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7年6月18日,李某與A派遣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派遣李某至B公司駐上海代表處(以下簡稱上海代表處)任驗船師。合同到期後續訂期限至2010年6月17日的勞動合同,用工單位不變。
2009年2月,B公司在上海成立分公司C。2009年5月8日,C公司向李某出具工齡連續認定承諾書,載明:“您於2007年6月18日進入B公司上海代表處工作……由於該代表處工作已被2009年2月5日注冊成立的C公司所替代,您將於2009年7月1日轉入C公司名下工作,您在上海代表處工作期間的工齡(自2007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以及2008年1月1日後與人事服務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次數將由C公司繼承並連續計算。”同年5月20日,李某、C公司簽訂了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17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年薪為人民幣171600元。 2010年5月14日,C公司書麵告知李某合同至2010年6月17日到期後將不再續簽。 合同到期後,C公司為李某辦理了退工手續。 雙方就此產生爭議。 李某提起勞動仲裁,主張:1、恢複雙方的勞動關係,並與C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按年薪171,600元支付李某自2010年6月18日至裁決恢複勞動關係之日止的工資。
另,李某於2010年8月2日進入新世紀船舶設計研發(上海)有限公司,並於同月18日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 李某是否符合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Ø申請人(李某)稱:依照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Ø被申請人(公司)辯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本案中,C公司明確表示到期不再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無續訂勞動合同合意,故C公司無需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此外,C公司是因上海代表處的主體發生變化而繼承了原李某與人事代理服務機構的合同,並不能認為係與李某新簽勞動合同,故C公司與李某在2008年1月1日後沒有連續簽訂二次勞動合同的情形。
【裁審結果】 仲裁:不支持李某的申訴請求。一審:一、李某某與勞氏船級社(中國)有限公司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8月1日恢複勞動合同關係;二、勞氏船級社(中國)有限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某某自2010年6月18日至2010年8月1日的工資人民幣20,217.24元; 三、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不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
【藍白03manbetx 】
本案重點在於李某與C公司是否存在兩次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5月20日李某與C公司簽訂的合同,因合同到期日及崗位均與李某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致,應認為是對前一合同的承繼,因此隻是發生了主體變更,不應當算作重新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李某僅與C公司訂立過一次勞動合同(即2008年6月18日與派遣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後被C公司承繼),因此李某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