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於法定年假的公司年休假天數未休,離職後要求補償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
小高在一家外資企業上班,該公司十分注重員工的休假休息,不僅規定了法定年休假,而且還規定了12天的福利年休假,但公司規章規定福利年休假必須在法定年休假休完才能申請,福利年休假沒有休完是不能得到補償的。
2009年小高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辭退後,申請了勞動仲裁,並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完年休假天數的三倍工資。
仲裁庭審中,公司拿出了小高當年申請年休假的申請單,證明2009年小高已休假了12天;另外,經仲裁員核查,小高的法定年休假應為5天。
【爭議焦點】
當公司規定年休假天數多於法定年休假天數時,員工當年應休未休年休假補償該怎麼算?
【裁審結果】
最終,仲裁庭認為小高已休年休假天數多於法定年休假天數,其已經享受過了法律所賦予勞動者的年休假權利,裁決不予支持小高的仲裁請求。
【藍白03manbetx 】
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配套的實施辦法對年休假休假條件、休假天數及應休未休年休假補償等作了詳細規定。
實踐中,很多大型企業尤其是外資企業規定年休假天數往往高於法定的標準,並由此引發員工離職時應休未休年休假的補償問題。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由此可以得出,企業可以規定多於法定標準的年休假天數,高出法定部分視作員工福利,而對於福利企業享有自主管理權,包括休假安排、應休未休補償等,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直接在規章製度中作相應規定。
本案中,小高所在的外資企業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明顯高於法定 標準,員工除了享有法定年休假外,還可以享有額外 12 天的福利年休假,該公司最終能在仲裁中獲勝,關鍵就在於該公司區分了法定年休假與福利年休假,並且對它們的休假順序及未休完福利年休假的補償作了明確規定,這是很多企業值得借鑒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