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抽獎被歸為員工福利待遇
【案情概要】
2006年3月原告張某入職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2009年9月30日又與某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仍被派遣製被告處工作。2008年1月19日,被告舉辦2008年企業年會。在年會上,原告獲得某商貿有限公司創始人教育金獎。創始人教育基金於2008年成立,基金會由某商貿有限公司創始人共同出資,共計500萬美元。教育基金規定,將從公司有子女的職工(子女當前學曆須為全日製本科尚未畢業或以下)中抽取1-2個名額進行獎勵。如員工獲得本教育基金獎,其子女從獲得基金起至研究生畢業的全部教育費用將由本基金承擔。並且,本基金還接受在職員工及其家屬子女關於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申請。
原告於1998年9月29日育一子張小某,就讀於北京市某外國語學校。經查,該公司創始人教育基金會並未在民政部門登記。原告主張為其與被告之間的射幸合同,而被告主張為教育基金設立者個人與原告之間的贈與合同。
【爭議焦點】
張某獲得的教育基金獎勵的定性以及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裁審結果】
法院注意到,教育基金獎勵是被告新年年會上各種獎勵的一種,而且還專門針對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員工,教育基金又是由公司創始人設立並由公司財務總監管理的,並非通常意義上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雖然采用了抽獎的形式,但並不符合射幸合同或者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原告所獲得的教育基金獎勵性質上應該屬於用人單位為內部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法院據此判令被告某商貿有限公司向原告張某支付子女教育費用。
【藍白03manbetx 】
本案當然屬於勞動爭議,沒有勞動關係的存在也不會產生抽獎。其實本案是否是射幸合同還是贈與合同,並不是案件的關鍵。這兩項都是普通民事關係,本案的教育基金並非獨立主體,是年會抽獎的一部分,公司激勵員工積極性的一種方式,原告所獲得的教育基金獎勵性質上應該屬於用人單位為內部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隻是要靠射幸憑運氣取得而已。
本案另一個爭議焦點是勞動者離職後是否仍可享受教育基金福利待遇。從法院判決可以推知,法院將某商貿公司創始人教育基金歸結為金錢給付型福利待遇,在設定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已固定下來,原告在離職前已經享受了該項福利待遇,後期的給付僅僅屬於福利待遇的履行,而且隻是在給付時間上持續性到了原告離職後,原告不因喪失被告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而不再享受該福利待遇。但是本案的結果實際是有爭議的,如果公司在這項製度上有明確的規定,如離職後不得享受或本基金是為了激勵、保障在職員工的教育費用,則本案應判公司贏。即便公司沒有這項書麵製度,也存在認可該基金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員工在職期間子女教育的,因此法院判決和公司在案件中的應對水平值得商榷。
獎勵設置確有其激勵員工、提升業績的作用。實際操作中,藍白提示企業在設置獎勵時明確一定條件,在政策文件中標明獎勵的定性、適用條件,以避免訴訟之累和敗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