展起到關鍵作用,技術水平達到集團公司領先水平的技術開發成果;
c)結合高、難、新的重大科技項目,開展科技攻關,解決技術難題,取得較好的效益的科技攻關成果;
d)在引進機械、裝備中,積極消化吸收,為我所用、有所創新發展的引進再創新成果;
e)首次在公司推廣應用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對解決技術難點、技術關鍵有較大創新的推廣成果;
f)改進完善現有各種操作方法、軟件、工藝、標準、規程、檢驗方法經采納對集團公司高效生產、經營管理、安全環保等方麵有較大影響的軟科學及管理創新成果;
g)對公司某領域(環節)中的生產工藝或操作方法有重大改進,局部改進設備和工藝裝備,達到提高工效和節能降耗目的的技術革新成果;
h)職工群眾性創新活動中對生產經營現場出現的問題進行改進完善而形成的五小成果和QC成果;
i)對公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麵的辦法和措施提出重大改進和完善建議,實施後可取得顯著效果的合理化建議;
j)獲得國家專利授權、發表的科技論文和各級交流獲獎論文為公司帶來效益和美譽的知識產權成果。
(2)科技成果收購獎勵、提成獎勵及評審獎勵範圍:
a)對未列入各級科技項目計劃由小組或個人自主完成的應用技術成果(包含應用研究成果、技術開發成果、科技攻關成果、引進再創新成果四類)、新技術推廣成果、軟科學及管理創新成果、技術革新成果、五小成果由公司按規定收購獎勵,不再評審獎勵;
b)對列入各級科技項目計劃並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公司收購獎勵,不再評審獎勵;其中橫向產學研合作成果由集團公司評審獎勵,公司不再收購獎勵;
c)對專利轉讓、技術轉讓、新產品產業化由集團公司實行提成獎勵,公司不再收購獎勵;
d)對授權專利、發表論文和交流獲獎論文由公司評審獎勵,不再收購獎勵。
(3)同一科技成果不得重複提成獎勵和評審獎勵。
3.科技成果收購獎勵
(1)公司及所屬礦井所有符合收購範圍條件內的科技成果都采取收購獎勵方式,每季度收購一次,收購時本著量大麵廣的原則,隻要有實用價值且創造一定經濟效益的均進行收購。
(2)公司收購的科技成果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所有列入各級科技計劃的項目必須按計劃任務書或技術合同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資料完整、齊全、科學,並通過驗收或鑒定確認的科技成果,方可給予收購獎勵;未列入各級科技項目計劃的屬收購獎勵範圍的科技成果必須經公司技術管理中心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驗收鑒定確認後予以收購。其中橫向產學研合作成果由集團公司評審獎勵,公司不再收購獎勵。
(3)科技成果收購獎勵額度根據該成果取得的直接經濟效益、技術難度、工作量及可推廣性來確定,按公司規定程序由公司技術管理中心提出建議,專家組審查,公司技術委員會統一研究確定。
(4)科技成果收購價格原則上不低於該科技成果實際應支出的科研費用(包括資料費、谘詢費、試驗費、部分材料費、差旅費、鑒定費等),並參照其技術含量和年創利潤予以適當增加。
(5)收購可參考以下標準:年節約或創利150萬元以上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20000元,年節約或創利100-150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15000元,年節約或創利50-100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10000元,年節約或創利20-50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5000元,年節約或創利10-20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2000元,年節約或創利5-10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1000元,年節約或創利1-5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500元,年節約或創利1-2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200元,年節約或創利0.5-1萬元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100元,年節約或創利0.5萬元以下的科技成果收購價格上限為50元。
(6)公司根據上述收購標準結合公司科技經費提取實際情況確定收購獎勵標準:
各類科技成果收購獎勵等級標準
獎勵等級
獎勵類別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應用技術類成果 20000元 10000元 5000元 2000元
新技術推廣成果 15000元 8000元 4000元 1500元
軟科學及管理創新成果 10000元 6000元 3000元 1200元
技術革新成果 6000元 4000元 2000元 1000元
五小成果 800元 500元 200元 50元
(7)報公司收購的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填報收購獎勵申請表,附驗收鑒定證明和成果研究報告(或總結材料)一套材料,按時報送給公司技術管理中心。
(8)公司技術管理中心組織有關專家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擬收購的科技成果進行審核評定,提出核價意見報經公司技術委員會核定後進行收購獎勵。
4.科技成果評審獎勵類別和獎勵標準
(1)公司科技成果獎評審獎勵類別有五小創新成果獎、合理化建議獎、知識產權獎三類。
(2)合理化建議獎是指公司不定期麵向職工征集對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麵的辦法和措施提出重大改進和完善建議經評審認為有采納價值而對建議人的獎勵。獎勵標準為一等獎300元、二等獎200元、三等獎100元。
(3)知識產權獎是指對形成知識產權給公司帶來美譽的授權職務專利、發表科技論文和交流獲獎論文等完成人的獎勵。
(4)知識產權獎勵對象主要是公司員工所取得的授權職務專利、發表論文和交流獲獎論文的完成人,獎金由第一完成人領取分配。非職務專利、未授權職務專利、專利轉讓、未發表論文、發表論文第一作者不是本單位的或發表時不在本單位工作的、未獲獎論文不在獎勵之列。
(5)知識產權獎不重複獎勵。
(6)授權職務專利獎勵原則按專利的級別和產生的效益(效果)來定,發明專利優於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優於外觀專利,分別按產生的效益(效果)實行等級製獎勵。
(7)發表論文按發表的國內CN期刊級別實行等級製獎勵。交流獲獎論文有文件獎勵標準的按文件執行,無文件獎勵標準的按發表論文相應級別進行獎勵。
(8)公司知識產權獎獎勵標準如下:
知識產權獎獎勵標準
獎勵類別 獎勵標準
職務專利 職務發明專利 職務實用新型專利 職務外觀專利
10000元 5000元 1000元
發表論文 中文核心期刊(國家級) CN期刊(省部級) 地廳(集團公司)級
1500元 1000元 500元
(10)集團公司科技進步獎獎勵標準:特等獎獎金50000元,一等獎獎金30000元,二等獎獎金20000元,三等獎獎金10000元,同時頒發榮譽證書。
(11)對獲得地廳級科技進步獎的科技成果有文件規定的按文件執行,無文件規定的由集團公司給予一、二、三等獎分別為4萬元、3萬元、2萬元的獎勵,獎金分配給項目主要完成人員。對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的科技成果,集團公司給予一、二、三等獎分別為二十萬元、十萬元、五萬元的獎勵,獎金分配方式另行製定。對獲得國家級科技進步獎的科技成果,集團公司給予一、二等獎分別為一百萬元、五十萬元的獎勵,獎金分配方式另行製定。
(12)獲多級獎勵的科技成果獎金隻能享受一次,可按較高的一種享受,高於原發放標準時隻補發差額部分,按獎金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13)獎金分配原則
a)獎金應分配給項目主要完成人員,由項目組負責人主持分配,本單位和其他部門不得幹預,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對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發放進行監督管理。
b)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共同協商,按照在項目中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c)獎金分配時嚴禁實行平均分配,應根據貢獻大小合理按一定比例分配,建議分配比例如下:項目負責人不低於20%,組織領導者(至多2人)每人不超過10%,主要實施參加者(至多2人)每人不低於10%,其餘人員分配剩餘獎金。
5.附則
(1)參與推薦、評審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不得剽竊成果內容。
(2)申報公司各類科技成果獎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對於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實,追回獎金,並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
十一、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管理標準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根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製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作業規程編製指南》等。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及考核,適用於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管理的全過程。
三、標準內容
(一)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編製範圍的劃分和編製要求
1.以下工程施工或作業必須編製施工作業規程:
(1)采煤工作麵回采作業;
(2)采煤工作麵和單項大型機電設備(設施)的安裝;
(3)井巷掘進(長度超過100m);
(4)采煤工作麵的收尾、拆除;
(5)大型硐室的施工。
2.以下工程施工或作業必須編製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局部巷道的施工(長度小於或等於100m);
(2)小型硐室的施工;
(3)采煤工作麵過斷層(落差大於或等於1m)、破碎帶、過老巷以及過特殊構造帶或複雜地質帶、處理冒頂、片幫;
(4)掘進巷道貫通、過斷層、通過複雜地質帶、穿越老巷、挑頂、擴幫、拉底、鋪設軌道、施工臨時水倉、絞車窩、巷道修複以及支護方式的改變;
(5)機電運輸設備及其輔助設施(材料)安裝、回撤;
(6)井下使用易燃、易爆物質及能夠產生引發易燃、易爆物品燃燒、爆炸熱能的設備;
(7)井下進行電、氣焊、氣割、使用射釘槍、電錘作業;
(8)井下進行探放水工程施工及作業;
(9)通風設施的構築施工;
(10)通風係統調整;
(11)巷道瓦斯排放、恢複通風;
(12)串聯通風;
(13)井下有計劃大麵積停電後恢複供電;
(14)井下供電、排水、提升、運輸、壓風係統的大型檢修;
(15)井上下設備的檢修;
(16)井下搶險救災演習;
(17)試驗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18)井下其他需要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的施工或作業。
3.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均由施工單位編製(串聯通風、恢複通風、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由通防隊編寫)。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必須語言規範,思路清晰,易於理解,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做到章節標準化,各類圖表格式化。編製規程前,編製人員要深入現場了解掌握情況,規程編製要符合實際,具有指導施工的實際意義,即體現煤礦科技管理手段的進步,又體現各級管理人員的素質。
4.編製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要按礦規定的統一格式和要求編製:
(1)作業規程中巷道布置圖按(1:2000或1:5000)比例繪製,並標明構造及相關的巷道名稱,工作麵支護圖(平麵圖1:50或1:100,剖麵圖1:500或1:1000),巷道斷麵圖(1:50),綜合柱狀圖(1:200),掘進工作麵還要有按比例繪製的炮眼布置三視圖(1:50)、預期爆破效果表及爆破說明書(具體要求),掘進工作麵要有巷道預想剖麵圖(1:500或1:1000),工作麵設備布置圖和供電係統圖要標注相應位置、設備名稱和有關技術參數,運輸係統圖、避災路線圖、通風係統圖、安全監控布置圖、供水及防塵係統圖、排水係統圖等按示意圖繪製,作業規程要編製正規循環圖表和經濟技術指標表;
(2)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編製以生產技術部地質說明書為依據,並要簡要摘錄,對說明書中提到的水文地質等情況,要有針對性措施;
(3)掘進工作麵利用絞車做主要運輸或回采工作麵利用絞車做輔助運輸的,必須對選用的鋼絲繩規格進行校驗說明;
(4)編製規程和措施繪圖要使用標準圖例;
(5)繪圖一律使用電腦繪製。
5.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須重新編製作業規程:
(1)地質條件和圍岩有較大變化;
(2)改變了原巷道規格和支護形式;
(3)改變了原施工工藝和主要工序安排;
(4)原作業規程與現場情況不符合失去了可操作性。
(二)作業規程及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的編製程序
1.編製程序
作業規程在開工前20天由分管業務部室下達編製通知單,並在開工前20天提供編製作業規程的技術資料,施工單位在編製好作業規程後首先由施工單位負責人內審,內審修改完畢,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10天向生產技術部、機電部、安監部、通防部、副總及總工程師等各提供1份作業規程進行審閱,分管業務部室在4天內組織會審,施工單位應根據審批意見重新修訂完善,施工單位將審批完畢後的規程複印件送交相關單位和部室。需上報的作業規程由生產技術部上報集團公司。
安全技術措施在開工前10天由分管業務部室下達編製通知單(電氣焊、氣割、電錘、射釘槍、刷漆、巷修、停送電、排放瓦斯等,不需下達通知單,但必須提前1天審批完畢),並在開工前10天提供編製安全技術措施的有關技術資料,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前8天向生產技術部、機電部、安監部、通防部、副總及總工程師等各提供1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審閱(用新橋煤礦精益信息管理係統發電子郵件),分管業務部室在2天內組織審批,施工單位應根據審批意見重新修訂完善,施工單位將審批完畢後的措施複印件送交相關單位和部室。
2.各單位在對作業規程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基礎資料進行相互遞交時,要執行相應的簽字手續,以便分清責任;對不負責任耽誤作業規程審批的人員處以100元/次罰款。
3.臨時安排工程或接替發生變化,時間不受此規定限製,但仍要按此流程運作。
4.作業規程或措施編製出現原則性錯誤由負責組織審批單位責令編製單位重新編製,並對編製人員處以500元罰款。作業規程或措施編製不認真,出現丟頁、重複、內容錯誤的每處對編製人員處以50元罰款並予通報批評,對作業規程或措施中的錯別字及錯誤的標點符號處以10元/處罰款。
5.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編製人員,在編製過程中要充分征求所在區隊隊長、有經驗的老工人的意見,並和職能部室技術人員進行結合,確保作業規程和措施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安全上的可靠性。
6.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積極推廣實行網絡化編製和管理,各有關單位必須安裝“煤礦作業規程編製和管理計算機應用係統”軟件,編製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必須使用相應軟件進行編製。
(三)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
1.審批的組織管理與職責劃分
(1)工程類的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主要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審批,機電類的安裝、運輸措施,采煤工作麵的安裝、拆除、排水、機電安裝、運輸措施,使用電氣焊、射釘槍、電錘等措施由機電部負責組織審批。生產技術部負責審批工程類規程及措施,主要負責工程概況、施工工藝、施工方法及水文、地質方麵、影響煤質的淋水、積水、撿矸措施的審批;機電部負責審批與機電運輸相關的規程及措施,主要是供排水、安裝、拆除方式方法,設備選型計算,供電容量和供電安全內容的審批;安監部主要負責審批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安全管理內容是否符合安全法律、法規和公司及礦的有關安全管理製度要求,是否滿足工程的施工安全等內容的審批;通防部主要負責施工安排,煤質管理及協調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內容的審批;通防隊技術副隊長和通防部負責通風係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構築及風量計算是否符合要求、風機選型、消防灑水係統、瓦斯管理、煤塵管理、防滅火、爆破等內容的審批;
(2)巷道貫通措施審批時,被貫通巷道的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必須參加審批、簽字;
(3)會審時間原則上每周星期三、星期四下午進行審批,其餘時間原則上不單獨審批《作業規程》和措施,因特殊原因審批規程或措施要由生產技術部、機電部、通防部提前通知各單位和編製人;
(4)作業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或由總工程師委托分管副總主持,會審意見統一簽署,統一日期,參加會審人員要簽字。會審完畢的作業規程由總工程師簽字後方可實施,總工程師出差期間可由礦長指定的分管煤業投資公司代簽,總工程師返回工作崗位後2天內應補簽。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由分管副總或分管副總委托分管業務部室分管負責人主持,特殊情況,分管負責人缺席可由部長指派,審批結束後交分管副總和總工程師審批,方可實施,一般性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也可由相關部門分別審批,部門審批程序齊全後,由施工單位提交分管副總和總工程師審批。
2.參加審批人員資質
(1)作業規程會審人員:分管副總、通防隊技術副隊長(或技術負責人)、施工區隊技術副隊長(或技術負責人)、安監部部長(或分管副部長、主任工程師)、通防部技術負責人(或分管副主任)、機電部部長(或分管副部長、主任工程師)、生產技術部部長及分管地測、采煤、開掘副部長或主任工程師(采煤、開掘隻參與相應專業的作業規程會審)、施工單位隊長、技術負責人參加,采煤工作麵的安裝與拆除規程要有相關施工單位機電副隊長及運輸隊技術副隊長(或技術負責人)參加;
(2)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審批人員:與作業規程會審人員相同,同時與工程相關的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也必須參加;
(3)牽涉到礦井重大安全事項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總工程師或礦長簽字後方可實施。
(四)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的修改與補充
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在執行中,因地質條件變化、主要機電設備設施使用情況發生變化或工程移交其他單位時,施工單位要及時修改或補充措施。修改或補充措施同樣按審批程序進行審批,若因修改補充不及時造成的後果由施工單位承擔,分管業務部室負責對施工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各處以200元罰款並進行通報。
(五)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及貫徹、複查要求
1.分管業務部室通知參審人員時,必須說明會審題目、具體時間及地點,參審人員不得無故缺席或遲到;遲到一次罰款50元,每缺席一人次罰款100元。
2.參審人員不得以種種理由不參加會審或拖延審批,否則由此造成工程不能按期開工者,給予責任人500元罰款並視責任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3.審批人員(包括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必須親自簽字,不得找人代簽,否則出現一次,罰相關責任人500元。作業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一旦由於審批不嚴密而導致事故者,將根據劃分的部室負責審批內容與職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4.審批意見由分管副總把關審核,各部門將意見集中到分管業務部室歸納分條目列出,作業規程審批意見由施工單位負責打印,份數同作業規程數目一致,且必須是同一版本。
5.一個施工單位分多個施工地點作業,對本單位編製的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貫徹時,所有隊幹及技術人員都要參與學習。
6.所有作業規程及措施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副隊長(或技術負責人)組織所有參與施工的職工學習,作業規程由施工單位命題進行書麵考試。全體職工學習作業規程或措施之後,必須由本人簽字認可,簽字名單底稿由本隊留存,其餘數份可複印,工程類報生產技術部備存,機電安裝類交機電部備存。不參加學習或作業規程考試不及格人員不得安排從事該作業規程或措施相關的工作。因故未能參加學習作業規程(措施),必須補學並有簽字,且單獨注明,作業規程必須有考試成績。每出現一項(或一人次)與上述要求不一致的,罰本單位技術負責人100元,發現安排沒有參加學習或作業規程考試不及格人員從事該規程或措施相關工作的,每一人次罰隊長100元。
7.每月由分管副總組織對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簽字、考試及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內業管理不規範、存在問題較多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施工單位對存在問題要及時整改。一個作業規程執行三個月後,施工單位進行一次重新貫徹,同時,從開工之日起,施工單位每月應重新組織學習一次作業規程。
8.每月由生產技術部組織有關單位相關人員對采掘《作業規程》進行一次複查,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補充和完善,報總工程師簽字後貫徹執行。
(六)其它規定
1.作業規程編號規定
作業規程編號按專業分年順序編號,內容包括:專業、年號、序號。專業分為采煤、開拓、掘進、機電四個專業,開拓工程施工按開拓編號,其他準備、回采巷道施工按掘進編號,專業書寫采用3號宋體字;年號為四位3號阿拉伯數字,序號為兩位3號阿拉伯數字,年號與序號之間采用“-”連接。采煤、開拓、掘進編號由生產技術部負責,機電編號由機電部負責,編號在下達作業規程編製通知單時一並下達。編號示例:采煤-2008-06。
2.作業規程編製格式
采煤作業規程內容編製格式按照煤炭工業出版社出版的《煤礦作業規程編製指南》第125~135頁的樣式編製;開拓掘進作業規程內容編製格式按照煤炭工業出版社出版的《煤礦作業規程編製指南》第86~98頁的樣式編製,對開拓或掘進巷道有煤巷的工程在原第六章後麵增加一章:煤質管理。作業規程內容中章的字體采用3號黑體字,其它字體均采用4號宋體。
四、檢查與考核
1.每季度由總工程師組織副總、生產技術部室主要負責人、各專業技術骨幹(總工程師指定)等組成評定小組,對全礦作業規程或措施進行評比,對前三名者分別給予獎勵800元、600元、300元,對後三名者分別罰款300元、200元、100元;在集團公司作業規程評比中獲得名次的另外給予1000元的獎勵,以此促進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編製質量的提高。
2.評比小組成員必須是各部室和各專業技術水平較高、思想品德端正、敢於堅持原則的專業人員組成,每次評定後由總工程師進行總結,提出存在問題和改進的方法。
第三部分 地測防治水管理製度
一、施工測量管理標準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製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測量規程》等。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測量施工過程的技術與管理標準,適用於井下測量工作的管理與考核。
三、標準內容
(一)測量人員施工管理標準
1.測量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努力為生產一線服務的思想,用心做事,嚴格按照《煤礦測量規程》的規定開展測量工作。
2.認真審核設計圖紙,領會設計意圖,製定科學的測量方案並依據選定的測量方案、方法進行施測和計算,各項測量工作都要有可靠的檢核,要進行複測、複算,防止粗差。
3.按設計提供的巷道幾何要素(方位、坡度等)進行標定,測量人員不得私自變更設計,若需變更,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後方可實施,否則罰測量主管200元,采區技術負責人2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4.標定和校核巷道中、腰線。
(1)新開口或巷道拐彎、重要巷道(采區上、下山,采煤工作麵等)由測量人員按設計的方位、坡度標定;次要巷道(聯巷、改造巷、探巷等)由區隊技術人員用半圓儀或其它方法,根據測量組提供的數據自行給出巷道中、腰線,掘進至4—8米時,測量人員必須用儀器進行檢查或重新標定中、腰線。
(2)延設中、腰線指示巷道掘進方向和坡度時,最前麵的一個中、腰線點至掘進頭的距離,應不超過50米。在延設中線、腰線點過程中,對所使用的和新設的中 、腰線點均需檢查。
(3)使用激光指向儀指示巷道掘進方向時,采區上、下山巷道每掘進30—100米,應至少對中、腰線點進行一次檢查測量,並根據檢查測量結果調整中、腰線;回采巷道等其它巷每掘進75—100米應至少對中線點進行一次檢查測量,遇到巷道變坡或激光指向儀需要移動,測量人員應重新標定中、腰線點。
(4)測量人員標定中線時,一組不得少於3個點,點間距大於2米。中線點必須設在牢固的頂板,不準懸掛在金屬網上等易動不穩定的物體上(臨時中線除外),同時中、腰線點用紅漆標記清楚,開拓岩巷中、腰線點標誌一律采用木楔或鋼釘。
5.巷道開口放線時須對作為起算數據的上一級導線點進行檢查測量,避免用錯導線點。
6.認真做好業務技術保安工作,及時進行貫通測量方案設計,根據《煤礦測量規程》規定及生產需求製定貫通偏差,選擇科學的測量方案和施測方法,對重要的貫通工程應編製設計說明書。大型貫通工程(3000米以上)必須有設計、審批、總結,貫通測量精度符合規定或工程要求。貫通容許偏差值一般由采礦設計人員提出,再由礦井總工程師和測量負責人根據工程性質和需要共同研究決定。
原則上參照下表所示執行:
井巷貫通的容許偏差參考值
貫 通
種 類 貫 通 巷 道
名 稱 在貫通麵上的允許偏差 (m)
兩中線之間 兩腰線之間
第一種
第二種
第三種 沿導向層開鑿的水平巷道
沿導向層開鑿的傾斜巷道
在同一礦井中開鑿的傾斜
或水平巷道
用小斷麵開鑿的立井井筒 —
0.3
0.3
0.5 0.2
—
0.2
—
7.沿導向層開鑿的水平或傾斜巷道,貫通前若出現層位異常時,測量組要及時連測,確保巷道安全貫通。
8.重要工程貫通後,測量作業組最遲7日內要測定貫通的實際偏差值,進行連測並寫出貫通測量總結,報生產技術部科長、總工程師批準後存檔。
9.認真做好大型建構築物的沉降觀測及開采深陷的觀測與研究工作,按《規程》要求及時進行地表移動觀測站設計、建站,組織好定期觀測,及時對觀測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和總結,求取適合煤業投資公司的開采移動參數,為礦井安全生產服務。地表岩移觀測站至少每2個月進行一次全麵觀測,每月進行1次水準測量;沉降觀測至少每3個月進行1次全麵觀測。每少觀測1次處罰測量主管、技術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各200元。
10.每季度末,將本季度所有巷道貫通、沉降觀測及地表移動觀測站觀測情況列表彙總,報礦總工程師作為獎罰依據。
(二) 施工區隊測量工作管理標準
1.新開口的巷道應由施工單位根據生產作業計劃提前3日向生產技術部測量組提出申請,測量人員應根據審核後的設計圖紙提前計算好標定數據,然後根據標定數據現場標定出新開口巷道的位置及中、腰線。現場測量標定工作完成後測量組應在測量標定工作完成當日向施工單位下發井巷開口標定通知單。嚴禁無設計、無巷道開口通知進行測量標定工作。
2.日常生產中延設中、腰線實行班組長或驗收員延線製度,施工區隊當班的班組長或驗收員應嚴格按測量組標定的中、腰線延線施工。
3.施工區當班驗收員或班組長每班施工前對測量組標定的中線、腰線至少校核1次,複查中、腰線是否一致,中、腰線點到掘進頭的距離是否超過有關規定,符合規定可以延伸中、腰線,否則施工區隊要及時向測量組反映,由測量組重新對中線、腰線進行標定或校核。
4.在測量組所標定的中、腰線點距掘進麵迎頭的距離不超過有關規定的情況下,此時中線、腰線的延伸由區隊負責延伸。區隊延設中線采用瞄線法或拉線法,腰線應使用半圓儀按照巷道坡度延設,在延設中、腰線時,對以前所使用和新標設的中腰線施工單位技術員均須進行檢查,以免出現差錯。
5.使用激光指向儀的區隊應加強對激光指向儀的管理,每次使用前應檢查激光光束,使其正確指示巷道掘進方向。
6.若因區隊不及時延伸中、腰線或使用激光指向儀不檢查光束而使巷道走偏、走高或走低,將對區隊技術負責人罰款300元,隊長200元,造成工程事故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嚴肅處理。
7.施工區隊及時用白灰或其它標誌把中線、腰線標注至距巷道迎頭15—40米處(使用耙矸機的指示至耙矸機後5米處),超過規定每次對技術負責人罰款50元。
8.施工區隊在測量組測量作業時必須積極配合,完成中線、腰線的標定工作,特別在開拓岩巷標定中線、腰線時,區隊負責打眼、準備木楔。否則每次罰跟班隊長100元,當班班長100元。
9.施工區隊在巷道開口、停掘、恢複施工時必須在1日前以書麵形式通知測量組。施工區隊在施工各種硐室或臨時工程時,必須1日內通知測量組以便安排收尺,通知不到位的,發現一次罰隊長、技術隊長各100元。無措施施工的按礦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巷道貫通及安全施工通知單管理標準
1.凡巷道向其他井巷、硐室、采空區、保安煤柱等危險邊界掘進或貫通其他井巷、硐室、采孔區時,必須由生產技術部測量組按《煤礦測量規程》、《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向相關單位發出巷道貫通通知單或安全施工通知單。
2.貫通等安全通知單提前(岩巷20—30米,煤巷30—40米、快速掘進50~100米、過巷等安全距離通知單提前20米)發送施工單位、礦分管領導及安檢、調度、通風等相關單位,及早做好透巷、過巷等安全防護工作。兩頭相向貫通,貫通通知單應提前(岩巷:距離大於40m;煤巷:兩炮掘之間距離大於50m,炮掘與綜掘之間距離大於70m,兩綜掘之間大於70m)發送施工單位、礦分管領導及相關單位。貫通距離小於20米的兩開掘工作麵的特殊貫通,如聯巷、反掘車場等,應在開工前按實際距離下發貫通通知單。對於漏發、遲發貫通或安全施工通知單,或者所發通知單數據不實,依據獎懲辦法每項給予責任人相應罰款;若發生不良後果,視情節追究責任,給予嚴肅處理。
(四)中、腰線管理標準
1.井巷的中、腰線由生產技術部測量組負責管理。施工隊需要延測中、腰線應提前1天向測量組提出給線申請(或通知),以便測量組準備測量資料(計算標定數據)和儀器設備。測量人員標定好施工中腰線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中腰線施工,堅決杜絕無線施工和有線不依的現象發生。
2.新開口巷道的中腰線,可根據實際情況用經緯儀或三角線法標定,掘進4m~8m時,應檢查或重新標定中腰線。基本控製導線每隔300m~500m標定延長一次,采區控製導線每30m~100m延長一次,岩巷中的腰線點間距在20m~30m之間標定一個,最大不超過50m標定一次。當班生產中的中、腰線延長實行班組長或驗收員延線製度,施工單位技術員應每30m~50m延設一個臨時中、腰線點,並用白漆作標記。區隊延設中線采用瞄線法或拉線法,腰線應使用半圓儀按照巷道坡度延設。特殊硐室、彎巷根據需要標設,在延設中腰線時,對以前所使用和新標設的中腰線測量人員和施工單位技術員均須進行檢查,以免出現差錯。當使用激光指向儀指示巷道掘進方向時,所用中、腰線點應不少於三個,激光指向儀必須設置牢靠,激光指向儀距迎頭應大於70m。區隊應加強對激光指向儀的管理,每次使用前應檢查激光光束,使其正確指示巷道掘進方向。巷道每掘進100m,應至少對中腰線點進行一次檢查測量,並根據檢查結果調整中腰線。
(五)測量基本控製點管理標準
1.井巷中的測量平麵基本控製點和高程控製點均由生產技術部測量組負責管理。測量平麵基本控製點和高程控製點是礦井所有巷道進行平麵或高程控製的基礎,也是礦井開拓巷道延伸或巷道修複的基準點,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認真保護。
2.施工區隊必須保護好有關測量標誌,嚴禁在測量控製點上吊掛物品,對破壞測量控製點或在測量控製點上吊掛物品的單位或個人,除追究其影響生產的責任外,每損壞一個導線點罰隊500元,一個中線、腰線點罰隊200元,隊長及技術副隊長各100元,找不到責任人對相關施工區隊罰款2000元/點。如確因工程需要對測量點進行破壞時,需提前與測量組溝通協調。
3.測量組在掘進巷道內懸掛的測點牌,在巷道掘進期間由掘進區隊負責管理。巷道貫通移交後,由采煤隊(安裝期間由安裝隊負責)負責管理和回收。每丟失或損壞一個測點牌罰責任單位200元,罰主管隊長、技術副隊長各100元,隨意移動位置罰責任人100元,回采結束後統一交生產技術部測量組。
4.為使全礦井統一測量控製係統,測量組標定的中、腰線均用紅漆作標記,施工區隊延設的臨時中、腰線點用白漆或白灰做標記;導線點標記方式為雙圓圈,中線點標記方式為單圓圈。腰線點標記方式有兩種:(1)有釘子的腰線點為正三角形,以釘帽為準;(2)無釘子的腰線點為倒三角形,以倒三角形的上沿為準。對於違反此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罰款200元/點。
(六)停掘和複工通知單製度
掘進巷道停掘或原停掘巷道複工均由生產技術部采掘組及相關施工區隊在停掘或複工當日向測量組發出停工通知或複工通知單。測量組接通知單後應在2日內測出停頭資料或按複工通知要求及時給出複工中、腰線。停掘巷道未接到測量組完成停頭測量工作的通知前,2日內不得拆除一切安全設施。
(七)測量業務聯係製度
1.新開口的巷道應由施工單位根據生產作業計劃提前三天向生產技術部測量組提出申請,測量人員應根據審核後的設計圖紙提前計算好標定數據,然後根據標定數據現場標定出新開口巷道的位置及中、腰線。現場測量標定工作完成後應在當日向施工單位下發井巷開口標定通知單。嚴禁無設計、無巷道開口通知進行測量標定工作。
2.測量人員到掘進巷道測導線,校正施工中、腰線需提前1日與區隊技術員或區隊負責人聯係,聯係好後再安排相應工作。施工區隊發現中腰線移動或破壞需要校正或前移施工中、腰線,須由技術員或區隊負責人提前1日與測量組聯係,以便準備相關資料、安排工作。測量人員在施工現場工作時,區隊應積極配合並給予測量所需相應工作時間。測量人員升井後,應及時填、發相關測量業務聯係單。
(八)激光指向儀管理製度
1.為提高工程質量,方便施工,施工區隊應使用防爆激光指向儀。
2.激光指向儀的使用地點由測量組會同施工單位共同研究確定。下井前測量組應對激光指向儀進行全麵檢查,不合格的激光指向儀嚴禁在井下使用。
3.激光指向儀的安置位置距迎頭的安全距離遵守下列規定:煤巷(炮掘)大於30米、煤巷(綜掘)大於15米,岩巷大於70米,半煤岩巷大於50米,否則,每發現一次罰單位技負責人100元。
4.激光指向儀的現場管理、使用及維護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不得隨意改動中腰線點及激光光束 ,發現問題及時向測量組反映,由測量人員負責處理。若有激光指向儀丟失或因安置位置距迎頭近,造成激光被損壞,除照價賠償外,另處原價1倍的罰款。施工區隊負責保護好激光指向儀,如發現激光指向儀工作不正常時,不得隨意拆卸,應及時交回測量組維修。測量組接收時如發現有隨意拆卸、激光管破碎、接線頭斷開、絲扣鏽死不能打開、指向儀外殼有重物敲打、撞擊痕跡、指向儀聚焦鏡片破碎、激光指向儀電源使用不當造成燒壞等現象。凡發現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罰區隊800元,隊長、機電隊長、技術負責人各100元。
5.為便於激光指向儀的管理,測量組應建立激光指向儀收發台帳。
6.為避免影響巷道的文明施工,激光指向儀拆除後,在3日內由使用單位負責拆除固定激光指向儀所使用的錨杆,對違反此規定罰區隊隊長、技術員各100元。
四、檢查與考核
1.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不及時下發貫通預透通知單一次,罰測量技術負責人200元,測量主管200元,相關責任人100元;漏發貫通預透通知單1次,罰技術負責人500元,測量主管500元,相關責任人300元。
2.巷道中腰線延長,沒按本管理方法及《煤礦測量規程》等有關要求執行,出現1次對技術負責人及組長各罰200元,相關責任人1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用儀器標定中、腰線時,因計算或讀數出現錯誤導致所給中腰線出現較大偏差的,罰直接測量責任人500元,測量技術負責人3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測量事故進行責任追究。
4. 測量人員月度收尺,因本人因素所收距離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罰直接責任人100元;做進尺報表時,報表內容出現差錯的,罰直接責任人100元,檢核人100元;月度填圖時,若出現填圖錯誤,罰直接責任人100元,檢核人100元。
5.當月的所有貫通,有1項貫通後實測精度達不到《煤礦測量規程》規定時,除取消本月相關人員的貫通獎外,罰測量主管、技術負責人各300元,相關責任人各200元。如發生貫通測量事故,除取消本季度的獎勵外,應認真追查分析,對直接責任人、技術負責人、測量主管、科長按情節輕重罰款500元—10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礦給予責任人警告及以上行政處分。
6.當月的所有貫通,實測精度全部符合《煤礦測量規程》要求,對測量主管獎勵600元;技術負責人獎勵500元;外業組長及測量技師獎勵450元;測工獎勵400元;其它小組成員每人獎勵300元,相關技術人員獎勵200元。以上獎勵每季度兌現1次。
二、礦井地質工作管理規定
一、煤田地質
第一條 礦井地質是指從礦井基本建設開始,直到礦井開采結束為止這一期間的全部地質工作。
第二條 礦井地質必須堅持現場觀測和綜合分析並重的原則。實見資料必須準確、完整;預測資料必須有理有據;並在實踐中不斷檢驗、修正和完善。
第三條 礦井地質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研究礦井煤係地層、地質構造、煤層和煤質的變化規律,查明影響礦井生產建設的各種地質因素。
二.進行礦井地質補充勘探、地質觀測、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礦井生產建設各個階段所需的地質資料,解決采掘工作中的地質問題。
第四條 對井下煤層觀測點的觀測描述
一.當巷道揭露煤層全厚時,每個觀測點應觀測煤層厚度、各煤分層厚度,夾石層厚度、岩性和堅硬程度;當巷道不能揭露煤層全厚時,應按每隔50-100m的距離探測煤層全厚。
二.在層位難以判斷,煤層對比困難時,還應仔細觀測煤分層的宏觀煤岩成分和類型;煤的光澤、顏色、斷口、軟硬程度、脆韌性、結構構造和內生裂隙的發育情況;煤層中所含結核與包裹體的成份、形狀、大小、堅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
三.煤層的含水性。一般分幹燥(無水)、潮(滴水)、濕(淋水)、含水(湧水)四種情況。
四.煤層的產狀要素。要觀測煤層的走向、傾向、傾角,以及其他構造所顯示的形跡。
五.煤層的頂底板特征,其中包括:偽頂、直接頂、老頂和偽底、直接底的岩石名稱,分層厚度,岩性特征,裂隙發育情況及其與煤層的接觸關係等。必要時,應采取岩樣進行物理力學實驗。
第五條 對井下煤層的觀測
一.用井巷觀測基線測製煤層剖麵,或以一定間距的煤層小柱狀、迎頭素描及煤層頂(底)板標高來控製煤層結構與構造形態,並測出各個變化點的煤層產狀。
二.利用井巷與鑽孔的揭露來測量煤層厚度,一般要測出煤層真厚度。對於煤層增厚、變薄、分叉、尖滅、斷失、褶皺等厚度變化的位置及影響範圍應在井下繪製平麵草圖,並作反應變化特征的細部素描。
三.煤層觀測點的布置應按實際情況來定。結構複雜,有可能影響正常采掘的煤層,要以10-20m的點距控製,結構簡單,厚度較穩定,一般以30、50、100m的點距控製。
四.以沉積岩的一般觀察方法來鑒定煤層頂、底板。
五.煤岩分層描述的觀測點力求是一個新鮮的連續剖麵。
六.在上述特征觀測的基礎上,對一條巷道或一個工作麵都要做煤層的總體素描,並附煤層觀測點材料平麵圖。
第六條 對井下斷層的觀測描述
井下觀測描述斷層,應圍繞其性質、斷距和斷裂結構麵的力學屬性來進行。具體內容如下:
一.斷層麵的形態、擦痕和階步特征;斷層麵的產狀要素和擦痕的側伏角。
二.斷層帶中斷裂構造岩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斷層帶的寬度和充填、膠結情況。
三.斷層兩翼煤岩層的產狀要素,煤、岩層位和岩性特征、斷層旁側的伴生和派生小構造。
四.斷層間的相互切割關係,斷層、褶皺的組合特征。
五.斷層與煤厚變化的關係等。
第七條 地質資料編錄
礦井地質記錄簿中描述的地質觀測資料,必須於上井後兩天內整理完畢,並編繪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圖或素描卡片。對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調整有影響的地質資料,要及時填繪在有關的生產圖紙上。
第八條 回采工作麵掘進地質說明書的編製要求
掘進地質說明書設計,由礦總工辦、井(區)技術負責人組織,地測、采礦、機電、運輸、通風、安全等有關人員充分研究采區地質構造,煤層厚度、煤層傾角、頂底板岩性、采空區、老、小窯的分布、水文地質、岩漿岩侵入、煤塵、瓦斯、煤層自燃發火等情況的基礎上,共同參加完成。設計必須體現下列內容:
一.圖紙
1.工作麵煤層底板等高線平麵圖,1:500-1:2000
2.有代表性的工作麵地質剖麵圖(要求相隔100-200米附一張剖麵)或局部地質構造剖麵圖(在特殊地質條件下附此圖),1:500-1:1000
3.本煤層的煤岩層對比圖,1:200
4.相鄰煤層或本煤層群的地層綜合柱狀圖,1:200
5.井上下工程對照圖,1:2000-1:5000
二.附表
工程量彙總表和地質預報表
三.文字說明
1.工作麵範圍和與鄰區及地麵的關係。
2.煤層賦存情況:煤層厚度、結構、走向、傾向、傾角、煤層硬度、煤的自燃發火期、瓦斯、煤塵、煤種等並預測其變化情況。
3.構造情況:地質構造的主要特征及其對本工作麵的影響,並預測斷層落差,掘進找煤方向以及褶皺的位置和形態。
4.頂底板情況:包括偽頂、直接頂的岩性、厚度、物理力學性質及其變化情況。
5.水文地質情況:有無突水的危險性,主要含水層和主要導水構造與本工作麵的關係等。對防水煤柱、探放水等措施提出具體建議,並預計本工作麵的最大湧水量。如有灌漿水,應提供灌漿量。
6.影響安全因素:包括地質構造、頂底板、岩漿岩、水文、瓦斯等方麵對本工作麵的影響。
7.資源儲量:工作麵和采區的資源儲量和回采率。
8.礦地測部門的審核意見
9.礦總工程師的審核意見
第九條 工作麵回采地質說明書的編製要求
回采地質說明書的設計,由礦總工辦、井(區)技術負責人組織,地測、采礦、機電、運輸、通風、安全等有關人員充分研究工作麵及四周地質構造,煤層厚度、煤層傾角、頂底板岩性、采空區、小窯的分布、水文地質、岩漿岩侵入、煤塵、瓦斯、煤層自燃發火等情況的基礎上,共同參加完成。設計必須體現下列內容:
一.圖紙
1.工作麵煤層底板等高線平麵圖,1:1000或1:5000
2.有代表性的工作麵地質剖麵圖(要求相隔100-200米附一張剖麵)或局部地質構造剖麵圖(在特殊地質條件下附此圖),1:500-1:1000
3.運輸巷、回風巷、切眼和石門等的地質素描圖,1:200-1:500
4.本煤層的煤岩層對比圖(包括實見點和鑽孔資料),1:200
5.相鄰煤層或本煤層群的地層綜合柱狀圖,1:200
6.井上下工程對照圖
二.文字說明
1.工作麵位置、範圍、麵積以及與四鄰和地表的關係。
2.煤層賦存情況:煤層厚度、結構、走向、傾向、傾角、煤層硬度、煤的自燃發火期、瓦斯、煤塵、煤種等情況。
3.構造情況:本工作麵各實見點地質構造(包括傾斜、褶曲、斷層和岩漿岩侵入等)的主要特征及其對本工作麵的影響,實見或預測的落差大於三分之二采高的斷層向工作麵內部發展變化的情況。
4.頂底板情況:各實見點煤層頂板(偽頂、直接頂)的岩性、厚度、裂隙組的方向和發育情況。
5.水文地質情況:說明主要含水層和主要導水構造與本工作麵的關係等。對采空區、采空區灌漿水、掘進過程中的探放水情況進行闡述,並預計本工作麵的最大湧水量,如有灌漿水,應提供灌漿量。
6.影響安全因素:包括地質構造、頂底板、岩漿岩、水文、瓦斯、煤塵、自燃發火、采空區、小煤窯等方麵對本工作麵的影響。
7.資源儲量:預計工作麵和采區的資源儲量和回采率。
8.礦地測部門的審核意見
9.礦總工程師的審核意見
第十條 工作麵掘進期間的地質工作
一.分析和預測影響工作麵連續推進的斷層和褶皺的形態。
二.根據實測資料預測工作麵內煤層厚度、結構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煤層底板等高線。
三.觀測煤層偽頂和直接頂的岩性、厚度的變化,測定頂板主要裂隙的發育方向,為頂板管理提供有關的地質資料。
四.觀測並素描掘進中揭露的岩漿岩體,測定煤的變質帶寬度,研究並預測侵入體的位置、形態、影響範圍及其對整個工作麵的破壞程度。
第十一條 工作麵回采過程中的地質工作
一.及時搜集工作麵的采高和煤厚資料。對分層開采的厚煤層,必須堅持探煤厚。
二.實測各種地質構造的位置、形態和性質。
三.搜集采出量和損失量等資料,分析損失量的構成比例及原因。
四.結合工作麵采終報告(采煤隊技術員提供),對在回采過程中的地質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以便為下一個工作麵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二條 地質預報工作
地質預報分為三期。長期預報反映在采區地質說明書和掘進地質說明書的地質情況預報中;中期預報每月一次,根據上月掘進過程中實見的地質資料預見下月掘進巷道所見的煤岩類別、構造、水文、岩漿岩、小窯、湧水、發火、瓦斯、湧砂等安全隱患;近臨期預報預見近幾天掘進和回采過程中所見與安全有關的地質情況。地質預報由井口地質人員負責編製,中期預報遇特殊情況報公司總工辦、礦總工程師、礦總工辦(或地測部門)、生產科、井口技術主管、掘進隊各一份。
二、邊坡工程地質
第十三條 各露天礦應建立在礦長及總工程師的直接領導下,由地質、測量、安監及采礦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邊坡管理機構,負責全礦邊坡管理及科研工作。
第十四條 工程地質現場測繪應體現以下內容:
一、邊坡岩層(岩體)的岩石名稱、顏色、礦物成分、膠結程度、結構特征、產狀、含水狀態等。軟弱結構層(麵)除描述上述內容外,還應描述其賦存狀態、分布規律、接觸關係、接觸麵的特征及其產狀等。
二、與邊坡穩定性有關的各種構造。
1、斷層性質、產狀,破碎帶寬度及破碎程度,斷層麵特征、充填物、斷層與地下水的聯係等。
2、解理裂隙的性質、產狀、發育方向、發育程度、裂隙帶寬度、充填物等。
3、褶曲的形態、類型、產狀、特征等。
三、鬆散及風化岩石特征、次生產物、岩石破碎程度、與堅硬岩石的接觸關係及接觸麵特征等。
四、滑坡體(包括排土場)位置、範圍及滑落時間、滑動方向、滑落麵產狀及滲水情況等。
第十五條 邊坡滑落實露天煤礦災害事故之一,地質、測量、采礦、生產、安監部門必須做到:
1、把邊坡管理工作納入本職工作的議事日程,並負有業務保安責任。
2、根據年度計劃與設計以及邊坡穩定的研究和治理措施,在安全檢查中做出安排,進行監督檢查。
3、在檢查中,如發現違反本《規定》或出現滑坡險情時,有權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在緊急情況下,有權停止險情及險情危急處生產或工程施工作業,以保證安全。
第十六條 各露天礦的長遠設計、階段性設計或技術改造設計都應包括邊坡設計內容及其費用,各業務領導機關審批上述設計時,應一並審批相應的邊坡設計。
第十七條 年度采礦設計和各單項工程設計必須有完整的邊坡設計,包括邊坡穩定計算和分析,保證邊坡穩定。如不穩定則應作出必要的防滑工程設計,其工程費用列入工程總概算中。
第十八條 邊坡穩定計算,應采用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的計算方法、穩定係數值和其它參數。
第十九條 與邊坡穩定有關的各項工程設計,必須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地測、安監等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排土產設計應根據排土工藝和對邊坡穩定的要求,作出相應的穩定性分析。
第二十一條 與邊坡穩定有關的各項工程,必須根據設計要求,提前或同時進行防滑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條 臨近最終邊坡或到界台階的最後一個采幅的穿孔、爆破和采掘工作,應做出單項設計或技術措施,推廣傾斜孔、小孔徑預裂爆破技術或其它減震爆破技術。
第二十三條 水是促進邊坡破壞的主要因素,對於威脅邊坡穩定的區域,必須進行疏幹,如開鑿疏水平巷,開挖疏排水溝,打井排水等。
第二十四條 在采掘場周圍,礦坑平盤和排土場的必要的地段,修築完整的防排水係統,並設專人管理,每年雨季前應進行全麵檢查,維修和清淤。坑內各平盤積水必須及時疏排。
第二十五條 對於坑內的明火,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六條 對於局部不穩定邊坡采取弱層爆破,滑體換填,邊坡加固(護坡、擋牆、抗滑樁、預應力錨索,表麵噴水泥砂漿)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 采掘作業必選設計進行,坡底線不得欠挖和超采。對於到界台階,要及時清理浮石和傘簷,保證台階完好。
第二十八條 對於不穩定邊坡,要建立岩移觀測站,采用地表岩移測量,地下監測、遠程監測等先進手段進行邊坡監測,邊坡觀測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雨季要加強觀測,對危險地段每周要觀測一次以上。
三、地測生產安全聯係製度
1.凡井巷貫通和掘進巷道透峒室,老巷老塘或向水,火,瓦斯等危險邊界掘進時,必須在岩巷剩下15-20米時,煤巷剩下20-30米時 ,綜掘剩下50米時,測量人員必須向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發出貫通通知單,並在現場標出透點位置,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2.當采掘工作麵經過其它巷道或危險區的上下方,其間距小於25米時,測量部門應向有關單位發出安全通知單。(附平麵,剖麵圖尺寸)
3.在掘進工作麵貫通另一井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是在兩工作麵相距50米時,地測部門必須下達通知書,餘20米時地測下停頭通知書,施工單位必須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
4.石門穿層巷道要揭煤時,地質人員必須嚴控製掌握所揭煤層的層位和到迎頭的距離及 進展情況變化。迎頭到揭煤最少距離為15米時,必須停頭打鑽查明層位的實際距離和煤層賦存情況,根據鑽探成果整理,繪製平,剖麵圖紙,提供給有關部門領導做揭煤工作的具體安排。
5.凡接近巷道轉向,變坡,地質構造變化,突水預兆,瓦斯變化等特對情況時,地測人員除及時深入現場 掌握第一手資料外,應三班向施工單位了解情況,以便及時時做好服務。
6.及時按旬進尺和月進尺填報上圖,定期交換。
四、地測工作質量及事故分析製度
1、地質,測量,繪圖,三量,儲量等必須嚴格按規程和地測質量標準化的有關規定要求工作,每項工作必須保證工作質量,隊裏每月必須對地測工作進行一次全麵檢查,對不符合規程規定的必須重做。
2、各組長或技術負責人對各自範圍內的業務工作,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分析處理或限期落實整改措施。
3、對檢查出的質量問體,除立即返工外,要組織有關人員討論分析,找出原因,接受教訓。地測人員必須按時,按要求發放地質預報,采掘工作麵情況預報及透窩通知單,一旦誤揭煤層,找錯層位,突水誤透等重大責任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嚴肅處理,落實責任者。
五、地測資料管理製度
1、地質測量圖紙資料必須設有專人管理,負責保管,發放,借閱,複製使用的管理工作。資料保管必須符合防火,防潮,防盜的要求。
2、凡提交礦內各單位使用的圖紙資料,必須經過地質或測量負責人審核,隊長簽字,報礦總工程師審查批準,方能提供。礦內各單位需要臨時索取地測資料或數據,須經地質或測量負責人審查允許,個人不得隨意提供。
3、凡上報的地測資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能報出.其數據必須以地測部門提供的為準,其它部門不得任意提供。
4、外單位借閱,索取地測資料時,必須持有單位介紹信,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並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凡借閱資料、圖紙,均不得轉抄、複製。隻有單份的圖紙資料不得外借。
5、外單位索取、轉抄、複製地測圖紙資料時,必須列出清單,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方能提供,並收取書本資料費。凡索取、轉抄、複製的圖紙資料,都要注明複製、轉抄、索取日期,其保密責任由素取、轉抄、複製單位負責。
6、向國外提供地測資料圖紙,要按國家標準合作和交流項目,嚴格控製範圍、份數。同時要嚴格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經公司總工程師審查批準,上報主管部門。
7、地測人員自己使用的地測圖紙資料,必須愛護好,注意保密,不得損壞、丟失,否則必須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8、所有地測資料 〈包括數據、台帳、卡片、圖紙等〉的保管業務分門別類,查找方便,有目錄 、索引。
六、地測設備、工具、使用、發放、保管製度
1、地測儀器,工具必須妥善保管,建立技術檔案,檔案中應填寫儀器、工具名稱、製造廠名、規格、型號、單價、由來及時間等,要有曆次檢查、校對、損壞和修理的記錄,使用等級的說明等。
2、地測儀器工具必須有專人保管,定期或根據需要進行檢校,並填寫檢記錄卡片。
3、儀器工具必須存放在清潔、幹燥、通風良好且變化不大的室內。儀器箱內應放置幹燥劑,並有專人定期檢查,發現黴鏽等現象,需查明原因立即處理。
4、儀器設備使用前,操作者必須掌握儀器設備的構造、性能原理即使用方法,不熟悉決不談能亂動。搬運時輕拿輕放,不許碰撞,不能座壓儀器設備箱架。
5、儀器工具使用前後,均應進行檢查,性能正常,精防確可靠,方能使用。用後必須擦淨、涼幹、經檢查驗収後方能入庫。
6、經緯儀、全站儀、井下防爆全站儀、水準儀、繪圖儀、無氨曬圖機等貴重設備,應配備有一定技術水平的人員管理使用。並每年對儀器設備檢定一次,合格的方可繼續使用,需要修理的要及時修理,需要報廢的每年底要及時辦理報廢手續。
7、儀器工具發生丟失或損壞時,必須及時追查處理,如屬於嚴重儀器事故,必須寫出專題儀器事故報上級處理 ,並接受教訓,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
8、儀器工具外借時,必須經單位領導同意,方可按手續借出。借出及返還時,均應當麵進行檢查,如返還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七、地測資料技術報告等審批製度
1、測量成果必須有兩人上計算、校對、保證資料準確無誤。
2、地測資料提供完畢後,必須經編製,描圖,審核〈技術負責人審核〉、隊長簽字後再經地測副總工程師及礦總工程師審閱同意後方能曬圖使用。
3、凡地測隊提交本礦使用的圖紙、資料,必須經地測負責人審核同意,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能提供。
4、地測圖紙資料必須設專人保管,建立借閱、轉抄、複製登記。
5、各科摘引資料必須嚴格檢查、校對後方可使用。
6、凡上報的地測資料,包括:圖表文件等必須經隊長審核同意後,報地測副總工程師及礦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報出。
7、凡屬交換性質的圖件,需以舊換新,不交舊的,停發新的,特殊情況經隊長同意後方可發放,為防止圖紙外流,對丟失圖紙者追究責任。
八、巷道貫通測量管理製度
1、進行重要貫通測量前,必須按《煤礦測量規程》編製貫通測量設計書,按規定的程序報批並按批準的貫通設計進行實測、計算、複測、複算 。
2、貫通測量工作至少應獨立進行兩次,最後取其算術或加權平均值作為標定最後一次方位的起算數據。
3、所有貫通工程都應繪製1:200或1:500大比例尺貫通施工圖掛通防部,每天收尺填圖一次,嚴格掌握工程進展情況。
4、貫通工程兩工作麵的距離在岩巷中剩下15-20米,煤岩巷中剩下20-30米之前,測量必須以書麵形式報送公司總工程師,分管掘進的副總經理(副總工)和安檢、通風、生產技術、施工單位等部門,並在現場標出透點位置及控製距離。
5、采、掘、修工作麵接近老巷、老空、小窖、老窖及煤柱邊界或進入危險區20-30米前,地測部門須以書麵形式向公司總工程師、分管副總經理和安檢、通風、生產技術、施工單位等部門,並在現場標出位置和控製距離。
6、當掘進巷道從其它巷道、工作麵或危險區的上方或下方通過時,其間距小於25米的,測量人員應向有關領導和單位發出安全通知書,並附平、剖麵圖,標明淨岩(煤)柱,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7、在測量人員下達安全貫通通知書後,生長技術、安檢、通風、調度、機運及施工單位等必須深入現場,了解情況,加強管理,嚴格按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施工,確保巷道安全,準確貫通或順利通過。由生產技術部組織驗收。
8、重要井巷貫通後,本隊應按貫通設計精度要求實測分析,寫出總結報分管領導和上級部門備。
九、礦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為搞好地測防治水管理工作,消除水患,杜絕水災事故發生,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第六條規定,結合礦井地測防治水工作實際,現製定風水溝煤礦礦井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如下:
第一條 地測防治水隱患排查
1、生產技術部每月開展1次地測防治水隱患排查,由生產技術部組織,各業務部室配合,基層一線單位防治水負責人參加。
2、防治水隱患排查出的問題以“三聯單”形式下發至相關責任單位。
3、責任單位按“三聯單”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將進行罰款。
第二條 水害隱患排查會議
1、生產技術部必須組織召開一次水害隱患排查會議,詳細分析工作麵水情動態和排水係統現狀,總結當月的防治水工作,安排下月防治水計劃。
2、水害隱患排查會議結束後,及時下發會議紀要。
3、各相關單位嚴格按會議紀要要求開展本單位地測防治水工作。
第三條 業務管理
1、生產技術部要深入井下現場,掌握巷道和工作麵的湧水情況。
2、地質測量部門必須搞好地質水害預報工作,做到月有月報、季有季報、年有年報,每月月底要進行水情預報總結。
3、水文地質條件變化時,采區地質組必須及時下發臨時水害預報。
4、對有水害威脅的工作麵,采區地質要提前5-10天發出水害通知單,提醒生產隊組和有關管理人員及領導,采取必要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5、生產、機電等管理部門根據水害預報必須落實防排水工程,在工作麵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跟蹤監督管理和檢查,做到有安排有落實。
6、對回采工作麵必須製定工作麵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在回采前工作麵形成完善的排水係統。
7、在工作麵回采過程中生產技術部、采區地質要及時深入井下現場,觀測湧水量大小和排水情況,必要時以臨時水害預報發送給有關隊組和領導。
8、在工作麵回采過程中生產技術部、采區地質要檢查防排水係統運行情況,發現有不完善、不合理的現象要及時進行糾正處理。
9、在工作麵回采結束後采區地質在采後總結中對工作麵水情必須進行詳細分析總結。
10、生產技術部地測管理、采區地質與采掘隊組要及時進行溝通協調,共同合作,綜合治理,確保生產安全。
第四條 其它規定
1、地測防治水技術管理嚴格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執行。
2、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礦井水害防治技術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礦井地質規程》(試行)等要求,結合礦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二條 組織機構
1、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生產技術部、生產技術部、機電管理部、安質部、經營管理部、等單位正職。
領導組下設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生產技術部。
第三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礦井防治水方麵的方針、政策、法規等精神。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處理。
3、負責礦井重大水災事故的搶險、指揮、協調。
第四條 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
1、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的決定、決議,製定並落實《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和《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3、負責礦井水災事故搶險時的技術工作。
第五條 生產技術部職責
1、履行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負責全礦的防治水技術業務管理、監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編製下發《年度礦井防治水工作計劃》,修編完善《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等有關防治水規章製度。
2、負責日常水文地質標準化工作,負責水文地質預報工作,提供礦井防治水相關技術資料。
3、編製《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參與《災害預防和事故處理計劃》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訂工作,礦井發生水災事故時協助製定搶險方案並進行相關技術指導。
4、負責組織編製探放水設計,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督促施工隊組施工,並根據隊組提供的鑽探資料進行分析總結。
5、負責組織編製掘進工作麵超前鑽探設計,督促並落實掘進隊組編製措施實施超前鑽探。
6、負責組織編製采煤工作麵防治水方案,參與防治水工程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檢查、落實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
8、建立並完善水文地質觀測係統,並按規定進行觀測。
9、對探明的導水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第265條的規定,設計防水煤柱或岩柱。
10、負責因受采動影響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調查和治理工作。
11、負責開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內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質構造導水規律,探討、摸索、製定和落實礦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討各類防治水措施實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實施效果;(3)研究總結礦井排水經驗,對排水係統及時了解情況,發現、解決問題,達到設計最合理、選型最配套,從而優化礦井防排水係統;(4)針對水文地質勘探查明煤層頂底賦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
12、負責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災事故搶險的通風管理工作。
13、負責按照采區、采掘工作麵防治水工程設計要求在橫川密閉時留設泄水孔和返水溝等泄水設施。
第六條 通防部職責
1、負責防治水相關工作的協調、指揮。
2、每年雨季前編製、下發雨季三防工作計劃,並牽頭落實。
3、負責在礦井發生突發性湧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麵事故時,統一組織協調搶險工作,保證搶險物資、人員等及時到位。根據礦搶險救災指揮指示啟動《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搶險救災。
4、根據地麵防排水要求,協調落實防水、疏水和排水係統工程,確保地麵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滲入井下。
5、負責組織水災事故搶險救災隊伍並進行搶險救災演習。
6、負責在發生水災事故時向集團公司礦山救護隊申請救助。
7、負責在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其他協調工作。
第七條 生產技術部職責
1、負責采掘工作麵、安裝或回收工作麵、井底車場、大巷、等排水責任區的劃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負責井下各采掘工作麵的防治水工程設計的審批、實施和驗收工作。
3、負責督促各施工隊組製定本隊組防排水措施,監督檢查防排水情況及措施的執行情況,並納入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中。
4、負責安排施工隊組在雨季前完成對水倉的清挖煤泥工作,負責安排施工隊組根據實際情況對井底車場水溝、大巷水溝、采掘工作麵臨時水倉定期進行煤泥清挖。
5、負責臨時、突發性的防治水工程設計的審批、施工及驗收工作。
第八條 安質部職責
1、負責參與、監督水災事故搶救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組織和協調對事故的調查工作。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3、負責監督檢查各施工單位防治水措施執行情況。
第九條 機電管理部職責
1、負責督促、協調和落實各施工隊組探放水、搶險救災排水設備的儲備和發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牽頭組織對中央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根據采區、采掘工作麵防治水工程設計及預測湧水量進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選型、安裝協調、調試運行、工程驗收移交工作。
4、負責每月更新井下排水係統圖,並及時發放相關領導及單位。
5、負責排水設備的能力測試工作。
6、負責對采區機電部門所轄區域排水係統的監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通防部做好水害事故搶險工作。
第十條 經營管理部職責
負責探放水、排水物資和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發放工作。
第十一條 井下機電隊職責
1、負責分管範圍排水係統、設備包括電氣設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和保養工作。
2、負責中央水倉、盤區水倉、采煤工作麵主要排水係統的管理工作,並對中央水倉、盤區水倉排水係統每年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驗證排水能力。
5、負責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通信和監測工作。
第十一條 井下采掘隊組職責
1、負責編製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實施探放水及資料收集工作,配合實施水文物探工作。
2、負責將本單位的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納入到作業規程,並報地質測量部備案。如因工作麵變更或水文條件變化,應及時修改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3、負責按照作業規程要求及時掘挖水倉、安裝排水係統,保證工作麵正常排水。
4、負責所轄範圍內排水係統的檢修、排水工作。
5、負責執行本隊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工作,並在工作麵懸掛超前鑽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臨時鑽探工作
第三章 技術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防治水相關規定
1、各業務部室、井下隊組指派專人負責防治水工作,並將負責人名單、聯係方式報生產技術部備案。如因工作需要發生人事變動,必須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生產技術部。
2、生產技術部負責防治水工程設計,主要包括采區永久水倉、采煤工作麵水倉、掘進巷道臨時水倉、泄水巷、大巷水溝等。在采煤工作麵設計時必須把防治水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考慮。
3、生產技術部按要求在設計前提供相關水文地質等地測資料。
4、機電管理部要根據提供的最大湧水量進行設備選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學地布置各接力排水點的排水係統,必須在考慮排水距離、揚程、排水效率等情況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六條 探放水規定
(一) 探放水範圍
1、在掘進過程中,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2、采煤工作麵或掘進巷道接近勘探鑽孔時必須超前鑽探,根據鑽探情況進一步采取措施。
3、掘進工作麵在頂板富水區掘進時應鑽探疏放水後再掘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應超前探放水。
5、采煤工作麵回采前,根據頂、底板賦水情況有針對性探放水。
6、掘進巷道接近采空區時必須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區、積水巷道、強含水層、相鄰生產礦井開采區、導水構造、封閉不良鑽孔等需探水地點,接近上述地點必須進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采區地測組負責確定鑽探設計,設計中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探距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
2、采掘隊組根據鑽探設計編製鑽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瓦斯突然湧出和湧水突然增大時的應急措施,並組織鑽探施工資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將全部原始記錄報生產技術部。
3、探放水前,工作麵必須安裝滿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係統。
4、必須按照要求嚴格控製距離,保證足夠的鑽探超前距離,現場懸掛鑽探施工牌板,嚴格管理,生產技術部及采區地測要加強督促檢查。
5、采掘工作麵淋水、湧水增大影響生產需要探放水時,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過巷道內排水係統的排水能力。
6、對采空區、積水巷道、封閉不良鑽孔等需探放水的地點,采區地測都必須準確地繪製在礦井充水性圖上,要求標明積水範圍、積水量積水外緣標高等,並外推60米用紅色圈出積水區的警戒線。
第十七條 防隔水煤柱留設規定
(一) 受水害威脅的下列區域之一,必須留設防水保安煤柱
1、有大量積水相鄰煤礦。
2、導水斷層等地質構造。
(二)留設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生產技術部按照有關規程要求並結合生產實際進行防隔水煤(岩)柱的設計,並報煤業投資公司審批。
2、各類防隔水煤柱內嚴禁布設巷道及工作麵。
第四章 井下排水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井下排水管理
1、水泵房水泵必須保證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
2、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小時的礦井正常湧水量。盤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盤區正常湧水量。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總容量的50%。3、井下所有各排水點必須安排專人開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轄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於最低位。
4、各排水點必須懸掛水倉警示牌及排水設備管理牌,管理牌內容包括水倉編號、隊組名稱、水泵編號、型號、排水量。
5、中央水泵、盤區水泵及采煤工作麵主要排水係統必須建立水泵運行日誌,並要求存檔1年。
6、地質測量部必須加強對井下各采掘開生產頭麵的排水管理,加大監督、考核力度。
第十九條 掘進工作麵防治水管理
1、各掘進隊組按本工作麵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麵安裝排水係統,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強排水設備、管路、供電的日常檢修、維護,確保排水係統正常運行,保持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於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員對水倉或水溝進行清淤。排水係統隨工作麵掘進必須向前延伸,距工作麵不大於30米。
2、采區地質測量部門對可能與采空區或密閉巷道貫通的掘進頭麵必須提前50米下發貫通通知書,生產技術部根據預報通知書提前安排施工隊組製定專門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閉拆開排水前,通風管理部要預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時,由機電管理部牽頭,有關單位配合將排水係統做為一項主要工作進行移交,無排水係統或排水係統不完善無法正常排水的巷道嚴禁移交,必須限期整改完後方可移交。
4、各掘進隊組在巷道掘進期間,根據地質測量部提供的預測最大湧水量,必須安裝排水係統,包括配備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時在低窪處掘打標準水倉。標準水倉的規格設計和施工由生產部具體負責。
5、各掘進隊組根據水文地質預報,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原則,杜絕冒險蠻幹的行為。對過地質構造可能造成的湧水異常應超前備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準備、早預防。
6、掘進巷道頂板淋水、湧水影響人員通行和正常施工作業時,要采用雨布遮擋、接水器導流、挖溝引流等方式,加強水害治理,並嚴禁將淋、湧水引入皮帶或刮板輸送機,造成煤質水分超標或煤倉跑水煤等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 回采工作麵防治水管理
1、生產技術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設計的審批、實施及驗收工作,機電管理部做好水泵、管路選型及組織安裝和業務管理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采煤工作麵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範圍內防治水工程,並在工程完成後嚴格履行移交驗收手續,相關業務部室及隊組要在移交單上簽字。采煤隊組要根據回采過程中工作麵及順槽巷道實際底板起伏情況,再掘打臨時水倉並安泵接管進行動態排水,隨時將工作麵及順槽低窪處積水排出。
2、采煤隊在回采過程中必須注意觀測老塘出水的變化,發現異常及時彙報通防部。
3、采煤工作麵的開工驗收也必須將工作麵的排水係統作為一項主要項目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必須限期整改後方可驗收移交。
4、采煤工作麵回采開始後兩側順槽內排水工作歸采煤隊管理。包括巷道文明生產及排水點清挖煤泥工作。
第五章 地表水防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技術部在每年5月底前調查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及附近地麵水流係統的彙水情況,疏水能力等,掌握當地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資料,為完善礦井疏水、防水和排水係統提供詳實的水文地質資料。
第二十二條 礦井改擴建的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曆年的最高洪水位。對於低於當地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築物,必須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條 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時,有關部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並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岩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時,應填平壓實;如果範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滲、灌入井下。
2、礦井受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築堤壩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麵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倒滲井下。
4、漏水的溝渠或河床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麵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記錄(包括充填量、充填時間)及圖紙資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及其附近的地麵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象,發現湧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衝刷到的地方。
第二十五條 對使用中的鑽孔,必須加蓋封好。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通過鑽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 煤層頂板水防治
第二十六條 生產技術部要查明煤層上部各砂岩裂隙含水層、第四係鬆散層含水層的賦存情況,富水性、邊界條件以及可能的補給水源、補給水量等,查清各個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係;查清礦井範圍內地質構造及其含水特征,掘進開采前對頂板及上部含水層的最大水量提出預測或估算,對采(掘)工作麵進行水情水害預測,以便指導生產。
第二十七條 生產技術部要研究煤層頂板充水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空間關係,岩性組合特征,采後冒落帶發育高度與充水含水層在空間上的變化等。
第二十八條 生產技術部積極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層頂板富水性,有針對性對富水區進行探放水。對煤層上部含水量較大的含水層,采用煤層頂板打探眼(或錨索孔等)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導、排放、配備合理排水設備等措施。
第七章 采空區積水防治
第二十九條 采掘工作麵接近采空積水區時,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
第三十條 生產技術部及采區地測人員要加強采掘過程中的老塘、廢巷、盲硐等容易積水空間的測量、調查、登記、填繪等工作,並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準確圈出積水線,同時繪出探水(警戒)線。采掘工程進入探水線時必須超前探水。
第三十一條 生產技術部牽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采範圍、開采年限、積水情況。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二條 生產技術部定期開展礦井防治水知識培訓,尤其是班組長以上幹部,以及新上崗的工人,教訓後經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 生產技術部牽頭每月開展一次防治水會議及水患隱患排查活動,對所查問題下發整改通知單,並限期落實整改情況。
第三十四條 生產技術部牽頭每月進行1次防治水檢查。
第三十五條 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災害預防處理和計劃》準備好各種搶險物資,派專人管理,並能在緊急情況下及時供應。礦井發生重大水害事故時,執行《礦井井下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三十六條 考核與獎懲
1、生產技術部公室每季對各相關單位防治水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考評,對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檢查實行百分製,各小項不出現負分,低於85分不給予獎勵。
3、地測防治水費用專款專用,各類罰款建立專門台帳。
第三十七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十一、礦井水害預測預報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水害預測預報是煤礦生產建設中不可或缺的基礎工作,也是提高地測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為了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充分發揮地質“尖兵”作用,超前、準確地為礦井安全生產提供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結合礦井生產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二條 生產技術部職責
1、負責水害預測預報日常管理工作,製定落實《水害預測預報管理辦法》。
2、編製礦井年度、季度、月度、每周《水害預測預報》及臨時預報,並跟蹤驗證分析和總結。
3、負責《水害預測預報》的審批。
4、負責督促施工隊組按照水害預測預報或臨時地質預報編製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5、負責施工隊組超前探放水、地質鑽探、物探等指令性工作任務的安排及報工工作。
6、負責提供各采掘開頭麵實測瓦斯和二氧化碳湧出量數據、分析預測結果,用來作為水文地質預測預報資料
第三條 通防部職責
1、負責井下開掘及回采過程中出現地質條件變化時信息的傳遞。
2、負責地質構造、探放水施工的有關協調工作。
第四條 施工隊組職責
1、根據水害預測預報編製作業規程或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2、根據職能部門的指令安排,負責(配合)本單位作業頭麵超前探放水、地質構造的鑽探施工。
3、負責在掘進或回采過程中水文發生異常時,及時向礦通防部和生產技術部彙報。
第三章 預測預報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 水害預測預報的依據
1、根據《儲量核實報告》及日常工作中已經查明的地質構造包括斷層、衝刷帶、褶曲、薄煤區、查明的水文地質情況等進行預測預報。
2、根據現查明的地質構造,主要是落差≥3m的斷層、褶曲、衝刷帶、薄煤區和積水區等進行預測預報。
3、根據巷道在掘進、回采過程中實際揭露水文地質情況,利用地質構造和水文地質的規律,對相鄰巷道或工作麵進行預測預報。
4、根據超前鑽探探查結果,發現地質構造或富水區,進行補充臨時水文地質預報。
5、根據精查地質勘探查明井田水文地質情況進行預測預報。
6、根據井巷施工過程中實際揭露巷道頂板淋水情況進行預測預報。
7、利用有關水文地質科研成果進行預測預報工作。
8、探查井田地質構造的導水性,總結地質構造的導水規律,預測預報礦井湧水情況。
第四章 預測預報工作及程序要求
第六條 預測預報工作要求
1、生產技術部按《礦井地質規程》(試行)、《煤礦防治水規定》及《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的要求,收集當月礦井地質、水文地質等原始資料,作為開展預測預報的基本工作內容。
2、生產技術部在年、季、月初根據礦生產銜接安排,編製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預測預報》,部門審核後經總工程師簽字,於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個月3日前報送有關職能部門及煤業投資公司。
3、生產技術部對上年度、季度、月度《水害預測預報》進行總結,評價預報準確率,分析預測預報不準確的原因,於下一年度、季度、月度的第一個月3日前報送有關職能部門。
4、根據施工單位及通防部的反饋信息,施工現場出現地質構造時,生產技術部及采區地質工程技術人員應及時深入現場觀測,編寫臨時地質預報並發放施工隊組及相關職能部室。
5、各施工單位生產技術員要認真參照水害預測預報,並納入到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及時向職工學習貫徹,使生產作業人員了解工作麵的水文地質情況。學習要有記錄、簽字。生產技術部要不定期檢查貫徹學習記錄。
6、相關施工隊組在預報下發後要嚴格按水害預報執行,當工作麵水文地質情況發生異常變化時,必須及時向生產技術部反饋現場情況。
7、地質人員必須跟蹤收集水文地質資料,現場情況變化較大時,及時跟蹤補充預報。
8、生產技術部要嚴格按《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標準化》要求,及時收集編錄原始地質資料、湧水資料,並分析總結規律,做好預測預報工作。預報的結果應能保證煤礦正常生產,不因預報錯誤造成工程事故。
9、生產技術部要積極與有關科研單位開展防治水科研工作,引進推廣先進的技術裝備和預測預報手段,提高預測預報的水平及準確度。
10、《水害預測預報》必須在綜合分析各種資料的基礎上提出,要做到及時、準確,能夠有效指導生產。
第七條 預測預報內容要求
(一)基本預測預報內容
1、采掘工作麵(巷道)名稱,現采掘位置,下月(季)計劃采掘範圍。
2、頂底板岩性,頂板裂隙發育程度。
3、地質構造情況。
4、對影響采掘的斷層、衝刷帶等地質構造要進行專門臨時預報。
5、根據預測內容提出相應的建議或處理意見。
(二)斷層預報預測內容
斷層位置、性質、產狀、落差、影響範圍、含水性、導水性、建議或處理意見。
(三)衝刷帶預測預報內容
衝刷帶的位置,衝刷變薄帶方向和範圍,衝刷帶切割深度、範圍。富水情況。
(四) 水文預測預報內容
充水因素分析:預測積水範圍、積水量;預測湧水範圍及湧水量大小。根據預測內容提出相應的建議或處理意見。
第五章 獎懲和其它
第八條 采區地質未按規定提供水害預測預報,每次對責任地質工程技術員處罰100元,對防治水負責人處罰50元,對生產技術部地測部門負責人處罰100元。
第九條 有關職能部門未按規定向地質測量部提供相關資料,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罰100元。
第十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水害預測預報編製或補充完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對施工單位生產技術員處罰100元,對單位負責人處罰100元,對生產技術部分管井巷工程的技術員處罰200元,對生產技術部部長處罰100元。
第十一條 職能部室及施工單位必須設專人保管預報,建立學習貫徹簽字記錄,未貫徹學習地質水文瓦斯預測預報,對責任單位負責人處罰100元。
第十二條 對施工隊組在探放水或鑽探地質構造過程中推諉扯皮不創造施工條件、延誤工作的對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
第十三條 對在水害預測預報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獎勵。
第十四條 此製度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
十二、探放水確認製度
一、礦井必須做好水害預測預報和分析評價工作,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以疏為主,疏堵結合”的探放水原則,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製探放水設計。探放水時現場施工人員、班長、安全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探放水簽字確認製度。
二、探放水鑽孔設計有生產技術部設計,打鑽隊編製措施後施工。
三、安檢員現場認真填寫探放水確認表,並有施工人員和采掘單位班組長簽字。
四、探水確認安全方可施工,並保證20m超前距。
五、探水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彙報通防部,經礦研究確定放水或注漿加固。
六、探水方式可采取鑽探和物探相結合。
七、平行掘進的巷道,可交替探水,並嚴格執行此製度。
八、探放水確認資料有鑽探隊、地測科保管存檔。
九、施工現場必須懸掛探水牌板。
第四部分 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一、礦井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礦井通風能力按大於生產能力的10﹪配備。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主扇特型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製礦井通風係統圖,按月補充修改,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如係統調整、巷道貫通、啟封密閉、建造及拆除通風設施等)時必須在24小時內補填礦井通風係統圖。各礦通風部門還應繪製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通風網絡圖。各礦的礦井通風係統圖每季報公司通風部門一份。
2、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係統(包括主要通風機的改造)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投資公司批準。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投資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調改采區以下(包括采區)的通風係統時,其安全技術措施由各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3、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兩套同等能力主通風機裝置,其中一套作為備用,備用主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鍾內啟動。
4、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主要通風機的實際功率必須在電機額定功率之內、運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風機的風壓在允許最高風壓的90﹪之內。
5、礦井不得采用局部通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用。
6、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一周內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並報投資公司備案。
7、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主要準備巷道(皮帶巷、軌道巷、專用回風巷)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在構成通風係統時,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8、專用回風巷內不得用於運料、安設電氣設備。
9、采區及以上主要進回風巷必須進行噴漿處理(砌镟巷道除外)。
10、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采區和工作麵時,必須經礦通風部門審核通風係統設計,不合理的通風係統不得使用。
11、各礦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按《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試行)》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通風能力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嚴禁超礦井通風能力生產。
各礦必須於每年11月底完成對下一年度通風能力核定工作,並上報投資公司備案;。
12、礦井內各地點的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嚴禁無風、微風作業。
13、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須設置瓦斯、火災事故避災路線標誌牌,並標明避災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離。
14、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一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的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一道風門長時間不關。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15、對於壓力較大、單人難以開啟的風門,必須設有風門減壓裝置,保證單人通過風門時的安全。
16、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通的巷道中設置擋風牆,全部封閉采區。
17、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外部漏風率符合《規程》規定。
18、新安裝的、進行過技術改造的和連續運轉三年未進行性能測定的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
19、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結果報投資公司通風部門備案。
20、回風巷道失修率不得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得高於3﹪。
21、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礦井是否停止生產。主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台主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
22、主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改變主通風機運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23、各礦要從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麵加強管理,嚴禁主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的無計劃停電停風。主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由安監部門組織事故追查,並有記錄可查。
24、凡影響礦井通風係統的作業,必須由施工單位編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通風部門審核後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否則不得開工作業。
二、局部通風機管理製度
1、各礦要明確局部通風機及其 “三專兩閉鎖”和“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的安裝、維護、試驗、檢修工作的責任單位,建立局部通風管理責任製。
2、局部通風機下井前,必須經機電、通風部門與使用單位進行認真檢查,部件要齊全牢固、集流器的保護柵完好、不失爆、規格型號符合要求,並經過運轉試驗保證葉輪旋轉方向正確、運轉靈活、聲音正常方可下井使用。
3、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少於10米;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4、局部通風機的設備要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有襯墊(不漏風),通風機吊掛或墊高,離地高度大於0.3m,在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前不準放置或懸掛物品,5.5KW以上的局部通風機要裝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風機除外)。風筒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過構築物時,應安設硬質風筒.
5、風筒接口要嚴密不漏風,逢環必掛,吊掛平直不拐死彎,異徑風筒接頭要用過渡節,拐彎要用拐節或彎頭。
6、局部通風機的專供線路上不準連接其它負荷。
7、必須按規定做雙風機自動切換試驗並有記錄。
8、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用風地點供風。
9、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進行管理,保持局部通風機二十四小時正常運轉、並建立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說明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時間、型號、功率、局部通風機處的瓦斯濃度、全壓風量、入口風量、出口風量、測風時間、風筒直徑、風筒長度和管理人員。
10、局部通風機累計運轉時間達到六個月時,必須升井由礦機電維修單位進行檢修。
11、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12、掘進工作麵開口前必須先安裝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方可開口掘進。
13、掘進工作麵開口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
14、井下不得出現盲巷。
三、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1、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技術負責人彙報,書麵通知通風部門和施工單位並簽字存檔,同時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的作業,由通風部門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2、掘進巷道與其它巷道進行貫通作業時,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生產、通風、安監、機電、地測等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並報投資公司備案;掘進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前,必須製定探明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內的水、火、瓦斯等相應的巷道安全貫通措施,並報投資公司審批。投資公司、礦安監部門共同負責監督巷道貫通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
3、必須明確貫通時調整風流設施的布置和要求,並預計貫通後的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量的變化情況;明確貫通時現場負責人。
4、一般巷道貫通由通風部門領導在現場統一指揮,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現場指揮。
5、貫通前,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另一個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6、炮掘貫通每次裝藥爆破前,掘進工作麵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檢工共同到另一個工作麵,檢查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掘進工作麵的作業,然後處理瓦斯, 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掘進工作和裝藥爆破。每次爆破前,在兩個工作麵入口都必須設置警戒。
7、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掘進和聯絡巷貫通,執行巷道貫通作業的安全措施。其中一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兩個工作麵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8、巷道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通風部門要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正常工作。
四、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1、各礦通風部門負責井下通風設施的技術業務管理,建立礦井通風設施管理台帳和通風設施管理牌板,通風設施要及時標入礦井通風係統圖中。
2、通風設施的建築和拆除必須經通風部門允許,不得任意建築、拆除通風設施。
3、通風設施的構築質量要符合《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要求。
4、通風設施建築完成後要經礦通風部門的驗收,不合格的通風設施要重新建築,並建立驗收記錄。
5、通風設施前後5m內不得堆放雜物。風門之間不應放置電氣設備。
6、礦通風部門每月組織1次通風設施的檢查工作,檢查出的問題要按“五定”原則處理,保證通風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礦井測風管理製度
1、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對礦井、采區的進、回風量,采掘麵以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進行一次全麵的測風。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由通風部門領導安排測風工及時進行全麵測風。
2、采煤工作麵測定進、回風巷道的風量;掘進工作麵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3、安裝局部通風機前測定局部通風機前的全壓供風量;更換局部通風機後及時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4、主要通風機的外部漏風量至少每半年測定一次;對於非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地點的風量每月進行一次測定。
5、瓦斯湧出異常的采、掘麵以及通風巷道的風量,礦通風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測風次數。
6、所有測風結果要及時填寫到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和台帳上,數據要求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測風員在測風過程中如發現通風係統有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並向通防部彙報,待通風係統穩定後重新測定風量。
7、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建立永久的測風站,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的測風點建立臨時的測風站,測風站必須掛測風牌板。對永久測風站的斷麵每季度進行一次校正,對臨時測風站的斷麵每月進行一次校正。測風時將巷道風量、風速、斷麵、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時間、測風工填寫到測風牌和測風記錄本上,數字齊全清楚。
8、風量每次測定結果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和礦通風管理部門,每月以月報形式報投資公司備案。
六、通風係統檢查分析管理製度
通風係統的合理、穩定可靠性的好壞,直接關係到井下能否安全生產,為確保通風係統和合理、穩定、可靠,特編製以下規定,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凡公司每一項工程必須優先考慮通風係統,對影響通風係統穩定的工程應予以全部否定。
二、通防隊每天派人對井下的通風係統作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彙報並采取措施處理,對不能處理的,必須彙報總工程師、由總工程師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三、通風隊定期對通風係統全麵檢查,每旬至少一次對檢查的情況作出分析,做到有記錄可查。
四、公司每月對通風係統必須全麵檢查分析一次,並將檢查分析結果備案存查。
五、保證通風係統穩定的通風設施,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破壞,否則按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事故,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對於小的通風係統的調整,必須製定專門的方案措施,報通風副總工程師批準,對於采區大的通風係統的改變,必須擬定專門的設計方案,報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進行。
七、對於破壞通風係統的責任者,必須嚴格按“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從重處罰,對造成事故的,應予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七、通風設施安設及質量驗收管理製度
通風設施安設的合理與否直接關係到通風係統的穩定與否,其質量的好壞,關係通風係統的穩定可靠性,故此,對通風設施的安設與質量驗收將擬如下規定,望認真貫徹執行。
一、通風設施的構建必須製定專門的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措施中必須明確通風設施的構建的位置及設施的規格。
二、對於通風設施的構築,公司成立驗收小組。對每一組設施的施工嚴格按質量標準化進行驗收,對施工不合格的工程必須推倒重建,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通風工區每天派人對井下的通風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設施的完好。
四、公司每月組織對井下所有設施的質量進行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製度進行處罰,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對每個設施的施工驗收資料,由驗收人員簽字後存檔保管,誰簽字,誰負責。
八、一通三防圖紙及圖例繪製管理規定
由於目前各單位繪製的“一通三防”圖紙內容及圖例都存在差異,為進一步統一標準,規範“一通三防”圖紙及圖例繪製,特製定本規定。
一、“一通三防”各類係統圖以礦井采掘工程平麵圖為基礎繪製,並標明主要巷道和采掘作業地點的名稱,按比例繪製。每月填繪補充,按季度更換。主要以圖樣形式反映,輔以文字和表格說明,各類圖紙中固定不變的內容(包括設備的具體參數)均為電腦打印,在本季度內臨時增設的“一通三防”設備、設施可手工填繪,但必須按季度補充的為電腦打印。
二、通風係統圖
1、通風係統圖應保留采掘工程平麵圖坐標網、指北方向、煤層底板等高線、斷層、采空區範圍,標明巷道風流方向,風門、密閉(擋風牆)、防爆門(蓋)、柵欄、調節風窗、測風站、風橋、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風筒等通風設施、設備的位置,標明采掘工作麵的進度,並附有通風網絡圖。
2、通風係統圖中電腦打印的主要參數:主扇編號、型號、功率、額定風量、風葉角度、備用主扇編號、型號、功率、額定風量、風葉角度;局部通風機編號、供風地點、型號、功率、額定風量、風筒直徑、備用局部通風機編號、供風地點、型號、功率、額定風量;測風站斷麵;通風網絡圖中的風流方向、通風設備和設施、工作麵的位置。
每旬應根據測風報表手工填繪修改的參數:主扇排風量、負壓、電流、電壓;局部通風機實際吸入風量、供風距離、百米漏風率;測風站風速、風量、瓦斯濃度;通風網絡圖中巷道風阻、風量及通風阻力數值。
3、多煤層同時開采的,必須繪製分層通風係統圖。
三、防塵(防滅火)係統圖
主要內容包括:
圖中標明管路布置、管徑及閥門、減壓(增壓)設備(設施)、淨化水幕、噴霧、隔爆設施等的位置,標明煤體注水的鑽孔布置和地麵水池的位置、標高、容積,井上、下消防材料庫的位置。(采煤工作麵切巷、掘進工作麵迎頭的噴霧及淨化水幕裝置可手工填繪)
自燃、易自燃礦井必須繪製灌漿防滅火係統圖,圖中標明管路布置、管徑、密閉的位置,標明火區、高溫點及發火時間和火區範圍,標明地麵注漿池的位置、標高、容積,標明注漿站設備型號和台數。
四、瓦斯抽放係統圖
標明管路布置、管徑及鑽場的位置、鑽孔布置、觀測點、閥門和放水器(出渣器)的位置、瓦斯泵的位置、型號、編號、功率。圖中手工填繪內容為觀測點、瓦斯泵的具體參數(數據來源為礦井每旬抽放月報表)。
五、安全監測係統圖
標明傳輸電纜的敷設和井下分站(斷電儀)、地麵監測站的位置及其參數,標明地麵、井下傳感器的種類、位置、參數及控製範圍。(采煤工作麵切巷、掘進工作麵迎頭可手工填繪)
六、避災路線圖
標明巷道風流方向,風門、密閉、風橋、局部通風機等通風設施及避難硐室的位置,標明各地點瓦斯、煤塵、水災、火災災害的避災路線方向,在巷道岔口處要加注避災路線。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九、一通三防技術例會製度
一、公司每月召開一次通風技術例會製度,具體時間為每月二十六日,會議地點在公司會議室。
二、會議要形成紀要,通防部要及時下發到各單位學習落實。
三、會議主持人
會議由公司總工程師主持
四、參加會議人員
1、公司一通三防工作人員及相應公司領導
2、公司下屬各礦總工程師及通防副總
五、會議內容
1、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方麵的會議及文件精神。
2、通報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情況,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並製定可行方案,總結上月工作經驗。
3、研究、部署下月的一通三防重點工作。
十、通風調度管理製度
一、各采區通風調度設在通風隊,由通風隊建立采區通風調度工作記錄。記錄中要把每日工作安排、上級指示完成情況、存在問題、處理情況等及時填寫。
二、礦通風調度設在通防部,由通防部建立礦通風調度工作記錄。采區通風調度每星期四向礦通風調度及時彙報本采區一周的通風情況,礦通風調度每星期五及時向公司通風調度彙報情況。
三、各區凡出現通風、瓦斯、自然發火或其它火災、煤塵等事故,必須立即向礦通風調度和礦調度彙報,礦通風調度接到彙報後,立即向公司通風調度彙報。
四、對發生的通風、瓦斯、自然發火或其它火災、煤塵等事故,要求采區通風調度彙報時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情況以及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現場采取的處理措施等情況彙報清楚,並隨時彙報事故處理進展情況,及時傳達領導的指示。
五、通風調度逐級彙報時,必須數字準確、具體全麵,按公司通風調度圖表的內容進行詳細彙報。
十一、通風內業管理製度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各礦通風內業管理,規範、統一各種報表、圖紙、牌板、記錄、台帳及通風工作規劃和總結,特製定如下通風內業管理製度。
一、通風工作規劃及總結
1、通防隊必須於每月25日前將本月工作總結和下月工作規劃報通防部,規劃及總結一式兩份並加蓋通防隊隊長印,通防部及通防隊各留一份存檔備查。內容包括本月所完成工作情況、完成工作量、存在事故及隱患、工作分析、下月工作規劃等。通防部彙總後,做為通風例會的部分材料。
2、通防隊必須於每季最後一個月25日前將季度工作總結和規劃報通防部,具體要求同上,通防部彙總後報通風處並內部存檔。
3、通風工作規劃及總結形成的例會材料結合會議領導要求於通風例會後三天內下發通風例會會議紀要,通防隊及通防部分別存檔。
二、報表
1、需通防隊上報的報表有通風瓦斯調度日報、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火工品實際消耗量、測風報表、礦井通風綜合報表(一)(二)、巷道維修情況表。
2、通風瓦斯調度日報一式三份必須按規定時間上報,通防部、通防隊、礦調度各存一份。正常通風瓦斯調度日報通防部由分管瓦斯防治業務人員保存,超限日報由分管防滅火業務人員保存。
3、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一式兩份,通防部、通防隊各存一份。每季附瓦斯巡回檢查路線圖報通防部。
4、火工品實際消耗必須於每月2 日報通防部,具體內容按火工品實際消耗報表填寫。
5、必須使用正規測風報表一式四份報礦總工程師、通防部、技術主管和保安隊內部存,礦井總入、總回、有效風量、有效風量率、通風壓力、等級孔必須如實計算並填寫,每季附礦井通風係統圖報通防部。
6、礦井通風綜合報表必須如實計算並填寫,需要風量按配風計劃風量填寫,外部漏風量按每季通防部組織的外部漏風率測定的風量為準,通風壓力以月末水柱計靜壓計算毫米水柱,瓦斯濃度以礦井總排本月最大濃度為依據,計劃萬噸注土量規定50m3/萬噸,其它內容如實填寫。
CH4絕=CH4濃度×Q排 CH4相=
Nfi=
Nfot=
式中:
CH4絕——瓦斯絕對湧出量,m3/min
CH4相 ——瓦斯相對湧出量,m3/t
Q排———總排風量,m3/min
T產———礦井平均日產量,t/d,以礦通防部上報產量為準計算礦井平均日產量。
V---主扇電機實際輸入電壓,v
I---主扇電機實際輸入電流,A
cosψ---主扇電機功率因數,一采區為0.67;二采區為0.85。
Nfi、Nfot——主扇電機實際軸功率和空氣功率,KW。
hft——通風壓力,Pa
Qf——風機實際風量(風硐風量)、m3/s。
nf——風機效率,一采區風機效率56%、二采區風機效率92%。
nt——傳動效率,一采區傳動效率取1,二采區傳動效率86%。
ne——主扇電機效率,一采區主扇電機效率取94%,二采區主扇電機效率取90%。
7、巷道維修情況表要求如實填寫。
三、牌板
1、通防隊上牆示意圖必須有通風係統圖、防滅火灌漿係統圖、防塵係統圖、安全監測裝置布置圖、通風網絡圖,必須上牆的牌板有:通風設施管理牌板、儀器儀表管理牌板、防塵設施管理牌板、局部通風管理牌板、瓦斯監測管理牌板,上述牌板必須月末根據實際情況修改一次並與實際相符。
2、牌板必須使用鉛筆填寫,做到牌板清晰、整潔。
五、記錄
1、通防隊必須有通防隊值班記錄、測風記錄、防塵記錄、局部通風機管理記錄、反風設施檢查記錄、通風設施檢查記錄、防滅火檢查記錄、儀器儀表校驗記錄、巷道維修檢查記錄、防滅火灌漿記錄。
2、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檢查並做好記錄。值班記錄必須由值班人員認真填寫,內容包括值班期間工作量、問題及隱患處理情況、任務完成情況及需向下一值班人員交代的問題等,灌漿記錄必須注明灌漿地點、時間、漿量等並按水土比計算當班土方量。
六、台帳
通防隊必須有瓦斯管理台帳、防火密閉管理台帳、風量計劃分配台帳、儀器儀表管理台帳。
所有內業必須真實反映現場實際通風情況,必須做到瓦檢手冊、瓦斯報表、瓦斯管理台帳“三對口”,測風牌板、測風記錄、測風報表“三對口”,圖紙、牌板、設施“三一致”,完善煤業投資公司通風內業管理。
十二、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一、便攜式瓦檢器檢查、使用管理製度
1、放炮員、流動電鉗工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入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檢器。
2、儀器必須憑牌支領,專人專用,嚴禁儀器轉借他人或私自保存,下班後,必須立即交發放室。
3、嚴禁在井下拆卸儀器零件,若發現私自拆卸調試者,一律交礦安檢部門處理。
4、儀器支領牌丟失,使用者應立即同發放室取得聯係,以免儀器丟失。
5、使用者必須愛護儀器,不得摔打拆卸,將儀器丟失損壞者,除按價賠償外給予50元罰款。
6、通風區發放室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堅持24小時不間斷值班,不合格儀器一律不得發放。
7、值班人員對交回的儀器,要認真進行檢查;發現損壞者,扣壓使用者支領牌,並追究責任。
二、光學瓦檢器、瓦檢器校正儀的保管、維修、檢查製度
1、瓦檢器、瓦斯校正儀由瓦檢器房統一保管,瓦檢器的維修、檢定工作,由持有合格證的人員負責。
2、瓦檢器發放人員,嚴禁發放不合格的儀器。
3、瓦檢器發放人員,對瓦檢員交回的瓦檢器具要認真檢查,發現損壞者,要認真組織分析原因,並對責任者進行罰款處理。
4、對當班交回的瓦檢器,要逐個進行擦拭和檢查,發現儀器有問題時,應立即交修理人員進行修理。
5、修理人員對升井的儀器,必須及時進行檢查,發現有問題的儀器要及時進行修理和檢定。每年對所使用的瓦檢器,至少檢定2次,確保儀器的準確性。
6、瓦檢器維修,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進行維修,檢定後的瓦檢器光譜清晰、顯數準確、不少件、不漏氣、藥品符合要求、瓦檢器的讀數必須在允許誤差之內。
三、測風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1、測風儀表由通風區技術室統一管理,測風員對使用的儀器、儀表,必須認真保護和愛護,不得人為損壞,對損壞的儀器、儀表要組織分析原因,對故意損壞或丟失者,給予罰款或賠償處理。
2、儀表升井後,必須交給隊長放在辦公室統一保管,嚴禁放在更衣箱或宿舍內保管。
3、使用的儀表必須按規定6個月送公司校正一次,確保儀表的準確性,嚴禁使用未經校正的儀表。
4、對使用的儀表維修、校正等要逐個建卡登記。
四、測塵儀器的使用、保管、檢查製度
1、測塵儀器、儀表由測塵室統一保管使用。
2、使用時要認真愛護和保護,防止儀器損壞。
3、對使用的儀器、儀表按規定每半年送有關部門檢定一次。
4、測塵儀器、儀表要建立帳卡,維修檢定要逐個登記。
五、其它通風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1、其它儀器、儀表如:傾斜式、補償式微壓計、幹濕溫度計等均由技術室統一保管。
2、按規定對儀器儀表進行送檢。
3、對各種儀器儀表要逐個建立台帳,做好檢定登記記錄。
十三、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1、瓦檢工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後,持有效證件上崗。
2、采掘麵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跟班及時檢查瓦斯濃度。對沒有進行生產的采掘麵每班至少到工作麵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井下總回、一翼回風、采區回風、井下煤倉內、機電設備的設置點、水泵房、絞車硐室、水倉、檢修硐室及有人工作的地點,每班至少要檢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檢查1次,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7天檢查1次。各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其它檢查地點的檢查次數。檢查內容一般為瓦斯和二氧化碳,當出現硫化氫等其它有害氣體時,必須增加檢查內容,檢查次數同瓦斯檢查。檢查結果由瓦檢工填寫,其他人員嚴禁隨意塗改。
4、井下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爆破前和爆破後進行瓦斯檢查)和“三人連鎖”(爆破工、班組長和瓦檢工)爆破製度。
5、采煤工作麵瓦斯檢查點規定:工作麵進風流(距工作麵10-15m處進風流中)、工作麵回風隅角(回風巷與工作麵交叉部分至采空區約2m的空間)、工作麵風流(工作麵距進回風巷10m內、距煤壁、頂、底板20cm的支護範圍)、工作麵回風流(回風巷內距回風口15m處)、排瓦斯巷回風流(排瓦巷內距外端回風口15m處)。
6、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為:工作麵風流(掘進頭至風筒出口內)、工作麵回風流(距回風出口15m處)。
7、回撤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為:回撤麵風流(工作麵作業範圍)、回撤支架附近、隅角、回撤絞車硐室、工作麵回風流(回風巷內距回風口15m處)。
8、安裝工作麵瓦斯檢查地點:工作麵進風流(範圍同采煤工作麵)、工作麵風流(範圍同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範圍同采煤工作麵)、工作麵回風流(距回風口15m處)、絞車硐室。
9、所有檢查瓦斯地點必須設置瓦斯檢查牌。采煤工作麵風流、回風隅角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工作麵50 m內的回風巷中;采煤、安裝工作麵進風流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工作麵50 m內的進風巷中;掘進工作麵風流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掘進頭50 m內的巷道中;安裝工作麵風流、回風隅角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距工作麵10 m內的回風巷中;回撤工作麵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回撤側距巷口15 m處;有測風站的巷道中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測風站內;其它瓦斯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牌吊掛在檢查地點。瓦斯檢查牌上應標明檢查地點、時間、班次、檢查人員、檢查次數、檢查內容,做到“三對口”。瓦檢工負責根據需要及時移動瓦斯檢查牌。
10、礦通風部門要根據瓦斯檢查的規定製定、審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瓦斯巡回圖表必須明確每個瓦檢工的檢查路線、檢查地點、檢查時間和檢查次數。巡回瓦檢工必須按照巡回圖表、沿檢查路線、按規定的時間檢查,每班檢查3次地點的相鄰檢查間隔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11、瓦檢工在入井前必須對所領儀器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換,保證下井瓦檢儀器的完好,並帶齊必需工具。
12、瓦檢工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填寫交接記錄後用就近電話向通防部彙報,調度值班人員做好記錄並返打電話證實瓦檢員的交接地點。
13、每天的瓦斯檢查結果由調度人員按時填寫好瓦斯日報,經通風部門負責人審核後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簽字後的瓦斯日報表由通風部門整理存檔至少保存一年。
14、瓦檢工佩帶光學瓦檢儀,下井的所有班長以上的管理人員、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檢儀,隨時檢查經過地點和作業場所的瓦斯。
15、在瓦斯檢查過程中發現瓦斯超限時,瓦檢工有權立即停止瓦斯超限區域的作業或撤出作業人員,並向通防部彙報處理。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十四、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1、任何地點的瓦斯排放都必須編製專門的瓦斯排放安全技術措施。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中,應根據對瓦斯超限程度預測結果明確瓦斯排放的方法、供風量、瓦斯排放路線、停電撤人範圍、風流風量控製方法、警戒設置、瓦斯排放時的瓦斯檢查點、監測點、瓦斯排放的組織領導和職責等內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須向現場作業人員進行貫徹,並有記錄可查。排放瓦斯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地點,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電源,並設專人進行警戒。
2、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由通風部門領導現場指揮,組織專門人員排放瓦斯,並嚴格執行分級排放的原則。
3、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特殊區域等地點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礦提出書麵措施報投資公司審批,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4、排放瓦斯必須堅持低瓦斯濃度排放的原則,嚴格落實控製風量措施,嚴禁“一風吹”和高瓦斯濃度排放,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時,隻有在排放段內的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二氧化碳降到1.5﹪以下時,方可進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5、對於停風區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有可靠的通風安全監測數據的用監測數據,沒有監測數據的用瓦檢工在柵欄口的人工檢查數據)時,按預先製定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礦通風部門負責人現場指揮,在安全員的監督下,控製風流排放瓦斯;當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 ﹪時,由礦通防部門編製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由救護隊負責排放。
6、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
7、利用局部通風機排放瓦斯時,嚴禁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
8、當排放瓦斯區域的瓦斯濃度降到1﹪、二氧化碳濃度降到1.5﹪以下,經全麵安全檢查情況正常,無局部瓦斯積聚並且穩定30min後方可結束排放瓦斯工作。
十五、瓦斯超限處理製度
為了落實“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觀念,保證瓦斯超限時能夠迅速處理,並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瓦斯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特製定瓦斯超限處理及處罰規定如下。
1、 瓦斯超限的處理原則
發現礦井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必須首先通知受瓦斯威脅區域的現場作業人員立即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作業人員,再按照規定程序彙報。現場安全員必須監督現場停電撤人的執行情況。無現場作業人員的地點,必須立即揭示警標,按規定程序立即彙報進行處理。
2、 瓦斯超限彙報程序
(1)發現瓦斯超限時,立即查明原因、地點、濃度、超限範圍後向調度彙報。
(2)礦調度在發現或接到瓦斯超限彙報後,立即將掌握的瓦斯超限情況向礦值班領導彙報並做好相關記錄,同時通知通風、安監部門的負責人。
(3)礦調度接到瓦斯超限彙報後,立即向公司調度彙報瓦斯超限情況,並落實停電、撤人及處理情況。
(4)公司調度接到瓦斯超限彙報後,值班調度員要立即落實情況,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及現場處理情況,做好記錄。並向當班值班領導、通風、監控、安監部門負責人彙報。
5、 瓦斯超限的處理
瓦斯超限時首先撤出受威脅地點的人員,切斷電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十六、特殊環節瓦斯管理製度
一、 無計劃停風的瓦斯管理
1、 凡是事先未經批準,隨意停止主、局部通風機或由於高低壓供電係統突然停電、局部通風機本身電器事故以及機械事故而引起的停電停風,不論時間長短都屬於無計劃停風,均要進行登記和上報。
2、 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如因檢修等原因要停電停風時,必須提前辦理報批手續,並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沒有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隨意停止局部通風機運轉。
3、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同時對封閉區域實行“四斷”(斷管、斷道、斷電、斷網)管理。
4、 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後,必須按規定進行停電撤人。恢複通風前,必須檢查停風區域內的瓦斯,隻有當瓦斯濃度符合《規程》規定時,方可恢複通風。否則必須按排放瓦斯措施進行瓦斯排放。
5、各礦通風部門要及時統計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次數,建立主、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統計台帳,並每月將無計劃停風情況上報投資公司。
6、各礦要建立無計劃停風應急預案,一旦發生無計劃停風,能夠迅速按應急預案處理。
二、 采煤麵隅角的瓦斯管理
1、 完善采煤麵的通風方式設計,改變回風隅角的瓦斯流向。加強采煤麵回風隅角的瓦斯監控,控製回風隅角處的空頂空間。
2、 采煤麵在回采過程中盡可能減少采空區浮煤,以降低回風隅角處的瓦斯湧出。
3、 回采工作麵隅角不能及時冒落的,必須及時處理(處理上隅角瓦斯積聚需要留巷的除外),隅角金屬棚在進入采空區前必須完成回收工作。
4、采煤工作麵每班的跟班隊幹必須指定人員負責采煤工作麵風幛維護、回風隅角瓦斯傳感器的保護工作,保證風幛、瓦斯傳感器正常使用。
5、采煤工作麵及采空區內,嚴禁出現大麵積空頂現象。采空區頂板不能隨采冒落的,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采煤工作麵不得生產。當采煤工作麵內及與工作麵相連的采空區空頂超過0.5m3、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產處理,否則以瓦斯超限作業查處。
二、、安裝(回撤)工作麵的瓦斯管理
(一) 安裝麵的瓦斯管理
1、在采煤工作麵安裝作業前,必須由生產部門組織通風、機電、監控、安監部門共同對安裝工作麵的頂板、安裝設備、通風係統、監控係統等內容進行驗收。
2、采煤工作麵安裝前必須構成全負壓通風係統,否則不準安裝作業。采煤工作麵安裝時的配風量不得低於采煤需風量的一半。
3、安裝作業前,必須安設瓦斯傳感器(具體位置同采煤麵)對工作麵、回風巷、瓦排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進行監測,並保證瓦斯超限斷電裝置靈敏可靠。 預警、斷電規定同采煤工作麵
(二) 回撤麵的瓦斯管理
1、 煤工作麵停采時,必須及時放頂,防止支架後采空區出現大麵積空頂(特別是回風隅角區域)。
2、 回撤作業前,必須由通風部門組織生產、機電、監控、安監部門共同對回撤麵頂板垮落、回撤設備防爆、局部通風、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三專兩閉鎖”以及防摩擦、撞擊產生火花等內容進行驗收。
3、 回撤支架前,必須先確定回撤工作麵的局部通風係統,並安裝運行局部通風機,風筒連接到位。回撤麵的局部通風必須符合局部通風規定。
4、 在回撤工作麵回風隅角排頭架前,回風隅角瓦斯傳感器不得拆除。回撤工作麵除保留原有回風巷中瓦斯傳感器外,在回撤作業點和工作麵進風巷增設瓦斯傳感器,監測回撤作業點及回撤麵風流阻斷後局部通風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回撤作業點瓦斯傳感器設在回撤方向第2組支架人行道上部中間、距頂300mm內。工作麵進風巷瓦斯傳感器設在進風口15m處。保證當出現瓦斯超限時,能夠切斷回撤工作麵的電源。
6、 回撤支架前,必須將進、回風巷內的雜物清理幹淨,加強巷道支護。
8、 回撤支架時,必須堅持先支後回的原則。工作麵回撤支架時,必須逐架回撤放頂,保留不超過2m的間距,防止出現大麵積頂板同時垮落,造成瓦斯異常湧出。不能及時垮落時,應人工回柱,強製放頂。
9、 回撤工作開始後,嚴禁在工作麵進、回風巷同時進行回撤作業。
10、 加強對回撤工作麵的瓦斯檢查工作,對回撤麵進風巷、回風巷及回撤作業點每班至少檢查三次瓦斯。發現瓦斯超限立即停止回撤作業,並及時礦調度彙報。
11、 回撤隊組必須保護好回撤作業點的瓦斯傳感器,瓦斯傳感器隨回架及時移動到位。局部通風風筒出口不得正對回撤作業點的瓦斯傳感器。
20、 回撤工作全部結束後,必須及時進行封閉。
三、、地質條件變化時的瓦斯管理
1、地測部門要加強地質預測預報工作,超前掌握地質條件變化情況。
2、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采)”的原則,在采掘推進到距地質構造50m前,地測部門要探明地質條件並以書麵形式通知通風、生產、安全等部門做好災害預防準備工作。
3、在采煤推進過程中經過斷層、落陷柱等地質構造時,在距地質構造50m前,必須製定出防範措施,組織打鑽探測、研究、分析構造處的安全程度,確認是否繼續采掘。
4、在采掘推進過程中,必須邊探測地質構造,邊在安全的情況下推進。
5、有地質構造處瓦斯湧出分析記錄。
四、易積聚點的瓦斯管理
1、從掘進、采煤等生產工藝上嚴格控製寬幫、高頂及盲巷的出現。
2、加強已存在的高頂、寬幫、煤倉、密閉、微風點等易積聚瓦斯點的瓦斯檢查,實施掛牌編號標準化管理。
3、井上、下煤倉及運煤沿線必須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瓦斯積聚超限。
五、小窯連通處的瓦斯管理
1、小窯連通處及時封閉。
2、在小窯連通處設CO傳感器,對小窯連通處的CO湧出情況進行監測。
3、由礦安監部門每月組織一次對小窯連通處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十七、瓦斯巡回檢查標準
1.通防隊每月按檢查瓦斯區域製定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圖表規定瓦檢員的檢查路線、檢查地點、檢查次數、檢查內容、檢查時間、彙報時間、彙報次數、交接班地點等內容。對瓦斯湧出異常的掘進頭,由通防隊編製有針對性的瓦斯管理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設專職瓦檢工,並實行現場交接班。
2.瓦斯巡回檢查圖表由通防隊長、技術人員、瓦檢班(組)長共同協商編製,並隨著井下生產變化情況及時修改。瓦斯巡回檢查圖表應報礦總工程師審查、簽字批準,另報通風副總工程師、通防部、安監部備查。瓦檢員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一次罰責任人200元。
3.瓦檢員要嚴格按照通防隊編製的瓦斯巡回檢查圖表進行瓦斯巡回檢查,每班不少於三次,三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超過3小時,嚴禁瓦斯檢查中的“空班、漏檢、假檢”現象發生,並做到井下記錄、檢查手冊及地麵瓦斯調度記錄三對照,每旬由通防部對瓦斯檢測的“三對照”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每發現一次不對照罰責任人200-500元,並進“三違”學習班學習。
4.采掘工作麵每次檢查瓦斯不小於4個點,采煤工作麵檢查進風流、工作麵風流、上隅角、回風流;掘進工作麵進風流(局部通風機附近)、工作麵風流、回風流、局部冒高處。
5.發現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瓦斯超限,要及時撤出工作麵所有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掛上“禁止入內”警示牌,並彙報礦通防部,否則,每次罰跟班隊長、班長每人500元。
6.瓦檢員要對本班分管區域的通風設施、甲烷傳感器、局部通風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礦通防部和通風調度彙報;凡上級領導檢查出的問題,而瓦檢員未提前彙報,一次對瓦檢員罰款50元。
7.瓦檢員除檢查有害氣體和空氣溫度外,每次巡回檢查必須檢查“一通三防”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向通風調度或礦通防部彙報,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十八、瓦斯檢查交接班標準
1.交接地點:巡回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進行交接班。各工作麵專職瓦斯檢查員的交接班地點在該工作麵懸掛瓦斯牌板處。
2.交接內容:交待清楚當班的通風、防瓦斯、防火、防塵情況及“一通三防”設施的完好情況,並用電話向通風調度進行雙人彙報,通風調度應認真做好記錄,記清。
3.交接要求:
(1)瓦斯檢查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地點交接班。
(2)交接班要做到“手對手”、“口對口”,把遺留的問題交接清楚,雙方簽字。
(3)交接班雙方在指定地點交接完畢後,就地用電話向通風調度彙報,調度員要做好彙報記錄,隨後調度回撥電話,以確定瓦斯檢查員是否在規定地點彙報。
(4)填寫“交接記錄”要字跡清晰,交接時間、地點、交接人、現場存在問題等要填寫清楚。
4.凡不按規定要求交接班的,對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
十九、瓦斯報表審批標準
1.通風、瓦斯日報表由通防隊編製、上報、回收並永久保存。
2.在瓦斯彙報記錄中當天各最大CH4、CO2濃度、空氣溫度等數據及最大值和從通風調度記錄中選取較為重大的“一通三防”問題,編入通風日報表及瓦斯日報表。
3.每天的通風日報表、瓦斯日報表,首先由通防隊長審查數據是否正確、重點內容是否齊全,審核簽字後,送礦總工程師審簽。然後分別報送總工程師、通防部、安監部。礦長及礦總工程師的審批意見,通防隊必須認真貫穿執行,對審簽過的通風、瓦斯報表必須存檔保存。
4.每日監控瓦斯日報表必須在7:30分前送通防隊,由通防隊負責進行人工與係統數據核對,並將核對結果顯示在日報表上。
二十、防止瓦斯超限管理辦法
礦井瓦斯管理是礦井安全管理不可缺少的內容,是保證礦井安全生產的基本,煤礦井下生產是在極其複雜惡劣的環境中進行作業,如果出現某一個人的行為不規範,就有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為使通風與瓦斯管理工作能夠得到正常的開展,防止瓦斯頻繁超限,杜絕瓦斯事故發生,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施工單位嚴格按瓦斯突出煤巷掘進安全技術裝備係列化要求進行裝備,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倒台”。電工和瓦檢員每班進班檢查一次風機倒台情況,並做記錄。
二、施工單位必須設專人看管局部扇風機,按規定填寫局部扇風機管理牌。
三、通防隊應加強采掘工作麵瓦斯監測管理工作,保證裝置的設備數量、位置、報警、斷電都符合公司有關規定,做到監測儀器靈敏、可靠。
四、瓦檢員應經常檢查風筒供風情況,防止因風筒脫節或破口造成工作麵風量不足導致瓦斯超限。
五、打鑽時,瓦檢員加強掘進工作麵的瓦斯檢查,當瓦斯濃度達到0.8%時,掘進工作麵停止打鑽。
六、瓦檢員加強瓦斯檢查,當掘進工作麵回風巷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停止工作,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放炮地點附近20米內瓦斯達到1.0%時,嚴禁放炮和打鑽。掘進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內風流中瓦斯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七、掘進期間,施工單位必須有跟班隊長現場跟班,當煤層厚度發生變化時,必須打排放鑽孔,釋放瓦斯,采取放小炮,減少裝藥量,控製掘進進度等措施,防止瓦斯超限,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遠距離放炮製度,瓦檢員(安檢員)負責監督落實。
八、在過地質構造帶掘進期間,當煤層厚度突然增大或減小超過0.3m施工單位必須停止掘進,及時通知生產技術部進行地質構造的探測和分析,探明前方的地質構造情況後,方可掘進。
九、為防止因局部瓦斯積聚導致工作麵瓦斯超限,施工單位必須加強頂板管理,出現空幫空頂必須充填背實,否則,不得掘進。
十、煤巷掘進過程中必須保留10m抽放超前距,每隔30m在巷道兩幫中對中5m布置兩個鑽場,由抽放隊進入打鑽帶抽。
十一、抽放隊鑽工班組長必須攜帶便攜儀,在施工超前鑽孔和抽放鑽孔時,必須將便攜儀懸掛在鑽機的上方,發現瓦斯超限,及時停鑽、停電撤人。
十二、岩巷掘進遇煤線或接近地質破壞帶時,都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出現瓦斯湧出異常時,立即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十三、加強通風設施管理,經常對通風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防止因設施損壞,造成風流短路引起瓦斯超限。
十四、通防隊要加強對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管理,防止上隅角瓦斯超限;嚴格以風定產,嚴禁采煤隊超通風能力生產,防止瓦斯工作麵回風流瓦斯超限。
十五、抽放隊做好瓦斯抽放工作,要經常檢查抽放係統,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得隨意關閉抽放地區。抽放隊因檢修抽放係統、機電隊倒泵需要停止抽放時,必須請示通防部,同意後方可進行。
十六、凡是瓦斯超限,必須按事故進行分析追查,製定防範措施,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事故由安監部進行追查處理,並作好記錄,處罰標準:
1、因局扇停風導致瓦斯超限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隊長、跟值班幹部分別罰款500元、300元,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
2、有關監測係統檢測的瓦斯異常信息但實測瓦斯濃度值不超限的,不作為瓦斯超限事故處理。但通防隊必須按規定對監控係統進行檢查處理。
3、因風筒脫節或破口造成工作麵風量不足導致瓦斯超限,對責任單位隊長、跟值班幹部分別罰款300元、200元,對瓦檢員(或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
4、因打鑽導致瓦斯超限的,對責任單位隊長、跟值班幹部分別罰款300元、200元,責任人(包括瓦檢員)每人罰款100元。
5、瓦檢員發現施工地點或回風流中瓦斯達到0.8時,立即阻止施工單位施工,如施工單位不聽勸阻仍進行施工導致瓦斯超限的,對施工單位罰款2000元,責任單位隊長、跟值班幹部分別罰款500元、300元,責任人(不包括瓦檢員)每人罰款200元。
6、因地質變化異常,而沒有采取措施掘進導致瓦斯超限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隊長、跟值班幹部分別罰款300元、200元,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
7、因地質變化異常,而沒有采取防瓦斯措施,瓦檢員、放炮員不監督執行防瓦斯措施,放炮導致瓦斯超限的,對通防隊隊長、跟值班幹部分別罰款300元、200元,瓦檢員、放炮員各罰款300元。
8、因空幫、空頂導致瓦斯超限的,對責任單位隊長、跟值班幹部分別罰款200元、100元,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
9、因施工單位在沒超前距的情況下施工導致瓦斯超限的,對責任單位隊長、跟值班幹部分別罰款500元、300元,責任人每人罰款100元。
10、因管理不善,無計劃停電停風,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瓦斯超限的,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責任單位隊長、跟值班幹部分別罰款500元、300元,責任人每人罰款200元。
11、抽放隊無計劃關閉抽放地區、機電隊倒泵不經調度同意,造成井下生產地區瓦斯超限的,對責任單位隊長、跟值班幹部分別罰款500元、300元,責任人每人罰款200元。
12、回采工作麵因上隅角落後、上安全出口不暢通回風斷麵小、超通風能力生產造成瓦斯超限的,對責任單位隊長、跟值班幹部分別罰款500元、300元,責任人每人罰款200元。
13、通防隊對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管理不到位,工作麵配風不足,造成瓦斯超限的對通防隊隊長罰款500元,跟值班幹部罰款300元,瓦斯檢查員罰款300元。
有計劃的停電、停風或采區釋放瓦斯措施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不進行追查和罰款,但計劃停電停風工作必須提前製定、審批安全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排放工作結束後,分別向安監部和通防部以書麵的形式彙報。
二十一、瓦斯超限、排放和事故追查製度
為進一步強化現場瓦斯管理,嚴格瓦斯超限追查處理製度,有效控製和減少瓦斯超限次數,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瓦斯超限的界定
(一)礦井瓦斯監測傳感器設置
1、采煤工作麵
(1)工作麵風流傳感器:距上安全口不超過10m,瓦斯濃度超限標準0.8%。
(2)工作麵回風流傳感器:距工作麵回風巷口10-15m,瓦斯超限濃度標準0.8%。
(3)上隅角傳感器:工作麵上隅角距巷道上幫、切頂線不小於200mm、距頂板不小於300mm位置必須設置傳感器,瓦斯超限濃度標準0.8%。
(4)各回采工作麵回風巷口10-15m必須設置CO傳感器,CO超限濃度標準0.0024%。
(二)掘進工作麵
1、工作麵風流傳感器:距迎頭不超過5m,瓦斯超限報警濃度為0.8%。
2、工作麵回風流傳感器:距工作麵回風巷口10-15m,瓦斯超限報警濃度為0.8%。
(三)硐室
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必須按《礦井通風安全檢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第8條的規定設置瓦斯傳感器,其瓦斯超限濃度標準也按該條執行。
(四)串聯通風
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按《礦井通風安全檢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第7條的規定設置瓦斯傳感器,其瓦斯超限濃度標準0.5%。
(五)礦井總回風巷內必須設置瓦斯傳感器,瓦斯超限濃度標準0.75%。
二、瓦斯排放管理製度
1、嚴格執行瓦斯排放管理製度。凡是停風的采掘工作麵,都必須按瓦斯排放措施進行瓦斯排放,嚴禁無措施排放瓦斯。
2、瓦斯排放實行分級管理
(1)臨時停風時間短,瓦斯濃度不超3%的采掘工作麵,由通風班長和瓦斯檢查員負責就地排放,必須有經總工程師批準的固定排放瓦斯措施,至少每月組織瓦斯檢查員學習貫徹一次(由通放隊編製)。
(2)巷道瓦斯濃度超過3%(包括啟封永久密閉),通風部(隊)必須製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經工程師批準後,由救護隊長(通風隊長)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負責排放(由救護隊編製)。
3、排放瓦斯措施的主要內容
(1)計算排放瓦斯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
(2)製定控製瓦斯的方法。嚴禁“一風吹”,確保排出的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彙合處的瓦斯濃度不大於1.5%,並要在排放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安設聲光瓦斯報警斷電儀。
(3)明確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各種電器設備的位置、通訊電話位置、瓦斯探頭的監測位置,做到圖文齊全。
(4)明確斷電撤人範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的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撤人停止作業,指定警戒人員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員進入,要堅持誰部崗誰撤崗的原則,嚴禁脫崗。
(5)明確電器設備檢查管理及停送電負責單位及個人。排放瓦斯所流經的巷道內的電器設備必須指定專人在采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切斷電源,並設警示牌和設專人看管。局部通風機開啟前必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6)指定專人檢查瓦斯。瓦斯排放後,要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供電係統和電器設備必須完好,隻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8%時,方準指定專人恢複供電。
(7)明確排放瓦斯的組織領導和排放人員名單,責任落實到人。
(8)排放瓦斯措施的貫徹執行。經過礦總工程師批準的瓦斯排放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通風副總工程師組織通風隊、安監通防部、通防部、生產技術部、救護隊及施工單位等單位參加瓦斯排放的人員,親自貫徹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其撤人、停電、站崗以及停送電開關由誰看守等,都必須責任落實到人,並簽字備查。
(9)安監通防部負責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必須有安檢人員在現場監督檢查,安全措施不落實,嚴禁排放瓦斯,若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責成立即停止,並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10)通防部(隊)建立好排放瓦斯記錄,保管備查。
三、瓦斯超限追查、彙報製度
1、牢固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報告製度,實行分級追查處理,追查必須有記錄、有處理結果,有防範措施。
2、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濃度是0.8%~1.5%的,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安監通防部參加,追查、分析、處理並製定防範措施。
3、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濃度是1.5%~3.0%的,由礦長、總工組織安監通防部參加,追查、分析、處理超限事故並製定防範措施,超限及處理情況及時報投資公司通防部。
4、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濃度大於3%的,及時上報投資公司通防部。礦長、總工及時組織礦安監通防部等部門製定措施處理,把分析、處理情況及時報投資公司通防部。(每超1分鍾,對礦總工程師、礦長、安全礦長各罰款100元。)
5、在采掘工作麵打鑽過程中,當發現噴孔、頂鑽等瓦斯預兆時,要先停電撤人,並報總工程師、通防部、安全礦長。礦總工程師要組織安監通防部等部門進行分析,采取處理措施,相關情況報投資公司通防部。
6、當發生自然發火或瓦斯突出等事故,必須立即向礦長、總工程師彙報,然後向投資公司通防部彙報。
四、瓦斯超限管理獎罰製度
1、未具備抽放條件,造成瓦斯超限(以1.0%為界),每超1次,罰該隊隊長200元。
2、已具備瓦斯抽放條件,造成瓦斯超限(以0.8%為界),每超1次,罰責任隊長50元,罰抽放隊隊長150元。
3、超限一次罰通防部部長100元。
4、全月未出現瓦斯超限事故(停電停風除外),每條正常掘進的煤巷掘進頭獎該隊隊長、抽放隊隊長各500元,每條岩巷獎200元。通防部部長每條煤巷掘進頭獎100元,岩巷獎50元。
5、瓦斯超限有明確責任的,僅對責任單位領導進行處罰。
二十二、瓦斯超限停送電管理製度
1、當采掘工作麵的回風流瓦斯濃度超過1%時,必須切斷工作麵及其回風巷中一切電器設備的電源。
2、當采掘工作麵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切斷采掘工作麵一切電器設備電源。
3、采掘工作麵局部瓦斯超限或電動機開關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1.5%時,附近20米範圍內的電器設備必須斷電。
4、當采掘工作麵存在串聯風時,串聯風流中瓦斯濃度達0.5%時,必須切斷被串聯工作麵中的一切電器設備的電源。
5、出現瓦斯超限需斷電的地點,由跟班電工實施斷電工作,若跟班電工不在場,瓦檢員必須及時彙報通風調度,通風調度再彙報調度,由礦調度通知機電科調度,由變電所實施斷電。
6、凡因瓦期濃度超限而切斷電源的電器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串聯風流中0.5%)以下,方可人工送電。
二十三、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1、在產生粉塵和受粉塵威脅的所有地點都必須采取防塵措施。
1)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需要用水衝洗和噴霧的所有巷道和地點,包括:進回風井、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進回風巷、聯絡巷道、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開掘巷道,地麵洗選,井上下所有裝載、轉載、卸載點。所有防塵管路和設施必須指定專人管理,至少每月巡檢一次,管路不得通過封閉區域。管路要吊掛平直、不拐死彎、接口不漏水。管路中的支管和閥門(手把)要齊全靈敏,井下灑水管路所有支管和閥門的規格型號必須統一,膠帶巷的所有衝洗、轉載噴霧、淨化水幕的閥門都要安設在巷道行人側。
2)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麵進回風巷、開掘巷道、裝煤點和井上下其它需要風流淨化的巷道都必須安設風流淨化水幕並正常使用,運輸巷內還應設自動水幕。水幕要吊掛平直,噴霧能封閉巷道全斷麵,霧化效果好。
3)井下煤倉和溜煤眼放煤口及所有轉、裝、卸載點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並正常使用。所有皮帶轉載點還要設自動噴霧,噴霧要安裝穩固,能封閉塵源,霧化效果好。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有湧水時可放空但放空後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並設置引水管。
4)各礦每半年填製一次防塵係統圖,標明水池位置及容量,管路布置長度及管徑,設施布置及類別。
5)各礦必須定期衝刷巷道積塵,衝洗前要先清淨浮煤,衝洗時要做到無死角、無粉塵堆積,特別是瓦斯排放巷、專回、各類聯絡巷、通風峒室等處,各礦要製定相關措施進行及時清掃衝洗。對容易造成煤塵堆積的地點要隨時進行衝洗,巷道內嚴禁出現厚度超過2mm ,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2、采煤工作麵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
1) 采煤機必須安裝使用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霧化效果好,無水或噴霧損壞時必須停機。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0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則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8.0MPa。噴霧係統應與采煤機聯動,工作麵的高壓膠管應有安全防護措施,耐壓強度應大於噴霧泵站額定壓力的1.5倍,泵站應設置兩台噴霧泵,一台使用,一台備用。
2)液壓支架應有自動噴霧降塵係統,應安設有向上風側相鄰支架之間進行噴霧的裝置;放煤噴霧應安設有向落煤窗口方向噴霧的裝置;噴霧安裝均應平直整齊並有防砸和便於安裝及維護措施,壓力均不得小於1.5MP,否則必須設置供水壓力、流量與噴霧參數相匹配的兩台泵站(一用一備)。
3、綜掘工作麵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
1)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霧化效果好。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0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應於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於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除塵器。
2)炮掘工作麵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放炮前後對工作麵30m的範圍衝洗巷道和落煤,出煤時噴霧、灑水。
3)錨噴作業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必須采取濕噴,拌料前要灑水預濕,噴射機上料口及排氣口應配備捕塵除塵裝置。作業地點下風流100m內設兩道以上水幕。拋灑在巷道中的灰漿和煤岩要在其未幹前清理幹淨。
4)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塵用具。
4、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1)礦井的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大巷、相鄰采區間的集中運輸巷和回風巷、相鄰煤層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煤倉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設置主要隔爆棚;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煤和半煤岩掘進巷道,采用獨立通風其它巷道設置輔助隔爆棚。
2)隔爆水棚必須按規定進行安設,實行掛牌專人管理,棚架要固定穩固,槽袋規格統一,擺掛整齊,不得用鐵絲固定。
3)隔爆水棚的說明牌要懸掛於進風側的第一排水棚巷道頂板中部,牌上標明安設地點、巷道斷麵、水棚類型、棚區長度、水槽(袋)數量、水槽(袋)容量、設計水量、實際水量、管理單位、管理人員。
4)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十四、防滅火管理製度
第一節 井下滅火
1、各礦井(包括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每一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每一礦井均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設計和建立消防管路係統,在礦井、水平和采區投產時同時投入使用。
3、消防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支管和閥門:
1) 所有斜井和平峒井口。
2) 井底車場附近的主要峒室內。
3) 井底車場、主要石門、大巷、傾斜巷道、采區和其它巷道每隔100米處。
4)皮帶運輸巷道每隔50米,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米以內。
5) 采用可燃性支護材料的巷道內每50米處。
6) 回采工作麵進、回風巷口30米以內。
7) 掘進工作麵進風口處。
8) 其它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支管和閥門的位置應便於使用和維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誌,其出口禁止射向電氣設備。
4、井下任何地點不得進行電焊、氧焊和噴燈焊接等明火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進行電焊、氧焊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長批準,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電焊作業地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嚴禁在采區內的任何地點進行電、氧焊等明火作業。
嚴控生產火花、機電火花、摩擦火花等火源的產生。井下所有作業都應編製防止火花產生的措施
5、井口房及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機電峒室的出口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6、皮帶運輸機應裝設皮帶火災報警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
7、井下機電峒室、檢修峒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膠帶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地點,都應配備合格的、數量齊全可靠的消防設施,並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規定。
8、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礦井防滅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每季進行檢查和更換;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9、必須建立礦井反風係統,用於進風井口、井筒、井底車場及總進風巷發生火災時采用。
10、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11、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通防部。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地區(由於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和可能發生瓦斯爆炸的地區等)的人員撤離危險區域,並組織人員利用現場的一切工具和器材進行滅火。
12、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電源切斷前,隻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礦通防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
13、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和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14、用水滅火時應先從外圍滅火,後滅火源。禁止向高溫火源直接用水滅火。用水滅火時注意發生水煤氣爆炸。
15、嚴禁一切非防爆電氣設備下井,井下供電線路須做到 “三無”(無雞爪、無羊尾巴、無明接頭),杜絕電氣設備失爆。
6、在井下使用的膠帶、電纜、管線、風筒、塑料網等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
第二節 火區管理
1、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礦技術負責人負責領導封閉火區的工作。封閉火區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封閉火區的範圍,並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2、在火區下或鄰近火區下開采的工作麵,在開采前1個月必須將編製好的《火區下或鄰近火區下開采的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審批。
3、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後,要建立火區管理台帳,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要先向公司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後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4、井下由於火災無法直接撲滅而封閉的區域稱為火區。礦井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都必須在圖上注明。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火區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由礦通風部門永久保存。
5、井下火區必須采用永久防火牆封閉,所有永久防火牆都必須統一編號,防火牆的管理和啟封都必須嚴格執行《規程》有關規定。
6、在火區附近進行采掘工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在已熄滅注銷的火區內及其下方鄰近煤層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2)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附近進行采掘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煤柱隔離火區,並編製設計,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三節 火區啟封
1、封閉的火區,隻有經過取樣化驗分析證實,並且具備啟封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必須先製訂措施,報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方可執行。
2、啟封火區報告內容包括:火區位置、發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區鑒定資料及依據;啟封前進入火區偵察的程序和打開密閉的程序;啟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閉方案);啟封火區圖(注明火區位置,防火牆位置,通風係統圖等)。
3、啟封火區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做好把火區的回風直接引入回風巷的準備。火區回風所通過的巷道內不準有人員停留,要切斷電源。
2)準備好足夠的啟封火區和重新封閉火區所需的一切材料設備和滅火器具。
3)火區啟封前,應先在防火牆外修築帶門的鐵風牆,啟封時把門關閉,不使大量新鮮空氣流入封閉區,以防止可能尚未熄滅的火源複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4、 啟封火區時,由礦山救護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啟封工作。
5、在啟封火區時,要逐段恢複通風,並認真檢查各種氣體濃度和溫度,如有複燃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通風並封閉火區。
二十五、井下消防器材檢查使用管理製度
1、必須按規定配齊消防器材:
1)膠帶輸送機道機頭、機尾各2隻滅火器,機頭0、2m3幹砂,機道必須有消防水管每50米出一個閥門、三通並且機頭有一根25m長以上軟管。
2)充電硐室必須4隻滅火器,0、2m3幹砂,和一根10m以上長軟管。
2、必須根據各崗位的情況對崗位人員進行培訓,必須讓崗位人員了解滅火器的正確使用方法和滅火器材的存放情況。
3、各點滅火器、滅火砂,軟管,不準擅自移動、揶用。
4、各崗位人員每班交接班時,必須交接清楚消防器材的個數、鉛封、噴管、是否完好並擦拭幹淨。
5、在沒有發生火災前,如人為損壞滅火器的鉛封、銷子、噴管、外殼和滅火砂等,必須追究當班責司機責任。
6、如果發生火災時,使用滅火器完後,必須立即彙報調度,區根據情況立即補充。
第五部分 火工品及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一、爆炸材料儲存、保管製度
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二、爆炸材料必須儲存在專用爆炸材料庫(發放所)內,並設專人管理,不準任意存放。各爆炸材料庫(發放所)必須有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破物品儲存許可證》。嚴禁超過最大允許儲存量。
三、爆炸材料庫(發放所)內應通風良好,便於行走,爆炸材料碼放整齊穩固,搬運方便。火藥硐室必須鋪墊木板,雷管硐室鋪墊橡膠板,所有硐室入口處應設置靜電簾。要經常保持庫內清潔衛生,設施符合規程規定,並建有齊全的規章製度。
四、爆炸材料必須分類存放,禁止將火藥與雷管混存,火藥、雷管儲存的安全殉爆距離必須符合規定並分別存放在專用硐室內。嚴禁發放變質的爆炸材料。
五、爆炸材料庫(發放所)內不得存放無關的物品和設備。必須建立外來人員登記簿,非本庫工作人員進入時必須進行出入庫登記並遵守相關規定。
六、爆炸材料保管員必須由責任心強、政治可靠並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業務、掌握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儲存常識的人員擔任,並持證上崗。
七、爆炸材料出入庫帳目清楚,帳、卡、物相符。嚴格執行批準手續和出庫發放製度。
八、爆炸材料保管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製及有關部門製定的各項管理製度,並做好安全四防工作。
二、爆炸材料庫防火、警衛管理製度
一、爆炸材料庫(發放所)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二、爆炸材料庫(發放所)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火器材,庫房工作人員(警衛人員)必須熟悉業務,掌握消防火技能,了解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存儲知識,嚴格管理,認真守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確保庫房安全。
三、爆炸材料庫(發放所)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庫房內嚴禁存放與管理工作無關的工具和雜物。嚴禁堆放易燃物品,嚴禁穿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進入庫房。爆炸材料庫(發放所)內嚴禁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
四、庫房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登記製度,對準許進入的人員,應詳細登記姓名、單位、職務、入庫目的、出入庫時間,以備核查。
五、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交接手續必須清楚。
三、爆炸材料裝卸、運輸管理製度
一、地麵運輸爆炸材料必須配有專用汽車(經排氣管改裝、安裝防火罩,兩端插有“危險”字樣黃旗標誌的車輛)、專職司機(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質,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具有5000km和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曆)、專職押運員,並持有公安部門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方可運輸。
二、運載爆炸材料的車輛,必須符合《爆破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運輸的爆炸材料應用帆布包裝牢固嚴密,不超高(必須低於車廂上緣100mm)超重,且一次隻準運載單一爆炸材料。嚴禁將性質相抵觸的爆炸材料同車裝運。禁止混裝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和搭載無關人員。車輛必須按指定路線行駛,禁止在人多繁華的地方和道路交叉口停車,嚴禁在運輸途中無故停車或駛入加油站加油。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離建築物的空曠地方。通過路口時應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並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交通安全規則》的有關規定。
三、運輸車輛出車前必須經過詳細檢查,並按規定配有相應的消防器材。嚴禁使用其它車輛運輸爆炸材料。
四、運載爆炸材料的車輛在能見度良好時車速不得超過40km/h,在揚塵、起霧、暴風雪等能見度較低時車速減半,冬季雪天地麵結冰時,運輸車輛必須采取防滑措施。司機和押運人員嚴禁隨身攜帶煙火和發火物品。
五、裝卸爆炸材料要盡量在白天進行,由專人負責裝卸,同時設置警衛,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裝卸地點。裝卸人員必須嚴格執行爆炸物品裝卸安全操作規程,嚴禁攜帶煙火和發火物品。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摩擦、撞擊、拋擲,必須保證原包裝完好無損。
六、爆炸材料運輸到達地點後,負責押運人員必須按接收單位指定的地點卸貨,認真清點,嚴格核實,施行三聯單交接手續,互相簽字蓋章,做到到貨與收貨相符,嚴禁未經清點即行入庫。
七、往井下運輸爆炸材料,必須用帶蓋、有木質板的專用車,車廂底板、周圍均鋪設絕緣膠皮板。嚴禁使用普通礦車運送爆炸材料。
八、運送爆炸材料前,要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交接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禁止運送爆炸材料。禁止爆炸材料運輸車輛在井口或井底車場及其它巷道停留。爆炸材料運達井下後,應立即送進爆炸材料庫存放。
九、井下用機車運輸爆炸材料時,應用空車把裝有爆炸材料的車廂與機車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m,裝有爆炸材料的列車不得同時運送其它物品和工具,同時應在列車前後設“危險”標誌。運送爆炸材料由爆炸材料庫負責人或火藥保管員護送,嚴禁其它人員乘車。專職護送人員應座在尾車內,機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十、嚴禁用刮板運輸機和膠帶運輸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十一、由爆炸材料庫向工作地點運送爆炸材料時,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火藥可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爆炸材料性質和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使用火藥兜、雷管兜,嚴禁混裝或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
十二、領取爆炸材料後,應直接運送到工作地點放入專用爆炸材料箱內,並上鎖。禁止亂扔亂放。運送爆炸材料途中,嚴禁在人員聚積的地方停留。
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製度
一、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導通、刻編號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熟悉各種電雷管的構造和性能,未經專門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
二、電雷管的編號必須嚴格執行原平局通(1991)456號文所規定的編排號碼,編號必須刻寫在雷管的安全部位,並保證號碼清晰。
三、電雷管在發放前必須進行全電阻檢查、導通、刻編號工作。全電阻檢查、導通編號人員必須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全電阻檢查、導通編號作業時必須輕拿輕放、單發操作。禁止發放全電阻不合格、沒編號或號碼不清的電雷管。
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導通、刻編號室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及安全措施。全電阻檢查、導通的電雷管要有記錄,作業台和地板要鋪設軟性絕緣材料。
五、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導通、刻編號人員不得穿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
五、爆炸材料發放、清退製度
一、火藥、雷管必須由當班爆破工持火藥票領取。火藥票一式三聯必須由爆破工蓋章、當班班長及值班隊長審查簽字,票麵應注明計劃數額並不得塗改,經發放員核定後按計劃數額發放。火藥票由爆破工持兩聯,發放員持一聯。
二、非專職爆破工、無火藥兜、雷管兜、火藥票不符合規定,發放員嚴禁發放。
三、不導通、不刻編號、刻編號字跡不清的雷管不得發放;包裝不合格的、變質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炸材料嚴禁發放使用。
四、爆炸材料直接運到工作地點後,必須分別存放在當班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上鎖。每班都要有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嚴禁各班混用。所有施工地點開工前,爆炸材料箱必須齊全,並整齊擺放在安全可靠、避開導電物體的地方。
五、當班剩餘的電雷管由爆破工如實填寫在所持兩聯火藥票上,經現場負責人(班組長)核實簽字後,與電雷管同時交回爆炸材料庫,發放員要仔細核實清點,經爆破工和發放員共同在清退台帳上簽字後,電雷管方可入庫保存,發放員方可將兩聯火藥票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升井後,要將兩聯火藥票交回所在單位,由核算員在台帳上作好記錄並保存好第二聯火藥票,第三聯火藥票交單位安檢站保存,以便核實檢查。發放員要做到支領票與發放台帳相符、清退票與清退台帳相符,核算員和安檢站要做到交回聯與記錄台帳相符,並做到日查日清。嚴禁當班剩餘的電雷管存放在現場爆炸材料箱內。
六、當專職爆破工未上班,需安排其他經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臨時爆破員時,必須經區值班領導批準,方可支領爆炸材料及從事本班爆破作業。
七、現場無專職爆破工時,當班剩餘的爆炸材料必須全部交回爆炸材料庫;放假或停工期間及倒麵時,嚴禁現場存放剩餘的爆炸材料,必須全部交回爆炸材料庫。
八、爆炸材料庫要嚴格管理手續,每旬向使用單位反饋爆炸材料使用情況,並做到日清月結,帳、卡、物相符。
六、爆炸材料銷毀、處理製度
一、對報廢的爆炸材料必須定期銷毀。庫內存放報廢火藥不得超過100kg,雷管不得超過500發。銷毀報廢爆炸材料時必須登記造冊,並編寫書麵報告。書麵報告應說明被銷毀爆炸材料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時間及地點。銷毀爆炸材料要製定安全措施,報有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
二、銷毀工作必須在白天較好的天氣進行,禁止在夜間、雨天、霧天和三級風以上的天氣進行,每次銷毀數量應符合《爆破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同時不得超過銷毀場地所允許的最大數量。
三、銷毀前必須清除銷毀場地四周的易燃物、雜草和碎石,並設好安全警戒區,向各方向派出安全警戒人員,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區內。
四、銷毀前規定起爆位置、掩蔽地點。規定掩蔽、起爆、警戒解除及緊急停止起爆信號。銷毀作業要設總指揮、觀察員、警戒員、爆破工等。
五、銷毀起爆前,要發出信號,待一切人員掩蔽後方可起爆,每次起爆完畢後,需等待10~15分鍾後,方可到現場檢查銷毀情況。對爆炸後殘存的爆炸材料,必須集中起來,進行二次銷毀。
六、銷毀爆炸材料時,必須有公安、安監人員參加。銷毀工作完成後要將銷毀經過上報有關單位。
七、井下爆破管理標準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製定:《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等。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井爆破管理的相關標準,適用於礦井爆破的基礎管理、過程管理和其他管理的實施與考核。
三、標準內容
(一)爆破工入井前準備
1.領取雷管箱必須檢查箱體、箱鎖及鎖鼻完好情況。箱內不準有雜物。
2.領取發爆器時詳細檢查外殼、接線柱、固定螺絲、氖燈等是否完好,技術參數必須符合規定。發爆器鑰匙必須隨身攜帶。
3.檢查爆破母線,爆破母線采用銅芯絕緣線,母線長度應大於警戒距離,母線的接頭數不得超過兩個,嚴禁明接頭。
4.領取瓦斯檢查儀,並檢查完好情況,具體包括:檢查藥品性能、氣路係統、光路係統等。
5.檢查爆破用具是否齊全,爆破用具包括:雷管箱、光學瓦檢儀、發爆器、發爆器鑰匙、爆破母線、爆破工作業證、特殊工種操作證、爆破材料消耗單、警戒牌和警戒繩、爆破三人交換牌(爆破警戒牌)、竹木簽、口哨、水炮泥、防水套、絕緣膠布、筆、一炮三檢記錄本、導通儀、連接線。
(二)炸藥、電雷管的領取、運送、貯存、退庫
1.領取炸藥、電雷管時檢查其質量、數量、品種、段別、編號是否符合要求;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及炸藥,不得摻混使用;電雷管腳線末端必須扭結短路;將炸藥、電雷管分別裝入專用箱並加鎖,嚴禁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發爆器、瓦檢儀、導通儀金屬等物品裝入炸藥、雷管箱內。
2.爆破工接到使用單位的爆破材料領退單後,審查單據填寫是否合格,(具體要求)若不合格退回,由施工單位重新填寫,由此造成的影響由施工單位承擔,每次對負責人處罰100元。審查合格後由爆破工填寫實領炸藥、雷管數量,並簽上本人姓名和具體時間。爆破工攜帶爆破資格證和經跟班隊長(或跟班隊長授權的班組長)簽章後的領退單,與領藥工一同到爆炸材料庫領取爆炸材料。領藥工是使用單位跟班隊長(或班長)指定的專人。
3.爆炸材料庫庫管員接到領退單後,首先審核爆破工簽字、爆破工本人以及爆破資格證,然後按單據上填寫的實領品種數量發放雷管、炸藥。爆破工領到雷管時,首先核對各段雷管數量、檢查雷管外觀是否有破損、雷管上的打號是否為本人的編號等,確認無誤後裝入自己攜帶的雷管箱內並上鎖。再和領藥工檢查核對炸藥質量和數量(領藥工協助爆破工檢查核對),確認無誤後裝入由領藥工保管的炸藥箱內,並由爆破工上鎖。雷管箱和炸藥箱鑰匙均由爆破工保管。最後由爆破工親自拿有區隊蓋章的領退單在庫管員的台賬上簽名登記,確認所領爆炸材料無誤。此時,一次爆炸材料領取程序結束。
4.爆炸材料領好後,雷管箱和炸藥箱應該都是鎖好的,並且鑰匙和領退單均由爆破工保管。雷管箱由爆破工親自背到使用地點,炸藥箱在爆破工的監護下由領藥工背到使用地點。到達使用地點並確認箱子和鎖的狀況均完好後,由爆破工看護爆炸材料箱(領藥工協助看護),爆破工在征得跟班隊長或班長的同意後可以裝配起爆藥卷。
5.運送炸藥、電雷管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在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單人背藥量不得超過25kg。背藥人員應作風正派、誠實可靠、體格健康,並在井下爆炸材料庫備案,背藥人員每次都在爆炸材料領退單上簽字。每旬由通防部牽頭,安監部、保衛部、供應部、通防隊參與對背藥人員簽字情況抽查一次。
(2)運送電雷管的爆破工和運藥人員不得並排同行,且爆破工必須在後麵15m左右。
(3)運送途中,應輕拿輕放,不準衝撞和敲打。
(4)運送途中,嚴禁奔跑或逗留;中途行走和休息,都要注意避開行人、帶電體和導電體,運送時間根據距離由施工單位跟班隊幹確定,一般不得超過50min。
(5)嚴禁用膠帶輸送機、刮板輸送機、礦車等運送爆破材料。
6.貯存炸藥、電雷管的炸藥箱、雷管箱必須存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器設備、無淋水、爆破地點附近或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炸藥若需臨時存放,而爆破工因工作不在火藥存放地時,責任區隊應派專人看護。
7.每次爆破工作完成後,爆破工必須在施工隊負責人(或授權的班組長)監督下,將剩餘的所有爆炸材料收拾幹淨,進行清點,確認無誤後分別存入炸藥箱、雷管箱並上鎖。如本班需再次爆破作業,則重複上述相關工序;如確認本班不再爆破作業,則以上工作完畢後半小時內,當班跟班隊長(或跟班隊長授權的班組長)必須在爆炸材料領退單上按實耗數量當場簽上本人姓名和具體時間。
8.需退回的爆炸材料都必須在爆破工的監護下分別放入炸藥箱、雷管箱並都上鎖,鑰匙和領退單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攜帶雷管箱監護領藥工運送炸藥箱到爆炸材料庫辦理退庫手續。
9.辦理退庫手續時,爆破工首先向庫管員出具領退單,庫管員核對領退單上的實領數量、實耗數量、跟班隊長或班長簽名、簽字時間,核對簽名與本人照片等項目,全部無誤後,在領藥工的監護下吩咐爆破工打開炸藥箱和雷管箱,進行清點並收回剩餘的爆炸材料。上述手續正確完成後,由爆破工監護,庫管員分別在領退單和“一炮三檢”本上簽上本人姓名和具體時間,簽字後的領退單和“一炮三檢”本分別由庫管員和爆破工保存。此時退庫手續完成。
(三)裝藥前準備工作
1.施工單位現場第一責任人及爆破工必須做好第一次安全檢查。
(1)檢查上一班是否留有拒爆(殘爆)。
(2)檢查工作麵地質條件、支護形式、巷道斷麵是否與措施相符。如有改變或拉底、維修,施工車場、硐室等,必須有補充措施。
(3)檢查施工牌板內容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時必須改正。
(4)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是否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
(5)檢查采麵上、下出口是否暢通。
(6)檢查風筒末端到工作麵距離是否符合措施規定,是否有脫節、對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現象,工作麵風量是否充足。
(7)檢查工作麵頂板、支架完好情況,以及傘簷是否超過規定。
(8)檢查空頂距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9)檢查工作麵是否有炮棍,嚴禁用塑料管或金屬管作炮棍。
(10)炮掘巷道貫通相距20m時,詢問待貫通巷道是否停止掘進。
(11)詢問本茬炮應裝藥的炮眼數目,並核對是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2.爆破工裝配起爆藥卷規定
(1)裝配起爆藥卷隻能由爆破工親自操作,其它人員不準代替或幫助。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或警戒線之外的炸藥、雷管箱處進行。
(3)裝配起爆藥卷期間,周圍不準有閑雜人員。
(4)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
(5)爆破工打開炸藥箱取出適量炸藥。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該茬炮的數量為限。
(6)用竹、木簽逐個在藥卷平頭端中心紮孔,孔眼略大於電雷管直徑及長度,不準用電雷管代替竹、木簽紮孔。
(7)爆破工打開雷管箱取出成束的電雷管。
(8)將電雷管順好,掛在非導電體上,一隻手握著成束的管體和腳線末端,另一隻手將單個電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緊電雷管前瑞腳線均勻用力抽出。並將抽出的單個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抽單個電雷管時,不準硬拉、硬拽。
(9)將電雷管全部插入藥卷平頭端孔內,腳線在插入端繞扣緊鎖,剩餘腳線纏在藥卷另一端,並保持腳線末端扭結短路。
(10)裝配起爆藥卷時,嚴禁插入電雷管後不繞扣緊鎖、嚴禁將電雷管插入藥卷聚能穴端、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中部、嚴禁將電雷管直接綁在藥卷上。
(11)一個起爆藥卷隻能插入一個電雷管。
(12)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衝擊,防止折斷電雷管腳線或損壞腳線絕緣層。
(13)起爆藥卷裝配完後,應清點數目並妥善保存。
(14)起爆藥卷必須單獨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藥或電雷管混放。
(15)起爆藥卷裝配完後,將剩餘的炸藥、電雷管(腳線末端扭結短路)及時放回各自專用箱內並加鎖。
3.準備工具、材料
(1)由施工單位第—負責人指定人員製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須符合規定,鬆軟合適,不得摻入煤岩粉。
(2)班組長在和爆破工一起清點完爆破孔後,班組長下達裝藥命令。
(3)班組長將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麵。
(4)爆破工將所需的起爆藥卷和炸藥連同專用箱一起搬運到工作麵,但每次隻準從箱內取出1包起爆藥卷和1包炸藥。
4.施工單位現場第一責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檢查
(1)複查第一次安全檢查中安全隱患處理情況。
(2)檢查瓦斯探頭、設備、工具、管線是否掩護好或按規定距離撤出工作麵。
(3)檢查炮泥、水炮泥數量、質量。
(4)爆破工用炮棍逐個檢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規定。
(5)炮眼深度小於0.6m的淺孔爆破,必須製定有專門安全措施,否則,不得裝藥放炮。
(6)清除炮眼內的煤、岩粉和水。
(7)檢查班組長、安全員是否按“爆破三人負責製”規定到工作麵,並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換牌。
(8)檢查裝藥地點20m範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並按規定填寫“—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0.8%時嚴禁裝藥;瓦斯濃度達到1.5%時,施工區隊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5.爆破工敷設爆破母線
(1)從工作麵向後敷設爆破母線。
(2)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或相互交叉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下方,並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爆破母線不得隨意敷設在巷道上,不得敷設在水中、淤煤或淤泥中,更不得受到任何外物擠壓或高溫烘烤。
(3)爆破母線接頭和破損處必須用絕緣膠布包好,嚴禁明接頭,兩根母線的接頭必須錯開一定的距離。
(4)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準使用固定母線。
(5)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兩端都必須扭結短路並懸空。
(7)爆破母線應采用標稱截麵1~2.5mm2單股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鋁線和裸線。
(8)嚴禁用兩根材質規格不同的導線做爆破用線。
(9)母線開井後要進行幹燥,在井下要放在幹燥安全的地點,並定期做電阻測定和絕緣性能測定。
(四)裝藥與封泥規定
1.裝藥規定
(1)每次裝藥前,施工單位必須將迎頭的水排淨,且必須停掉工作麵20m範圍內電器電源,以防止雜散電流引爆雷管(對迎頭湧水較大的工作麵,可以製定不停排水電源的專項安全措施)。
(2)施工單位可派1~3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關規程規定的人員作為裝藥助手協助爆破工裝藥,裝藥助手具體負責觀察、傳遞炸藥和裝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同時班組長、安全員必須在現場嚴格執行“爆破三人負責製”。班組長起監護作用,爆破工必須在現場指導裝藥(責任歸爆破工)。
(3)采用毫秒爆破時,岩石巷道宜采用反向起爆,煤及半煤岩巷宜采用正向起爆,當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0.5%時,嚴禁采用反向起爆。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特殊情況下,不能全斷麵一次爆破的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4)爆破工必須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5)裝藥前,起爆藥卷中的電雷管腳線必須保證扭結短路。
(6)裝藥順序:先上部眼、後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進行。
(7)裝藥時,必須將每眼應裝的全部用量的藥卷及起爆藥卷依次緊挨裝入眼口,然後輕輕送入眼底。
(8)裝填藥卷時,不準用力衝撞或搗實。
(9)一個炮眼隻準裝入一個起爆藥卷,嚴禁使用雙起爆藥卷。
(10)嚴禁使用墊藥或蓋藥。
(11)工作麵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麵時,最小抵抗線:煤層中不得小於0.5m;岩層中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不得小於0.3m。
(12)仰角大的炮眼裝藥時,將全部藥卷一次送入眼口後,再裝入一卷炮泥,隨藥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輕搗幾下,使炮泥卡住藥卷。
2.封泥規定
(1)藥卷裝入後,要先裝一至二卷炮泥,再裝水炮泥。
(2)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必須用炮泥封填,前兩卷炮泥要慢用力,輕搗動,以後的炮泥必須依次用力搗實。
(3)搗炮泥時,需要用手拉住電雷管腳線,要拉直,但也不要過緊,並使腳線緊貼炮眼側壁。
(4)炮眼封泥長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於0.6m的淺孔爆破,炮泥必須封滿;
②炮眼深度為0.6m~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④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⑤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⑥爆破大岩塊時,必須有專項安全措施,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5)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6)封泥後,必須將電雷管腳線盤好在眼口,並保持腳線末端扭結短路目懸空,避免與導電體相接觸。
(7)一茬炮全部裝完藥後,爆破工必須先將剩餘炸藥放回專用箱內,然後清點、核對一次雷管、炸藥消耗量。
(五)聯接爆破網路規定
1.爆破母線和連接線的聯接工作,隻能由爆破工一人獨立完成。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聯接可以由班組長或班組長指定專人協助連接,但安全責任歸爆破工。
2.一般采用串聯方法聯接。特殊情況下製定專項措施可采用串並聯等法。
3.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並懸空,不得虛接。不得與軌道、金屬網、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4.聯接爆破網路時,電雷管腳線的接頭方式應采用並頭繞鼻連接。
5.接頭有鏽或汙物必須清除掉。
6.眼深大於電雷管腳線長度需延長腳線時,接頭要錯開,並用絕緣膠布包好。延長腳線應采用標稱截麵積0.2~0.4mm2的多股銅芯絕緣線。
7.爆破網路聯接到最後,剩餘的兩根電雷管腳線必須也聯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閉合回路。
8.所有腳線連好後,爆破工和班組長應分別確認已連線的雷管數量,隻有兩人清點出的已連雷管數量相等且剩餘引藥數量相符時,才能進行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工作。
9.爆破工和施工單位第一責任人最後共同再仔細檢查一遍爆破網路,以防漏聯、錯聯、短路、接地等。
10.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並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瓦斯濃度達到0.8%時,放炮員要停止爆破作業;瓦斯濃度達到1.5%時,施工單位要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電源,立即彙報通防部,同時按礦規定進行處理。
11.吹一長聲口哨,撤出班組長、瓦檢工及其他裝藥人員。
12.將炸藥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地點。
(六)一炮三檢、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執行標準
1.準備工作
(1)人員配備:放炮員由通防隊指派,定人定施工單位定工作麵。班組長由施工單位安排 ,必須保證每個工作麵每班都有一名班組長。瓦檢員由通防隊指派,必須保證每個工作麵爆破作業班都有一名瓦檢員。
(2)瓦檢員配備:通防隊所指派瓦檢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通防隊要提前安排相關人員參加培訓,具體培訓取證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安排,不得因此影響正常的爆破施工作業。
(3)儀器配備:通防隊的瓦檢員在入井前到通防隊安全儀器發放室領取光學瓦斯檢定器,通防隊負責配備足額數量的光學瓦斯檢定器並做好管理工作,保證儀器完好能正常使用。
2.一炮三檢製度
通防隊瓦檢員負責在裝藥前、爆破前和爆破後對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填寫在放炮員攜帶的“一炮三檢”記錄本上。檢測時放炮員和班組長必須在現場監督執行,當裝藥前瓦斯濃度達到0.8%時,不準裝藥;爆破前瓦斯濃度達到0.8%時,不準爆破;爆破後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及時向通防調度和礦通防部彙報,由通防部通知礦總工程師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在未處理完畢之前,不允許進行任何工作。
3.三人連鎖放炮標準
放炮員裝好藥,檢查線路無誤後,將自己攜帶的“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班組長接到警戒牌後,檢查頂板、支架、設備等情況,無問題後,安排專人警戒,然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檢員;瓦檢員接到“放炮命令牌”後,檢查工作麵瓦斯、煤塵、通風等情況,無異常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接到放炮牌,做好起爆準備工作後,要求班組長、瓦檢員在“一炮三檢”本上簽字,由班組長下達起爆命令後,放炮員發出放炮警號,至少再等5秒,方可通電起爆。放炮結束後三牌各歸原主。
4.爆破警戒標準
(1)由施工單位班組長負責指派專人,按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的規定,在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內的貫通或鄰近巷道內設置警戒,由跟班隊長、爆破工、安監員監督,必須嚴格堅持“去二回一”製度,爆破工不準擔任警戒任務。
(2)最短警戒距離
回采工作麵:
上撤100m,下撤100m。
掘進工作麵:
煤巷:直巷120m;拐彎巷道100m,並且拐彎後不少於5米。
岩巷:直巷150m;拐彎巷道120m,並且拐彎後不少於5米。
半煤岩巷爆破撤人距離按岩巷執行。
(3)各警戒地點必須拉警戒繩,掛警戒牌,做到人、繩、牌“三統一”。
(4)放炮時所有人員必須撤到警戒線之外。
(5)放炮15min且炮煙吹過警戒線後,由班組長、爆破工、瓦檢員三人首先進入爆破地點驗炮。驗炮後,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派人通知撤除警戒,其他人員無權下達撤除警戒命令,站崗警戒人員接不到撤除警戒命令不準擅自撤崗。
(七)通電起爆規定
1.爆破網路與爆破母線聯接後,爆破工負責檢查所有連好的腳線接頭、母線與腳線的接頭以及所有露出芯線的腳線和母線都不允許沒入水中、淤煤、淤泥中,所有炮眼口都不能沒入水中,腳線不能有水浸泡、淤煤、淤泥掩埋等,爆破工必須最後撤出工作麵。
2.爆破工最後撤到警戒線外起爆地點,並監督警戒員拉好警戒繩,掛好警戒牌。
3.爆破工用歐姆表對爆破網絡做全電阻檢查。
4.詢問班組長各處警戒是否設好、清點人數情況、聯絡員是否返回,並要求聯絡員和施工單位第一責任人(或授權的班組長)簽字。
5.詢問班組長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組長下達起爆命令。
6.吹兩長聲口哨。
7.爆破工把扭結的母線末端分開,接到發爆器接線柱上並擰緊。
8.將發爆器鑰匙插入毫秒開關,並扭到充電位置,開始充電。再吹三長聲口哨。
9、至少再等5s且待發爆器氖燈發亮,閃光穩定後,回頭望一下工作麵,無異常情況方可通電起爆。
10.通電起爆後,拔出發爆器鑰匙,並隨身攜帶。
11.將兩根爆破母線從發爆器接線柱上摘下,扭結短路。
12.爆破工按規定在記錄本上填寫起爆時間(24h製,具體到min)。
(八)驗炮規定
1.待工作麵炮煙吹過警戒線且炮響15min之後,班組長、爆破工、瓦檢員三人首先進入工作麵,檢查工作麵通風、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隋況,必須立即處理。
2.檢查爆破地點2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並按規定填寫“一炮三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和瓦斯濃度。如瓦斯濃度達到1%時,停止驗炮工作,組織處理;如瓦斯濃度達到1.5%時,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3.按“三人連鎖放炮製”換回各自的交換牌,班組長必須在爆破工的“一炮三檢”記錄上簽字。
4.撤除警戒工作必須由布置警戒的班組長親自指派聯絡員撤除警戒。
5.若當班爆破任務沒有結束,仍需爆破時,爆破工應從“裝配引藥”工序開始,重新進行下一循環爆破工作。
6.特殊情況下,當班裝藥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須經過通防隊值班隊幹同意後,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並履行交接班簽字手續。
(九)處理拒爆規定
1.若通電後沒有起爆,必須先拔出發爆器鑰匙,並隨身攜帶。摘掉爆破母線,並扭結短路。瞬發電雷管至少等5min,延期電雷管至少等15min,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線路查找拒爆原因。
2.首先檢查爆破母線及網路,若為斷路、短路、虛接等原因,處理後重新按上述程序起爆。
3.若仍不起爆,證明非線路原因,但又不能確定拒爆炮眼位置,則采取先兩兩並聯再串聯的方法重新聯接後,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後仔細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準確位置。
4.對於放炮後,現場的主要可疑情況要引起高度重視,如:炮後工作麵沒有達到預想效果(特別是欠挖的原因)、現場遺留有完好的炮眼內的腳線、拉底時炮後底板形成台階過大等。
5.處理拒爆、殘爆工作必須在施工區隊班組長親自指導下,相應的打眼工、裝藥工、放炮員都到場時嚴格按安全技術措施規定進行。
6.由班組長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於拒爆炮眼.打眼時應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為導向標誌。
7.按有關工序重新裝藥起爆。
8.嚴禁手拉、鎬刨;嚴禁用壓風吹、水管衝拒爆(殘爆)炮眼: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繼續加深炮眼殘底(無論眼內有無殘藥)。
9.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10.在拒爆處理完畢之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11.當班的拒爆(殘爆)必須由現場第一負責人及爆破工負責當班處理完畢,嚴禁將隱患交下一班。
(十)其它規定
1.對發爆器的領用要求
(1)發爆器在處理拒爆(殘爆)時應挎在爆破工身上,並取下鑰匙。特殊情況下可掛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隨身攜帶鑰匙。
(2)領退藥管、裝配引藥、裝藥、連線等重要環節,發爆器必須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掛在支架上。不準接近炸藥、電雷管。
(3)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4)嚴禁在井下用發爆器打火的方法實驗爆破母線或爆破網路是否導通。
(5)發爆器出現故障,必須送交專職維修工修理,無論井上、井下,嚴禁私自拆卸或拍打。
2.爆破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等物時,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2)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上、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指派專人按措施規定在溜煤眼上下各通道上設置警戒,並設專職聯絡員。
(5)爆破時,必須打開溜煤嘴。
(6)如果溜煤眼下方停放有礦車時,嚴禁站在礦車內觀察溜煤眼內堵塞情況。
3.爆炸材料庫附近30m範圍內,嚴禁爆破作業。
4.炸藥、雷管箱必須使用非金屬材料製作,而且耐壓、抗衝擊、防震、防靜電。
四、檢查與考核
1.庫管員在雷管打號後,必須用電雷管檢測儀逐個做全電阻檢查,每天有一名通防隊隊幹和有檢查資格的安監員到爆炸材料庫對雷管測試和爆炸材料發放情況進行檢查。通防部牽頭,安監部、供應部、通防隊參與,每旬對爆炸材料庫檢測過的電雷管進行隨機抽查測試,每次抽查1-2名爆破工庫存的電雷管,發現不合格的電雷管必須及時撿出,並對責任人處罰300元/發。測試的場所、儀器的配備及儀器日常維護保管由爆炸材料庫庫管員負責。爆破工或抽查人員測試完畢後,及時填寫測試台賬,將測試結果和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礦通防部反饋,由通防部向有關煤業投資公司彙報。
2.通防隊建立台賬,詳細記錄井下爆破作業存在的問題。每月及時上報供應部,由供應部向有關領導彙報。
3.爆破工有責任對工作麵炮眼進行檢查,施工單位現場第一負責人必須對爆破工的驗孔、裝藥、聯線、爆破、處理拒爆(殘爆)進行全過程監督,並且在執行好每一個環節後在爆破工“一炮三檢”本上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拒不執行,爆破工可以拒絕爆破。不按規定執行,對責任人處罰100元/次。
4.爆破全過程由現場第一負責人與爆破工共同負責;每次爆破後施工地點的第一負責人必須與爆破工共同在現場認真檢查爆破情況,發現拒爆(殘爆)必須立即處理,在拒爆(殘爆)沒有得到徹底處理完之前不得進行與處理拒爆(殘爆)無關的任何工作。確認無拒爆(殘爆)後,當班現場第一負責人(或授權的班組長)簽字後爆破工方可離開。施工單位不配合進行驗炮,一經爆破工舉報,由通防部組織施工單位、通防隊、安監部、通防部進行追查,一次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5.各區隊必須合理調整生產工序,合理組織施工循環,爆破工作原則上在當班的以下時間完成:
早班15:00前、中班23:00前、零點班7:00前,以便留出充足的時間出碴及爆破工與班組長一起共同檢查爆破情況。原則上當班裝好藥的炮眼不允許交下班,不允許當班放炮後不進行臨時支護交下班;特殊情況下,裝好藥的炮眼交下班,必須征得通防部、通防部、安監部、通防隊同意,現場由兩班班長(或跟班隊長)、安監員、爆破工同時在現場進行交接,通防部負責做好記錄。否則,不按規定執行對施工區隊處罰300元,對爆破工的加班進行20元/h的補償,月底通防部出據報人力資源部直接撥付通防隊。
6.如施工區隊當班沒有進行爆破,在出碴過程中發現拒爆(殘爆),施工區隊必須設置好警戒,彙報通防部,由通防部安排通防隊,由通防隊就近調配爆破工,任何一個爆破工都有責任無條件按安全技術措施處理拒爆(殘爆);爆破工沒有到達地點處理拒爆(殘爆)之前施工區隊必須停止一切作業,並作好配合爆破工處理拒爆(殘爆)的各項準備,爆破工接到通知後必須及時趕到,和區隊班組長共同對拒爆(殘爆)進行認真處理。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入處罰300元。
7.施工區隊的當班責任人現場交接班時,必須把有無拒爆(殘爆)作為交接班的一項重要內容。否則,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處罰200元。
8.施工區隊爆破時實際裝藥量與作業規程規定裝藥量不符時,裝藥量不得超過規定藥量的20%,當裝藥量超過20%時,首先分析裝藥量超規定的原因,因地質條件發生變化引起的,施工區隊兩天內製定補充措施,通防隊按補充措施執行,不按規定執行的,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通防隊每月對每一個施工區隊的爆破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向通防部提供,作為“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考核內容。
9.特殊爆破地點、零星工程當班爆破,施工單位必須當班把矸(煤)出淨,以便及時驗炮和處理拒爆(殘爆)。施工區隊爆破應以當班能夠出完矸(煤)為限,爆破工負責彙報,安監部負責監督。岩巷掘進巷道扒矸機以後及煤巷掘進巷道滯後30m以外的零星工程(如挑頂、拉底、鑽窩、泵窩),必須製定措施。零星工程需爆破時,必須在措施中編製爆破圖表,並明確炮眼數量及每眼裝藥量。零星工程爆破裝藥和連線隻準爆破工一人操作,裝藥和連線的檢查由爆破工和現場負責人共同進行。不按規定執行,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10.凡是動用風鎬的施工場所(施工小井、水溝、鑽窩、泵窩等),放炮後首先檢查附近有無殘眼、殘藥、殘管,確認無誤後方可動用風鎬。
11.由於拒爆(殘爆)影響生產90min以上,由施工單位向通防部彙報,由通防部組織追查,一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12.對崩掉的直徑大於500mm的大塊矸石及工作麵凸出的可疑地點是驗炮的重點,發現問題必須當班處理,否則每次對責任人處罰300元。
13.在施工現場,一旦發現施工單位辱罵、毆打爆破工,一經查實對跟班隊長(或班組長)處罰500元,並交安監部處理。爆破工必須嚴格按技術措施或作業規程規定進行裝藥、放炮,嚴禁刁難、違章操作等影響正常安全生產的現象發生,一經發現按嚴重“三違”處理。
14.安監員必須對所負責區域的爆破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若發現安監員對所負責區域的爆破工作不管不問,每次對安監員處罰200元,並追究事故後的管理責任。
八、發爆器發放、使用管理製度
一、發爆器由礦燈房統一集中管理,並指派專人維修保養。發爆器必須保證完好。不合格的發爆器嚴禁發放使用。
二、礦燈房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爆破工名單配齊發爆器牌,保證專人專用。發爆器必須統一編號管理,憑牌發放。專職爆破工憑發爆器牌支領發爆器。嚴禁向非專職爆破工發放發爆器。嚴禁向同一爆破工發放兩台及以上發爆器。支領手續不健全,礦燈房一律不予發放。
三、發爆器鑰匙要隨發爆器一起支領和交回。爆破工要隨身攜帶發爆器並妥善保管。嚴禁發爆器亂扔亂放。嚴禁非專職爆破工攜帶發爆器。
四、發爆器在使用過程中嚴禁拆卸、敲打、碰撞,對損壞發爆器,罰責任人50—200元。
五、發爆器不得在井下交接班使用。礦燈房發現本班末發爆器未交回,要立即向使用單位領導報告情況,使用單位接到報告後,要立即查明原因反饋礦燈房。發爆器一經發現丟失,爆破工要立即彙報單位領導及礦燈房,礦燈房內丟失的,由專管人員彙報單位領導,單位領導接到彙報後要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對違反報告程序或隱藏不報的人員及單位按爆破器材管理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部分 煤與瓦斯防突管理製度
一、瓦斯抽放鑽孔設計、施工的規定和審批製度
一、瓦斯抽放鑽孔設計、施工的規定:
1、首先生產技術部提供詳細的鑽孔地質資料及巷道布置圖(沒有全部掘完巷道,可先提供一部分資料)。
2、通防部按生產技術部提供的地質資料、巷道布置,以書麵形式設計鑽孔角度、長度、位置及安全技術要求措施,經編寫人、部長簽字,再經過有關領導簽字後方可施工,要求施工前10天編製、審批完畢。
3、通防部對鑽孔施工角度、位置和操作進行嚴格的檢查,發現違反設計要求,停止鑽孔作業,必須進行處理。與設計嚴重不符,必須重來,不結算工資。經營調度嚴格按鑽孔設計長度進行驗收,小於原設計長度,不準驗收,必須報告總工程師、生產通防部、通防部,通防部有權複驗,查出鑽孔長度小於驗收尺寸,報告總工程師。
4、鑽孔完畢,防塵抽放隊按要求進行封孔工作。鑽孔內有岩層水要及時處理排放。
二、審批製度
1、此設計經過部長簽字後,上報有關部門和上級有關領導簽字,其順序依次為;通防部長、生產技術部長、機電部長、安監質檢部長、安全副總經理、機電副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2、此設計經過審批簽字完畢後,執行單位對職工進行詳細貫徹,並嚴格按設計及操作規程進行施工。
二、抽放瓦斯基礎參數定期檢測、檢驗製度
第一條鑽孔瓦斯抽放基礎參數測定包括鑽孔負壓、流量、濃度。並按要求配備專職的測流人員。測流人員測試前,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二條 測流工每天測流前,在地麵必須對檢測的儀器、儀表(壓差器、壓力表、取樣器、瓦檢儀、多功能參數測定儀)進行檢驗、檢查,確保儀器、儀表使用正常。
第三條 測流工下井測流前,首先檢查鑽場周邊環境和係統運行情況,在確認鑽場無安全隱患和係統正常運行的情況下, 方可嚴格按照測流程序進行測定。
第四條 測流工測流時要求每旬對鑽孔參數進行測定,測流時必須按要求攜帶儀器、儀表和記錄筆,要求每測完一個孔,記錄一個數據,並按要求填寫測定記錄和技術牌板。
第五條 為了合理確定鑽孔抽放效果,要求每施工完一個鑽孔,及時測定鑽孔參數,以檢驗鑽孔抽放效果。
第六條 每次測完鑽孔參數後,要將測定的參數記錄本交與隊技術員或技術副隊長,由技術員進行審核、檢驗、分析,發現鑽孔參數變化較大時,要重新安排測流工重新測定。
第七條 測流工測定參數時,如發現鑽孔(鑽場)負壓、流量、濃度變化較大時,要及時彙報給隊值班領導和通風調度,隊值班領導要及時安排人員下井察明原因。
第八條 測流工測流時要嚴格按照操作程序操作,並按要求及時認真填寫測流手冊和技術牌板的。
第九條 測流工必須按要求填寫測流記錄和測流牌板,通防部要定期對測定參數進行檢查、檢驗,若發現一處測流數據與實際測定數據不符,對測流工和技術副隊長、技術員各罰款200元。在檢查中如發現沒有按要求設置測流孔或閥門關閉停抽,測流人員仍然記錄,對測流人員給予300元的罰款,對技術員和技術副隊長各罰款200元。
第十條 測定完鑽孔參數後,瓦抽隊技術員每月要對鑽孔抽放效果進行分析,分析鑽孔施工後對此區域的抽放效果,並有每月抽放效果分析總結,分析完後由技術副隊長進行審核。審核完畢後必須在每月的26日時報到通防部,由通防部抽放技術員和主管副部長進行審核分析,以便為今後鑽孔施工提供合理的依據。
第十一條 為了保證抽放監測、監控係統監測數據的準確性,要求泵站司機每1小時對抽放負壓、濃度、流量進行檢查,檢查中如發現濃度、負壓、流量變化較大時,要及時彙報隊值班領導和通風調度。
第十二條 為了保證抽放監測係統正常運行,通防部監測隊每周(7天)測定一次,並做好調校記錄。檢查中如果沒有按要求調校,或調校沒有按要求記錄的,對主要負責人罰款300元。
第十三條 為了保證監測監控係統監測數據計量的準確性,要求瓦抽隊領導和技術員每天對監測日報進行分析審核。審核中如果負壓、濃度、流量突然升高或降低,在報表內要及時進行分析,並按要求對抽放量進行核減。審核完畢後第二天17:00之前送到通防部通防部,由通防部審核,審核中如發現一次錯誤,對瓦抽隊審核簽字人給予500元的罰款,並按要求重新上報。在上報監測日報時,如果不能按規定時間內上報,對防突隊黨政技和泵站司機各罰款300元。
第十四條 每一個采麵回采前,必須對其抽放基礎參數進行檢測和檢驗,為工作麵回采時瓦斯治理提供合理的依據。
第十五條 抽放瓦斯基礎參數測定要符合《煤礦瓦斯抽放管理規範》、《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要求,並按規定對參數進行檢驗。
三、瓦斯抽采管路安裝、檢修、維護製度
1、抽采管路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足夠的機械強度,並必須滿足防凍、防腐蝕、阻燃、抗靜電的要求。
2、抽采管路應安裝在專用回風巷內,管路敷設要做到“平、直、牢”,離地高度不小於0.3m。運輸巷中敷設管路時,應懸掛架空於巷道幫上,高度不少於1.8m,與運輸材料最大輪廓安全間距不小於0.2 m。
3、瓦斯管路敷設在巷道低凹處、采區上山、下山的下部時均要安裝放水器。
4、瓦斯抽采幹管的每一分支都應設置全通隔離閥,以便維修和支管拆除或延伸,在鑽場和分支應設置流量、負壓、瓦斯濃度觀測裝置。支管與鑽場聯接根據現場條件,做具體設計,確保管道暢通,不漏氣。根據需要設置氣水分離器。
5、抽采係統投入運行前,應進行一次全麵氣密性試驗。一般采用壓風正壓試驗法,試漏氣壓要達到0.3-0.5MPa。以試驗時間不少於2小時、壓力降不大於試驗氣壓的5﹪為合格。
6、利用上隅角埋管抽采的瓦斯管在進入上隅角之前應加裝絕緣段(非導電體管路除外)。
7、瓦斯抽采管路的材質選擇應符合煤礦安全規定.
8、在平巷或斜巷鋪設的管路必須用可縮木支墊,以防底鼓折損管路。墊木高度應不小於0.3米,且墊木間隔根據管路的長度,至少每節管路架一排墊木。
9、抽采管路與巷幫間距應保留一定的安全間隙,以防巷幫膨脹擠損管路以及便於安裝和檢修。
10、傾斜巷道內懸掛的管路應用卡子將管路固定在巷道支架上。每根管路在管路兩端各安裝一套卡子,卡子安裝必須牢固可靠,在外力作用下不發生晃動。
11、瓦斯流經管路的彎頭角度應不小於90º,禁止采用直角急彎頭。
12、井上下敷設的瓦斯抽采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若與電纜懸掛在巷道的同一側,其安全間距不少於0.3m;並應有防止管路砸壞的安全措施。
13、地麵瓦斯抽采管路不得和動力電纜、照明電纜及通訊電纜等敷設在同一條地溝內。同時,瓦斯管路不得從地下穿過房屋或其它建築物,一般情況下也不得穿過其它管網,當必須穿過其它管網時,應按有關規定采取措施。
14、通往井下的抽采管路應采取防雷措施。
15、抽采管路係統應根據井下巷道的布置、抽采地點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礦井的發展規劃等因素確定,避免或減少主幹管路係統的頻繁改動,確保管道運輸、安裝和維護方便,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抽采管路通過的巷道要曲線段少、距離短,管路安裝應平直,轉彎時角度應不小於90°;
2)當抽采設備或管路發生故障時,管路內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麵及機電硐室內;
3)管徑要統一,變徑時 必須設過渡節。
16、抽采管路附屬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主管、分管、支管及其與鑽場連接處應裝設瓦斯計量裝置;
2)抽采鑽場、管路拐彎、低窪、溫度突變處及沿管路適當距離(間距一般為200m~300m,最大不超過500m)應設置放水器;
3)在抽采管路的適當部位應設置除渣裝置和測壓裝置;
4)抽采管路分岔處應設置控製閥門,閥門規格應與安裝地點的管徑相匹配。
17、瓦斯抽采管路在安設過程中施工單位要對管路內的雜物清理幹淨,作業地點要放置有拖布,管路連接要嚴密杜絕漏氣,敷設完成後要進行打壓進行氣密性試驗。
18、瓦斯抽采管路一旦安設完成,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改動瓦斯抽采管路。確因生產需要進行改變時,必須經總工程師和分管煤業投資公司同意並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後方可進行,各作業隊組要教育本隊組職工愛護井下瓦斯抽采設施,嚴禁在井下拆卸瓦斯抽采管上的螺栓、偷盜抽采管路其它附屬設施,影響瓦斯抽采係統的正常運行,在敷設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進行作業時,要時刻注意保護瓦斯抽采管路,嚴禁開挖抽采管路的底板和挑頂作業,以防瓦斯管路開裂造成瓦斯泄露事故。
19、加強瓦斯抽采管路的日常巡查工作。
日常巡查內容:查看瓦斯管路敷設是否做到“平、直、牢”;螺絲是否鬆動或缺失;瓦斯管路編號牌是否齊全;瓦斯管路的閥門是否完好;手輪是否齊全、靈活;瓦斯管路是否破損、漏氣、積水;瓦斯管路在巷道低凹處、采區上山、下山的下部以及平直巷道每間隔500米是否安裝放水器;主瓦斯管路每間隔500米是否安裝伸縮節;瓦斯管路的孔板是否有銅嘴、軟管、能否正常觀測;在平巷或斜巷敷設管路是否有可縮木支墊;敷設管路的巷道支護是否良好、巷道是否變形、巷道內是否有積水;瓦斯管路與電纜是否同幫吊掛;工作麵的瓦斯管路是否安裝到位或及時回收;各支管路每間隔10米是否加三通;各抽采隊組要在巡查巷道明顯位置吊掛瓦斯管路巡查和放水管理牌板,注明巡查管路和放水的時間、地點、責任人、責任隊組、有無異常情況等。
20、防突隊負責瓦斯抽放管路的日常巡查。支管路每5天巡查一次,其它管路每天巡查一次並做好記錄。
21、防突隊每半月組織對全礦主管路進行一次全麵檢查,每旬組織一次對支管路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5、防突隊組設置專職放水人員。放水人員需關蝶閥放水前,必須向相關部門彙報,針對孔口較低的鑽孔放水時必須拔孔口管放水,放水器放水時先關閉截止閥阻斷負壓後再放水。
四、瓦斯抽采工程質量驗收製度
1、瓦斯抽采工程按照工程內容不同隻有在工程按照設計完工後,才能進行工程驗收,分期實施的瓦斯抽采工程,可以分階段驗收。
2、抽采瓦斯工程按照工程性質、規模實施分級驗收。
⑴擔負全礦井、一個水平或區域的瓦斯抽采工程,包括地麵抽采瓦斯泵站(井下固定抽采泵站)、抽采瓦斯管路係統、抽采瓦斯鑽道工程和抽采瓦斯鑽孔工程等由投資公司組織驗收。
⑵擔負一個采區的抽采瓦斯工程,包括所屬區域的臨時抽采瓦斯泵站、抽采瓦斯管路係統、抽采瓦斯鑽道工程和抽采瓦斯鑽孔工程由煤業公司組織驗收。
3、驗收程序
⑴所有抽采工程施工完成後,必須按照設計組織檢查驗收,並形成驗收報告。
⑵需要投資公司驗收的瓦斯抽采工程,在煤業公司組織驗收、整改、滿足設計要求後,向上級部門提出檢查驗收申請,投資公司在接到檢查驗收申請後,5日內組織檢查驗收。
4、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⑴與抽采瓦斯工程相關的各類竣工圖件;
⑵與抽采瓦斯工程相關的各類施工記錄、台賬和階段性總結性材料;
⑶與抽采瓦斯工程相關的各種配套設施、設備、儀器儀表裝備情況以及保證該工程正常運轉的的人員配備情況;
⑷抽采瓦斯工程竣工後的試運轉報告(資料、數據),包括主體工程試運轉(運行)和安全保證係統的可靠性運轉情況.
⑸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後的抽采瓦斯效果驗收。
5、驗收的方式:對照抽采瓦斯工程設計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查看資料和實地檢查,並形成驗收意見。
6、隻有在瓦斯抽采工程通過驗收後,采掘工作麵才能進行生產活動。
五、瓦斯防治例會製度
1、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每季度召開一次瓦斯抽采工作會議,會議由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總工程師主持,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瓦斯抽采領導小組成員、各投資公司及煤業公司有關人員參加。
2、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瓦斯抽采會議主要內容:學習上級有關部門關於瓦斯抽采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文件,各投資公司及煤業公司彙報瓦斯抽采重點工程進度情況、瓦斯抽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瓦斯抽采達標的保障措施,總結本季度瓦斯抽采工作,研究部署下季度瓦斯抽采工作。
3、各投資公司每月召開一次瓦斯抽采工作會議,會議由投資公司總工程師主持,投資公司瓦斯抽采領導小組成員及所屬礦井有關人員參加。
4、各投資公司瓦斯抽采會議主要內容:學習上級有關部門關於瓦斯抽采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文件,傳達貫徹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瓦斯抽采工作會議精神,調度所屬礦井瓦斯抽采工程進展情況,平衡解決瓦斯抽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評價所屬礦井瓦斯抽采達標情況,安排布置本公司瓦斯抽采達標工作。
5、煤業公司每周召開一次瓦斯抽采工作會議,會議由煤業公司技術負責人主持,瓦斯抽采領導小組成員及通風、瓦斯、地質機電、各生產單位有關人員參加。
6、煤業公司會議主要內容:傳達上級有關部門關於瓦斯抽采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文件,貫徹落實投資公司瓦斯抽采工作會議精神;調度各類瓦斯抽采工程進度、進展情況,分析工程施工及抽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研究製定解決問題的方案和措施;安排布置瓦斯抽采工作,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礦井瓦斯抽采達標工作有序、有效開展。
7、如遇特殊情況,各級公司要及時組織針對性會議。
六、瓦斯抽采鑽場施工管理製度
1、負責打鑽的專業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掌握本工種的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措施,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進行操作,工程技術人員要對專業人員經常進行新工藝、新技術的技術培訓,提高人員的素質,並經常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確保施工安全。
2、井下鑽孔施工地點,要安裝瓦斯報警斷電儀或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懸掛在距孔口300mm下風側的位置,當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處理瓦斯。
3、鑽孔穿煤層時,孔口要安設擋板,以防鑽孔噴出的煤粉傷人。
4、鑽孔施工地點,要設置記錄牌板,同時要與施工報單相符,報單要填寫齊全,數字和文字要清楚工整、準確。
5、鑽孔終孔後,要由專業技術人員會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現場驗收,開孔位置、角度、鑽孔直徑和終孔深度必須附合設計要求,並及時封孔。封孔長度:煤層不少於10 m,岩層不少於6 m,並驗收備案。
6、每個鑽孔要加設控製閥門和測孔。
7、施工鑽場內要懸掛鑽孔施工管理牌板,內容包括:鑽孔設計剖麵圖、鑽孔設計參數、鑽孔施工負責人、鑽孔施工技術要求、鑽孔施工注意事項等。
8、抽采鑽場要懸掛鑽孔觀測牌板,內容包括:鑽場編號、鑽孔編號、鑽孔參數、終孔層位、終孔日期、驗收人、抽采負壓、流量、瓦斯濃度、觀測日期、觀測人姓名等。
七、瓦斯抽放設備保養、檢修製度
一、檢修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後,並熟讀說明書了解瓦斯泵的原理,性能,工作方式,機械結構。
二、瓦斯設備的保養采用三級保養,檢修製度,即:例行保養、一級保養、二級保養。
三、例行保養:由瓦斯泵司機每班進行保養,
(一)檢查設備易鬆動的部件;
(二)搞好清潔衛生;
(三)檢查工作液內有無雜質壓力,流量,注意工作液儲存罐的液麵必須與自動排泄閥液麵相齊,
(四)檢查泵軸承端蓋的溫度是否在規定範圍內,
(五)檢查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
四、一級保護(小檢修)每星期進行一次,以瓦斯泵司機為主,修理為輔,所管隊長驗收,注意檢修瓦斯泵的安全措施,泵和管路在維修之前,必須確保:
(一)所要進行的維修不會對係統產生不良後果。
(二)電機是關閉的,並保證其不能意外的起動。
(三)相應管路係統內無壓力且有保護措施。
(四)被抽輸的介質在打開管路係統時,不能導致任何危險情況發生,否則應該了解任何必須的安全措施。
(五)檢修人員必須明確泵的當前狀態。
(六)填料壓蓋的狀況的檢查。
維修檢查周期取決於無故障運轉時間,在出現故障或出現超負荷現象要立即對泵進行相應檢查,(1)檢查皮帶的鬆緊程度,並進行調整。(2)在抽放介質上有無明顯汙染,並定期清洗或更換。(3)功率和溫度是否符合要求。(4)管路是否有泄露發生,並采取處理措施。(5)泵運轉是否平穩,軸承轉動的噪聲有無變壞。(6)地基是否下沉或有裂紋,(7)閥門內有無雜物並清理。(8)葉輪處的間隙是否在允許範圍內。(9)所有的堅固螺絲有無鬆動。(10)局部解體檢查,清潔規定部位。(11)修理例行保養無法解決的問題。
五、二級保養(中修):瓦斯泵運行累計達到一定時間後,由修理工為主,泵司機為輔,隊長參加,專業技術人員指導進行解體檢修:
(一)包括例行檢修內容,
(二)更換或修複部分磨損部件。
(三)排氣腔及過濾的清洗。
(四)根據實際情況和機電科潤滑油管理製度,對潤滑油的添加或更換。
八、瓦斯抽放設備停運聯係製度
為了搞好瓦斯抽放工作,確保正常開機,提高礦井瓦斯抽放率,充分發揮瓦斯抽放在礦井瓦斯治理中的作用,確保礦井安全生產。製定本製度,各司機必須嚴格執行。
一、任何人員未經礦調度同意,不得擅自倒運和停運水環真空泵。
二、凡抽放站內設備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經礦通防部同意、彙報總工程師,方可停運,但必須在半小時內將備用泵開起。
1、各部溫度超過下列數值,過軸承溫度超過50℃,實測超過75℃;電機溫度超過65℃。
2、電纜發熱:電源電纜、電機電纜。
3、設備運轉聲音不正常。
4、軸封處漏水成線。
5、各管路及附件出現漏氣現象。
6、各連接螺栓出現鬆動。
三、抽放站內設備出現下列情況時,必須先停運,後彙報礦調度、總工程師。
1、電壓不正常、電流急劇增大(皮帶打滑、卡列電機)。
2、無循環水供給真空泵。
3、設備運轉聲音急劇變化、有碰卡現象。
4、傳動皮帶出現咬邊撕裂。
九、瓦斯抽采技術檔案管理製度
1、以下資料必須納入技術檔案管理:
⑴煤層瓦斯參數測定報告、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報告、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報告、瓦斯地質圖、瓦斯治理相關的科研報告;
⑵瓦斯抽采達標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瓦斯抽采工藝方案設計、瓦斯抽采工程驗收報告(竣工、驗收資料)、抽采達標評判報告等;
⑶瓦斯抽采係統圖、泵站平麵與管網布置圖、抽采鑽場及鑽孔布置圖、泵站供電係統圖等;
⑷抽采工程年、季、月、日報表,抽采量年、季、月、旬報表,瓦斯抽采參數測定記錄;
⑸上級有關瓦斯抽采的相關文件、會議紀要(記錄)、專項檢查文書等。
2、需要定期完善的資料要按照相關規定補充、完善,並歸檔管理。
3、納入技術檔案管理的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編號、編製目錄,並指定專人負責。
4、納入技術檔案管理的資料,一般要求作為永久資料予以保存。未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不得銷毀。
十、瓦斯抽采泵站管理製度
一、泵站值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值班人員必須熟悉掌握《規程》、《防突規定》、《瓦斯抽采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標準,對瓦斯抽采泵要達到“三知、四會”。
二、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接班前後,認真檢查本班次抽采泵運轉情況,並向下一班交接清楚當班設備運行情況。
三、瓦斯抽采泵站為要害場所,除抽采泵司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未經許可嚴禁擅自入內。
四、來賓檢查、參觀和其他需進站人員一律經主管領導許可後,在專人陪同下方能進站,並在來賓檢查記錄上簽字登記。一切進站人員必須自覺將手機、煙火等交值班員暫時保管,離站時退還,嚴禁在站內抽煙、使用手機或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應認真到崗履職,不遲到、早退,嚴禁在當班中打牌、下棋、脫離崗位或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六、值班人員要按規定做好抽采參數的檢測記錄、出入泵房人員登記等工作,每小時對抽采參數測定一次,並認真填寫台賬、記錄。做到不漏記、不缺失。
七、值班人員對站內電器設備、照明、機械設備、儀器、儀表負責檢查、保管維護,發現問題及時彙報。
八、抽采泵房必須按規定進行周檢及月檢,並有檢查記錄和隱患排查、整改記錄。
九、按時檢查維護、保養抽采設備及附屬裝置,保證抽采泵的正常運轉,,如有情況,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彙報請示處理,排除故障,
十、瓦斯泵站必須經常清掃、衝刷,牌板、管線吊掛整齊,保持清潔,不得出現髒、亂、差現象。
十一、運行期間,在一台泵出現故障不能正常運轉時,及時按操作程序啟動備用泵。
十一、瓦斯抽采泵站安全管理製度
一、瓦斯抽放泵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50米,並有柵欄或圍牆保護。
二、瓦斯抽采泵站20米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不準用火爐取暖,站內嚴禁攜帶煙火。
三、站內電氣設備和照明設備都必須使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應嚴格按防爆規定進行安裝、維修及檢查,確保防爆性能正常可靠。
四、抽采管路係統必須安裝防雷電、防爆炸、防回火等安全裝置,,並按規定進行檢查,保證性能完好。
五、瓦斯抽放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
六、禁止在站內和抽采管道附近進行電氣焊作業,特殊情況下必須進行時,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七、站內不得存放煤油、汽油等易燃易爆等物品,站內要按規定存放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設備和設施。由保衛部門每周檢查一次。
八、站內必須有直通礦通防部的電話,並有監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係統。
九、瓦斯泵站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
十二、瓦斯綜合治理考核辦法
為了綜合治理礦井瓦斯災害,提高防治瓦斯技術管理水平,保障公司所屬煤礦的安全生產,從根本上杜絕瓦斯事故的發生,特製定本辦法。
一、建立機構,明確責任
成立礦井瓦斯防治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公司副總經理及業務部室主任及各礦井總工程師
領導小組下設礦井瓦斯防治辦公室在通防部,通防部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礦井瓦斯防治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上級有關煤礦瓦斯防治的法律、法規和規程、規範的要求,進一步構建煤礦“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體係,實現礦井安全生產;每季度召開公司瓦斯防治專業會議,研究解決瓦斯防治的重大管理技術問題;製定公司防治瓦斯規劃;建立健全防治瓦斯管理製度和監督檢查防治瓦斯工程、措施的落實;負責每季度組織人員對各煤業公司、礦井的瓦斯治理工作進行考核,並兌現獎罰。
各礦井也要建立瓦斯防治領導機構,由一把手統一負責,總工程師具體組織,各業務部門分工負責,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一、考核對象
各礦井。
二、考核要素及所占比例
⑴瓦斯災害事故執行一票否決。
⑵《投資公司瓦斯綜合治理考核細則》規定內容,占70分。
⑶“一通三防”全員培訓考核占30分。
上述各項按百分製計算,所得分數乘以所占分數的百分比之和即為各礦所得的考核分數。
三、考核方法
1、投資公司按照本辦法規定每季度對所屬礦井進行考核,根據考核要素進行綜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兌現獎罰。
2、采用百分製考核,缺項礦井按實際考核分的百分比折算計分;
3、煤業公司(或礦井)要積極開展瓦斯治理技術創新,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裝備。根據取得成效的大小可對煤業公司(或礦井)酌情加1~3分;
4、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季度內無瓦斯超限加2分。
5、瓦斯利用發電運行正常,瓦斯抽采利用率超30%加1分,利用量超50%加2分。
6、各礦井發生瓦斯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扣15分;發生一級非傷亡以上瓦斯事故每起扣8分;煤巷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每起扣2分。
7、礦井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等瓦斯災害事故時,礦井或子公司延遲上報的一次扣2分,瞞報一次扣5分。
8、“一通三防”全員培訓考核,①考試成績占50分,合格一個給4分,不合格不得分,優良一個給5分;②每月的培訓內容3分、培訓計劃3分、培訓記錄3分、考試情況3分,教師機構4分,40分;③培訓采取的獎罰措施占10分,獎罰考核製度占5分,落實情況占5分;本小項得分在90分及以上得全部獎勵。“一通三防”培訓,礦井每月進行考核,公司對礦每季度考核一次。
11、上級部門檢查和集團公司抽查發現的重大隱患納入考核結果。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每項扣1~5分,未在限期內整改隱患,此項加倍扣分。
12、實行動態考核,每季度考評一次,季度兌現。
四、獎罰標準
1、考核得分85-90分的礦井,不獎不罰;考核得分85分以下,按照平均獎勵標準對等處罰。
2、對沒有發生瓦斯事故,且滿足考核要素的礦井綜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進行獎勵,95分及以上的全額獎勵。考核分數在90~95分的Ⅰ類、Ⅱ類礦井,考核分數每少於95分1分,獎勵減少10000元;考核分數在90~95分的Ⅲ類、Ⅳ類礦井,考核分數每少於95分1分,獎勵減少5000元。
五、獎罰標準
依據前一年上級管理部門核準的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和實際生產能力,將礦井劃分為以下四類:
Ⅰ類礦井:240萬噸及以上的低瓦斯礦井;120萬噸及以上的高瓦斯礦井;60萬噸及以上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Ⅱ類礦井:120萬噸及以上的低瓦斯礦井;60萬噸及以上的高瓦斯礦井;30萬噸及以上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Ⅲ類礦井:60萬噸及以上的低瓦斯礦井;30萬噸及以上的高瓦斯礦井;15萬噸及以上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Ⅳ類礦井:其他礦井。
1、符合獎勵條件的Ⅰ類礦井獎勵20萬元,Ⅱ類礦井獎勵15萬元,Ⅲ類礦井獎勵10萬元,Ⅳ類礦井獎勵5萬元。
六、獎罰範圍
1、礦井主要領導、總工程師及負責生產、掘進、開拓、機電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職。
2、礦井具體分管負責一通三防的副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地質測量、生產、技術、掘進、開拓、科研、機電運輸工作的副總工程師(根據各單位設置情況)。
3、礦井負責一通三防工作的通防部門負責人和部門有關人員。
4、礦井負責安全管理、地質測量、生產、技術、掘進、開拓、科研、機電運輸工作的部門負責人和部室內與瓦斯治理工作有關人員。
5、對瓦斯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報專題材料)。
6、其它有關人員(獎罰額度同比低於上述範圍人員,總額不超過獎罰全額的5%左右)。
7、根據各礦考核結果,總工程師提出獎罰方案,行政主管批準,人事部門辦理手續,財務部門打入個人工資卡(存折)或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8、各礦副職以上獎罰方案報投資公司公司審批,其它報備案。
七、附則
1、對瓦斯綜合治理工作成績突出的礦井,在投資公司公司內宣傳其經驗,並組織在累似條件礦井推廣。
2、對發生一級非傷亡瓦斯事故的礦井,在投資公司公司內進行通報;對發生瓦斯死亡事故或年度內發生兩次一級傷亡瓦斯事故的礦井,上報集團公司通報。
3、各礦要嚴格落實《投資公司瓦斯綜合治理考核辦法》,製定詳細實施辦法,嚴禁部門、人員之間平均分配,確保獎要獎到有功人員,罰要罰到責任人。
4、本辦法修改和解釋權屬於投資公司公司瓦斯防治領導小組。
5、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三、突出危險性采掘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效果評價製度
為了確保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實施區域防突措施後能達到預期抽采效果,消除采掘期間瓦斯超限現象,杜絕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發生,根據《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一、評價程序
1、每個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區域防突設計、鑽孔施工圖、鑽孔施工記錄(包括打鑽期間的噴鑽、卡鑽等異常情況)、鑽孔驗收記錄、瓦斯抽采台賬、抽出量、抽采率、間接計算殘餘瓦斯含量等資料。
2、抽放隊安排專人計算、分析采掘工作麵單孔及采掘工作麵鑽孔布置範圍的瓦斯抽采情況,為區域防突措施效果評價做好準備。
3、采掘工作麵在進行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後,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防突辦公室、地測科、總工程師室、安監部、通防部、通風區、瓦斯區等有關單位、科室負責人或技術主管對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效果進行評價,檢查抽采效果是否滿足《煤礦瓦斯抽放規定》、《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的要求,對達不到要求的要延長抽采時間或補孔抽采。
4、掘進工作麵瓦斯抽采效果符合規定後,由防突辦公室將突出掘進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效果評價表和殘餘瓦斯含量測試報表一並存檔備案,經間接計算或測定的殘餘瓦斯含量符合規定後方可掘進;回采工作麵瓦斯抽采效果符合規定後,防突辦公室負責編製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效果評價報告上報公司備案,經批準後方可回采。
二、評價依據及標準
評價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瓦斯抽采規範》、《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等相關規定
評價標準:采掘工作麵區域瓦斯抽采達標評價以間接計算或實測殘餘瓦斯含量小於8m³/t為標準。
三、采掘工作麵瓦斯抽采效果評價報告編製格式及內容
1、采掘工作麵概況
采掘工作麵周鄰情況、工作麵設計長度(m)、煤厚(m)、軟分層厚度(m)、工作麵煤炭儲量(t)、瓦斯含量(m3/t)、工作麵瓦斯儲量(m3)、煤層頂、底板岩性、工作麵內地質構造以及工作麵附近地質構造等,采掘工作麵回采、掘進情況、掘進統尺。
2、區域防突措施
包括區域防突措施的設計圖、施工圖、施工記錄(包括打鑽期間的噴鑽、卡鑽等異常情況)、驗收記錄、單孔抽采參數、抽出量、抽采率、間接計算殘餘瓦斯含量等。
3、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效果評價:根據掘進工作麵瓦斯地質條件,以往周鄰掘進期間瓦斯變化情況、抽采瓦斯鑽孔布置以及施工期間的現象、抽采時間、抽出率、計算和實測殘餘含量等情況,對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麵進行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進行評價,做出結論性意見。
4、礦井參與評價人員及評價意見。
十四、石門(井巷)揭穿突出危險性煤層管理辦法
石門(井巷)揭煤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是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部分,是實現安全生產的極為重要的一環,為實現石門(井巷)掘進過程中施工安全,進一步加強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管理,實現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工作管理科學化、規範花,不斷提高從事與防治突出工作有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操作技能,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一、組織機構
煤業國電貴州煤業投資公司成立石門(井巷)揭煤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各生產業務部室主任及相關責任人
工作職責:負責下屬礦井石門(井巷)揭煤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落實;負責石門(井巷)揭煤工作的監督、指導管理;負責石門揭煤所需設備、物資落實。
二、石門揭煤定義及範疇
1、石門揭煤定義:石門自底(頂)板岩層與煤層法線距離10m外開始,進入或穿過突出煤層頂(底)板(法線距離大於2m)的全部作業過程。
2、範疇:
1)、井巷揭穿厚度≥0.3 m的突出煤層;
2)、新水平、新采區首次揭穿厚度≥0.3 m的煤層;
3)、井巷揭穿《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中規定按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
三、石門(井巷)揭煤技術原則
1、各礦井、施工單位必須加強石門與岩巷掘進過程中揭煤施工,成立揭煤領導小組,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嚴格按照揭煤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所有參與揭煤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揭煤安全技術措施,並簽字。
2、施工單位對揭煤工程的安全工作全麵負責,項目部經理對揭煤工程的安全工作負全麵責任,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對揭煤工程的安全負技術責任。
3、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建設安全規定》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中的有關規定,編製石門或岩巷揭煤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總工程師及相關部門、煤礦總工程師及相關部門和監理部門共同會審通過後,報煤業投資公司審批通過後方可實施。
4、石門與岩巷揭煤安全技術措施應在距待揭煤層最小法向距離30 m前完成;若新開井巷工程距待揭煤層最小法向距離不足30 m時,揭煤設計應在開工前完成。
5、石門(井巷)揭煤前,具有獨立可靠的通風係統,掘進工作麵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供電,風機要實行雙風機雙電源並能自動轉換,工作麵進風側的巷道中至少有兩道符合防突要求的防突風門。
6、在建井初期,礦井尚未構成全風壓通風時,在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全部作業過程中,與此石門有關的其他工作麵都必須停止工作;震動爆破揭穿突出煤層時,與此石門通風係統有關地點的全部人員必須撤至地麵,井下全部斷電,井口附近地麵50m範圍內嚴禁有任何火源。
7、揭煤掘進工作麵必須按規定安設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和設壓風自救裝置,並能正常使用。
8.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即石門自頂(底)板距突出煤層垂距不小於10米開始,至穿過煤層進入底(頂)板(法線距離大於2米)的全部作業過程,都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9、應盡量減少石門揭煤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如果條件允許,應將石門揭煤地點布置在被保護區,或先掘出揭煤地點的煤層巷道,然後再用石門貫通,但貫通時,該巷道應超前石門貫通位置5m以上,並保持正常通風。
10、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用打鑽方法控製煤層層位,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用其它方法預測石門工作麵前方煤層的突出危險性。當突出煤層厚度小於0.3m時,可直接采用震動爆破或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
四、石門(井巷)揭煤基本程序
1、揭煤前預測(評估)。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礦井需對所揭穿煤層請有資質單位進行評估預測或根據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報告判斷煤層是否具有突出危險性。若為有突出危險煤層則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反之,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且施工單位必須打鑽控製煤層層位、測定煤層瓦斯壓力或預測石門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前探鑽孔、測壓鑽孔必須專門設計,報總工程師批準。
2、準確控製煤層層位,掌握煤層賦存位置、形態。在石門工作麵掘至距煤層10米(垂距)之前,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進入頂(底)板不小於0.5米的前探鑽孔,並詳細記錄岩芯資料。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石門工作麵掘至距煤層20米(垂距)之前,必須在石門斷麵四周輪廓線外5米範圍煤層內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鑽孔,以確保能確切的掌握煤層厚度、傾角的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等,各個鑽孔必須進行編號,做好各個鑽孔資料的收集整理。
3、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在石門或井巷揭煤10m前必須對揭煤區域測壓(瓦斯壓力測定方法按照MT/T638執行),並測定揭煤區域瓦斯含量,仔細觀察前探預測等各類鑽孔施工過程有無瓦斯動力現象情況。測壓鑽孔可與前探取芯鑽孔共用,若條件不允許時,測壓鑽孔應布置在改區域各鑽孔見煤點間距最大的位置,測壓孔數量不得少於3個,必須穿透全煤,一次不能穿透的,必須進入煤層不少於3m,封孔深度應大於10m。進行揭煤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采用實測瓦斯壓力P和瓦斯含量W,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視為突出危險區:
1)、 瓦斯壓力P≥0.74Mpa;
2)、 瓦斯含量W≥8m3/t;
3)、前探、預測等各類鑽孔施工過程中有吸鑽、頂鑽、噴孔等動力現象。
4、區域防突措施。若石門或井巷所揭穿煤層經預測有突出危險性必須在距揭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若采取預抽煤層瓦斯,鑽孔應控製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製範圍內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於5m,且鑽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預抽必須有一定的預抽期,必須對抽放量進行統計,預抽率必須達到30%以上。還可采用水力衝孔、深孔鬆動爆破(僅適用於井筒揭煤)等配合抽采措施,以提高抽采效果,但必須說明具體實施辦法。
5、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對穿層鑽孔預抽石門(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驗證時,至少布置4個檢驗測試點,分別位於要求預抽區域的上部、中部和兩側,並且至少有1個檢驗測試點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距邊緣不大於2m的範圍。經檢驗,若為危險區,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若為無危險區,進行工作麵預測或區域驗證。
6、區域驗證。在石門(井巷)距所要揭穿煤層法向距離5m前,要進行再次突出危險性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可以根據殘餘瓦斯含量、壓力進行檢驗,也可選用綜合指標法、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進行。采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時,由於工作麵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打3個鑽孔,在鑽孔鑽進到煤層時每鑽進1m采集一次孔口排查的粒徑1~3mm的煤鑽屑,測定其瓦斯解吸指標K1和△h2值。經預測若有危險則執行工作麵防突措施,若無危險,采取防護措施掘進至遠距離放炮位置。
7、工作麵防突措施。在石門(井巷)距所要揭穿煤層法向距離5m前,經工作麵預測有突出危險時,應當繼續采取預抽瓦斯、排放鑽孔、水力衝孔、金屬骨架、煤體固化或其他經試驗證明有效的措施。
8、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石門揭煤工作麵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時,應當選擇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鑽孔方式檢驗的方法中檢驗孔數均不得小於5個,分別位於石門的上部、中部和兩側。經檢驗,若有突出危險性,繼續執行或補充工作麵防突措施,若為無突出危險性,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後掘進至遠距離放炮位置。
9、最後驗證與揭煤。在石門(井巷)掘進至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麵位置(要求石門或斜井揭煤工作麵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急傾斜煤層2m,其他煤層1.5m),采用工作麵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的方法進行最後驗證;若有突出危險性,繼續執行或補充工作麵防突措施,若為無突出危險性,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穿過煤層。
五、要求
1、為防止誤揭煤,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一定要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原則,做好鑽探工作。
2、為保證石門(井巷)工作麵到所揭穿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前的最小距離,施工單位要在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5m前,必須采用物探或鑽探的手段邊探邊掘。
3、施工單位一定要嚴格、規範、按照按照石門(井巷)揭煤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進行編寫。
4、每次成功揭煤後,施工單位、礦井要認真整理、收集相關技術資料,存檔備案。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十五、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辦法
1、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領導責任製、職能部門責任製和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定期檢查責任製的落實情況,保證“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落實到實處。
2、突出礦井必須在通風部門內設置防突專門機構,配足防突管理人員,明確防突技術負責人,並配備瓦斯地質技術人員。由總工程師直接領導。
防突機構的任務是:對職工進行防突知識培訓;掌握突出動態及規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製定並落實“四位一體”的綜合防突措施;負責對防突設備、儀器、儀表的管理和維修;突出的預測、預報;防突鑽孔及預測孔的驗收。
3、防突計劃的編製。有突出煤層的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年、季、月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計劃。內容包括:
開采保護層計劃;
抽放煤層瓦斯計劃;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計劃(包括揭煤時間、地點和防治突出措施、所需材料、設備、儀器、儀表、資金、勞動力等);
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相關法規所製定的技術方案或措施,除企業負責人外其它人員嚴禁修改。企業負責人的修改意見應以書麵資料備存。
4、防治突出的目標。一是避免突出的發生,二是避免突出造成人員傷亡。
5、防突措施的編製、審批、貫徹、執行、監督檢查,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編製防治突出措施時必須征求有關施工區(隊)幹部、工人的意見。防突措施編製後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地測、機電、調度、通風、供應、安監等部門會審,簽署意見後,報上一級總工程師批準。
(2)、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的內容,必須有地質資料、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預測所用儀器、儀表,防治突出的具體舉措及其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以及貫徹執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責任製,並附有圖表。
(3)、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的貫徹。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的施工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幹部、工人貫徹已批準的防治突出措施,參加貫徹的人員必須簽字,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措施的執行。采掘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規定,並有準確記錄。如果由於地質條件或其它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時,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報礦通防部,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然後由原措施編製單位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繼續施工。其它部門或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治突出措施。
(5)、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監督、檢查。上級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每季度至少一次,礦長和礦總工程師要經常檢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6)、礦防治突出專門機構要經常檢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將檢查結果向礦長和礦總工程師彙報,發現問題,立即解決。
(7)、公司(礦)在進行安全大檢查時,必須檢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發現問題,立即解決。
(8)由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落煤。
6、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遵循下列原則:
(1)、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突出煤層中的掘進工作量。開采保護層的采區,應充分利用保護層的保護的範圍。
(2)、應盡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如果條件許可,應盡量將石門布置在被保護區,或先掘出揭煤地點的煤層巷道,然後再與石門貫通。石門與突出煤層中已掘巷道貫通時,被貫通巷道應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m以上,並保持正常通風。
(3)、在同一煤層中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麵相向回采或掘進。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應避開本煤層或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
(4)、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5)、嚴禁將石門、開切眼或巷道貫通點布置在地質構造帶或應力集中地點。否則,必須編製嚴密的防治突出專門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6)、突出煤層的進、回風巷道之間不得布置聯絡巷,如因接續或施工的原因必須布置時,待全風壓通風係統形成後要及時封閉或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反向風門,以防止風流短路和漏風。
7、突出礦井必須編製瓦斯地質圖。
突出礦井必須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可與采掘工程圖合用),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煤層瓦斯壓力、煤層透氣係數、瓦斯含量)等地質資料,並根據實際揭露資料每月修改、填繪。
8、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麵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並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同時報告礦通防部。
9、公司、礦安全監察機構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行使監察權,負責監督執行防突管理的各項規定;參加防治突出專門設計及其措施的審查;監督防治突出設計和措施實施;監督防治突出措施費用的使用;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並行使違章罰款或提出其它處理意見;對突出隱患,要求在限期內予以解決;對威脅安全生產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業場所,令其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10、防突知識培訓。
突出礦井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
對各類人員的培訓要求是:
(1)、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人,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有關防治突出的規章製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突出預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2)、對在突出礦井工作的區(井)長、隊長、班組長、防突人員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有關防治突出的規章製度、突出發生的規律、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方法和安全防護措施等。
(3)、礦長、礦總工程師培訓的主要內容為防治突出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知識,突出發生的規律以及有關防治突出的規章製度等。
11、突出後的記錄。礦井發生突出後,礦防治突出專門機構必須製定專人進行現場調查,作好詳細記錄,收集資料,並填寫突出記錄卡片。記錄卡片數據應準確,附圖應清晰,並注明主要尺寸。
12、加強機電設備管理。設備下井前機電部門必須對設備進行防爆檢查。井下機電設備要經常進行防爆檢查,杜絕失爆。
13、鑽孔施工過程中,鑽機附近要安裝瓦斯自動監測報警斷電裝置,控製回風流瓦斯濃度在1%以下。
14、掘進工作麵嚴格執行一次裝藥一次放炮製度,禁止一次裝藥分次放炮。放炮時必須做到“一炮三檢”。炮眼不掏盡煤粉,不清理浮煤不準裝炮;不用水泥炮、水管無水不裝炮;支護質量不好,不裝炮。
15、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嚴格執行放炮停電製度。放炮前要切斷回風流所經過地方的一切電源。獨巷掘進時的工作麵,放炮前要切斷巷內全部電源,人員撤至防突反向風門以外的進風流中。可能受突出影響的采掘工作麵也要停電撤人。突出時回風流所經過的地方不得有任何人。
16、防突風門的建築要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95條的規定。防突反向風門應在揭煤前一個月建好,並通過質量驗收。
17、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預抽放瓦斯,以消除突出危險,保證采掘工作麵瓦斯不超限。
18、石門揭煤時必須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打前探鑽孔,第二階段打測壓孔和預測孔,第三階段為防突措施編寫和實施。前探鑽孔和測壓(預測)孔的設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鑽孔施工完後由地質人員驗孔,並根據驗孔記錄繪製實測地質剖麵圖,作為防突措施編寫的依據。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方法不能少於2種,隻要有1種方法所測指標超限就認為該工作麵具有突出危險,就必須采取防突措施。
19、石門揭煤前要對突出強度進行預計,並根據預計的突出強度決定放炮和撤人的地點和距離,但最小放炮距離不小於300m。基建礦井在全負壓通風係統未形成之前,每次揭煤放炮前,凡受回風流影響的巷道,必須全部停電,所有人員都必須撤到地麵距離井口50m的範圍外。
20、對於傾角較小的煤層,石門揭煤原則傷不得采用震動爆破,若采用,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92條編寫專門設計,並遵守第93,94條的規定。
21、凡打鑽過程中出現噴孔、噴瓦斯、夾鑽、頂鑽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電撤人,製定安全措施,待恢複正常後,方可繼續作業。
當采用鬆動爆破防突技術措施時,隻準鬆動煤體,不準拋渣爆破。當發現瓦斯、煤層賦存條件及地質構造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立即停止該措施的使用。
22、突出煤層的煤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執行“多鑽孔、嚴封閉、綜合抽”的瓦斯抽放方針,堅持先抽放後掘進,隻有當各項防突指標降到突出臨界值以下時,方可繼續掘進。
在突出煤層中,施工防突鑽孔的作業人數不得超過3人。
23、按突出管理的采煤工作麵放炮時,人員必須撤至進風巷距安全出口50m以外的壓風自救處,回風係統撤人停電,關閉反向風門,並安排專人在反向風門外站崗警戒。
按突出管理的掘進工作麵放炮時,人員必須全部撤至反向風門以外,回風係統撤人停電,關閉反向風門,並安排專人在反向風門外站崗警戒, 防突反向風門應處於常閉狀態。
第七部分 井下安全避險“六大係統”管理製度
第一項 安全監測係統管理製度
一、安全監測係統管理製度
一、安全監測係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二、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規定,穩定性不小於15天。
三、 監控中心維護員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四、井下采掘工作麵監測設備的使用、懸掛、移設由現場施工的監控員負責,總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內的監測設備由瓦斯員負責懸掛和日常維護。
五、瓦檢員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電纜,要按規定進行移設。工作麵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各部門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彙報,礦調度和要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於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礦井“三違”處罰辦法》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六、 瓦斯員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移設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人為因素造成傳感器誤報警,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3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七、生產技術部在編製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八、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報告,上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在安裝配電係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監控中心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日常的校驗設置工作。
九、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監控中心聯係,並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運行時,必須經安監股和礦通防部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十一、所有安全監測係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麵經過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後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十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安裝完畢後,在開工檢查時現場進行交接,屆時機電股、安監股、施工單位負責人一並進行驗收,並簽字交接。使用單位不接收者對主管隊長罰款500元,並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處罰。接收後,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管理、使用均有施工單位負責。一旦出現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電纜、接線盒、傳感器)的損壞、丟失,不符合質量標準化要求的,按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及相關規定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十三、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有關部門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並經有關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後,調度監控中心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施工單位無批準的安裝或拆除申請單不予開、停工,若擅自開停工,對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
十四、工作麵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使用單位通知調度監控中心,調度監控中心維修員與使用單位電工共同進行,使用單位不得私自處理,以防將線接錯,損壞儀器。如發現傳感器移設不到位、不及時,均按“三違”處理。並納入施工單位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考核範圍。采煤工作麵自橫川口以裏,掘進工作麵自開口位置至掘進迎頭,監測裝置均由施工單位按機電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管理、使用、維護。
十五、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範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並向調度彙報。使用單位每班對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及電纜的完好嚴格按照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礦調度。
十六、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係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否則對維護人員給予500元罰款。
十七、監測係統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周對重點瓦斯管理區域的設備進行兩次調試,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每周必須調試、校正一次。
十八、每七天必須對監測係統斷電功能進行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二、監測係統調試管理製度
一、 安全監測係統調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監測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定》(AQ1029)的有關規定。
二、 甲烷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根據AQ1029標準8.3條執行。其它傳感器的調試必須按廠家說明書要求進行調試。調試人員不得隨意更改調試程序。如不按調試程序進行調試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三、 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的傳感器必須一周調試兩次,非重點瓦斯管理區域內傳感器每周必須調試一次,如未按要求對各類傳感器進行按時調校的給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罰款。每周必須對斷電功能做一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未按要求進行測試或測試存在問題未及時處理的給予責任人每次100元罰款。
四、 調試傳感器時必須與地麵微機室聯係,確認通氣結果與斷電功能準確可靠時,調試方可結束。對於調試不準確、調試無法完成的和傳感器出現故障的必須及時進行更換。
五、 每次調試傳感器完畢後必須按要求和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調試記錄,記錄手冊與巡檢台帳必須填寫準確、字跡清楚。
六、傳感器投入使用時必須聯機運行48小時以上,運行正常後方可投入使用,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七、 更換後的傳感器必須認真及時進行檢修,確保監測傳感器的備用量。
三、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一、安全監控分站處應設置安全監控管理牌版。監控分站要指定人員看管,保證設備正常運轉。各地點使用的傳感器必須明確隊組、人員看管、吊掛和移動。造成損壞或丟失的,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二、安全監控維護人員(監控工)對分站等監控設備每月進行一次調校,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10天進行一次調校,對甲烷超限斷點功能每10天進行一次測試。
三、安全監控維護人員要經常對安全監控設備進行巡檢、維修、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設備完好,可靠運行。
四、安全監控維護人員應做好安全監控設備台帳、故障登記、檢修記錄、巡檢記錄、調校測試記錄。
五、安全監控中心站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監視器要專用監控,不得亂動、亂調,隨便加入無關信息和做無關工作。由此造成損壞或損失 的,由當事人賠償。
六、安全監控值班人員(調度員)要時刻注意安全監控係統運行情況,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測點變化等信息情況。發現報警、斷點、分站無答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值班礦長、安全監控維護人員彙報。
七、安全監控值班人員負責將《安全監控日報》每天打印一份,《報警斷電記錄月報》每月打印一份,報礦長、礦總工程師簽字,並做好《中心站運行日誌》記錄。
八、安全監控管理人員要及時繪製補充安全監控係統圖和示意圖,填寫修改安全監控管理牌板內容。
四、監測監控係統設備、設施管理製度
1、各類儀器、儀表維修、收發、保存要專人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儀器、儀表要編號、掛牌。
3、建立儀器、儀表領退登記製度。
4、儀器、儀表交回後要及時檢查、維修,要按規定校正、檢驗,損壞修複的儀器要及時校正。
5、使用人員在入井前,必須嚴格檢查所帶儀器,不合格儀器嚴禁入井使用。
6、使用人員要愛護儀器,防止碰撞,發現損壞,嚴禁繼續使用,嚴禁亂拆亂修,要立即出井更換。
7、不能繼續使用的儀器要及時注銷。
五、監測監控網絡運行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確保煤業投資公司安全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係統穩定、可靠、正常運行,加強安全監管,有效預防和遏製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發揮係統的安全保障作用,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立企業的監測監控係統,保證礦級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傳遞真實有效的安全數據。
第三條 對網絡設備及軟件的任何擴充、改變必須提交書麵報告,經省局信息調度中心批準方可進行。
第四條 煤礦安全信息網絡和煤礦企業的監測監控係統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等工作,係統的方案設計、係統結構、建設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上傳數據按省局統一設計格式傳輸。
第五條 煤礦企業的監測監控係統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等的要求,安裝產品合格、數量足夠、位置正確的傳感器,並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第六條 確保網絡暢通,24小時正常可靠運行,未經許可不得變更設置和參數,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各級安全信息網絡係統由專人負責運行和管理,配備專業的網絡管理技術人員。
第八條 建立值班製度、操作規範等管理製度,認真填寫運行日誌,並定期進行檢查。
第九條 建立對網絡設備和傳輸設備的定期檢修維護製度,保證設備完好、運行正常。
第十條 配備的IP電話,是安全信息網絡係統的組成部分,專門用於安全生產的調度指揮和網絡調試,固定在機房和通防部並保證暢通。
第十一條 建立專用各類井下傳感器、探頭等檢查、驗收的責任製度,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驗。
第十二條 保證網絡機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盜、防靜電、防雷、空調係統、UPS電源係統等相關設施的完好及運行正常。
第十三條 使用河南省煤礦瓦斯監測監控安全信息網絡係統的封閉專用內部網絡,嚴禁和其它網絡(如:國際互聯網)相接。
第十四條 操作人員以及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信息網絡從事危害網絡安全和公共安全、損害公眾利益或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不得利用網絡傳播和發送與安全生產無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網絡管理人員根據需要為運行操作人員和用戶設置密碼,密碼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換。用戶按照各自的權限進行工作,不得越權操作。
第十六條 監測專用計算機不得運行與監測係統無關的任何程序,嚴禁打字、上國際互聯網、玩遊戲等,上述現象一經發生,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監控室內微機必須配備指定防火牆設備,最大限度保證封閉網絡漏洞,不受黑客攻擊。
第十八條 監控室內微機必須配備防病毒服務器及指定網絡版防病毒係統,各應用服務器、網絡工作站安裝相應客戶端防病毒軟件,確保係統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 實時監測網絡病毒及時更新病毒庫和客戶端防病毒軟件、係統升級。
第二十條 定期用磁帶機備份監測數據庫信息,建立數據管理製度。
第二十一條 網絡出現故障要立即報告,積極組織搶修,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恢複正常,並將發生故障的時間、現象、原因等及處理辦法、恢複時間等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 通信線路出現故障要立即與線路運營商取得聯係,積極配合檢修人員進行修複工作。
第二十三條 係統出現故障應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超過1小時應向縣級主管部門報告,超過4小時應向市(地)主管部門報告,超過8小時應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要按照規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報告者,視為係統無故障停止運行。
第二十四條 係統操作人員應由具備煤礦專業和計算機專業基本知識工程技術人員擔任,並要求相對保持監管係統操作人員的穩定性。
第二十五條 安全監控係統操作人員必須進行係統運行技能和通風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發證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六條 設置信息調度中心機構負責管理煤礦瓦斯監測網絡係統,要配備熟悉計算機和煤礦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進行24小時值班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 各信息網絡係統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隱患未及時處理、上報的,由礦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製度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責任。
六、監測監控係統異常情況上報製度
一、監測監控係統值機人員負責礦井安全監控異常信息的調度工作,實時監測礦井瓦斯濃度、主扇狀態、局扇狀態、井上下通訊狀態、風門開並和設備饋電及網絡通訊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按照本公司製定的《監控係統異常情況處理流程圖》進行調度報告,同時須將安全異常處理情況按要求上報市、縣監控中心。
二、監測監控係統值機員是礦井瓦斯實時監測、分站和傳感器定義設置、指令調度的第一責任人。
三、監測安全監控係統異常報警信息必須認真核查、處理、備案和上報。礦井安全 監控異常信息包括以下12種:
1、瓦斯超限;
2、主要通風機停風;
3、局扇停風;
4、風門一直開;
5、礦井監控係統全部無記錄或部分無記錄;
6、無法向縣監控中心上傳數據的;
7、探頭報警點、斷電點定義不當,導致異常斷電的;
8、探頭位置圖紙填充不當;
9、監控出現異常未進行調度彙報的或弄虛作假的;
10、非法入侵網內其它機器以及危害網絡數據安全傳輸的活動;
11、調度指令不及時上報或上報指令弄虛作假;
12、監控係統相關設備未按規定檢測、校驗、維護保養導致數據傳輸不正常的。
四、監測監控係統值機人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瓦斯曲線不正常、風機停風及設備開停斷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執行調度程序,由調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隱患排查,並必須在6分鍾內將有關情況上報縣監控中心(傳真方式),報告須具有公司值班領導簽字。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小時將處理情況上報縣監控中心備案,直至恢複正常。
五、監測監控係統值機員對收到的上級監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時通知調度值班領導和公司有關領導,並就整改情況上報縣監控中心。半小時內消除的安全隱患,隻報送處理結果。
六、監測監控係統的異常信息處理實行安全礦長負責製,對異常信息的核查、調度、整改、上報製度負責。
七、監測監控係統中心須建立健全檔案製度,包括運行記錄、設備台帳、傳感器校驗記錄、傳感器和瓦檢儀對照記錄、隱患審閱和處理台帳、檢修記錄、交接班記錄等。
七、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設備和傳輸設備定期檢修製度
一、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麵經48小時的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安裝。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的調試,各項指標合格後方可使用。
二、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投入運行的最初2日內,要進行第一次調試、校正。以後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每7天必須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傳感器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甲烷傳感器的調校項目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複電點、指示值和邏輯功能檢驗等。
三、安全監控設備以及傳輸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超過6個月,必須將井下部分全部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安全監控設備運行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進行。維修人員應每班清理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至少調校1次。
八、監測監控係統值班製度
一、為了強化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煤業投資公司及監控人員必須每天有人值班,實行值班領導24小時輪流值班。
二、井上下監控及維修值班人員必須執行24小時輪流值班,及時處理係統安全隱患,保證係統的完好性。
三、領導幹部、監控及維修人員值班要有值班記錄,對未處理完的問題要有交接。
四、煤業投資公司必須親臨現場,檢查井上下監控中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並現場落實維修人員督促整改,對一時不能處理的問題必須落實人員,限定時間整改。
五、通防部值班領導要及時對監測監控係統出現的問題和工作人員上報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項 壓風自救係統管理製度
一、壓風機管理製度
一、壓風機設備零部件必須齊全完好,螺栓、螺母、墊圈、開口銷、鉚釘等都必須齊全、完整、緊固。
二、壓風機必須裝置必須滿足礦井供風需求,做到一用一備一檢修,主、備用壓風機必須能在10分鍾內開動起來;設備必須合理使用、性能良好,運行效率不能低於額定效率的90%。
三、電源電壓必須與電機電壓等級、接線方式相符。
四、必須有完善的安全保護檢測裝置並符合以下要求:
1、壓風機必須有可靠的雙電源;
2、電動機、啟動設備、開關櫃必須符合規程要求,接地裝置合格;
3、轉動及帶電裸露部分必須有保護柵欄和警示牌;
4、各種儀表齊全,靈敏可靠並定時進行校驗;壓風機各軸承必須要有超溫報警裝置(電機軸承溫度最高允許為95℃、電機定子溫度最高允許為80℃)並保持良好;
5、過流和無壓釋放保護裝置動作可靠、整定合格、接地良好、電阻符合規定;
6、高壓電動機必須安裝避雷裝置;
五、必須保證主軸及傳動軸的水平偏差不能大於0.2‰;軸承油質合格、油量適當,油圈轉動靈活、不漏油;軸承運轉無異常。
六、壓風機在運轉時要經常觀察電流、電壓、功率、電機軸承和電機定子溫度指示儀表,發現異常應立即報礦通防部和機電礦長、及時進行停機檢查並做好記錄。
七、壓風機在使用過程中,應具有運行、檢修記錄本,係統地記錄通風機的運行情況,其中包括:
1、壓風機的啟動和停機時間,停機的原因;
2、環境的溫度、濕度和大氣壓力;
3、電機工作電壓、電流,軸承、繞組的溫度;
4、壓風機工作的風壓、供風量;
5、電動機軸承加換潤滑脂的時間、數量及牌號;
6、定期檢查中發現的異常情況;
7、工作中發生故障的詳細內容及排除情況。
八、備用壓風機在長期停用重新投入運行前,必須測量電機定子繞組對地的絕緣電阻,經檢查合格後方可接通電源,啟動壓風機。
九、壓風機運行中所使用的儀器、儀表、探頭,應按要求定期校準。
十、壓風機的運行與維護必須嚴格按機電設備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設備與機房必須保持整潔衛生,做到無雜物、無油垢、無灰塵,禁止利用機房作其他用途;必須有反風係統圖、運行日誌和檢查、檢修記錄。
十二、壓風機房值班人員必須按章操作,做好巡檢工作並填寫好各類台帳,發現問題時及時彙報進行處理。
二、壓風自救裝置管理實施細則
一、 井下采掘工作麵壓風自救係統的安裝標準(包括管路直徑、安裝組數、每組個數、吊掛高度),隨作業規程一並下發貫徹。機電區負責安排管路的加工,各煤(岩)巷掘進工作麵的壓風自救係統由現場施工隊負責安裝。
二、 壓風自救係統的管路安裝規格為:壓風自救主管路(礦井一翼主壓風管路)為φ150㎜;壓風自救分管路(采區主壓風管路)為φ100㎜;掘進工作麵、回采工作麵為φ50㎜。
三、 煤巷掘進工作麵自掘進麵回風口開始,每50m設置一組壓風自救袋,每組自救袋數量為5個,靠近迎頭一組不少於15個,並保持距迎頭25~40m的距離;岩巷掘進工作麵距迎頭100~130m安裝一組(15個)壓風自救裝置,向外每隔100m安裝一組(5個)壓風自救裝置;放炮撤人地點要安裝一組壓風自救裝置(5個袋)。安裝距離超過規定,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少安裝一個壓風自救袋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四、 回采工作麵回風巷在距采麵上安全出口以外25~40m範圍內設置一組自救袋,自救袋個數為30個;向外有人固定作業地點安裝一組(5個)壓風自救裝置;進風巷在距采麵下安全出口以外50~100m範圍內設置一組自救袋,自救袋個數為30個;工作麵回風巷反向風門外放炮警戒位置設一組(5個)壓風自救裝置。安裝距離每超距1m,對施工單位罰款50元,每少一個壓風自救袋罰責任單位100元。
五、 壓風自救袋要安裝在地點寬敞、支護良好、沒有雜物堆積的人行道側,人行道寬度要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裝高度按距底板1.2~1.3m,自救袋的安裝高度按自救袋的袋底距底板0.5m,便於現場人員自救應用,達不到要求,每處(5個為一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掘進工作麵的壓風自救係統由在該區域施工的區隊管理維護,丟失照價賠償。安裝壓風自救袋時,壓風自救袋的支管不少於一處固定,壓風自救袋閥門扳手要同一方向且平行於巷道,壓風自救袋上的煤塵要及時清理,經常保持清潔,一處不合格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壓風自救係統下麵或管路上不得堆放雜物,否則每外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
六、 管路敷設要牢固平直,壓風管路每間隔3m吊掛固定一次,岩巷段采用金屬托杆配合卡子固定,煤巷段采用鋼絲繩吊掛,管路吊掛不符合要求,每處罰責任單位50元;進入采掘工作麵巷口的進風側要設有總閥門,中間每200m設置一個分閥門,每缺少一處閥門,罰責任單位100元。
七、 各采掘區隊必須保證所負責區域內壓風自救係統完好性和安裝的規範化,凡壓風自救係統存在有無氣、漏氣、或自救袋破損長度超過5mm的,1~5處(個)罰責任單位500元,5個以上加罰1000元。
八、 凡壓風自救係統存在殘缺(缺少閥門、閥門損壞或不起作用、無減壓閥等)、出氣量大小不一(檢測標準為:手握自救袋下出氣口,打開進氣閥門,7~10秒鍾內氣袋充滿為合格)及壓風自救係統下麵有水溝無蓋板或蓋板不齊全等,每處(項)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九、 掘進工作麵貫通後,由通防部組織各單位對掘進工作麵壓風自救裝置進行驗收並轉交采煤隊。采煤隊按規定負責工作麵回采期間壓風自救管路的移動、拆除、裝置的維護。
十、 采區上、下山φ150㎜(包括φ100㎜)以上的壓風管路由分管運輸三隊負責管理、維護;已交付使用的巷道及車場內的壓風自救係統隨巷道移交,由分管單位負責管理、維護(掘進隊使用的由掘進隊負責管理、維護)。不再使用的壓風自救管路由施工單位負責拆除、回收,運到指定地點,並在二天以內以書麵形式將回收情況報通防部,每推遲一天罰安裝隊50元。
十一、 各掘進工作麵安裝後但不再使用的壓風自救係統要及時拆除,否則對施工單位罰款100元。拆除回收的管路要靠幫擺放整齊,壓風自救裝置要清潔衛生後妥善保存,不得吊掛於任何地方的巷幫之上,否則每項對施工隊罰款100元。凡發現拿壓風自救袋輔墊進行坐臥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個,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個,如造成壓風自救袋損壞的,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加倍處罰。
十二、 機電區要確保地麵壓風機的正常運轉,若出現無計劃停風,對機電隊罰款500元。施工單位要保證井下抽放主管路上安裝的氣水(油)分離器的良好性,避免壓風自救係統內存水,影響係統的正常使用。凡壓風自救係統有水影響正常供風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次。
十三、 回采工作麵回采期間進、回風巷巷道如需擴修時,施工隊要采取措施保護壓風自救係統,因擴修導致管路落地,擴修結束後要按原安裝標準及時恢複,否則對施工隊罰款50元/米,導致了係統的損壞,按價賠償。因擴修導致係統的損壞,致使擴修段裏側無風影響壓風自救裝置正常使用的,對施工隊罰款500元。
十四、 回采工作麵在生產過程中,由施工單位負責對壓風管路進行維護管理,按標準吊掛。
十五、 各采掘工作麵現場瓦斯檢查員是現場壓風自救係統的管理監督員,每班的瓦斯檢查員必須對所負責區域的壓風自救係統進行一次全麵細致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與施工單位聯係,責令整改,向調度彙報,並作好記錄。壓風自救係統存在問題,瓦斯檢查員又沒有采取措施(以記錄為證),對當班瓦斯檢查員罰款50元。
十六、 輸往各采掘工作麵運送物料時,不得將所運物料卸放在壓風自救係統下麵,否則每次對用料單位罰款100元;運送物料時撞壞壓風自救係統的,按係統的損壞情況照價賠償,造成停風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次。
十七、 各相關單位對領取或回收上來的壓風自救管路、自救袋及閥門要妥善保存(包括損壞的係統),如果丟失,按價賠償。必須於每月的18日和下月的3日前將本隊上、下半月所領取、安裝、拆除回收、損壞、庫存的壓風自救管路及裝置的詳細數據以書麵形式報通防部,每推遲一天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對所報項目不全或謊報數據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
十八、 壓風自救係統移交由通防部組織交付單位、接管單位參加,辦理書麵手續,通防部留底備份。
十九、 各采掘工作麵的壓風自救係統需要停風時,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經通防部、通防部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二十、 壓風自救管路及壓風自救裝置均由安裝單位領取(包括機電隊進行加工的壓風管路配件)。
二十一、 機電隊加工成的壓風管路及附件,各相關單位領取時,必須到機電區辦理領取手續(一式二份),否則,機電隊不得發放,無手續發放的,每次對機電隊罰款50元,造成管路無下落的,按價賠償。
二十二、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由安監股負責補充完善本製度。
第三項 通訊聯絡係統管理製度
為了提升礦井安全防護水平,確保通訊聯絡係統的使用可靠,根據公司礦井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改動通訊線路,特殊情況需要對通訊線路改動,必須向信息辦進行申請。信息辦根據生產需要及設備運行情況確定改動方案。
二、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改變或影響移動通訊係統補償電源的正常供電。當拆除或檢修線路而影響移動通訊係統正常供電時,必須提前通知信息辦,不得私自進行,否則對施工負責人處以100元的罰款,並承擔因通訊中斷造成的後果。
三、出現通訊中斷、信號故障時,信息辦應立即分析、查找故障原因,確定故障範圍。並立即組織人員解決處理。
四、各使用單位不得強安、強要、強撤移動通訊設備和纜線等。需要時,必須提前向信息辦提出書麵申請。信息辦組織移動。
五、任何單位不得未經信息辦同意私自改變移動通訊設備位置、更換手機號碼,一經發現將給予200元的罰款。嚴重者按照事故進行分析。
六、使用單位的井下移動電話機,必須按照使用要求進行使用及維護。不得更改手機設備參數,維護好手機皮套、天線、電池及充電器,達到完好狀態,手機電池按規定進行使用,充電時必須關機,充電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長期處於過充及過放電狀態。不得拆卸手機天線。信息中心有權檢查手機及配套設備的使用情況。
七、相關單位對管轄範圍或工作場所內的移動通訊纜線設備設施負有監護責任。通訊纜線途經單位的管轄範圍,由該單位負責對通訊纜線的管理,同時要嚴格對通訊纜線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丟失和損壞井下移動電話機和通訊分線盒、放大器、纜線。凡丟失和損壞的,對責任單位給予500元每次的處罰,對責任人給予100元每次的處罰,並由責任單位按價賠償,承擔因通訊中斷造成的後果。屬於故意破壞的,按照影響範圍及性質程度,加倍進行處罰。
八、移動通訊設備出現故障時,使用單位應及時到信息中心更換。通訊設備統一由信息中心修理、維修並提供備用設備。非正常原因損壞的,維修費用按照設備、材料賠償價格從使用單位材料費中扣除。
九、采煤工作麵的移動通訊纜線及相關設備隨工作麵的推進要及時回撤盤放整齊,堅決不允許圖省事、怕麻煩而隨意裁斷,否則處以100元以上的罰款。回撤纜線盤放過多的,可以從纜線接頭處斷開並及時升井上交。
十、信息辦電話班人員應經常下井檢查、監督移動手機和通訊相關設備、纜線的使用情況。對不按標準使用的,信息辦有權出具罰款單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四項 供水自救係統管理製度
一、供水自救係統管理製度
一、地麵建靜壓水池,其容量200m3,必須滿足礦井24h供水需求;井下水源與地麵供水管網形成係統,地麵水池要有防凍和防護措施。
二、供水管路安裝規格為:供水主管路(礦井一翼主壓風管路)為φ150㎜;壓風自救分管路(采區主壓風管路)為φ100㎜;掘進工作麵、回采工作麵為φ50㎜。
三、在所有礦井采區避災路線上敷設供水管路,每隔100m設一個三通閥門。
四、井筒、車場、采區上下山主管路有機電區負責管路,掘進、回采工作麵供水管路歸施工單位管理;每破壞一處,罰施工單位責任人100元。
五、掘進工作麵貫通後,由機電區組織各單位對掘進工作麵供水管路進行驗收並轉交采煤隊。采煤隊按規定負責工作麵回采期間壓風自救管路的移動、拆除、裝置的維護。
六、每旬有機電區組織對井下供水係統檢查一次。
二、供水施救係統設備、設施管理製度
一、係統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煤礦安全規程》、AQ 1020-2006等標準的有關規定,係統中的設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各自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定。
1、自製件經檢驗合格、外協件、外購件具有合格證或經檢驗合格方可用於裝配。
2、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材料應符合GB.3836等相關規定。
3、裝置的水管、三通及閥門及儀表等設備的耐壓材料不小於工作壓力1.5倍。
4、裝置零、部件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5、裝置的操作應簡單、快捷、可靠。
6、裝置的外表麵塗、鍍層應均勻、牢固。
7、裝置應具有減壓、過濾、三通閥門等功能。
8、飲用水質用應符合CJ94-2005的規定。
9、供水水源應需要至少2處以確保在災變情況下正常供水。
10、供水施救。供水應保持24小時有水。
11、避災人員在使用裝置時,應保障閥門開關靈活、流水暢通。
二、 係統組成
係統一般由清潔水源、供水管網、三通、閥門、過濾裝置及監測供水管網係統的等其他必要設備組成。
三、主要功能
1係統應具有基本的防塵供水功能;
2係統應具有供水水源優化調度功能;
3 係統應具有在各采掘作業地點、主要硐室等人員集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實現應急供水功能;
4係統應具有過濾水源功能。(具體說明:防塵供水管道與擴展飲用水管道銜接處或在供水終端處增加過濾裝置,以達到正常飲用水要求)
5係統宜具有管網異常報警功能;(水壓異常、流量異常)
6 係統宜具有水源、主幹、分支水管管網壓力、及流量等監測功能;
7 係統宜保護水管管網功能,以防止災變破壞。
第五項 人員定位跟蹤係統管理製度
為加強公司礦井安全生產,實現煤業投資公司井下作業人員出入井的有效識別和監測監控,迅速了解入井人員的分布情況,提高應急救援工作的效率,製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監控室計算機操作員應熟練掌握軟件的操作方法,做到卡號與持卡人相符。
二、對人員定位跟蹤係統考勤室井口的設備,LED大屏和電腦主機,管理人員(考勤室人員)要定期進行檢查,若發現有人損壞大屏的,一經發現報安監股,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三、標識卡統一固定在礦帽上,新工人到礦,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後,必須配戴有標識卡的礦帽入井,檢身工在人員入井時應對每一位礦工進行仔細檢查,不配戴標識卡礦帽者不允許入井。不聽勸阻強行入井的,檢身工報安監股,給違反者本人處罰300元,並扣除當班工資。在井下發現未配戴標識卡的給當事人罰款500元,如發現漏檢的給檢身工罰款200元。
四、主井、副井、井底車場及軌道上山的讀卡器,供電電源,備用電源由機電區負責管理,如有損壞按價賠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五、各采、掘、開拓工作麵的讀卡器、供電電源、備用電源由本隊負責管理,如有損壞按價賠償,並按情節輕重給以處罰。
六、配戴標識卡的入井人員不允許更換配有標識卡的礦帽,一經發現給雙方各處罰200元。並扣除雙方當班工資。
七、弄虛作假沒有入井卻把標識卡帶入井下的,一經發現,給攜帶者罰款500元,本人罰款500元,並按脫崗處理,扣除雙方當班工資。
八、標識卡丟失或損壞應及時上報安監股,並進行補卡,丟失的標識卡或損壞的標識卡按原價賠償(200元)。
九、根據礦井采掘變化,讀卡器設立點的移動增減,設備線路延長或回收及相應調整,報請有關領導,由監控室維修人員組織實施安裝。設備入井前必須經過檢測、校驗,確保設備完好,否則嚴禁設備入井。
十、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隨時觀察設備運行情況,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維修人員處理,在處理井下故障時應嚴格執行規程有關規定,並填寫故障記錄,故障設備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
十一、井下人員定位跟蹤係統的所有設備,每一個月必須進行全麵檢查,並詳細做好檢查記錄。
十二、礦井係統發生變化時及時繪製人員定位跟蹤係統布置圖,標明讀卡器位置 。
十三、使用單位區域內的監控線路損壞,監控儀器丟失或破壞監控設備的,按上述第5條之規定執行。
十四、以上未提到的按投資公司相關製度執行。
第六項 井下安全緊急避險係統管理製度
為促進礦井井下緊急避險係統的建設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據相關標準,特製定礦井井下安全緊急避險係統管理製度,如下:
一、礦井采區、永久避難硐室及臨時避難硐室設計按照國家安全監督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下發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係統建設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執行。
二、生產技術部負責避難硐室的設計,開拓區負責避難硐室的建設,機電區負責避難硐室內設備的安裝,監控中心負責監測監控係統、人員定位係統的安裝及使用過程的管理、維護。
三、避難硐室內外配齊指示牌,懸掛簡明、易懂的使用說明。
四、通防部組織定期對緊急避險設施及配套設施進行維護和檢查,並按產品說明書要求定期更換部件或設施。
五、定期對儲存的食品、水藥品更換,確保其始終處在保質期內,並在外包裝上明確標示保質日期和下次更換時間。
六、每天指定專人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1次檢查,設置巡檢牌板,做好巡檢記錄礦井負責人對緊急避險設施的日常巡查情況進行檢查。
七、每月對配備的高壓氣瓶進行1次餘量檢查及係統調試,氣瓶內壓低於額定值的95%時,及時更換。每3年對高壓氧氣瓶進行1次強製行檢測,每年對壓力表進行1次強製行檢測。
八、每10天對設備電源進行1次檢查和測試;每年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1次係統性的功能測試,包括氣密性、電源、供養、有害氣體處理等,並記錄台賬。
九、發現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及時維護處理;采掘區域的緊急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停止采掘工作作業。
十、建立緊急避險設施的技術檔案,準確記錄緊急避險設施設計、安裝、使用、維護、配件配品更換等相關信息。
十一、礦井配備專職、專業人員對緊急避險設施進行管理、維護等。
十二、礦井加強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緊急避險係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十一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
十三、礦井每年開展1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並將應急演練情況書麵報告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八部分 機電運輸管理製度
一、防爆電氣設備檢查管理標準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製定:《煤礦安全規程》、《防爆電氣設備檢查細則》等。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防爆電氣設備的入井使用程序和檢查細則,適用於防爆電氣設備管理。
三、標準內容
(一)防爆電氣設備入井
1.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必須經機電部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準入井(作工業性試運行的防爆電氣產品必須有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核發的“工業試驗許可證”,使用單位製定安全措施,經礦機電副總審查同意,否則不準下井)。
(1)各區隊設備管理員持設備出庫單(或調撥單)到機電部辦理防爆設備入井許可證,辦理完畢將入井證井口聯交機電隊當班井口負責人,井口負責人按程序檢查無誤後方準設備入井。
(2)特殊情況下急需入井的機電設備,可經機電部值班人員檢查無誤後,報請當天值班調度員簽字批準,方可入井。但使用單位必須在第二天到機電部防爆檢查組補辦入井許可證。否則,罰使用單位設備管理員或經辦人50元/台·天。
(3)各單位設備管理人員應集中妥善保存設備入井許可證,以便機電部防爆檢查組及上級領導的檢查核對。在該台設備升井後或在設備檢查中被防爆檢查組認定不得繼續使用時,防爆檢查組書麵通知該設備使用單位,該入井許可證自動失效。
(4)機電部防爆檢查組應對每台入井的機電設備進行登記入冊。檢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入井設備使用情況,發現無有效許可證的設備,對使用單位和責任人罰款100元/台。由檢查組對該設備檢查後確定補辦許可證或停用。
(二)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
1、井下電氣設備防爆管理工作,由機電部防爆設備檢查組全麵負責,集中統一管理,即防爆設備檢查組應對全礦防爆電氣設備和小型防爆電器的管理和安全運行負全麵責任。區隊兼職防爆檢查員對所屬責任區內的設備負有直接責任,防爆檢查員對全礦設備負有監督管理責任,組長和組員對井下設備負有領導責任。
2、防爆檢查組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防爆電氣設備標準彙編》、《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等有關規定,對防爆電氣設備(包括小型防爆電器)的各項製度有檢查、監督實施的權力和義務。
3、對於因防爆檢查組工作失誤,不按期檢查防爆性能和不負責任造成失爆或發生事故,應由分管機電副總經理負責追查防爆檢查組及責任人的責任。
4、防爆檢查組應建立以下記錄:
(1)檢查隱患記錄,並將此記錄一式三份,機電部和被檢單位各一份,留一份存檔。
(2)設備入井證。
(3)兩閉鎖試驗抽查情況記錄。
(4)有關會議記錄及有關的文件和標準彙編。
(三)防爆電氣設備細則
1、隔爆型電氣設備必須經過考試合格的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員檢查其安全性能,並取得合格證。
2、外殼完整無損,無裂痕和變形。
3、外殼的緊固件、密封件、接地件齊全完好。
4、隔爆接合麵的間隙、有效寬度和表麵粗糙度符合規定:
(1)接合麵上的小針孔,1cm2的範圍內不超過5個,其直徑不應超過0.5mm,深度不超過1mm。
(2)傷痕深度及寬度均不超過0.5mm,投影長度不超過接合麵有效長度的50%。
(3)個別較大的傷痕,深度不超過1mm,無傷距離相加不小於相應容積規定的接合麵長度。
(4)快動式門或蓋的隔爆接合麵的最小有效長度須不小於25mm。
(5)隔爆接合麵的表麵粗糙度須不高於6.3。操縱杆的表麵粗糙度須不高於3.2。
(6)電動機軸與軸孔的隔爆接合麵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產生摩擦。采用圓筒隔爆接合麵時,軸與軸孔配合的最小單邊間隙須不小於0.075mm。
(7)滾動軸承結構,軸與軸孔的最大單邊間隙須大於有關規定的W值的2/3。
(8)隔爆麵應塗以適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鏽油(如醫用凡士林油)或磷化(磷化後也可塗凡士林油),如無防鏽油或磷麵脫落均屬失爆,塗油應在防爆麵上形成一層薄膜為宜,塗油過多為不完好。
5、螺紋隔爆結構的擰入深度和齧合扣數符合有關規定。
(1)螺紋精度須不低於3級,螺距須不小於0.7mm。
(2)螺紋的最少齧合扣數、最小擰入深度須符合有關規定。
6、電纜接線盒和電纜引入裝置完好,零部件齊全,無缺損,電纜連接牢固、可靠。一個電纜引入裝置隻連接一條電纜。密封圈外徑與電纜引入裝置內徑之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密封圈外徑不大於20mm時,其內徑差不大於1mm;
(2)密封圈外徑大於20mm時,不大於60mm時,其內徑差不大於1.5mm;
(3)密封圈外徑大於60mm時,其內徑差不大於2mm。密封圈內徑與電纜公稱外徑之差不大於1mm。電纜與密封圈之間嚴禁包紮其他物。
(4)不用的接線咀要分別用密封圈和擋板依次裝入、壓緊,否則為失爆。螺旋式線咀如上金屬圈時應裝在擋板外麵,否則為失爆。
(5)擋板直徑與進線裝置內徑直差應大於2毫米,厚度不小於2毫米,金屬圈外徑與進線裝置內徑之差應不大於2毫米,厚度應不小於公稱尺寸一毫米,否則均屬失爆。
(6)線咀壓緊要有餘量,餘量不小於一毫米,否則為失爆。線咀應平行壓緊,兩壓緊螺絲入扣差應不大於5毫米,否則為不完好。
7、連鎖裝置功能完整,保證電源接通打不開蓋,開蓋送不上電。內部電氣元件、保護裝置完好無損、動作可靠。
8、接線盒內裸露導電芯線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符合規定。導電芯線無毛刺,上緊接線螺母時不能壓住絕緣材料。外殼內部不得增加元部件。
另外,應滿足如下要求:(1)膠圈外徑與腔室內徑間隙不大於2mm;(2)膠圈內徑與電纜外徑間隙不大於1mm;(3)膠圈寬度不得小於0.7倍的電纜外徑,但不得小於10mm;(4)膠圈厚度不得小於0.3倍的電纜外徑,但不得小於4mm;(5)進線嘴內徑與密封圈外徑的差不應超過有關規定的值限。
9、防爆殼變形長度超過50毫米,凸凹深度超過5毫米為失爆,整形後低於此規定仍為合格。
10、防爆殼內外有鏽皮脫落為失爆,油漆脫落,鏽蝕嚴重為不完好。
11、在設備輸出端斷電後,殼內仍有帶電部件時,在其上裝設防護絕緣蓋板,並標明“帶電”字樣,防止人身觸電事故。
12、接線盒內的接地芯線必須比導電芯線長,即使導線被拉脫,接地芯線仍保持連接。接線盒內保持清潔,無雜物和導電線絲。
二、機電現場管理標準
一、目 的
製定本辦法的目的是為確保機電現場管理安全文明有序,提高井下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水平。
二、範 圍
本辦法規定了井下所屬各單位機電現場管理的內容及標準。
三、職 責
(一)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所屬區域機電現場管理內容的實施。
(二)機電部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四、管理規定
(一)在用的機電設備綜合完好率必須達95%以上,各井下變電所、機房峒室達100%。
(二)在生產中如發現設備存在嚴重隱患,繼續運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損壞設備時,必須立即停機進行處理,在隱患未處理前,嚴禁開機生產。
(三)設備的各種保護裝置失靈時,使用或維護的單位要組織人員進行處理,在未處理好前,嚴禁開機運行。
(四)井下各種電氣設備(包括五小電器)的防爆合格率必須達到100%。
(五)各種保護接地、接地裝置的合格率必須達到100%。
(六)各掘進頭的“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線路、專用開關)裝置齊全、正常使用,“兩閉鎖”(瓦斯電閉鎖、風電閉鎖)使用靈敏可靠達100%。
(七)各開關繼電器整定(短路整定值必須經過驗算審批)動作靈敏可靠達100%。
(八)煤電鑽、照明綜保靈敏可靠,裝用率達100%。
(九)皮帶機各種保護靈敏可靠。
(十)井下變電所、移動變電站及各配電點的檢漏、選漏裝置靈敏可靠,裝用率達100%。
(十一)風機自動倒台係統必須正常可靠,每班由專責電工檢查一次,每天由專責電工試驗一次並做出記錄。
五、機電現場文明生產
(一)各設備必須做到清潔衛生,周圍無雜物。
(二)各設備設施必須做到五不漏(不漏電、不漏油、不漏風、不漏水、不漏氣)。
(三)各類開關必須上架,且放置平穩。
(四)兩件(包括兩件)以上五小必須上集中牌板。
(五)電纜必須按標準懸掛整齊,且弧度間距一致,不得相互交叉、並鉤、串鉤、脫鉤。
(六)各類消防設施必須齊全符合要求。
(七)現場的備品、備件必須碼放整齊,責任到人,並掛牌留名。
(八)各工作麵的各種規章製度牌板必須掛整齊,字跡清楚、整潔。
(九)各工作麵有必要的警示標牌。
六、考核條例
(一)發現一台嚴重失爆罰5000元,明顯失爆罰2000元,一般失爆罰1000元。
注:嚴重失爆—無擋板、無密封圈、電纜拉脫密封圈外,電氣設備防爆結合麵螺絲全部鬆動。
明顯失爆—電氣閉鎖裝置損壞或不起作用者,防爆結合麵缺部分固定螺絲者,電纜伸入器壁超過小於5mm,密封圈內徑大於2mm以上者。
一般失爆—處嚴重失爆和明顯失爆外的其它失爆。
(二)開關整定值不合格罰100元/台次。
(三)其它金屬絲代替保險者罰300元/台次。
(四)甩掉煤電鑽、照明綜合保護罰300元/台次,保護失靈時罰50元。
(五)甩掉檢漏保護強行送電者罰500元,檢漏失靈繼續使用者罰100元。
(六)皮帶保護。
1、不按規定安裝皮帶保護裝置,每缺一種罰100元。
2、運行中私自甩掉皮帶保護,每發現一次罰200元。
3、皮帶保護裝置失靈,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4、丟失皮帶保護裝置,按原值扣責任單位。(新的按原值的100%考核,修複二次以上的按80%考核)
(七)凡有下列行為者,每次罰款1000元。
1、帶電作業者。
2、明火操作者。
(八)開關遠方控製2-5連線未斷開罰使用者30元/次。
(九)對開關芯有感應電的使用者罰30元/次,手把打零位開關芯有電者罰100元。
(十)不執行“停送電管理製度”而未造成事故時,罰責任人100元/次。
(十一)井下風電閉鎖、瓦斯斷電裝置。
1、違反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強行送電罰責任者2000元/次。
2、無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試驗記錄每項罰責任者50元/次。
3、對不按規定校驗瓦斯斷電儀或校驗不及時罰責任單位100元/次。
4、對不按規定時間試驗風電閉鎖或未按期報試驗結果罰責任單位100元/次。
(十二)低壓橡套電纜
1、電纜出現羊尾巴、雞爪子、明接頭每次罰責任單位5000元。
2、電纜不合格接頭或破口(橡套電纜露出芯線或屏蔽電纜露出屏蔽層),每處罰500元。
(十三)機電現場管理
1、設備完好率未達到規定,機電質量標準化未達標,每降1%罰責任單位正職100元和機電負責人各50元。
2、備用設備(配件)、大型固定設備不達完好標準,每台罰責任單位100元和機電負責人各50元。
3、電氣保護裝置失靈(含接地裝置不合格、JDB保護、皮帶機保護)罰100元/次。
4、私自甩掉電氣保護裝置(含JDB)每次罰500元。
5、檢漏裝置不做試驗或無記錄各罰50元/次。
6、壓風機兩超兩斷裝置甩掉不用一項次罰500元,失靈一種罰50元。
7、設備、設施每發現一處漏油、漏液罰50元。
8、各類開關不上架,每台/次罰責任單位50元,設備外表不衛生者罰20元。.
9、“五小件”不按規定上牌板每件罰50元。
10、電纜吊掛不達標準要求,每處罰20元(鐵絲吊掛處罰50元),皮帶、絞車等專用設備電纜、通訊線、監測監控線或光纜懸掛不合格、扭花一處罰100元,電纜外皮粘有水泥塊者罰50元。
11、消防設施一處不按規定懸掛,每缺一處罰100元,不規範每處罰50元。
12、圖牌板不按規定懸掛每一塊罰100元,不規範每塊罰50元。
13、井下備品、備件存放不規範、無標誌牌每處罰50元。
14、無計劃停風、停電罰責任者1000元/次。
15、對使用無防爆合格證或過期合格證的電氣設備者,罰100元/台次。
16、現場管理製度、資料、設備布置圖,供電係統圖少一種、不按規定懸掛或不符合規定要求時,罰責任單位50元/次。
17、對液壓聯軸節不使用防爆片和易熔金塞者,每次罰50元。
18、對私自塗改防爆合格證者,每次罰30元,防爆合格證過期者罰30元。
19、電纜無指向牌,每處罰30元。
20、礦井停電停風期間,違反調度命令,不積極組織恢複供風供電的主要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800—1000元罰款。
21、礦井停電停風期間,影響及時恢複正常供風供電的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300—500元罰款。
22、不按設計使用電氣設備或使用不符合設計要求的電纜罰責任人200元,並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更換。
23、電工未持證上崗,電工工具不全或使用不符合電器電壓等級的驗電筆者按違章論處,並罰款100元。
24、機電檢查人員必須按標準嚴要求,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下三定表並通知被檢單位及時處理。如不按規定檢查,不負責任,由上級公司或各級領導檢查發現問題的,對檢查人員根據情節罰款50—200元。
2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50元:
(1)螺栓少彈墊、平墊、螺栓未帶滿扣,設備一般部位螺絲鬆動的;
(2)設備漏油、漏水、漏氣、漏風;
(3)設備連接銷缺擋圈的、缺開口銷,U型銷單眼或用鐵絲代替;
(4)皮帶圓鋼缺漲銷,漲肖不到位,支架截止閥、閥門缺手輪;
(5)車輛輪對擋蓋缺螺絲、插銷無手提環;
(6)設備未上架、設備井下存放未墊起、設備井下堆放不整齊、無標誌牌、油桶缺蓋、小型備品備件未上貨架;
(7)設備表麵不衛生有煤泥等雜物,皮帶滾筒清掃器煤堆滿未清理;
(8)絞車護繩板變形,滾筒少壓一道壓繩板,絞車繩頭不合格,擋道器缺手把;
(9)緩衝托輥無皮,皮帶各類清掃器失效;
(10)皮帶跑偏磨中間架,中間架墊的不平不直;
(11)備用的高壓膠管無防塵堵頭;
(12)備用設備、配件外露齒未采取防護、防鏽措施的;
(13)待回收設備、材料、配件堆放不整齊;
(14)皮帶卡損壞100mm以上的;
(15)皮帶超溫保護探頭,煙霧保護位置不當的,煤位保護不當的;
(16)設備儀表玻璃破的,無合格證、合格證過期的;
(17)電焊機交回後短缺螺絲的;
(18)皮帶托輥煤泥堆積影響托輥運轉的;
(19)接地螺絲生鏽,接地扁鐵截麵不夠大的;
(20)絞車牌板填寫內容與實際不符,牌板內容看不清;
(21)皮帶機儲存部短缺護網的;
(22)皮帶托輥壞,短缺托輥;
(23)各類絞車手把變形;
(24)刮板機缺刮板的;
(25)皮帶承載部、儲存部用背板或鐵器別著防跑偏的;
(26)設備一般部位缺螺絲;
(27)絞車地錨螺絲鬆動;
(28)潛水泵排水放在煤泥裏(未用濾網者);
(29)設備儀表失效的;
(30)錨杆鑽機平放在巷道內的;
(31)絞車鋼絲繩壓偏,打死彎者;
(32)設備、五小無編號、無包機牌;
(33)井下儲存的設備配件到處亂扔,在誰的文明生產區域考核誰。
26、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100元:
(1)各類電機、開關井下備用喇叭咀未上擋圈的;
(2)井下膠帶存放未墊起,放置地點有淋水、積水,未采取措施的;
(3)設備安放地點有淋頭水未采取措施的或措施失效的;
(4)設備缺儀表的;
(5)電焊機絕緣板損壞,外罩變形,小車輪丟失;
(6)皮帶機承載部缺緩衝架,緩衝架變形影響膠帶運行拌卡的;
(7)使用潛水泵當吸水籠頭的;
(8)電機散熱片被煤泥或雜物堵塞的;
(9)電機風葉損壞的;
(10)皮帶機落煤點前後短缺清掃器的,因客觀原因無法加清掃器的除外;
(11)各類車輛碰頭塊失效、三連環變形嚴重、短缺插銷、碰頭塊缺固定銷的、輪對缺軸承擋蓋的;
(12)花車、平板車車體斷裂、開焊、變形嚴重;
(13)皮帶落煤點擋煤皮失效、短缺;
(14)皮帶巷積水淹皮帶;
(15)行人過橋固定不牢固、過橋變形、開焊;
(16)皮帶漲緊開關手把未打零位;
(17)絞車無牌板;
(18)絞車繩頭磨電機端蓋螺絲;
(19)絞車地錨杆每根鬆動;
(20)掘進前探梁使用皮帶圓鋼的;
(21)絞車缺護繩板;
(22)設備關鍵部位缺螺絲(每條);
(23)底皮帶磨地表、矸石、張緊絞車鋼絲繩等。
27、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200元:
(1)溜子拉回煤嚴重,溜子漂鏈;
(2)設備設施短缺防護罩或裝置的;
(3)無消防設施、無過橋或過橋不合格的;
(4)未辦手續亂使用各類車輛的;
(5)絞車手把過位,絞車繩頭挽疙瘩;
(6)皮帶大架、機尾和40T溜子機頭、機尾未固定好的。
28、造成連續三台電機燒包的加罰責任單位500元/台,株連單位機電負責人100元。
29、電焊機燒包的扣500元/台。
30、設備缺潤滑油扣200元/次。
31、設備拆套未經領導批示的扣責任單位的200元/次。
32、不執行車輛交回管理規定的扣責任單位200元/輛。
33、電機燒包按功率(每千瓦)管理考核,40KW(含40KW)以上50元/KW,11KW-40KW(11KW)60元/KW,11KW以下80元/KW,潛水泵電機燒包按功率(每千瓦)100元考核。
34、機電設備完好、機電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管理規定。
(1)不按規定組織檢查,每次罰責任者100元;
(2)無故不參加互檢的單位罰200元/次;
(3)不按“三定表”規定時間整改問題罰機電負責人100元/次;
(4)不執行“包機製”每發現一次罰100元/台;
(5)不執行“巡回檢查製”每發現一次罰50元/項。
35、井下巷道照明燈連續二盞不亮,每盞罰30元,掘進機照明燈不亮每盞罰100元。
36、機組油箱每發現一次缺油罰責任單位200元,油質不符合要求或超過使用期限需更換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
37、礦燈管理考核規定:
(1)每檢查出一盞礦燈失爆罰責任單位100元;
(2)每檢查出一盞紅燈罰責任單位50元;
(3)每檢查出一盞漏液礦燈罰責任單位50元;
(4)每檢查出一盞燈頭閉鎖螺絲未用蠟封罰責任單位20元;
(5)礦燈充電架缺螺絲,不完好者罰責任單位20元;
(6)每檢查出一盞燈頭玻璃鬆動、破損的罰責任單位10元;
(7)每檢查出一盞燈線破損、出線口密封裂開、接線不使用線鼻子,罰10元。
三、機電設備管理標準
一、設備管理機構和職責
(一)機電部作為設備主管部門,對全公司的機電設備進行管理,負責督促全公司各單位每月20日前申報設備使用計劃,機電部根據庫存情況彙總編製購置計劃報機電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後,組織采購、入庫驗收、編號、調撥、發放、組織有關單位對待修設備的檢修等全過程的綜合管理,並參與新設備的選型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製訂本公司設備管理的實施細則和製度。
2.負責全公司設備(包括自籌設備)計劃、購置、大修計劃編製及管理工作。
3.負責全公司設備領用、發放、回收工作。
4.負責全公司設備報廢的鑒定、報批工作。
5.負責全公司設備分配、調撥工作。
6.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設備管理。定期召開設備管理員例會,組織開展技術革新活動,推廣先進經驗、新技術、新工藝。
7.參與新設備的驗收工作。
8.負責組織驗收修理單位承修的設備。
9.負責設備檢修計劃的組織、措施的落實。
10.負責全公司配件計劃的編製、審批、上報工作。
11.審查確定機電安全技術改造項目。
12.負責本部門所屬範圍內的設備安全、經濟合理運行。
13.協助教育部門對機電運輸係統職工進行培訓、技術考核。
14.對特大、重大機電事故組織分析,並提出處理意見或決定。
(二)負責指導設備使用單位設備的正確使用、操作和精心維護、安全運轉,並對其保持完好和有效利用負責。
(三)全公司機電設備管理指標是:90.5.1,即設備完好率為90%,設備待修率為5%,事故率為1%。
(四)機電部設備管理組對公司機電設備實行帳、卡、圖、牌板管理、編號管理,做到屬性準、用戶清、狀態明,做到帳、卡、物、圖、牌板五對照。設備管理組每月組織一次設備大清查,根據清查結果,及時修改帳、卡、圖、牌板。
(五)設備管理組除定期清查設備外,對各單位設備使用情況,要不定期進行清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安排整改或進行處罰。
(六)設備管理組對每起設備損壞丟失事故要組織追查分析,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通報。
(七)設備管理組每月召開一次設備管理例會,通報設備使用狀況,分析設備管理存在問題,總結當月設備管理情況,布置下月設備管理工作計劃。
二、設備領用、移交管理辦法
(一)由機電部統一管理和調撥全公司機電設備。調動公司內各單位的設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以各種理由阻止調動。不聽從機電部調撥的,發現每台次罰款200元。
(二)各單位要設立一名專職或兼職的設備管理員。領取設備時,必須由單位設備管理人員到機電部辦理設備領用的出庫手續。原則上必須先辦理手續,後出庫(搶險、救災除外),沒有出庫手續的設備嚴禁出庫。急用設備必須經通防部簽字後,可先出庫後辦理手續,但第二天設備管理員必須到機電部補辦有關手續,否則,罰單位設備管理人員50元/天。
(三)設備領用人員負責對設備完好、防爆性能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試驗。設備一經出庫,出現的問題經機電部鑒定是由生產廠家或檢修單位造成的,由生產廠家或檢修單位負責,否則由領用單位負責。
(四)對正在運行的設備變更使用單位時,由機電部組織原使用單位和接收單位到現場清點設備,之後雙方設備管理人員到機電部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必須在三天內辦理完畢,雙方設備管理人員任何一方遲辦理,罰設備管理人員100元/天。對檢查出的問題由原使用單位按規定期限進行處理,逾期未處理完畢,對原使用單位罰款300元,按問題大小作價由接收單位處理,作價款從原使用單位工資款中扣除轉給接收單位。
(五)各單位需更新設備時,必須將舊設備檢修完好後回收入庫,並到機電部辦理交舊領新手續。如果特殊情況無法回收時,可持經機電部長簽發的借條借領設備,但舊設備必須在三日內回收升井,補辦更換設備手續,否則每遲辦一天罰款100元。
(六)各單位領用井下新增設備,必須提前五天以計劃形式通知機電部設備管理組,到機電部辦理有關手續並領取設備。
(七)所有出、入庫的機電設備必須有出入庫單據、有設備編號。設備管理人員要根據設備出入庫情況及時整理設備台帳,每月24日前各單位應對其使用設備進行自查一次,並由設備管理員到機電部進行核對設備的使用情況,做到帳、卡、物、地點相符。每月不核對的罰設備管理員200元。
(八)在機修廠修理的設備,機修廠不得私自發放,否則罰機修廠50元/台。因生產急需,必須由公司通防部簽字後方可發放,第二天,領用單位和機修廠必須到機電部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一方遲辦理罰當事人50元/天。
(九)偷用機電部或其它單位的設備,一經查實對偷用單位罰款500—1000元,並限期交回。設備損壞的,一切費用由偷用單位承擔。
(十)公司的設備圖紙資料由機電部統一整理、建檔、登記、保管。公司所屬各單位需要查閱和複印時,應辦理登記手續並交押金100元,且要按期歸還。若損壞、缺頁或到期不還者押金沉澱。
(十一)各單位領用更換新設備時,應由機電部查驗設備使用期限,如果在期限外,給予發放。如果在期限內,則按設備原值的1%對使用單位進行處罰。
(十二)所有出入庫的機電設備必須達到完好標準,否則,罰機電部設備管理員50元/台。
三、設備修理、驗收管理辦法
(一)機修廠是我公司機電設備的主要檢修單位,所有設備原則上均由機修廠承擔,若需外委,必須經機電部、機修廠鑒定後,由分管領導同意,方可外委。
(二)對生產急需修複的設備,由機電部安排機修廠給予修複。機修廠應積極配合,不聽從安排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由此造成影響生產,由責任人負責。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
(三)公司所屬各單位使用的機電設備需維修時,都必須以任務單的形式委托機修廠檢修,並注明檢修項目,技術要求等,由使用單位送機修廠,並承擔各項維修費用。退庫或委托機電部辦理檢修設備,由機電部下達《檢修任務單》,並由機電部組織驗收。公司其它單位直接委托機修廠檢修的設備,由機電部下達《檢修任務單》,由委托單位和機電部共同驗收。
(四)機修廠對承擔的檢修設備應對其技術性能指標做試驗並記錄,修理工期不得無故推諉。
(五)機修廠對檢修的設備,應區分修複件和報廢件,作拆檢記錄。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外借,亂拆設備零部件,發現一次罰該單位500元,責任人100元,並限期交回,每推遲一日罰款50元,直到交回為止。
(七)所有檢修設備,經委托單位和機電部共同驗收合格後,必須填寫《設備檢修驗收單》,否則,不得出廠或入庫。
(八)所有檢修設備,無《檢修任務單》、《設備檢修驗收單》,一律不予結算。
四、設備回收管理辦法
(一)機電部應隨時掌握設備動態,閑置設備應及時安排回收,由使用單位送機修廠檢修。嚴禁井下積壓設備,回收設備應保證零部件齊全完整,機電部有關人員必須全麵認真檢查,並作好檢查記錄,造成設備損壞和附件丟失要賠償,當時無法確定的設備可暫打封條,並在1一3日內由機電部、機修廠、使用單位共同拆封後進行處理。
(二)設備使用單位(回收單位)必須及時把井下不用的機電設備或機電部下發回收單的設備回收到井上,並送至機修廠,對設備升井後,私自亂放影響文明施工和生產的單位,除按文明施工檢查獎罰辦法處罰外,並給予該單位100元/台的罰款。如果因私自放在井口沒有及時回收而丟失的,對回收單位按原值的1至2倍罰款,罰款從該隊當月工資總額中扣除。
(三)回收的設備要將其配套的部件一並收回。否則按50元/件進行處罰。有標誌牌(管理牌板)的必須將標誌牌一並收回,否則按100元/個進行處罰。
(四)設備使用單位(回收單位),應按機電部下發的設備回收單按期回收,超過期限每天罰款50元。使用單位(回收單位)回收的設備推到大巷口車場後,要及時通知通防部將設備運至地麵車場,在大巷口或大巷中設備存放兩天以上時,對回收單位罰款50元/台天,至到升井為止。
(五)對井下更換的壞設備、附件要及時升井進行檢修。發現工作麵存放有壞設備、附件時罰使用單位50元/件,當班損壞更換的除外。如果發現備用設備丟失時,對使用單位按原價進行處罰。
(六)工程施工結束後,不需要的設備應由原使用單位拆除及時升井。各使用單位應在工程結束接到設備拆除通知後,在要求期限內將設備升井,清理幹淨維修完好後退機電部庫房。損壞嚴重的設備應委托礦機修廠修理。修理好後,由原使用單位負責退庫,超過書麵拆除通知單要求期限的,設備沒有升井或升井後未將設備運到指定地點的單位,罰該單位負責人100元。
(七)各單位井下備用配件必須集中存放,配件上架掛牌管理,並應將配件擺放整齊,同時保持配件清潔幹淨。配件管理牌上應注明配件名稱、型號、主機型號、配件數量、管理責任人等,對於井下備用配件沒有進行上架管理者,每發現一處罰該隊50元/件,無管理牌板者罰該隊30元/件,配件表麵有灰塵者,罰該隊30元/件,並視情況給予機電隊長罰款50—200元。
四、小型電器管理標準
一、管理範圍及職責
(一)機電部成立五小電器管理組,隸屬機電部防爆檢查組;負責督促全公司各單位每月20日前申報小型電器(包括小型電纜)的使用計劃,機電部根據庫存情況編製購置計劃報機電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後,組織采購及按合理配置審批、回收及修理,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掌握現場情況,調配和周轉全公司各類型的小型電器。
(二)機電部負責計劃的審批及到貨驗收,供應部負責按計劃采購經機電部驗收後入庫保管及發放等工作,每月向小型電器組編報當月發生情況報表。
二、領用、發放辦法
(一)機電部和供應部對全公司所有小型電器要建帳管理,做到帳物相吻合。
(二)新投入小型電器、小電纜必須持有供電係統圖及設備平麵布置圖到機電部辦理審批手續,領用單位持審批單到供應部領取。
(三)因工作麵或係統移交時,機電部要組織交接雙方進行現場數量清點及辦理交接手續,按移交數量進行考核。
(四)領用時供應部先發放機廠修複部分,數量不足時才能投用新購置部分。
(五)新購置的小型電器必須有完好的防爆和煤安標誌,否則不準入井。
(六)小型電器的日常性(非新增係統)領用實行以舊換新。
三、回收及檢修管理
(一)回收和修複的小型電器由機電部負責保管,機電部逐月按計劃到供應部辦理舊配件出庫和修複件入庫手續。
(二)驗收由供應部管理人員組織並簽發驗收單,供應部憑此單發放和記帳,機電部憑驗收和入庫單結算。
(三)掘進巷道施工完畢,配置的小型電器、小電纜不允許私自撤出或挪用(人力資源部下達的掘進費用已含小電器、小電纜的費用),移作他用時,必須由機電部現場核定並組織移交雙方辦理相關手續。
(四)采煤工作麵的小型電器安裝初采前一次配齊,回采過程中對其回收量按推進度進行考核。
(五)回收的小型電器要及時上交機電部並辦理相關手續。
(六)各單位加工間不允許存放回收升井的小型電器,機電部管理人員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四、考核
(一)機電部每月按各采掘區隊的進尺和回采進度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經營部門。
(二)對小電器、小電纜不得私自存放、外借,否則將按丟失處理。
(三)回收的小型電器部件完整,否則按缺少部件的原值進行處罰。
(四)當月考核數量不足部分視為丟失按原值給予處罰。
永貴五鳳煤業配件管理標準
一、管理原則
(一)機電部、供應部和各生產區隊,共同對全公司的配件管理負責。其中:
機電部負責督促全公司各單位每月20日前申報配件計劃,根據庫存情況和計劃組織彙總並報機電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後,按計劃進行采購。經驗收後方可入庫。供應部負責保管、發放及回收、複用;各生產區隊負責配件費用的合理使用,並且每月反饋一次配件在使用中存在的質量和其它問題。配件發現問題時,3日內形成書麵材料交於機電部,由機電部協同供應部辦理配件的更換及索賠事宜。
(二)機電部對配件質量負責;各生產區隊對本單位配件消耗費用負責。其對各生產區隊的費用實行超額部分進入工資,節約部分50%進入工資。
二、配件計劃
(一)各生產區隊要在每月20日前,向機電部提交下一月份的配件計劃;機電部每月22日前將審核後的計劃轉交供應部;供應部根據計劃與庫存情況,編製下月采購計劃,並將該計劃上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後執行。
(二)對各區隊生產急需的配件,各區隊要及時通報機電部、供應部補報應急計劃。機電部審核後報公司分管領導、人力資源部審批後,機電部負責落實辦理。
(三)編製配件計劃時要做到:有配件名稱、圖號、規格、主機型號、生產廠家、數量。且數量要與生產實際需求相符。
(四)對全公司各區隊沒有按時交送配件計劃的,每超一天,給予區隊主管領導及配件管理人員各50元罰款。機電部不能按時轉報罰主管領導與責任人各50元。
(五)配件計劃沒有按上述要求填寫的,機電部不予審批上報,責令原填報區隊重新填報,但不能超過上述規定送交日期。到期未能送交的按上一條規定執行。
(六)機電部設專人對各區隊的配件審批,對區隊領用的配件,嚴格控製,根據公司月初下達的各區隊配件費的計劃費用,超支部分必須由區隊增補計劃外費用,由人力資源部審批後方可繼續領用。
(七)對於區隊萬元以上配件及公司統管配件,區隊需及時報送機電部,由機電部統一整理、編排計劃。
三、倉儲管理
(一)嚴格執行配件入庫驗收製度,驗收人員要認真做好驗收工作,對無合格證、質量不可靠、與主機生產廠不符的配件保管員有權不予驗收。
(二)保管員對配件要精心保養,防鏽塗油、上蓋下墊,防止配件鏽蝕損壞(包括各區隊小倉庫及井下備用件),對因鏽蝕引起配件損壞的,要根據損壞程度給予50%配件原值的罰款。
(三)倉庫要保持清潔整齊,要堅持五五擺放(五五成行、成方、成垛、成串)定量包裝。標簽要填全,懸掛整齊。做到“四對口”(帳、卡、物、資金),機型保管要係列化。
(四)嚴格執行配件發放製度,按領料憑證發放,對不符合手續的有權拒發。配件帳目要清潔,技術數據要齊全準確,每月留存票據要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四、使用與回收
(一)全公司各區隊專職或兼職的配件管理人員,要加強配件的使用管理,認真核查配件的使用情況及使用地點,避免丟失,造成不應當的損失。
(二)要堅決執行交舊領新製度,嚴格把關,對已明確的交舊領取新件部分,在不能交舊件時,要給予所領配件金額50%的處罰。
(三)全公司各區隊專職或兼職的配件管理人員,要做好本隊的舊件回收工作,對回收率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單位,每降低一個百分點,給予100元的罰款。(配件回收品種和回收率見附表)
(四)對配件領用後,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丟失的,按配件原值處罰。對故意損壞或造成配件達不到充分利用的按原值的200%進行處罰。
(五)對萬元以上(包括萬元)配件的事故損壞,要實行追查製度,查清事故原因,按責任的大小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對事故單位按原值50%的罰款,對主管隊長、機電隊長各罰原值的2%。
五、統計與分析製度
(一)各生產區隊每月28日把本月配件消耗分析報機電部,過期不報的給予主管領導100元罰款。
(二)供應部每月定期盤庫並把庫存報表和當月各生產區隊消耗彙總表報公司有關領導及機電部,以便掌握庫存情況及進行統計分析。
(三)機電部每月對全公司配件消耗節超情況進行分析,並及時報有關分管領導及人力資源部。
六、其他規定
(一)各生產區隊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配件管理人員,負責本區隊的配件領取,年、月配件計劃的編製。
(二)配件管理人員,要認真學習業務技術,提高業務水平,切實做好配件領用、配件管理工作。要了解本單位本月生產計劃情況,了解本單位所使用的設備名稱及使用數量以及技術特征,要掌握設備的使用情況和各種機型配件消耗規律。
五、斜坡運輸管理標準
一、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管理規定,並有警示牌板。
二、把鉤工在發出開車信號之前,必須檢查牽引車數、連接裝置、裝載情況、保險裝置和主繩餘繩情況,當主繩餘繩較多、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高、超長、超寬、超重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都不準發出開車信號。
三、有水的傾斜巷道必須有正規的水溝,流水暢通,不衝刷道心。
四、在變坡點處,應裝設直徑不小於250mm、寬度不小於200mm、軸徑不小於40mm的地輥,地輥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20m。
五、嚴禁鋼絲繩與道夾板螺絲、枕木、軌道和巷幫及支架、頂梁摩擦,禁止使用不轉動的各種物品代替地輥。
六、在水平上車場距變坡點1~2m處必須裝有靈活、有效、自動複位的阻車器。
七、在水平上車場入口處應安設能夠控製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八、變坡點以下略大於一列車長度處裝設常閉擋車欄,並與變坡點下方0.5~0.8m處的擋車欄形成聯鎖。
九、坡底變坡點上方應有擋車欄,人員操作處應有躲避硐。
十、把鉤工交接班時,要對擋車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交接,擋車裝置發生故障,要及時彙報,在隱患未消除之前,不得發出開車信號。
十一、下山掘進時,除上車場設置擋車裝置外,在耙矸機的上方10m處,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常閉擋車裝置,擋車裝置應隨掘進工作麵前進而移動。
十二、斜巷內運輸車輛脫軌後複位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鉤處理,不得用提升繩強拉硬拽。
十三、斜坡運輸必須符合“四保險”、“三固定”要求。四保險”即保險閘、保險峒、保險杠、保險繩;“三固定”即絞車司機固定、把鉤工固定、信號工固定。
十四、各種保險裝置均應專人負責,懸掛責任牌,每班開車前由當班把鉤工進行一次試驗,不合格者不準使用。
十五、斜坡運輸必須有長度合適的保險繩,保險繩要用新繩,不得生鏽和斷絲,不準用主繩串長代替保險繩,並專人負責,把鉤工每班進行檢查
十六、所有鋼絲繩必須用桃型環,根據鋼絲繩直徑和載荷,規定繩卡數目,40KW不得少於5個,25KW不得少於4個,鋼絲繩搭接長度不小於800mm,且繩卡子內側與鋼絲繩裏段相貼,繩卡子方向一致,間距200mm。
十七、斜巷運輸必須設立提升信號,信號統一規定為:一停、二提、三鬆、四慢提、五慢鬆,亂鈴為緊急信號。
十八、斜巷上、下車場及中間通道口、風門處必須使用聲光行車報警裝置或語言信號裝置。
十九、每條斜巷、變坡點及偏口,必須設警戒紅燈。
二十、小絞車硐室及上下車場,其間距視照明燈亮度而定,燈具安裝必須整齊、統一,成一條線。
二十一、小絞車嚴禁使用金屬支柱固定。
二十二、小絞車使用要做到“八不準”:①絞車安裝後,未經組織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準使用;②未明確使用單位和維護包機人不準使用;③安全設施不到位或存在隱患不準使用;④小絞車司機未持“兩證”上崗不準使用;⑤在使用前未對防護設施(鋼絲繩、保險繩、鉤頭、信號、製動閘和聯接裝置等)進行認真檢查和記錄,不準使用;⑥非絞車司機不準使用;⑦鋼絲繩有磨損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要求的不準使用;⑧安裝地點不滿足設備檢修、操作要求,不準使用。
二十三、小絞車司機要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絞車固定不牢不開;鋼絲繩有死彎、斷絲、磨損超限、上垛現象不開;信號不清不開;超掛車輛不開;安全設施不全不開;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
二十四、絞車安裝地點不得有淋水和積水,嚴禁閘上有油水和其它雜物,周圍要清潔,閘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
二十五、各隊必須建立正規的小絞車日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查、檢修製度。
二十六、小絞車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標明巷道名稱、地點、型號、編號、規格、容繩量、拉車數、使用單位、維護人,同時要張掛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製。
二十七、小絞車更換管轄單位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由原管轄單位通知機電部,機電部負責牽頭辦理。
永貴五鳳煤業刮板輸送機使用管理標準
一、刮板輸送機司機的管理要求
(一)刮板運輸機司機必須經崗前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操作,禁止無證上崗或不經專業崗前培訓上崗。
(二)刮板運輸機司機要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崗位責任製、操作規程、包機負責製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現場交接班製度規定內容進行交接班,並認真填寫有關記錄。
(三)刮板輸送機運轉期間出現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機檢查,同時把情況向包機人、隊跟(值)班人員彙報,將存在問題處理完畢後再行開機。
二、刮板輸送機的安全使用
(一)啟動前必須發出信號,向工作人員示警,然後點動啟動,如果轉動方向正確,又無其它情況,方可正式啟動運轉。
(二)防止強行啟動。一般情況下都要先啟動刮板輸送機,然後再往輸送機的溜槽裏裝煤。
(三)炮采工作麵在進行爆破時,必須把刮板輸送機整個設備特別是管路、電纜等保護好。
(四)不允許向溜槽裏裝入大塊煤或矸石,如發現應該立即處理,以防損壞刮板鏈或引起飄鏈、掉鏈等事故。
(五)不得頻繁點動溜子,重載時必須先進行人工清理,禁止強行啟動。
(六)刮板輸送機應盡可能在空載狀態下停機,在生產過程中,要控製上煤量的大小,避免因堆煤將刮板輸送機壓死或引起斷鏈條。
(七)運轉中發現斷鏈、刮板嚴重變形、機頭掉鏈、溜槽拉壞,以及出現異常聲音和溫度過高等情況,都應立即停機檢查處理,防止事故擴大。
(八)刮板輸送機與轉載搭接時要保證搭接高度在0.3m以上,前後交錯距離不小於0.5m,防止煤炭堆積在鏈輪附近,被回空鏈帶入溜槽底部,應經常保持機頭、機尾的清潔,加裝合格的擋煤設施,做好機道內浮煤清理。
(九)刮板輸送機運行時,要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完好狀態。鏈輪無損傷、無嚴重磨損,分鏈、壓鏈器、護板完整緊固,無變形,運轉時無卡碰現象;轉動部分護罩完整,無變形;運轉時刮板不嚴重跑斜、不跳槽,鏈條長短一致、鬆緊合適,正反方向運行無卡阻現象。
(十)減速機、液壓聯軸器無變形、無裂紋、無漏液,運轉平穩無異響,溫升正常,減速機中油脂清潔合格,油量適當。缺少潤滑油每次罰150元,油脂不合格每次罰100元,同時罰機電負責人50元,包機人30元。
(十一)液壓聯軸器應加注合格、適量的傳動介質,嚴禁用機械油代替傳動介質,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或用其它物品代替易熔塞。包機人應及時清理易熔塞孔內的汙物,檢查發現違反上述規定一次罰區隊200元,機電負責人50元,造成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十二)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必須安裝合格、牢固可靠的壓柱,壓柱采用直徑不小於150mm的木支柱,並塗紅白相間的警示漆。壓柱必須打在機頭、機尾架上,嚴禁打在減速機、電機上,嚴禁使用單體或鋼性壓柱。否則,每次給予區隊罰款100元,跟班隊長50元。
(十三)刮板運輸機要保證完好,安裝及運行時要保證機體的平、直、穩、牢,機頭與過渡槽的連接完好,機頭、機尾固定牢固;相臨溜槽的端頭應靠緊,搭接平整無台階;溜槽與刮板鏈之間無雜物;機尾過高要進行拉底處理。
(十四)嚴禁在溜槽內行走,嚴禁乘坐刮板輸送機;禁止用溜子運送設備和各種物料;特殊情況運輸時,必須製定有防止頂撞人員、棚梁支架的安全措施。物料裝運時一定要放在溜槽中部,不得歪斜、翹起;放置物料時,要順刮板運行方向先放尾端,取料時,先取尾端。放和取料必須在溜子停穩後操作,運送物料時信號要清晰、明確、可靠。
(十五)刮板輸送機發生飄鏈事故時,應查明原因處理好後方可繼續運行。處理飄鏈嚴禁在運行當中人力踩壓或用工具撬、壓,現場檢查每發現一次飄鏈罰該隊200元。
(十六)刮板輸送機的日常維護管理要做到三平、兩直、四勤。三平:溜槽接口平,電機和減速機底座平,電機、減速機、液壓聯軸器在同一水平。兩直:機頭、溜槽、機尾對直,電機、減速機中心線對直;無竄動、無扭曲。四勤:勤檢查、勤注油、勤清理、勤檢修。
(十七)推溜時,工作麵煤牆與刮板輸送機之間嚴禁站人。推溜前,應盡量將煤牆和刮板輸送機之間的浮煤、矸石清理幹淨,為推溜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十八)推移溜子時要平穩推進,若發現推移困難時,應停止作業,檢查原因並處理,不得強行推移。推移時注意前後推溜裝置動作相互配合,協調一致,避免溜子推移後出現急彎,以防止溜槽錯口而發生斷鏈或底鏈掉道等事故。否則,每檢查發現溜子不平、不直、有急彎、錯口等罰隊100元,隊長50元,跟班隊長50元,當班司機30元;若出現斷鏈或底鏈掉道事故,應分析追查後給予處罰;若在運行中推溜子屬嚴重三違,除按“三違”處罰外,每次罰責任人100元,跟班隊長50元。
(十九)嚴禁從刮板輸送機兩端頭開始向中間推移溜槽,以免發生中部溜槽凸翹事故。否則,每次罰隊100元,跟班隊長50元,隊長50元,操作工30元。
(二十)刮板輸送機應配備有交接班記錄、運轉記錄、檢查記錄、維修記錄、液壓聯軸器和易熔塞檢查記錄、事故記錄,並認真填寫。
三、刮板輸送機的保養與維護要求
(一)當班司機應負責設備及環境衛生的清理,檢查溜子刮板和螺絲是否齊全;檢查電氣設備外表是否完好,電纜吊掛是否合格;注意觀察刮板輸送機運行情況如聲音、溫度等是否有異常。當班發現的問題能自行處理的要立即處理,處理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向當班機電檢修工、跟班隊長反映,避免問題擴大。
(二)機電檢修工應負責設備的日檢和周檢工作,做好日常預防性檢修,保證備品、備件到位;應負責把當天反映的問題當天處理好,並做好記錄;若有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隊長或機電隊長彙報。
(三)機電隊長應負責檢查、督促好每天的日檢工作,把設備存在的問題在檢修時間內處理完畢;負責周檢和月底檢修的組織和項目安排工作;負責備品、備件的合理配備、齊全到位;負責組織大的檢修項目。
(四)跟班隊長應對當班設備的運行負責,督促司機做好巡回檢查工作,督促機電檢修工的日檢和當班問題的處理,負責當班溜子的運行環境,對正確推移溜子,溜子的平、直運行負責。
(五)日檢內容
1、 檢查各轉動部位是否有異常響聲和劇烈振動、發熱等異常現象,如有,則應及時排除。
2、 檢查減速箱、液力偶合器以及供液係統軟管是否漏損,漏損嚴重者應及時處理,並補充油液。
3、 檢查減速箱、盲軸、鏈輪、擋煤板和刮板鏈螺栓是否鬆動,如發現鬆動應及時處理。
4、 檢查刮板、連接環及圓環鏈是否損壞,如發現損壞應及時更換。
5、 檢查刮板鏈鬆緊是否適度,有無跳牙現象。如果刮板鏈過鬆,應及時張緊。
6、檢查溜槽有無掉銷和錯口現象,一經發現應及時更換。
(六)周檢內容
1、日檢內容。
2、檢查減速箱、液力偶合器、盲軸等部位油液是否適當,有無變質。
3、檢查機頭(機尾)架是否損壞變形。
4、檢查機頭(機尾)各連接螺栓的緊固情況。
5、檢查撥鏈器、刮板的磨損情況。
(6) 檢查電動機的引線是否損壞。
(七)月檢內容
每月應對液力偶合器、過渡槽、鏈輪和撥鏈器等進行輪換檢修1次;應對電動機和減速器進行1次全麵檢修。
四、刮板輸送機的事故追查管理
(一)事故追查四不放過原則
1、事故發生的原因不找出不放過;
2、事故責任不明確不放過;
3、沒有製訂出預防措施不放過;
4、對事故責任者沒提出處理意見不放過。
(二)事故分析追查辦法
1、一個采麵或掘進頭事故影響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由當班隊長在下班後組織有關人員立即追查,並把事故報告送通防部、機電部各一份備案,不再通報。
2、一個采麵或掘進頭事故影響時間在2小時以上的,由機電部組織責任區隊的有關人員、當天值班調度主任、機電部一名部長在第二天進行追查,並在調度會上通報結果。
3、影響全礦井生產30分鍾以上屬重大事故,由機電礦長組織相關人員追查並通報。
(三)隱瞞事故不報,一經發現除按正常程序組織追查處理外,對責任單位罰300元,跟班隊長罰100元處理。
(四)在組織相關人員或單位追查事故,凡無故不按時到場者,遲到每人次罰50元,缺席每人次罰100元。
(五)刮板輸送機常見事故劃分
1、由下列情況引起的事故屬檢修不到位造成的,每次給予機電負責人100元罰款,包機人50元,機電檢修班長50元,影響時間按礦規定另外給予處罰。
(1)機頭各部件磨損嚴重、變形而不及時更換;
(2)減速機缺油使一軸卡死或減速機各部件損壞;
(3)無風葉或保護不投入引起的電機燒損;
(4)由於少刮板,刮板彎曲或接環、鏈條老化引起的跳牙、飄鏈;
(5)機尾軸缺油,造成卡死、斷鏈;
(6)有壞中間槽不及時更換的;
(7)聯軸器漏水或雜物進入聯節筒損壞聯軸器;
(8)壓鏈器壞,不及時更換;
(9)新安裝刮板輸送機不完好強行開。
2、由於下列情況引起的事故屬操作、使用不規範造成的,每次按事故責任大小和事故影響時間同責任人掛鉤處理,影響時間在2小時以內的罰責任人50-100元;時間在2-4小時罰100-200元;時間在4-6小時罰200-300元;時間多於6小時者給予200-500元處罰。
(1)溜子拉回頭煤噎死或斷鏈條;
(2)煤多壓死溜子不及時清煤造成過負荷燒電機或斷鏈條;
(3)連節環少螺絲;
(4)司機不執行操作規程,反複使刮板輸送機倒轉引起的斷鏈條等;
(5)由於推移溜子時組織不當使刮板輸送機脫底鏈或飄鏈;
(6)推移溜子時把槽子推壞又不及時更換,引起溜子刮、卡鏈條等;
(7)工作麵刮板輸送機不平直、彎曲度過大,高低不平而又不及時處理的。
六、耙矸機使用管理標準
一、耙矸機使用前必須由機電部設備管理員檢查合格,辦理準用手續後,方可入井使用。
二、耙矸機現場安裝完畢,應做到各緊固螺絲齊全可靠,油位適量,卡軌器4個齊全有效,支腿齊全、支護牢固。卸料段加長隻許加長4m,然後應增加4個支腿,保證支腿可靠,除此之外,還要在耙矸機的卸料端用2根¢12.5的鋼絲繩一左一右用錨杆將耙矸機吊穩。
三、耙矸機離迎頭最長不超過30m,超過規定時,應及時將耙矸機前移。
四、耙矸機前的矸石堆積高度不得超過巷道斷麵的1/3。
五、耙矸機閘皮可靠,無油漬,抱閘銷軸齊全,不用鐵絲代替,鋼絲繩不得有死彎、死結。
六、耙矸機導繩滾、托繩滾及穿管螺絲、套管完整齊全,轉動靈活,導繩滾、托繩滾磨損深度不超過導繩滾壁厚的2/3,並使用合格的導繩滾、托繩滾。
七、耙矸機主、副繩每撚距斷絲不超過25%,否則,應及時更換。
八、滾筒無裂紋,鋼絲繩固定牢靠,留在滾筒上至少有三圈。
九、導向滑輪無破損,轉動靈活,固定可靠、不晃動。
十、耙矸機主繩、副繩與耙鬥的連接,應使用U型環,鋼絲繩搭接長度不小於800mm,且繩卡子內側與鋼絲繩裏段相貼,繩卡子方向一致,間距200mm,禁止用鋼絲繩直接與耙鬥連接。
十一、耙矸機照明燈應保持幹淨明亮,且懸掛在機頭2m的巷道處。
十二、耙矸機司機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七、地麵供電管理標準
一、管轄範圍劃分
(一)辦公區、生活區用電點(辦公樓、聯合建築、宿舍樓、食堂、澡堂、臨時房住宿區)屬辦公室管理負責。
(二)工廣照明、供電線路、提水泵房及各機房屬機電隊管理負責。
(三)各區隊辦公區、加工間用電地點和其用電線路屬各區隊管理負責。
(四)機電部負責用電管理、設計管理。
(五)節能辦負責節能減排工作的具體考核及計量收取工作。
(六)節能辦、機電部、保衛部、政工部參與用電管理的突擊檢查工作。
二、管理細則
(一)各部門辦公室、值班室、崗位、班組照明用電,在滿足工作或生活要求的情況下,注意節約用電,不得點長明燈,不得用 200W及以上燈泡。否則,每次處50—100元罰款。未經批準,不得使用碘鎢燈、電爐和電暖器照明或取暖,不得使用電磁爐做飯,發現一次,視情節輕重處200—500元罰款。
(二)工地和各單位路燈(按所轄區域由各自相關部門負責)的使用必須及時合理開啟和關閉。若發現一次關閉不及時,視情節輕重,對相關部門處100元罰款。
(三)生活區嚴禁私拉、亂扯電線,一經發現對責任人罰款50元,並限期恢複原樣,拒絕恢複者,處以5倍罰款。
(四)電焊工作暫停10分鍾以上的,必須及時停止電焊機運行,每發現一次對使用人處以100元罰款。
(五)凡參加電氣工作人員,均須經過專門培訓。否則,須在有經驗電工帶領或監護下作業,不得單獨作業,每發現一次不具備電氣安全常識而單獨作業者,罰責任人和安排該項工作任務者各100元,發生事故者,視情節嚴重,對相關人員200-1000元罰款。
(六)變電所操作人員須熟悉本變電所供電係統,操作不熟練者須由專人監護,發現停錯電或送錯電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有監護人的對監護人同處200元罰款。
(七)高壓開關操作,須執行相應電氣安全操作規程,如停、送電順序,操作順序、穿戴輔助安全用具等,發現一次操作不符合要求者,罰相關責任人200元,因操作失誤釀成事故的,對責任人處以300—1000元罰款。
(八)機電各高壓設備因正常檢修需停電時,須辦理工作票,發現一次未辦理工作票者,對相關責任人員罰款200元。
(九)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停電、驗電、放電、閉鎖相應開關等措施,條件具備者還需掛相應標示牌,裝設三相接地線,發現一次未按規定執行安全措施或操作失誤者,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十)裝設接地極地方應定期測量接地電阻並記錄。未定期檢測者罰責任人50元,檢測接地電阻不合格又不及時整改者,罰責任人100元。
(十一)各負荷用電選擇開關、電纜須符合使用要求,安裝後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否則,發現一處不合格,對安裝單位罰款200元。
(十二)各開關繼電整定或保險絲選擇均須按計算整定或選擇。若發現一處繼電整定或保險絲選擇不符合要求者,對所屬單位罰款100元。
(十三)電氣操作人員,若開關一經合閘,即引發變電所漏電或過流跳閘者,該開關、負荷不經絕緣檢查,嚴禁試送電。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引發事故擴大者,罰責任人200—1000元。
(十四)電氣設備檢修後須完好,並在開關內注明檢修人、檢修日期、開關狀態等,已檢修設備未作標注的,罰檢修人50元,已檢修設備與其標注狀態不符的,罰責任人100元。
(十五)人為故障引起井下停電10分鍾以上者,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
(十六)地麵膠蓋閘刀、膠蓋缺損一處,對使用單位罰款50元。
(十七)現使用的電氣設備,嚴禁出現因“誤操作”、“誤接線”、“誤指揮”、“維護不當”等原因引發電氣事故,一經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並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
(十八)如因電氣管理不善造成的電氣事故,追究管理者責任並處100—300元罰款。
(十九)作業司機開車撞斷線杆或拉斷電纜的,據經濟損失程度,對責任人罰款500—5000元。
(二十)用電單位新增用電點時,向公司領導和機電部提出用電申請,由機電部確定用電方案,用電單位嚴格按既定方案執行。用電單位未經許可私自搭接電源,視情節輕重罰款1000-10000元。
(二十一)各單位拆除其電表時,必須經機電部核對表數後才能拆除。否則,私自拆除其電表者,給予1000-5000元處罰。
(二十二)機電隊必須及時作計劃采購、安裝地麵所有用電點、新增用電點的電表。否則,每發現一處未裝電表的給予1000元/次處罰。
(二十三)用電單位如有偷電、電表倒轉或不轉的,對其單位罰款3000-5000元。
(二十四)本辦法自簽發之日起執行,未盡之處參照以上各條款執行或另行補充。
八、井下供電管理標準
一、用電管理程序:用電單位提出申請→機電部電管組設計(含供電線路短路計算)→部室負責人審批→列出設備、電纜、整定值等→電纜、設備等發放。各區隊的開關過流保護的整定應按機電部下達的整定通知單進行,不得隨意調整整定值。
二、運行中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由機電維護工負責定期檢查,如發現動作有誤或整定值有差錯時,由機電部電氣管理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作必要的改動。
三、嚴禁甩掉或短接繼電保護。
四、嚴禁用鐵絲、銅絲代替保險絲以及將不同的額定電流和熔體並聯使用。
五、凡使用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及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的必須做到保護靈敏可靠,並做到接線合格使用正常,在使用過程中嚴禁甩掉和短接保護。
六、保護裝置的主、副接地線及連接線必須符合要求,主副接地極的間距要大於5m。
七、煤電鑽綜合保護使用的電纜應使用煤電鑽專用電纜,不得破皮、漏芯線,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不得用膠布隨意纏繞,接頭應合格。
八、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與煤電鑽電纜的接地線必須壓牢,同時煤電鑽本身的接地線及保護器本身的接地線應符合質量標準,嚴禁出現毛刺。
九、局部接地極應設於巷道水溝內,無水溝時應埋設在潮濕的地方。
十、每台設備均必須用獨立的連接導線與接地母線直接相連,禁止將幾台設備串聯接地,也禁止將幾個接地部分串聯。
十一、接地母線及變電所的輔助接地母線,應采用斷麵不小於50 mm2的裸銅線、斷麵不小於100mm2 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斷麵不小於100 mm2 的鍍鋅扁鋼。采區配電點及其它機電硐室的輔助接地母線,應采用斷麵不小於25 mm2的裸銅線、斷麵不小於50 mm2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斷麵不小於50 mm2 的鍍鋅扁鋼。
十二、連接導線、接地導線應采用斷麵不小於25 mm2 的裸銅線、斷麵不於50 mm2的鍍鋅鐵或厚度不小於4mm、斷麵不小於50 mm2 的鍍鋅扁鋼。額定電壓低於或等於127V的電氣設備的接地導線、連接導線,可采用斷麵不小於6 mm2 的裸銅線。
十三、嚴禁采用鋁導體作為接地極、接地母線、輔助接地母線、連接導線和接地導線。
十四、從任意一個局部接地裝置處測得的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同接地網之間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或其它接地導線)的電阻值,都不得超過1Ω。
十五、變壓器的接地,應將高、低壓側的鎧裝電纜的鋼帶用連接導線分別接到變壓器外殼上的專供接地螺釘上。如用橡套電纜時,將電纜的接地芯線接到進出線裝置的內接地端子上,然後將變壓器外殼的接地螺釘用連接導線接到接地母線上。
十六、電動機的接地,可直接將其外殼的接地螺釘接到母線(或輔助接地母線)上。橡套電纜應將專用接地芯線與接線箱內接地螺絲連接。禁止把電動機的地腳螺栓當作外殼的接地螺釘使用。
十七、各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及各配電點的電氣設備的接地,除通過電纜的鎧裝層、屏蔽層或接地芯線與總接地網相連外,還必須設置輔助接地母線。所有設備的外殼都要用獨立的連接導線接到輔助接地母線上,輔助接地母線還必須用接地導線與局部接地極連接。
十八、電纜接線盒的接地,應將接線盒上的接地螺釘用接地導線與局部接地極相連接,接線盒兩端的鎧裝電纜的接地要用綁紮的方法通過與(用裸銅線綁紮時,沿電纜軸向綁紮長度,不得小於50mm)接地導線相連接的連接導線把兩端電纜的鉛皮層、鋼帶(鋼絲)層連接起來。
十九、接地母線與主接地極的連接(或局部接地極與接地導線)要用焊接,接地導線和接地母線(或輔助接地母線)的連接最好也用焊接,無條件時,可用直徑不小於10mm的鍍鋅螺栓加防鬆裝置(彈簧墊、螺帽)擰緊連接,連接處應采用錫焊。用裸銅線綁紮時,沿接地母線軸向綁紮長度不得小於100mm。
二十、電器設備在每次安裝或移動後,應詳細檢查電器設備接地裝置的完善情況。對那些振動性較大及經常移動的電器設備,應特別注意,隨時檢查。
二十一、發現接地裝置有損壞時,應立即修複。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未修複前禁止送電。
二十二、工作地點因漏電導致檢漏繼電器跳閘,準許試送一次,如送不上,由值班人員查找漏電原因後,將漏電開關停掉,並向通防部彙報,由通防部安排漏電單位處理好漏電後方可送電。
二十三、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遵守停電、檢查瓦斯、驗電、放電、打接地線等程序。
二十四、檢修電氣設備時,總開關處必須把開關手把打到斷電位置閉鎖,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並由專人看守,工作完畢後,隻有執行掛牌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嚴禁預約送電或電話聯係送電。兩人以上工作同時停一個開關,應各自掛自己的停電標誌牌,一旦工作完畢,見有他人停電標誌牌未拆除時,嚴禁對此開關送電。
二十五、禁止在交接班時間進行停送電工作。交接班時,如因其他原因停送電工作沒有完成,交班人必須將停送電情況及未完成的工作在現場向接班人交代清楚。
二十六、所有設備暫時停用時,必須將其控製開關手把打到停電位置並閉鎖。
九、機電設備使用運行、維護保養、定期檢修管理標準
一、使用運行:
(一)設備在投入使用前,設備使用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要詳細研究,學習隨機帶來的說明書和其它技術資料,弄懂設備的各種技術問題,從而製定出與設備相適應的操作規程,會審通過後必須對設備的使用或操作者進行技術培訓,使操作人員達到本設備操作的技術等級“應知”、“應會”要求,經考試合格,由人力資源部發證後,方可操作設備。
(二)設備操作要嚴格按照本設備的操作規程使用設備,嚴禁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對任何違章現象,任何人都有權製止。對違章而造成的不良後果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各單位根據本隊設備情況,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製、操作規程、幹部上崗查崗製度,本隊幹部和礦有關領導要按有關要求,定期檢查,對於各種設備隱患和違章現象及時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四)使用中的設備必須處於完好狀態,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動作可靠,防爆設備不失爆。機電部要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定期對設備進行完好檢查和防爆性能檢查。對於存在的問題,使用單位要及時解決。
(五)嚴禁設備帶病運轉,杜絕跑、冒、滴、漏現象,有效利用能源資源,減少環境汙染。
(六)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產生汙染的相應設施同時運轉,同等維護。
(七)環境保護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轉,應立即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同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和相關領導彙報情況。環境保護設施停運後使環境受到汙染時,立即停止排放汙染物。
(八)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必須停機檢修,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大型設備檢修完畢必須在三天內寫出檢修總結交機電部。
二、維護保養:
(一)設備投入使用前,要對設備維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使維護人員達到本設備操作的技術等級“應知”、“應會”要求,經人力資源部考試合格後,方可對設備進行維護。
(二)使用中的各種設備,各單位必須建立包機製。包機人要包運轉、包維護、包檢修;單人使用的設備由操作者負責,公用設備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對多班製生產的設備,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製度。
(三)采掘綜采設備每天至少要有4~6小時的檢修或維護保養時間,大型固定設備每天應有不少於兩小時的維護時間;對重點設備關鍵部位要進行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大型重要設備要定期進行技術性能測定和精度檢驗整定試驗等工作,並要做好各種記錄。
(四)設備上所有的各種儀表,包括壓力表、溫度表、電流表、電壓表等要定期進行檢驗和校驗,保證靈敏、準確、可靠。
(五)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使用、維護和管理,定期進行檢測和預防性試驗,防止因事故發生造成的環境汙染和人體傷害。
(六)對於維護保養不當,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要按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罰。
三、設備定期檢修製度
(一)、定期檢修
1、設備投入使用後,使用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要根據設備使用說明書和其它有關規定,製訂出本設備有關部位或整體設備的檢修或檢查更換周期,同時,使用設備單位要根據本單位設備的特點和使用狀況對設備進行定期檢修。
2、需要在月末或節日停產期間檢修的設備,要提前向機電部申報檢修計劃,並嚴格按照節日停產檢修製度進行檢修組織準備工作。
3、需要大修的設備,各使用單位要在每年五月十五日前將本單位需要大修的設備報機電部設備組,機電部要在每年五月底編製出全礦設備大修計劃待審批後組織實施。
4、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檢修班次,未經有關煤業投資公司和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不得私自更改檢修班次和縮短檢修時間,一經查出私自更改檢修班次罰單位1000元,隨意縮短檢修時間,每三十分鍾,罰跟班幹部或值班隊幹300元,依此類推。
5、各單位必須製定日常檢修安全措施,並按規定會審後執行,以防在檢修過程中發生事故。
6、各單位每日檢修班要詳細填寫檢修記錄,對檢修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的措施,消耗零配件以及檢修後設備實際運轉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各單位對每天檢修記錄要整理歸檔,機電管理部不定期抽查,無記錄者,罰單位500元,記錄不全者,少一份罰單位50元,依此類推。進口設備及大型設備的檢修、維護及運行記錄必須健全,否則加倍處罰。
7、若在檢修時,需要停電,應提前一天提出停電申請報告,(注明停電範圍,影響單位及影響時間等)報機電部主管人員核實,經調度會通報批準後,方可停電,嚴禁擅自停電。
8、檢修中需將減速箱內的潤滑油放出時,要使用專用的容器,將潤滑油妥善儲存,以備檢修完後回收。另在加油和放油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潤滑油泄漏而汙染設備和環境。
9、檢修時要加強對油脂的管理,節約用油,對檢修過程中產生的油棉紗等要定點暫時放置,最後由本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置。
10、機電管理部負責督促檢查各單位的檢修情況,對不按規定進行檢修的單位除罰款處理外,有權令其停產強製檢修。
(二)、節日檢修
1、根據煤業投資公司生產情況,如確實需要安排節日檢修設備時遵照本規定執行。
2、節日機電設備停產檢修的組織管理工作由機電管理部負責。
3、停產檢修前一個月,各單位技術人員都要詳細考察本單位的設備運轉情況,再根據本單位的設備檔案記錄確定本單位設備的檢修台數,檢修部位,從而編製出本單位的節日檢修計劃。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1)檢修項目;(2)檢修進度;(3)所需工時等。同時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措施必須包含工藝流程、質量標準等,並應明確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停送電負責人,並編製材料及配件計劃。其中檢修項目和材料配件計劃應在檢修前一個月報機電部和供應部,其他在檢修前十天報機電管理部。機電部負責組織對安全技術措施的會審。
4、機電部要根據各單位上報的檢修計劃,彙編全礦節日停產檢修計劃,並確定重點檢修項目,安排檢修所用配件的加工,擬定全礦停產檢修的停送電計劃和停送電安全措施,確定節日檢修的各項總負責人。並將計劃分別報送安檢、調度、生產、通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單位。人力資源部部應落實檢修工時定額。
5、檢修前五天,由生產礦長和機電副總經理牽頭召開全礦停產檢修工作會議,決定停產時間,檢修時間,井下停風時間,停外運時間,停電時間,停供水、壓風時間,還要落實檢修項目,檢修質量標準,工藝流程,檢修材料,配件計劃,檢修安全措施以及檢修人員、起吊工具等,成立停產檢修指揮部,並擬定全礦停產檢修通知。
6、節日檢修指揮部設在通防部,由生產礦長或機電礦長及調度、機電、安檢、通風、生產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7、檢修前,各單位要組織檢修人員認真學習檢修安全技術措施,質量標準,工藝流程等,並要組織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檢修;機電部有關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要對重點檢修項目分頭把關,確保檢修安全和檢修質量、各把關人員要隨時將檢修情況向指揮部彙報。
8、檢修期間,各單位工程技術人員要認真做好各種記錄,測繪各種數據,要求準確無誤,檢修完畢後,檢修記錄要一式兩份,本單位留一份,報機電部一份。
9、檢修期間,各單位要精心組織,隨時向指揮部通報各項目的檢修進展情況,確保在規定時間內檢修完畢。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檢修時間時,要向指揮部說明情況,申請延長檢修時間,如無正當理由,隨意延長檢修時間的,每延長一小時,罰單位300元。
10、檢修期間,各單位要確保檢修質量,對所承擔的檢修項目,保證在一月內不發生事故,否則,每影響一小時罰款200元。
11、機電部要成立節日檢修驗收小組,對檢修好的設備進行嚴格驗收,主要設備要進行必要的試運轉,驗收合格後,機電部驗收人員與各單位驗收人員共同填寫“______機電設備停產檢修竣工驗收報告”,一式兩份,機電部留一份,本單位留一份。
12、每次節日檢修完畢後,機電部要撰寫節日檢修總結上報煤業投資公司及集團公司機電處,並整理檢修檔案存檔。
十、電氣試驗管理標準
一、定期試驗
(一)要及時根據井下負荷變更情況整定井下繼電保護,下井開關進行綜合試驗一次,同時要將10KV電纜做一次電阻遙測試驗。
(二)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對全礦接地電阻遙測,每兩年做一次工頻放電試驗。
(三)避雷器每年要做一次電阻遙測,每兩年做一次工頻放電試驗。
(四)運行中35KV以下電氣設備,每三年做一次絕緣油擊穿試驗,每年做一次絕阻試驗,電纜每年做一次絕阻遙測,高壓開關每年做一次直阻和絕阻測試。
(五)各種絕緣用具嚴格按照《煤礦電氣試驗規程》試驗周期規定執行。
二、新裝電力電容器,應進行絕緣電阻、電容測試和交直流耐壓試驗,運行中的每三年一次。
三、新裝和大修後的電器設備,要按煤礦電氣試驗規程逐項試驗。
四、長期(井下三個月,井上六個月)停止使用或移動後投入運行前必須試驗。
五、井下漏電保護應每天做一次漏電試驗,每月做一次試驗;煤電鑽綜合保護每班試驗一次;照明綜合保護每天一次;絕緣膠靴和手套每半年試驗一次。
六、以上各項試驗要有分管技術人員參加,並做好詳細記錄,存檔保存。
十一、機電事故分析追查管理標準
一、為規範事故直接原因分析,確保事故直接原因分析客觀、全麵、準確,特製定本製度。
二、機械、物資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以及人的不安全行為,均屬於事故直接原因,應全麵分析。分析應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用具體數據表述為原則。
三、不安全狀態,是指導致事故發生的物質條件。應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附錄A.1的分類進行分析。
四、不安全行為,是指造成事故的人為錯誤。應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附錄A.2的分類進行分析。
五、在事故技術鑒定、事故調查報告中,事故的直接原因應采用分項書寫的格式,每項開頭先按GB6441—86的規範表述書寫,再描述事故具體的不安全狀態和不安全行為。
六、對於發生的事故要在24小時內進行追查分析,分析時要寫明時間、地點、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分析、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
附表A1:機電類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機電事故分機械和電氣事故,煤礦易發生電氣事故,下麵分析的是電氣事故的直接原因,機械事故比照電氣事故的分析方法進行分析。
事故分類 不安全狀態 不安全行為
電氣事故 一、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1、電氣設備未按規定安裝接地、漏電等保護措施。2、供電線路發生故障。3、供電危險區未設警示標誌。4、供電設備未設防護罩或防護欄。5、井下使用非煤礦許用的設備器材。6、變壓器中性點接地直接向井下供電。7、架空線高度不符合要求。8、電氣設備設施超負荷(過壓、過流、過載)運轉。
二、其他。 一、操作錯誤,忽視安全:1、作業人員帶電檢修、搬遷電器設備、電纜。2、作業人員違章進入供電危險區或違章操作設備。3、未按規定進行停、送電操作。4、作業人員攜帶超長的導電工具、材料等觸到帶電的架空線。
二、其他。
附表A2:運輸類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分類 不安全狀態 不安全行為
運輸類 一、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1、提升絞車發生故障,造成摔車或提升容器墜落。2、未安裝防止“跑車”的阻車器、檔車欄;阻車器、檔車欄、或防墜器等安全裝置不全或發生故障,造成摔車,或提升容器墜落。3、無聯絡信號,或者信號失靈。4、提升鋼絲繩發生斷裂,造成摔車,或提升容器墜落。5、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及軌道等配套設施發生故障,造成摔車。6、提升時突然停電造成頓鉤。7、刮板運輸機、皮帶運輸機的保護裝置和設施不全。
二、設備有缺陷:1、製動裝置失靈。2、阻車器、檔車欄,或防墜器有缺陷。3、鋼絲繩不符合要求。4、設備帶“病”運轉,或超負荷、超速運轉。5、設備失修。
三、其他。 一、冒險進入危險場所:1、違章坐礦車下井、升井、行走或違章扒車,跳車。2、斜井(巷)開車蹬鉤、行人。
二、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1、坐人車或提升容器升(下)井時未使用保險裝置。2、違章操作或誤操作。3、違章推車或放飛車。
三、其他。
十二、機電設備包機管理標準
一、全礦各設備使用單位,在設備安裝投運前必須建立包機製 。
二、電氣設備包機人必須是電工,機械部分包機人必須是鉗工,各區隊可根據生產實際需要推行就近分片包機責任製。
三、包機人必須刻苦鑽研技術,細心維護保養設備,充分發揮設備效能,提高設備完好率。
四、包機人必須按時檢查所包機設備性能、完好狀況等。
五、每次檢查和維護完畢後,要記入有關記錄簿內。
六、如果因某種原因包機人不能進行檢查時,單位要安排其它人代檢,保證設備安全運轉。
七、若所包設備發生故障,包機人要積極主動搶修。
八、因工作粗心或不負責任,設備發生故障,包機者要承擔責任,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一定處罰。
九、包機人要熟知設備結構、性能和安全保護等。
十、大型設備包機人必須在所包設備上掛完好牌和包機牌,其它機電設備要張貼包機牌,若有人員變動要及時更換。
十三、機電管理人員上崗檢查管理標準
一、幹部每月必須不少於規定次數,不定時間認真負責檢查機房設備運轉情況,檢查各種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
二、 幹部檢查規定次數,分管機電的礦長、總工程師要每月一次,機電隊長、技術員、副隊長每月不少於三次。
三、幹部要對自己所管設備的各種性能熟悉,檢查設備運轉是否良好,各種設備記錄是否齊全。
四、在現場幫助維修人員、司機解決難題,貫徹有關規定要求,幹部上崗查出違章作業者、不執行規章製度者,必須認真教育幫助,並按事故責任情節進行罰款。
五、幹部不認真按規章製度要求檢查工作,對違章事故者不進行教育處理,不盡職盡責,同樣是工作失誤,要罰款處理。
十四、電纜管理標準
一、現場電纜管理遵循“誰使用,誰負責安裝、吊掛、維護”的原則,下井電纜必須為礦用阻燃電纜,“三證”齊全,並經過試驗且符合規定要求(要有試驗記錄),依據試驗記錄開具“入井合格證”後方可入井。
二、新敷設的電纜應經機電部負責人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三、井下電纜的敷設、吊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機電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做到整齊不交叉、不纏繞、不擠壓、不落地、不粘灰積塵。采掘頭、麵十五米內的電纜必須有保護措施(不能吊掛部分)。
四、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200米的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的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牆電纜的兩邊都應設置注有編號、用途、電壓和截麵的標誌牌。穿牆電纜牆麵必須留出孔洞,再由加裝鐵管護套。井下電纜嚴禁出現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和電纜破口等。
五、電纜砸傷、放炮崩壞電纜每處罰款5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電纜落地一處罰款20元,電纜一處浸泡在水裏罰款50元,電纜一處被埋在煤裏罰款50元,電纜漏電一處罰款2000元。
七、電纜吊掛間距為3米,吊掛時不允許掛在風管水管上,通訊和信號電纜在上,電力電纜在下,兩者之間的間距不小於0.1米。
八、嚴禁用鐵絲吊掛電纜,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50元。
九、每發現電纜被噴上漿時按20元/米罰款。
十、不同型號電纜之間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嚴禁直接連接,否則,罰款500元。
十一、電纜驗收製度
(一)新進電纜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規格型號及性能等說明。
(二)參加驗收人員必須由有關技術人員和電纜專管組負責人參加。
(三)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對橡套電纜做不延燃試驗,不合格電纜嚴禁下井使用。
(四)嚴格按電纜完好標準和有關技術規定驗收新進礦電纜和修補的電纜,並詳細填寫驗收單,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庫備用或下井使用,驗收單上要有所有參加驗收人員姓名。
十二、電纜的檢查、檢修製度
(一)電纜使用單位的機電維護員每班必須對單位的供電線路進行一次詳細檢查,發現崩斷、崩壞的電纜應及時現場冷補(冷補時必須嚴格按冷補工藝進行),必要時先向單位機電負責人申請剁開加線盒或更換。
(二)修補電纜時必須嚴格按《橡套電纜熱補工操作規程》執行。
(三)修補電纜時必須詳細記錄電纜的原始缺陷有關數據,即認真填寫檢修單,檢修人員要在檢修單上簽名。
(四)檢修好的電纜必須要壓號標明其規格、型號和長度方可驗收入庫備用。
十三、備用電纜庫管理規定
(一)所有入庫電纜必須是驗收合格的,驗收不合格的禁止入備用庫。
(二)入庫電纜必須分類盤放好,並有標誌牌和驗收單,標出其規格、型號、長度和額定電壓。
(三)凡井下需要安裝或更換電纜,必須由安裝或更換單位出書麵申請,專管組負責同意並簽字,備用電纜庫憑領料單發放。
(四)備用電纜庫必須做到庫房清潔衛生。
(五)電纜建立管理台帳,礦內的電纜編號是××號。
十四、電纜線檢修標準
(一)嚴格按《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和有關規定對電纜進行檢修,檢修後電纜護套無明顯損傷(不露出芯線絕緣或屏蔽層,護套損傷傷痕深度不超過厚度的二分之一,長度不超過2cm或沿周長1/3),無老化現象。
(二)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程序和標準進行檢修。
(三)檢修後的電纜要進行浸水耐壓試驗,最大試驗電壓為額定電壓的兩倍加1000V,絕緣電阻要大於10MΩ。
十五、阻燃膠帶使用管理標準
一、采購驗收:
(一)必須嚴格按照礦用阻燃膠帶標準進行采購驗收,證件必須齊全,包括試驗報告、三證一標誌等。
(二)膠帶到礦後,入井前應校驗膠帶長度,執行公式:
L=(D+D0)Nπ/2
其中:D—膠帶卷最大直徑
D0—膠帶軸直徑
N—皮帶層數
π—圓周率,取3.14
(三)采購單位必須對膠帶的安全運行負責,由於膠帶本身強度不夠造成的斷帶、抽卡等或膠帶帶芯不直造成的膠帶跑偏等,經分析確認後由采購單位負責。
二、地麵貯存:
入庫後的膠帶禁止露天存放,禁止和含腐蝕氣體、液體的物件混放,禁止存放在潮濕的地點。
三、入井審批:
(一)膠帶下井前使用單位必須到機電部辦理相關審批登記手續。
(二)新膠帶在入井前必須按規定到集團公司所指定的膠帶檢測機構做膠帶阻燃試驗,對試驗不合格的膠帶禁止入井使用。
(三)不同批次,不同廠家膠帶到礦後必須送檢。
四、安裝驗收:
(一)新膠帶在井下安裝時綜采工作麵所用的膠帶每卷長度不得少於100米,連采、掘進工作麵所用的膠帶長度不得少於50米。
(二)修複的舊膠帶下井前必須經過機電管理部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膠帶禁止下井使用(綜采工作麵所用膠帶長度不得少於50米,連采、掘進工作麵所用的膠帶長度不得少於25米)。
(三)膠帶安裝時必須保證上層膠帶在上麵,嚴禁膠帶鋪反。
五、使用維護:
(一)井下所有膠帶由機電部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把井下的膠帶挪作它用,否則按膠帶的原價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二)在運轉的膠帶各使用單位必須認真管理,上帶兩邊禁止跑到上托輥的外側,下帶兩邊禁止與設備的支承架摩擦,禁止膠帶下層與非滾動物體摩擦,因軸承損壞無法轉動的托輥要及時更換,膠帶連接卡處斜口不得大於50毫米,膠帶連接卡的中間不準缺卡、斷串針。
(三)皮帶清掃器和滾筒集泥器必須保證完好可靠。
(四)各轉折點、承載部嚴禁堆煤,以免擦傷皮帶。
(五)皮帶機各種保護必須投入使用,達到靈敏可靠。
六、井下貯存與回收:
(一)使用單位對膠帶機縮下的以及延伸備用膠帶要妥善保管,嚴禁把膠帶存放在有積水、淋水、煤泥的地點以及腐蝕物附近,膠帶距離地麵不得小於200mm。
(二)使用單位縮下的膠帶必須及時回收。如因實際困難或其它原因暫時無法回收的膠帶必須征得機電部同意後,采取保護措施臨時存放在井下。
(三)回收膠帶裝車時嚴禁用叉或鏟鬥硬頂硬鏟,以免損傷膠帶。
(四)回收的膠帶要及時交指定地點。接收單位要及時對回收膠帶進行驗收,開據回收驗收單;並及時組織人員檢修,嚴禁堆放在露天或有腐蝕物的地點。
(五)回收膠帶驗收必須對膠帶長度進行確認,可參照1.1公式。同時還需對膠帶外部損傷情況進行鑒定,並做出相應的處理。
七、地麵檢修:
(一)檢修單位不得私自截割膠帶。
(二)檢修的規格、長度必須征得機電管理部同意方可進行。
(三)檢修膠帶必須保證膠帶的安全運行。截割膠帶必須割正、割直,以免造成膠帶跑偏。
(四)檢修後膠帶卡必須打直、打平、打緊,無斷卡、露卡、歪卡等,卡子深度必須滿足要求。
(五)檢修成卷的膠帶必須由機電部確認,並在帶卷上標明長度。
八、報廢:
(一)對由於寬度、長度、強度等不能滿足皮帶機安全運行和安全運輸的膠帶,由機電部組織相關單位做出報廢鑒定。
(二)報廢膠帶在處理前執行地麵貯存的相關規定。
九、考核:
(一)如檢查中發現使用不當的情況,根據實際情節處罰單位責任者20元至300元。
(二)對在用的膠帶不準隨意截斷,發現私自把膠帶截斷每次處罰責任者100元,造成膠帶報廢的按原值處罰責任單位。
(三)對因操作不當、不負責任造成膠帶在運轉中撕裂或拉壞膠帶連接卡而導致膠帶斷帶的責任者要及時追查原因,作出處罰決定,並通報全礦。
(四)由於膠帶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安全生產,對采購責任人視情節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
(五)膠帶未做阻燃試驗,造成不合格入井,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單位500-1000元罰款,並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回收。
(六)膠帶貯存違反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整改。
(七)對安裝時造成膠帶鋪反的責任單位除責令其把膠帶重新鋪設以外,同時處以100-500元罰款。
(八)對回收的膠帶構成損傷的,視損傷程度對責任單位處以300-800元罰款。如果膠帶局部構成報廢,對責任單位按損壞膠帶長度原值的100%給予處罰。
(九)檢修單位私自檢修、截割膠帶,造成膠帶損壞,視情節輕重給予500-1000元罰款。
(十)檢修單位對檢修後的膠帶質量負責,由於檢修質量造成膠帶報廢,按事故論處,並按檢修後規格長度等值賠償。
(十一)在用或儲備的膠帶被私自挪作它用,根據情節處以挪用膠帶原值的40-90%,由此造成膠帶報廢的參照第8條執行。
十六、五小電纜使用管理標準
一、職責劃分
(一)機電部負責井下五小電纜的檢查、移交、台帳及動態管理,並負責對五小電纜存在問題及損壞進行考核。
(二)機電部綜負責五小電纜的貯存、發放、打號、整理等工作,並負責將需修複的五小電纜交修配中心。
(三)五小電纜使用單位負責五小電纜的支領、安裝、使用、維護、保養、回收等工作。
二、管理規定
(一)新增工作麵需要大批量五小電纜時,由機電部出計劃報物資供應部,由物資供應部采購。
(二)新電纜由使用單位負責到物資供應部領用,到機電部動態組進行打號,20M及以上的電纜編號位置應在電纜兩端頭的2M處,20M以下的電纜編號位置應在電纜中間位置。編號後的電纜應上賬。
(三)回收升井的電纜必須保持原接線頭(電纜毛頭),10KV高壓電纜必須帶電纜連接器。
(四)各單位日常使用和更換的五小電纜,先到機電管部領取(所用耗料單同物資供應部發放新電纜耗料單相同),若沒有或不夠,可到物資供應部領取新五小電纜,但必須到動態組打號。
(五)機電部發出的五小電纜,必須經防爆驗收和電纜絕緣測試,合格後方可下井使用,並留有記錄,發出的五小電纜編號要清晰可見,電纜長度要充足,不夠時可注明,不能有破皮漏電現象,並開據收(發)清單,由機電部分管分管人員記帳。
(六)各單位之間因搬遷需要互相移交時,雙方必須在三天之內到辦理移交手續,經主管人員核實後更換使用單位台帳。
(七)凡無號、無帳,不符合要求的五小電纜一律不準在井下使用。 經觀察發現電纜外觀有破損、坑凹等缺陷,絕緣、護套厚度不均或電纜芯內潮濕有滴水,芯線鏽蝕等,該電纜不準下井使用。
(八)各單位在使用期間,要嚴格按照《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機電質量標準化標準》、《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包機到人,定期對五小電纜進行維護、保養、使用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九)井下備用電纜兩頭全部用防潮材料包好,下方要用背板等架起嚴禁放在地上。
(十)不用的五小電纜應及時回收上井,不得有損壞,五小電器不得留有電纜頭,電纜不得短缺,齊頭和移號現象,上井後應及時交回五小電纜組,不得在自己庫房中存放,交回的五小電纜、五小電纜組要嚴格驗收,有問題的電纜五小要在收(發)清單上注明,機電部分管人員要按照清單及時下帳。
(十一)凡上井的五小電纜、五小電纜組及時按《機電設備檢修標準》、《礦用電纜檢修標準》進行檢修並做好各種記錄。
(十二)綜合室動態組根據五小電纜的技術狀況每季度提出五小電纜報廢申請,由機電部牽頭,相關單位配合按報廢製度進行報廢簽字。
(十三)機電部檢查人員,按照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定期對井下所使用的五小電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以“三定”的形式通知使用單位進行處理,月終由機電部對各單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處罰規定進行考核。
三、處罰條例
(一)五小電器丟失按原值處罰,使用過程中造成報廢,修複再用的按原值50%處罰,新投入使用的按原值處罰,損壞部分配件按照配件原值處罰。
(二)電纜丟失按丟失量的原值處罰,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若損壞普通低壓橡套電纜(及連接器),經修複後仍有使用價值的,按電纜原值的20%扣款;電纜經鑒定確認無法修複且沒有使用價值的按電纜原值的50%扣款。
若損壞高壓電纜(及連接器),經修複後仍有使用價值的,按電纜原值的10%扣款;電纜經鑒定確認無法修複且沒有使用價值的按電纜原值的30%扣款。
若損壞進口電纜或特殊設備電纜(及連接器),經修複後仍有使用價值的,按電纜原值的15%扣款;電纜經鑒定確認無法修複且沒有使用價值的按電纜原值的45%扣款;造成嚴重影響生產的追究單位正職和機電負責人管理責任。
(三)如發現偷剁電纜者,按原值的三倍處罰,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罰。
(四)交回的電纜有破口,25平方以下每處扣20元,25平方以上每處扣30元。
(五)回收上井的五小電纜存在庫房內未交每根,每天扣20元。
(六)五小喇叭嘴帶有電纜頭,4平方以下每處扣20元,4平方以上每處扣50元。
(七)發放無編號的五小電纜,每根扣發放人員20元。
(八)電纜無修補記錄或不規範每處扣20元。
(九)電纜無編號,每根扣責任單位50元。
十七、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及“兩閉鎖”管理標準
一、目的:為確保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及風機兩閉鎖裝置的正確安裝、使用、維護、定期檢查及試驗,確保井下掘進巷道可靠供風及工作麵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二、適用範圍:井下生產區隊以及相關管理部室。
三、職責劃分:
(一)生產區隊負責雙風機雙電源切換及風電閉鎖裝置的安裝使用、日常檢查維護、試驗及定期檢修、回收等工作。
(二)通防隊負責井下各工作麵瓦斯電閉鎖裝置的安裝使用、日常檢查維護、試驗及定期檢修、回收等工作。
(三)機電部負責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及風電閉鎖裝置的定期檢查、監督試驗。
(四)通防部負責工作麵瓦斯電閉鎖裝置的定期檢查及監督試驗。
(五)安監部、通防部配合機電部、通防部以及生產區隊對裝置的日常及定期試驗。
四、管理內容:
(一)領用與回收:
1、生產區隊根據工作麵設計要求按設備領取程序領取風機、電纜及自動切換裝置。
2、工作麵掘進完畢後,按照銜接安排回收或繼續在井下使用。
3、回收時,要保護到位,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有損壞,並於三日內回收上井。
(二)安裝:
1、由使用單位提出安裝申請,結合機電部繪出供電係統及設備布置圖;
2、機電部對使用單位提交的供電係統詳圖及設備布置圖進行審定,在圖紙上明確安裝地點並標注風電閉鎖及瓦斯電閉鎖斷電範圍;
3、生產區隊工作麵的風機自動切換裝置、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由專職電工按照說明書及供電設計要求進行安裝。
4、安裝完畢後,檢查各部連線合格方可送電試驗,必須保證裝置動作可靠。
5、安裝必須滿足防爆要求。
(四)、使用:
1、風機自動切換及風電閉鎖裝置由機電部組織,瓦斯電閉鎖裝置由通防部組織,通防部、安監部、生產技術部共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參加驗收人員要在試驗記錄上簽字確認。
2、在雙風機雙電源切換裝置安裝好投運前,通防部檢查確認符合通風條件後,方可組織驗收和投入使用。雙風機雙電源備用回路要在熱備用狀態,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有可靠的風電閉鎖。
3、運行過程中風機專用線路出現故障時,必須能自動切換到備用回路風機運行,確保掘進工作麵的通風,並切斷該局部通風機通風範圍內的全部非本安電氣設備電源。同時負責看管風機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及通防部彙報,並組織人員處理故障,待專用回路風機正常運行後,工作麵方可恢複作業。
在運行過程中雙風機雙電源兩回路都存在故障時,負責看管風機人員應向本單位跟班領導彙報並撤出故障風機供風工作麵作業人員,並組織人員進行處理故障,故障處理後,由專職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麵進行瓦斯檢查,如瓦斯超過3%,需由救護隊進行排瓦斯後方可開啟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處理以上故障時,要做好記錄。
4、使用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風電閉鎖或瓦斯電閉鎖的生產區隊要認真學習說明書和原理圖。
5、雙風機雙電源在切換過程中,要出現風電閉鎖,因此試驗時生產區隊要將工作麵的人員撤出,並做好送本單位的動力電源工作。
6、雙風機雙電源切換有關設備由該風機通風範圍內的工作麵生產區隊全麵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單位不得操作。
7、瓦斯電閉鎖要斷開本工作麵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電源。
(四)維護保養及試驗:
1、生產區隊每班對風機自動切換試驗一次,試驗期間必須出現風電閉鎖,並填寫好記錄,同時彙報通防部。
2、試驗人員必須是專職電工,同時跟班隊長必須到達現場。
3、進行切換使用時,跟班瓦檢員配合,征得瓦檢員同意後方可進行切換。切換前要認真檢查風機和風筒,確保無問題方可進行切換,同時作好記錄。
4、生產區隊應每周對雙風機雙電源相關設備進行一次檢查、檢修,如風機、切換開關、線路等,檢查結果做好記錄。
5、瓦斯電閉鎖每周由通防隊試驗一次,各有關區隊值班電工及跟班隊長配合,試驗期間不得影響局部通風,試驗記錄要報機電部存檔備查。
6、機電部或通防部在組織試驗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功能時,一個月內可以有一次把工作麵所有負荷全部送電,試驗其斷電範圍。(負荷中心不能多次帶負荷斷電,否則影響其使用壽命)。
7、風機自動切換記錄及風電閉鎖記錄必須放置於相應風機處,以方便檢查。
8、每月5日前,生產區隊將上月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記錄、風電閉鎖試驗記錄、設備維修記錄,通防隊將瓦斯電閉鎖試驗記錄上報機電部及通防部存檔,記錄必須使用統一格式。
五、考核辦法:
(一)生產區隊沒有按照製度要求定期試驗和記錄不全或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單位負責人100元。
(二)試驗不合格沒有及時處理就投入使用,發現一次罰責任單位2000元,責任人由安監部分析處理。
(三)試驗過程中仍然組織生產,一經發現罰跟班隊長100元,並由安檢部對責任人進行分析處理。
(四)開工驗收沒有認真檢查試驗,使不合格的裝置投入使用,對參加驗收人員每人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監部對相關人員分析處理。
(五)出現故障時沒有及時彙報罰責任單位200元,不及時組織處理故障扣責任單位500元。
(六)在使用過程中,私自打開切換裝置造成事故的,罰責任單位1000元,並由安監部對責任人分析處理。
(七)風機切換試驗、風電閉鎖試驗及設備檢修記錄不放置在現場的罰管理單位負責人50元/次。
(八)試驗記錄不按時上報對責任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不按統一格式填寫對填寫人及單位負責人各罰款50元。
十八、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管理製度
一、總 則
(一)凡36V以上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和橡套 (塑料)電纜的接地芯線或屏蔽護套等均必須接地。
(二)所有必須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裝置,都要和總接地網連接。
(三)在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1、每個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2、每個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3、每個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台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4、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工作麵的機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麵,至少要裝設一個局部接地極。
5、連接動力鎧裝電纜的每個接線盒以及高壓電纜連接裝置。
6、單台饋電開關,設局部接地極。
7、照明綜合保護開關、煤電鑽綜合保護開關,其主接地極可並聯於其它開關的局部接地極的輔助接地母線上。單台照明綜合保護開關或煤電鑽綜合保護開關,必須設立局部接地極。
(四)局部接地極最好設於巷道水溝內,無水溝時應埋設在潮濕的地方。
(五)礦井內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均通過接地用的連接導線直接與接地母線(或輔助接地母線)或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套 或橡套(塑料)電纜的接地芯線(或接地護套 )相連接。而接地母線(或輔助接地母線)與連接在一起的所有電纜的接地部分,又均通過各接地導線同各局部接地極相連接,最後都直接彙接到主接地極上,從而構成一個全礦井內完整的不間斷的總接地網。
(六)礦井內應設立主接地極,但其總接地網的接地電阻應滿足不大於2Ω的要求。
(七)每台設備均必須用獨立的連接導線與接地網(接地母線、輔助接地母線)直接相連;禁止將幾台設備串聯接地,也禁止將幾個接地部分串聯。
(八)接地母線及變電所的輔助接地母線,應采用斷麵不小於50mm2 的裸銅線、斷麵不小於100mm2 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斷麵不小於100mm2 鍍鋅扁鋼。采區配電點及其它機電硐室的輔助接地母線,應采用斷麵不小於25mm2 裸銅線、斷麵不小於50mm2 的鍍鋅鐵線或厚度不小於4mm、斷麵不小於50mm2 鍍鋅扁鋼。
(九)連接導線、接地導線應采用斷麵不小於25mm2 裸銅線、斷麵不於50mm2 的鍍鋅鐵或厚度不小於4mm、斷麵不小於50mm2 鍍鋅扁鋼。額定電壓低於或等於127V的電氣設備的接地導線、連接導線,可采用斷麵不小於6mm2 的裸銅線。
(十)嚴禁采用鋁導體作為接地極、接地母線、輔助接地母線、連接導線和接地導線。
(十一)未鍍鋅的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要定期進行防腐處理,1~2年應塗刷一次。
(十二)從任意一個局部接地裝置處測得的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同接地網之間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或其它相當接地導線)的電阻值,都不得超過1Ω。
二、井下接地安裝
(一)主、副水倉的主接地極均采用麵積不小於0.75米2、厚度不小於5mm的鋼板。
(二)埋設在巷道或潮濕地方的局部接地極可按下列規格製作:
1、麵積不小於0.6米2、厚度不小於3mm的鋼板;
2、直徑不小於35mm,長度不小於1.5m的鍍鋅鐵管;且管子上至少要鑽20個直徑不小5mm的透眼,鐵管垂直於地麵,並埋設於潮濕地方。或采用直徑不小於22mm,長度不小於1m的鍍鋅鐵管,且每根管子上至少要鑽10個直徑不小5mm的透眼。兩管均垂直於地麵,並埋設於潮濕地方。兩管之間相距5米。
三、固定電氣設備的接地方法
(一)變壓器的接地,應將高、低壓側的鎧裝電纜的鋼帶、用連接導線分別接到變壓器外殼上的專供接地螺釘上;如用橡套電纜時,將電纜的接地芯線接到進出線裝置的內接地端子上;然後將變壓器外殼的接地螺釘用連接導線接到接地母線上。
(二)電動機的接地,可直接將其外殼的接地螺釘接到母線(或輔助接地母線)上。橡套電纜應將專用接地芯線於接線箱內接地螺絲連接。禁止把電動機的底腳螺栓當作外殼的接地螺釘使用。
(三)高壓配電裝置的接地,應將各進口的電纜接地部分(鉛皮層、鎧裝層或接地芯線頭),分別用獨立的連接導線、連接到配電裝置的接地螺釘上,然後連接導線將各進口的電纜頭接地螺釘與底架接地螺釘相連接,最後接到接地母線(或輔接地母線)上。
(四)井下各機電硐室,各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及各配電點的電氣設備的接地,除通過電纜的鎧裝層、屏蔽層或接地芯線於總接地網相連外,還必須設置輔助接地母線。其所有設備的外殼都要用獨立的連接導線接到輔助接地母線上,輔助接地母線還必須用接地導線於局部接地極連接。
(五)井下中央變電所所有設備的接地,除與電纜的接地部分連接外,其外殼均分別用獨立的連接導線直接與連接主、副水倉中主接地極的接地母線相連接。
(六)電纜接線盒的接地,應將接線盒上的接地螺栓用接地導線與局部接地極相連接,接線盒兩端的鎧裝電纜的接地要用綁紮的方法通過與(用裸銅線綁紮時,沿電纜軸向綁紮長度,不得小於50mm)接地導線相連接的連接導線把兩端電纜的鉛皮層、鋼帶(鋼絲)層連接起來。
四、移動設備的接地
移動變電站的接地,應先將高、低壓側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分別接到進線裝置的內接地端子上,用連接導線將高壓側電纜引入裝置上的外接地端子與高壓開關箱的外接地端子連接牢固,再將高、低壓側開關箱和幹式變壓器上的外接地螺釘分別用獨立的連接導線接到接地母線(或輔助接地母線)上。
五、接地線的連接和加固
接地母線與主接地極的連接(或局部接地極與接地導線)要用焊接。接地導線和接地母線(或輔助接地母線)的連接最好也用焊接,無條件時,可用直徑不小於10mm的鍍鋅螺栓加防鬆裝置(彈簧墊、螺帽)擰緊連接。連接處應采用錫焊。用裸銅線綁紮時,沿接地母線軸向綁紮長度不得小於100mm。
六、保護接地的檢查
(一)有值班人員的機電硐室和有專職司機的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每班必須進行一次表麵檢查(交接班)。其它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由維修人員進行每周一次的表麵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記入記錄表內,並向領導彙報。
(二)電器設備在每次安裝或移動後,應詳細檢查電器設備接地裝置的完善情況。對那些震動性較大及經常移動的電器設備,應特別注意,隨時加強檢查。
(三)檢查發現接地裝置有損壞時,應立即修複。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未修複前禁止受電。
(四)每半年要對主接地極和局部接地極詳細檢查一次,並作記錄。其中主接地極和浸在水溝中的局部接地極應提出水麵檢查,如發現接觸不良或嚴重鏽蝕等缺陷,應立即處理或更換,並應測其接地電阻值。主、副水倉中的主接地極不得同時提出檢查,必須保證一個工作,礦井水含酸性較大時,應適當增加檢查的次數。
七、接地電阻的測定
(一)井下總接地網的接地電阻的測定,由機電隊設專人負責 ,每季測定一次,將結果報機電部存檔;新安裝的接地裝置,在投入運行前,應測其接地電阻值,並必須將測定數據記入記錄表內。其它地點的局部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使用單位每季測定一次,報機電部存檔。
(二)在有瓦斯及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內進行接地電阻測定時,且采用普通型儀器時,隻準在瓦斯濃度0.8%以下的地點使用,並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報有關部門審批。
(三)質量標準化等檢查發現有一處不符合以上條例規定者,罰機電負責人30元,罰包機人50元。
十九、機電資料管理規定
一、礦井機電大型設備必須建立技術檔案,檔案必須有下列內容:
1、原始資料
①設備購置論證報告;
②設備安裝使用說明書;
③安裝圖、易損件圖及維修用圖;
④合格證及隨機工具、備件裝箱單。
2、設備安裝調試及驗收資料。
3、設備運行資料。
①設備運轉時間的統計;
②設備大、中修記錄及驗收單;
③設備事故記錄及分析處理報告;
④設備技術改造資料;
⑤設備技術特征卡片、潤滑卡片;
⑥設備履曆簿。
4、礦井大型設備的一機一檔內容。
5、設備關鍵零部件探傷報告。
6、設備技術測定報告。
二、技術檔案原件由機電資料綜合管理組歸檔,各使用單位還應建立設備使用檔案。
三、各種機電計劃由編製單位審批後必須交機電資料綜合組1份存檔。
四、各種機電計劃的完成情況報表及總結,必須交資料組1份存檔。
五、礦井機電範圍的製圖需經機電科長或主管工程師的同意。
六、各種圖紙修改後,修改單位必須報交資料組1份存檔。
七、各設備的運轉日誌、點檢表和卡片等記錄性單據必須交資料組統一審批、製作。
二十、停送電確認製度
為確保在機電設備檢修期間作業人員及設備安全,特製定停送電確認製度,望遵照執行。
1、泉店煤礦井上下所有機電設備檢修時,停送電操作必須通過安全停送電確認製度進行確認。
2、停送電確認以相關人員簽署《停送電簽字確認表》的形式執行確認。
3、停電確認表必須寫明檢修單位、檢修地點、停電時間、停電開關編號(礦編號)、停電原因、影響範圍。
4、需到變電所停電時,停電前,申請停電人攜帶由機電科簽發的停電工作票和檢修負責人一起到變電所確認停電設備及影響範圍後,首先向調度室彙報,經同意後方可檢修,並對調度值班人員進行實名確認,然後填寫《停送電簽字確認表》,再由變電所配電工執行停電,確認斷電後,配電工掛牌、開關閉鎖,在《停送電簽字確認表》上簽名及填寫停電時間,申請停電人向本隊看電人交代注意事項。
不需在變電所或公共配電點停電,隻停本隊開關電源時,停電前,停電人、檢修負責人確認停電設備及影響範圍無誤後填寫《停送電簽字確認表》,然後執行停電。確認斷電後,掛牌、閉鎖、向看電人交代注意事項。
停電人、檢修負責人、送電人必須是同一人;檢修負責人必須參與檢修並全程在作業現場。
5、停電後,看電人確認已停電、掛牌、開關閉鎖,然後在《停送電簽字確認表》上簽字。
6、安全檢查人員(安檢員、其他檢查人員)現場檢查時,檢查停電影響範圍與實際是否相符,確認是否掛牌、開關閉鎖,如不相符或不掛牌、不閉鎖,將停電人、看電人各記“三違”一次,同時罰款500元。
7、送電時,由停電人本人或申請停電人本人(必須是本人)確認具備送電條件後,直接送電(隻能是本隊開關且隻帶本隊負荷)或到變電所申請送電。
8、停送電操作完成後,由停電人或變電所配電工將“停送電簽字確認表”保存在點檢記錄箱內。
9、如因特殊情況,檢修單位不再執行,機電科簽發的停電工作票應立即向調度室、機電科彙報不執行原因,如不彙報,記申請停電人“三違”一次。
附:停、送電簽字確認記錄表
檢修單位: 檢修地點 檢修時間 年 月 日 班
停電開關編號 (申請)停電人簽字
停電原因
影響範圍
檢修工簽字 停電時間
配電工簽字 看電人簽字
(申請)送電人員簽字 送電時間
說明:非變電所停電,停電人確認時直接將“(申請)”用“/”劃去,同時將“配電工簽字”一欄填入“——”。
二十一、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管理製度
根據《煤炭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為保證井下安全供電,井下防爆設備的入井、安裝驗收工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防爆設備的入井驗收製度:
1、對井下所使用的一切防爆電氣設備(包括五小電器)必須經過井防爆檢查員檢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證後,井口把鉤工驗證,方準入井,否則一律不準入井。違反者,追究本人責任。
2、對新進的防爆設備,必須認真逐項的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發給入井合格證。
3、對驗收合格的防爆設備,應有記錄,內容包括:①、設備型號;②、設備編號;③、設備驗收情況;④設備檢修人姓名;⑤設備驗收人姓名;⑥設備驗收時間
4、防爆合格證有效期為一年,長期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設備,防爆檢查員應重新檢驗,重新簽發合格證。對不合格的設備,應立即停止使用。
二、井下防爆設備的安裝驗收製度。
1、井下防爆設備的安裝,必須按照防爆和完好標準進行,對沒有合格證的設備,一律不允許安裝。
2、移交驗收新安裝的防爆設備,應由井組織,由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設備,由安裝單位負責處理,直至完全合格交付使用單位。
3、對驗收合格的防爆設備,雙方應分別在驗收單上簽字,如設備驗收後發現安裝問題,一律由使用單位負責處理。
第九部分 基建礦井建設工程管理製度
一、總則
為了貫徹“質量第一”的管理方針,加強沙子井煤礦基本建設施工的質量管理,逐步推行全麵質量管理體係,保證煤礦基本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煤礦基建工程和監理職責
1.總工程師負責煤礦基建工程質量管理的全麵領導工作。
2.生產技術部負責煤礦基建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和抽檢、驗收工作。
3.監理依照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合同等代表業主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理,對被監理工程的質量負責。
3.各工程施工單位對所承包的煤礦基建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條 各級質量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責任製,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質量檢測儀器儀表,要有詳實的工作計劃和具體和管理措施。
第三條 現場質量監督實行礦方與監理單位雙到位原則。
二、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圖紙管理製度
第四條 礦井作為單項工程應編製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單位工程應編製施工組織設計,一般單位工程應編製施工作業規程。施工組織設計要切實可行,不得用標前設計代替施工組織設計。
1.礦井施工組織設計(措施)由委托工程設計負責編製或自行編製,礦方負責提供必要文件和資料,開工前一周內報礦方審批。
2.礦井施工組織設計(措施)的審查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生產技術部、安檢部、通風部、機電部、監理等部門進行;其他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由工程部專業人員審查、總工師審批後方可施行。
3.審查期限:礦井(或項目)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在開工前3個月審查完畢;重要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措施)必須在開工前7天審查完畢;一般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必須在開工前3天審查結束。
第五條 主要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編製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項:工程概況、施工準備工作、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法和工藝、施工輔助係統、施工組織與管理、施工進度計劃與進度控製、施工技術安全措施、施工現場平麵布置圖、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機械需用量計劃、勞動力需用量計劃、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與質量保證體係和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證措施。
第六條 在施工過程中遇到需要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時,施工單位必須以書麵形式通知生產技術部和監理,按程序經過設計單位認定後方可施工,不按程序擅自變更,涉及到費用增加的,不予認可,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七條 工程開工前生產技術部應向施工單位進行項目交底,提供相關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施工單位必須弄清設計意圖,了解所施工工程特點和關鍵部位技術質量要求,製定出施工作業規程。
第八條 施工單位在開工前,必須依據施工組織設計做好以下施工現場準備工作。
1.技術管理人員認真審閱圖紙,學習技術規範,組織編寫施工作業規程,項目質量計劃,準備好各種技術和管理表格,對所有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2.施工現場的“四通一平”工作。
3.組織施工人員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作業規程,質量要求和全麵質量管理規定等內容進行學習,並組織專門培訓和考試,提高施工人員技術素養,所有施工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才準許上崗。
4.組織對施工所使用的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進行試驗,檢測和試運轉工作
5.準備好工程所需要的各種材料,並進行質量檢測工作。
6.成立專門的質量管理機構,建立相關管理製度。
第九條 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施工準備工作必須完善到位,並做好技術複核,對重要操作技術工作如:工程測量定位、預留預埋件的位置、標高坡度及安裝前的開箱檢查等應進行檢查複核,以免發生重大差錯。
三、施工現場質量管理製度
第十條 生產技術部和監理負責基建工程施工期間的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對整個施工工程必須進行實時監督,及時對隱蔽工程質量進行檢查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行業技術規範施工,重要工序完成後,施工單位應通知生產技術部和監理人員進行檢查驗收。分部工程完工後,必須提前兩天通知生產技術部,由生產技術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評定。
第十二條 混凝土攪拌站必須嚴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進行混凝土配製,不得隨意改變材料配合比,如果因施工需要必須改變材料配合比時,應及時向生產技術部和監理彙報,經主管領導同意並按規定重新做混凝土配比試驗後,才能進行配製。外加劑添加時必須進行定量控製。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必須服從相關專業組、監理等部門的檢查、監督與指導,密切配合各部門同心協力搞好工程質量,嚴格履行招標書及承包合同中所規定的有關要求,遵守下發的質量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內部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三級質量管理體製,項目施工技術組及各施工隊配備專職質檢員,班組配備專〈兼〉職質檢員,現場跟班檢查。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隱蔽前,必須通知生產技術部、計劃經營部及監理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施工下道工序。由於重大片幫冒頂等自然事故發生不可預見的隱蔽工程時,施工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技術部、計劃經營部和監理進行檢查驗收。特殊或關鍵隱蔽工程需要設計單位、煤業投資公司參加的,由生產技術部決定並負責通知。
第十六條 礦方和監理對於工程質量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工程,應立即下發“工程質量處理通知單”,責令施工單位按照通知限期整改。如果是隱蔽工程不合格,施工單位必須立即整改並經礦方和監理檢查合格後可施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六條 各施工單位必須在提高施工工藝上下功夫,礦各部門要嚴格檢查製度,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分項、分部工程堅決推倒重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工程施工中出現的工程質量事故,礦方、監理負責管理責任,施工單位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 監理和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各級工程質量責任製和工程質量事故追究製度,對於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質量事故必須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分析處理,分析和處理結果應以書麵形式上報生產技術部。
四、工程材料和施工機械質量管理製度
第十九條 基建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如鋼筋、水泥等材料,明確規定生產廠家範圍,水泥必須使用大型企業生產的產品。
第二十條 監理、施工單位必須加強施工工程材料管理,嚴把工程材料質量關。施工單位必須設專職材料管理員,負責對每一批工程材料質量進行檢查,凡進場材料如砂、石、水泥、外加劑、鋼材等主要工程材料,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1.各類材料須有出廠合格證明文件和質檢報告
2.鏽蝕嚴重的鋼材和出廠三個月以上或受潮的水泥嚴禁使用。
3.對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工程材料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類主要工程材料質量檢查次數規定如下:
1.水泥:同一生產廠家、同一等級、同一品種、同一批號且連續進場的水泥,袋裝不超過200T為一批,散裝不超過500T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小於1次;
2.鋼筋:同一截麵尺寸,同一爐罐號的鋼筋,重量不超過60T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少於1次。
3.砂、石每400m3為一批,每批抽樣不少於1次。
4.使用不同生產廠家、產地、尺寸、等級、品種或批號的工程材料,必須另作1組抽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加強混凝土,砂將配合比的控製,要求攪拌站配有簡易混凝土、砂將檢測站,隨時根據材質提出合理級配和配合比,並根據以下規定製作混凝土試塊,到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混凝土試塊試驗。
1.用於井壁的混凝土每增加一個強度級別或每一段高,必須製作1組混凝土試塊試驗。
2.用於巷道支護的噴射砼每30~50m必須作1組混凝土試塊試驗。
3.用於硐室支護的噴射砼,1000m3以上的硐室砼試塊不得小於5組;500~1000m3的硐室砼試塊試驗不得少於3組;500m3以下的硐室砼試塊試驗不得少於2組。
4.用於設備基礎的砼必須作1~2組砼試塊試驗。
5.當配製混凝土的材料或配合比變更時,必須另作1組砼試塊試驗。
第二十三條 施工中采用的新材料或新產品,都必須通過技術鑒定,並製訂出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後才允許在工程上使用。
第二十四條 各類工程材料、混凝土儀表的質量檢測工作由施工單位按規定執行。施工單位必須及時向監理報送工程材料的質量合格證、各類檢驗記錄和構件及設備的出廠合格證或檢測報告。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材料取樣和送檢時,監理必須到位,並在檢驗報告示上簽字。未經監理簽字的檢驗報告無效。
第二十六條 混凝土試塊必須在施工現場取樣製作,其養所條作必須和施工現環境近似。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設有材料場,各種材料分類存放,並符合以規定。
1.砂石料場必須平整,並根據甲方要求用不少於30mm厚的砂石混合料墊層進行碾壓或用水泥硬化處理,防止泥土和雜物混入。
2.水泥存放必須有隔潮、防潮措施。
3.鋼筋和水泥均不得露天存放。
第二十八條 工生產技術部每月組織一次基建工程材料和施工設備專項檢查,並下發檢查通報,對各施工單位存在的工程材料和施工設備質量問題出處罰決定,並由施工隊負責落實整改情況。
第二十九條 用與工程施工單位的機械設備必須符合行業內部有關規定,保證在施工中不影響施工質量。施工單位應加強對施工機械的維護和檢修工作,建立設備台帳,掌握各種設備運行狀態。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五、監理工程質量管理製度
第三十條 監理按照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並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一條 監理在工程質量控製方麵具有以下職責:
(一)複核施工圖紙和施工組織設計:
(二)審查分部或單位工程施工技術措施和施工方法,批準特殊技術處理及特殊施工工藝;
(二)對每道轉換工序開工前,檢查簽發檢驗通知書;
(三)對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的施工進行現場全過程監督,檢查隱蔽工程並作好記錄;
(四)對不符合質量要求或原始記錄數據不全的工程,責成施工單位複查、返工或不予驗收;
(五)檢查用於工程的材料和機械設備,製止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材料或設備投入使用;
(六)檢查、監督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安全防護措施,對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原因提出分析意見;
(七)審核需存檔的各類工程竣工資料;
(八)組織簽訂中間交驗書,組織單位工程竣工和全部工程竣工預驗收,協助有關單位編寫竣工報告,參加由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主管上級主持的竣工驗收。
(九)負責質量保證資料的收集與整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監理在實施監理工程中,發現基建工程存在安全、質量等問題,必須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可責令施工單位停工處理,並及時報告項目部和礦建組彙報。
六、工程驗收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製度
第三十四條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和分部工程月度驗收由生產技術部組織,安檢部、計劃經營部、監理等有關部室人員參加,分部工程月度驗收的時間為每月20日。月度完成統計以19號的實際進度為準。
第三十五條 計劃經營部在質量評定前將施工單位本月的質量獎罰情況進行彙總,做為月度結算的依據。月度驗收存在問題,由安檢部發出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出據質量處罰單,限期整改完畢,由安檢部組織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月度結算。
第三十六條 生產技術部配合監理單位根據各類工程分項工程質量檢驗選點的具體規定,設測點檢查各分項工程的工程質量,經檢查人和監理簽字後的分項工程質量評定表作為分部工程月度驗收時質量等級評定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礦方每月組織到各基建工程施工現場檢查次數不少於3次,每次分項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按第九部分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隊提出驗收申請,生產技術部、監理和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初步驗收,提出初步竣工驗收報告。
第三十九條 生產技術部、安檢部、監理在對單位工程初驗整改合格後,由監理對竣工資料審查符合要求後,負責召集計劃經營部、財務部、安檢部進行聯合驗收,通防部負責通知施工單位參與驗收。竣工驗收申請應提前七日遞交。
第四十條 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整改結果由安檢部驗收確認;計劃經營部負責辦理竣工手續。
第四十一條 參加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和分部工程月度驗收的人員,應抱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嚴格按照質量標準和等級評定。必須嚴格按分項、分部及單位工程順序和項目內容分級進行檢查驗收和等級評定,填寫驗收表格並存檔。
七、文明施工及環境保護管理製度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做到無淤泥積水,管線懸掛整齊,各種材料、設備分類存放並做好標識,易燃易爆物品隔離存放,且有防火措施,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四十三條 施工現場施工牌板應規範整齊、內容齊全。
第四十四條 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確保暢通,施工現場應設有排水設備和排水溝,並製定汙水、廢水和垃圾處理專向措施,保證施工現場無淤泥水,工業或生活廢棄物。
第四十五條 礦井內作業區與生活區要明顯劃分,要設置學習和娛樂場所,並製定防暑、防凍措施,食堂必須符合衛生要求,生活區應設有保健人員,做好衛生防病的宣傳教育,並製定急救措施。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控製環境汙染的法律法規。
八、工程質量資料管理製度
第四十七條 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生產技術部必須設專職資料管理員,負責收集、整理、發放和存檔本部門工程質量的技術資料。
第四十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健全原始記錄製度、質量考核製度,並建立單位工程檔案,做好施工原始記錄,必須有原材料、機具設備的合格證或檢驗報告。
第四十八條 各種施工原始記錄的內容必須能全麵反映工程的各項技術要求,表格設計規範。填寫人應在施工現場認真準確的填寫各項內容,並要求質量檢查員當場簽字。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所記錄的各種原始資料、計算資料由施工單位自行保管,各類質量保證資料由監理收集保存,竣工驗收時全由監理分類整理審查,合格後交礦資料室。監理每月對各施工單位各種原始、資料和試驗資料作一次全麵檢查,發現有錯填、漏填、作假或填寫不合格 現象應責令各施工單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條 施工過程中,礦方所進行的日常檢查、抽查、階段驗收的原始資料,由安檢部負責保管,單項工程竣工驗收時全部移交礦資料室,工程部組織的月度工程驗收、抽查等原始資料由工程部負責保管。
第五十一條 工程竣工資料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範》執行,竣工資料不合格的不預驗收結算。
第五十二條 工程竣工資料、竣工圖一式三份,由工程部、監理、施工隊存檔。
九、獎懲製度
第五十九條 施工單位按工程計劃完成單位工程或按月工程計劃安排完成月度分部工程,完不成月度計劃任務的,每欠一米罰施工隊1000元。
第六十條 進行工程質量檢查時,對所檢查的分項、分部工程質量評定為不合格,每次罰施工單位2000元,並責令施工單位立即返工,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工程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六十一條 工程質量檢查員和項目監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履行檢查職責,若有擅自職守、脫崗離現象,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六十二條 礦各級部門對各施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質量檢查,如果發現所施工工程有使用不合格材料現象,責令施工單位立即返工,不合格材料必須立即清理出施工場地,並按照材料在工程中的關鍵程度對施工單位進行5000~10000元罰款,如果不合格材料未及時清理出施工場地,按照材料價值的2~3倍增加罰款數額並強製進行清除。
第六十三條 施工材料必須按規定設置材料場,且分類掛牌存放,不準有混放現象,否則罰施工單位200~500元。
第六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使用指定廠家範圍生產的材料,如果發現施工單位使用非指定廠家範圍生產的材料,按照使用不合格材料處理。
第六十五條 施工單位用於工程施工的機具設備不符合行業內部有關規定,影響施工質量,發現一次罰有關施工單位1000元。
第六十六條 施工單位未按要求建立完善的質量考核製度,各種施工原始記錄、隱蔽工程記錄有錯填、漏填、作假或填寫不合格現象,各種合格證明或檢驗報告有作假現象,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並對施工單位處以2000元罰款。
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混凝土試塊試驗或材質強度等試驗,每少做一組次罰款2000元;所出據的產品合格證、材料質檢證明等如果有弄虛作假行為(無論是供貨方責任或施工單位責任),一旦查實,罰款10000元。
第六十八條 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進行混凝土配製,隨意改變材料配合比,外加劑添加時未進行定量控製,或有偷工減料現象,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並對施工單位處以10000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 在日常的抽查中,分項工程中的保證項目、基本項目、允許偏差項目有一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對施工單位處罰如下:
1)巷道(硐室)淨寬、淨高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施工單位200元/處。
2)錨杆(索)要嚴格按照措施要求的材料、規格、角度、間排距、外露長度、扭矩等進行施工;錨杆抗拔力、錨索預緊力必須符合設計要求。錨杆不合格罰施工單位100元/根,錨索不合格罰施工單位500元/根,並補打錨杆(索)。
3)錨杆(索)支護必須及時,頂部錨杆要緊跟迎頭,幫部滯後迎頭不超過規程及措施規定。否則,罰施工單位1000元/次。
4)嚴格按設計斷麵形狀施工,超、欠挖現象嚴重,偏差尺寸超過250mm,罰施工單位100元/處。
5)鋼筋網必須選用措施要求規格,網格必須焊接牢固,鋼(鐵)絲網必須壓接牢固,並在使用前清除鏽汙,施工時搭接必須符合措施要求。否則,罰施工單位100元/處。
6)噴射混凝土時,鋼筋網保護層不得小於設計要求,否則罰施工單位100元/處。
7)錨網噴支護,噴層厚度不得小於設計值,且平整度不大於50mm,否則,罰施工單位100元/處。
第七十條 施工中出現一般工程質量事故(損失10000元以下)對有關施工單位罰款1000~5000元,出現嚴重質量事故(損失10000元以上)對有關施工單位罰款10000元以上或解除承包合同。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文明生產條款之規定,每發現一次罰施工單位200~1000元。
第七十二條 違反國家、地方有關控製環境汙染的法律法規,致使受到環保部門罰款的,按罰款數額的50%給施工單位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 在驗收抽查時,發現施工單位各種資料整理不及時,內容不全或不合要求,有弄虛作假現象的,罰施工單位2000元。簽證或試驗資料,每缺少一份,罰施工單位50元。資料檢查時不在現場,視為缺項。資料簽證不及時時,每缺少一份,罰施工單位50元。
第七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通知項目監理和項目部進行隱蔽工程質量檢查,私自進行工程隱蔽的,罰施工單位 10000元,並根據工程的重要性決定是否返工處理。
第七十五條 各施工單位在月度工程結算驗收時必須有質量檢查人員簽字的各項分項工程、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各種試驗報告、材料出廠合格證明等,無有關資料或資料不完整的工程不進行月度結算。
第七十六條 監理人員未按其工程質量管理職責開展工作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工程質量隱患,情節輕微的扣罰監理費1000元,情節嚴重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十八條 參加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和分部工程月度驗收的人員,不嚴格按工程質量標準和竣工標準進行驗收,如果該工程在以後使用中出現質量問題,按存檔的驗收單據追究其驗收責任。
第七十九條 各項罰款通知單由領導簽字後,由計劃經營部在當月工程結算中予以扣除。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八十一條 如本《辦法》與施工合同有相抵觸之處,按施工合同執行。
第十部分 綜合管理製度
一、公文處理管理標準
一、 製定依據
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公文處理規範化若幹規定》,特製定本管理標準。
二、適用範圍
1、本標準給出了公文處理的管理職責與權限,收文、發文和歸檔管理的內容與要求、記錄等。
2、本標準適用於煤業投資公司公文處理工作,公司所屬各單位可參照執行。
三、標準內容
(一)發文管理
1、發文處理程序
一般有擬稿、審核、核稿、會簽、簽發、編號、用印、蓋章、分發、發文資料收集、立卷歸檔等。
2、 發文類型
(1) 內發文:經公司總經理簽發的以規範、決定、紀要、通知等形式在公司內部發布的文件。
(2)外發文:公司在行政及業務審評工作中形成的各種請示、函、報告、通知、簡報等公文。
3、發文處理的內容及要求
(1)擬稿:公司行政公文由辦公室擬稿,其他各專業類文件由各部門擬稿。擬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符合行業、公司的實際。必須情況真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層次分明,文字精煉,標點正確。擬製文件須使用A4紙,三號仿宋字體。如有附件,應在行文中相應處注明附件名稱及序號。若有兩個以上部室共同擬稿,須有處室領導的共同簽字。文件標題應準確且簡要地概括文件的主要內容和公文種類。
(2)審核:主辦部門(承辦人)在擬製文件送行政辦公室核稿之前,必須由主辦部門負責人審核,具體依照以下原則進行審核:
①是否符合擬製文件的相關要求;
②文件內容所涉及的部室是否經過協商、會簽;
③文件使用是否恰當;
④文件密級、時限、發送範圍是否合理。
(3)核稿
①公司所有正式下發文件的草稿在送交領導簽發之前,必須由辦公室有關人員對文稿的內容、體式、文字等進行審核。辦公室應明確核稿人員,建立核稿責任製度。核稿人員切實負起責任,對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公文稿,核稿人員有權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②正式下發文件在簽發之前,必須送交分管領導對文件的具體內容和要求進行審核。原則上所有文件下發須由分管領導提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
(4) 會簽:凡涉及到其他部門業務的公文稿,主辦部門應送有關分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會簽。在會簽過程中,如意見不一致,主辦部門主動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將各自意見表明,交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5) 簽發
①涉及全局性或者公司所有上行公文、下發正式文件,必須由公司主要領導簽發。
②在公文簽發時,若主要領導不在家,情況特別緊急的可征得主要領導同意後先行下發,待領導返回後補簽。
③簽發時,簽發人不得隻寫一個姓或畫圈並應注明簽發日期,簽發用筆應符合存檔要求,必須是黑色墨水筆。
④已簽發的公文,不準隨意改動,若確需改動時,必須重新核稿,並報原簽發的領導審定。
(6) 編號登記
公文經領導簽發後,應進行編號登記。登記之前要檢查簽發手續是否齊全,不得隨意漏項或草率行事。《發文明細表》應包括以下內容:日期、編號、主送單位、標題、主辦單位、簽發人、主題詞等。登記後將發文字號及打印份數填在文稿上,由辦公室繕印。
(7) 用印:用印必須檢查原稿上是否有公司主要領導簽字,如果沒有簽字或同意,不得用印。用印必須端正、清晰。
(8) 分發:由公文主辦單位負責發放、上報,發放公文必須登記在冊,以備檢查。
分發:依據主送、抄送、抄報單位發往相關部門。
登記:對發出的文件進行登記,
(9) 發文資料收集
發文資料收集範圍包括:文件底稿(包括有領導簽字的公文簽發單)、正式文件、發文登記表、發文明細表等。發文資料收集要做到齊全完整,主動及時,寧寬勿窄。
發文資料收集由辦公室文書負責,將全部擬製文件的過程文檔連同正式文件一份整理,定期交由檔案管理人員歸檔保存備查。
(二)收文處理
收文處理程序: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
1、簽收:簽收公文應認真核對所收文件是否與應收文件一致;文件是否有破損、開封現象,重要文件應逐頁查點。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發文機關查詢並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急件要注明簽收的具體時間,具體到日、時。對有時間要求的會議通知或其他文件,應依據收到日期與文件要求日期確定急、緩。
2、登記:登記文件應將原文字號、來文單位、文件標題、來文時間等在《國電貴州煤業投資有限公司來文登記簿》上逐項填寫清楚。登記用筆用墨應符合存檔要求。登記編號不能出現重號或跳號現象。登記書寫字跡要清楚、工整,用筆、用墨要統一。電子文件應先打印再進行處理。
3、擬辦:文件登記後,將填寫好的公文處理卡與相應的文件一同交辦公室主任填寫擬辦意見。填寫擬辦意見用筆用墨應符合存檔要求。
4、傳閱:辦公室文秘人員依據擬辦意見將文件依次傳閱到主管領導和分管領導、承辦部門。傳閱文件要做到以下幾點:
(1)分清輕重緩急:如有多份文件,應按文件的急緩和重要性進行排隊,將重要的文件或急件放在最上麵,並提示領導優先處理。
(2)掌握傳閱範圍:嚴格按辦公室主任擬辦意見和領導閱示範圍傳閱,不能任意擴大或縮小傳閱範圍。
(3)控製文件運行:嚴格傳閱登記手續,認真填寫《收文傳閱登記薄》,隨時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傳、誤傳和延誤。
(4)文不橫傳:文件要通過文秘人員分別送給每個應閱人員,不能由應閱人員自行橫傳。
(5)認真檢查處理:文秘人員應對收回的傳閱文件進行檢查。一查閱文人是否閱過並標明閱完時間,是否簽名;二查閱文人有無批示意見和對需要印發的文件有無修改意見;三查傳閱有無缺損,附件是否完整;四查傳閱件是否傳閱時間過長,內容是否過時。
(6)公文傳閱注意時效性,遵循急件急辦原則。急要文件或有時間限製的文件要抓緊辦理。逢節假日前的來文,要依據文中時間要求,抓緊催促領導批示意見,然後交有關部門處理,以免影響工作。
5、批辦:領導人在閱讀文件的基礎上,針對文件提出的問題和要求,明確指定承辦部門或承辦人,以便傳閱。批辦意見字跡清楚,用筆用墨符合存檔要求。
6、承辦:各業務部門按照領導批示閱辦文件,各單位在領取承辦公文時,應由領取人在《收文回執單》上簽名和填寫領取日期。公文承辦完畢,承辦人員應在公文處理卡上簽署意見並簽名。屆時,承辦人員應及時將公文原件及處理卡退回辦公室,不得誤壓、丟失。
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後應及時辦理,不得推諉、延誤。緊急公文應按時限要求辦理,確有困難的,應及時予以說明。
(7)催辦:對落實到承辦單位或部門的公文,由辦公室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8)收集:文件按擬辦、閱示範圍及要求,待有關部門傳閱完畢後,應及時收回文件處理卡及文件原文,一起存檔。如果承辦單位需要文件內容,可複印留存,原文應交辦公室存檔。文秘人員在收回文件後應在存檔時間欄內登記清楚。
(9)回複:領導批辦的事,承辦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後,文秘人員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批辦該事項目的領導。
(三) 公文歸檔管理
1、公文辦理完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2、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係、特征和保管期限分類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中心的主要工作情況,便於保管和利用。本公司收發的公文、會議文件及音像製品、出版物、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動的有關材料等,具有保存查考價值的,均需整理(立卷)歸檔。
3、凡經行政辦公室接收的上級文件,由辦公室負責簽收登記,並作來文處理。
4、擬製、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
二、印章和簽名管理標準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1993〕21號)和貴州省、市政府有關公文處理的要求,特製定本管理標準。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印章管理中的歸口管理、刻製、規劃、啟用、使用等。適用於國電貴州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各類印章的管理。
三、標準內容
(一)印章的刻製及辦理程序
1、各部門刻製印章須提出書麵申請,經部門分管領導簽字,報總經理審核批準後,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刻製。
2、經本公司批準設置的內設機構印章,應由相關內設機構提出書麵申請報總經理批準後,方可刻製。
3、公司級行政印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由行政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刻製。
4、未經批準,各內設機構一律不得自行刻製印章。
(二)印章啟用
1、印章在正式啟用時,由印章管理部門行文啟用印章通知,並且啟用印章通知上應標明啟用印章模型圖樣後,方才生效並正式啟用。
2、已廢止的印章,原則不在啟用。如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已作廢的印章,必須由用印單位擬出書麵報告經分管領簽字,總經理批準後,由印章管理部門到行政辦公室登記後用印。
(三)公司印章的使用範圍
公司印章主要用於以公司名義上報、平送、下發的有關材料,包括文件、報表、通告、公函、介紹信、證明、聘書、請柬、獎狀、合同、協議書、專利申請書、成果鑒定書、項目申報書、成果申報書、職稱申報表、工資申報表等。
(四)印章使用
1、印章分為公司印章和部室印章。使用公司印章必須嚴格執行審批製度,如部室需使用公司印章,須先填寫印章使用單,與所需用印的文件資料一並交行政辦公室主任—部門分管領導—公司總經理審核同意後,方可使用公司印章。
2、凡加蓋公司印章的各類文件、資料、合同、協議和報表等,各相關部門應嚴格把好文字、數據和質量關,除填報的報表外,一律須打印成正式文本,並報分管領導和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方可使用公司印章,並由印章使用單位至少留存一份,以備查考。
3、公司領導個人印章公務使用,所蓋公司公章的材料須經該領導(或該領導授權的代表人)審核簽字認可,並由公司總經理審核同意後,由行政辦公室辦理。
4、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5、印章使用單所載內容必須與所蓋章的文件內容相符,否則不予蓋章。用印後該印章使用單作為使用印章的依據由印章保管人員留存,定期整理後由辦公室歸檔。
6、各部室印章隻能在公司係統內部使用,如需對外使用,須經公司領導批準。
7、公司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部室區隊須提出申請,根據印章性質由部室區隊負責人、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核批準後方可借出。印章歸還行政辦公室時,須上交一份所印章的內容存檔備案。
8、使用各類印章都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印章保管人員應在專門的登記薄上做好使用登記,送印人員應在登記簿上簽字,以備查詢。
(五)印章的保管及職責
1、印章的保管
(1)公司印章和各部室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交與他人保管。
(2)保管人員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3)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4)因部室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行政辦公室,並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製。
(5)如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後,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製。
2、職責
(1)部門負責人負責部門印章用印的審核並承擔審核責任。
(2)辦公室主任負責公司及管理處印章的刻製、發布、廢止、監督管理,保管公司印章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3)財務部會計負責財務專用章的管理並承擔管理責任。
(六)其他
1、凡未經公司印章歸口管理部門同意,擅自刻製並使用印章,一經查實,給予相應的處分。
2、發生印章被盜或遺失情況,必須立即向公司相關領導報案,並及時向公司印章歸口管理部門通報備案。
三、財務資金內控製度
一、為了加強企業對資金的內部控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資金安全,防範資金鏈條斷裂,特製定本規定。
二、資金的內部控製
(一)、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
1、建立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製,明確相關部門的崗位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製約和監督。
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資金支付的審批與執行;資金的保管、記錄與盤點清查;資金的會計記錄與審計監督。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配備專職出納員、會計、總賬稽核會計。出納員執行三年崗位輪換製度。
2、貨幣資金的授權審批製度:
貨幣資金支付應按時向財務科提交現金預算,經礦長辦公會議通過。待實際支付時,部門或個人向總會計師或其授權審批人提交借款單、驗收單等支付申請,注明款項用途、金額、支付方式,並附有效經濟合同協議、原始單據或相關證明。
總會計師或其授權的審批人根據其職責、權限和相應程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準。
會計人員應當對批準後的資金支付申請進行複核,複核資金支付申請的批準範圍、權限、程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企業是否妥當等。複核無誤後,填製付款會計憑證,交由總賬稽核會計審核,無誤後,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按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手續。
(二)、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控製
1、現金的控製:
加強庫存現金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當及時存入開戶銀行。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到的現金及時存入銀行,不得坐支現金。
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內使用現金,結算起點為1000元,不準超範圍、超限額使用現金,不準白條抵庫,不準挪用現金,不準利用賬戶替他人或其他單位套取現金。
經辦會計、總賬會計每天下班後與出納員一起對庫存現金進行盤點並填寫庫存現金盤點表,確保現金賬麵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保證賬實相符。對不符的金額及時查明原因,並報財務負責人,作出處理並填寫到盤點表上。此盤點表裝訂成冊和會計檔案一並保管。
財務負責人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對現金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盤點。
煤業投資公司對所屬單位資金統一管理,發生資金業務統一到礦財務科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設小金庫。
2、銀行存款的控製:
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業務。
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由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每月由會計人員從事銀行對賬單的獲取、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編製工作,確定銀行存款賬麵餘額與銀行對賬單餘額是否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當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對超過三個月的未達賬項作出說明。每月由指定的專人對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進行審核。
煤業投資公司實行網上銀行交易方式辦理資金支付業務,與工商銀行簽訂了網上銀行操作協議,明確雙方在資金安全方麵的責任與義務、交易範圍等。網上銀行交易使用U盾辦理,分別由出納員及專職會計人員保管,由保管者本人設置密碼,並於每年更換一次。U盾由操作人員每天在各自的保險箱中單獨保管,操作人員要做好U盾及密碼的保管及保密工作,不得由一人持有及泄露交易密碼,避免企業資金安全受到威脅。如有臨時交接,要作好交接記錄及密碼更改工作。
出納人員每天出具資金收支報告,上報相關領導。
每月所有收入款項(煤款、代收款項、交回款項)全部上繳公司財務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每月25日結束,兩個賬戶資金餘額不得超過15萬元,否則上繳公司財務部。每月按公司批準資金使用計劃使用資金,不得支付無計劃資金。
(三)、票據和有關印章的管理
1、加強與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處理程序。因填寫、開具失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作廢的法定票據,將此票據粘貼在相關的會計憑證上,做為憑證附件保存,不得隨意處置或銷毀並作好相關登記工作。不得跳號開具票據;不得隨意開具印章齊全的空白支票。支票及其他資金支付用票據由出納員保管。
2、加強對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由會計保管,個人名章由總會計師授權總賬會計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印章由保管者每天存放在各自的保險箱中。
(四)、監督檢查製度
1、貨幣資金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貨幣資金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
2、貨幣資金授權批準製度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
3、支付款項印章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辦理付款業務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現象。
4、票據的保管情況。重點檢查票據的購買、領用、保管手續是否健全,票據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四、工會管理標準
一、工會組織工作製度
1.認真貫徹新時期工會工作方針,緊緊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積極主動地宣傳企業文化精神,培訓職工隊伍,認真負責地做好各項工作。
2.加強工會幹部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工會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
3.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做好新會員的接收和教育工作。
4.做好全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各項選舉均按規定程序進行。
5.認真做好處務公開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工會員工日常行為管理製度
1、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製度,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上班不遲到,不早退,有事按規定程序請假。
3、除指定場所、時間外,不許吸煙、吃零食;工作期間不飲酒,公共場所不酗酒。
4、嚴格履行對公司機密和業務上重要信息的保密義務;不打聽、不傳播與本人無關的信息。
5、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永不滿足,不斷創新。
三、工會宣傳教育工作製度
1.加強對職工群眾的思想教育,充分利用宣傳欄、板報等宣傳工具,對全處職工進行思想、道德、紀律教育。
2.教育鼓勵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隊伍整體素質。
3.重視職工隊伍建設,認真做好在崗職工的學習培訓。
4、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本公司的生產任務而努力工作。
四、工會生產保護工作製度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提高群眾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2.組織職工開展“安康杯”競賽活動,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
3.建立群監組織,充分發揮群監組織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堅持各級群監組織彙報工作製度。
4搞好一切基礎工作。加強職工勞動保護工作。
5.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技術比武、崗位練兵,技術革新和提合理化建議活動。
6.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和先進集體的評選和表彰工作。
7.參與處安全大檢查和事故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
五、工會文體工作製度
1.充分利用文化娛樂場所,組織職工開展形式多樣的文體活動,活躍職工文化生活。
2.組織職工積極參加上級舉辦的文體活動,積極參加全民健身活動,增強職工體魄,振奮職工精神。
3.組織培訓文體骨幹、培養高素質文體人才。
4.加強工會文體隊伍的建設,成立相應的協會組織,並儲備各方麵的體育人才。
六、慰問、家訪、扶貧解困工作製度
1.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扶貧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按照集團公司扶貧解困基金會章程和通信公司扶貧解困基金會文件辦事。
2.堅持職工有困難必訪,職工住院必探望的製度。
3.堅持過年、過節對退休職工、長期患病職工、特困職工必訪、必慰問製度。
4.關心職工群眾,對職工的困難情況及時了解、及時彙報幫助職工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七、工會職工生活保障工作製度
1.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和政治,搞好扶貧解困工作。
2.關心職工生活,對困難職工要及時給予救濟。
3.關心離退休職工,堅持雙節慰問離退休職工。
4.關心傷病職工,職工住院,堅持探望慰問。
5.督促協助行政,搞好職工的集體福利事業。
五、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是為了維護企業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不斷改進固定資產的利用效果,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提高固定資產使用的經濟效益, 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條 所屬單位要提高固定資產的完好程度和利用效果;正確核定固定資產需用量,保證固定資產配置合理;正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以使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價值損耗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加以合理補償。
第三條 固定資產的確認和分類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它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但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也作為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按照使用情況分類,分為:
1、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2、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3、租出固定資產。
4、不需用固定資產。
5、未使用固定資產。
6、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7、企業籌建期間已經作價單獨入賬或清產核資時確定已入賬的土地。
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是指正在使用的直接服務於企業生產經營過程的固定資產。包括季節性生產經營或修理等原因暫停使用的固定資產,內部替換使用的固定資產。
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是指正在使用的不直接服務於生產經營過程的固定資產。
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是指已完工或已購建的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因進行改建、擴建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
不需用的固定資產是指本企業多餘或不適用,需要調配處理的固定資產。
土地,主要是指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房屋、建築物等資產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是指企業采取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租賃期內,應視同自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三)固定資產按照經濟用途分類,分為:
1、土地。
2、房屋。
3、建築物。
4、通用設備。
5、專用設備。
6、交通運輸設備。
7、電氣設備。
8、電子通訊設備。
9、儀器儀表。
10、其他
(四)固定資產分類有利於分析固定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便於分析固定資產的利用效率,挖掘資產的使用潛力,促進固定資產的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充分發揮固定資產效用。
第四條 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固定資產的計價應根據取得固定資產的不同來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1、企業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稅進行稅額。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按建造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3、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賬麵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
5、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原有固定資產賬麵價值,加上由於改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7、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應收債權賬麵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如涉及補價的,還應按應收債權的賬麵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
8、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執行非貨幣交換會計準則規定。
9、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麵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10、清產核資或股份改造固定資產的價值,經評估後按相關規定確定計量。
11、已投入使用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先按暫估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後,再行調整。
(二)企業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價值,應遵循曆史成本原則,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能任意變動:
1、根據國家規定固定資產重新評估價值;
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5、發現原記固定資產價值有誤。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折舊
(一)除以下情況外,公司所屬單位應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按規定單獨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二)各單位資產核算部門應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
(三)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屬於礦井建築物的固定資產,包括礦井井筒,巷道及地麵(井塔、天輪)地下(井底車場、峒室)等,使用工作量法按月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月折舊額=當月原煤產量(噸)×2.5元/噸
(四)預計淨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5%確定。
(五)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
使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年限為:
1、房屋、構築物為20年;
2、火車、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3、電子設備、除火車以外的運輸工具,與生產有關的其他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各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由集團公司另行製定下發,供各單位參照使用。各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固定資產的使用狀況,確定單項固定資產的經濟使用年限,並以此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應向集團公司提出申請,由集團公司報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批準。
第六條 公司對固定資產管理實行由使用部門、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管理部門負實物的直接管理責任,財務部門負核算和監督、檢查的管理責任。
(一)使用部門:是指直接使用、保管固定資產的基層單位。其主要職責如下:
1、建立和貫徹固定資產的使用、保管責任製度;
2、取得固定資產台賬或卡片,及時反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等情況,做到賬(卡)、物一致;
3、正確使用固定資產,做好固定資產的維護保養工作;
4、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並提出固定資產清查報告。
5、保證所用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對於多單位共用的固定資產,屬於基礎設施性質的固定資產,由專業管理部門指定其中一家主要使用單位作為使用部門,履行全部使用部門的職責,保證集團公司所有固定資產均有明確的直接管理單位。
(二)管理部門:是指集團公司組織機構中與購建、調撥、修理、清理固定資產等項工作相關的專業部室及各分、子公司相關專業科室。
本著有利於組織領導、有利於貫徹責任製的原則,結合機構設置的具體情況,集團公司對各類固定資產實行歸口分工管理。各管理部門對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應設專人負責。
1、土地統一歸集團公司總工辦(資源管理部)管理;
2、房屋及構築物歸公司各級計劃部門,統一歸集團公司規劃發展部、工程管理部管理;
3、各種機械、電器、電子等方麵的設備歸公司各級機電部門,統一歸集團公司機電動力部管理;
4、各單位租賃的機器設備,統一由集團公司租賃站管理。
專業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建立健全分管固定資產的賬(卡),做到分管、使用、財務三賬一致,賬、卡、物一致;
2、負責固定資產增加的計劃審核報批,對固定資產的購建進行監管;
3、正確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的增加、轉移、調撥、報廢等手續;
4、對使用部門進行固定資產的維護、管理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和指導;
5、定期組織清查盤點,提出處理盈虧報廢資產的專業技術意見,並提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
6、負責編製分管固定資產的大修理計劃;
7、健全檔案資料,組織固定資產編號釘牌或粘貼標簽;
8、積極與固定資產使用單位進行信息溝通,掌握固定資產的存放位置,組織建立和保管好固定資產分布示意圖,掌握固定資產的使用狀況及所需配件的技術要求;
9、落實並掌握好各項固定資產的使用部門。
(三)財務部門
1、負責本企業固定資產的統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核算憑證和賬卡,正確填報有關會計報表;
2、辦理固定資產增減、轉移、調撥、盤盈、盤虧、報廢等財務手續;
3、組織實施固定資產的計算機信息化管理;
4、正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5、與資產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
6、組織對報廢資產的評估工作,收集和整理相關的報批要件,申請報批。
第七條 固定資產的購建
(一)公司購建固定資產,應由使用部門、主管技術部門依據可靠的可行性分析,提出申請,納入公司年度經營預算。並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後,由公司指定的購置部門據以組織訂貨、自製以及外包、自營,財務部門按計劃籌款付款。
(二)外購設備、工器具到貨,由購置部門會同管理部門組織開箱驗收,填製“設備驗收單”,對不需要安裝的設備、工器具,隨即交付使用,填製“固定資產購製(安裝)驗收移交單”,經管理和使用部門驗收後,送財務部門入賬。對需要安裝的設備經安裝後,由購置部門會同管理部門、使用部門組織調試,驗收合格後,填製“固定資產購製(安裝)驗收移交單”辦理設備移交手續後,送財務部門入賬。
屬隨機附件和專用工具,由管理部門按照裝箱單清點。屬於設備附件的,移交操作人員負責保管;屬工具類的,由工具使用部門登記備案;屬於設備備品配件,送備件庫入庫;隨機技術文件應交技術檔案室存檔。並相應填製“設備附件、工具、備件、技術資料簽收單”。財務部門依據驗收記錄,詳細登錄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的各項技術參數、價值量、時間參數、附件等信息不得缺失。
(三)固定資產按實際價格計價,不能長期保管在供應倉庫中形成積壓。固定資產達到驗收標準後,購建部門要及時向該項資產的申請部門辦理移交手續,及時明確申請、購建、使用、保管、監管責任。
(四)自製、外包、外購的房屋、建築物和自製設備完工時,應根據設計圖紙資料和有關技術文件規定,由購建部門組織驗收。達到驗收標準後,填製“固定資產購製(安裝)驗收移交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八條 固定資產的修理
(一)企業對各類固定資產應實行計劃檢修製度。計劃檢修內容,包括定期檢查、二級保養(小修)、中修、大修。大、中、小修理費用均應納入集團公司年度經營預算。
(二)管理部門根據批準的大修理計劃安排大修理工程時,在考慮負責大修部門工作量和費用預算的前提下,可以選擇自營和出包的方式,對出包的大修理工程項目,必須與承包方簽訂合同或協議,並經財務部門會簽。自營的大修理工程項目應按設備大修理和土建大修理分類填發施工號。
(三)通過大修理之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確認為改擴建支出:
1、固定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預計延長2年以上。
2、使固定資產的生產能力增大。
3、產品質量顯著提高。
4、企業生產成本明顯降低。
5、經修理後的固定資產用於新的不同的用途。
6、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固定資產原值50%以上。
(四)固定資產改擴建應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計算改擴建工程成本。工程完工轉入固定資產,除固定資產裝修工程資本化的資產以外,不作為單項固定資產管理,應增加原有固定資產的價值,並按新值新率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九條 固定資產卡片是固定資產核算的基礎和管理依據,固定資產卡片的主要內容:
(一)資產名稱、規格型號、構造、製造廠商、容量單位、數量、地點、入賬日期等原始參數。
(二)價值記錄。包括固定資產原值、餘值、已提折舊。
(三)固定資產編號、資產類別。
(四)使用年限、耐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五)附屬設備的品名、規格、單位、數量。
(六)固定資產移動、大修理記錄。
(七)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記錄。
第十條 為了全麵地反映固定資產的數量、原值、折舊、餘值及使用情況,應設置內容相同的一式兩套固定資產卡片,財務部門與保管使用單位各保存一份。使用固定資產管理軟件進行管理的固定資產卡片,其主要內容不得缺失。發生資產增減、轉移、停止使用、清理報廢等事項後,固定資產卡片庫即發生了變化,要注意及時備份變動後的固定資產卡片庫。
第十一條各單位可以到集團公司設備租賃站租入生產經營所需固定資產,由資產使用單位提出申請,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機電部門)統一到集團公司租賃站辦理相關手續,具體操作按照平煤辦發[2005]6號文件《平莊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機電設備租賃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在編製年度決算報告前,機電部分管固定資產人員及各單位必須對管理轄範圍內的全部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麵清查,核實資產的數量和質量,做到賬物相符,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對於資產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由負責保管使用的部門查明具體原因,寫出書麵報告,經企業負責人或有關職能部門審批後及時進行處理。在財務年度決算前處理完畢。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重視對發生固定資產減損事項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杜絕固定資產盤虧及非正常毀損報廢的事項發生。
固定資產盤虧:財務明細賬內固定資產實體滅失或轉移無法追回,形成有賬無物的資產狀態。固定資產盤虧多數是由人為因素造成,且無清理收入,損失較大,集團公司各級管理機構要加大對盤虧固定資產的監察力度。
固定資產毀損報廢:固定資產發生實體性損壞,主要功能喪失,無法修複或無修複價值的資產存在狀態。
盤虧及損毀報廢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積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後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十四條 各單位在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對固定資產進行清理。
(一)使用期滿。固定資產已達到或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經鑒定確認不能進行修複和繼續使用的;
(二)災禍毀損。各單位因火災、風災、水災、震災等不可抗拒力量以及交通事故等造成固定資產毀損的;
(三)由於設計、施工、製造技術不過關,質量低劣,無法修複繼續使用,未達到預定使用年限而中途報廢的固定資產;
(四)生產經營不需要的閑置固定資產或者由於技術進步被先進設備替換下來的落後設備進行出售和有償轉讓的固定資產;
(五)盤虧的固定資產;
(六)其他原因造成的確需報廢的固定資產。
各級管理部門對使用期滿,仍有使用價值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出具資產報廢清理的手續。
六、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等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以礦的生產實際出發,按照“實用節約”的原則,現就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等,製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1、采購部在編製勞動防護用品計劃時,須經煤業投資公司、勞動工資科、財務、物資供應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采購。
2、采購部應到國家定點經營單位或企業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3、采購部門在購買過程中,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檢驗合格證。在采購特種防護用品時,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前,采購部門應會同安全技術部門、勞動工資科、財務、物資供應部門對入庫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驗收要做到與所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一致。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
1、倉庫保管部門對勞動防護用品實行保管,定期檢查,並實行失效報廢製度,從而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2、要建立安全保管製度,做好防火、防潮工作。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的原則。凡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有可能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的職工,都應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為此,根據礦的生產特點和勞動防護的需要,對不同工種、不同生產環境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對相同工種,因工藝、設備、材料、環境不同,防護用品發放也不同。
五、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的範圍:
1、公司在崗在冊的職工。
2、規定範圍以外的工種、崗位,需要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用人單位提出報告,經勞動工資科審核,報礦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領用發放。
3、因大修、技改項目建設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由使用單位或部門提出防護用品品名、數量,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方可發放。
4、特殊工作崗位職工,另發特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
5、發放領用勞動防護用品,要從實際出發,按照“實用節約”的原則,不準擴大或縮小發放範圍,要杜絕變賣防護用品的現象,對不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追究用人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6、勞動工資部、安全質量部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等環節進行全麵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時予以製止和糾正,提出整改意見,充分發揮監督作用,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製度
為了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在公司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公司在貫徹執行原勞動部《關於頒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的基礎上,本著從公司的生產實際出發,按照“實用節約”的原則,重新製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以達到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的目的。現就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儲存,發放範圍,使用時間等環節製定以下規定:
一、采購部在編製勞動防護用品計劃時,須經公司領導物資供應部門、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二、采購部應到國家定點經營單位或企業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三、采購部門在購買過程中,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檢驗合格證。在采購特種防護用品時,應要求經營或生產方提供出示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四、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前,采購部門應會同安全技術部門,對入庫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後,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五、倉庫保管部門應對勞動防護用品實行驗收、發放、保管,定期檢查,並實行失效報廢製度,從而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質量。
六、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要教育指導職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定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者要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七、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的原則。凡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有可能受到傷害或職業危害的職工,都應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為此,根據公司的生產特點和勞動防護的需要,對不同工種、不同生產環境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對相同工種,因工藝、設備、材料、環境不同,防護用品發放也不同。
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的範圍:
⑴公司在崗在冊的職工。
⑵規定範圍以外的工種、崗位,需要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用人單位提出報告,經相關部門審核,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後,方可領用發放。
⑶因大修、技改項目建設所需勞動防護用品,由使用單位或部門提出防護用品品名、數量,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方可發放。
⑷特殊工作崗位職工,另發特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
九、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要求。發放領用勞動防護用品,要從實際出發,按照“實用節約”的原則,不準擴大或縮小發放範圍,要杜絕變賣防護用品的現象,對不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要依法追究用人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生產部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等環節進行全麵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時予以製止和糾正,提出整改意見,充分發揮監督作用,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
八、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麵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製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例及本辦法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十六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船員的年休假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曆年度。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公司煤礦員工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員工的業務素質和技能滿足礦發展戰略的需要,凡是不能適應本職工作技能要求的員工必須接受培訓,以達到礦與員工共同發展的目的,依據本質安全型管理體係的要求,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管理辦法適用於煤業投資公司所屬煤礦全體員工。
第三條 培訓目標 :在考慮礦持續穩定發展基礎上,通過多樣化的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素質與工作技能,為各礦提供各類合格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
第四條 培訓宗旨: 全員培訓,在崗培訓。
第五條 培訓方針: 自我培訓與傳授培訓相結合;崗位技能培訓與專業知識培訓相結合。
第六條 培訓原則:煤業投資公司對所屬煤礦員工的培訓遵循係統性原則、製度化原則、主動性原則和多樣化原則。
(一) 係統性:員工培訓是一個全員性的、全方位的、貫穿員工職業生涯始終的係統工程。
(二) 製度化: 建立和完善培訓管理製度,把培訓工作經常化、製度化,保證培訓工作的真正落實。
(三) 主動性:強調員工參與和互動,發揮員工的主動性。
(四) 多樣化:開展員工培訓工作要充分考慮受訓對象的層次、類型,考慮培訓內容和形式的多樣性,重視培訓效果,注重適應性培訓。
第二章 組 織 機 構
第七條 為了保證培訓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強製性和連續性,提高培訓效率,保證質量,煤業投資公司成立員工培訓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管理煤業投資公司所屬煤礦的培訓工作。
組 長: 總經理 黨委書記
副組長: 總工程師
成 員: 各分管副總經理及各業務部室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員工培訓的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勞動工資部。
辦公室主任:由勞動工資部主任兼任。
辦公室工作人員:由各部門、各單位分管培訓人員組成。
第八條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製定培訓計劃。根據國家和上級政府有關企業員工培訓的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製度和下達的培訓任務,結合本礦的實際需要,製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增補特殊性和臨時性培訓計劃。
(二)組織實施培訓。根據下達的培訓計劃,協調組織員工培訓的各項工作。
(三)管理培訓。監督、檢查、指導全礦各單位、各部門的培訓工作。
(四)總結考核獎懲。總結分析全煤業投資公司培訓情況、考核培訓效果、做出獎懲決定、調整培訓政策。
第九條 各礦井要成立相應的培訓組織機構,製定具體的培訓計劃,報煤業投資公司培訓領導小組審定,並認真組織落實。
第三章 培訓內容和形式
第十條 培訓內容:專業知識培訓、操作技能培訓、安全生產知識培訓。
(一)專業知識培訓:對員工進行本專業和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
(二)操作技能培訓:對員工進行崗位職責、《操作規程》、操作技能的培訓。
(三) 安全知識培訓:對員工進行安全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安全生產知識培訓。
第十一條 培訓形式 :培訓形式分為礦內培訓、外出培訓和員工自我培訓。
(一) 煤業投資內部培訓:由公司各部門、各單位組織的培訓。
(二) 外出培訓:指培訓地點在公司以外的培訓,由集團公司組織的考察、學習、資格證書培訓等。
(三) 自我培訓:員工自學、函授學習、利用業餘時間參加各種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能力的培訓。
第四章 培 訓 計 劃
第十二條 為了使培訓工作正常有序開展,製定年度培訓計劃。其內容主要包括:培訓時間、培訓對象、培訓內容、培訓方式、教材選擇、教師配備、考試時間,責任單位或部門等;年度計劃的培訓範圍必須涵蓋全礦每一名員工。
第十三條 煤業投資公司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11月初下發下年度《培訓計劃表》,各單位、部門結合本單位、部門的實際情況,編製下年度員工培訓計劃,並於11月底前上報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彙總後由培訓領導小組審定下達。
(一)公司所屬煤礦管理人員(含班組長)、專業技術人員及個別特殊崗位技能培訓計劃,由各礦製定。
(二)各單位員工培訓計劃,由各單位製定。
(三)特種工種人員(持證上崗人員)的培訓計劃,由各礦安質部牽頭,其他專業部門協助,與各單位共同製定。
(四)新工人上崗前培訓、轉崗培訓計劃,由勞動工資部、安質部和用人單位製定。
(五)部門、單位組織外出學習、考察等臨時性計劃,由礦各部門、單位提出申請,經煤業投資公司培訓領導小組批準後,方可外出培訓,並到煤業投資公司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個人提出脫產進修學習、考察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煤業投資公司培訓領導小組批準後,方可外出培訓,並到煤業投資公司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五章 教 師 配 備
第十五條 授課教師以礦內兼職為主,外聘教師為輔。聘任礦內兼職教師的主要對象是礦領導、具有高、中級技術職稱的機關部室人員、專業技術骨幹、自學成才的優秀員工等;外聘教師根據需要可聘請集團公司或公司以外的專家學者等。
第十六條 領導小組根據培訓需要與教師簽訂培訓合同或達成口頭協議。與授課教師約定課時、培訓內容、培訓人員數量、考試合格率、授課報酬等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六章 培 訓 管 理
第十七條 煤業投資公司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經常組織有關人員,對各單位、部門培訓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按期完成培訓任務。如因特殊情況未完成的,要及時調整計劃,以確保完成全年培訓任務。
第十八條 各單位、部門主要領導負總責,要有分管培訓負責人,落實、指導、檢查本單位、部門培訓工作。
第十九條 全礦管理人員(含班組長)、專業技術人員及個別特殊崗位技能培訓,由礦各專業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各單位員工培訓,由各單位組織培訓。
第二十條 各單位、部門要采取筆試、麵試、實際操作、技術比武、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對員工的培訓效果進行階段性綜合考評,不斷改進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由各單位、部門主要領導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嚴格把關,保證培訓人員數量和質量。
第二十二條 集團公司或礦組織外出學習、考察的,學習、考察後,要寫學習體會或考察報告,並作為主講人講授所學的新知識或考察取得的先進經驗。
第二十三條 員工外出脫產培訓、進修時間較長的,無論單位選送還是個人申請,都要與礦簽訂協議。雙方就培訓內容、培訓目標、有關待遇、培訓期滿合格後為礦工作最低時間以及違約責任等有關事項進行明確約定。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各部門要做好各類培訓員工檔案管理工作,把員工培訓表現真實的、連續的記載,作為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培訓工作要納入到各單位、各部門年度工作目標中進行考核。總結工作時必須總結培訓工作,以便總結經驗、查找不足、表彰先進、鞭策落後,不斷改進培訓工作。
十、辦公用品管理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辦公用品管理內容、功能信息傳遞、評價、考核,適用於辦公用品管理實施與考核。
二、標準內容
(一)辦公用品、用具界定
本標準所稱的辦公用品、用具是指:
1.計算機、打印機、複印機、複印紙、U盤、移動硬盤、傳真機、攝像機、照相機及其各類辦公設備的消耗材料、配件。
2.電視機、VCD、空調、飲水機、冷藏櫃、保險櫃等大件物品。
3.桌、椅、文件櫃、臉盆、盆架、電話、茶幾、製圖工具、文件夾、訂書機、計算器。
5.辦公消耗品,包括筆、墨、紙、記錄本、橡皮、圖釘、膠水、印泥、訂書針、刀片、膠帶、曲別針。
(二)職責劃分
1.辦公室為公司辦公用品、用具管理部門。
2.供應部負責辦公用品、用具範圍內第1、2、3、4、5項的采購、保管、發放等日常管理。
3.辦公室負責辦公用品、用具範圍內的第1、2、3項使用計劃的編製、發放等日常管理。
(三)分類管理
1.辦公用品、用具的1、2項大宗物品
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辦公室核實,報經營副礦長和礦長批準後方可配置。辦公室負責建立管理台帳和個人卡片,使用單位和管理責任人在使用期間損壞、丟失上述物品等由辦公室追究責任,給予處罰和賠償。
2.個人配置物品
(1)個人配置辦公用品、用具範圍詳見部室辦公人員辦公用品配置標準表。
(2)個人配置辦公用品、用具申請程序:個人提出申請→單位主管審批→辦公室進行審批→經營副總經理→總經理→辦公室給予配備。
(3)個人配置辦公用品、用具,在使用期間內損壞或丟失的按原價賠償,手續由辦公室根據職責劃分出具,扣款由責任人交礦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執行。
(4)個人配置辦公用品領用時,應在庫房檢驗,如產品有質量問題,由辦公室負責與供貨商聯係退貨或進行調換。
3.公用物品配置規定
(1)文件櫃、資料櫃、電話、鍾表、臉盆、盆架等公用物品配置時,申請程序為:需配置單位提出申請→辦公室進行審批→分管礦領導審批→經營副總經理→總經理,手續齊全後,供應部進行購買和配置。
(2)公用物品由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造成損壞、丟失的按原價進行賠償,手續由供應部出具,扣款由責任人交礦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執行。
4.辦公易耗品的管理規定
(1)配置範圍:部室管理人員。
(2)辦公易耗品範圍:稿紙、會議紀錄本、鋼筆、繪圖鉛筆、圓珠筆、中性筆、筆芯、橡皮、訂書針、圖釘、回形針、直別針、膠水、刀片、膠帶、墨水、墨汁、印泥、作業規程紙、夾子、文件夾、電池等。
(3)部室使用複印紙、碳粉不計入辦公易耗品內,行政辦公室審批後領用單位到行政辦公室領取,行政辦公室建立複印紙、碳粉審批台賬,每季度通報各科室複印紙使用情況。區隊每季度允許領用一包複印紙,超支部分自己負擔。
(四)其他規定
1.按文件規定,屬個人配置的物品、公用辦公用品、易耗品,由供應部按規定程序發放,並對個人配置用品和辦公用物品建立管理台帳,跟蹤管理,做到帳、卡、物相符。供應部庫房保管員在發放材料時,應根據物品價格進行核算發料,超發部分按原價從責任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2.辦公室每月25日前進行盤存並將庫存報表和領料單據分類整理,交財務部稽核。
3.供應部根據庫存情況和各部室、單位需要計劃,製定采購計劃,審批程序為:供應部編製采購計劃報經營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在上報下月采購計劃同時,需對上月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說明。超規定配備物品時,要報單項采購計劃,按規定程序審批。
5.電器類辦公設備用品,在規定的保質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由采購部門負責聯係更換、維修或退貨。
6.辦公易耗品的購買由供應部據審批手續和采購計劃實施。
7.辦公用品、用具範圍中的1、2、3、4項一般為經濟庫存或零庫存,根據實際需要和采購計劃,按規定程序辦理。
8.升職、離職、調離原崗位人員,辦公室憑供應部所辦理的辦公用品、用具和個人所配辦公用品清退移交手續辦理相關手續,在調離原崗位一個月內不辦理清退手續者,對所配辦公用品按原價從工資中進行扣款,由供應部出具手續,交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執行扣款。
9.調離礦人員,礦人力資源部憑供應部出具的個人領用物品清退手續辦理各種手續,否則不予辦理。
十一、招標管理實施辦法
一 總則
1.1 為加強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的招標工作管理,規範招標采購活動,有效降低采購成本,提高招標工作效率和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九屆第21號)、《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招標管理辦法》(國電集工[2009]453號)及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適用於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煤礦物資采購等招標活動。
1.3 招標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1.4 按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係統招標工作“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集團公司、煤業投資有限公司、項目公司三級管理。
1.5 招標活動必須接受上級和同級紀檢、監察部門監督。
二 機構職責
2.1 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招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招委會”),主任由煤業投資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公司總會計師、各業務部室主要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是:
2.1.1 領導、協調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及所屬單位招標工作;
2.1.2 原則上每月26日定期召開公司負責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審查會議(簡稱“公司評標結果審查會”),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屬於公司負責招標項目詳見附錄;
2.1.3 研究決定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招標工作的重大事項;
2.1.4 每季度末月19日前審所屬單位上報的招標計劃,形成會議紀要(簡稱“公司季度招標計劃審查會”);
2.1.5 集團公司招標中心下達各區域公司季度招標計劃後,負責召開招標計劃下達執行會議(簡稱“公司季度招標計劃下達執行會”),並形成會議紀要。
2.1.6 按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審批權限的相關規定,審批煤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需經總經理辦公會審批的,招委會還須將中標候選人推薦意見報總經理辦公會議確定;
屬於煤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招標項目的煤礦設備概算在200萬元以下、設計、監理單項估算在100萬元以下的服務項目、設備材料單項合同在100萬元以下、單項工程項目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招標結果由招委會提出中標候選人推薦意見,報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2.2 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招委會下設辦公室,掛靠規劃建設部,設專人負責,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2.2.1 按集團公司、貴州公司招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所屬企業的招標活動實施管理;
2.2.2 協助貴州公司對所屬單位招標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
2.2.3 組織審核所屬單位招標計劃,並上報貴州公司相關部門;
2.2.4 參加貴州公司負責招標項目的招標原則、招標方案和招標文件的審查;
2.2.5 參加貴州公司對各類供應商資質、履約能力和市場準入資格的評審;
2.2.6 參加貴州公司負責招標項目和其它招標項目的招標評標工作;
2.2.7 組織實施由煤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招標項目的招標評標工作;
三 招標計劃
3.1 公司招標活動實行集團公司統一的計劃管理。所有的招標項目均需列入公司季度、年度招標計劃。
3.2 相關部門按職責範圍在每季度末月2日至12日審查所屬單位上報的下季度招標計劃,招委會辦公室統一彙總上報公司招標委員會會議審查,審查通過後提交貴州公司招標中心審批。
四 招標管理
4.1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幹預招標工作的正常進行,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4.2 所屬工程項目的招標,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4.2.1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
4.2.2 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3.3 勘察、設計、監理、服務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非建設工程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設備、物資等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相關製度規定的其他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4.3 招標代理機構
所有招標項目的招標工作原則上委托北京國電誠信招標代理公司進行代理,如需委托其它招標代理機構,須報請集團公司招標中心批準。
4.4 招標方式
4.4.1 各項招標活動原則上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4.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集團公司招標中心按規定程序批準後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
4.4.2.1 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隻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4.4.2.2 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擬公開招標的節資相比,得不償失的;
4.4.2.3 受自然地域環境限製的;
4.4.2.4 其它特殊情況。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時,應向具備履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4.4.3 采用特定專利、專用技術等特殊原因不適宜招標的項目,經集團公司招標中心按規定程序批準,可以采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合適的方式進行。
4.5 招標方案
4.5.1 招標方案由所屬單位根據集團公司頒發的設備材料招標批次、標的範圍、標段劃分原則等有關規定進行編製,並報貴州公司招委會審核後上報集團批複。
五 開標前工作
5.1 招標文件
5.1.1 招標文件編製與審查
5.1.1.1 招標文件的編製
招標文件由所屬單位根據審定的招標方案和集團公司統一頒發的招標文件範本組織有關單位編製,如因項目特殊情況需要對招標文件範本作實質性調整的,必須通過貴州公司審查轉報集團公司招標中心審批。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投標文件格式、技術條款、工程量清單(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時)、設計圖紙、評標標準和方法、投標輔助材料、合同主要條款等。
5.1.2 招標文件的審查
5.1.2.1審查流程 :招標文件編製完成由所屬單位進行初審後,形成審查會議紀要,連同標書上報貴州公司、集團公司逐級審查。
煤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初步審查工作由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組織,然後報貴州公司審查。
審查意見由組織單位形成正式會議紀要。
5.1.2.2 審查內容:審查分商務和技術兩個部分進行。商務組負責招標文件中主要商務條款、資質業績要求、評標標準以及評標辦法的審查。技術組對分標方案建議的合理性從技術角度進行審查,審查技術規範是否符合範本格式、技術參數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標準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商務組和技術組分別形成審查會議紀要。
5.1.3 招標文件的修改
項目單位按照審查會議紀要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將修改完的招標文件及時遞交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招委會辦公室。
5.2 資格預審
5.2.1 招標人應根據招標工程和設備的情況,確定對潛在投標人是否進行資格預審。資格預審執行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
5.2.2 招標項目需進行資格預審的,由集團公司招標管理機構組織,有關專業部門、貴州公司、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等參加。
5.2.3 資格預審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公告適用有關招標公告的規定。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應當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應給潛在投標人留有合理的編製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5.2.4 資格預審後,招標代理機構向遞交了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資格預審不合格的和未參加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5.2.5 資格預審內容與資格後審內容相同。
資格審查時,要嚴格檢查投標人的資質,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不能參加投標。同時,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方式限製投標人的數量。
六 評標委員會
6.1 評標委員會組成
6.1.1 評標工作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設立工作組和各專業組,專業組按分工設置技術組、商務組。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麵的評標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麵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來自同一單位的人數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按招標管理權限,貴州公司、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各自組建負責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6.1.2 評標委員會主任確定原則:
(1)煤業投資公司負責招標項目:評委會主任由公司派員擔任。
6.1.3 評標委員會負責組織評標工作,下設工作組、技術組、商務組。
6.1.3.1 工作組
工作組一般由正、副組長(即評標委員會正、副主任)和商務組、技術組組長和有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評標期間的日常組織工作,並協調專業組之間的工作配合。聽取各專業組評標情況彙報,負責對技術、商務進行綜合比較,綜合協調各方意見,提出中標候選人排序推薦意見,形成綜合評標報告。
6.1.3.2 技術組
技術組組長由行業技術專家擔任,組員為其他技術專家和項目單位相關技術方麵代表。主要職責是:負責技術評標,審閱投標文件的技術部分。書麵提出要求投標人澄清的有關技術問題,進行技術澄清。負責編寫技術組評標報告。
6.1.3.3 商務組
商務組組長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的人員擔任,組員為其他專家和項目單位商務方麵代表和招標代理機構的項目經理。主要職責是:負責商務評標,審閱投標文件的商務部分,書麵提出要求投標人澄清的有關問題,進行商務澄清。分析並整理彙總投標人報價,計算評標價格,負責編寫商務組評標報告。
6.1.4評委會組成名單在開標前由相應招委會確定,在招標結果確定前嚴格保密。
七 評標方法
7.1 評標方法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可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兩階段招標法。
7.2 對於市場競爭充分、標準化程度較高的設備、材料的招標,評標原則上應采用“最低評標價法”。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采用實質性滿足招標文件技術和商務要求,評標價最低者中標的原則;
7.3 對設計、建安工程、主機設備、主要輔機設備、工程監理和設計等技術比較複雜項目的招標,評標原則上應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標,評標委員會根據技術、商務綜合評價情況,推薦中標候選人;
7.4 對特別複雜的係統、設備的招標,經報請招標中心批準後可采用“兩階段招標法”;
第一階段:招標人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交技術建議,招標人與投標人就其建議進行協商和討論並形成統一的技術規格後編製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第一階段提交了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包含統一技術規格的正式招標文件,投標人根據正式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含價格在內的最後投標文件。第二階段招標過程中一般按照“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和推薦中標候選人。
7.5 評標方法和評分細則主要部分的權重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
八 開標
8.1 開標
8.1.1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開標程序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以及招標文件的規定。
8.1.2 招標代理機構邀請招標人、投標人、監察部門等相關人員參加開標。
8.1.3 開標程序
8.1.3.1 接收投標文件
投標截止時間前,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接收並妥善保存投標文件,並按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的時間順序簽名登記,核對文件箱數和外包裝狀況,登記造冊,投標人簽字。如果開標時間或地點有改變,招標代理機構應提前通知,並拒絕逾期提交的投標文件。
8.1.3.2 開標
所有投標文件的開標時間為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時間。
開標工作人員由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監標人宣讀廉政守法紀律並對開標程序予以監督。
監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開標工作人員當場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開標過程和內容應記錄完整,開標記錄表經投標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開標時,發現投標文件已開封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暫停開標,與投標人共同確定是否繼續開標,並負責查明原因。
九 評標
9.1 評標地點
評標地點應相對獨立、具備封閉條件。
9.2 評標委員會負責組織評標工作。
9.3 評標工作程序
所有投標文件由招標代理機構負責保存並在開標後轉移至評標現場。招標代理機構應做好評標保密和對外通信聯絡的控製工作。所有評標資料在評標期間不應攜帶出評標現場。在評標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9.3.1 評標階段投標文件的澄清
9.3.1.1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需要投標人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的,應當由評標委員會成員草擬有關澄清或者說明要求,填寫澄清彙總表,由評標技術組或商務組組長簽字後,提交評標委員會。
9.3.1.2 經評標委員會主任審批後的澄清,由評標技術組或商務組提交工作人員統一對外發出。
9.3.1.3 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9.3.1.4 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澄清或者說明應當以書麵形式提交招標代理機構,該澄清或者說明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9.3.1.5招標代理機構收到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書麵澄清或者說明後,應當及時提交各有關技術組或商務組。
9.4 評標階段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進行評標,商務組和技術組嚴格遵守背靠背的評標原則,確保評標過程中信息的保密。
9.4.1 評標準備
評標委員會編製評標階段工作計劃,召開評標人員大會,宣布評標委員會名單,宣布評標紀律及相關注意事項;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分發投標文件;商務組和技術組召開會議,明確分工,做好評標的準備工作。
9.4.2 初評
9.4.2.1評標委員會主任負責審查並確定商務組和技術組提交的初評意見,確定通過初評的投標人名單;對澄清問題進行審批。
9.4.2.2 資格後審
資格後審應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相關規定。采取資格後審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經資格後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具備相應標段招標文件規定的資質條件和業績要求。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安全問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9.4.2.3 商務組和技術組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係統地比較和評審,閱讀投標文件,審查每一個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按照澄清程序和廢標程序,提交初評意見及通過初評的投標人名單,報評標委員會主任審批。
技術組工作:根據初評檢查表逐項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完成初評檢查表;從技術方麵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提出澄清問題清單,報評標委員會主任審批。
商務組工作:根據初評檢查表逐項對投標文件的商務部分進行審查,完成初評檢查表;核對投標文件中的商務偏差。
9.4.3 廢標
9.4.3.1 招標代理機構向評標委員會成員說明廢標程序。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後按廢標處理:
(1)無單位蓋章並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4)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或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7)投標文件中有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8)投標文件中質量和工期或交貨期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規定;
(9)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技術標準的要求;
(10)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廢標條件的;
(11)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標圍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9.4.3.2 商務組和技術組提出不進入詳評投標人名單及不進入詳評的原因,填寫不進入詳評投標人審批單,經組長簽字後報評標委員會批準。每次評標對同一問題廢標原則應保持一致。
9.4.3.3評標委員會對商務組和技術組提出不進入詳評投標人名單及不進入詳評原因進行討論,並在綜合評標報告中說明。
9.4.3.4 不進入詳評投標人名單分發給商務組和技術組。
9.4.4 詳評
9.4.4.1 各組主要工作:
工作組:經評標委員會主任簽字後統一對外收發澄清文件等所有資料;聽取主要澄清問題的彙報,根據澄清工作進展安排詳評的進度。
技術組:完成技術組打分工作。
商務組:完成報價統計表;完成商務組打分工作;完成技術經濟指標綜合評分及排序表。
9.4.4.2 采用“最低評標價”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價格調整方法,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及投標文件的商務部分作必要的價格調整和技術部分進行價格折算。
根據經評審的最低評標價法完成詳細評審後,評標委員會應當擬定一份“評標價計算表”。“評標價計算表”應當載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對商務偏差的價格調整、技術部分價格折算說明以及經評審的最終評標價。
9.4.4.3 采取“綜合評估法”評標,評標委員會根據確定的評分細則由每個成員獨立評審打分,按算術平均方法統計出各投標人的相應得分。
對技術部分、商務部分和評標價進行分別量化後,評標委員會應當對這幾部分的量化結果進行加權,計算出各投標人的綜合評分。根據綜合評估法完成評標後,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報告後附 “綜合評分統計表”。
9.4.4.4 對於劃分有多個單項標段的招標項目,應首先按標段進行評標。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為獲得多個標段同時中標而提出優惠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投標人提出的優惠進行評審,提出打捆授標的建議意見。打捆授標合同的中標人投標應當最有利於招標人。
9.4.4.5 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允許投標人投備選標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對中標人候選人所投的備選標進行評審,以決定是否采納備選標。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投標人的備選標不予考慮。
9.4.4.6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做出處理,並作書麵記錄。
對投標人資格、業績等情況有疑問的個別招標項目,評標委員會暫不能定標或暫定中標候選人排序的,要盡快對投標人資格、業績等情況進行核查,視核查情況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核查報告必須經核查人員簽字,作為評標報告的附件。
9.4.5 完成評標報告
根據澄清及詳評的結果,技術組負責完成涉及各自專業的技術評標報告,商務組完成商務評標報告。
評標委員會彙總各組評標報告編寫綜合評標報告,綜合評標報告應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評標委員會原則上按照綜合評分或評標價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泄露、侵犯投標人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投標文件的比較和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十 定標
10.1 定標
10.1.1 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麵評標報告後,公司招委會辦公室及時提請公司招委會召開會議進行審查,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批。
根據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確定中標人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三十日前。
確定非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中標的,應有充分理由,並書麵說明。
10.1.2 定標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經會議通過的會議紀要作為發布中標通知書的依據。
10.1.3 根據定標會議紀要,公司招委會辦公室通知招標代理機構發出中標通知書。
10.2 歸檔
10.2.1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所屬單位在合同洽談前及時向招標代理機構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補遺更正文件、投標人的澄清文件、評標文件接收登記造冊歸檔。
10.2.2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一周內,招標代理機構應將下列招標、評標過程中文件資料的電子版報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招標管理機構歸檔。
(1)招標文件審查會會議紀要;
(2)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
(3)招標文件購買記錄;
(4)開標記錄;
(5)評標報告;
(6)中標通知書。
十一 合同簽訂
11.1 合同簽訂
11.1.1 項目單位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招標代理機構的配合下,完成合同談判,並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規定的有關條款簽訂合同;
11.1.2 項目單位或中標人不得無故拒絕或拖延與對方簽訂合同,因中標人原因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有權取消其中標人資格,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取消該中標人在今後一段時間內的投標資格,並由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招標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報公司招委會重新確定中標人;因項目單位原因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項目單位應當盡快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並不得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11.1.3 合同簽訂後,各項目單位應加強設備監造工作,督促供應商按時、按質交貨。對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供應商延遲交貨、設備質量等問題,應及時上報招委會辦公室,招委會辦公室應統一協調解決各單位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將供應商的不良記錄彙總登記,實現內部信息共享,以促使供應商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11.1.4 合同簽訂並執行後,所屬單位應及時上報合同執談判結果反饋表至貴州公司。
十二、車輛管理標準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根據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相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定本管理標準。
二、選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管理中的統一調度管理、費用結算、車輛維修、保養、洗車、內裝飾規定、安全管理、車輛日常保養等管理內容。適用於國電貴州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及下屬單位管理中的實施與考核過程。
三、標準內容
(一)辦公室為車輛管理職能部門,負責車輛調度、維修保養及相關費用控製等管理工作。
(二)公務用車實行“派車單”製度。用車人要事先填寫“派車單”,詳細說明用車時間、用車人、業務事由、用車去向,由所在部門分管領導簽字,辦公室審核,辦公室領導簽字後方可派車;司機憑“派車單”出車,特殊情況辦公室可口頭或電話派車,但事後應補辦相關手續;用車後,司機要在“派車單”上詳細填寫車輛牌號、行駛路線及其他費用等報銷憑證,並由主要用車人員簽字,未經簽字的不能作為報銷憑證。公司領導用車的相關程序由辦公室辦理。(派車單格式見辦公室所發派車單)
(三)規範用車審批
縣內和日常公務用車由辦公室統一調配,各部門在其他時間要車外出,必須填寫派車單,經審批後方可申請用車;出安順市用車,必須經總經理批準,司機憑“派車單”出車。未經批準擅自出車的由司機承擔行車費用。
(四)費用結算
1、根據車況、路況和行車實際情況由企管部核算的結果確定油耗定額。
2、司機享受出車補助,標準為0.15元/公裏(以每月的行車裏程數為準)。司機憑“派車單”及發票報銷過橋過路費、停車費,所有車輛一律用油卡加油,油卡於每月1號統一交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到供應部為油卡充值。除特殊情況,不再報銷加油票據。無“派車單”的費用,財務部不予報銷。外地出車,特殊情況下無法用油卡加油時,司機可用現金加油,但必須事先報辦公室備案,出差返回後經辦公室簽字核實及分管領導、經營分管領導批準後,方可經辦公室簽字報銷現金油票。未經辦公室同意及相關領導批準,一律不予報銷現金油票。
(五)車輛維修、保養、洗車、內裝飾規定
1、車輛保養和維修有兩種方式。一是基本的維修和保養實行在大方定點製。二是專業維修站維修和保養(主要是指大型修理)。每月25號前向辦公室報下一個月車輛保養、維修、保險等計劃,辦公室報財務部統一做費用計劃。車輛的保養、維修、保險費用由辦公室統一到財務領取並彙入維修單位。司機應在最短時間內將發票交於辦公室,以便辦公室到財務部門去報銷。
2、洗車采取定點和包幹製,市內洗車到公司定點洗車處,縣外不予限製。月規定洗車次數分別為:卡車、依維柯8次/月;轎車、商務車、越野車12次/月。洗車費用每月集中報銷一次,駕駛員在日常報銷中不得將洗車發票隨其他費用一起報銷。洗車次數超出標準的,公司一律不予報銷費用。
3、車輛內裝飾包括拋光、打蠟、雨刮清洗劑、內飾清洗、坐套清洗、車內香水更換。具體規定如下:拋光、打蠟每4個月1次(卡車、依維柯、麵包車除外);雨刮清洗劑每3個月一瓶;內飾清洗每4個月一次;坐套清洗每3個月一次、更換車內香水每3個月一次;由辦公室統一計劃、統一安排,任何駕駛員不得擅自進行。特殊情況,經辦公室和主管領導特別審批。
4、辦公室每月向公司提交資金計劃,由相關領導審批。辦公室在本月內發生的審批內的費用可到財務部直接辦理。但資金計劃不能取現金,由財務部直接支付。若需帶現金外出,應另外辦理審批手續(駕駛員月備用金除外)
(六)安全管理
1、司機必須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增強安全意識,確保行車安全,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車及超速行車等違法違紀行為。辦公室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上述違章、違紀行為:酒後駕駛當天考核分值為零,並罰款1000元,其他違章行為一切費用由司機承擔。
2、駕駛員應保持車輛內外幹淨整潔,辦公室於每天早晨進行檢查,發現一次不幹淨整潔情況,扣除當天分值的五分之一(2分)。駕駛員應時刻注意車輛運行情況和嚴格遵守時間觀念,提前做好保養、維修、加油等準備工作,並按時到達指定地點,如因駕駛員準備觀念不強,出現臨時加油及遲到現象,一次扣2分。
3、司機有責任對車輛進行常規性的養護,保持車內外整潔、美觀,車輛主管部門要經常對車輛養護情況進行檢查,每發現不及時維護車輛或不及時清潔車輛1次扣2分。
(七)勞動紀律
1、司機要嚴格遵守派車規定,嚴禁無辦公室調配擅自出車,嚴禁將車輛交他人駕駛,嚴禁帶車留宿煤業投資有限公司以外地方,發現上述任何行為一次扣除當天所有分值,停工15天,並向辦公室作出書麵檢查。出車返回後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發現一次車輛沒有按規定停放扣2分。
2、司機要嚴格遵守公司上班時間,早上8點30分前到辦公室簽到,遲到一次扣2分。簽到後,到宿舍睡覺著,一經發現扣4分。特殊情況,可向車輛負責人說明,經認可後,不予扣分。
3、值班每天排兩名司機,一名主值班司機,一名輔助司機,主值班司機必須留在小車班,當班司機當班期間均不能離開煤業投資有限公司,主值班人脫崗一次,扣除當天分值10分,副值班司機脫崗一次扣除當天一半分值(5分)。
4、司機要聽從派車人員指揮,故意不接電話,拖延出車,一次扣2分。
5、司機嚴禁將車輛用油或車輛其他設備給予第三人使用,一經發現,立即停工,交公司處理。
四、其他規定
(一)辦公室負責車輛保養、維修、保險人員,應及時
向財務報批計劃,報批不及時並影響行車一次扣4分。
(二)派車人員要及時派車,未及時派車,影響用車單
位工作,一次扣4分。
(三)考慮到公司車輛緊張實際,任何人因公帶車去貴陽出差,逗留時間超過1天,無特殊情況下,車輛應及時趕回單位。
十三、治安保衛工作標準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治安保衛的管理工作,適用於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所屬單位、員工治安管理。
三、標準內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情節處50—100元罰款,不服從管理的處100—500元罰款:
1.違反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出入管理辦法和門衛管理規定,不自覺接受登記檢查,不服從管理或無理取鬧的,車輛違反規定進入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的;
2.在工業廣場及綠化區內亂扔煙頭、紙片、塑料袋等雜物,隨地亂倒剩飯、剩菜及其他物品,在食堂、澡堂內抽煙的,摩托車、自行車亂停亂放的;
3.過量飲酒、醉酒的不得進入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每次罰款500-1000元;
4.礦外居住的職工將小孩帶入礦內的,暫時居住在礦內的職工家屬及小孩,有家長負責看管,必須嚴格遵守礦規礦紀,否則一切後果由家長承擔;
5.不經允許擅自進入主副井絞車房、壓風房、扇風機房等地麵重點、要害部位的,每次罰款100元,如發生安全問題,一切後果自負;
6.更衣箱內嚴禁存放現金等貴重物品和易燃物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於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處於單位主管領導或責任人100—200元罰款:
1.要害部門門窗無防盜設施,保衛部通知後不加以整改的;
2.要害部位來訪人員登記不清的;
3.下班忘記鎖門的,門鎖損壞後不及時進行修理的;
4.應配備值班人員的部位未配備的;
5.利用公物加工私人用品的;
6.各單位凡應入庫存放的物資設備等不按時入庫的,各種物資在地麵亂堆亂放,影響礦井環境或造成丟失、被盜的;
7.值班人員脫崗,不負責任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8.技術資料、印鑒等存放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
9.工作房、住房或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圍牆等部位未經有關單位批準打洞扒豁的;
10.來客來訪人員違反規定後不聽勸阻的;
11.職工宿舍逗留異性客人的;
12.未經批準使用電爐的(並沒收電爐);
(三)有下列擾亂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秩序行為之一,尚不能刑事處罰的, 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
1.擾亂各部室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等不能正常進行,不聽勸阻的;
2.擾亂工業廣場、食堂、公司車輛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3.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它流氓活動的;
4.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5.酗酒鬧事的;
6.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7.拒絕、阻礙保衛、安檢、人員履行職責,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8.擅自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以及擅自攜帶以上危險品的;
9.私自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電擊器等其他管製物品的;
10.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贓、轉移或購買的;
11.縱容、包庇違法人員的;
12.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
13.參與邪教組織,宣傳封建迷信的;
14.故意毀壞、移動礦內各種安全警示標誌的;
15.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職工的工作或休息,不聽製止的。
(四)煤業投資有限公司井嚴禁打架鬥毆,否則視情節嚴重程度,對主要責任者給予500—20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一律開除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並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2.在井下、地麵建築物上亂寫亂畫或采取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在工作生活區不按指定位置書寫、張貼宣傳廣告的;
4.寫恐嚇信或利用其它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5.以無理刁難、糾纏、威脅等方法影響領導正常工作生活的;
6.利用不正當手段將礦上物資據為己有,給予物資價值十倍以下罰款,並給予行政處分。
(六)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行政處分:
1.偷盜、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如撬門別鎖、撬盜職工更衣箱櫃、吊籃等;
2.管理人員將公共財產送他人的;
3.欺騙領導,冒領煤業投資有限公司財物,假公濟私的;
4.故意損壞煤業投資有限公司公、私財物的;
5.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七)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單位、責任人10000元以下,200元以上罰款: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周圍或禁止煙火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2.拒收隱患整改通知書或接受整改通知書後,一直拖延不整改的;
3.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4.消防設施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毀壞的;
5.指使他人違反消防管理冒險作業,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6.人為堵塞消防通道的;
7.埋壓、圈占或損壞消防栓、消防水泵、滅火器材或將滅火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的;
8.消防器材未設專人管理的,未建台帳,未定期檢查維修的;
9.要害部位工作人員不懂消防知識,不會操作使用消防器材或不按規定擺放消防器材的;
10.非工作管理人員私自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或要害部位。
(八)對下列情形之一的, 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單位或部門給予500—5000元的罰款,並取消單位年終評先資格,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0 —1000元罰款,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1.由於管理不善,防範措施不力,造成本單位所管轄的機電設備、生產物資丟失、被盜或損壞的;
2.對查出的隱患不及時整改,致使發生事故或物資丟失、被盜的;
3.違反現金管理規定,超額或超期存放現金的,造成丟失被盜的;
4.發生案件或事故,隱瞞不報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視情節嚴重程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黨員幹部上報公司按規定處理:
1.聚眾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2.因各種原因,對管理人員蓄意打擊報複的;
3.利用車輛向外夾帶礦內物資的;
4.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及其其它淫穢物品的;
5.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容留婦女賣淫的;
6.給盜竊人員提供情況、工具及幫助或教唆他人盜竊的。
8.對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部門可以給予表揚,記功並獎勵:
(1)單位領導重視治安保衛工作,堅持法製宣傳教育,使本單位無違法犯罪的;
(2)單位經常開展防火、防盜等治安防範檢查,及時發現重大隱患,防止治安災害事故發生的;
(3)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使所管轄區無治安刑事案件和其他問題的。
10.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可以給予表揚、記功、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獎勵現金100—3000元:
(1)見義勇為,抓獲扭送各種違法犯罪人員的;
(2)檢舉揭發,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查破重、特大案件的;
(3)發現火險、爆炸等事故隱患,積極排除,是國家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4)保衛人員在查破重、特大案件中有突出貢獻的;
(5)其它對保衛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11.本標準由保衛部具體負責執行。
12.獎罰由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管理,凡需要獎勵或罰款的單位和個人,200元以上的由保衛部上報有關分管領導審批後執行,500元以上的由礦長審批後執行。
13.需要進行礦規礦紀處理的,若本標準有明確規定,由保衛部直接拿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後保衛部執行,若本文沒有明確規定,由保衛部拿出初步處理意見後,報公司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14.保衛部應嚴格認真的建立執法檔案,做好各類台帳。依照本規定所收交的罰沒款由礦統一管理,按上級規定提取作為保衛經費,獎勵治安保衛有功單位、部門和個人。
15. 保衛人員在辦理各類案件時,必須兩人以上進行,不得一人單獨辦案。
16. 保衛人員在執行本規定時,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廉潔奉公,不得徇私舞弊,保衛人員違反規定,從重從嚴處罰。
十四、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一、製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規範的相關條款: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相關規定。
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管理的基礎工作,適用於消防管理的監督、檢查。
三、標準內容
(一)為加強消防器材的管理,預防和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保護公司公共財產及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公司生產有序進行,根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公司《消防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訂以下管理細則。
由於公司場區範圍大,放置的消防設備較多,為以後能更好的管理消防器材,服務公司、供應部和各區隊在本細則下發三日內指定一名消防管理員並報保衛部。負責本部門和本區隊所有消防器材管理與檢查。
(二)各部室消防器材責任劃分:
1.辦公樓的消防器材由保衛部負責管理。
2.各部室消防器材由各部室負責管理。
(三)、保衛部負責對公司的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維護和配置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指導和監督。對失效、丟失和使用過的滅火器的檢測、更換等工作。
(四)、任何部室和個人都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拆除、挪用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栓。一經查實有上述行為的,將依據公司《消防管理規定》予以處罰,由此造成事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另行處理。
(五)、對在無任何火情、火災的情況下隨意使用和損壞消防器材者,將對其處以和被使用、損壞、器材等額的罰款。
(六)、對損壞、丟失的消防器材,由使用管理部門負責支付維修費用和賠償。對惡意偷盜和破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處以原價5—10倍的處罰。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司研究處理。
(七)、任何部室和個人使用消防設備和器材的,必須向保衛部消防負責人彙報;隱瞞不報或彙報不及時而造成損失的,將依公司相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八)、部室管理員應了解所轄區內設施、設備的性能、特點及使用方法,並把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納入日常工作中。對存在問題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及時向保衛部提出書麵更換和整改要求。
(九)、各部門和個人在使用室外或室內消防栓時,必須經過保衛部消防負責人同意方可使用。未經允許而造成損失的處罰200—500元。
(十)、保衛部將不定期地組織消防工作有關人員進行學習滅火器使用方法及防火常識,如發生火警火災,任何人都應奮力撲救,及時報警,並注意保護現場。
(十一)、保衛部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十五、煤炭銷售管理體係和辦法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炭銷售的機構與職責、計劃管理、合同管理、價格管理、運輸管理、計量管理、質量管理、結算管理、工作紀律、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本標準適用於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所屬各個礦井。
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應依據本標準製定煤炭銷售管理製度。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GB475-2008 商品煤樣人工采取方法
GB/T 19494.1-2004 煤炭機械化采樣
GB474-2008 煤樣的製備方法
GB/T211-2007 煤中全水的測定方法
GB/T212-2008 煤的工業分析方法
GB/T213-2008 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
GB/T214-2007 煤中全硫的測定方法
中國國電集團公司合同管理辦法
3 組織機構與職責
3.1 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應建立健全煤炭銷售管理製度和相應的管理機構,並分工明確,統一完成所屬各單位所產原煤銷售。加強煤炭銷售合同、價格、統計、結算的過程管理與控製。煤炭定價、銷售應公開透明、集體決定,按月公布,確保質價相符。
3.2 煤業投資有限公司應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煤炭銷售工作領導小組。
3.3 領導小組職責:
3.3.1 貫徹執行國家煤炭銷售法律、法規;
3.3.2 製定並監督執行煤炭銷售的管理製度;
3.3.3 定期檢查煤炭銷售工作情況,處理煤炭銷售過程中違反單位煤炭銷售管理製度的事件和人員;
3.3.4 擬定煤炭銷售價格,並報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批準。
3.3.5 煤炭銷售的重大事項須報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決策。
3.4 市場營銷管理部門的職責:
3.4.1 研究國家政策和煤炭市場的供求關係,分析煤炭市場的價格趨勢。
3.4.2 開拓市場,進行市場調查與市場供求預測,隨時掌握市場信息,並向領導小組和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相關部門及時提供準確的市場信息。
3.4.3 編製煤炭銷售計劃,說明銷售策略,擬定銷售價格,確定運輸方式,落實運力計劃。
3.4.4 完成領導小組交給的其他工作。
3.5 銷售人員的職責:
3.5.1 隨時掌握市場信息,把握市場行情,開拓市場,為單位提供市場信息。
3.5.2 根據銷售計劃,聯係用戶,落實用戶對煤炭質量、數量、到貨時間、交貨地點、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等要求內容。
3.5.3 與用戶進行合同談判。合同談判中的重要事項應向市場營銷部門和領導小組彙報。
3.5.4 承辦銷售合同的文本起草、辦理合同會簽、簽訂、履行、變更與解除及文本保管、歸檔等工作。
3.5.5 協調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事宜。重要事項及時報領導小組。
4 煤炭銷售計劃管理
4.1 煤業投資公司年度工作目標。
4.2 以落實的煤源、運力編製銷售計劃,最大限度地滿足用戶需求。
4.3 根據煤業投資公司年度銷售計劃及市場預測平衡分配,編製單位月度和季度銷售計劃,下一年度計劃應於上一年度12月15日前、月度計劃應於上月25日前經煤業投資公司銷售領導小組同意,報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煤炭事業部審核,並報分管領導批準。
4.4 根據落實的煤源與用戶需求,報批運輸計劃。
4.5 鐵路煤的下月度運輸計劃和當月補充計劃,銷售管理部門應根據鐵路部門的相關規定報公司相關管理部門及各有關領導。
4.6 因銷售計劃變更需要調整鐵路運力計劃時,應提前一個月與鐵路部門聯係,協調發運計劃。
5 合同管理
5.1 煤炭銷售均應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要求簽訂書麵合同。
5.2 合同談判應有兩人及以上人員參加。
5.3 每份合同均應明確承辦人,並執行合同審核會簽製度。合同由單位總經理簽署或者由總經理授權分管副總經理簽署。合同審核會簽表見附錄A(規範性附錄)。
5.4 煤炭銷售合同還應考察對方的承付能力(國電集團公司係統的發電企業可除外)。
5.5 煤炭運輸合同承運方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合法運輸資質的企業。
5.6 簽訂煤炭訂貨合同應按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規定程序執行。
5.7 簽訂煤炭訂貨合同應使用統一範本,內容應包括煤種、煤質、數量、價格和運輸、驗收、結算方式及爭議解決方法等。對煤炭質量化驗,可由雙方共同選定權威檢驗機構進行煤質化驗。
5.8 如遇煤炭數量、質量、價格調整,應簽訂補充合同。
5.9 合同爭議處理按照合同約定或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要求解決。
5.10 各單位應加強合同管理,建立煤炭銷售合同檔案,指定專人保管,保守合同秘密。
6 價格管理
6.1 根據煤炭市場預測測算煤炭的銷售價格,執行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批準的煤炭銷售價格。
銷售價格由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煤炭銷售工作領導小組擬定,由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煤炭事業部審核,報分管領導批準。
6.2 煤炭銷售價格的管理應執行以下規定:
6.2.1 煤炭銷售價格應按照下列要素確定:
——當期煤炭市場價格;
——管理費、稅費等;
——合理的利潤。
煤炭銷售價格一般不允許低於當期煤炭市場價格。特殊情況須經煤業投資有限公司煤炭銷售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並將詳細情況報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批準。
6.2.2 鐵路運價:按鐵道部有關文件中規定的運價執行。
6.2.3 公路運價:按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運價或與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價格執行。
6.2.4 水路運輸價格:按交通部有關文件中規定的運價執行。
6.2.5 運雜費:按鐵道部、交通部及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7 運輸管理
7.1 煤炭的銷售應選擇合理的運輸方式。銷售煤炭可根據用戶需要選擇運輸方式。
7.2 嚴格按照煤炭銷售合同供貨期編製煤炭發運計劃。選擇鐵路運輸的,應做好鐵路發運計劃的報批工作。
7.3 鐵路發運銷售煤炭應做好裝車時間、檢尺記錄(通過衡檢的應記錄衡檢數量)、發運時間、車皮號等記錄。
7.4 公路發運銷售煤炭應記錄運輸車輛牌號,毛重、自重、淨重及當日累計數等內容。
7.5 水上運輸銷售煤炭應記錄船型、編號、噸位、船舶吃水尺寸等相關記錄。
8 計量管理
8.1 計量工作要求
8.1.1 要嚴格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開展銷售煤炭進、出儲煤場的計量工作,保證煤炭計量工作的準確性、公正性、合法性。煤炭檢斤率100%。
8.1.2 應選派業務熟練,綜合素質高的人員從事煤炭計量工作。煤炭計量人員應持證上崗。
8.1.3 應製定煤炭計量人員的崗位標準和責任追究製度,明確責任,規範管理。
8.1.4 煤炭計量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量設備,計量設備的保養、維護、檢修要有專人負責,並按照國家、行業規定的校驗周期,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校驗,取得相應的合格證。
8.1.5 煤炭計量工作場所必須滿足安全、文明生產的要求,現場應設置“與工作無關人員禁止入內”的標誌,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計量場所。
8.1.6 煤炭計量必須真實、準確,不得篡改原始計量數據。
8.1.7 要定期組織對煤炭計量工作進行檢查,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製,保證煤炭計量工作規範有序。
8.2 鐵路、公路、水路運輸煤炭的計量管理與計量流程執行《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燃料管理製度》。
9 質量管理
9.1 質量工作要求
9.1.1 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國家商品煤質量檢驗的有關規定開展煤炭采樣、製樣和化驗工作,保證煤炭質量檢驗的準確性、合法性。煤炭檢質率100%。
9.1.2 要選派業務熟練,綜合素質高的人員從事煤炭質量檢驗工作,要加強對采樣、製樣、化驗人員的業務培訓,定期進行技能考核。煤炭質量檢驗人員應持證上崗。
9.1.3 煤炭質量檢驗過程要實現采樣、製樣環節與化驗環節的分離,采樣、製樣人員和化驗人員應分屬於不同的部門或班組管理,達到相互製約、相互監督的目的。
9.1.4 要製定煤炭質量檢驗人員的責任追究製度,對違反企業規章製度、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要嚴肅處理;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9.1.5 製樣室、化驗室、存樣室及配備的儀器設備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使用的儀器設備應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規定,定期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並取得檢定合格證書。
9.1.6 采樣、製樣、化驗人員不得單獨與客戶單位人員直接接觸。采製樣和化驗工作場所應設置“與工作無關人員禁止入內”的標誌,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工作場所。
9.1.7 煤業投資公司應定期組織對煤炭質量檢驗工作進行檢查,盡可能在采製樣和化驗工作場所安裝電子監控設施,加強對燃煤質量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製,保證煤炭質量檢驗工作規範有序。
9.1.8 暫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可委托有煤炭質量化驗資質的單位進行煤質化驗。
9.2 煤炭的采樣工作
煤炭的采樣工作要嚴格按照GB475-2008《商品煤樣人工采取方法》、GB/T 19494.1-2004《煤炭機械化采樣》的規定操作,保證煤樣的代表性。
9.3 煤炭的製樣工作
應建立符合GB474-2008《煤樣的製備方法》規定的煤樣室(包括製樣、貯樣、幹燥等房間)。煤樣室應寬大敞亮,不受風雨及外來灰塵的影響,要有防塵設備。製樣室應為水泥地麵,堆摻縮分區的水泥地麵還需要鋪上厚度6mm以上的鋼板;貯樣間不應有熱源,不受強光照射,無任何化學藥品。
應配備符合GB474-2008《煤樣的製備方法》規定的製樣設備。主要包括:適用製樣的破碎機、手工磨碎煤樣的鋼板和鋼輥、不同規格的二分器、十字分樣板、貯存全水分煤樣和分析試驗煤樣的嚴密容器等。
9.3.1 煤采樣後,要立即進行製樣工作。製樣工作由兩人及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嚴格按照國標的規定操作。
測定全水分的煤樣既可由全水分專用煤樣製備,也可用九點法在製備一般分析煤樣過程中分取,煤樣的粒度和煤樣量要符合GB/T211-2007《煤中全水的測定方法》的規定。
9.3.2 製備以後的煤樣(3㎜)要分成兩份封存:一份數量在100克以上,作為分析用煤樣送化驗室化驗;另一份數量在500克以上,作為存查煤樣保存在留樣櫃裏,保存期限為3個月。
9.3.3 要製定煤樣交接製度。送樣工作由兩人同時完成,煤樣送達化驗室後,由兩名化驗人員和送樣人員共同接樣,交接完畢以後送樣人員、接樣人員在煤樣交接記錄上簽字。
9.3.4 要加強存查煤樣的保管,要製定防止存查煤樣丟失或被掉換的措施。要設計製作專用的留樣櫃,在製樣人員將存查煤樣放入留樣櫃以後無法單獨取出。留樣櫃要安裝兩把或兩把以上的防盜鎖,鑰匙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
9.4 煤炭的化驗管理
9.4.1 要建立符合規定的化驗室。要配備符合國標規定的化驗設備,化驗設備除按照國標規定進行檢測以外,還要按照規定的周期使用標準煤樣進行校驗。
9.4.2 煤炭化驗必須進行發熱量測定,全硫測定,全水分測定,工業分析中的水分、灰分、揮發分測定,煤炭的元素分析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檢測。煤炭化驗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
9.4.3 同一個煤樣的水分、灰分、揮發分、發熱量、硫分等煤質指標不能由同一個人來測試,應由工業分析、熱量測試、元素分析等試驗人員分別化驗,做好原始記錄,各自保管,並指定專人進行彙總。負責彙總的化驗人員應對同一個煤樣的各項指標進行分析,發現關聯指標數據存在疑問時,應及時查找原因,進行複查。
9.4.4 化驗室要保留足夠的煤炭分析煤樣備用,備樣(0.2mm)存留期為3個月。
9.4.5 化驗人員要出具煤質化驗報告單,化驗報告單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煤質化驗專用章存檔保存。
9.5 煤炭質量糾紛的處理
9.5.1 用戶單位對煤質化驗結果提出異議時,必須對留存的備樣進行複查,如果複查結果在誤差允許範圍以內的應堅持原來的化驗結果;如果複查結果超過允許誤差範圍,應查明原因,書麵報告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處理意見。重大事項需報國電貴州公司煤炭事業部,並經分管領導批準。
9.5.2 銷售煤炭到站、到場後用戶化驗值與合同值偏差大於合同約定或國家標準值時,應積極配合,協商解決。
9.5.3 供需雙方發生煤炭質量糾紛時,應及時向公司彙報,並按照煤炭買賣合同規定的程序處理。
10 銷售煤炭的結算管理
10.1 銷售煤炭按照合同結算,財務部門提供增值稅票,市場營銷管理部門積極配合財務部門進行貨款結算,及時回籠資金。
10.2 銷售煤炭鐵路運輸費墊付與費用結算程序:
10.3 市場營銷管理部門提出鐵路運輸費墊付申請,經財務部門審核,主管領導簽字批準後,按照鐵路部門要求的付款時間,由財務部門付款。
10.4 市場營銷管理部門及時將發貨票交回財務產權部,財務部門根據發貨票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
10.2.1 10.5 市場營銷管理部門負責轉交發票並及時催收貨款。
10.2.2 10.6 如遇質量問題,出現貨款結算糾紛,需在合同規定期限內與有關部門聯係,派專人前往處理,並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解決糾紛條款執行。
11 工作紀律
11.1 任何個人不得單獨與用戶進行煤炭銷售談判並簽訂合同。
11.2 任何個人不得隨意變更合同,簽訂與主合同不符的補充協議條款,損害公司利益。
11.3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漏煤炭銷售合同涉及的商業秘密。
11.4 煤炭銷售價格按照以質計價的原則。煤炭銷售價格由領導小組擬定、國電貴州電力有限公司批準。
11.5 煤炭銷售人員按照批準的價格進行合同談判、及時彙報談判情況,經領導批準後答複對方,簽訂合同。
11.6 煤業投資公司下屬各單位的煤炭,必須由煤業投資公司統一銷售,嚴禁以任何個人和單位部門的名義銷售,銷售款必須入煤業投資公司財務賬戶。
12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監察審計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標準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表1:瓦斯綜合治理考核表
投資公司瓦斯綜合治理考核細則
序號 考核項目 考核內容 考核
辦法 評分標準 標準分數 扣分原因 得分
1 一
般
規
定 1、煤業公司、礦井要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責任。 查文件 無領導小組扣1分,無明確職責扣0.5分(煤業子公司和礦井分別考評,各自扣分。下同) 1
2、煤業公司每季度、礦井每月召開一次瓦斯防治專業例會,規定人員無缺席,有詳細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 查記錄 未組織會議扣1分/次,無故缺席會議扣0.5分/人,無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扣1分。 1
3、煤業公司、礦井執行隱患排查整改製度,每月瓦斯防治總結和計劃逐級上報備案。 查記錄和上報材料 無隱患排查記錄扣0.5分,沒有上報備案材料扣1分/次。 1
4、礦井每月召開瓦斯治理綜合分析例會,逐頭逐麵分析瓦斯災害情況。 查記錄 未召開瓦斯綜合分析會扣1分/次,沒有逐頭逐麵分析瓦斯情況扣1分/次。 1
2 通風瓦斯 1、礦井有獨立通風係統,采區采掘麵實行分區通風,嚴禁不符合規定的通風。 查圖紙、現場檢查 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扣2分。 2
2、礦井要根據規定設置專用回風,高突礦井的采掘工作麵回風流,必須直接引入采區回風,並與采區回風順向交接。 查圖紙、現場檢查 沒有設置專用回風巷的扣3分,新采區設計、施工采掘工作麵回風流與采區回風沒有順向交接,扣1分/處。已有地區由礦安排計劃2年內實現。未按計劃實施的每處扣0.5分,無計劃扣1分。 4
3、礦井改變通風係統必須編製專項設計和措施,並按規定審批。 查資料 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扣1分。 1
4、礦井通風阻力要符合要求,否則要編製二年內通風阻力達標規劃,報煤業投資公司生產部備查。季度內擴修主要回風巷道或掘並聯巷道不小於200米。 查資料、現場檢查 通風阻力超標的扣1分/井,礦井無達標計劃的扣3分,每一處未完成計劃的扣1分。安排主要回風巷擴修或掘進並聯巷道小於200米扣1分。 3
2
2
通風瓦斯
通風瓦斯
5、加強礦井通風管理,保證礦井通風巷道風速符合《規程》規定。在采區專用回風巷、總回風巷維修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 查資料、現場檢查 風速不符合要求扣1分/處;風速超限沒有安排擴修計劃的扣2分/處。維修沒有安全技術措施的扣2分/處。 3
6、礦井對主要通風巷道每月必須組織專人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查資料 沒有檢查記錄扣1分,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扣2分,負壓異常而未報告處理的扣1分。 2
7、主要進、回風巷之間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兩道連鎖的正反向風門。 現場檢查 一項不符合規定的,扣0.5分。 1
8、通風設施要建立台帳,規格質量符合要求。 查現場 一項不符合規定的,扣0.5分。 2
9、防突風門的建築位置、質量、組數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 現場檢查 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 2
10、突出礦井嚴禁在回風流中(硐室除外)設置調控風設施 現場檢查 一項不符合規定的,扣3分(煤業投資公司有批複意見的除外)。 3
11、嚴禁使用三台風機向一個掘進麵供風,不得使用一台風機向兩個掘進麵供風。 現場檢查 發現一處扣1分。 1
12、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和停風後瓦斯濃度超3%風機閉鎖功能。煤巷掘進工作麵安裝風筒風量傳感器。 查資料、現場檢查 未實現瓦斯濃度超3%風機閉鎖功能扣2分。沒有安裝風筒風量傳感器或安裝位置不符合要求扣1分。 2
13、巷道貫通要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區隊領導要現場跟班。在突出區域掘進工作麵與被貫通巷道距離小於60m的作業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排作業,並保持正常通風,且在放炮時不得有人。 查資料 沒有措施扣1分,區隊領導不跟班的扣1分,造成積聚的扣2分,既沒有措施又造成積聚的扣3分。貫通不符合規定的扣2分/次。 3
14、巷道排放瓦斯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嚴禁“一風吹”。 查資料 沒有措施扣1分,排放瓦斯造成瓦斯超限的扣2分,既沒有措施又造成超限的扣3分。 3
15、嚴禁無計劃停風停電。 查資料 無計劃停風停電扣2分;造成瓦斯超限的扣3分;未追查處理、沒查清原因進行生產的扣4分。 4
16、礦井應按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嚴禁空檢、漏檢、假檢。 查資料、現場檢查 一項不符合規定的,扣2分。 2
17、臨時停風的地點必須停電撤人,長期停風地點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 查資料、現場檢查 一項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 1
18、嚴禁瓦斯超限作業;高突礦井嚴禁非炮後或非措施時的瓦斯超限;低瓦斯礦井杜絕瓦斯超限現象。建立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製度。 查資料、現場檢查 瓦斯超限作業扣4分;非炮後或非措施時的瓦斯超限扣1分/次;高突礦井炮後或措施時瓦斯超限在3%以內的每次扣0.5分,超3%(含3%)以上的每次扣1分。(同一事件造成的瓦斯超限不重複扣分),瓦斯超限沒有追查扣1分/次。 4
19、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放炮撤人距離符合有關規定,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二次起爆。 查資料、現場檢查 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發現不符合規定二次起爆的,扣2分。 2
20、建立防爆檢查製度,按期巡查,消滅礦井機電設備和儀器儀表的失爆現象。井下電火焊符合規定。 現場檢查 放炮不停電的,發現機電設備和儀器儀表失爆的,該項不得分。沒有製度扣2分,沒有按期巡查扣1分/次。電火焊不符合規定扣1分/次。 3
21、礦井每月核定采煤工作麵通風能力,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查資料 未核定通風能力扣1分;超能力生產扣3分。 3
3
瓦斯抽采
1、礦井、工作麵抽放率或可解吸瓦斯含量符合《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有關規定。 查資料 一項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 2
2、提高瓦斯抽放濃度,嚴格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要求進行封孔。 查資料、現場檢查 鑽孔封孔段長度不符要求,扣0.5分/孔;地麵單泵瓦斯抽放濃度達不到20%,扣1分/台;新打鑽孔瓦斯濃度低於30%,扣0.5分/孔;鑽孔孔口抽采負壓小於13KPa,扣0.5分/處。 3
3、實現應抽盡抽,采煤工作麵不能出現抽放空白帶。 查資料、現場檢查 應抽盡抽達不到要求,扣1分/處,出現抽放空白帶沒有采取措施組織生產的扣2分。 2
4、加強瓦斯抽放基礎參數觀測和抽放係統管理標準化。 查資料、現場檢查 每一項不符合要求扣0.5分。 2
4
4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1、采掘工作麵杜絕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查資料、現場檢查 煤巷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扣2分/次。 2
2、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有關規定。 查資料、現場檢查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每少一個環節扣3分,一個環節不符合規定扣1分。 3
3、煤業公司、礦井必須對突出危險性嚴重的采掘麵實施重點監控,監控信息每月末上報投資公司。 查資料 未實施重點監控扣1分,未及時上報扣0.5分。 1
4、岩巷掘進必須堅持“逢掘必探,先探後掘”,防止誤揭煤。 資料現場檢查 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 2
5、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不探不掘、長探短掘”。(邊掘邊抽鑽場視為探掘工程) 查資料、現場檢查 一次(處)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 2
6、石門揭煤必須編製專項設計,揭煤期間的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有關規定。 查資料、現場檢查 無設計扣2分,不符合要求扣2分/處。 2
7、有突出危險的石門揭煤工作麵或突出危險嚴重的煤巷掘進工作麵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二道金屬柵欄、三道防突風門;突出嚴重煤巷掘進工作麵另安設防逆風裝置。 查資料、現場檢查 沒有按規定建立設施的扣2分,每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 2
8、按照規定測試瓦斯基礎參數。 查資料 一處未測試的扣1分,數據不完整扣0.5分。 1
9、礦井打鑽時有突出預兆或效果檢驗連續三次超指標時,必須停止掘進,報請投資公司研究。 查資料 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0.5分。 1
10、有突出危險的掘進工作麵開工前必須報投資公司備案。 查資料 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0.5分。 0.5
11、新開工和停工3天以上重新掘進的工作麵,必須確保正前30m範圍內的瓦斯得到釋放。 查資料 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0.5分。 0.5
12、礦井必須配備足夠的預測預報作業人員,並進行專項培訓,持證上崗。儀器定期檢查;預測工作有監督機製。 查資料、現場檢查 人數不足扣2分;沒有專項培訓或上崗未持證扣1分/人;儀器不完好扣1分;沒有監督機製扣2分,發現一次監督機製未落實扣1分/次。 3
13、有突出危險的采煤、掘進工作麵放炮時,停電撤人必須符合規定。 現場檢查 發現一次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 1
14、有突出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采區避難所。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麵應設置工作麵避難所或壓風自救係統。 現場檢查 沒有設置扣1分/處,不符合規定扣0.5分/處。 2
15、在采掘工作麵試驗應用防突新技術的礦井,要與科研單位合作,並製定專項措施報批。 查資料、現場檢查 沒有報批,扣2分/處。 2
16、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麵預抽期不少於6個月,抽出率不低於30%,或抽到始突含量以下。 查資料 預抽不符合要求(特殊地區抽出率達不到要求又未報煤業投資公司批準),扣2分/麵。 2
17、有突出危險的回采工作麵開采前必須對工作麵瓦斯抽采效果進行評價,投資公司組織評審,報煤業投資公司備案。 查資料 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 1
5
監測監控
1、監測監控中心室必須設專人24小時值班,出現瓦斯超限及故障信息時,應立即彙報。 查資料 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 1
2、礦井必須按規定安設各類傳感器。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必須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查資料、現場檢查 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 1
3、甲烷傳感器必須定期進行調校;甲烷傳感器出現故障後必須8小時內處理完畢。 查資料 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1分;甲烷傳感器出現故障8小時內未處理繼續生產的,扣2分。 2
4、監控係統出現異常要及時彙報並做好記錄。 查資料 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0.5分。 1
5、係統必須功能完備;中心值班人員業務熟練;不得停止係統網絡傳輸,嚴禁修改數據。 現場檢查 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0.5分。 1
6、各種記錄台帳不全或存在問題的。 現場檢查 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的,扣0.5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