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術審批製度(國電貴州煤業)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保障礦井的安全生產,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公司、礦級單位總工程師分別對公司級和礦級的安全技術措施會審工作全麵負責,並主持審批工作,個別專業性安全技術措施由分管礦長審批。
第三條 審批的部門及人員
(一)礦級單位審批由礦總工程師主持。相關副職和副總,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質、安監等部門,呈報單位技術員和技術主管、區長、隊長參加。
(二)公司審批由公司總工程師主持。相關副職和副總,生產、技術、通風、安監、機電、地測等部門,彙報單位總工程師和主管部門,呈報單位技術員和技術主管參加。
第四條 安全技術審批依據是國家的《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及公司的《煤礦安全技術管理規定》、礦井01manbetx 01manbetx 》等法律、法規、規章、01manbetx 、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五條 每一個水平、采區必須有批準的水平、采區設計。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有批準的作業規程。各項采掘、安裝、檢修工作,沒有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不準施工。
第六條 安全技術審批
(一)礦井建設項目工程設計、礦井開拓延深設計、技術改造設計、采區設計、工作麵設計是安全技術的重要載體,須經礦級單位、公司兩級審批,在開工前1個月完成。
(二)作業規程是安全技術的主要載體,須經礦級單位審批,在開工前7天完成。礦井改變采煤方法、掘進工藝或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的作業規程須經礦級單位、公司兩級審批。
(三)年度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製,並在上年的12月底前報送公司,公司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四)一些重要工程(如大硐室開鑿、井巷大修、大型設備安裝或檢修、重要巷道貫通)和重大隱患(如過大斷層、過空巷、自然發火區、煤柱區、通風瓦斯治理、防治水、井下焊接)都必須製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後生效實施。
第七條 審批人員必須全麵細致審核安全技術,提出改正意見或內容補充。會審會議,必須有會議記錄、參加人員簽名,公司會審的應編寫下發會議紀要。
第八條 規程(措施)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地質條件變化或規程規程(措施)有遺漏缺欠,施工單位主管技術人員要向主管部門申請補充相關措施,審批生效後執行。
第九條 礦級單位總工程師應每月組織對規程(措施)的內容和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複審,對複查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麵建議,總工程師簽署複審意見。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貫徹執行批準後的作業規程(措施)。規程(措施)執行完畢後,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對執行情況進行係統的總結,查找不足,吸取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