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投入保障製度(國電貴州煤業)
第一條 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財建[2005]168號文件通知,建立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安全費用,是指從各生產單位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公司所屬各生產單位按月實際原煤產量,在原煤成本中按噸煤10元提取安全費用。
第三條 安全費用由公司集中安排使用,專款專用。各單位每年11月申報年度建議計劃,公司計劃發展部牽頭,有關業務部室參加,對建議計劃進行研究審查,綜合平衡,經公司領導批準簽發下達正式下年度計劃執行。
第四條 納入安全費用計劃的項目,必須單獨按月報送統計報表,要求每月底將報表一式三份報計劃發展部、安全監察局和相關業務部門。
第五條 安全費用使用範圍:
(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
(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
(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設施;
(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設施;
(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設施;
(六)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七)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八)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九)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
(十)其他與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搶險救災和先進安全技術的推廣應用等支出。
第六條 用安全費用安排的工程項目的設計、預算、開竣工報告、竣工驗收等相關程序和審批製度比照維簡費項目管理。
第七條 安全費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允許結轉下年度使用。會計核算,按國家統一會計製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