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廣告公司員工辭職 獲賠兩百萬退職補償金
【案情概要】
2008年12月底,馮某與某廣告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他擔任公司財務行政經理一職,月基準工資包括基本工資3000元,職務津貼2800元。2011年6月,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馮某法定退休年齡時的年月日(退休年齡以國家規定年齡為準)止,馮某除了負責財務管理事務外,還兼管公司行政、人事及公司的法務等事項。該合同中還約定馮某的實際勞動報酬分並在不同時點支付:(一)日常每月支付的工資為6707元;(二)退休時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本合同終止而退職時,一次性領取的薪酬差額補償金(簡稱:退職補償金)。在解釋馮某退職補償金的勞動報酬中,提及到不論何種原因致使合同終止,都不影響退職補償金的支付。以馮某的實際工作年份,分別計算出每滿一年或月應得的退職補償金金額後累計相加得出。退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2008年為24萬元,自2009年度起在上年同期基礎上每年遞增12%,最長不超過法定退休年份。2011年3月,該廣告公司曾作出過董事會決議,決議內容為:公司全年工資總額控製在250萬元內。薪資規定:日籍總經理,月平均工資(駐在津貼)為12500元;日籍副總經理,月平均工資(駐在津貼)為12000元; 部門經理,月平均工資為2.3萬元及各類人員的收入都有詳細規定。在當年6月,公司日籍總經理出具《說明》 上載明:本公司實際薪酬未能全部按照董事會決議執行的原因,是公司經營機構基於對目前公司經營現狀所做出。對於個別高級管理人員薪酬過低問題的解決處理,公司則采用了變通辦法。以退職補償金的方式在與馮某簽訂的無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作為補償,並約定了金額、計算方式等內容。在該份《說明》 中有公司總經理簽名,並蓋有該廣告公司公章。2014年2月,馮某從該廣告公司辭職。同年4月,馮某為追討退職補償金202萬,向靜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獲得該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支持。
而廣告公司則認為馮某係公司老員工,在2006年末公司籌備階段就已入職從事行政和人事工作,從事包括員工入職和離職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製定、簽訂;保管公司經營所需各項行政手續的辦理,並兼任公司一部分財務工作,故公司的公章始終由馮某負責保管。日籍總經理不懂中文,無法用中文口頭交流,也不能理解複雜的中文書麵內容。而馮某也不懂日語,雙方之間根本無法進行單獨交流,但公司及日籍總經理均確認,沒有第三人協助進行過類似《說明》內容的溝通。
【爭議焦點】
負責掌管公章的員工,如果勞動合同有特殊約定是否有效?
【裁審結果】
法院判決支持馮某的請求。
【藍白03manbetx 】
該公司主張合同在欺詐的情形下簽訂的,但從法律上說所謂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象或者隱瞞事實真相而欺騙對方。首先,公司總經理在雇員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並非屬個人行為,而是一種職務行為,簽字即代表著公司的意思,相應的法律後果則應由公司來承擔。公司總經理應謹慎履行職責,對所簽署的文件認真審閱,若存在語言障礙應配備翻譯。其次,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馮某曾有過向公司虛假陳述事實、製造假象,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公司以日籍總經理對退職補償金不知情,由此推斷出馮某存在欺詐行為,很難得到法院的認可。
這個案件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員工即使辭職也能獲得高額的補償金,這與勞動法律的一般規定大相徑庭。因此對公司提出以下實操建議:(1)對公司內部的公章使用進行流程規範,並且確定公司內部出具的文件,如果涉及敏感崗位的人員具體的待遇和調整,需要由其他人員或者專業律師進行審核確認。(2)對公司身為外國人的總經理,提醒他們在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時候需要盡到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對於不清楚的職權事項需要請教專業人員或律師及時谘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