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納協議效力被駁 異地繳納存風險
【案情概要】
原告婁女士訴稱,其於2005年1月入職被告某管理中心任講解員,2008年12月,婁女士與被告解除勞動關係。在此期間,被告未給婁女士繳納社會保險。2007年3月前的社會保險已由婁女士的原單位繳納,此後婁女士與原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自2007年4月後的養老保險是其自行繳納的,失業及醫療保險個人不能繳納,被告亦未繳納。
雙方因勞動爭議在當地(注: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簽署了調解書。該協議中提及被告已支付原告2萬元,包括(解決)勞動關係的一切爭議。婁女士要求中心支付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中單位應負擔的費用7948元;訴訟費用由中心承擔。
【爭議焦點】——單位(被告)是否需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原告婁女士稱
自2007年4月後的養老保險是其自行繳納的,失業及醫療保險個人不能繳納,被告亦未繳納;因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中心應依法繳納。
被告(中心)辯稱
原告入職時曾承諾自行承擔轉檔及社會保險;知道原告已在異地繳納社會保險的事實,因此雙方之間應屬勞務關係。
【裁審結果】
被告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婁女士人民幣七千八百四十八元;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藍白觀點】
勞資雙方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可約定爭議解決協議。但協議內容應避免司法審判機關或行政職能部門權限事宜。社會保險涉及社會統籌權能,不可隨意約定不依法繳納。
考慮到用工成本及員工實際享受保險待遇等因素,異地繳納社保現象凸顯。除通過勞務派遣或子公司直接用工等形式外,人事代理也不失為可行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