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懷孕期間未請假缺勤被解雇合法嗎?
【案情概要】
女工胡某於2008年進入A公司工作,並簽訂勞動合同。2009年2月胡某被確診懷孕,同年3月2日,胡某因感冒去醫院就診,醫生建議休息幾天。
胡某於3月2日、3月3日向A公司申請病休,但未得到公司批準。3月5日胡某打電話給公司部門主管,電話未通,之後用短信向主管請假,但沒有得到回複,胡某便在家休息,之後也沒有到公司辦理請假手續或補交請假手續。
3月10日公司以胡某隨意曠工為由向其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根據A公司有“員工連續曠工三天視為自行辭職”的規章製度的情況下,公司解除與胡某勞動合同。胡某對此不服,於2009年3月18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爭議焦點】 公司的解除是否合法?
胡某稱:由於其已被確診懷孕,又患感冒,且醫生建議休息,因此休病假有客觀理由,並不是公司所謂的“隨意曠工”。其次,她已經通過電話和手機短信向主管請假,主管未回複應視為默許,因此公司係違法解除。
公司辯稱:胡某的請假方式不符合公司正常的請、銷假流程,在未得到公司同意病假的明確答複下,便自行休息應視為曠工。根據A公司有“員工連續曠工三天視為自行辭職”的規章製度的情況下,公司解除與胡某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裁審結果】
仲裁:駁回胡某的仲裁請求
一審: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
【藍白03manbetx 】
本案的一個關鍵點在於病假申請的程序性問題。目前的司法實踐普遍認為,病假的申請無需用人單位批準,員工隻需履行告知義務即可,在員工存在真實病情的情況下,即使員工履行請假手續有瑕疵,用人單位亦不可作曠工處理。
回到本案中,胡某因患感冒去醫院就診,醫生建議休息幾天,這一事實說明胡某的病假狀態是真實的。在此情況下,胡某在打電話未通後以發短信的方式向主管請病假,雖然並沒有得到部門主管的相關回複,但這一行為也已履行了告知義務。因此,本案中胡某病假真實且已告知部門主管,公司就不可對其作曠工處理。
另外,本案二審法院的觀點也值得企業深思,其認為:公司在明知胡某懷孕的情形下,即使公司主管確實沒有收到胡某發來的請假短信,也應當向胡某了解其缺勤的緣由,並給予其辯解的機會,聽取其辯解,之後再作出對胡某如何處分的決定,而不應在未履行聽取辯解程序性的義務前,直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約定並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公司解除與胡某勞動合同的程序存在瑕疵,其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應當予以撤銷。這一判決理由完全體現了法律對三期女員工的保護,並要求企業在處理這類人員時應當履行聽取辯解的程序性義務,否則企業將會承擔違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