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礦業集團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
棗莊礦業集團安全生產責任製彙編
第一章 集團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
董事長、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法律法規、規章製度以及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決定、指示、指令,並負責監督、保障其在集團公司的貫徹執行。
第2條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項工作首位,定期聽取安全
生產工作彙報,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作時,納入安全考核內容。
第3條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審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機構設置和人員的配備、考核、獎懲、任免情況及安全重大事項,研究03manbetx 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總結、03manbetx 、部署安全工作。
第4條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集團公司各級安全生產
責任製,並對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審查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各工種崗位01manbetx 01manbetx ,並監督檢查其落實情況。
第5條確保集團公司生產安全費用的投入和有效實
施,不斷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平。
第6條審查集團公司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預案。
第7條 支持總經理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對經理層執行安全生產重大決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8條 充分發揮各級黨群組織在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障作用,組織建立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網絡體係。
第9條 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隱患。
第10條 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對集團公司的安全監察,如實報告有關情況,落實整改措施。
第11條 發生重大02manbetx.com 或災害時,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查明02manbetx.com 原因,采取防範措施。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對安全質量事故按規定進行追究處理。
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製度以及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決定、指示、指令,並負責監督、保障其在集團公司的貫徹執行。
第2條 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項工作首位,定期聽取安全
生產工作彙報,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作時,納入安全考核內容。
第3條參加董事會議、黨政聯席會議,主持召開經理層安全辦公會議,協助董事長審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機構設置和人員的配備、考核、獎懲、任免情況及安全重大事項,研究03manbetx 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總結、03manbetx 、部署、貫徹、執行、檢查安全工作落實情況。
第4條組織經理層、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集團公司各級安全生產責任製,並對安全生產責任製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製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各工種崗位01manbetx 01manbetx ,並監督檢查其落實情況。
第5條協助董事長確保集團公司生產安全費用的投入和有效實施,不斷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平。
第6條貫徹落實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7條組織經理層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對執行安全生產重大決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8條 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9條 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10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和管理,組織落實作業現場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11條 依法接受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對集團公司的安全監察,如實報告有關情況,落實整改措施。
第12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災害時,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查明事故原因,采取防範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發生安全質量事故,按規定進行追究處理。
副總經理(安全生產、基建)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在董事長、總經理領導下,按照分工範圍積極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部處室的領導,對職能部處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認真貫徹董事長、總經理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精神,並抓好落實工作。
第4條抓好不斷提升三三製的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對“三個亮點”的檢查驗收工作。
第5條 組織相關人員編製本企業各專業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等,並組織實施。
第6條 組織編製各專業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7條根據煤礦企業的長遠規
劃、接續計劃,製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8條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9條在本企業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定期組織進行生產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對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要親臨現場指揮。
第11條堅持開展采、掘、機、運、通、地測、防治水和基建等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2條負責組織編製煤礦采、掘、機、運、通、防治水、基建和供電等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3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掘、機、運、通、防治水、基建等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要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組織進行搶險、防止事故擴大。
第15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
第16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副總經理給予責任追究。
第20條 對煤礦企業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安全生產副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安全生產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分管的有關部處室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副總經理負領導責任。
第24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安全生產副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編製煤礦企業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安全生產副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第26條 因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安全生產副總經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安全生產副總經理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生產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分管部處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負領導責任。
第3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指令,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實現礦區安全生產。
第2條 按照集團公司黨委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切實加強對黨員幹部安全生產的思想教育,把安全生產工作與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提高黨員幹部安全生產的思想意識,努力做到安全生產和黨風廉政建設兩個“天字號”大事一起抓。
第3條 緊密結合礦區實際,認真組織開展黨員安全責任區競賽活動,定期進行檢查評比,表彰先進、鞭策後進。
第4條 堅持帶頭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全局安全生產情況,為安全生產的正確決策提供依據。
第5條 積極參加安全工作重大方針、重要措施、重大投入和技術改造等重大事項的研究,提出積極建議和意見。
第6條 負責抓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時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基層,深入井下,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和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7條 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嚴肅認真執行責任追究製,對發生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按照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其責任。
第8條 協助抓好青安崗員、安全網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
第9條 認真抓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支部和廣大黨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戰鬥堡壘和先鋒模範作用。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對黨的“安全第一”方針及上級一係列安全法律法規、指示指令宣傳不及時、不到位或出現重大偏差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分管領導的連帶責任。
第11條 在分管工作中,因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到傷害的,追究分管領導的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能按照集團公司黨委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在“安全13法”活動中,檢查、考核、評比出現重大偏差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分管領導的連帶責任。
第13條 分管部門配合協調不力,給安全生產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分管領導的連帶責任。
第14條 在分管部門主要領導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負領導責任。
副總經理(經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協助總經理搞好洗煤加工、煤質管理、煤炭銷售、資金回收、市場開拓,協調好地方鐵路、公路、水路的運輸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市場形勢,培育更多資信好的大用戶,最大限度地為企業多創效益。
第2條 加強企業依法經營工作,逐步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範責任製,搞好企業內部工商注冊、年檢的管理工作,依法規範集團公司內部各類企業經營管理。
第3條 抓好礦區人力資源管理,統一規範勞動力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加強技術工人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職工自主保安意識。並根據安全生產崗位和需要合理配備勞動力。
第4條 結合礦區的實際研究製訂與安全質量相掛鉤的分配辦法,建立健全安全質量激勵約束機製。
第 5 條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和省國資委有關企業經營管理、勞動保障、法律事務等方麵的政策和法規。
第6條 負責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和業務保安責任製的落實情況。
第7條 加強對相關處室的領導,協調做好相關工作,積極支持采掘一線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經營副總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
第9條 分管的有關處室不能協調工作,影響現場的安全生產的,負領導責任。
第10條 在分管處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經營副總經理負領導責任。
集團公司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監督企業行政主要負責人開展安全工作,認真組織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必須代表廣大幹部職工,監督有關部門負責人、相關人員的安全工作。
第3條 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絡係統,健全群眾監督製度。
第4條 必須經常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督察活動,不斷促進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代會的安全作用,建立職工代表安全巡視製度,定期組織安全巡視。
第5條 經常組織人員深入現場,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 組織有關部室監督煤礦與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切實保護幹部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7條 組織有關部室監督煤礦企業足額為幹部職工進行人身傷害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的保險。
第8條 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審議煤礦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報告,並參加有關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表決。
第9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安全評比活動。
第10條 組織各級工會組織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維護職工的權益。
第11條 組織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提高“三違”人員的安全意識。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沒有對行政主要負責人進行有效的群眾監督,在行政主要領導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故中,集團公司工會主要負責人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煤礦企業與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不能夠有效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的,煤礦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能夠有效監督煤礦企業足額為從業人員進行工傷、養老、醫療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的保險的,集團公司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沒有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絡係統,未健全群眾監督製度的,集團公司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沒有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和職工代表安全巡視,導致工會對煤礦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集團公司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認真履行職責,未組織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煤礦工會主席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分管部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集團公司工會主席負領導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總會計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組織集團公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中必須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
第2條 根據集團公司領導批準的安全投入計劃、預算、指令或指示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資金來源,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及時供應。
第3條 監督各礦井單位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等費用,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4條 對上級財政部門下撥的安全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嚴格按照集團公司批準的使用計劃(或預算、批文)及時下撥到使用單位,並監督有關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5條 負責所分管的各部(處)室的全部安全工作。
第6條 組織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會計控製製度,堵塞漏洞、防範風險,並保證嚴格執行。對企業的資金安全、財產安全、會計檔案和會計信息的安全負責。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不能保證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不能夠保證煤礦正常生產過程中安全投入的,負領導責任。
第8條 煤礦提取的安全費用、維簡費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負領導責任。
第9條 對上級財政部門下撥的安全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負領導責任。
第10條 在搶救事故的非常時期,財務部門未能準確、迅速執行公司領導的決定,因資金調度問題影響搶救工作的,負領導責任。
第11條 企業發生資金被盜、票據丟失等財產損失的,總會計師負領導責任。
第12條 在分管部(處)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負領導責任。
第13條 總會計師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副總經理兼安監局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對全公司的安全監察工作全麵負責,對全公司各單位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上級安全指令、指示、規定的情況行使監察權。
第2條 負責全公司綜合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安全規劃、措施的製定與落實。適時組織安全檢查、質量達標驗收及有關安全活動,經常深入現場,掌握全公司安全生產動態,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提出整改意見,製定防範措施。
第3條 定期組織分析全公司的安全生產形勢,及時總結安全工作,提出實現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措施。提出安全獎勵基金的使用,正確行使安全獎懲權利,獎懲結合,嚴格兌現。
第4條 負責監督檢查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責成事故單位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製訂防範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
第5條 主管全公司安全培訓工作,分管礦山救護工作。
第6條 定期組織並主持安監工作例會,協調駐各單位安監處(站)和安監局內各處室的工作。負責安監部門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及時掌握和考核各安監處長和安監局內人員的工作情況,注重提高廣大安監人員的業務技術素質,努力完善安監工作手段,不斷提高安監工作水平。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未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指令的。
第8條 未能按照集團公司分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履行賦予職權的。
第9條 分管部門配合協調不力給安全生產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的。
第10條 未能履行崗位職責,將按照集團公司責任追究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副總經理(後勤)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公司黨政的領導下,負責協助安全口做好地麵後勤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分管部門業務保安責任製及其部門負責人安全責任製的落實工作。
第2條 協助安全口辦理有關後勤安全生產方麵的文件起草、印發等事宜。
第3條 組織督促檢查各單位後勤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責任製的落實情況和後勤安全活動的開展情況,及時通報後勤安全檢查和整改情況。
第 4 條 負責公司後勤安全抵押獎勵的考核和兌現。
第5條 負責組織預防火災、食物中毒、醫療事故、流行病爆發等,出現事故迅速組織搶救工作。
第6條 協助做好安全生產方麵的來信來訪工作,及時反映和幫助解決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矛盾和問題,防止矛盾激化而影響安全生產。
第7條 協助安全口對後勤工作中出現的事故進行分析,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提出行政處理和經濟處罰意見。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後勤副總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不加製止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分管的有關後勤部門不能協調工作,影響現場安全生產的,後勤副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後勤副總經理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後勤副總經理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在分管處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後勤副總經理負領導責任。
副總經理(非煤)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落實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
第2條 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第3條 負責組織、落實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工作,努力提高非煤產業安全技術裝備水平。
第4條 負責全公司非煤係統安全技術教育和01manbetx 01manbetx 的學習,不斷提高非煤幹部職工的安全知識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5條 參加集團公司安全辦公會議,對非煤企業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安全問題落實人員限期解決。
第6條 定期深入現場,了解現場安全工作狀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7條 負責全公司非煤產業安全技術規劃和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的落實。
第8條 當所分管的非煤單位發生重大事故時,立即趕赴現場,組織事故的搶險和恢複生產工作。參與非煤企業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非煤副總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非煤企業重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到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分管的有關處室不能協調工作,影響現場的安全生產的,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分管處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非煤副總經理負領導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集團公司在安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對礦井通風及瓦斯、煤塵、自然發火、水等災害的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治理上述災害的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
第3條 組織編製集團公司長遠發展規劃、安全技術發展規劃,認真組織研究、製定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集團公司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集團公司的安全管理。
第4條 組織編製集團公司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第5條 負責組織編製(修編)集團公司各單位地質報告及資金安排,並做到合理開發、三量平衡。
第6條 對集團公司的“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01manbetx 、“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
第7條 負責批準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
第8條 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作業規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第9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集團公司安全技術水平。
第10條 定期組織進行集團公司重大安全隱患排查,製定治理措施。
第11條 每日對集團公司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2條 按時參加集團公司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
第13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的責任製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14條 協助集團公司負責人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15條 組織編製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6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17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者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發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及資料的。
第20條 未按時組織進行集團公司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1條 總工程師對集團公司技術管理工作負直接或領導責任。
第22條 組織編製集團公司煤礦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不合理,或在組織救災演習過程中發生意外,總工程師應直接責任。
第23條 集團公司發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24條 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編製(修編)的地質報告有缺陷,或不能夠做到合理開發、保持三量平衡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集團公司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在集團公司的有關設計中(主要有“三下”開采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8條 按照總工程師批準的水淹區域下廢棄煤柱開采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3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集團公司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等報表缺少總工程師的簽字,或雖然簽字但對瓦斯異常現象沒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不能夠指導應急救援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黨委常委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指令,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實現礦區安全生產。
第2條 按照集團公司黨委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安全生產的思想教育,把安全生產工作與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提高領導幹部安全生產的思想意識。
第3條 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安全大檢查和領導幹部下井規定的督察,強化現場的安全質量管理工作。
第4條 堅持帶頭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了解掌握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把安全生產列為集團公司黨委及考核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切實把貫徹執行安全方針作為自己的首要職責。
第5條 抓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支部和廣大黨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戰鬥堡壘和先鋒模範作用。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未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指令的。
第7條 未能按照集團公司黨委分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履行賦予職權的。
第8條 分管部門配合協調不力給安全生產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的。
第9條 未能履行崗位職責,將按照集團公司責任追究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章 公司機關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
黨委辦公室(董事會秘書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圍繞安全生產搞好信息調研,為領導決策提供信息服務,起到參謀助手作用。
第2條 督促“安全第一,生產第二”方針的貫徹落實,督促檢查董事長、黨委書記有關安全指示的落實情況、
第3條 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設。
第4條 本部門工作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知識、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安全意識和業務素質。
第5條 積極參加安全檢查和安全活動。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集團公司黨辦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處分:
(一)向領導提供信息失實,導致領導決策失誤的;
(二)對安全生產方針以及董事長、黨委書記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督促檢查不力;
(三)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配合不得力;
(四)在安全檢查中對工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五)部門人員安全意識淡薄,不重視安全工作的;
(六)無故拒不執行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紀委、監察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廣泛宣傳和認真組織礦區黨員幹部學習黨的“安全第一”方針及上級一係列安全法律法規、指示指令,帶領本部門和礦區紀檢監察係統,為安全生產大力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第2條 廣泛宣傳集團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精神及安全規章製度、安全工作部署等,教育引導黨員幹部樹立正確的安全發展觀和安全榮譽觀,提高自主保安意識,自覺遵章守紀,努力實現安全生產。
第3條 以“安全13法”為載體,組織礦區紀檢監察係統積極開展“黨員安全責任區競賽”活動,製定活動意見,加強檢查考核,積極調動各單位開展活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確保活動效果。
第4條 根據集團公司安排,積極參與集團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宣傳、檢查、督導等各類活動。
第5條 加強本部門安全管理,杜絕各類安全事件和人員傷亡事故。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對黨的“安全第一”方針及上級一係列安全法律法規、指示指令宣傳不及時、不到位或出現重大偏差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等處分,部門主管領導、部門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第7條 對集團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精神及安全規章製度、安全工作部署等宣傳不及時、不到位或出現重大偏差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等處分,部門主管領導、部門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第8條 對在開展黨員安全責任區競賽活動中,組織指導基層單位不力、無特殊情況不及時檢查、檢查評比出現重大偏差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等處分,部門主管領導、部門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第9條 對未按照公司要求,無故不按時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宣傳、檢查、督導等各類活動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記過等處分。
組織部、人事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職責範圍
集團公司組織部、人事處是礦區安全生產的監督保證部門,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教育好黨員,管理好幹部,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指令,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實現礦區安全生產。
第2條 加強對領導幹部安全生產的思想教育,把安全生產工作與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切實提高領導幹部安全生產的思想意識。
第3條 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安全大檢查和領導幹部下井規定的督察,強化現場的安全質量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隱患,有效地製止“三違”,把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4條 堅持帶頭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單位,調查掌握安全生產實際情況,把安全生產列為考核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切實把貫徹執行安全方針作為部門的首要職責。
第5條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充分發揮黨支部和廣大黨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戰鬥堡壘和先鋒模範作用。
第6條 未能履行崗位職責,將按照集團公司責任追究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按照集團公司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7條 未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指令,“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固。
第8條 未能及時加強對領導幹部安全生產的思想教育,給安全生產造成不利影響的。
第9條 未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安全大檢查和領導幹部下井規定督察的。
第10條 未能把安全生產列為考核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考核內容的。
第11條 未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基層黨組織渙散軟弱,作用發揮不好,給安全生產帶來不利影響的。
宣 傳 部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廣泛宣傳和認真組織礦區幹部職工學習黨的“安全第一”方針及上級一係列安全法律法規、指示指令,帶領本部門和礦區宣傳係統,為安全生產大力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第2條 廣泛宣傳集團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精神及安全規章製度、安全工作部署等,教育引導幹部職工樹立正確的安全發展觀和安全榮譽觀,提高自主保安意識,自覺遵章守紀,努力實現安全生產。
第3條 以安全宣傳教育“十三法”為載體,組織礦區宣傳係統積極開展喜聞樂見、寓教於樂、紮實有效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製定標準,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十三法”開展情況進行半年一檢查一評比一表彰,不斷提高各單位開展活動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確保活動常抓常新。
第4條 積極宣傳和推動安全文化建設。利用多種形式和媒體,組織開展安全理念宣灌和實踐活動,廣泛宣傳安全生產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基層單位安全文化創建經驗,打造強勢安全文化,推動安全管理由“製約+自覺”逐步向“自覺+製約”轉變。
第5條 根據集團公司安排,積極參與集團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宣傳、檢查、督導等各類活動。
第6條 加強本部門和礦區宣傳係統安全管理,切實做到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各類宣傳設備的安全運行,不發生各類安全事件和人員傷亡事故。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對黨的“安全第一”方針及上級一係列安全法律法規、指示指令宣傳不及時、不到位或出現重大偏差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等處分,部門主管領導、部門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第8條 對集團公司安全工作會議精神及安全規章製度、安全工作部署等宣傳不及時、不到位或出現重大偏差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等處分,部門主管領導、部門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第9條 對在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十三法”活動中,組織指導基層單位不力、無特殊情況不及時檢查、檢查評比出現重大偏差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等處分,部門主管領導、部門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第10條 對在宣傳和推動安全文化建設中,出現失職行為、發生偏差現象、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等處分,部門主管領導、部門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第11條 對未按照公司要求,無故不按時參加集團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宣傳、檢查、督導等各類活動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記過等處分。
第12條 對因安全管理不力或其它原因,造成廣播電視不能安全播出、各類宣傳設備不能安全運行,或出現各類安全事件和人員傷亡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等處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棗莊礦業集團公司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罰款。部門主管領導、部門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集團公司工會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監督企業開展安全工作,認真組織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必須代表廣大幹部職工,監督有關部門負責人、相關人員的安全工作。
第3條 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絡係統,健全群眾監督製度。
第4條 必須經常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督察活動,不斷促進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代會的安全作用,建立職工代表安全巡視製度,定期組織安全巡視。
第6條 監督煤礦與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切實保護幹部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7條 監督煤礦企業足額為幹部職工進行人身傷害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的保險。
第8條 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審議煤礦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報告,並參加有關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表決。
第9條 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安全評比活動。
第10條 組織各級工會組織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維護職工的權益。
第11條 組織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提高“三違”人員的安全意識。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沒有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有效的群眾監督,在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故中,集團公司工會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煤礦企業與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不能夠有效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的,煤礦工會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能夠有效監督煤礦企業足額為從業人員進行工傷、養老、醫療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的保險的,集團公司工會有關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沒有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絡係統,未健全群眾監督製度的,集團公司工會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沒有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和職工代表安全巡視,導致工會對煤礦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的,集團公司工會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集團公司工會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認真履行職責,組織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的,集團公司工會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集團公司工會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煤礦工會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分管部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集團公司工會負領導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集團公司團委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令、指示。負責監督檢查集團公司各級團組織對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執行情況。
第2條 組織、帶領礦區各級團組織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積極開展各項青年安全生產工作和各種形式的青年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努力提高廣大團員青年的安全生產意識,增強青工安全生產的自覺性。
第3條 參與企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安全生產重大決策的製訂和修改並積極貫徹執行,在工作中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
第4條 嚴格按照《青年安全監督崗條例》,組織、帶領礦區各級青年安全監督崗組織開展青年安全監督工作。狠反“三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對“三違”人員進行幫教。
第5條 組織崗位練兵和青工技術比武,努力提高廣大青工的業務技術素質,增強青工的自助保安和相互保安能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第6條 組織礦區各級團組織和團員青年圍繞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積極為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獻計獻策;組織礦區各級團組織認真研究探討做好新形勢下青年安全生產工作的方式方法,使青年安全生產工作得到不斷鞏固和發展。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對煤礦青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及安全法律、法規宣傳不及時、不到位或出現重大偏差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等處分,部門主管領導、部門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第8條 未安排開展青工安全教育活動,崗位練兵活動,造成青工安全意識淡漠,安全生產技能生疏,在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重大事故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等處分,部門主管領導、部門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第9條 沒有組織青年群眾性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活動,導致對煤礦青年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三違”現象不管不問,對隱患不及時彙報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等處分,部門主管領導、部門分管領導負連帶責任。
總經理辦公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協助安監局籌備集團公司的安全工作會議,辦理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文件資料的審核、印發等事宜。
第2條,及時了解礦區安全生產情況,總結安全生產方麵的經驗,督查總經理安全辦公會議和黨政聯席安全辦公會議等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3條,做好各種文件、資料、檔案的保管和機要文件的傳遞,確保國家和企業機密安全,並使其為指導促進安全生產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4條,負責為安全質量檢查、事故處理及日常安全生產活動提供交通工具。同時加強汽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搞好車輛維護,保證交通安全。
第5條,負責接送和安排來賓人員的食宿及有關事項,確保安全無誤。
第6條,做好安全生產方麵的來信來訪工作,及時反映和幫助解決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矛盾和問題,防止矛盾激化而影響安全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7條,因安全生產方麵的文件擬辦、傳閱、審核、印發不及時,影響了上級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政策、製度的貫徹落實,負直接責任。
第8條,對集團公司領導指示督辦的安全工作事項,因督辦不及時、督辦力度不夠,致使工作落實不到位,負直接責任。
第9條,因教育和管理不力,造成發生重大交通傷亡事故,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0條,在接待活動中,因工作失職,致使來賓人員發生財產損失和食物中毒,身體健康受到影響,負直接責任。
第11條,對安全生產方麵的來信來訪處理不及時,影響安全生產,導致矛盾激化,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追究責任責任者的責任。
人力資源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規定、規程、指令及文件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製定人力資源配置規劃和目標。
第2條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集團公司安監局進行崗前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準予上崗。開展技術培訓鑒定,逐步提高職工隊伍技術素質。適應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發展對技能人才需求。
第3條 建立健全勞動管理製度。規範煤礦各類用工,實行統一管理。企業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建立健全員工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4條 煤礦井下禁止獨立承包采掘工作麵的包工隊。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第5條 依法建立規範統一的勞務公司,集團公司新招聘用工,按規定程序招聘,統一辦理勞務輸出手續,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第6條 加強勞動基礎管理建設。認真做好報名、資格審核、考試考核、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險登記等管理工作,建立就業培訓檔案,確保用工合法化,管理規範化。
第7條 加強勞動組織管理,嚴格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以勞動定額定員標準配備人員,組織生產。推行一崗多責、一專多能。做好減人提效工作。
第8條 推行井下安全質量掛鉤考核辦法,按照以責定量、以崗定薪原則,對生產一線采煤、掘進、一通三防以及井下輔助的關鍵崗位實行安全質量掛鉤、考核,建立激勵約束機製。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不能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障政策、法規,企業違犯規定用工,企業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
第10條 違反集團公司招聘員工和勞務輸出工作程序,造成重大影響和後果的。
第11條 勞動合同管理、工傷保險管理、勞動工資、職業技能培訓以及各項勞動、勞務管理等項工作,違反集團公司規定或違反人力資源部管理製度,造成影響的,追究部領導的領導責任、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12條 審核不嚴,調控不當,未能嚴格執行工效掛鉤、井下安全質量掛鉤等辦法,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部及科室責任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集團公司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財務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日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中必須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
第2條 根據集團公司領導批準的安全投入計劃、預算、指令或指示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資金來源,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及時供應。
第3條 監督各礦井單位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等費用,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4條 對上級財政部門下撥的安全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嚴格按照集團公司批準的使用計劃(或預算、批文)及時下撥到使用單位,並監督有關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5條 負責所屬各科室、單位的全部安全工作。
第6條 組織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會計控製製度,堵塞漏洞、防範風險,並保證嚴格執行。對企業的資金安全、財產安全、會計檔案和會計信息的安全負責。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不能保證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並由此導致不能夠保證煤礦正常生產過程中安全投入的,財務部負直接責任。
第8條 煤礦提取的安全費用、維簡費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財務部負直接責任。
第9條 對上級財政部門下撥的安全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財務部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在搶救事故的非常時期,未能準確、迅速執行公司領導的決定,因資金調度問題影響搶救工作的,財務部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財務部及所屬資金結算中心、會計服務中心發生資金被盜、票據丟失等財產損失的,財務部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二級單位發生資金被盜、票據丟失等財產損失的,財務部負領導責任。
第13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財務部負領導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衛生中心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部門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礦區生活、醫療衛生係統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
第2條 負責礦區生活和衛生保健工作,負責督促改善職工的生活條件和環境,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責任製的落實工作。
第3條 負責抓好礦區生活設施和醫療機構設施的設置及使用,不斷提高和努力改善職工勞動生活條件和環境。
第4條 負責組織重大傷亡、中毒事故的搶救工作。並製定與實施院前救護和院內急救實施方案。
第5條 定期檢查指導各急救網絡醫院應急救治的準備工作,完善各項醫療救治製度和實施方案,組織集團公司醫療救治應急演習。
第6條 搞好職業病的普查、防治,根據季節特點抓好傳染病的防治,努力降低礦區職工家屬的發病率,提高治愈率。
第7條 抓好愛國衛生運動,搞好礦區工業衛生和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環境,減少汙染等危害。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部門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所分管的單位在操作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造成事故的,主管部門負管理責任。
第9條 未建立健全生活、衛生保健安全管理製度、安全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主管部門負管理責任。
第10條 未組織製定生活、衛生保健安全防範和工作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主管部門負管理責任。
第11條 未經常深入基層,督促、檢查分管部門的安全工作情況,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主管部門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病、季節傳染病防治、健康查體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13條 在組織重大傷亡、中毒事故的搶救中,組織協調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技術中心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責任製:
第1條 全麵負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攻關、科研管理工作,製訂安全生產科技攻關計劃並組織鑒定和實施,提升安全生產的科技水平。
第2條 組織編製集團公司長遠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協助領導及有關專業處室製定、實施安全生產科技的攻關計劃。
第3條 製訂安全生產新推計劃,積極在集團公司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用。
第4條 組織開展對安全生產的重大課題進行攻關。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不能完成集團公司交給的安全生產科技管理工作,給集團公司安全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第6條 不能按時編製集團公司的長遠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的和安全生產科研計劃的,給安全工作帶來影響的;
第7條 沒有按時完成安全生產科技新推計劃的,影響安全技術水平提升,給安全造成影響的;
第8條 對安全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組織不利的。
以上情況給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造成影響的將追究技術中心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規劃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規定,搞好本企業的發展規劃、安全生產資金計劃管理工作。
第2條認真組織編製集團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以及集團公司的安技措資金計劃,做到任務早安排、早下達、早落實,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
第3條 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負責組織國家對安全生產等補助資金項目的申報、計劃的實施和監督檢查驗收工作。
第4條 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安全費用計劃的提取和使用工作。
第5條 負責組織專用資金計劃內設備的招標工作。
第6條 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搞好調查研究,為基層服務。
第7條 及時上報各類報表、技術資料等。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集團公司的規定責任追究。
1、沒有按時完成集團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以及集團公司安技措資金計劃的編製下達工作,影響了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
2、沒有按照上級和集團公司的有關文件和規定,提足、用足、用好安全生產資金計劃。
3、對礦區安全生產資金計劃的落實檢查不到位。
4、因安全生產設備招標不及時,影響了安全生產。
5、對國家政策範圍內國補安全資金項目申辦力度不夠。
6、國補資金的使用沒有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做到專款專用。
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監督檢查全公司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煤礦01manbetx 》和《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的情況。
第2條 對全公司煤炭生產、基本建設、地麵廠點實行全員、全過程和全方位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3條 主管全公司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職工安全教育等工作,切實提高煤礦幹部職工的安全意識。代表公司對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礦山救護隊實行業務領導。
第4條 監督檢查並參與全公司安全規劃、安全措施、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責任製的製定和實施。
第5條參加礦井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6條組織各種類型的安全質量檢查、監督並參與各
類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對排查的重大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治理情況的督查,確保重大隱患按時得到有效整改。
第7條監督並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提出對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8條監督檢查安全技措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9條監督並參與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製、
審查、實施。
第10條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全公司安全生產的管理工
作。定期總結全公司安全工作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活動,提出安全工作意見,負責安全獎勵基金的使用,製定安全獎懲辦法,並抓好落實兌現,同時監督檢查各單位安全獎勵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11條支持和幫助群眾安全組織的工作,並給予業務指導。
第12條領導駐各單位安監處(站)的業務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安全監察局有關人員責任追究;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安全監察局有關人員責任追究;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02manbetx.com 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02manbetx.com 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對於上述職責失職的安全監察局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技術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集團公司各礦井開拓方案、采區設計方案及需要上報集團公司的采掘作業規程的審查、批複。
第2條 負責集團公司各生產礦井采煤、掘進、支護、調度等技術管理工作,組織推廣采煤、掘進、支護、調度等新技術。
第3條 負責集團公司各生產礦井采煤、掘進、調度等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定期檢查驗收、考核評比。
第4條 負責采掘頂板管理安全工作,組織集團公司采掘頂板安全管理會戰,製定加強頂板管理專項措施、規定及意見。
第5條 負責采掘頂板管理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的編製,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6條 負責集團公司重大頂板隱患排查、治理,排除隱患,實現頂板安全。
第7條 負責集團公司單體液壓支柱、鉸接頂梁、金屬支架、錨杆及坑木等支護用品的技術管理,保證支護材料質量。
第8條 處室人員經常下礦下井,對采掘工作麵進行安全檢查,製止“三違”,消除事故隱患,促進采掘工作麵安全生產。
第9條 積極參與上級安全監察機構、集團公司組織的對采掘工作麵所發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處有關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處有關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02manbetx.com 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集團公司頂板重大隱患排查的,給予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3條 在審查有關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和損失的,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而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或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處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對上報的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集團公司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集團公司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技術處有關人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生產技術處負責組織的采煤、掘進、調度等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生產技術處有關責任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調度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集團公司生產副總經理和生產技術處的領導下,負責公司轄屬各礦的安全生產調度督促工作。按班、日、旬、月調度原煤產量、總進尺、開拓進尺、重點工程等各項指標的計劃及完成情況,並及時編報各類報表。
第2條 及時掌握生產動態,對生產薄弱環節進行專題調度。重點掌握綜采工作麵的準備、安裝、撤除和日常生產情況,並經常深入一線及時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有關問題。
第3條 認真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對基層反映的生產情況及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生產處領導和公司領導彙報。
第4條 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嚴格按照煤礦01manbetx 、作業規程、01manbetx 調度生產。切實做好各類事故的指揮搶救。
第5條 加強調度業務建設。抓好全公司各礦調度達標和業務競賽活動,並做好調度資料的保管工作。
第6條 負責召開調度會,凡是涉及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有權對同級業務部門進行統一調度。
第7條 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擅離職守。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調度信息傳遞不及時,延誤安全生產的,調度室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9條 調度失誤,提供信息不準確或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調度室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不能及時準確調度,指揮處理不當的,調度室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於上述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風防塵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貫徹宣傳黨和國家有關“一通三防”方麵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製訂集團公司年度和長遠通防規劃及技術業務規定。
第2條 對所屬礦井通防業務技術實施指導,每月排查認定一次重大通防隱患。
第3條 組織礦區通風和防塵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考核。
第4條 參與瓦斯煤塵等安全費用項目的審查。
第5條 參與製訂通防科技新推工程,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6條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有關通防方麵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7條 製訂風量計算細則等重大通防技術規定;組織審查礦井瓦斯等級和礦井通風能力核定工作;負責礦井通風、防塵、瓦斯、自然火災、安全監控係統的技術審查與指導。
第8條 參與相關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及處理等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在通風防塵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
1、對礦井“一通三防”重大隱患排查不力,發生瓦斯、煤塵、自然發火事故的。
2、因通防原因致使采掘工作麵被迫封閉而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
機電運輸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l條 負責集團公司機電、運輸專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機電、運輸、專業的安全生產負有管理責任。
第2條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部門關於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
第3條 每月組織一次全公司的礦井預防性停產檢修計劃彙報會,平衡檢修時間和檢修項目,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4條 每季組織一次機電、運輸專業,每半年組織一次機廠、供電工程處的質量標準化驗收工作,保證“質量標準化,安全創水平”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5條 不定期組織機電運輸專業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監督整改,並拿出處理意見。
第6條 每年組織一次全公司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措工程項目的申報、審查,並負責安技措工程項目的落實。
第7條 每月進行一次機電運輸專業重大隱患的排查,製定重大隱患的專項治理方案、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8條 依據集團公司下達的安全指標,結合公司機電、運輸專業的實際情況,製定切實可行的方案、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的實現。
第9條 負責對機電、運輸事故的調查、分析,拿出事故處理意見並提出控製事故的措施方法。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棗礦集團行政處罰條例》給予機電運輸處有關人員責任追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章指揮現場不按規程、規定、進行施工及冒險作業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隱患不及時督促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督機構及煤礦安全監督人員的安全督察指令的;
(四)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未進行有效治理的;
第11條 機電運輸處對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的管理負有領導責任。
第12條 煤礦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運輸處負有管理責任。
第13條 煤礦停產檢修計劃不合理,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停產檢修的,機電運輸處負有管理責任。
第14條 在新建煤礦的有關設計、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機電、運輸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運輸處負有管理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造成重大以上機械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機電運輸處負有主要責任。
第16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現場情況不熟悉,造成決策失誤的機電運輸處負有主要責任。
第17條 編製的“雨季三防”“冬季防寒防凍”等計劃有缺陷或未有效監督計劃的實施,機電運輸處負有管理責任。
第18條 未組織製定本處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機電運輸處負有直接責任。
第19條 未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的,機電運輸處負有直接責任。
第20條 分管機廠的管理,出廠設備、配件、設備大修大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機電運輸處負有管理責任。
第21條 不能保證高壓供電,保護可靠運行導致事故發生,機電運輸處負有管理責任。
第2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運輸處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運輸處處長負有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棗礦集團行政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質測量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集團公司黨政和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政策和《煤礦01manbetx 》等有關法律法規。負責貫徹上級頒布的有關地質、測量防治水業務工作的技術政策和規程規定。堅定不移的執行集團公司的各項工作要求,嚴格按照“三個亮點”工程建設精神,執行安全生產專業工作質量和服務質量條例,搞好業務保安。
第2條 組織編製生產礦井地質報告,審批水平延深、采區和特殊條件下開采的地質說明書、各項地、測工程設計、方案、作業規程時,依據規程和技術政策,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認真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3條 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掌握礦區充水因素和特征,分析排查各礦威脅安全生產的各類水患。認真審查各礦防治水規劃和措施。在審批探放水設計中,嚴格把關,必須嚴格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對重大水害隱患處理,要經常深入現場,幫助解決技術難題,提出技術措施,杜絕透水事故。
第4條 認真審查礦井安全防水煤岩柱的留設,如:斷層、古采空區、含水層、陷落柱和提高開采上限工作麵等安全煤岩柱,力求全麵、可靠。
第5條 認真組織審查“三下”開采設計方案,總結、應用礦區岩移觀測資料的一般規律,分析、研究鐵路下、建築物下不同采礦地質條件下所引起覆岩跨落對地麵的破壞,提出審查意見,做到安全開采。
第6條 負責組織建立礦區三、四等三角控製網和水準網;組織施測1:5000、1:2000礦區地形圖及大型工程測量。
第7條 認真審查各礦大型貫通測量設計、施測方案、誤差預計及有關措施。
第8條 負責組織編製礦區各煤田地形地質圖和礦區範圍內的有關地質、測量圖件,督促指導所屬礦井建立健全規程規定的有關礦圖。
第9條 審查編製年度礦產儲量表和開采、損失量表,監督資源合理開采,監督資源回收率執行情況;組織審批、上報儲量變動手續;組織編製勘探設計和施工計劃,做好工程質量驗收和評級工作。
第10條 根據《礦產資源法》和《煤炭法》的有關規定督促相關單位辦理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年審、變更、延續和換發證等手續;掌握相鄰礦井開采、協議的執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11條 參加本業務範圍內的事故調查處理,提出安全措施,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上的問題。
第12條 結合礦區安全生產,開展本專業的科學研究工作;組織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技術的應用。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對上級下達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重要文件或批示未能逐級向下一級單位及時傳達,自身未能領會,做出錯誤性的意見或建議,從而造成重大安全生產方麵的事故或社會秩序不穩定、影響很壞的。應給予責任人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14條 對礦區地質、測量專業重點工程的方案設計、圖紙、資料以及安全措施的審查,負有主要責任。由於審查失誤,提出的措施不正確,導致公司領導做出錯誤的決策,造成安全生產方麵重大事故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15條 對公司領導安排或礦已反映的具體地質測量專業業務問題不及時調查處理,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
第16條 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因遇到水文、地質、測量等影響安全生產急需解決的問題,處理不及時、相互推諉,影響礦井安全生產,造成不必要損失的,應給予責任人通報批評。
第17條 因地質測量處工作失誤發生透水淹井事故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
第18條 處室負責人要看好自家的門,管好自己的人,下屬人員如有違紀違法現象,造成極壞影響的應追究主管領導人的責任,給予批評或通報批評。處室人員未經處主要領導人同意,動用重要設備或儀器,應給予主要責任人200元至1000元的經濟處罰。
第19條 處室人員未經集團公司領導同意,擅自向外部人員提供圖紙資料,造成公司或礦井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主要責任人2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基本建設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基本建設部為集團公司基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能部門,負責集團公司的基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
第2條 基本建設部應根據國家的各項安全法令、法規、政策,製訂切合實際和完善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配合安全監察部門進行定期安全大檢查以及進行經常性安全巡查和巡回檢查,並做好記錄,建立檔案。
第3條 基本建設部部長負責本部的全麵工作,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副部長、主任工程師對部長負責,並對本單位各專業安全技術負責,副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各自專業的安全技術負責。
基本建設部負責審查分管的主要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並在施工過程中檢查執行情況。
第4條 安全技術管理
⑴各類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包括安全技術措施,並有安監人員參與審批。
⑵本部在分管副總的領導下負責以下主要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或審批工作:
礦建工程:礦井施工組織設計,井筒、特殊硐室、特殊施工方法等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措施。
土建工程:高層建築、井塔、洗煤廠主廠房、大型橋涵等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安裝工程:3米以上永久提升機、多繩提升機、大型扇風機、永久井架、主副井井筒裝備、35KV輸變電設備等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⑶負責大型主要施工設備的檢查管理。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失職行為,本部門承擔管理責任,並對相關責任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
第5條 因本部門未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安全法令、法規、規程、規範,疏於管理,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承擔管理責任。
第6條 對本部組織的安全檢查不力,在檢查中未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造成事故的,相關責任人承擔管理責任。
第7條 因本部門審查、審批的大型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特殊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失誤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承擔主要管理責任。
多種經營實業總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對非煤產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業務保安職能,負責監督指導非煤企業製定安全應急預案。
第2條 與安監部門一起適時組織非煤產業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抓好整改。
第3條 組織非煤產業事故隱患排查分析,對事故隱患進行類別分等級確認,研究落實整改措施及時間,明確責任。
第4條 按照集團公司的規定,參與非煤產業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負責製定防範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5條 組織編製非煤產業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年度安全技措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對安全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使用,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6條 組織並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學習、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現象之一,給予經濟處罰:
(一)非煤企業發生重大人身傷害事故,罰款5000元;
(二)對重大事故征兆或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罰款2000元。
第8條 本單位安全管理科室不能盡職盡責,影響現場安全生產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9條 因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的,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煤炭運銷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煤炭運銷部負責集團公司的煤炭銷售、選煤、煤質、煤款結算、回收等工作,運銷部部長是本部門安全生產的主要負責人,副部長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一係列指示、指令,堅持“安全第一”,堅決做到按章作業,杜絕違章指揮,嚴格按照規程操作,保障選煤、煤質、運銷工作的正常運行。
第2條 定期和不定期組織開展選煤、煤質、運銷工作安全檢查,查隱患、堵漏洞,限期相關礦井整改不安全隱患,確保本專業的安全生產。
第3條 督促檢查各礦井選煤廠、運銷科安全生產責任製的建立健全,抓好落實兌現。
第4條 組織選煤廠、運銷科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防範措施的製定和落實。
第5條 提高市場風險防範能力,適應市場發展變化,保證煤炭運銷工作的正常運行。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分工範圍,給予相關負責人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章指揮,不按規程操作,出現事故的;
(二)監督管理不力,礦井選煤、運銷專業製定的製度不嚴,發現不安全隱患不及時製止和整改,出現事故的;
(三)因人為因素,影響洗煤係統正常運行,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不執行照煤炭銷售“四統一”規定,擅自銷售煤炭,造成不良後果的。
器材供應管理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集團公司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強化安全管理,夯實安全基礎,促進全礦區安全工作的持續穩定發展;
第2條 負責全礦區生產建設和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任務及物資管理職責,保質保量地完成安全生產所需的物資采購應任務;
第3條 負責火工品的生產、運輸、儲存的管理工作,參加火工品使用、生產、管理中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4條 組織人員深入礦區生產一線,了解供應物資產品生產中的安全狀況;
第5條 以供應物資安全質量為準則,提高供應物資的安全質量標準;
第6條 對所屬生產廠點單位,抓好產品質量,加大產品的技術含量,確保礦區的安全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未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8條 因違反集中統一管理規定,擅自采購物資的或違反公開招標,致使采購物資質劣價高,造成物資供應不及時,影響生產建設進度的;
第9條 對檢查出的問題不及時整改落實,繼續推諉、拖延的,對重大安全隱患排查不力,漏排、誤排造成重大事故的發生事故後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隱瞞不報的;
第10條 對安全質量存在的問題,蓄意遷就,熟視無睹,對“三違”製止不力造成事故的;
第11條 盲目采購,致使物資嚴重積壓和浪費,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第12條 對機電設備產品選型生產審查不嚴,造成設備不配套,產品不合格,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
第13條 對上述方麵,因失職行為造成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經濟損失大小或影響程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調離工作崗位、行政處分,直至辭職、免職處分,
礦山救護大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搶救井下遇險遇難人員。
第2條 處理井下火、瓦斯、煤塵、水和頂板等災害事故。
第3條參加危及井下人員安全的地麵滅火工作。
第4條參加排放瓦斯、震動性放炮、啟封火區、反風演習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氣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
第5條參加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協助礦井搞好安全和消除事故隱患的工作。
第6條負責輔助救護隊的培訓和業務領導工作。
第7條協助礦井搞好職工救護知識的教育。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大隊主要領導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根據集團公司《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8條接到事故召請沒有及時出動,貽誤戰機造成事故擴大的;
第9條在處理事故時,決策失誤、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或人員傷亡的。
第10條在從事安全技術性工作時,救護隊沒有嚴格執行技術措施和行動計劃,造成事故的。
第三章 副總師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
總經理助理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協助總經理在煤礦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協調好相關部門和各礦井的安全工作。
第3條 協助總經理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4條 組織落實瓦斯治理的資金來源以及涉及安全生產的各項資金投入,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及時供應。
第5條監督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的提取和使用等工作。
第6條負責所分管和兼管部室的全部安全工作。
第7條 對企業的資金安全、財產安全、會計檔案和會計信息的安全負責。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經理助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總經理助理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因自身原因,不能保證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不能夠保證煤礦正常生產過程中安全投入的,總經理助理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1條 煤礦提取的安全費用、維簡費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總經理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對上級財政部門下撥的安全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總經理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總經理助理分管的部(處)室不能協調工作,影響現場的安全生產的,總經理助理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總經理助理曲解總經理意圖造成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經理助理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分管部(處)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總經理助理負領導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總工程師在礦井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標準等,做好集團公司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協調好各部門間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3條 協助總工程師審查礦井、水平、采區設計、礦井開拓方案及有關安全技術措施。
第4條 協助總工程師進行集團公司重大隱患的排查和治理措施的製定。
第5條 深入生產現場,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發現隱患和問題,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分析,製定可靠措施進行整治。
第6條 生產礦井發生事故時,必須及時趕到現場,協助總工程師製定技術處理方案,並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7條 協助總工程師抓好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防、地質等專業安全技術管理、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副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集團公司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1條 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按照分工對集團公司的生產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2條 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而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或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分管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副總經濟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改革改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協助集團公司分管領導開展工作。在勞動用工招聘、使用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的需要,製定集團公司人力資源年度配置計劃,並做好組織落實。
第3條 規範管理煤礦各類用工,製定相應的製度體係,實行統一管理。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做好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4條 製定計劃、組織開展工人技術培訓,提高職工隊伍技術素質,增強職工安保意識。
第5條 研究製定井下安全質量掛鉤分配辦法,建立安全質量激勵約束機製。
第6條 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嚴格按照國家政策做好改革改製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不能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障政策、法規,企業用工不規範,企業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
第8條 違反集團公司勞動管理製度,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9條 審核不嚴,調控不當,未能嚴格執行工效掛鉤、井下安全質量掛鉤等辦法,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10條 在企業改革、改製中不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出現重大失誤的。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集團公司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副總經濟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煤炭營銷)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按照分工範圍積極配合集團公司領導開展工作,抓好煤炭銷售管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適時製訂科學正確的營銷策略,積極調整產品結構和市場結構,努力為企業謀取最佳效益。
第2條 根據市場發展變化,加強與重點用戶的溝通,開展好用戶走訪活動,在積極培植好中長期戰略用戶合作關係的同時,努力開拓市場,穩定市場份額,優化市場布局。
第3條 抓好煤炭產品質量,強化質量管理意識,加強監督檢查,控製質量事故,提高產品合格率,處理好商務糾紛,嚴格執行製度,認真兌現獎懲。
第4條 組織和實施好精煤洗選加工,抓好洗煤係統的設備更新、技改及維修資金的投入和使用,保證洗選加工的安全運行。
第5條 在抓好企業煤炭運銷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協調好煤炭運銷部與各部門、各生產礦井的關係,確保煤炭運銷工作的正常運行。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副總經濟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製訂的營銷策略失誤,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因銷售管理不力,不按規章製度辦事,出現礦井擅自銷售煤炭,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因質量管理出現漏洞,煤炭產品質量下滑,質量糾紛上升,直接影響銷售,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因協調不力,有關部門和礦井不能積極配合煤炭運銷,影響銷售工作正常運行的。
黨委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廣泛收集礦區有關安全工作的信息,搞好安全生產調研工作,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
第2條 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搞好安全教育。
第2條 積極參加安全檢查和安全活動。
第4條 按要求參加調度值班,協助領導處理安全生產事務。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集團公司黨辦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處分:
(一)向領導提供信息失實,導致領導決策失誤的;
(二)不重視安全宣傳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設;
(三)對本部門人員安全教育不力,以致安全意識淡薄,不重視安全工作的;
(四)不積極參加安全和安全活動;
(五)調度值班不負責,導致處理安全生產事故受到影響的;
組織部部長、人事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指示、規定,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把安全工作作為首要大事來抓。
第2條 加強對黨員幹部“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堅持帶頭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調查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3條 督促檢查基層單位領導人員和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情況,並納入幹部考核內容。
第4條 堅持參加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了解和掌握礦區安全生產情況,針對薄弱環節,主動采取措施,支持安監部門正確行使安全督察職權,不斷加強安全監察工作。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按照集團公司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5條 未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指令的。
第6條 未能落實領導幹部教育培訓計劃,給安全生產工作造成被動影響的。
第7條 未能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安全大檢查和領導幹部下井規定督察的。
第8條 未能把安全生產列為考核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考核內容的。
第9條 未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基層黨組織渙散軟弱,作用發揮不好,給安全生產造成不利影響的。
宣傳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集團公司黨委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抓好礦區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定期牽頭組織大型安全宣教活動。
第2條 組織礦區宣傳係統工作人員認真學習、領會、掌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指示、決定。
第3條 組織礦區各單位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采取多種形式,不斷創新安全宣教方法,貫徹上級精神和集團公司政策部署,促進安全生產。
第4條 經常深入基層,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推廣各類安全生產的典型經驗以及做好安全宣傳教育的好做法,推動安全宣傳上台階。
第5條 認真抓好本部門和礦區宣傳係統的安全工作。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各類宣傳設備安全運行,不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和人員傷亡事件。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對礦區重大安全生產典型經驗宣傳不及時,宣傳出現重大偏差,違反上級安全法律、法規、指示,造成不良影響,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處分。
第7條 對上、對外宣傳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的稿件、電視片、電子郵件等違反宣傳紀律、違反安全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影響,給予本人寫出檢查、記過、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8條 對上級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決定、政策和部署,宣傳不及時、不到位,宣傳輿論氛圍不濃厚,視情況給予個人寫出檢查、通報批評,直至記大過處分。
第9條 本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出現各類機械和人身安全事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
團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令、指示。
第2條 積極組織各級團組織大力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積極參加或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廣大團員青年的安全生產意識,增強青工遵章作業的自覺性。
第3條 負責領導全公司青年安全監督崗的工作。
第4條 組織公司廣大團員青年圍繞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積極為安全生產工作獻計獻策。
第5條 組織公司各級團組織認真研究探討做好新形勢下青年安全生產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努力提高廣大青工的業務技術素質,增強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對煤礦青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工作未安排、造成煤礦青工安全生產教育工作被動、脫離安全生產實際或出現重大偏差的應負主要責任。
第7條 未安排對青工進行安全思想教育,造成青工安全意識淡漠,造成煤礦青年在安全生產中出現重大事故的應負重要責任。
第8條 沒有建立青年安全監督網絡係統,未健全青年監督製度,導致團委對煤礦青年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的應負重要責任。
第9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團委書記負領導責任。
第10條 對於上述負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負責集團公司安全會議材料的組織、起草和審核把關工作。
第2條,經常了解掌握安全生產動態,及時向公司領導反映重要的安全信息,當好領導參謀。
第3條,負責督查催辦安全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
第4條,參與重大傷亡事故搶救的配合、協調調度和重要安全活動。
第5條,負責公務用車交通安全管理,並負責為安全質量檢查、事故處理及日常安全生產活動提供交通工具。
第6條,負責上級安全檢查的接待工作。
第7條,認真做好公司安全生產方麵的來信來訪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8條,因安全生產方麵的文件擬辦、傳閱、審核、印發不及時,影響了上級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政策、製度的貫徹落實,影響了會議的正常召開,負領導責任。
第9條,對應督辦的安全工作事項,因督辦不及時、督辦力度不夠,致使工作落實不到位,負領導責任。
第10條,因教育和管理不力,造成發生交通事故,負領導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11條,在接待活動中,因工作失職,致使來賓人員發生財產損失和食物中毒,身體健康受到影響,負領導責任。
第12條,對安全生產方麵的來信來訪處理不及時,影響安全生產,導致矛盾激化,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並追究責任。
人力資源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協助集團公司分管領導開展工作。在勞動用工招聘、使用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的需要,製定集團公司人力資源年度配置計劃,並做好組織落實。
第3條 規範管理煤礦各類用工,製定相應的製度體係,實行統一管理。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做好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4條 製定計劃、組織開展工人技術培訓,提高職工隊伍技術素質,增強職工安保意識。
第5條 研究製定井下安全質量掛鉤分配辦法,建立安全質量激勵約束機製。
第6條 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嚴格按照國家政策做好關井破產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不能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障政策、法規,企業用工不規範,企業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出現重大損失或影響的。
第8條 違反集團公司勞動管理製度,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9條 審核不嚴,調控不當,未能嚴格執行工效掛鉤、井下安全質量掛鉤等辦法,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10條 在企業關井破產中不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出現重大失誤的。
第1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集團公司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財務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日常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中必須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
第2條 根據集團公司領導批準的安全投入計劃、預算、指令或指示組織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資金來源,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及時供應。
第3條 按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等費用,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4條 對上級財政部門下撥的安全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嚴格按照集團公司批準的使用計劃(或預算、批文)及時下撥到使用單位,並監督有關單位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5條 負責所屬各科室、單位的全部安全工作。
第6條 組織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會計控製製度,堵塞漏洞、防範風險,並保證嚴格執行。對企業的資金安全、財產安全、會計檔案和會計信息的安全負責。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財務部及所屬資金結算中心、會計服務中心發生資金被盜、票據丟失等財產損失的,財務部長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8條 二級單位發生資金被盜、票據丟失等財產損失的,財務部長負領導責任。
第9條 因自身原因,不能保證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並由此導致不能夠保證煤礦正常生產過程中安全投入的,財務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煤礦提取的安全費用、維簡費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財務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上級財政部門下撥的安全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財務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在搶救事故的非常時期,未能準確、迅速執行公司領導的決定,因資金調度問題影響搶救工作的,財務部長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財務部長負領導責任。
第1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衛生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礦區生活、醫療衛生係統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
第2條 負責礦區生活和衛生保健工作,負責督促改善職工的生活條件和環境,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分管部門負責人安全責任製的落實工作。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各級領導安全管理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負責組織重大傷亡、中毒事故的搶救工作。並組織製定與實施院前救護和院內急救實施方案。
第5條 定期檢查指導各急救網絡醫院應急救治的準備工作,完善各項醫療救治製度和實施方案,組織集團公司醫療救治應急演習。
第6條 搞好職業病的普查、防治,根據季節特點抓好傳染病的防治,努力降低礦區職工家屬的發病率,提高治愈率。
第7條 抓好愛國衛生運動,搞好礦區工業衛生和環境衛生,綠化美化環境,減少汙染等危害。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所分管的單位在操作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造成事故的,主任負管理責任。
第9條 未建立健全生活、衛生保健安全管理製度、安全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主任負管理責任。
第10條 未組織製定生活、衛生保健安全防範和工作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主任負管理責任。
第11條 未經常深入基層,督促、檢查分管單位的安全工作情況,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主任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病、季節傳染病防治、健康查體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13條 在組織重大傷亡、中毒事故的搶救中,組織協調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主任負主要責任。
技術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協助總工程師的工作和上級領導安排的有關安全生產科技各項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科研管理,組織製訂集團公司長遠安全生產科技的發展規劃。
第2條 組織編製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攻關計劃,並協助有關專業處室對安全生產技術攻關課題的開展。
第3條 製訂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新推計劃,並積極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提高集團公司安全技術水平。
第4條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重大課題的攻關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沒有完成總工程師和上級領導交給的工作,對安全生產科技管理工作開展不利,沒有及時製訂集團公司長遠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給集團公司安全工作造成不利影響和損失的,將給予追究責任;
第6條 沒有完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技術攻關計劃和新推計劃,對計劃組織不利的,給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將給予追究責任。
第7條 對開展安全生產重大課題攻關工作組織不利的,給集團公司造成嚴重後果,追究責任。
以上情況給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規劃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技術規範、規定,搞好本企業的發展規劃、安全生產資金計劃管理工作。
第2條認真組織編製集團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以及集團公司的安技措資金計劃,做到任務早安排、早下達、早落實,確保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
第3條 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負責組織國家對安全生產等補助資金項目的申報、計劃的實施和監督檢查驗收工作。
第4條 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安全費用計劃的提取和使用工作。
第5條 負責組織專用資金計劃內設備的招標工作。
第6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搞好調查研究,為基層服務。
第7條 及時上報各類報表、技術資料等。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集團公司的規定責任追究。
1、沒有按時完成集團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劃,以及集團公司安技措資金計劃的編製下達工作,影響了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
2、沒有按照上級和集團公司的有關文件和規定,提足、用足、用好安全生產資金計劃。
3、對礦區安全生產資金計劃的落實檢查不到位。
4、因安全生產設備招標不及時,影響了安全生產。
5、對國家政策範圍內國補安全資金項目申辦力度不夠。
6、國補資金的使用沒有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做到專款專用。
生產技術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必須積極協助安全生產副總經理、配合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規定,做好集團公司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組織製定生產技術處《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負責組織集團公司各礦井開拓方案、采區設計方案及需上報集團公司的采掘作業規程的審查、批複。
第4條 負責組織實施各生產礦井采煤、掘進、支護、調度等技術管理工作,積極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5條 負責組織開展生產礦井采煤、掘進、調度等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采掘頂板管理工作,製定加強頂板管理的專項措施、規定及意見,並定期組織檢查、考核、評比。
第6條 負責組織集團公司采掘頂板管理重大隱患排查,編製采掘頂板管理安全技措工程計劃,並認真落實執行。
第7條 負責組織實施集團公司單體液壓支柱、鉸接頂梁、金屬支架、錨杆及坑木等支護用品的技術管理工作,業務協調。
第8條 經常帶領處室工作人員下礦下井,對采掘工作麵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保證采掘工作麵的安全生產。
第9條 參與或派人參與上級安全監察機構、集團公司組織的對采掘工作麵所發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處處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處處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集團公司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製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3條 對集團公司采煤、掘進、支護、調度等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4條 未組織製定審查技術處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或未按規定進行考核的,生產技術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在審查有關設計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生產技術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和損失的,生產技術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而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或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生產技術處處長對上報的各類資料、報表的準確性、時效性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集團公司生產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未及時做好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生產技術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生產技術處處長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生產技術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技術處處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技術處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調度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按照領導的要求,負責調度室的全麵工作。認真抓好礦井安全生產的調度工作,及時掌握集團公司生產動態、任務完成情況。
第2條 負責接受和傳達公司和處領導及上級調度下達的有關安全生產指令和指示的工作,並調度落實情況。
第3條 對妨礙安全生產的問題和生產中的薄弱環節,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發生重大事故時,負責調動人力、物力、車輛等,對同級業務部門進行統一調度,行使調度職權。
第4條 經常檢查調度專業工作情況,按季召開調度工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負責全公司調度質量標準化檢查驗收及調度專業競賽評比。
第5條 負責組織全公司調度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調度人員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組織實現標準化調度室。
第6條 負責向領導和上級調度彙報專題工作,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等情況。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室主任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調度主任職責造成工作失誤的。
(二)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 煤礦發生事故,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依法給予調度室主任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9條 在煤礦各類安全生產信息、指令的上傳下達中出現錯誤、延誤的,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調度主任對各類生產報表的準確性、及時性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調度室主任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於上述責任,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技術處副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處長開展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規定。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負責集團公司各礦開拓方案、采區設計方案及需上報集團公司的采掘作業規程的審查、批複。
第3條 按照分工負責各生產礦井采煤、掘進、支護、調度技術管理工作,積極推廣采煤、掘進、支護、調度新技術。
第4條 按照分工負責組織開展各生產礦井采煤、掘進、調度等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采掘頂板管理工作;製定加強頂板管理的專項措施、規定及意見,並定期組織檢查、考核、評比。
第5條 負責組織集團公司頂板重大隱患排查,編製采掘頂板管理安全技措工程計劃,並認真落實執行,排除隱患,實現頂板安全。
第6條 負責集團公司單體液壓支柱、鉸接頂梁、金屬支架、錨杆及坑木等支護用品的技術管理和業務協調。
第7條 經常帶領處室工作人員下礦下井,對采掘工作麵安全質量狀況進行檢查,促進采掘工作麵安全生產。
第8條 參與或派人參與上級安全監察機構、集團公司組織的對采掘工作麵所發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9條 按照分工負責生產技術處《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的製定,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10條 完成交辦的其它工作,處長不在家時,副處長應根據工作安排承擔處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處副處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處副處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按照分工要求,生產技術處副處長對采煤、掘進、支護、調度等方麵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4條 在生產技術處副處長負責組織的采煤、掘進、調度等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生產技術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或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生產技術處副處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生產技術處副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規定。
第2條 負責礦井采區設計的安排、審批工作,並負責對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3條 參加編製分管範圍內安全工作規劃、計劃、設計、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並督促落實。
第4條 指導煤礦技術人員編製作業規程、施工措施等,參加審查作業規程、施工措施前應到現場勘察。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上級安全指令、文件和規程、措施、安全管理製度落實情況,製止違章行為。
第6條 參加分管專業事故隱患排查,監督檢查落實處理措施。
第7條 參加有關專業安全、質量檢查等安全活動。
第8條 收集整理有關技術資料,並進行總結、分析,建立健全生產技術檔案,做好規程、措施、資料、報表的保管歸檔工作。
第9條 開展科學研究、技術改造、技術革新和技術交流活動,做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不斷提高礦區的技術水平。
第10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職工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2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3條 對煤礦重大頂板隱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監督的,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未建立煤礦安全技術檔案或管理不善的,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而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或帶隊檢查中發現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在安全技術管理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的,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按規定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的,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通風防塵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主持製訂集團公司通防規劃、年度通防目標,確定階段通防重點。
第2條 積極帶領全處工作人員保質保量、富有創造性地完成通風防塵處工作職責。
第3條 負責進行通風和防塵質量標準化考核及安全檢查。
第4條 負責宣傳黨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各種相關規定。
第5條 參與通防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處長行政處分: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2、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指令;
3、沒有或不及時製訂集團公司通防規劃、年度通防目標;
4、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5、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處長或其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
通風防塵處副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處長開展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規定。
第2條 按照分工負責進行通風和防塵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及安全檢查,經常深入基層,檢查督促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第3條 按照分工負責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及上級各種相關規定。
第4條 組織落實集團公司通防規定。
第5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處長未在崗時,副處長應根據安排承擔處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6條 參與通防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風副處長行政處分: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2、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指令;
3、集團公司所製訂的通防規劃、年度通防目標不能得到有效落實;
4、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5、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副處長或其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
通風防塵處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黨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指令,對集團公司“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工作負技術責任。
第2條 負責編製礦區通防重大技術規定、工程規劃,組織填報信息報表。
第3條 每月主持排查認定一次通防重大隱患。
第4條 協助處長做好通防工作自檢和迎檢工作,並對各單位通防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5條 抓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6條 及時收集整理“一通三防”技術數據、資料,並進行總結、分析、整理。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主任工程師行政處分: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2、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指令;
3、所主持編製或審查的“一通三防”專項設計、措施中有明顯技術失誤;
4、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5、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主任工程師或其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
機電運輸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集團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在機電、運輸管理方麵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等規定,搞好本企業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領導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進行管理。
第3條 負責組織製定本處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執行。
第4條 發現煤礦使用的設備不符合有關規定時,機電運輸處處長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6條 發現有故意損壞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設施的現象或影響到正常生產管理的行為時機電運輸處處長要立即製止。並向有關人員及時通報情況。
第7條 配合有關處室進行設備的選型、招標,進行設備的驗收,保證采購設備符合規定要求。
第8條 根據各礦的生產計劃,綜合安排對礦井設備進行檢修等,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9條 定期組織本處室人員學習新知識,掌握煤礦設備的工作原理和維護要求。
第10條 每月組織一次排查煤礦機電、運輸範圍內的安全隱患,製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條 在對各礦製定的規程、措施、計劃進行審查時要嚴格把關,保證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12條 經常深入現場,對現場的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進行檢查,及時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保證機電、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3條 每季度組織一次機電、運輸專業動、靜態達標驗收,參加由集團公司組織的各項檢查,查設備設施的安全性能,及時消除設備(設施)安全隱患。
第14條 認真抓好大型設備,高低壓供電設備的技術管理工作,督促礦井做好設備的技術測定、探傷、與試驗工作。
第15條 組織審查礦井“雨季三防”“冬季防寒防凍”等計劃,並監督實施。
第16條 組織建立煤礦機電、運輸、供電設備、設施技術檔案。
第17條 加強對分管機廠的管理,保證出廠設備、配件、設備大修大質量。
第18條 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
第19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責。
第20條 必須盡職盡責地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棗礦集團行政處罰條例》給予機電運輸處處長責任追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章指揮現場不按規程、規定、進行施工及冒險作業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隱患不及時督促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督機構及煤礦安全監督人員的安全督察指令的;
(四)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未進行有效治理的;
第22條 機電運輸處處長對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的管理負有領導責任。
第23條 煤礦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運輸處處長負有管理責任。
第24條 煤礦停產檢修計劃不合理,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停產檢修的,機電運輸處處長負有管理責任。
第25條 在新建煤礦的有關設計、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機電、運輸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運輸處處長負有管理責任。
第26條 決策失誤導致造成重大以上機械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機電運輸處處長負有主要責任。
第27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現場情況不熟悉,造成決策失誤的機電運輸處處長負有主要責任。
第28條 編製的“雨季三防”“冬季防寒防凍”等計劃有缺陷或未有效監督計劃的實施,機電運輸處處長負有管理責任。
第29條 未組織製定本處室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機電運輸處處長負有直接責任。
第30條 未建立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或不完善的,機電運輸處處長負有直接責任。
第31條 分管機廠的管理,出廠設備、配件、設備大修大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機電運輸處處長負有管理責任。
第32條 不能保證高壓供電,保護可靠運行導致事故發生,機電運輸處處長負有管理責任。
第33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職權,機電運輸處處長負有直接責任。
第3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機電運輸處處長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運輸處處長負有直接責任。
第35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棗礦集團行政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運輸處副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機電運輸處長開展機電、運輸管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要求。
第2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範圍內完成或組織完成相應的工作。
第3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管理檢查,發現煤礦使用的設備、安全實施不符合有關規定時,機電運輸處副處長要立即組織有關單位人員進行整改。
第4條 發現有關人員不適宜擔任相關崗位的工作時,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
第5條 機電運輸處處長未在崗時,機電運輸處副處長應根據安排承擔機電運輸處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及時製定規程、措施,保證其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及時向機電運輸處處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地做好本職工作,確保煤礦的安全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棗礦集團行政處罰條例》給予機電運輸處副處長責任追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章指揮現場不按規程、規定、進行施工及冒險作業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隱患不及時督促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督機構及煤礦安全監督人員的安全督察指令的;
(四)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未進行有效治理的;
第10條 機電運輸處副處長對分工範圍內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的管理負有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11條 煤礦企業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運輸處副處長負有管理責任。
第12條 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機電運輸處副處長負有管理責任。
第13條 在機電運輸處副處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規程、措施編製時,出現明顯機電、運輸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運輸處副處長負有管理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造成重大以上機械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機電運輸處副處長負有主要責任。
第15條 未完成分工範圍內的工作,機電運輸處副處長負有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棗礦集團行政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機電運輸處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麵負責機電運輸處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機電運輸處在進行安全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組織編製機電、運輸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計劃,保證礦井機電、運輸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3條 協助機電運輸處處長根據煤礦的生產計劃,組織審查個礦井設備檢修計劃,保證礦井安全生產。
第4條 及時對現場機電、運輸管理進行技術指導,開展好相關的工作。
第5條 在總工程師的組織下,審查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6條 對礦區大型機電、運輸設備的選型、質量驗收等技術把關。
第7條 組織確定礦區大型機電設備的保護裝置和技術測定工作的方案。
第8條 協助其他專業編製、設計、會審各類作業規程。
第9條 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及時向機電運輸處處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10條 協助有關部門、機電運輸處處長搞好重大隱患排查和隱患治理,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11條 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情況,向機電運輸處處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12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
第13條 必須盡職盡責地做好本職工作,確保煤礦的安全生產。
二、責任追究
第1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棗礦集團行政處罰條例》給予機電運輸主任工程師責任追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章指揮現場不按規程、規定、進行施工及冒險作業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隱患不及時督促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督機構及煤礦安全監督人員的安全督察指令的;
(四)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未進行有效治理的。
第15條 會審編製的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以及供配電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運輸處主任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6條 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治理 未進行監督的,機電運輸處主任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根據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運輸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運輸處處長提出具體意見的,機電運輸處主任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第18條 決策失誤導致造成重大以上機械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機電運輸處主任工程師負有主要責任。
第19條 在機電、運輸技術管理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運輸處主任工程師負有主要責任。
第20條 機電運輸處主任工程師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不安全隱患,機電運輸處主任工程師負有主要責任。
第2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棗礦集團行政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地質測量處處長安全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l條 在集團公司領導和分管領導的指揮下,負責礦區地質測量和礦井防治水專業的生產安全行政管理工作。
第2條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對地質測量專業所製定的安全技術方針、規程和規定。並組織製定必要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製度,使地質測量工作符合礦井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3條 組織編製地質測量專業中、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審查礦井防治水工程和大、中型貫通工程計劃。組織分析排查各類水害事故隱患並提出處理措施。對重點工作要有計劃的組織有關科室人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和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4條 組織編製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組織審批水平延深、采區和特殊條件下開采的地質說明書、各項地、測工程設計、方案、作業規程。
第5條 主持處務會議,總結月度工作,排查研究當月的事故隱患,檢查工作的完成情況,安排當前安全工作任務。
第6條 負責落實本專業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任務,認真做好業務保安,努力實現集團公司下達的安全生產奮鬥目標。
二、責任追究
處長在實施地質測量專業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棗莊礦業集團公司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7條 不履行崗位管理責任製,對工作範圍內的工作推諉的;
第8條 對上級下達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重要文件或批示未能逐級向下一級單位及時傳達,自身未能領會,做出錯誤性的意見或建議,從而造成重大安全生產方麵的事故或社會秩序不穩定、影響很壞的;
第9條 對各礦報集團公司審批的地質、測量專業重點工程的方案設計、圖紙、資料以及安全措施的審查,由於審查失誤,提出的措施不正確,導致上級領導做出錯誤的決策,造成安全生產方麵重大事故的;
第10條 對公司領導安排或礦已反映的具體地質測量、防治水專業問題不及時調查處理,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11條 在地質測量專業業務工作中,因處理錯誤和處理不及時,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12條 因地質測量工作嚴重失誤發生重大透水事故的;
第13條 因管理不善,下屬人員有違紀、違法,造成極懷影響的;
第14條 處室人員不遵守圖紙、資料的保密規定,未經領導同意,擅自向外部人員提供圖紙、資料,造成公司或礦井重大經濟損失的。
地質測量處副處長安全生產責任
一、崗位職責
第l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今、文件和決定,協助處長負責分管礦區地測和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2條 按照分工組織編製地測防治水工作計劃、規劃、方案、地質說明書,有關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措工程計劃等,並組織監督實施。
第3條 參加組織排查和分析礦井采掘作業中揭露的地質構造、水害事故隱患、編製處理措施,並督促落實。
第4條 檢查井上下控製測量資料,保證井上下對照關係正確。督促檢查井巷工程貫通安全管理。組織檢查有關礦圖,保證資料及時準確。
第5條 參加組織開展礦區地質測量和防治水質量標準化管理工作。
第6條 組織進行雨季防治水有關工作。
第7條 指導礦區地質及水文地質勘探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8條 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上級安全指令、文件和規程按照施、安全製度落實情況,製止違章行為。
第9條 負責收集、整理有關安全技術資料,針對本公司實際組織編製有關技術管理規定,並督促實施。
第10條 協助處長做好采礦許可證和煤礦生產許可證申辦、變更、年檢等工作;按要求提供有關安全技術資料,接受上級有關安全監察(檢查)。
第11條 參加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參加分管專業內事故的搶救、調查、分析工作。
第15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處長未在崗時,副處長應根據安排承擔處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二、責任追究
在實施地質測量專業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棗莊礦業集團公司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16條 不履行崗位責任製職責、不配合處長抓好處室管理工作,對工作範圍內的工作相互推諉的;
第17條 對上級下達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重要文件或批示未能逐級向下一級單位及時傳達,自身未能領會,做出錯誤性的意見或建議,從而造成重大安全生產方麵的事故或社會秩序不穩定、影響很壞的;
第18條 對礦區報集團公司審批的地質、測量專業重點工程的方案設計、圖紙、資料以及安全措施的審查,由於審查失誤,提出的措施不正確,導致上級領導做出錯誤的決策,造成安全生產方麵重大事故的;
第19條 對公司領導安排或礦已反映的具體地質測量、防治水專業問題不及時調查處理,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20條 在地質測量專業業務工作中,因處理錯誤和處理不及時,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21條 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因遇到水文、地質、測量等影響安全生產急需解決的問題,處理不及時、相互推諉,影響礦井生產或造成不必要損失的;
第22條 因地質測量工作嚴重失誤發生透水淹采區以上事故的;
第23條 因管理不善,下屬人員有違紀、違法,造成極懷影響的;
第24條 處室人員應遵守圖紙、資料的保密規定,未經領導同意,擅自向外部人員提供圖紙、資料,造成公司或礦井重大經濟損失的。
地質測量處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在處長和副處長的領導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測量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程、規定。全麵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決定,抓好礦井地質測量工作。
第2條 協助處長組織編寫生產礦井地質報告。審批水平延深、采區、首采工作麵和特殊條件下的地質說明書,審批各項地質、測量工程設計、方案、作業規程。參與礦區生產研究,掌握礦區地質情況,督促各礦建立健全生產需要的地質資料和圖件。負責組織礦井日常地質、測量、防治水專業技術工作,及時提供準確的圖紙資料。
第3條 組織編製礦區地麵控製測量方案設計和地形測量施測計劃。組織審查大型貫通測量工程設計、施工方案、誤差預計及有關措施和“三下”采煤設計方案。分析研究“三下”采煤對上覆岩層的破壞規律。
第4條 掌握礦區充水因素和特征,分析排查礦區威脅安全生產的各類水害隱患。組織審查礦井各類安全煤岩柱的留設,審批各礦防治水工程、探放水工程等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編製礦區防治水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雨季防治水工程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督導檢查落實情況。
第5條 經常深入現場,對有關規程、措施在現場的落實進行檢查指導,製止違章行為。深入現場,進行調查研究,幫助解決技術難題,正常開展工作。
第6條 收集整理有關安全技術資料,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動態,及時為領導提供安全信息。
第7條 參加本業務範圍內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提出安全防範措施,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專業技術問題。
第8條 組織調查地方煤礦影響礦井安全生產情況,逐級彙報違法違規開采影響大礦安全的地方煤礦。
第9條 結合礦井安全生產,開展本專業的科學研究工作。組織引進先進經驗、設備的推廣應用。
二、責任追究
主任工程師在實施地質測量專業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棗莊礦業集團公司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10條 不履行崗位責任製職責,對工作範圍內的工作推諉的;
第11條 對上級下達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重要文件或批示未能逐級向下一級單位及時傳達,自身未能領會,做出錯誤性的意見或建議,從而造成重大安全生產方麵的事故或社會秩序不穩定、影響很壞的;
第12條 對各單位上報集團公司審批的地質、測量專業重點工程的方案設計、圖紙、資料以及安全措施的審查,由於審查失誤,提出的措施不正確,導致上級領導做出錯誤的決策,造成安全生產方麵重大事故的;
第13條 對公司領導和處長安排或礦已反映的具體地質測量、防治水專業技術問題不及時調查處理,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14條 在地質測量專業技術工作中,因處理錯誤和處理不及時,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15條 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因遇到水文、地質、測量等影響安全生產急需解決的技術問題,處理不及時、相互推諉,影響礦井生產或造成不必要損失的;
第16條 因地質測量工作嚴重失誤發生透水淹采區以上事故的;
第17條 未經領導同意批準,擅自向外部人員提供圖紙、資料,造成公司或礦井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基本建設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基本建設部部長為本部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全麵負責本部的各項安全工作。
第2條 負責帶領基本建設部全體工作人員認真學習、全麵貫徹、模範執行國家和部門的各項安全法令、法規、政策。
第3條 在分管副總師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對基本建設中各類主要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特殊工程施工措施的審查或審批,並檢查執行情況。
第4條 負責組織或帶領本部人員,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各施工地點的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不安全問題應立即督促整改。
二、責任追究
出現以下失職行為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
第5條 因本部門未嚴格執行國家的各項安全法令、法規、規程規範、疏於管理,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承擔主要管理責任。
第6條 因組織的安全檢查不力,在檢查中未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造成安全事故的,承擔主要管理責任。
第7條 因本部門組織審查或審批的大型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特殊工程措施失誤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承擔主要責任。
多種經營實業總公司經理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落實多種經營實業總公司業務保安責任製。
第2條 負責督促非煤產業各單位貫徹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指示、行業規程,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排查隱患,製定解決問題的措施,並落實到有關部門及人員
第3條 主持非煤產業隱患排查分析,對排查的事故隱患進行類別分等確認,研究落實整改措施及時間。
第4條 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重點抽查,並對查出的問題做到“五落實”。
第5條 參與非煤產業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負責製定防範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6條 組織編製非煤產業長遠規劃、安全技術規劃和年度安全技措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7條 負責非煤係統安全技術教育和安全規程的學習,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知識水平和技術水平。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經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四)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9條 非煤企業重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到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幹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主管的有關科室不能協調工作,影響現場安全生產的,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在所管科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經理負領導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器材供應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認真組織本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
第2條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安全責任製和管理製度。
第3條組織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行業製度。
第5條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01manbetx ,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每月應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精神,總結上月安全工作情況,安排下月安全工作。
第7條經常深入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8條在本單位積極開展安全質量精細化管理工作,切實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負責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0條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1條負責保障集團公司生產物資的安全采購供應及物資的管理職責。
第12條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13條負責對各分管副職責任製的監督落實。
第14條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計劃,組織完成安全技措工程項目,確保資金到位,使用適當。
第15條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16條對上級有關的安全工作指令、指示、法規、決定、標準及通知,抓好布置、檢查、落實工作。
第17條發生事故時,處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18條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處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19條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處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處長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0條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21條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重大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處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處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長警告處分;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3條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處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4條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未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計劃,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組織實施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不能充分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未按規定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處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29條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在事故調查完畢以後,未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相關責任人處罰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安全審查中,處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安全生產工作,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在副處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處長負領導責任。
第34條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5條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處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煤炭運銷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保證在煤炭營銷過程中不出現人為事故,加強廉政建設,保持清正廉潔,避免違法亂紀行為。
第2條 抓好煤炭銷售管理,嚴格執行煤炭銷售“四統一”規定,不擅自銷售煤炭,不擅自調整煤炭價格,保持企業煤炭營銷秩序製度化、規範化、科學化。
第3條 加強市場調研,正確把握市場,及時向集團公司反饋真實可靠信息,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以適時調整和製訂科學正確的營銷策略,使煤炭運銷工作順應市場發展變化。
第4條 根據市場變化,積極調整產品結構和市場結構,在穩固好中長期戰略用戶合作關係的同時,努力開拓市場,拓寬銷售渠道,穩定市場份額,為企業創造最佳效益。
第5條 強化質量管理,加強監督檢查,控製質量事故,提高產品合格率,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爭創“棗莊煤”品牌。
第6條 抓好煤款回收,使資金及時回籠,保證企業資金的正常運營。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銷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在煤炭營銷活動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二)對市場變化未能作出正確判斷,決策失誤,影響煤炭銷售、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因銷售管理不到位,不按規章製度辦事,出現礦井擅自銷售煤炭,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因質量管理不力,煤炭產品質量下滑,質量糾紛上升,直接影響銷售,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因煤款回收措施不力,資金不能及時回籠,影響企業資金運營需求的。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應積極配合副總經理兼安監局局長開展安全管理、安全檢查工作,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要組織製定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管理製度,並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3條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要根據實際情況經常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副總經理兼安監局局長提出建議。
第4條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應加強對排查的重大安全隱患、重大危險源治理情況的督查,確保重大隱患按時得到有效整改。
第5條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應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職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訓等工作,切實提高煤礦幹部職工的安全意識。
第6條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要按時參加集團公司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並提出相關建議。
第7條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要按規定組織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第8條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查處現場存在的問題,經常檢查特殊工種的持證上崗情況和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並及時向副總經理兼安監局局長彙報。
第9條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要參與事故調查分析、處理。
第10條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要參與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製、審查、實施。
第11條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幹部)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13條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對於上述職責的失職行為,給予安全監察局副局長責任追究。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全麵負責安全監察局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安全監察局在進行安全管理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要組織編製礦井安全監察月度、季度、年度計劃,保證安全檢查的經常性和適用性。
第3條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參加審查安全技措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各種計劃。
第4條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不安全問題,及時向副總經理兼安監局局長彙報,提出處理意見。
第5條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要搞好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報總工程師同意,按規定及時上報。
第6條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要及時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的安全狀況,向副總經理兼安監局局長提出具體意見。
第7條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並做好事故調查報告,及時報送有關部門和領導。
第8條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要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
第9條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要經常檢查“三大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10條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幹部)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12條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3條 對於上述職責的失職行為,給予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責任追究。
第四章 各礦(處)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礦長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礦長要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必須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
第3條 必須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等製度,並嚴格按照相關製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
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礦長負責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礦長要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 礦長應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係統等報表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0條 礦長應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礦長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事故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礦長必須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13條 礦長應在本煤礦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條 礦長負責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 礦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經培訓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
第16條 礦長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17條 礦長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18條 礦長必須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19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礦長要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組織進行搶險、防止事故擴大。
第20條 礦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1條 礦長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22條 礦長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由此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23條 礦長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礦長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4條 礦長未及時組織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25條 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6條 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7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應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並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28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 礦長負直接責任。應根據有關規定對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29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0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未組織編製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煤礦安全、生產過程中需要的人、財、物等資源不能夠充分保證,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36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37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後,礦長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相關人員(經過礦長授意)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1條 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黨委書記應認真配合礦長組織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監督檢查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各科室(區隊)的安全生產責任製、業務保安製度的落實情況,並督促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3條 黨委書記必須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4條 黨委書記應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
第5條 黨委書記應充分發動工會、團委等組織,積極支持煤礦各副礦長和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真正做到黨政工團齊抓共管。
第6條 黨委書記要積極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7條 黨委書記要及時掌握煤礦幹部職工的思想動態,及時消除幹部職工的不利於安全生產的思想。
第8條 黨委書記要監督勞動合同的簽訂、執行,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黨委書記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條 黨委書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黨委書記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負全麵責任。
第12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煤礦黨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黨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4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的,黨委書記應負重要責任。
第15條 黨委書記不能及時參加煤礦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未安排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的,黨委書記應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黨委書記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黨委書記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的,黨委書記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礦長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故中,黨委書記應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20條 在黨委副書記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黨委書記負領導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行政處分、黨內處分和經濟處罰的作出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黨委副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黨委副書記應在黨委書記領導下,按照黨委分工範圍積極開展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指令,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2條 黨委副書記應切實加強對黨員幹部安全生產的思想教育,把安全生產工作與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提高黨員幹部安全生產的思想意識,努力做到安全生產和黨風廉政建設兩個“天字號”大事一起抓。
第3條 緊密結合礦區實際,認真組織開展黨員安全責任區競賽活動,定期進行檢查評比,表彰先進、鞭策後進。
第4條 堅持帶頭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為安全生產的正確決策提供依據。
第5條 積極參加安全工作重大方針、重要措施、重大投入和技術改造等重大事項的研究,提出積極建議和意見。
第6條 負責抓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時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基層,深入井下,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和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7條 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嚴肅認真執行責任追究製,對發生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按照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其責任。
第8條 協助抓好青安崗員、安全網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
第9條 認真抓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支部和廣大黨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戰鬥堡壘和先鋒模範作用。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對黨的“安全第一”方針及上級一係列安全法律法規、指示指令宣傳不及時、不到位或出現重大偏差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分管領導的連帶責任。
第11條 在分管工作中,因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到傷害的,追究分管領導的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能按照黨委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在“安全13法”活動中,檢查、考核、評比出現重大偏差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分管領導的連帶責任。
第13條 分管部門配合協調不力,給安全生產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分管領導的連帶責任。
第14條 在分管部門主要領導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黨委副書記負領導責任。
副礦長(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範圍積極開展工作,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加強對分管職能科室(部門)的領導,對職能科室(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安全生產問題,要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協助礦長主持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和各類安全生產會議,研究分析安全生產情況,安排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並對煤礦生產中的具體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4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組織相關人員編製各專業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等,並組織實施。
第5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組織編製各專業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製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采煤等生產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7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8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定期組織進行生產係統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應堅持開展采、掘、機、運、通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負責組織編製煤礦采、掘、機、運、通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1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組織采、掘、機、運、通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安全隱患。
第12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要負責監督采煤、掘進區隊落實“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以及其他區隊按章施工。
第13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責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采煤、掘進工作麵投產驗收,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組織複查。
第14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責組織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並進行指導。
第15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
第16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安全生產副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
規定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未及時組織進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安全生產副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20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對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煤礦在原煤生產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礦生產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落實情況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部門)工作不協調,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4條 采煤、掘進中不落實“工作麵作業規程”,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25條 采煤工作麵投產驗收不認真,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6條 未成立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領導小組,或在采煤工作麵初采、初放、回撤時未及時進行指導,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專業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未及時編製原煤生產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安全生產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30條 安全生產副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安全生產副礦長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由安全生產副礦長帶隊的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安全生產副礦長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生產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生產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4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副礦長(開拓掘進)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掘進副礦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範圍積極開展工作,在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掘進副礦長必須加強對分管科室、區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掘進副礦長要根據煤礦的長遠規劃、接續計劃,參與製定年度、季度、月度的開拓、掘進計劃,合理組織生產。
第4條 掘進副礦長要組織製定井巷維修製度等掘進係統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 掘進副礦長要組織編製掘進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掘進副礦長要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7條 掘進副礦長每月至少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召開一次掘進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8條 掘進副礦長應定期組織進行開拓、掘進過程中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9條 掘進副礦長應堅持開展煤礦掘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條 掘進副礦長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掘進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
第11條 掘進副礦長要負責組織編製煤礦開拓、掘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2條 掘進副礦長要監督掘進區隊“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的落實情況。
第13條 掘進副礦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
第14條 掘進副礦長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掘進副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6條 掘進副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掘進副礦長未及時組織進行開拓、掘進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掘進副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18條 掘進副礦長對開拓、掘進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9條 煤礦企業在開拓、掘進過程中未認真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掘進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掘進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未按規定協助安全生產副礦長或主持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的掘進班組長例會,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掘進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掘進副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區隊不能協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掘進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掘進副礦長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開展掘進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掘進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4條 未及時編製開拓、掘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掘進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26條 未製定井巷維修製度,不能夠保證巷道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的安全,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掘進副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掘進副礦長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由掘進副礦長帶隊的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掘進副礦長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掘進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掘進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副礦長(機電)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機電副礦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範圍積極開展工作,在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管理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機電副礦長必須加強對分管科室、區隊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3條 機電副礦長要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機電、運輸係統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 機電副礦長要組織製定機電、運輸等係統安全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 機電副礦長要組織編製機電設備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機電副礦長負責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安全管理。
第7條 機電副礦長應定期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的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8條 機電副礦長應堅持開展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條 機電副礦長要定期召開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會議,研究機電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安全生產。
第10條 機電副礦長每旬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
第11條 機電副礦長要負責組織編製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
第12條 機電副礦長要根據煤礦的總體規劃,進行機電、運輸係統規劃,監督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確保其滿足要求。
第13條 機電副礦長要參與機電設備、設施的選型、設計。
第14條 機電副礦長保證煤礦使用的機電設備、設施“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防爆合格證”等齊全。
第15條 機電副礦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
第16條 機電副礦長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機電副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 機電副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9條 機電副礦長未及時組織進行機電、運輸係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機電副礦長給予責任追究。
第20條 煤礦企業在機電、運輸管理過程中未認真執行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機電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機電副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區隊不能協調工作,造成生產安全事故或安全隱患的,機電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22條 機電、運輸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大型機電設備的安裝、檢修中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機電副礦長不能夠深入現場,未及時組織開展煤礦機電、運輸係統安全生產巡回大檢查,或督促相關部門(人員)整改有關隱患不及時、措施不力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編製機電、運輸係統安全技措工程計劃,或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不能夠保證按照安全投入計劃及時完成相關工程、落實相關措施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分管的職能科室、區隊,安排沒有操作資格、沒有上崗資格證的人員上崗操作的,機電副礦長未及時停止其工作的應負領導責任。
第27條 大型設備、設施的維護、維修、保養等不及時,致使其帶病運轉,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機電副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2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機電副礦長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在分管科室、區隊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機電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3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送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副礦長(經營)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經營副礦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範圍積極開展工作,在煤礦礦用物資、設備采購過程中,認真執行有關規程、標準、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 經營副礦長必須保證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監督工作。
第3條 經營副礦長必須加強對相關科室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積極支持采掘一線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第4條 經營副礦長應根據煤礦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定期召開會議,研究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物資、資金、設備等問題,不得影響現場使用。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經營副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條 經營副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7條 經營副礦長因為自身原因,不能保證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不能夠保證煤礦正常生產過程中安全投入的,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8條 煤礦提取的安全費用、維簡費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9條 采購的礦用物資、設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經營副礦長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10條 經營礦長分管的有關科室不能協調工作,影響現場的安全生產的,經營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經營礦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經營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經營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1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副礦長(後勤)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後勤副礦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範圍積
極開展工作,在煤礦後勤服務過程中,認真執行有關規程、標準、技術規範等規定。
第2條後勤副礦長負責做好地麵後勤安全生產工作,
負責分管部門業務保安責任製及其部門負責人安全責任製的落實工作。
第3條後勤副礦長要加強對分管科室、區隊的領導,
協調好相關的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問題。
第4條後勤副礦長應定期組織進行後勤範圍的重大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保證人員、時間、資金、措施、質量“五落實”。
第5條後勤副礦長應堅持開展煤礦後勤安全質量標
準化工作,切實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6條後勤副礦長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煤礦後勤
安全生產(質量)大檢查,督促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有關隱患。
第7條後勤副礦長要組織編製後勤年度考核管理目
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8條 後勤副礦長負責組織預防火災、食物中毒、醫療事故、流行病爆發等,出現事故迅速組織搶救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後勤副礦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0條 後勤副礦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對於上述職責的失職行為,給予後勤副礦長責任追究。
副礦長(安全,安監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應在礦長領導下,按照分工範圍積極開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監督、監察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必須及時向礦長提出設置安全管理部門(科室)、配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的具體意見,確保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適應本煤礦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要參加礦長主持召開的安全生產辦公會議,並對煤礦安全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提出主導意見。
第4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要組織編製煤礦安全管理方麵的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第5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要協助礦長編製煤礦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6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全監察工作會議,及時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安全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7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必須經常深入煤礦井下現場,及時組織煤礦開展安全、質量大檢查,發現、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第8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提出主導意見。
第9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必須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等重大安全事宜。
第10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必須審查、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1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要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2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應負責監督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的相關安全培訓教育、業務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13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
第14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6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安全管理部門(科室)的設置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配備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監察人員和裝備不適應工作需要,煤礦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未及時向礦長提出建議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安全監察工作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和隱患、製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煤礦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由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帶隊的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及時監督煤礦進行“礦井災害預防和救災演習”、“反風演習”,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24條 未嚴格審查、及時監督煤礦按計劃如期、保質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25條 未及時監督礦井重大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重要責任。
第2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直接責任。
第27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員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礦長(安監處長)負領導責任。
第28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總工程師全麵負責煤礦技術管理工作,必須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總工程師在抓好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同時,應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
第3條 總工程師要組織編製礦井長遠發展規劃、安全技術發展規劃,認真組織研究、製定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確保礦井采掘接續正常,有利於煤礦的安全管理。
第4條 總工程師要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根據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第5條 總工程師要負責編製(修編)礦井地質報告,並做到合理開發、三量平衡。
第6條 總工程師要對煤礦的有“三下”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作業規程、“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等進行嚴格審查。
第7條 總工程師負責批複為開采水淹區域下廢棄的煤柱而製定的安全措施。
第8條 總工程師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煤礦的作業規程、安全措施進行會審。
第9條 總工程師要積極在煤礦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安全技術水平。
第10條 總工程師應定期組織進行煤礦重大安全隱患排查,製定治理措施。
第11條 總工程師應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等報表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2條 總工程師要按時參加礦長、安全生產副礦長召開的有關安全生產會議,並提出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意見。
第13條 總工程師應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評比活動。
第14條 總工程師要協助礦長組織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
第15條 總工程師要組織編製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6條 總工程師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第17條 總工程師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職權,保證工作的連貫。
二、責任追究
第18條 總工程師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9條 總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追究。
(一)違章指揮、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0條 總工程師未按時組織進行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根據有關規定對總工程師給予責任追究。
第21條 組織編製礦井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不合理,或在組織救災演習過程中發生意外,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煤礦發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或重要責任。
第23條 煤礦生產技術規定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編製(修編)的礦井地質報告有缺陷,或不能夠做到合理開發、保持三量平衡的,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煤礦的生產布局及接續計劃不合理,礦井采掘接續失調,造成安全隱患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在煤礦的有關設計中(主要有“三下”設計、改變通風係統設計、采區設計、水平延深設計、采掘工程設計、“一通三防”措施設計、“防治水”措施設計等),出現明顯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7條 按照總工程師批準的為開采水淹區域下廢棄的煤柱而製定的安全措施進行采掘活動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采煤、掘進工作麵作業規程違反有關規定,審查中沒有發現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9條 總工程師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發現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總工程師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由總工程師帶隊的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及時製止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礦井瓦斯檢查報表、監控係統等報表缺少總工程師的簽字,或雖然簽字但對瓦斯異常現象沒有采取措施、及時處理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總工程師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33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煤礦工會主席應積極配合、監督礦長開展安全工作,認真組織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2條 煤礦工會主席必須代表廣大幹部職工,監督有關部門、負責人的安全工作。
第3條 煤礦工會主席要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絡係統,健全群眾監督製度。
第4條 煤礦工會主席必須經常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督察活動,不斷促進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5條 煤礦工會主席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督促安全生產工作。
第6條 煤礦工會主席要監督煤礦與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切實保護幹部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7條 煤礦工會主席應監督煤礦企業足額為幹部職工進行人身傷害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的保險。
第8條 煤礦工會主席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聽取、審議煤礦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報告,並參加有關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項的表決。
第9條 煤礦工會主席應督促、檢查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製落實情況和業務保安的執行情況,定期組織安全評比活動。
第10條 煤礦工會主席要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維護職工的權益。
第11條 煤礦工會主席要開展“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提高“三違”人員的安全意識。
二、責任追究
第12條 煤礦工會主席沒有對礦長等負責人進行有效的群眾監督,在礦長負直接責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礦工會主席應負重要責任。
第13條 煤礦企業與工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不能夠有效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的,煤礦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煤礦工會主席不能夠有效監督煤礦企業足額為從業人員進行工傷、養老、醫療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的保險的,煤礦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沒有建立群眾性的安全監督網絡係統,未健全群眾監督製度的,煤礦工會主席應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沒有組織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沒有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沒有及時向企業行政方麵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導致工會對煤礦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煤礦工會主席的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認真履行職責,開展“三違”人員的幫教活動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在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經過煤礦工會主席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煤礦工會主席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分管科室領導人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煤礦工會主席負領導責任。
第2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紀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紀委書記應在黨委書記領導下, 按照黨委分工範圍積極開展工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法規、指令,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2條 紀委書記應切實加強對黨員幹部安全生產的思想教育,把安全生產工作與加強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有機結合起來,提高黨員幹部安全生產的思想意識,努力做到安全生產和黨風廉政建設兩個“天字號”大事一起抓。
第3條 緊密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組織開展黨員安全責任區競賽活動,定期進行檢查評比,表彰先進、鞭策後進。
第4條 堅持帶頭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為安全生產的正確決策提供依據。
第5條 積極參加安全工作重大方針、重要措施、重大投入和技術改造等重大事項的研究,提出積極建議和意見。
第6條 負責抓好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時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基層,深入井下,認真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和意見,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7條 參與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嚴肅認真執行責任追究製,對發生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按照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其責任。
第8條 認真抓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支部和廣大黨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戰鬥堡壘和先鋒模範作用。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對黨的“安全第一”方針及上級一係列安全法律法規、指示指令宣傳不及時、不到位或出現重大偏差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分管領導的連帶責任。
第10條 在分管工作中,因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到傷害的,追究分管領導的直接責任。
第11條 未能按照黨委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在“安全13法”活動中,檢查、考核、評比出現重大偏差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分管領導的連帶責任。
第12條 分管部門配合協調不力,給安全生產工作帶來不利影響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分管領導的連帶責任。
第13條 在分管部門主要領導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紀委書記負領導責任。
礦山救護大隊大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對大隊的戰鬥準備與行動,技術教育與訓練,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麵負責,為大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
第2條 組織製定大隊長遠、年度、季度和月度計劃,並定期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等各項工作。
第3條 負責組織全大隊的礦山救護活動。
第4條 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
(1)及時隨隊出發到事故礦井,負責指揮各中隊的礦山救護工作;
(2)必要時親自帶領救護隊下井進行礦山救護工作;
(3)參與製定事故處理方案,並組織製定礦山救護隊的行動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
(4)掌握礦山救護工作進度,合理組織和調動戰鬥力量,保證救護任務的完成;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大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根據集團公司《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5條 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或人員傷亡的。
第6條 因玩忽職守,貽誤戰機,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
第7條 因失職、失誤,不能按時、保質完成任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影響的。
第8條 因工作失職,引發不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
礦山救護大隊副大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協助大隊長工作,主管做戰鬥準備及行動、技術訓練和後勤工作,當大隊長不在時,履行大隊長職責。
第2條 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經常了解井下處理事故的進展,及時向搶救指揮部報告井下救護工作進展情況;
(2)當大隊長不在或工作需要時,代替大隊長領導礦山救護工作。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副大隊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根據集團公司《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3條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事故或人員傷亡的。
第4條 因玩忽職守,貽誤戰機,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
第5條 因失職、失誤,不能按時、保質完成救災任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影響的。
礦山救護大隊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 1 條 對大隊的技術工作全麵負責。
第2條 組織編製大隊救護技術訓練計劃,負責指戰員的技術教育。
第3 條 參與審查服務礦井的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第4條 組織科研、技術革新、技術谘詢及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等各項工作。
第5 條 負責處理事故和其他技術工作總結的審定工作。
第 6 條 處理事故時的具體職責是:
(1)參與搶救指揮部處理事故方案的製定;
(2)和大隊長一起製定礦山救護隊的行動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協助大隊長指揮礦山救護工作;
(3)必要時根據搶救指揮部的命令,擔任礦山救護工作的領導。
二、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總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根據集團公司《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 7 條 在技術管理工作中出現較大失誤的;
第8條 沒有嚴格審批技術措施,導致從事安全技術工作發生事故的;
第 9 條 因失職、失誤,不能按時、保質完成救災任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影響的。
公司直屬醫院院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本醫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醫院在醫療、教學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醫療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範。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醫療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並保證讓醫院醫療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人員符合要求。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醫院各級領導安全工作責任製,職能機構安全工作責任製,崗位人員責任製,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目標管理製度、安全獎懲製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安全隱患排查製度、安全檢查製度、安全辦公會議製度,並嚴格按照相關製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按章操作。
第6條 保證醫院的安全醫療投入,並按照安全醫療投入計劃,保證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負責組織製定年度安全防範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在醫院推行醫療安全新技術,開展科研攻關,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水平。
第9條 切實保證醫院在醫療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要求。
第10條 每月至少主持召開一次醫院安全工作辦公會議,貫徹上級指示,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製定解決措施。
第11條 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12條 在醫院積極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切實提高安全管理工作。
第13條 負責組織製定重大事故應急救治預案。負責組織健全的創傷急救小組,親自指揮,保證急救隊伍反應迅速,搶救及時,救治工作有條不紊。
第14條 對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搶救,負責及時向公司及醫療衛生中心報告
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培訓人員不得上崗。
第16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工作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
第17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院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18條 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醫療安全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醫療安全條件,導致發生醫療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院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院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院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或者強令職工違章操作;
(二)對職工屢次違章操作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0條 醫院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範,院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1條 醫院未按有關規定設置醫療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的,院長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醫院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製度、各類人員崗位責任製,院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未組織製定年度安全防範和工作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院長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安全工作會議辦公會,對導致的後果,院長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院長負主要責任。
第26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院長負主要責任。
第27條 未製定重大事故應急救治預案,在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搶救中,指揮不力,救治不及時,造成不良後果的,院長負直接責任。
第28條 在副院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院長負領導責任。
第29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院長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院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院長負直接責任。
第31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章 集團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製 1
董事長、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1
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3
副總經理(安全生產、基建)安全生產責任製 5
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9
副總經理(經營)安全生產責任製 11
集團公司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13
總會計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5
副總經理兼安監局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7
副總經理(後勤)安全生產責任製 19
副總經理(非煤)安全生產責任製 21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23
黨委常委安全生產責任製 28
第二章 公司機關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製 30
黨委辦公室(董事會秘書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30
紀委、監察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32
組織部、人事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34
宣 傳 部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製 36
集團公司工會安全生產責任製 39
集團公司團委安全生產責任製 41
總經理辦公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43
人力資源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45
財務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47
醫療衛生中心安全生產責任製 49
技術中心安全生產責任製 51
管理規劃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52
安全監察局安全生產責任製 54
生產技術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57
調度室安全生產責任製 61
通風防塵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63
機電運輸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64
地質測量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67
基本建設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71
多種經營實業總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製 73
煤炭運銷部安全生產責任製 75
器材供應管理處安全生產責任製 77
礦山救護大隊安全生產責任製 79
第三章 副總師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製 80
總經理助理安全生產責任製 80
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82
副總經濟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85
副總經濟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87
黨委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89
組織部部長、人事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90
宣傳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 92
團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94
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96
人力資源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98
財務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00
醫療衛生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102
技術中心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104
管理規劃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05
生產技術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07
調度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製 111
生產技術處副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13
生產技術處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16
通風防塵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19
通風防塵處副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20
通風防塵處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22
機電運輸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24
機電運輸處副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28
機電運輸處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30
地質測量處處長安全責任製 133
地質測量處副處長安全生產責任 135
地質測量處主任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38
基本建設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41
多種經營實業總公司經理安全生產責任製 142
器材供應處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44
煤炭運銷部部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49
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51
安全監察局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53
第四章 各礦(處)領導班子成員安全生產責任製 155
礦長全生產責任製 155
黨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161
黨委副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164
副礦長(安全生產)安全生產責任製 166
副礦長(開拓掘進)安全生產責任製 171
副礦長(機電)安全生產責任製 176
副礦長(經營)安全生產責任製 180
副礦長(後勤)安全生產責任製 182
副礦長(安全,安監處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84
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188
工會主席安全生產責任製 193
紀委書記安全生產責任製 196
礦山救護大隊大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98
礦山救護大隊副大隊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199
礦山救護大隊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製 200
公司直屬醫院院長安全生產責任製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