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儀器儀表管理、發放製度
1、礦井通風部門對其使用的安全儀器儀表全麵負責。
2、安全儀器儀表使用單位根據各自情況提供使用計劃,通風部門彙總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後,由供應部門負責采購。
3、安全儀器儀表購進後除供應部門應履行的驗收製度外,還要送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所進儀器、儀表進行強製檢定,出具證書建檔登記後發至使用單位。
4、使用單位對所屬安全儀器儀表有管理、保養責任,出現故障及時送交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維修。
5、安全儀器儀表的報廢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對維修報廢儀器、儀表檢定確認。維修費用大於采購費用的70%,無維修價值後,由安全儀器儀表檢定維修站出具證書,反饋到使用單位,進行報廢。
6、甲烷傳感器每10天進行調校一次,調校順序為先用空氣樣對傳感器進行校零,其次用標氣對傳感器進行調校,要做好傳感器調試記錄,記錄寫清標氣濃度,衝入標氣時間及調校人等。對不按期進行調校的對負責人罰款100元,對不衝入空氣樣直接用標氣進行調校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不按要求填寫調校記錄的對負責人罰款30元。因調校不到位造成儀器超差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7、每月對所有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的性能及精確度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不得將有故障或精確度不達到要求的報警儀發放使用。對有故障或誤差大的報警儀沒有及時發現、維修、調校的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沒有按要求作好記錄的罰款30元。
8、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的允許誤差為:濃度為0~1.00% 允許誤差為≦±0.1%,濃度為1.00~3.00%允許誤差為真值的10%;濃度為3.00~4.00%允許誤差為±0.30%;所使用的便攜式甲烷報警儀超過允許誤差的視為報警儀故障或沒有按期進行調校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9、便攜式甲烷報警儀使用後維修員必須對其進行檢查、充電,檢查中發現故障的立即進行處理,並做好維修記錄,使用後的報警儀必須充電達到報警儀使用規定的要求時間。如在使用過程中沒電影響使用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0、使用者在領用報警儀時發放員必須記錄清楚領用人姓名、單位、工種、領用時間,交還儀器時要記錄交還時間、儀器是否完好。發放員沒有按規定記錄的對其罰款30元,發放員在收回儀器時發現儀器損壞該儀器由領用人照價賠償,如發放員不能查出損壞儀器人姓名、單位的該儀器由發放員賠償,儀器丟失由領用人賠償。
11、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四十九條中規定的人員必須領用瓦斯報警儀,如在檢查中發現不領用報警儀的對其罰款100元。
12、新購進的便攜式報警儀必須送到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如不進行鑒定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