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遵守誠信原則 主張雙倍工資差額未獲法院支持
【案情概要】
2011年10月,姚某進入奉賢一家係統公司從事文員的工作,工資為2200元左右。工作第二天,姚某就到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辦理了自己的招工登記備案手續,並為公司辦理了開戶手續。在填寫備案材料時,姚某在“勞動合同是否簽訂”一欄標明了“初簽”,在“勞動合同起止日期”一欄寫明“2011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在“從事崗位或工種”一欄寫明“文員”等內容。之後的幾個月裏,姚某不僅負責公司日常的文員職能,還做了許多人事管理的工作。她在辦理了其本人的社保賬戶轉入、補繳手續後,又為公司員工王某、袁某辦理了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和社保開戶手續。由於自身原因,姚某在公司隻工作到了2012年的5月底。之後,由於姚某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與公司主張雙倍工資差額協商不成,將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審中,公司辯稱,姚某雖為公司文員,但實際兼任公司人事,雙方之間已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公司持有的一份勞動合同被原告姚某離職時私自帶走了。
【爭議焦點】
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與姚某簽訂書麵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裁審結果】
法院駁回了姚某的訴訟請求。
【藍白03manbetx 】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現實中存在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情況。由於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麵勞動合同,逃避應當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現實中,也出現了一些勞動者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利用人事工作人員等職務之便,不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或離職時將勞動合同私自帶走,事後又惡意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情形。該種行為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條件——須用人單位主觀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少數勞動者的惡意訴訟行為,降低了自己的社會信用評價,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藍白建議:一方麵,勞動者維權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合理地維護自身權益,不義之財不可圖。另一方麵,用人單位不僅要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也要重視勞動合同的保管。對於人事等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公司經理等其他 管理人員保管。對於由人事工作人員自己保管的,在人事工作人員離職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防止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