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第619號令)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可見,立法已將一天兩次授乳時間做了合並,用人單位不必將1小時哺乳時間一定劃分為一天兩次。此外,法律並沒有對哺乳時間的具體操作方式做出嚴格限定,可由各單位依據自身企業特點及實際情況進行規定。目前較為常見的操作方式為每天晚上班或提前下班一小時,或者一周合並享受一次。最後,為了有效降低法律風險,建議用人單位做好事前申請及考勤確認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