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順延還是約定續延優先?
【案情概要】
劉小姐於2004年8月1日入職上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的勞動合同。該合同同時約定,如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均無異議,且劉小姐繼續在公司正常工作,視為雙方勞動合同續延一年。之後,劉小姐一直在該公司工作。
2007年5月20日起劉小姐生育休息。2007年11月1日,劉小姐休完產假後繼續到該公司工作。2008年4月20日,該公司向劉小姐發出書麵通知,要求在劉小姐哺乳期結束後與其終止勞動關係,劉小姐被安排自2008年4月20日起享受假期直至2008年5月19日,該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劉小姐認為公司與其終止勞動關係的行為違法,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爭議焦點】
——劉小姐自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5月19日期間的勞動關係是法定順延還是約定續延?
申請人(劉小姐)稱
① 2006年8月1日開始順延的勞動合同應在2007年7月31日終止。合同到期前也即在2007年7月31日前,公司沒有給予自己任何書麵的通知說合同不再續簽,而此時自己雖然沒有在公司上班,但是正在休產假,因此可以認為自己的勞動合同在2007年7月31日到期後再續延一年,也即需要到2008年7月31日才終止。
被申請人(公司)辯稱
① 劉小姐自2006年8月1日開始續延的勞動合同本應於2007年7月31日終止,由於此時劉小姐此時還在休產假,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勞動合同應該順延至其哺乳期結束也就是2008年5月19日。
【裁審結果】
本案經過仲裁、一審、二審程序結案
仲裁裁決:
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後認為劉小姐自2007年5月20日開始休產假,其勞動關係經法定順延後應於2008年5月19日自然終止,也就是說劉小姐的哺乳期結束時勞動關係自然終止,因此公司不需要向劉小姐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法院二審判決
判令公司對違法解除劉小姐勞動關係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
【藍白03manbetx 】
本案的關鍵點在於2007年7月31日之前公司有沒有通知劉小姐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
如果公司能夠證明其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則應認定雙方2007年8月1日之後為勞動合同法定順延,公司可以在劉小姐哺乳期結束後(即2008年5月19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其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則應認定雙方2007年8月1日之後為勞動合同約定續延,雙方合同應在2008年7月31日期滿。
對於勞動關係的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因此,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員工的勞動關係時應當作出明示行為,並保留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