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回家出意外被認定為工傷
【案情概要】
蘇某係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職工。2011年6月27日蘇某違反了公司規定,在未經批準的且無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前約10分鍾下班回家,行至一交叉路口時與麵包車相撞,送至醫院,診斷為左鎖骨粉碎性骨折,後經交警部門02manbetx.com 責任認定:蘇某不承擔該02manbetx.com 責任。2012年4月28日,蘇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河南省焦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調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確定蘇某所受傷害為工傷。某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不服,申請複議後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
【爭議焦點】
員工早退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可否認定為工傷?
【裁審結果】
法院判決維持工傷認定決定。
【藍白03manbetx 】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02manbetx.com 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02manbetx.com 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但對何為上下班途中未做明確的界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在法律條文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從立法目的出發,作出有利於職工的解釋。《工傷保險條例》取消了原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上下班途中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的限製,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範圍也在逐步擴大。從立法目的、法律的變化及條文內容來看,應將上下班途中理解為以上下班為目的的途中。蘇某下班回家的目的明顯,其應屬《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下班途中。
2.早退屬於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對於該行為,企業有相應的自主權,可以依據規章製度及勞動紀律的規定對職工作出相應處理;而工傷屬另一法律關係,工傷認定是無過錯認定,隻要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符合法定條件的就應認定工傷,不能將違反單位規章製度、勞動紀律等作為否定工傷的理由。二者係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相提並論。因此,蘇某雖然早退,但不影響其發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的性質認定。
綜上,蘇某雖然早退,但其在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符合《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