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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其返還在職期間受贈的車輛?

作者:狗万manbet官网 2015-07-04 22:30 來源:狗万manbet官网

[專業解答]

首先要對車輛的性質和服務期限有明確的約定,如果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對於受贈的車輛,雙方都有明確的對於未來工作的預期,有保證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意義。根據上海市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若幹意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價值較高的財物,如汽車、房屋或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屬於預付性質。即這種“贈與”的對價是勞動合同的完全履行,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完全履行完畢的,屬於不完全履行。那麼,根據合同履行的對等原則,對勞動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也可以要求相應返還。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勞動者按照相應比例返還的,於法有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再服務期限,很可能被認為對此前工作的獎勵,則無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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