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部分支付的診療項目如何支付?
問:醫保部分支付的診療項目如何支付?
答:對使用診療設備類項目所發生的檢查費或治療費,先由參保人員按10%比例現金自付,其餘費用再按醫保規定支付。
1、人工晶體、心髒瓣膜、冠狀動脈疾病診斷與介入治療使用的導管和腔內支架,以及外周血管、神經血管疾病介入治療發生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醫用材料費用,使用國產材料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按20%比例現金自付,其餘費用再按基本醫保的規定支付;使用進口材料發生的費用,先由參保人員按30%比例現金自付,其餘費用再按基本醫保的規定支付。
2、心髒起搏器和人工關節置換發生的一次性醫用材料。安裝心髒起搏器發生的一次性醫用材料費用,最高支付標準為25,000元;進行人工關節置換發生的一次性醫用材料費用,最高支付標準為15,000元。最高支付標準以下(含最高支付標準)費用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最高支付標準以上費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3、骨內固定材料。參保人員進行脊柱內固定治療發生的骨內固定材料費用,最高支付標準為每人次20,000元;脊柱以外其它部位治療發生的骨內固定材料費用,最高支付標準為每人次10,000元。最高支付標準以下(含最高支付標準)的,根據實際費用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最高支付標準以上費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4、先天性心髒病介入治療材料。參保人員進行先天性心髒病介入治療發生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醫用材料費用,最高支付標準為每人次25,000元。最高支付標準以下(含最高支付標準)的,根據實際費用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最高支付標準以上費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5、門診煎藥費。參保人員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煎藥費,按每貼1.5元標準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按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予以支付,剩餘1元由參保人員現金支付。
一個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員門診用造口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最高支付標準定為2500元。最高支付標準以下費用(含最高支付標準費用)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予以支付;最高支付標準以上費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