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聯係製度(安平煤礦)
1、地質測量防治水與設計、施工、通風、安全等部門之間的業務來往,必須通過書麵形式進行。
2、設計部門需要地質測量部門提供地質資料時,必須有按煤礦地質測量工作暫行規定要求,由設計部門提交的並經總工程師簽字批準的委托書。
3、各施工單位有關部門因生產安全事宜需本科參與、服務的,須由各單位或其所在項目部的管理部門提出,經本科領導同意後應積極協調平衡解決有關問題,以達到促進礦井建設為目的。
4、防治水工作與設計、掘進、回采、等專業人員和生產施工部門本著互相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原則,進行正常的業務聯係,有關業務聯係必須通過有關領導簽署意見的“委托書”、“通知單”或“會議”等形式進行。通過會議的業務聯係,應有詳實的會議紀要。
5、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伸等設計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質測量部門,地質測量資料應在正式設計前半年交付。
6、采區設計所需地質資料,至少在設計前二年通知地測科,地測科接通知後,經審批的正式采區地質資料在采區設計前三個月提出。
7、回采工作麵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在采麵貫通三至五天內提交。
8、掘進各類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測科,地測科接通知後十五天內提出經過礦總工程師審批後交付使用。
9、工程、技術等部門所需要的零星地測圖紙資料,必須持有經礦領導簽字的業務聯係單,地測科按聯係單的要求,進行提交,經審核後對外提供。否則,不予提供。
10上級單位或外單位發放給地測科的各種文件、批複、01manbetx 、措施、業務聯係單等,有效期內地測科必須妥善保存。
11、對於巷道貫通、撥門、過封閉不良鑽孔、斷層、老硐等,必須按01manbetx 規定和設計要求,提前下達生產安全業務聯係書,經總工程師或相關領導簽字後,登記發放給有關領導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