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條款協商不一致單位能否終止合同?
【案情概要】
2000年11月,小陳進入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擔任業務員。2008年1月小陳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四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8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小陳合同期滿後向公司提出,因為其在公司連續工齡已滿十年,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表示同意與其續簽,但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狀況,提出對小陳的薪資結構進行調整,而新合同的薪資待遇低於原合同的標準。
小陳不同意公司提出的新的工資待遇,要求以原待遇續簽。公司即以雙方對於合同條款協商不一致,勞動者不願續簽為由,與小陳終止了勞動合同,並根據法律規定支付了經濟補償金。
小陳對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滿,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按原薪資標準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雙方協商不一致,單位能否終止?
申請人(小陳)稱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其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隻要勞動者提出,即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公司卻在續簽勞動合同時降低工資待遇,從而導致雙方協商不一致。公司還以此為由與自己終止勞動合同,與法不符,故要求仲裁庭裁決撤銷公司的終止行為,並要求公司以原薪資待遇與自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被申請人(公司)辯稱
小陳在本公司工作滿十年,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也願意與其續簽。但是小陳對公司提出的續簽條款不同意,故一直未與公司辦理續簽手續。公司不能長期與勞動者保持事實勞動關係,隻能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並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裁審結果】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積極調解下,最終公司以原薪資待遇與小陳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藍白觀點】
本案中,小陳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食品公司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在本案中還有一個特殊情節,即小陳向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其原勞動合同已經期滿,在此情形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即食品公司已經與小陳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且雙方應當按照原勞動合同條件繼續履行。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遇到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時,常常采取各種方式進行規避,就怕員工捧著“鐵飯碗”一輩子就傍著企業了,企業想甩也甩不掉了。其實,用人單位大可不必如此恐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唯一的區別就在於無終止日期,不能期滿終止,而其他解除及終止條件均一致,隻要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對於符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尤其是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穩定老員工的軍心,與他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鼓勵員工長期服務、增加員工忠誠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