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狗万manbet官网 !

懷孕女職工如果提出調整工作崗位(其崗位存在不適合孕婦的情況),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為其調整?一旦調整後,是否可以在其生育後再將其調至原崗位?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7-04 22:26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專業解答]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因此,女職工提出調崗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調整工作崗位,但應在調崗時明確書麵告知此次調崗係因女職工懷孕臨時調整。女職工生育後,因調崗的原因已經消失,用人單位應安排其回原崗位工作;如女職工希望在新崗位工作,雙方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變更工作崗位。

万博全网站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煤礦安全生產網徐州網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