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我國的法律、法規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實習生屬於工傷主體,但《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在校學生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並沒有因為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因公受傷不屬於工傷,實踐中多會通過民事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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