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如果提出調整工作崗位(其崗位存在不適合孕婦的情況),用人單位是否應當為其調整?一旦調整後,是否可以在其生育後再將其調至原崗位?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7-04 22:26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專業解答]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因此,女職工提出調崗後,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調整工作崗位,但應在調崗時明確書麵告知此次調崗係因女職工懷孕臨時調整。女職工生育後,因調崗的原因已經消失,用人單位應安排其回原崗位工作;如女職工希望在新崗位工作,雙方應協商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變更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