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所以,女職工必須同時滿足“符合計劃生育”、“生育第一個子女”、“年滿二十四周歲”這些條件,方能獲得晚育假。生育二胎員工,即使能夠滿足“符合計劃生育”、“年滿二十四周歲”,但因不符合“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硬性條件,而不能享受晚育假。同理,其配偶也不能享受晚育相關的護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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