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煤炭計稅價格方法
作者:網絡轉載
2015-07-14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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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發布《煤炭資源稅征收
管理辦法(試行)》公告,明確了煤炭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運費扣減範圍、洗選煤折算率、混合銷售與混合洗選的計稅方法等內容。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自2014年12月1日,煤炭資源稅實施從價計征改革以來,稅收征管運行平穩,征納秩序良好,各項工作基本落實到位,實現了改革的預期目標。但也遇到一些亟待解釋、細化或明確的實際問題。
從主要內容來看,《辦法》首先明確煤炭計稅價格的合理確定方法。《辦法》第九條就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及視同銷售不能合理確定計稅價格的情形,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組成計稅價格及其他合理方法的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其次,明確運費扣減範圍等問題。《辦法》對運輸費用的扣減憑據,明確為發票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其他憑據。並且,應稅煤炭的計稅銷售價格不包括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第三,明確折算率的確定原則和計算公式。《辦法》規定了折算率確定的原則和計算公式,以有利於減少財稅部門自由裁量權,規範執法,提高煤炭洗選率,促進煤炭清潔利用和環境保護。
此外,《辦法》還就地稅機關如何建立本地煤炭價格監控體係、加強風險 管理、加強協稅合作等方麵做了規定和指引,以進一步做好煤炭資源稅征收 管理工作。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自2014年12月1日,煤炭資源稅實施從價計征改革以來,稅收征管運行平穩,征納秩序良好,各項工作基本落實到位,實現了改革的預期目標。但也遇到一些亟待解釋、細化或明確的實際問題。
從主要內容來看,《辦法》首先明確煤炭計稅價格的合理確定方法。《辦法》第九條就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及視同銷售不能合理確定計稅價格的情形,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組成計稅價格及其他合理方法的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其次,明確運費扣減範圍等問題。《辦法》對運輸費用的扣減憑據,明確為發票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其他憑據。並且,應稅煤炭的計稅銷售價格不包括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第三,明確折算率的確定原則和計算公式。《辦法》規定了折算率確定的原則和計算公式,以有利於減少財稅部門自由裁量權,規範執法,提高煤炭洗選率,促進煤炭清潔利用和環境保護。
此外,《辦法》還就地稅機關如何建立本地煤炭價格監控體係、加強風險 管理、加強協稅合作等方麵做了規定和指引,以進一步做好煤炭資源稅征收 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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