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A、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B、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製定應急預案的
C、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D、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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