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上海一家汽車配件公司工作,去年4月,我在組裝配件時被機器壓到,導致大腿骨折。經過近一年的治療後,我於今年3月提出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鑒定機構作出的結論為10級。最近,我在複診時,醫生看了我的腿傷後表示我的鑒定等級偏低。請問,勞動能力鑒定作出後多久可以提出再次鑒定?
答: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複查鑒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