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與值班界限不明導致薪資爭議
【案情概要】
李某於2008年2月22日至2012年8月10日期間就職甲公司,任樓宇管理員,負責日間樓宇管理、巡查工作。在職期間,甲公司每月安排李某夜間值班五次,形式是李某當天早9:00上班,正常履行其樓宇管理員的工作,於當天的18:00下班後開始值班到次日早9:00.當日其為值班樓長,統籌負責整個小區11棟住宅樓,值夜班的主要工作內容為在前台接聽電話,處理突發事件,組織其他部門值班工作人員為業主提供開門之類的具體服務。值班期間不能離開前台,前台放置折疊床和雙人沙發,沒有事情可以休息。甲公司按照每個夜班20元的標準向其支付值班補貼。另外,李某學習過公司《考勤和休假管理製度》第十四條的規定,加班是指員工因處理突發事件或為完成超額臨時任務需要,由員工書麵申請,經公司批準後,視為加班。第十六條規定,加班人員在確定加班後,應於加班前填寫《員工加班審批單》,經中心主任簽字同意後可加班,未按照規定辦理不視為加班。李某主張每次值班的工作內容是日常工作內容的延續,18:00到24:00期間,其工作由忙到逐漸清閑,一般在24:00左右其可以休息,待有電話或其他事情的時候再處理,處於值班狀態,公司應按照延時工作的工資標準向其支付加班費。甲公司主張根據製度加班需要按照流程進行審批。值夜班不應視為加班,李某一般在22:00左右就可以休息,有電話或者其他事情時再處理,處於值班狀態。
【爭議焦點】
加班和值班的區分
【裁審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此類值班為主要工作內容的崗位,時間的經過不是是否構成加班的唯一考慮因素。李某的日常工作內容與值班內容明顯不同,值班期間可以休息,且公司對於加班形式有明確的規定,與李某值班行為顯然不符,而且公司已經支付過相應的值班費用,故法院沒有支持李某主張的加班工資訴求。
【藍白03manbetx 】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製度。”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可見,加班是指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日進行工作,一般以天數作為計算單位。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製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加班則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
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
另一方麵,加班費的計算是法定的。譬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雙休日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按照日或小時工資 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對於值班費的計算, 法律並未限定,一般根據企業規章製度來確定。從本案來說,員工值班時的工作內容雖不是正常工作,也可以休息,但工作內容較多,企業應妥善考慮值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