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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補償金計算中,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應以“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計?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7-04 22:3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專業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對此,《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也進行了進一步說明,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包括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稅費或工會會費等。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金、稅費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隻是承擔代繳義務。因此,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並予以考慮。所以,在經濟補償金計算中,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應以“應發工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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