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製度(國電貴州煤業)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危害,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護煤礦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以下簡稱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危害因素:
(一)粉塵:煤塵、岩塵、水泥塵等;
(二)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
(三)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等。
第三條 各單位是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必須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依法監督的要求開展工作。
第四條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國電貴州煤業)
(一)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董事長
副組長:分管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副總經理、工會主席
成 員:工會副主席、安全監察局長和總工程師,人力資源部、生產建設部、機電部、通防部、工會、委托醫院院長及各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監察部,辦公室主任由安全監察部部長分兼任,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單位要成立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的專(兼)職職業危害防治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條 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職責
(一)職業危害防治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部署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2、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危害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4、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不宜從事本崗位的員工,要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5、組織職業病患者診療。
6、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落實部門按期限解決。
7、開展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8、履行《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董事長職責
1、是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方麵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製,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3、健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人員。
4、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聽取職工對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5、組織召開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彙報,研究和製定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6、根據“三同時”原則,公司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7、組織職業危害02manbetx.com 的調查和03manbetx ,決定有關責任人按規定予以處理。
(三)副總經理的職責
1、在董事長的領導下,對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3、根據公司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與各單位專職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職責。
4、製定公司年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
5、組織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方麵宣傳教育與培訓。
6、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或獎勵,對違規和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
7、經常檢查全公司和各部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製定整改措施,並且要求部門或單位按期整改落實。
8、經常聽取各部門、各單位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職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彙報,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工會主席職責
1、負責管理員工職業健康體檢、職業病診斷、治療等相關工作。
2、組織員工代表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對員工反映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問題,積極與行政領導溝通,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4、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提出建議或改進意見
(五)公司職能部門的職責
在公司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監職業危害防治督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執行情況,督促有關按期完成各項工作
1、安全監察部
(1)負責監督檢查職業危害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執行情況。
(2)開展作業場所職業危害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發生職業危害02manbetx.com ,組織應急救援。
(3)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檢查,負責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處理。
(4)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建立檔案。
2、人力資源部
(1)組織職業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工作,總結推廣職業危害防治先進經驗。
(2)負責協調職業病傷殘度等級鑒定、工傷保險、工傷賠償管理工作。
(3)審批個體防護用品的計劃,監督勞保用品發放、使用工作。
3、生產建設部
(1)審查礦井建設、技術改造、工藝改進設計,對職業危害防治進行預評價,並對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提出修改(完善)建議。
(2)審核采掘作業01manbetx ,製定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治措施,提供生產過程中職業危害防控的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
(3)編製采掘工種的01manbetx 01manbetx ,對各工種安全防護提出具體要求,對01manbetx 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4)對礦井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維護、保養、檢修,確保職業危害防護設有效運行。
(5)負責項目工程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工作,並取得驗收批複文件,保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按“三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機電部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單位編製機電運輸設備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對製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通防部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工作,指導編製”一通三防)設備01manbetx ,對製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委托醫院負責開展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治療康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負責建立全員健康檢查檔案。
7、工會負責設置職業危害告知公告,參加職工職業危害02manbetx.com 的查處,參加職工危害防治工作的考核、獎罰,及時糾正侵害員工職業衛生保障的行為。
(六)各單位負責人職責
1、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認真貫徹落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製度和工作措施。
3、負責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工作。
4、嚴禁組織違章、冒險作業。監督職工嚴格按01manbetx 、作業規程、01manbetx 作業(操作),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製止違章作業(操作)。
5、定期對單位的設備、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采取措施及時解決。
6、發生職業危害事件時,迅速上報,並及時組織救治。
7、負責管理職業危害年度申報工作。
第六條 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評價生產勞動過程中勞動條件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提高改善勞動條件的措施,積極控製和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二)工作目標
1、降低職業病的發生(千人職業病發生率0.8以下)。
2、職業危害監測覆蓋率100%,職業危害因素達標率99%以上。
3、職工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率、職工教育培訓覆蓋率、職業衛生檔案建檔率100%。
4、職業病查體率、病人治療率、妥善安置率100%。
(三)編製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管理部門的指示、要求。
2、針對職業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員工體檢、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的改進措
3、生產工藝的改進,員工的合理化建議。
(四) 編製內容包括計劃項目、實施時間、實施部門和經費預算。其中計劃項目主要有以下方麵:
1、 生產場所改造,生產工藝改進,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職業危害防治警示標識及宣傳培訓。
3、 工作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員工健康監護, 職業病人診療。
(五)實施方案
1、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領導機構,負責製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2、為規範和加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效控製各生產崗位的職業危害,切實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建立健全各種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製度。
3、加大塵毒、噪音、“一通三防“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投入力度,在生產過程中,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用的監督管理。
4、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現場配備急救用品、衝洗設備,開辟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5、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為入井人員配備工作服、工作鞋、礦帽、礦燈、防塵口罩、自救器等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員工對職業危害有效防治。
6、現場監測檢查
(1)按規定對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噪音進行日常檢測工作,同時定期進行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2)采用監測監控設施實時在線監控作業環境中的粉塵、一氧化碳和瓦斯氣體等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程度,超過限值時,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
(3)監測隊按規定對職業危害設備儀器調校,通防工區每旬對“一通三防”設施對各揚進行一次全麵檢查,針對發現的問題,下達整改通知書,進行治理整改。
(4)每年對職職業危害重大危險源進行評價,製定治理措施和改進方法,每月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專項安全大檢查,並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要求整改。
7、與在職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同時簽訂職業危害告知書,設立職業危害因素公示欄,設置工作場所危害警示牌版。
8、定期開展職業衛生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使職工充分了解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控製措施。
9、委托有資質的醫院對職業病進行診斷、鑒定及治療康複,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10、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障職業危害防治經費,公司要加強職業危害防治費用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
11、按規定組織全體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由人力資源部門和委托職業危害防治醫院分別建立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七條 職業危害告知
(一)各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二)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三)職工在已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簽訂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應向員工如實告知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四)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
(五)應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學時。
(六)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應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費用由企業承擔。
(七)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工會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職業危害告知製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告知製度的落實。
第八條 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一)宣傳內容
充分利用宣傳欄、黑板報、廣播、電視等宣傳手段,大力宣傳《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識,增強職工防範職業危害的能力。
(二)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安全健康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健康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三)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1、新職工在上崗前進行不少於4學時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外來的臨時工人,也要進行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培訓,確保其從事勞動時不受到危害。
2、所有在職職工應進行定期的職業健康培訓,每年不少於2學時。職工在調動崗位時,也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培訓,培訓後進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
3、所有的職業衛生培訓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日期、培訓內容、培訓老師、培訓地點,受培訓人簽名等。
4、培訓時必須製定詳實的培訓計劃,並經煤業投資公司批準後實施,采取集中培訓和個別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工作中采用“傳、幫、帶”的方式加強培訓。。
第九條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定義:是指以控製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淨化係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二)各單位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要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員工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三)主要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包括:綜合防塵設施(抑塵隔塵),礦井通風設施(除塵降溫稀釋有毒有害氣),有毒有害氣體抽放和監控設施。
(四)公司通防部、機電部,生產建設部、安全監察部負責所管範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單位負責所在單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防護性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必須購置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產品,同時取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檢測報告等。
(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擴建及技術改造項目管理
1、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2、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作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5、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七)各單位要製定防護設施管理規章製度,落實管理、使用、維修責任,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
(八)各單位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防護設施安全檢查,帶班人員及安檢員在巡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九)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3、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製度;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十)各單位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否則不得使用
(十一)各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二)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複原狀。
第十條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和使用
(一)本製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和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
(二)配備、發放和使用管理職責
1、人力資源部負責製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監督各單位配備發放工作;各單位負責編製勞保用品配備發放計劃、經公司批準後執行。
2、公司安全生產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所管範圍勞動保護用品配使用情況,生產經營單位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製度,實行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工作製。
(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
(四)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門或者管理人員檢查驗收。
(五)勞保用品發放
1、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年審核調整一次,各單位應設有專(兼)職人員管理,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後,必須在勞保用品登記簿上登記。
2、勞保用品的發放標準一經批準後,原則上不得額外領取勞保用品。如有領用的,按勞保用品的實際價格,由領用人承擔。特殊情況,必須持有領導批準的領料單才能領用。
(六)勞保用品使用
1、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不得上崗作業。
2、對於特種勞保用品(如防塵麵具、防塵口罩、安全帽等),應需放在勞保用品專用櫃,要指定專人保管,經常檢查消毒,以保證能隨時安全使用。
第十一條 職業危害日常監測
(一)公司通防部和各單位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各單位設專(兼)職監測專業人員,負責日常檢測和管理工作。要求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以監測促防治。
(二)通防部組織開展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定期進行。各單位要建立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三)粉塵危害
1、作業場所粉塵接觸濃度管理限值判定標準如下:
粉塵種類 遊離SiO2含量(%) 呼吸性粉塵濃度(mg/m3)
煤塵 ≤5 5.0
岩塵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塵 <10 1.5
2、粉塵監測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如下:
類別 生產工藝 測塵點布置
回采工作麵 采煤機落煤、工作麵多工序同時作業 回風側10~15m處
司機操作采煤機、液壓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頂移刮板輸送機、司機操作刨煤機、工作麵爆破處 在工人作業的地點
風鎬、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麵順槽鑽機鑽孔、煤電鑽打眼、薄煤層刨煤機落煤 在回風側3~5m處
掘進工作麵 掘進機作業、機械裝岩、人工裝岩、刷幫、挑頂、拉底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m處
掘進機司機操作掘進機、砌镟、切割聯絡眼、工作麵爆破作業 在工人作業地點
風鑽、電煤鑽打眼、打眼與裝岩機同時作業 距作業地點3~5m處巷道中部
錨噴 打眼、打錨杆、噴漿、攪拌上料、裝卸料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5~10m處
轉載點 刮板輸送機作業、帶式輸送機作業、裝煤(岩)點及翻罐籠 回風側5~10m處
翻罐籠司機和放煤工人作業、人工裝卸料 作業人員作業地點
井下其他場所 地質刻槽、維修巷道 作業人員回風側3~5m處
材料庫、配電室、水泵房、機修硐室等處工人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地麵作業場所 地麵煤倉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3、呼吸性粉塵濃度監測應在正常生產時段進行,監測周期如下:
監測種類 監測地點 監測周期
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 采、掘(剝)工作麵 3個月1次
其他地點 6個月1次
定點呼吸性粉塵 1個月1次
粉塵分散度 6個月1次
遊離二氧化矽含量 6個月1次
4、粉塵監測人員及設備配備要求如下:
測塵點數量 測塵人員數量 測塵儀器數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地麵 ≥2人 ≥4台
(四)噪聲危害
1、作業場所噪聲危害判定標準: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
2、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小時的,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 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 dB(A)。
3、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五)高溫危害
1、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2、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3、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後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六)職業中毒
1、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如下:
化學毒物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氫H2S 0.00066
2、化學毒物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地點。采樣應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在不影響作業人員工作的情況下,采樣點要盡可能靠近作業人員,空氣收集器盡量接近作業人員工作時的呼吸帶。
3、氮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煤層有自燃傾向的,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七)各單位監測人員應當經資質認證合格的培訓機構培訓,持證上崗。不具備監測能力的項目,委托安全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測。
(八)公司每年委托有資質的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監測、評價報告存入職業衛生檔案,並向作業人員公布監測、評價結果。
(九)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時的要組織整改處理。
第十二條 職業安全健康監護
(一)本本製度所稱職業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二)公司是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負責。各單位應建立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製度,依法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三)依照本辦法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製定、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並保證所需要的專項經費。
(四)應當選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確保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身份的真實性。
(五)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六)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範圍:
1、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
2、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
(七)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九)應當根據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確定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要複查的,應當根據複查要求增加相應的檢查項目。
(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勞動者進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
1、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與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相關的不適症狀的;
2、勞動者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出現職業中毒症狀的。
(十一)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應當按照下表執行:
接觸有害物質 體檢對象 檢查周期
煤塵(以煤塵為主) 在崗人員 2年1次
觀察對象、Ⅰ期煤工塵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塵(以岩塵為主) 在崗人員、觀察對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聲 在崗人員
高溫 在崗人員
化學毒物 在崗人員 根據所接觸的化學毒物確定檢查周期
接觸職業危害作業退休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十三)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麵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
(十四)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
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進行妥善安置;
3、對需要複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
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十五)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
第十三條 職業危害申報製度
(一)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向公司安全監察局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察部門,並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有關材料:
1.煤礦企業的基本情況;
2.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
3.煤礦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煤礦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紙製《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應加蓋公章並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資料一並上報。
(四)職業危害申報以煤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報工作。
(五)煤礦企業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煤礦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六)在申報過程中凡因個人工作失誤造成申報材料不準確,瞞報、漏報、遲報以及泄漏商業技術秘密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四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複製度
(一)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二)委托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鑒定,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職業病診斷
1、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及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執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之規定。
2、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3、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4、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03manbetx 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職業史;
(2)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3)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4)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係的,應診斷為職業病。
(四)職業病鑒定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2、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3、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五)職業病治療康複
1、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
2、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複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4、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5、用人單位在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6、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麵的救助。
第十五條 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
(一)職業危害防治經費,在《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第六條第十項“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中列支。
(二)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按規定進行工作場所衛生檢測、職工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
(三)職業危害防治費用由公司集中安排使用,專款專用。各單位每年11月申報年度建議計劃,公司計劃發展部牽頭,有關業務部室參加,對建議計劃進行研究審查,綜合平衡,經公司領導批準簽發下達正式下年度計劃執行。
(四)職業危害防治費用使用範圍:
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支出;
3、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支出;
7、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
(五)納入安全費用計劃的項目,必須單獨按月報送統計報表,要求每月底將報表一式三份報計劃發展部、安全監察局和相關部門(機構)。
(六)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複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由工傷社會保險承擔。
(七)各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製度
(一)各單位、人力資源和安全監察部門要建立健全所管轄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檔案。做好檔案的連續保管,並及時歸入檔案室。
(二) 委托職業危害防治醫院醫院負責建立和保管公司全體員工(包括勞務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三)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1、職業病防治責任製文件;
2、職業衛生管理規章製度、操作規程;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6、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7、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0、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複文件;
11、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複文件;
12、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四)委托職業危害防治應當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曆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資料;
5、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權查閱、複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六)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七)條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時,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移交保管。
第十七條 職業危害檢查及獎懲製度
(一) 檢查要求
1、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每季度檢查一次。
2、各單位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人員每月檢查一次。
3、區隊負責人對本區隊作業範圍內,每周檢查一次。
4、各級檢查部門在日常動態檢查中,都要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二)檢查內容
1、各項職業危害製度執行落實情況。
2、總體衛生狀況,防護設施運行情況,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運行情況,工人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工人操作規程執行情況。
3、檢查結束後要落實隱患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
(三)煤礦職業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職業危害事故、較大職業危害事故、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和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四類。
1、一般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下;
2、較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4、 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0人以上。
(四)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五)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權限按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及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作業場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一)作業場所煤塵防治
1、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係統。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於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於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並設有備用水池,其貯水量不得小於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防塵管路應鋪設到所有可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管道的規格應保證各用水點的水壓能滿足降塵需要,且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
2、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用濕式鑽眼,衝洗井壁巷幫,使用水炮泥,爆破過程中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3、在煤、岩層中鑽孔,應采取濕式作業。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時,可采取幹式鑽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於95%,並確保捕塵、降塵裝置能在瓦斯濃度高於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
4、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鑽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出煤時應當灑水降塵。
5、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低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4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並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除塵器抽塵淨化。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高壓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掘進機掘進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係統,並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製。
6、采掘工作麵回風巷應安設至少2道自動控製風流淨化水幕。
7、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麵帶式輸送機走廊,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
8、錨噴支護防塵。打錨杆眼應實施濕式鑽孔。錨噴支護作業時,沙石混合料顆粒的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濕。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2道以上風流淨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采用除塵器抽塵淨化。
9、轉載及運輸防塵。轉載點落差應小於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各轉載點應實施噴霧降塵(噴霧壓力應大於0.7MPa)或采用密閉塵源除塵器抽塵淨化措施。在裝煤點下風側20m 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淨化水幕。
(二)作業場所噪聲防治
1、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井工礦的風動鑿岩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鑽、乳化液機、采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
2、井工礦在通風機房室內牆壁、屋麵敷設吸聲體;在壓風機房設備進氣口安裝消聲器,室內表麵做吸聲處理;對主井絞車房內表麵進行吸聲處理,局部設置隔聲屏;在巷道掘進中應使用液動鑿岩機或鑿岩台車;在采煤工作麵應使用雙邊鏈條刮板輸送機。
(三)作業場所高溫防治
1、應當實行通風降溫,采取減少風阻、防止漏風、增加風機能力、加強通風管理等措施保證風量,並采用分區式開拓方式縮短入風線路長度,降低到達工作麵風流的溫度。
2、局部熱害嚴重的工作麵應采用移動式製冷機組進行局部降溫;非空調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溫度的,應采用空調降溫。
(四)作業場所中毒防治
1、加強礦井通風,采用通風的方法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以下;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
2、工作麵采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後作業。盲道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密閉或用柵欄隔斷,並設立警示牌。
3、煤礦井下實施爆破後,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風機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大於5m,加強通風增加工作麵的風量,及時排除炮煙。人員進入工作麵進行作業前,必須把工作麵的炮煙吹散稀釋,並在工作麵灑水。爆破時,人員必須撤到新鮮風流中,並在回風側掛警戒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