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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仍未補訂書麵合同,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資?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7-04 22:27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專業解答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予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司法實踐中,若用人單位一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罰則僅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期間內適用(共11個月);而超過一年的部分,視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不再適用82條第二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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