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依據勞動部《關於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後處理問題的複函》(勞險字[1992]16號)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外派勞務人員因工傷亡保險待遇問題的複函》(勞辦發[1994]131號)的規定,這些規定的主要內容是:
(1) 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亡,應按照因工傷亡對待。
(2) 外方付給的賠償金,原則上應當歸當事人或家屬所有。但單位已墊付的訴訟費、醫療費、治療期間的工資等費用,應從國外賠償金中扣還。國外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相重複的費用可酌情扣發。國外賠償金中的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複待遇計算。
(3) 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
工傷
保險待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