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中可否同時約定違約金與罰款
【案情概要】
2006年8月21日,吳子銳進入設備公司工作,當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期限自2006年8月21日起至2007年8月20日止;吳子銳職位為銷售工程師;月工資1,000元;吳子銳不得擔任公司以外與公司業務有關之任何兼職職務,未經公司許可不得擅自利用公司名義或涉及公司業務、利益、權益等方麵作出違背公司意誌的事項;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或將本公司的委托加工、廣告宣傳、谘詢等服務性質的代理業務、配件采購等與公司工程相配套的業務交由朋友、親戚或同學等處理。一切的業務都應符合我國的競業禁止條款;吳子銳在本公司就職期間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在離開本公司後的6個月內不得從事與本公司相同行業(包括個人創辦的同類公司),如違反上述約定,並查證屬實設備公司得以要求吳子銳賠償10,000元的罰金等。
同日,雙方簽訂保密協議。該協議約定鑒於吳子銳在設備公司擔任銷售工程師職務,並獲得設備公司支付的相應報酬,雙方當事人就吳子銳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後保守設備公司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守:……四、吳子銳不得擔任公司以外與公司業務有關之任何相關職務,一經發現,罰款10萬元;五、未經設備公司書麵同意,在職期間吳子銳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設備公司同類的行業;六、本協議提及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九、吳子銳如違反本協議中的任一條款,應當一次性向設備公司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且無論違約金給付與否,設備公司均有權不經預告立即解除與吳子銳的聘用關係,若吳子銳的違約行為給設備公司造成損失的,吳子銳應當賠償設備公司的損失……
吳子銳作為銷售工程師,負責向客戶報價、了解並反饋客戶需求,與客戶簽訂合同等內容。
2007年8月20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書,約定同意雙方於2006年8月21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及附件保密協議繼續生效,續訂後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年8月20日至2008年8月19日止。2007年12月25日,雙方簽訂原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至2009年8月20日,保密協議等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附件同時簽訂並同樣具備法律效力。2009年7月24日,雙方再次簽訂原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至2012年8月20日,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附件同時簽訂並同樣具備法律效力。
2007年7月、2008年1月、2010年7月、2011年5月,吳子銳月工資分別調整為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2011年12月,吳子銳書麵申請辭職。吳子銳離職後,設備公司未向其支付競業限製補償金。
2013年7月29日,設備公司向上海市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吳子銳支付保密協議違約金。2013年8月2日,該委以設備公司的請求事項不屬受理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設備公司不服該決定,於法定期限內訴至本院。
另查明:上海優弗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經營範圍為實驗室設備及配件(除醫療器械)、通風設備設計、銷售、安裝、儀器儀表、五金電器,建材銷售。該公司由吳子銳與他人於2009年5月開始籌備設立,2009年8月24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成立,吳子銳為第一任監事。2013年7月經股東會決議,吳子銳通過增加注冊資本出資比例達90%。雷柏特(上海)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為生產實驗桌組、通風櫃組及其零部件、實驗室周邊設備、鋼木製品、銷售公司自產產品並提供相關售後服務。
設備公司提供的員工教育培訓記錄、員工教育訓練卡顯示2006年8月21日吳子銳參加設備公司有關技術培訓。其提供的支票現金收訖簽收單顯示2008年、2009年吳子銳提成5,909元。
2012年5月29日,設備公司向上海市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因吳子銳將設備公司客戶介紹他人等違約行為支付設備公司違約金30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73,570.41元。2013年7月30日,該委裁決:一、吳子銳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設備公司經濟損失73,570.41元;二、對設備公司本案其他請求不予支持。該裁決已生效。
2012年12月31日,吳子銳向上海市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設備公司支付2010年及2011年提成及獎金68,000元、報銷2011年費用12,000元。2013年8月2日,該委裁決:一、設備公司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吳子銳2010年及2011年提成7,996.50元;二、設備公司應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予吳子銳憑票報銷2011年費用11,825元;三、對吳子銳本案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審理中,由於雙方各執己見,致本案調解不成。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保密協議中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和罰款。
【裁審結果】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未違反法律規定,本院對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的效力予以認定。該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對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恪守履行。吳子銳作為銷售人員,在職期間接觸設備公司的客戶信息,應屬於負有保密義務的主體。其在職期間即與他人設立與設備公司具有競業業務的公司並擔任股東、監事,在離職後繼續擔任競業業務公司的股東,吳子銳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雙方競業限製的約定。吳子銳認為上海優弗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於吳子銳在職期間及離職後1年內並未經營,未對設備公司造成損害。吳子銳的抗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根據雙方簽訂保密協議第九條的約定,吳子銳應承擔違約責任。本院慮及吳子銳在設備公司處工作期間的收入情況、設備公司未向吳子銳支付補償、競業限製期限屆滿等因素,雙方對於違約金數額10萬元的約定確屬偏高,本院對吳子銳要求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請求,予以準許。本院綜合考量吳子銳的違約程度以及設備公司因吳子銳違約行為對經營造成的潛在風險等情況,對於吳子銳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酌定為5萬元。
設備公司認為保密協議第四條約定的罰款10萬元性質亦為違約金,吳子銳予以否認,且認為即便違約,現行法律未賦予設備公司權利對其進行罰款10萬元。設備公司主張罰款即為違約金的陳述,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子銳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雷柏特(上海)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違約金人民幣50,000元。
【藍白03manbetx 】
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及《保密協議》時,往往會規定針對員工的某些行為進行處罰,但需要注意處罰的內容一般不可包括罰款。實務當中,法院往往不會支持公司對員工進行罰款的行為,因此公司在與員工製定協議時,萬萬要小心對員工處罰的分類。
我們注意到這個案例中的《保密協議》是有競業限製條款的,而且法院也是依據員工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雙方競業限製的約定進行判決。那麼是否保密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就可以得到支持呢?我們認為可以一分為二進行03manbetx 。
首先,如果《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製條款則可以約定違約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製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製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僅在與員工的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製條款時才可以約定違約金,而對於沒有約定競業限製的保密協議則沒有明文規定可以約定違約金。
其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明確禁止了除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前提下的服務期協議約定違約金、競業限製條款前提下簽訂保密協議約定違約金兩種情形外,其他一律不得設定違約金。因此,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保密協議》中若沒有競業限製條款則不可約定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