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解答]
根據滬勞保綜發(2003)2號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其它省市的規定和上海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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