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據未經民主程序的規章製度辭退員工的風險
【案情概要】
孫某於2008年5月起入職加多寶公司擔任業務代表。加多寶公司稱,2012年8月至9月期間,公司開展促銷活動,規定經銷商購買100箱搭贈4箱。但孫某未經公司批準,擅自變更促銷活動為買100箱搭贈5箱,同時偽造客戶簽字虛報費用,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營銷部獎懲管理辦法》。公司故於2013年7月將孫某辭退。孫某認為加多寶公司違法將其辭退,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加多寶公司上述規章製度製定時未經民主程序,不能據此與孫某解除勞動合同,裁定加多寶公司支付孫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萬元。加多寶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加多寶公司當庭稱,他們的規章製度是經過民主程序製定的,屬於公司經營權的範圍,並稱將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孫某同意仲裁結果,堅持說沒有見過公司的上述規章製度。他還否認擅自變更公司的促銷政策。他說,買100箱搭贈4箱是基本的營銷政策,公司還規定買300箱再多贈2箱,買500箱再多贈4箱,買1000箱再多贈10箱。孫某稱,最後算下來,相當於就是買100箱搭贈5箱。對於被指偽造客戶簽字虛報費用,孫某稱部分單據是他代簽的,但他已經把公司給的獎勵給了客戶,他沒有據為己有。
【爭議焦點】
公司能否依據未經過法定程序製定的規章製度解除員工?
【藍白03manbetx 】
對於規章製度的效力問題,相關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製定的規章製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規章製度的製定與實施是用人單位自主權的體現,貫穿於企業的整個用工過程中,是用人單位行使 管理權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若是沒有規章製度,用人單位的 管理獎會陷入困境。因此在 2008 年之後出台或者修改的所有規章製度都應當按照: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 提出方案和意見 — 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 公示告知的流程製定,很多用人單位沒有通過民主程序製定規章製度,或者通過民主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曾經通過了民主程序製定規章製度,都會導致在發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在履行民主程序時,用人單位一定要留存製定規章製度時經過民主程序(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等)和公示告知員工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