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根據工傷人員傷情程度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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