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此項約定的效力屬於民法規範範疇,應當在雙方平等自願和平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合同約定相關事宜,無《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至五十四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效力待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約定即有效。但從操作層麵看,企業做法不妥,不應使用工資概念。當條件成就時,隻能約定員工購買的行為及金額,不應和工資掛鉤,更不能從工資直接扣除。應該工資按照規定發放,然後再按照單位與員工關於購買股票的約定操作,要求員工購買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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