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全日製MBA是否一定構成曠工
【案情概要】
2013年8月28日雲間公司與董小姐簽訂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係。董小姐在雲間公司擔任市場總監,且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考勤管理規定、績效管理辦法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董小姐於2013年9月成為北京大學x管理學院的MBA全日製研究生。雲間公司正常向董小姐支付工資至2013年12月10日。2014年1月24日,雲間公司向董小姐發送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內容為:“董小姐女士:你與公司於2013年8月2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以下原因而無法履行:1、你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23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連續曠工41日;2、你於2013年10月、11月、12月操作了惡意報銷(請速與公司說明情況,公司保留相關訴訟權利)。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第39條第(二)款及《考勤管理規定》第三條第4款第1、2、3項的規定,決定從2014年1月24日起與你解除勞動關係,請你於2014年1月28日前到人事行政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通知方:北京問日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1月24日”。
董小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1、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24日的工資;2、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過賠償金。董小姐的兩項請求均得到勞動仲裁的支持,雲間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雲間公司主張董小姐於2013年9月通過研究生統一考試,成為北京大學x管理學院的全日製研究生,應當視董小姐以就讀研究生的方式,於2013年9月向雲間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雲間公司就其主張提交了中國銀行回單,該回單顯示2013年8月30日雲間公司向北京大學轉賬138000元,備注“x管理學院2013級MBA.董小姐,學號:xxxx”。還提交了考勤記錄和《考勤管理規定》,其中約定,“除公司副總裁、CEO外,公司全體員工上班、下班均須進行指紋驗證簽到;員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刷指紋機,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特殊考勤登記;員工未刷卡且經提醒後不履行請假或特殊考勤登記手續,一律按照曠工處理。”考勤記錄中,董小姐的考勤異常統計內容為空白。在庭審中,,雲間公司陳述,董小姐自入職至2013年11月30日期間也有長期曠工的行為,曾對其曠工行為進行口頭勸告和溝通,對於董小姐應當進行異常考勤登記進行了口頭提醒,但之所以未對董小姐作出書麵處理或有書麵提醒,原因在於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董小姐係校友關係,且正常向其支付工資。
另外就考勤,董小姐主張自己工作職務為高管,工作內容為外出見客戶、開拓市場,因此不需要坐班,不需要打卡記錄考勤,工作直接接受雲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管理。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勞動者是否構成曠工?
【裁審結果】
A公司於向B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以及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間的工資。
【藍白03manbetx 】
雲間公司以董小姐曠工嚴重違反規章製度為由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顯然在2014年1月24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嚴重違紀。而在庭上雲間公司才主張董小姐以成為全日製學生的身份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作為抗辯理由。
在庭審中,雲間公司的提供的證據和陳述反而對自己的主張不利。首先,雲間公司提交了董小姐的學費轉賬回單,而正是這份轉賬回單反而證明了雲間公司對董小姐成為全日製學生是知情的且同意的。其次,雲間公司還在庭上陳述董小姐自入職開始就有長期曠工的行為,但公司始終未對其作出書麵處理,一直向其正常支付工資。這一陳述也使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合理性減弱。
當勞動者成為全日製的學生,其已經喪失了作為勞動者的身份,單位完全可以以此作為結束勞動關係的合法理由。退一步說,即使單位不以“勞動者喪失主體資格”為理由中止、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采用書麵通知催告勞動者到公司上班等方式要求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在再三催告的情況下,勞動者仍無法正常提供勞動,公司與之解除勞動合同也更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