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延長試用?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7-04 22:3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專業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首次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原則上,試用期不得延長,否則可能涉嫌違反“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實踐中,也有一些判例支持了在法定範圍內的試用期變更。但是,其中的操作需要非常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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