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測係統檢修製度
為加強安全監測係統管理,充分發揮監測係統預測、預報及時向領導提供監測信息的能力,確保監測係統及設備正常使用,特製定監測係統及設備檢修管理製度:
一、平地檢修:
1、通風科負責統籌安排安全監測係統各種設施、設備的檢修任務,由通風科監控負責人提出檢修計劃,製定措施後由監測工進行實施。
2、監測係統必須每月進行檢修、調試一次,對監控係統的各種功能測試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年夏季之前必須對監測主、備機進行檢修、除塵工作,每6個月由監控係統廠家對係統進行全麵測試檢查一遍,確保係統穩定運行。
3、監測係統負責人必須每天對地麵監測中心所有監測設備進行檢查一遍,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4、監測員必須對本班內的監測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並詳細記錄,對異常情況及時通知負責人及監測工進行處理,並通知有關領導。
5、監測中心UPS電源必須每季度試驗一次,必須確保當電網停電後其備用電源供電時間達到2小時以上。
6、每年雨季來臨前必須對監控中心、副井口、風井監控係統及信號傳輸線接地、避雷情況進行檢查。
二、井下檢修:
1、每年夏季來臨前必須對井下主傳輸線接線盒(本安型)進行更換,避免因潮濕引起信號傳輸不正常。
2、井下傳輸主幹線必須3年更換一次,確保井下傳輸線完好,信號傳輸正常。
3、分站內部的各種插件,必須有監測分站廠家提供,檢修後的分站必須保證其原有的各種性能,下井前必須由機電科檢查,防爆合格後方可下井投入使用。
4、對井下升井後的各種傳感器必須進行全麵檢修,並測試各種性能,其性能指標必須達到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需更換元件、配件的傳感器必須由傳感器廠家提供同種型號的元件、配件進行更換,對更換元件、配件後的傳感器不能改變其原有的性能。
5、瓦斯傳感器在催化元件使用過期、標校達不到氣樣值時,必須對催化元件更換,更換催化元件後的傳感器必須進行重新標校,並送計量中心站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井下複用。
6、監測負責人對井下每周至少兩次巡回檢查、檢修工作負全部責任,監測工負責所承包範圍內的監測設施的巡回檢查、檢修工作,因檢修引起監測中斷的,必須在采取措施後方可進行檢修,對檢修後的監測設施必須及時恢複正常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