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如果員工在微博、微信上的行為確實對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害,用人單位依法可以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但是,用人單位若要依此主張賠償,需要完成嚴格的舉證責任,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企業的損失是員工的原因造成的,即這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另外,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